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7•【字号】萍府办发[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萍府办发〔2010〕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七日萍乡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萍乡市委、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字〔2010〕12号),保留萍乡市科学技术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科技发展规划,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全市各类科技计划和重大科技专项与工程,指导协调全市范围内的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以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推动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调整提出意见。
(四)负责编制和实施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基地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重大创新基地建设、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五)负责全市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促进农村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农村和社会发展领域科技体系建设,组织科技促进现代农业和社会领域发展的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示范;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指导协调科技园区建设等相关工作。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7•【字号】萍府办发[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萍府办发〔2010〕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萍乡市委、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字〔2010〕12号),保留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挂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职责划入市政府办公室。
(二)将萍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企业上市工作职责划入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三)强化服务职责,加强金融、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增加指导、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办理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省委、省政府及其部门和市委公文呈(传)阅,提出贯彻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决定。
(四)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五)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对市政府各部门间相互协商后仍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决定。
(六)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对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市政府领导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萍府办发[2010]55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萍府办发〔2010〕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萍乡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萍乡市委、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字〔2010〕12号),保留萍乡市卫生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五)增加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六)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
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加强重点传染病控制及地方病防治。
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
(八)深化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贯彻国家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拟订我市有关卫生、食品安全、医疗器械等方面的行政规章草案以及方针政策。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重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重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8.23•【字号】萍府发[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重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萍府发〔2007〕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萍乡市重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萍乡市重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在建设优质工程的同时建设廉政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重点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工程,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市政府年度重点建设工程计划,由国家、省、市出资或者政府组织融资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重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监察机关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坚持依纪依法办事、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成立萍乡市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市监察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监察局一名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重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及本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提出年度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意见;(二)协调解决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中的疑难、复杂问题,重大事项向市政府提出建议,提供决策依据;(三)监督参与重点工程建设的各部门各单位签订、履行廉政合同情况;(四)对参与重点工程建设中的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纪、违反程序、不当管理等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五)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萍乡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萍乡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12•【字号】•【施行日期】200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萍乡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2年11月12日)各县区委,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市各人民团体党组:《萍乡市人民检查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萍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中共萍乡市委批准,现予印发。
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意见〉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9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和〈江西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办发[2001]11号)精神,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确定如下:一、主要职责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二)领导全市县(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三)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渎职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经提请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后,可以立案侦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7•【字号】萍府办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萍府办发〔2010〕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七日萍乡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萍乡市委、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字〔2010〕12号),保留萍乡市教育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三)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四)加强全市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完善民办教育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五)积极引导全市高校加强内涵建设,突出特色发展,提高办学水平,加快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步伐,切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二、主要职责(一)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起草有关教育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严格执行省制定的中等及以下学校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全市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县(区)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教材,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萍乡市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萍乡市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0•【字号】萍府办字〔2017〕171号•【施行日期】2017.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机关工作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萍乡市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萍府办字〔2017〕1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及住建部等提出的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精神,促进萍乡市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和建筑建材产业升级,经研究,决定成立萍乡市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叶华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卢政武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南开市建设局局长成员:黄万青市发改委副主任周争红市工信委副主任廖辉生市国资委副主任彭春涛市科技局副局长陈水香市财政局副局长易瑞林市人社局副局长钟耀斌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黎兵市建设局党委委员朱小东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易建军市商务局副局长罗家斌市规划局副局长朱洪华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李剑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副调研员刘思根市房管局副局长黄德明市公路局副局长李海萍市地税局副局长余萍江市金融办专职副主任谢俊琼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李云华安源区副区长汤道攸湘东区副局长欧阳卫华芦溪县副县长郭树萍上栗县副县长谢三平莲花县副县长谭其林萍乡经济开发区副主任陈文宇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副主任肖秉毅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副行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建设局,李南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黎兵、罗家斌、黄万青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017年12月20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中心城区“拆墙透绿增绿”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府办发〔2019〕21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中心城区“拆墙透绿增绿”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中心城区“拆墙透绿增绿”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府办发〔2019〕21号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萍乡市中心城区“拆墙透绿增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14日萍乡市中心城区“拆墙透绿增绿”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品质城市的要求,全面落实“年年有变化、三年大变样、五年新跨越”总体目标,加快品质萍乡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总体安排,决定在中心城区开展拆墙透绿增绿工作。
