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对刑事侦查的影响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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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零口供”规则的适用

浅谈“零口供”规则的适用

浅谈“零口供”规则的适用【摘要】随着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不断逐渐完善,司法实务部门逐步改变着对口供作为刑事案件证据的认识态度。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向着更为理性、更符合逻辑的方向转变。

在法律层面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排除部分口供的适用,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增加了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的难度。

新时期社会矛盾不断激增,“零口供”将会越来越多。

“零口供”规则在推动我国司法文明进程中的价值需要予以肯定。

【关键词】零口供规则适用一、什么是“零口供”“零口供”是与“口供”相对性的概念。

“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既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人对自己犯罪情况的供述,也包括声称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

“零口供”目前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零口供”不是没有口供,只是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口供。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要么完全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要么只供述自己的行为,但极力否认对其主观上所实施的行为是故意。

首次提出办理案件要“零口供”的是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2008年8月发布了《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

该规则第5条第2款指出,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允许其作无罪、罪轻的辩解,允许其保持沉默。

人权制度逐渐完善,对口供作为证据的认识态度也在改变,特别是在法律层面排除部分口供。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釆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釆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这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向着更为理性、更符合逻辑的方向转变。

“零口供”规则在推动我国司法文明进程中的价值是应当予以肯定的。

结合司法实践,“零口供”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一是行为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且该行为依法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其持侥幸心理、拒不认罪,以沉默对抗侦查机关的讯问,意图逃避刑事处罚。

论“零口供”案件的审查逮捕

论“零口供”案件的审查逮捕

论“零口供”案件的审查逮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司法公正和合法性的要求越来越高。

在刑事案件中,在涉及到刑事嫌疑人的审查逮捕时,更是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保障被审查逮捕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程序上的不当处理而引发的司法不公和社会不满。

其中,“零口供”案件就是一个十分敏感而受到广泛关注的问题。

所谓“零口供”,就是指在审讯中嫌疑人没有作任何口供,或者在刑侦部门证据收集过程中,没有任何直接证据指向嫌疑人罪行,但是警方依然进行审查逮捕的现象。

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引发被逮捕者和社会的质疑:到底是警方过于追求效果,随意逮捕涉嫌嫌疑人,还是真的存在被涉嫌人实际有罪但是证据不足的情况?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引导司法实践遵循以下几点指导: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罪刑法定原则。

在对涉嫌人进行审查逮捕时,应当确保涉嫌人的罪名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能随意增加罪名或者漏罪。

同时,还要在收集证据和审讯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合理运用全面证据原则。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应当综合运用各种证据手段,包括现场勘查、询问嫌疑人、调取证人和物证等多种手段,确保能够追溯到罪行的证据被充分收集和使用。

三,保障涉嫌人的合法权益。

在进行审查逮捕时,应当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保涉嫌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比如应当及时告知被审查逮捕人的权利,如要求律师、要求保释等,并尊重被逮捕人的人身尊严和人格尊重。

综上所述,对于“零口供”案件的审查逮捕,实际上是一个更加复杂和严谨的法律问题。

在审查逮捕工作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严格执行,保障案件的合法和公正处理,同时也要保证涉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减少司法不公和社会不满。

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个公正、公平、有效的法治国家。

零口供照样定罪案例分析

零口供照样定罪案例分析

零口供照样定罪案例分析案件概述在刑事侦查中,嫌疑人的口供通常是重要的证据之一。

然而,当嫌疑人拒绝作口供或者提供的口供与其他证据相矛盾时,侦破人员就需要采取其他手段来确定嫌疑人的罪行。

本文将以一起零口供照样定罪的案例为例,分析侦破人员如何利用其他证据建立案件的定罪基础。

案例分析某市发生了一起发生在清晨的谋杀案,受害者是一名40岁的男性,被发现时已经身亡。

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工作。

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警方确定了一个嫌疑人,名为张某。

起初,警方试图通过询问张某获得关于案件的口供,以获取更多的线索。

然而,张某坚决拒绝作口供,并声称与案件无关。

面对这样的情况,侦破人员不得不采取其他手段来查明真相。

首先,警方调取了案发现场周围的监控录像,并通过技术手段对视频进行分析。

在其中一段录像中,警方发现了一名体貌特征与张某相似的嫌疑人。

这名嫌疑人在案发当天凌晨三点左右出现在案发现场并匆匆离去。

这一证据表明张某在案发前后的时间段内确实有过动向。

其次,警方调取了张某的通话记录和手机定位信息。

经过仔细分析,警方发现在案发当天凌晨三点左右,张某的手机信号定位在案发现场附近。

这一证据也进一步加强了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可能性。

另外,警方还发现一名证人,名为李某,称他在案发当天凌晨三点左右曾经目击到张某从案发现场匆匆离开。

李某描述了张某当时的衣着和举动,与监控录像中的嫌疑人相符。

为了进一步查证,警方对案发现场进行了详细的勘查。

在受害者的尸体附近,他们发现了一个携带有张某指纹的刀子,而这个刀子与受害者身上的伤口相匹配。

这一物证在定罪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综合以上的证据,警方认为张某是案件的嫌疑人,并拥有定罪的证据。

