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驻济机关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人社规[2017]1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4.06
【实施日期】201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7〕1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14年印发的《关于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11号)将于2017年4月30日有效期届满。
为切实加强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管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的工伤权益,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等情况对费率进行浮动。
三、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2%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参加省本。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政务服务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8年1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附件: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财力薄弱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不同地区间公平就业。
——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的积极性。
——易于操作,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山东2017年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
山东2017年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为了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各地区纷纷出台了相应的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
山东省作为我国人口众多的省份之一,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努力提高退休养老金水平。
本文将详细介绍山东省2017年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的相关内容。
一、方案目标山东省2017年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的首要目标是维护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确保其享受到应有的养老保障待遇。
同时,这一方案也致力于推动经济发展,促进消费增长,进一步激发内需,为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二、上调标准根据山东省2017年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养老金上调标准将根据退休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具体来说,退休人员的退休时间、退休前工资水平以及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将被综合考虑。
方案将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适度提高其退休养老金水平,以缩小地区之间的差距,确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方案实施为确保山东省2017年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的有效实施,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具体措施。
首先,相关部门将组织对退休人员的资料进行全面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其次,方案的执行将分阶段进行,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逐步推进,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最后,方案的实施将由山东省政府牵头,并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确保养老金上调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方案的具体实施细则将面向广大退休人员进行公示,以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配套政策为了更好地推进山东省2017年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的实施,还将制定一系列的配套政策。
首先,将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公平公正的养老保障机制。
其次,将加大对失业人员、困难职工等特殊群体的帮扶力度,以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还将鼓励退休人员参与社会志愿活动,为社区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提升其社会地位和幸福感。
五、方案效果山东省2017年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的实施将显著改善退休人员的生活条件,提高其生活水平和幸福感。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关于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 � � � 鲁人 社 发 [ 0 0] 号
各 市人力 资源 和社会 保障局 ,财 政 局, 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位缴费比例 .以后年度视基金收支 情况逐步统一和调整 . 城镇个体工 商户 和城镇灵活就 业人员的缴费 比例 仍按照国务院 有关规定统一 按 20%执行 . 近几年来, 全省各地高度重视和 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努力扩大 企业养老保险覆盖面, 基金收入持 续增长 , 支付能 力稳步提高, 确保 了离 退休人员养老 金按时足额发 放 . 此次降低企业缴费比例后, 各 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财政等部门 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 加快经 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高度出发, 切实 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工作配合, 认
理退 职手续并按月领 取退职生活 费的人员. 四,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的企业离退休 (退职) 人员, 发放 取暖 补贴所需资金从 基本养老保 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未参加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所需资金由原 渠道解决. 五, 本通知自 2010年度起执行. 二� 一� 年七月十四日
根据省政府 �关于加快推动转 方式调 结构进一步促进 财源建设 的意见� (鲁政发 [2010] 61号) 的有 关规定, 从今年起调整企业退休人 员的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企业退休 (退职 ) 人员取暖 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100 元,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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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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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市人力 资源 和社会 保障局 ,财 政 局, 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8.02•【字号】鲁人社发[2012]41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4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行业),有关技工院校,大企业:现将《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落实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引领示范带头作用,加快推进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中组发〔2011〕1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鲁发〔2010〕1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技师工作站,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充分发挥行业、技工院校、企业现有高技能人才作用,通过采取名师带徒、技术交流、技术攻关、技术改造、科研创新和校企合作等方式,培养思想道德好、技能(技术)水平高的高技能人才队伍,进而推动行业、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山东省技师工作站审批、管理工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11.11
•【字号】鲁人社字〔2019〕185号
•【施行日期】2019.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
知
鲁人社字〔2019〕18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鲁司〔2019〕37号)要求,我厅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1997〕2号)等20件规范性文件,上述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0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鲁人社规[2017]15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6.30【实施日期】2017.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提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职业技能,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技能提升补贴标准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为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或职业技能等级目录内的证书。
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根据不同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确定。
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分别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不同等级可分别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不同职业(工种)可按等级分别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省内参加失业保险,非本省考取的证书,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相关规定及全省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等因素,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鲁人社规〔2019〕13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缴费负担,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参保缴费行为(一)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出具稽核意见书或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督促用人单位补足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自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次月1日起,依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社会保险法》施行前的欠费时段,各地按原规定加收滞纳金或利息数额低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可按就低原则执行。