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对中心城区所有主次干道、背街小巷、临街实体围墙实施拆墙透绿增绿工程,“还绿于民”,让市民共享“绿色福利”,打造美丽江西“萍乡样板”。
二、实施原则(一)属地管理。
安源区政府、湘东区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的拆墙透绿增绿工作。
(二)部门联动。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举措,落实拆墙透绿增绿工作任务,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责任单位具体实施。
各单位、各小区要自觉行动,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原则,及时拆除实体围墙,进行通透式或敞开式改造。
三、实施范围安源区政府、湘东区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的主次干道两侧临路、临街的实体围墙,要全部拆除透绿。
背街小巷中的实体围墙,原则上要全部拆除透绿,不宜拆除的进行文化墙改造。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萍府办发[2010]52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萍府办发〔2010〕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萍乡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萍乡市委、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字〔2010〕12号),保留萍乡市林业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全市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加强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定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发展战略和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
承担全市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
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
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
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组织、指导、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花卉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指导全市国有(民营)林场,森林苗圃、森林公园、以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监督管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
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
(三)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16•【字号】萍府办发〔2019〕43号•【施行日期】2019.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萍府办发〔2019〕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16日萍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具体工作可授权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条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投标监管。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项目的招标方式。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政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萍府办发[2009]23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政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政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萍府办发〔2009〕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政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月十一日萍乡市政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为搞好政务平台建设工作,根据《全市开展机关效能、项目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萍办字〔2009〕9号)、《关于加强六大平台五大网络建设的通知》(萍府办字〔2009〕43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一切服务人民群众,一切服务萍乡发展”的要求,创建优良的政务生态环境,把政务平台打造成为“政务服务的高地”,以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一)实现政务信息、政府信息、行政审批信息依法公开、透明。
(二)缩减“三个50%”,确保在全省行政审批事项项目最少、审批时间最短、审批效率最高。
(三)加强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全面建设,确保政务服务依法、高效、优质、廉洁。
(四)促进行政执法和行政审批监督行为进一步规范、有效。
(五)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职能、健全制度、加强监督,实现各项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六)畅通政务投诉渠道,完善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有诉必办,有办必果。
三、工作任务和分工(一)全面实行政务公开1.全面实行政务公开。
按照《萍乡市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萍府办发〔2009〕11号)要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萍府办字〔2017〕48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萍府办字〔2017〕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27日萍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加快推动全市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发〔2017〕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级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细则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细则所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是萍乡政务服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全市政务服务网运行的关键基础设施,为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以及政务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本细则用于规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市推进“互联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有关的重大问题,定期听取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情况汇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萍乡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萍乡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萍府办发[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萍乡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萍府办发〔2008〕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建设局《萍乡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萍乡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萍乡市建设局2008年9月3日)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房管、经贸、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从实用、推广环节加强建筑节能的推进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政策保障。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9•【字号】萍府办发[2010]41号•【施行日期】201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萍府办发〔2010〕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萍乡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萍乡市委、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字〔2010〕12号),保留萍乡市规划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拟订城乡规划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和组织编制。
参与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与城乡规划有关的行业规划,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
负责全市城乡一体化、都市区规划协调工作。
(三)组织编制、修订和调整市域城镇体系规划、都市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
参与组织编制或综合平衡各类专业规划。
负责有关规划的审查报批、已批准规划的备案工作,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协调城乡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衔接,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提出城乡规划编制计划。
(四)负责具体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论证,组织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
负责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参与编制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建设计划,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制定。
