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案件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精品PPT】36页PPT
劳动纠纷案例分析PPT课件
【讨论焦点二】
反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用人单位不能以造成培训费损失为由主张劳动者承担 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90条的规定,劳动者只在两种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 中不存在约定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规定,故赵某需不需要支付培训费损失的关键 就在于,其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7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无需解除理由。本案中,赵某认为公司的规定不合理,遂提 出辞职,这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故新世纪公司不能以造成培训费损失为 由要求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因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期限,法 律法规对此特殊劳动期限采取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调整方式是具有合理性的。根据相 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即使用人单位有服务期约定并提供了专项 培训,其也可以不支付违约金。因此,用人单位对在试用期内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 要进行慎重、全面的考量。
二.培训协议能否设定试用期? 三. 不可以。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三.如果劳动合同不设定试用期,怎样在劳动合同中体现员工取证后通过公司考核给 予调薪? 对一般培训而言,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培训支持,共享收益;在培训期 间可支付低于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而在培训结束考核合格后,支付不低于正常 工作工资标准的工资。在培训协议里约定调薪事宜。
本案中,新世纪公司与赵某约定的试用期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用人单 位也实际为赵某提供了专项培训,花费了培训费用。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组 成部分。所以赵某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劳动争议处理》PPT幻灯片PPT
➢ 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 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 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 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一裁终局除外)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织,群众性组织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区域性、 行业性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专门劳动争议调解职
能的组织
专门解决劳动争议或兼具解决劳动争议职能的区
域性组织
调解员
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 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成年公民
B.应当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C.可以向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D.如对仲裁委员会ຫໍສະໝຸດ 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E.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若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由用人单位提供
➢ 1993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1994年 《劳动法》,形成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为主要环节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 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基本原则
➢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 公正、及时原则
➢ 着重调解的原则
➢ 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体制——协商调解、一裁两审和一裁终局
➢ 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 结论或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的鉴 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转自华律网原文作者于洋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是劳动双方不可避免的问题,劳动者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提不出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的,其主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劳动关系的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劳动关系主体在平等下掩盖着的不平等的地位关系,如何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合理分配证明责任,使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负担适当的举证义务,实现争议处理的公平正义。
同时结合劳动领域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具体应用.结合劳动争议实践,就我国劳动争议中的分配原则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目录摘要 (Ⅰ)一、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概念及一般原则 (1)(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及种类 (1)(二)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概念 (1)(三)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 (1)二、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及法律规定 (2)(一)劳动者就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2)(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 (4)(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 (4)三、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及法律规定 (5)(一)用人单位应当就其掌管的和其作为的承担举证责任 (5)(二)用人单位应当就由用人单位履行的积极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5)四、我国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定的不足及完善 (7)(一)相关法律规定实践操作还存在困难 (7)(二)对现行劳动争议举证分配提出完善的建议 (8)参考文献 (9)一、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概念及一般原则(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及种类[1]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的享受与履行产生的矛盾而引起的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的种类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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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而发生争议,劳动者应当提供 拖欠工资凭证,休息休假和加班工资的证明材料,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银 行工资存折。如果因工致伤的提供《工伤认定决 定书》、《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表》,工伤补助金, 医疗期和医疗费用的证明材料。《工伤保险条例》 第19条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 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办法》(2003)第14条进一步规定,用 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受伤 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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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原则在劳动争议中具体内容为: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申 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或原告 应就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 系存续时间及相关的请求事项如工资 金额等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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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责任倒置 • 特殊原则 • 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预定性和滞后性,导
致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具体规 定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在此情况下由裁决 机构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结合当事 人的举证能力,确定的举证责任承担的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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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过错责任认定文件、劳动者考核文件、劳动者不能 胜任工作或不符合录用标准的证明等等;
• 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用人单位制定、修改 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 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 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 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证据。
劳动纠纷案例分析PPT课件
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 工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 等方面的权益。
双方协商无果,李某向劳动仲 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或诉讼结果及依据
仲裁结果
劳动仲裁机构支持了李某的诉求,裁决公司应支付拖欠的工 资及经济补偿共计15000元。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如用人单 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 的工资及经济补偿。
申诉未果。
被告公司认为李某在工作期间多 次迟到早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故扣发其部分工资和加班费。
双方协商无果,李某于2022年5 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
裁申请。
仲裁或诉讼结果及依据
仲裁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李某工资和加班费 ,裁决公司支付李某扣发的工资和加班费共计15000元。
假期工资
李某主张公司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假 期工资,但公司认为李某在假期期间 未实际提供劳动,不予支付。
纠纷产生原因及过程
原告李某认为公司违反了《劳动 法》及相关规定,未支付其应得
的加班费和假期工资。
被告公司则认为李某的加班未经 批准,且假期期间未实际提供劳
动,因此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双方协商无果后,李某向劳动仲 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工资支付情况
合同约定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 应每月支付李某工资5000元。
实际支付
公司实际每月支付李某工资4000 元,且存在多次延迟支付的情况 。
纠纷产生原因及过程
原告李某认为公司未按照合同 约定足额支付工资,多次向公 司提出异议,但公司未予理会 。
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1、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事实。
3、存在撤销仲裁裁决事由的事实。
4、劳动争议事项涉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规章制度通过程序和公示程序的相关证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据此,用人单位在制订有关规章制度时必须注意保存民主程序通过的文件和决议书原件;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用人单位还必须履行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事先告知义务,并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被告知。
5、告知岗位情况的事实。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没有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无法举证的话,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不利责任。
6、劳动争议事项涉及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书面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