各欠费时段加收的滞纳金,不滚动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二)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31号)等规定,可以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符合《社会保险法》有关缓缴规定的,也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1.12•【文号】人社部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务)厅(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的规定,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切实维护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二)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三)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其中,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
以后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就业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相关规定执行;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可暂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017年山东省退休金上调方案
2017年山东省退休金上调方案2017年山东省退休金上调方案于XX月XX日正式发布,旨在进一步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提高他们的福利待遇。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方案的内容和实施细则,以及对退休人员的影响和意义。
一、方案内容1. 上调比例根据2017年山东省财政状况和经济发展情况,退休金将进行适度上调。
具体上调比例由省财政厅与相关部门进行评估,确保退休人员的待遇能够与经济发展保持一定的匹配度。
2. 系统联动调整方案将通过各级财政部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系统联动进行退休金的上调操作,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同时,相关部门将会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来监控上调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保障退休人员的权益。
3. 区分不同层次的退休人员针对不同层次的退休人员,方案将进行差别化的上调安排。
对于低收入退休人员,将采取相对较高的上调比例,以缓解他们的经济压力。
对于高收入退休人员,也将进行适度的上调,但力度可能相对较小。
二、实施细则1. 资金来源方案所需的资金将主要通过山东省财政预算进行支持。
省财政厅将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资金,确保上调方案的顺利实施。
2. 上调时间退休金的上调将于XX年X月X日起正式实施,具体时间将由有关部门进行公告。
届时,退休人员将根据新的标准享受到上调带来的福利提升。
3. 监督机制为确保方案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相关部门将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退休金上调过程的监控和管理。
退休人员和社会各界也可通过举报电话或其他渠道对不当操作进行投诉和举报,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三、影响和意义1. 提高生活质量退休金的上调意味着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将得到一定的提升,他们将能够享受到更好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这对于他们的生活质量有着积极的影响,使他们的晚年生活更加安心和舒适。
2. 维护社会稳定通过退休金上调方案,可以稳定退休人员的经济状况,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这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 公平正义差别化的上调方案能够更好地照顾退休人员的实际情况,不同层次的退休人员能够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获得相应的待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延长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延长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5.12•【字号】鲁人社发〔2015〕30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延长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3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延长缴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延长缴费,是指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按规定确认的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
二、参保人员申请延长缴费时,按下列办法分别确定继续缴费地:(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0号)实施后,没有再跨省或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下同)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继续缴费地为其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9〕66号、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10〕50号文件实施后,跨省或省内跨市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
三、参保人员延长缴费,若符合条件、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
2017年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2017年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总体调整水平为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
这是经国务院批准后正式执行的文件信息,以下是关于2017年养老金具体细则,请阅读!2017年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1】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日前共同印发《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为2016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
据悉,这是我国连续第13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
在经济增速持续放缓、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压力增大、人口老龄化加速的形势下,国家继续坚持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将使890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和17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从中受益。
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在经历了11年连续以10%左右的幅度上涨以来,从2016年起涨幅下降至6.5%,且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企业退休职工并轨上调。
对于养老金增幅降低的原因,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解释称,今年按5.5%左右调整退休人员待遇,是国务院综合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人口老龄化新形势,慎重做出的决策。
调整基本养老金,不仅要考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还要考虑基金支付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不仅要考虑广大退休人员当前切身利益,也要考虑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和广大退休人员的长远权益保障。
通知提出,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合理确定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对调整养老金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进度、资金保障等作出周密安排。
各地上调养老金的方案要在2017年5月31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今年在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面将继续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
2017年机关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方案
2017年机关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方案于退休人员来说,最关注的问题就是涨工资,那么机关退休人员工资有没有涨呢?店铺介绍分享了2017年机关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方案,供你参考。
2017年机关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国务院批准,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
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确定。
三、调整办法。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要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照调整办法大体统一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要合理确定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部分比重,增强调整办法的激励性导向。
四、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地区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完善省级统筹、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五、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标 签】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颁布单位】山东省财政厅及其他机构【文 号】鲁人社发﹝2015﹞46号【发文日期】2015-07-28【实施时间】2015-07-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各人民团体,各驻鲁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市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市具体实施方案,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统筹安排。
各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
各市具体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于2015年8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加强对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直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的业务培训。
各市、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要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各项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和积极支持改革。
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7月28日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7]1