尽管张某始终坚守零口供,但其他证据的堆积让法庭能够确信他的罪行。

结论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即使嫌疑人拒绝作口供,侦破人员仍然能够通过其他证据来建立定罪的基础。

监控录像、手机定位、证人证言和物证等多种证据的结合使用,最终确立了张某的罪责。

未录过口供的法律后果(3篇)

未录过口供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司法实践中,口供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在查明案件事实、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责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有时会因为种种原因导致未录过口供的情况发生。

本文将探讨未录过口供的法律后果,以及其对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影响。

一、未录过口供的法律后果1. 证据不足,影响案件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证据必须充分、确实。

未录过口供,意味着无法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辩解,从而使得证据链条不完整,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 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未录过口供,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获得充分、公正的审理,包括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等。

未录过口供,可能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影响其合法权益。

3. 证人证言可信度降低在侦查过程中,证人证言是重要的证据来源之一。

若未录过口供,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将降低,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4. 证据链条断裂,导致案件难以定性未录过口供,可能导致证据链条断裂,使得案件难以定性。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仅凭口供难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责,若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可能使案件陷入僵局。

二、未录过口供的影响1. 影响司法公正未录过口供,可能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偏差,影响司法公正。

在缺乏口供的情况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人员可能无法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从而作出不公正的判决。

2. 影响社会稳定未录过口供,可能导致案件无法得到有效解决,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一些重大案件,如暴力犯罪、腐败案件等,若因未录过口供而无法得到公正处理,可能引发公众不满,影响社会和谐。

3. 影响法律权威未录过口供,可能导致公众对法律权威产生质疑。

在司法实践中,若出现因未录过口供而影响案件审理的情况,公众可能会对法律失去信心,进而影响法律权威。

三、防范措施1. 强化证据意识,规范执法行为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司法人员应强化证据意识,规范执法行为,确保口供等证据的合法、真实、完整。

零口供会加重处罚吗

零口供会加重处罚吗

零口供会加重处罚吗
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机关,而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的时候,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在采取强制措施后讯问嫌疑人,那么零口供会加重处罚吗?下面由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零口供会加重处罚吗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的讯问不回应的,造成零口供的,不影响法院的审判,但不会加重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零口供会加重处罚吗”问题进行的解答,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的讯问不回应的,造成零口供的,不影响法院的审判,但不会加重处罚。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去进行法律学习。

职务犯罪案件“零口供”现象浅析

职务犯罪案件“零口供”现象浅析

职务犯罪案件“零口供”现象浅析作者:曹晓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7期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已经在2013年1月1日开始生效,虽然新刑诉法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可以“保持沉默”的权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拒绝供述其犯罪事实,这就对以往的办案方式提出新挑战,要求办案人员从“口供办案”转向“证据办案”。

尤其是近几年来,笔者在从事反贪工作中发现,职务犯罪案件“零口供”现象逐渐呈上升趋势,为侦查工作带来很大的挑战,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的力度和效果。

研究“零口供”案件已具有迫切的社会现实性,结合司法实践,本文就此问题简单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职务犯罪“零口供” 初查作者简介:曹晓来,天津铁路运输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127-02一、职务犯罪案件“零口供”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八类证据,其中第五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在司法实践中,该项证据被通俗称为“口供”。

如果嫌疑人或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就意味着获得“口供”。

相反,如果嫌疑人、被告人拒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或无理狡辩,就会出现“零口供”现象。

在司法实践中的“零口供”职务犯罪案件中,缺乏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导致案件的侦办难以进行。

检察机关只有审查在案的其他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

因此,以无罪推定为依据,以遏制刑讯逼供为目的,司法实务界针对“零口供”案件提出了“零口供规则”,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在讯问的过程中允许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二是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对认定犯罪事实的影响为零;三是重视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辩解,并且根据证据阐明其合法真实与否。

这里我们要注意一点,“零口供”并不是没有口供,而是没有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实施或参与犯罪的口供。

无论普通刑事案件还是职务犯罪案件都会出现“零口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的“零口供”现象尤为突出。

零口供对刑事侦查的影响与对策

零口供对刑事侦查的影响与对策

目录摘要 (1)引言 (2)一、“零口供”的概述 (2)(一)“零口供”的概念 (2)(二)“零口供”与沉默权的关系 (3)(三)我国对“零口供”的现行法律规定 (3)二、“零口供”对刑事侦查的影响 (4)(一)削弱了深挖犯罪的能力 (4)(二)收集和获取证据的难度加大 (4)(三)认定犯罪的证据要求更高 (5)三、刑事侦查中关于“零口供”的对策 (5)(一)更新侦查观念、淡化口供意识 (6)(二)调整讯问策略、引进科技设备 (6)(三)构建证据体系、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7)(四)完善我国“零口供”规则 (7)结语 (8)参考文献 (8)致谢 (9)“零口供”对刑事侦查的影响与对策专业法学学生吴钢指导老师钟华摘要: 近年来,在法制教育的普及下,公民学会了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懂得了自己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和有什么样的义务,同时侦查机关的制度也趋于法治化。