7、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包括《职工花名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培训服务期协议》、《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书》、《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劳动者的《辞职书》、《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协议书》、《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劳动者退工证明签收单》、每月的《工资签收单》、《考勤记录》、《加班工资签收单》、与其他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书》、《经济补偿金签收单》、《劳动者过错责任认定书》等等。
劳动纠纷案例分享PPT课件
讨论焦点一
试用期内进行专项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 辞职是否要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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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焦点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用人单位能否以 造成培训费损失为由主张劳动者承担赔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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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因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了解、相互考 察的期限,法律法规对此特殊劳动期限采取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调 整方式是具有合理性的。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 动关系,即使用人单位有服务期约定并提供了专项培训,其也可以 不支付违约金。因此,用人单位对在试用期内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 训要进行慎重、全面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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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胡先生是某名牌大学建筑学硕士,被上海一家建筑设计公司高薪聘
用,双方于2000年3月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至
2005年3月31日止。进公司不久,胡先生就显示出了非凡的设计能力,
在公司内部的各项考核评比中,他总是名列前茅,成了公司里的业
务骨干。2002年1月,公司决定派胡先生去欧洲培训4个月,为此支
付了10万元的培训费用。出国培训前双方签订了服务期协议书,约
定胡先生培训结束后要为公司服务5年,若违反约定辞职,则要支付
违约金10万元。培训结束后胡先生回到公司继续工作。很快,2005
年3月31日到来了,双方劳动合同即将期限届满,由于胡先生的服务
期还有2年多,建筑设计公司通知胡先生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对新的
2008年11月6日,新世纪公司在讨论年终奖问题时,认为新员 工为单位创造的效益不明显,当年不发给年终奖,第二年减半发放, 从第三年起全额享受。赵某认为公司的规定不合理,遂于当年11月 11日书面向新世纪公司提出辞职,11月12日起未到公司上班。11月 13日,新世纪公司书面同意赵某辞职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万元。
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举证责任与举证技巧
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举证责任与举证技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采取“谁主张谁举证”与“谁作为谁举证”,“谁存证谁举证”相结合的原则来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在这方面作出了倾向于劳动者的规定,对于保护劳动争议案中弱势群体的利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其中最需要用人单位注意的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据此,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提供和保留自己掌握和管理的证明材料,已经成为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
哪一些材料是应该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而需要提供作为证明材料的?用人单位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具体有哪一些举证的责任?在举证过程中,有哪些可供操作的技巧和方法?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和公示的举证责任和举证的技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一)劳动规章制度对员工具有约束效力成立的条件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很多,但并不是所有的规章制度都具有劳动法律意义上的规章制度,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事项的制度才是劳动规章制度,也只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才能对员工具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责任课件
捐款捐物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捐款、捐物等方式参与公益事业,支持 弱势群体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提供志愿服务 用人单位可以组织员工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帮 助和服务。
共建和谐社会 用人单位应积极参与社会共建和谐活动,增进社会团结和 凝聚力,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THANKS
感谢观看
02
用人单位应制定劳动保护规章制度,明确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
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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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为员工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防
护用品。
劳动报酬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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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03
按时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 约定的工资标准,按时足 额支付员工工资。
合理安排加班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合理安排员 工的加班工作,并支付加 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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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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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签订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地点、薪酬、
福利待遇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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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变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劳动者岗位、薪酬等变更,应当及时协商并签
订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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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权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需按照法律规定提前
制定完善的劳动规章制度,规范劳动者的行为和管理。
支付劳动者报酬的义务
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确保工资的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或克扣工资。
支付加班费和津贴
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加班费和津贴,如高温补贴、夜班津贴 等。
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事故等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支 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转自华律网原文作者于洋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是劳动双方不可避免的问题,劳动者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提不出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其主张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劳动关系的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劳动关系主体在平等下掩盖着的不平等的地位关系,如何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合理分配证明责任, 使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负担适当的举证义务, 实现争议处理的公平正义。
同时结合劳动领域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具体应用.结合劳动争议实践, 就我国劳动争议中的分配原则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目录摘要 (I)一、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概念及一般原则 (1)(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及种类 (1)(二)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概念 (1)(三)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 (1)二、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及法律规定 (2)(一)劳动者就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2)(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 (4)(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 (4)三、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及法律规定 (5)(一)用人单位应当就其掌管的和其作为的承担举证责任 (5)(二)用人单位应当就由用人单位履行的积极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5)四、我国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定的不足及完善 (7)(一)相关法律规定实践操作还存在困难 (7)(二)对现行劳动争议举证分配提出完善的建议 (8)参考文献 (9)一、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概念及一般原则(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及种类[1]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的享受与履行产生的矛盾而引起的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的种类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_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举证责任一、引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是双方权益保障的基础。
在我国,劳动合同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劳动合同举证责任,有利于公正、公平地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举证责任的内涵、法律规定、分配原则以及举证责任倒置等方面展开论述。
二、劳动合同举证责任的内涵劳动合同举证责任是指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具体来说,劳动合同举证责任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劳动者举证责任:劳动者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符合申诉或起诉的受理条件,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纠纷诉讼时效未过。
此外,劳动者还需要就劳动合同内容承担举证责任,如合同期限、岗位、报酬水平等条款。
2.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辞退原因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三、劳动合同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举证责任进行了规定。
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谁主张,谁举证: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2. 举证责任倒置: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即原本应当由一方当事人对某法律要件事实存在负证明责任,转由另一方当事人就不存在该事实负证明责任。
例如,在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者加班的记录。
3. 特殊规则:在特殊情况下,不存在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又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情形,由裁判机构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证据距离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四、劳动合同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包括:1. 公平原则:根据当事人的权益、地位、证据距离等因素,公平地分配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