(五)负责划定道路红线、城市黄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廊道橙线等“六线”的线位,制定相关控制要求,并监督实施。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13•【字号】萍府办发〔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萍府办发〔201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2月13日萍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萍乡市委、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字〔2014〕42号),萍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挂萍乡市民防局牌子)为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人防工程抵押登记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本市人民防空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人民防空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全市人民防空建设年度计划;组织拟订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防要求及人防建设规划情况。
(三)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指挥工作。
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监督检查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依法组织城市防空袭演习;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参与承担政府赋予的防空救灾工作,利用人防设施和人防专业队伍为经济建设和防灾救灾服务。
(四)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负责人防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
负责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平时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五)负责人民防空指挥信息化建设。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9•【字号】萍府办发[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萍府办发〔2010〕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萍乡市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萍乡市委、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字〔2010〕12号),保留萍乡市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含出租车行业管理)的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全市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二)承担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
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负责全市建筑行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装饰(装修)业执法监察工作;指导全市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建筑工程招投标、工程造价、工程定额和费用标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三)负责全市建筑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和施工工作。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萍府办发[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萍府办发〔2010〕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萍乡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萍乡市委、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字〔2010〕12号),萍乡市房产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县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主管全市房产管理工作。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房产管理局,保留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房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编制全市房产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
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拟订适应市情的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建议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组织公有住房出售。
负责公有住房售房款的管理。
负责组织全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拟订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建设及分户办证审批。
负责建立健全社会统一供应低收入者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的保障体系。
(五)负责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白蚁防治、房产中介服务实施行业管理,并按规定进行资质审核或审批。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4•【字号】萍府办字[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府办字〔2007〕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十四日萍乡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3月28日公安部加强春季防火工作暨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着力整治火灾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增强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隐患和火灾危害,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2006年萍乡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自2007年4月10日至8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一、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张学民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兰先湖、市公安局副局长石汝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宁秋云、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张洪江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广电局、市监察局、市文化局、市建设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消防支队,张洪江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责职分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行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消防部门和各行业部门分工负责。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排查整治,公安派出所负责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排查整治,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场所的排查整治,其他单位和场所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排查整治。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新城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新城区建设协调领
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2.16
•【字号】萍府办字[2011]187号
•【施行日期】2011.12.16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新城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
的通知
(萍府办字〔2011〕1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市新城区建设步伐,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市新城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
陈卫民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
孙家群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亓丕华市政府副市长
吴运波市政府副市长
聂晓葵市政府副市长
颜剑彬市政协副主席、市规划局局长
胡立勤市政府巡视员、市发改委主任
成员:
兰叶子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彭济庆市政府副秘书长、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易立新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新城区建设管委会主任、市城投公司总经理
周瑾晟市审计局局长
李维庆市财政局局长
李执智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曾念辉市建设局局长
黄永强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彭文华上栗县政府县长
向惠萍市监察局副局长
周建宏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黄伟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新城区建设管委会,易立新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8•【字号】萍府办字[2012]146号•【施行日期】201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萍府办字〔2012〕1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萍乡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萍乡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组织领导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和对各县(区)工作的指导,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各项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牵头和组织协调,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发改委:提供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市、县(区)工业园的立项界定、范围及重点工程管线(电力、通讯等)分布资料。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土地登记发证所需的户籍资料。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相关统计年鉴及各级行政区划代码。
市公路局:负责协调道路占用的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界线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辖区内有关地方道路方面的资料,并协助做好地方道路权属认定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有关河流、水库等水域方面的资料,并协助做好水域权属认定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县、乡级行政界线的确定,并提供有关界址坐标、界址图和界址协议书。
市规划局:负责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涉及规划管理方面的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涉及建设管理方面的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萍府办发[2010]40号
【发布部门】萍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09
【实施日期】2010.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萍府办发〔2010〕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萍乡市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萍乡市委、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字〔2010〕12号),保留萍乡市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含出租车行业管理)的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全市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二)承担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
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负责全市建筑行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装饰(装修)业执法监察工作;指导全市建筑、室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