但在一定程度上,给侦查部门增加了破案的难度,原因在于目前“零口供”大量存在于刑事侦查中,在旧的破案模式下,口供是定案的证据之一,没有犯罪想有人的口供,很难定案。

“零口供”案件的增多,必然会给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带来影响。

面对新形势下的挑战,侦查机关必须更新侦查观念,转变侦查模式,调整侦查讯问的策略,增强科学取证的能力,提高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才能担负起新时期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神圣职责。

关键词:刑事侦查“零口供”影响对策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popularity of legal education, citizens learn to use the law to safeguard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know how to enjoy what rights and what kind of obligations, the investigation organ system tends to be the rule of law. But to a certain extent, to the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to increase the difficulty of detection, because of a large number of "Confession" in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in the old mode of detection, the statement is finalized evidence, there is no crime to think was the testimony , it is difficult to be finalized. Increase in the case of the "Confession" is bound to impact on the investigative activities of the investigating authorities. The face of challenges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the investigation authorities must update the investigation concept, change detection mode, adjust the strategy of investigation and interrogation, enhanced the ability of science and forensics investigators the professional quality, protect the people in the new period in order to take up the fight against crime, the sacred responsibilities. Keyword:Criminal Investigation "Confession" impact measures引言“零口供”是最近几年才出现的新概念,在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推出的《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有一定的涉及。

零口供案件如何运用证据定案

零口供案件如何运用证据定案

零口供案件如何运用证据定案零口供案件是刑事案件中比较特殊的一类案件,指的是在案件中没有口供或者目击证人的情况下,仅依据物证、鉴定、勘验等间接证据进行判断定案的案件。

这种案件的特殊性极大地提高了刻画事实,证明罪行的难度,所以对于相关司法工作者而言,如何运用证据定案是至关重要的。

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做法和方法,其中首先要做到的就是认识相关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指纹鉴定技术在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这些法律对于零口供案件的审判流程、司法标准、专门证据的使用等方面都做了一定的规定。

另外,我们还需要在实践中掌握相关技能,具体包括:1、对物证的收集和保全:零口供案件中,依赖物证的情况比较常见,所以对于物证的收集、保全、鉴定是非常重要的。

在收集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正确的工具,保留正确的痕迹,同时要做好现场照片的拍摄。

在保全时,要保证物证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2、对鉴定证据的使用:零口供案件中,鉴定的地位非常重要。

对于各种鉴定的知识,进行了解有助于我们利用鉴定证据,较为合理地组织包括复检在内的鉴定程序,明确鉴定什么并利用鉴定证实、推进掌握事实证据。

3、对勘验的把握:勘验是指对案发现场的实地调查,尤其是对底层调查。

在零口供案件中,勘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在实践中我们要充分掌握勘验的方法和技巧,仔细记录勘验过程中所发现的任何细节。

在理论和实践方面,我们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辨别真假证据。

零口供案件中虚假证据居多,往往需要运用科学技术进行鉴定。

司法人员和辩护人都应有判断真假证据的能力。

2、精确分工。

零口供案件中依赖于大量的物证,但各种物证除了反映出案件的各个角度外,还要尽可能明确各分辨物证所体现的问题,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应对物证进行详细分析,认真研究物证所提供的各种线索,逐步推导出合理而又具有说服力的证明链。

浅谈零口供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思路

浅谈零口供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思路

浅谈零口供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思路作者:吕克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5期摘要:随着职务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和能力的增强,其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零口供”案例也日益增加,给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带来诸多难题。

以具体“零口供”贪污贿赂案件为例,分析“零口供”案件的普遍规律,并进一步探究其概念、成因及对策。

关键词:零口供;职务犯罪;侦查思路当前,反贪查案工作面临着诸多前所未遇的新情况,诸如:犯罪方法智能化,案件定性难度高、取证工作困难大等,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和效果,尤其是“零口供”案件日益增多,成为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亟待解决的重大难题之一。

零口供定案的侦查思路兼顾到对正义价值、效率价值的追求与平衡,有助于扭转“口供是证据之王”错误的办案观念,淡化犯罪嫌疑人供述在论证上的作用,增大定案几率,减少办案成本,值得进一步推行。

虽然该话题历久而弥新,早前法学理论界已多有倡导,实践中零口供定案的情况还较鲜见。

今年,笔者所在的单位办理了一起零口供职务犯罪案件,引发了一些思考。

一、“零口供”案件的基本概念所谓“零口供”,正常理解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过程中只作无罪、罪轻的辩解,拒绝作有罪供述或者保持沉默、缄口不言的事实情况。

在具体区分“零口供”案件时,我们必须注意“零口供”与“无口供”、“零口供规则”的区别。

“无口供”即没有口供,通常是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一言不发、保持沉默。

我国现行法律以及司法实践中,都不承认“沉默权”的存在,刑事诉讼法第93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从这一意义上讲,“零口供”是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对自己犯罪事实予以明确否认或者拒作供述或作无罪辩解,并由此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零口供规则”是部分地方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采取的一种证据规则,是指“当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即口供呈至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时,检察机关视其有罪供述不存在,即为零。