加企业养 老保险和改革后 参加机关 事业单
位养老保 险的实际缴 费指数 的加权平 均值
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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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改革后 ,参保人 员从企业流 动到 年 金 个 人 账 户 中 不 再 包 含 人 社 部 规
制定 。
行 ,有效期至 2 0 1 9 年9 月3 0日。已有规
定 与本通知不一致 的 ,按本 通知执行 。
七 、参 保人员从机关 事业单位流动到
企业 的 ,达到退休年龄 时 ,按 照 《 关于转 发人力资源社会 保 障部 、财 政部 城镇企业 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关 系转移 接续暂行办法
各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 障局 、财政局 ,省社
会保险事业局 :
 ̄ 2 0 1 7 ]1 号 文 件 第 一 条第 ( 六 )部 分 规 定执行 ;已参保 的编制外人 员按 《 关 于印 发 山东省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养老保 险
制度改 革 实 施 办 法 的通 知 》 ( 鲁 人 社 发
[  ̄ 2 0 1 7 3 1 号文件规定 的 “ 划转缴费” 。
机关 事 业 单 位 ,过 渡 期 内达 到退 休 年 龄
的 ,按 照鲁 人 社 发  ̄ 2 0 1 5 3 4 6 号 文 件 等
本通 知 自 2 0 1 4年 l 0月 1日开 始 执
规定确定 老办法待遇标 准 ,具体办法另行
的通知 》( 国办发  ̄ 2 0 0 9 3 6 6 号) 、《 关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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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 、财政部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 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 和职业 年金 转移接续有
2017年山东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
2017年山东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33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一、调整范围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
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1.按2015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8%确定月增加额。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执行下述挂钩调整办法:(1)企业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根据缴费年限长短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按不同的缴费年限确定月增加额,具体标准为: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本人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挂钩调整。
根据职务层级不同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以57元为基数乘以不同的调整系数确定月增加额。
各职务层级的具体调整系数,遵循衔接平衡原则,另行确定。
(三)适当倾斜。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40元和80元养老金。
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人员以往年度倾斜的累计标准,对达到相应年龄的有关人员,再分别按下述办法增加养老金:1.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70元、170元和320元,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50元、40元和80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1.12•【文号】人社部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务)厅(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的规定,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切实维护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二)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三)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其中,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
以后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就业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相关规定执行;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可暂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法规类别】国有企业【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6]28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7.11【实施日期】2016.07.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发〔2016〕28号)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鲁办发〔2014〕31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0号)精神,切实做好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工作,现就省属事业单位直接转制为非国有制企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职工身份转换等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后在职职工身份转换、在职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及个人账户、转制单位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发放、内部退养、女性在职职工退休年龄、在职人员辞去公职等问题按照《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发〔2015〕56号)的规定执行,职工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二、关于转制后职工参保缴费问题(一)驻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制企业驻济省属事业单位直接转制为非国有企业后,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可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也可在济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
离休人员继续执行原医疗保障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退休(退养)人员随转制后企业在职职工一起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内部退养人员医疗保险(仅缴纳单位缴费部分)应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转。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鲁劳社[2004]6号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鲁劳社[2004]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03年7月1日起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这次增加基本养老金的范围是,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干部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
二、调整标准(一)企业离休干部符合条件的企业离休干部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正厅级每人每月增加155元,副厅级每人每月增加130元,正处级每人每月增加105元,副处级每人每月增加85元,科级及其以下每人每月增加65元。
离休干部无职务的,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鲁人薪[1994]4号)的有关规定,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对应职务增加待遇。
1942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正处级职务增加;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副处级职务增加;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正科级职务增加。
(二)按规定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7.10•【字号】晋人社厅发〔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6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晋各单位: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16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一)定额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挂钩调整1、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3.3元。
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2、机关事业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16年12月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2.5%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挂钩调整部分按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调整。
(三)倾斜调整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上述两项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985元的补到2985元。
三、资金渠道和发放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的养老金,市及市以下单位由市政府负责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发放到位;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制度正式运转前,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照原有经费负担政策予以解决,运转后纳入基金统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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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
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7]2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7.10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
知
(鲁人社发〔2017〕2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各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55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
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1.按2016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2.1%确定月增加额。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执行下述挂钩调整办法:
(1)企业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1.7元确定月增加额。
其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