“零口供”案件的证据采纳及审查

“零口供”案件的证据采纳及审查

“零口供”案件的证据采纳及审查作者:杜晓芳来源:《卷宗》2016年第05期摘要:要想妥善审判“零口供”案件,在证据采纳上必须坚持言辞证据补强规则、证人出庭作证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确保证据具有更高程度的客观性、真实性,同时要更加注重对证据之间关联性的审查、对犯罪嫌疑人辩解的审查、以及对证据链条完整性的审查,只有证据无法律疑点、具有超强的证明力,才能使法官、被告人、社会大众信服,司法公正的理念才能深入人心。

关键词:零口供;证据收集;证据采纳;证据审查在我国,犯罪嫌疑人具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但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且虽然规定了如实回答的义务,但是并没有规定不如实回答的惩罚措施,这是法治进步的表现,随之“零口供”案件也大量出现。

既已发生的事实无法完全还原,但是通过证据收集的程序性、证据链条的完整性、证据内容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足以据之审判。

1 “零口供”对证据的影响(一)收集和获取证据难度加大案件的发现以及证据收集需要一定的线索,多数来源于举报或者报案,然后根据相关线索按图索骥,寻找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同时根据报案线索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对相关地点、事物进行勘验检查,以确定案发地点、作案工具、赃款赃物隐藏地点及去向等,以口供作为突破点对其他证据进行收集,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然而在“零口供”案件中,根据仅有的一点报案线索,去寻找证据,无疑会增大侦查困难,扩大侦查范围,使得侦查没有目标性而广撒网、细收线,且当前我国侦查机关尤其是乡县侦查机关在警力配置、技术装备、办案经费不足的情况下,必然会加大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的抵抗性,增加案件的复杂性和尖锐性,使得一些“零口供”案件侦查时间延长,破案效率低,或者因证据收集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而放弃追诉。

(二)认定犯罪的证据要求更高当前我国侦查机关取证多是采取“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口供不仅仅是作为一项法定证据形态存在,其更多的作用是作为线索引导侦查机关对其他证据进行收集,并根据口供对物证、书证、以及鉴定结论等证据之间的矛盾性进行合理的核实和排除,没有口供,要想案件审理更加公平,不冤枉任何好人也不放过任何罪犯,就得认真审核各项证据,争取更加客观,让客观证据引领案件的破获和审理,严格排除证据间的矛盾性,使得案件移送后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案件的证据链条予以认可。

零口供的法律后果(3篇)

零口供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在司法实践中,零口供案件屡见不鲜,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自认有罪的供述,仅依靠其他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

本文将从零口供案件的法律后果出发,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探讨应对策略,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零口供案件的法律后果1. 影响案件的证明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犯罪的证明,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在零口供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供述,使得案件的证明标准更加严格。

这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收集、审查、运用证据时,必须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合法性。

2. 增加诉讼成本和周期零口供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证据链条,需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调查、审查和审理。

这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和周期,对司法资源的利用提出了更高要求。

3. 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在零口供案件中,如果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未能充分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4. 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零口供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导致公众对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质疑。

这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不利于构建法治社会。

二、零口供案件产生的原因1.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随着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部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他们深知供述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因此选择沉默。

2. 侦查机关取证难度较大在某些案件中,由于犯罪手段隐蔽、证据灭失等原因,侦查机关取证难度较大,难以获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

3. 案件性质特殊部分案件涉及国家安全、经济犯罪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担心供述后自身安全受到威胁,因此选择沉默。

4. 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尚存在不足,如对沉默权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产生误解。

三、应对策略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零口供案件,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零口供”对刑事侦查的影响与对策1

“零口供”对刑事侦查的影响与对策1

“零口供”对刑事侦查的影响与对策内容提要“零口供”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还未推行的一项保障违法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法律制度。

我个人认为,从广义的角度讲,“零口供”的含义不光是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所被指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持沉默,还应包括对其所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做无罪或有利于免除处罚的供述的内容。

“零口供”的实行,将对我国刑事侦查带来深刻的变革,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实行带来深刻的影响。

本文将分为六个部分,除了引言和结语外,主体内容分为四个部分,分别论述了我国实行“零口供”的现实可能性;实行“零口供”对刑事侦查的影响;探讨实行“零口供”后刑事侦查的对策;实行“零口供”的意义。

引言我们常在国外描写侦查办案人员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影视作品中听的一句台词:“你有权保持沉默……”,这就是我国大众最直观的看到的“沉默权”。

那么有人会问,什么是“沉默权”?“沉默权”和你要表述的“零口供”有什么关系呢?“沉默权”(Privilege of Silence)起源于英国习惯法中古老的格言:“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其最早可以上溯至英国的12世纪早期,当时英国教会法院实行纠问式诉讼,法官有权依照教会法的规定定罪,要求被告人忠实地回答法官的提问并作承认犯罪的宣誓,否则将对其定罪判刑。

在这种诉讼模式下,被告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与教会法院展开了激烈的斗争。

世俗法院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对教会法院推行承认犯罪的宣誓程序进行抵制。

1568年普通上诉法院首席大法官戴尔第一次以反对教会法庭进行纠问宣誓为由,为一名被迫宣誓者签发了人身保护令。

戴尔的这种做法,后来被演绎为一句名言“任何人都不得强迫提供反对自己的证据”。

法律上对沉默权的确认,则产生于17世纪英国普通法的支持者们反对教会法庭和王权专制、争取宪法和宗教自由的斗争中,最典型的案件是1639年发生的约翰.李尔本案件。

1639年,在约翰.李尔本贩运煽动性书籍案中,英国王室星座法院强迫约翰.李尔本宣誓作证,被约翰.李尔本拒绝,约翰.李尔本否认犯罪并拒绝回答可能导致其自我归罪的讯问,他说:“任何人都不得发誓折磨自己的良心来回答那些使自己陷入刑事追诉的提问,哪怕即使装模作样也不行。

浅谈零口供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思路

浅谈零口供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思路

定范 围 ; 三是 明确 初查 方 法 ,比如 初查 人 员先 不暴 露 身份 ,明察 暗访 。再 比如 ,初查 人员 先 通 过 接 触与 被 举 报 人 关 系一 般 或 有 看 法 的人 ,由 外及 内 ,从外 围人 手 ,扩 大战 果 。 还可 以采 取 声 东 击西 的方 式 ,即初 查 人 员 表面 上 调 查 此人 此 事 ,实 际上 是 查 彼人 彼事 。 为 进 一 步做 好 零 口供 案 件 的办 理 ,本 单 位 出 台了 《 职 务 犯 罪 线 索管 理 、评估 规 定 》,成 立 了 专 司案 件 线 索 管 理 和初 查 的 当前 , 反 贪 查案 工作 面临 着诸 多前 所未 遇 的新情 况 , 诸如 : 案 件 信 息管 理 小 组 ,对 所 有 受理 的线 索 实 行 专人 管 理 。根 据 线 犯 罪 方 法 智 能 化 ,案 件定 性 难 度 高 、取 证 工 作 困难 大 等 ,均在 索 价 值 高低 ,将 线 索分 为 “ 甲乙丙 丁 ” 四个 等 级 , “ 甲”级 为 定 程 度 上 影 响检 察 机 关 打击 职 务 犯 罪 的力 度 和 效果 ,尤 其是 可查 性 最强 的线 索 ,需 制定 周 密 的初查 方案 立 即进行 初查 , “ 乙 “ 零 口供 ” 案件 日益 增 多 ,成 为 检察 机 关 侦 查部 门亟 待解 决 的 丙 丁 ”三级 视线 索成 熟度 进一 步搜 集 线索 后有 计划 展开 初查 。 重 大难 题 之 一 。零 口供 定案 的侦 查 思路 兼 顾 到 对 正义 价 值 、效 三、善于运用多种 侦查手段 ,全面地搜集证据 率 价值 的追 求 与 平衡 ,有 助 于扭 转 “ 口供 是 证 据 之 王” 错 误 的 根 据我 国刑 事诉 讼法 的相 关 规定 ,定案 的证 明标 准需 要 “ 证 办案 观念 , 淡化犯 罪 嫌疑 人供 述在 论证 上 的作用 , 增大 定案 几率 , 据 确 实 、充 分 ” 。单 就 文 字 不难 理 解 ,但 刑 事案 件 的严 肃 性 要 减 少办 案 成 本 ,值 得 进 一 步 推行 。虽 然该 话 题 历 久 而 弥新 ,早 求 证 明 标 准必 须 能 够 详 细 、精 准 地确 定 。刑 事 案件 并 非 数 学 公 前法 学理 论界 已多 有倡 导 , 实践 中零 口供 定案 的情 况 还较 鲜见 。 式 ,证 明标 准 难 以 事无 巨细 地 进 行 量 化 。只 有 间 接证 据 ,没 有 今年,笔者所在的单位办理了一起零 口供 职务犯罪案件,引发 口供 情 况 下 ,不 仅 对 办案 人 员 搜 集 证 据 、运 用 证 据 的 能力 提 出 了一 些思 考 。 了较 高的要 求 ,同时 ,运 用间接 证 据进行 推 理 , 证 明犯 罪 事实 , “ 零 口供” 案件 的基本概 念 相 较 有 罪 供 述 而言 ,在证 明标 准 的 把 握上 增 加 了一 定 的难 度 。 所谓 “ 零 口供 ” ,正 常 理 解 为犯 罪嫌 疑人 、被告 人 在 被 立 所 以办 案 人 员 对有 罪 供 述 的追 逐 就 办 案而 言 也 算 得 上 是舍 难 求 案 侦 查 、起 诉 和 审 判 的过 程 中只 作无 罪 、罪轻 的辩 解 ,拒 绝 作 易 了。 有 罪供 述或 者保 持沉 默 、缄 口不言 的事 实情 况 。在 具体 区 分 “ 零 因 此 ,要 善 于 运用 多种 侦 查 手 段 ,尽 可 能 客 观 全 面地 搜 集 口供 ” 案件 时 ,我 们 必 须 注 意 “ 零 口供 ”与 “ 无 口供 ” 、 “ 零 证 据 ,注 重 对 现场 勘 查 物 证 、视 频 资 料 的 收集 。如 自侦案 件 中 口供规 则 ” 的区别 。 时 常 出现 受 贿 人 供 述 和行 贿 人 证 言 “ 一 对 一 ”证 据 现 象 ,就特 “ 无 口供 ” 即没 有 口供 ,通 常 是 犯 罪 嫌疑 人 到 案 后 ,一 言 别 需要 加 强 对 间 接证 据 的搜 集 ,掌 握 行贿 的资 金 来 源 情 况 、行 不 发 、保持 沉默 。我 国现 行法 律 以及 司法实 践 中 ,都 不承 认 “ 沉 贿 人 行贿 前 后 是 否 有知 情 人 、具 体 请 托 事 项 的 办理 情 况 等 等 , 默 权 ” 的存 在 ,刑 事诉 讼法 第 9 3 条 明确 规定 : “ 犯 罪嫌 疑 人对 通 过这 些 间 接 证 据 的获 得 达 到 内 心确 信 。这就 要 求 除 了 加 强 对 侦查人 员 的提 问 , 应 当如实 回答 。” 从 这 一意 义上 讲 , “ 零 口供 ” 侦 查 人 员 的业 务 培 训 、提 高 其证 据 意 识 和 取证 技能 外 ,还 要 注 是犯 罪 嫌 疑 人到 案 后 对 自己犯 罪 事 实予 以 明确 否认 或 者 拒 作供 重 运用科 技 手段 进行 取证 。 述 或作 无 罪 辩解 ,并 由此对 自己 的行 为承 担 相 应 的法 律 责 任 。 在 全 面 落 实讯 问犯 罪 嫌 疑人 全 程 同步 录

“零口供”案件侦查取证技巧.doc

“零口供”案件侦查取证技巧.doc

“零口供”案件侦查取证技巧作者:蒋和平来源:《现代世界警察》2017年第06期转变观念,全面搜集其他证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弱化了口供的证明效用,强化了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的证明效用,特别强调“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从而将“口供”拉下了“证据之王”的神坛。

“口供”作为一种与案件事实高度相关的直接证据,一旦缺失,客观上会加重办案机关的证明压力。

因此,办理“零口供”案件时,侦查人员应当将侦查重心由获取口供转向外围证据的搜集,全面搜集间接证据和其他直接证据,将间接证据反映的“片段事实”,有机拼成一幅完整的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的事实图景。

公安机关搜集“零口供”证据,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提高发现证据、搜集证据的能力,有效固定客观证据。

一方面,间接证据虽然具有客观真实性,但反映的案件事实往往具有片段性,因此,必须从现有证据反映的案件信息中,注意发现各种线索与证据,全面搜集相关证据,打好证据基础。

另一方面,有的间接证据具有时效性和脆弱性,若不及时保存或固定,将随着时间推移或人为因素而淡化、变质甚至灭失。

既要努力做到全面搜集,又要及时对现有证据进行保全和固定。

二是注重搜集其他直接证据,采取适宜方式予以固定。

通常认为,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刑事审判中,对直接证据的运用也颇为倚重。

直接证据除了被追诉人口供以外,还包括目击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能证明犯罪主体、主要犯罪事实的视听资料等。

这些直接证据对无口供的证据体系而言,对证明案件事实尤为重要。

因此,搜集直接证据应当遵循“穷尽原则”,即全面搜集所有与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

在“质”上,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且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在“量”上,必须达到充分程度,最大限度证明案件事实。

另外,搜集直接证据,必须采取全程录音录像等方式,通过直观载体予以固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三是综合审查证据的可靠性、合法性和协调性。

搜集证据过程中,应对搜集到的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进行立体式审查,既要审查是否符合证据必备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还要审查证据之间的协调性、关联度,搭建起全方位、立体化的证据体系。

新刑诉法修改视野下“零口供”问题探究

新刑诉法修改视野下“零口供”问题探究

新刑诉法修改视野下“零口供”问题探究时间:2012-07-03 作者:刘翔来源:正义网“口供”即刑诉法中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其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独特的证据价值。

在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中“口供”被称为“证据之王”,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早已明确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侦查阶段,多年来办案人员仍是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侦查工作的重点,将案件的突破口放在口供的获取上,期待通过嫌疑人有罪的供述带来其他证据的取得,以提高办案的效率。

正是这种过于看重口供的传统证据观念,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办案人员为了获取口供,不惜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导致冤假错案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

因此,在法律界多年来一直存在着关于“零口供”问题的探讨与争议。

“零口供”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零口供”案件一般是指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作出有罪供述而做出有罪判决的案件,具体可分为不认罪但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做出回答进行无罪辩解及对全部提问保持沉默、缄口不言两种情况,实践中的“零口供”多为前者,全程保持沉默的极为罕见,但实践中确实存在这样的案例,如2010年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即以“零口供”对代号为002的犯罪嫌疑人以盗窃罪批准逮捕(2010年检察日报6月13日第二版)。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这些重要的修改内容对刑事侦查阶段中嫌疑人口供的获取带来了新的挑战,同时也为在刑事司法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转变陈旧的证据观念带来了机遇。

一、“零口供”问题产生的根源实践中, 会有“零口供”案件的出现是司法人员不愿看到但却不能回避的事实,之所以会出现零口供案件笔者认为主要根源有以下几点:1、人性中存在着趋利避害的本能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趋利避害是是人性的本能,这种本能是与生俱来的,并体现人的每一个行为细节里,汉·霍谞《奏记大将军梁商》中就记载:“至于趋利避害,畏死乐生,亦复均也。

重证据轻口供整改措施

重证据轻口供整改措施

重证据轻口供整改措施重证据轻口供是指在刑事侦查过程中,警方过于关注嫌疑人的口供,而忽视了其他更为重要的证据。

这种做法容易导致错误的定罪和冤假错案。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首先,要加强警方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侦查技能。

警方人员应当学会运用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证据,如DNA鉴定、指纹比对等,以减少对嫌疑人口供的过度依赖。

只有通过科学的手段收集的证据才能为刑事案件提供可靠的依据。

其次,要建立健全的证据排除制度,确保不实口供不被作为证据采纳。

在案件调查和审判过程中,应加强对口供的核实和辩驳。

例如,可以通过录像录音等方式准确记录嫌疑人口供的全过程,并配合其他证据进行对比和验证。

同时,鼓励律师、辩护人等相关人员积极参与到口供的审查和辩护工作中,确保真相被客观地呈现出来。

再次,要加强对证据的独立审查和评估。

设立独立的证据审查机构,由专业人士组成,负责对警方收集的证据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分析。

只有在经过独立审查机构的鉴定之后,证据才能被作为刑事案件的依据使用。

这将有效排除一些主观和情绪因素对证据的干扰,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此外,要提高法律机构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涉嫌以重证据轻口供的警方人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同时,加强对冤假错案的纠正和赔偿。

避免过于追求高破案率和忽视正义的现象发生。

最后,要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参与。

社会各界应积极关注和参与对刑事案件的调查和审判过程,通过舆论监督、公众监察等方式,推动整改措施的落实。

只有社会的广泛参与和监督,才能真正确保司法的公平公正。

总之,重证据轻口供问题是当前刑事司法领域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需要通过多方面的整改措施来解决。

培训警方人员,建立健全的证据排除制度,加强对证据的独立审查和评估,加强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以及提高社会的监督和参与程度,这些措施的有效实施,将有助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论“零口供”案件的审查逮捕

论“零口供”案件的审查逮捕

论“零口供”案件的审查逮捕【摘要】近年来,随着法制宣传力度的加大,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也相应提高,特别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被写入刑事诉讼法以来,“零口供”案件呈上升趋势,这就对证据的认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执法办案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结合相关案例,针对审查逮捕实务提出了应对“零口供”案件的四字方针,以期对“零口供”案件的处理提供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零口供;审查逮捕;四字方针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要履行打击刑事犯罪的职责,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要切实转变观念,保证“零口供”案件的办案质量,对犯罪嫌疑人不枉不纵。

博兴县院坚持“早、细、全、强”四字方针,较好地解答了这一难题,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突出“早”字,建立侦捕衔接机制对于零口供案件,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人员收集、固定与犯罪事实有关的证据,力争让零口供案犯无路可逃。

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顾某涉嫌寻衅滋事案,由于案发时间为深夜,除了被害人外无直接证人,这导致案件较难认定。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顾某以沉默对抗讯问,拒不交待犯罪事实,在侦查监督部门的引导下,公安机关调取了相关证人证言及顾某作案现场的监控录像,并引导公安机关对现场周围群众进行排查取证。

经排查,有证人证实从家中看到顾某到被害人王某家砸门,并听见吵架声。

经核实,被害人的伤情与提取的现场物证相吻合,最终形成了能证实顾某寻衅滋事的完整证据体系,博兴县院依法将顾某批准逮捕。

二、坚持“细”字,查微析疑通过案件细节确定犯罪事实为犯罪嫌疑人所实施,将零口供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例如梁某涉嫌盗窃一案,有盗窃前科的犯罪嫌疑人梁某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虽然其到案后拒不供认。

公安机关在现场被砸坏的车玻璃上提取的指纹经比对与梁某指纹一致,但梁某辩解称其曾从现场经过看到那辆车挺高档,用手扶玻璃看了一下车内装饰情况。

随后,公安机关依法对梁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从其住处搜查到一个LV包及烟酒等其他物品一宗。

零口供有什么好处

零口供有什么好处

零口供有什么好处
在产生纠纷报警之后,当事人双方都会被警察带回派出所里面调查,但是有些案件的的当事人在警方询问的时候,不肯说出口等等,等于没有任何的口供。

零口供是有一定的坏处也有一定的好处要能区分清楚。

有更多知识,欢迎浏览。

零口供有什么好处
零口供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唯一的好处就是有可能会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但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有证据证明其构成犯罪的,仍可以依法进行定罪量刑,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就会失去因主动认罪而由法院予以从轻处罚的机会。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零口供并不是全然是坏事,具体零口供是好事还是坏事,往往是需要经过调查一番后才能够进一步清楚它的好坏。

对于零口供的好处或是当事人不口供的实际要求跟具体处罚内容是什么等,具体怎么做你可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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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刑事案件,即“零口供”案件不断增多,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造成诸多不利影响。

面对挑战,公安机关必须更新侦查观念,转换侦查模式;增强科学取证的能力;调整侦查讯问的策略;大力提高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

主题词:侦查工作“零口供”对策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尚未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并要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承担“如实回答”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犯罪嫌疑人都会主动供述。

犯罪嫌疑人出于趋利避害、自我保护的天性,往往可能选择沉默、拒不供述。

同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即便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侦查人员也不得采取“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口供。

因此,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侦查讯问制度日趋法治化,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刑事案件,即“零口供”案件,必然不断出现并日渐增多。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刑事发案总量居高不下,侦查机关的警力配置、技术装备、办案经费严重不足,以讯问获取口供破案依然是基层公安机关提高破案率的重要途径。

实际工作中,基层公安机关仍在沿袭“摸底排队、确认重点犯罪嫌疑人、而后突击审讯获取口供”的破案方法。

在这种侦查模式下,口供不仅是据以定案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而且是引导获取其他证据的重要途径。

因此,“零口供”案件的出现和增多,必将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诸多不利影响:一、收集和获取证据的难度加大犯罪嫌疑人作为案件的直接参与者,其供述对于查明案情、引导侦查人员发现和提取证据具有重要作用。

如在侵财案件中,往往只有犯罪嫌疑人供出赃物的去处,侦查机关才可能起赃;在杀人案件中,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凶器藏匿处所,侦查人员才可能提取凶器等。

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抓获,但尚未有其他证据证实其犯罪,或者仅仅在其住所、车辆、随身物品中发现有涉案赃物,需进一步盘查核实时,侦查人员往往特别倚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引导作用。

一旦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侦查机关通过口供指引来收集证据的便捷之路将被阻塞,收集证据的难度随之加大。

一些证据将无法发现和提取,从而必然导致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将因证据不足,被公安机关放弃追诉。

“零口供”加大了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对抗性,使得公安机关同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呈现更加复杂、尖锐的局面。

二、认定犯罪的证据要求更高我国现行证据制度不是实行自由心证和内心确信,而是强调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口供往往是整个证据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

特别在目前“由供到证”为主导的侦查模式下,口供不仅是破案之必要,而且在案件证据体系中处于中心位置,是侦查人员建立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体系的起点和核心。

缺乏口供的案件,定案将比较困难。

从司法实践看,在公安机关向移送检察机关移送审查批捕或者审查起诉,或者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时,一般都要求提供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便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没有口供,即便公安机关认为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法院站在不同角度也未必认可,形成了一种浓厚的“口供情节”。

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不惜以变相体罚、刑讯逼供等违法方法获取口供的原因所在。

而一旦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必将加大侦查机关证实犯罪的难度。

侦查机关将不得不花费更大的人力、物力,去搜集更多的其他证据,特别是物证,最终建立起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锁链。

这在目前公安机关警力不足、装备落后、经费缺乏、侦查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实难完全做到,从而必然导致部分“零口供”案件难以侦破和认定。

[!--empirenews.page--]三、深挖犯罪的能力受到削弱加强讯问的重要目的之一,是促使犯罪嫌疑人交代出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人的犯罪事实。

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深挖犯罪、挤清余罪”。

实践中,通过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指引,往往能够从一个案件出发,深挖出几十起、甚至上百起案件。

通过讯问获取口供破案,已成为公安机关对付流窜犯罪、团伙犯罪和累犯、惯犯的重要手段。

而一旦犯罪嫌疑人拒不开口,“深挖犯罪、挤清余罪”将因失去口供的指引作用而无法实现。

结果导致相当一部分犯罪分子逃脱法网,相当一部分案件处于隐案状态。

特别对于流窜犯,一旦犯罪嫌疑人在传唤、盘查的法定期限内死不开口,侦查机关最后只得放人;对于惯犯、累犯,一旦其抱定“打死我也不说”的信念,深挖余罪就成为一句空话。

因此,“零口供”案件增多,必然导致公安
机关侦破积案、隐案的能力大大下降。

面对“零口供”的挑战,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只有不断更新侦查观念,转换侦查模式,提高队伍素质,增强科学取证能力,才能担负起新时期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神圣职责。

一、更新侦查观念,淡化口供意识要正确认识口供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地位和作用,根除“口供中心主义”的不良影响,树立起全面证据意识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侦查观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关于“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定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侦查人员要坚定信心,改变单纯依赖口供破案的做法,全面、细致、准确、及时地收集和获取与犯罪事实有关的一切证据,特别是要重点收集和运用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如物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要坚决摈弃先抓人、后取证的习惯做法,逐步实现侦查模式从“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的转换,杜绝侦查活动中的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二、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学取证能力人类社会已经进入“科学证据”时代,面对新形势,侦查部门必须更新观念,积极学习和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增强主动运用科学证据和科学手段办案的意识,不断提高刑事侦查活动的科技含量。

今后一个时期,公安机关要继续加大投入,推动刑事物证鉴定技术更新换代,逐步将DNA、痕迹、指纹、足迹、声纹等人身鉴定技术广泛应用于刑事侦查实践。

同时加强刑事犯罪情报资料的微机化、自动化管理,建立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枪弹痕迹自动识别系统及刑事犯罪现场和犯罪人员DNA数据库等项目,直接服务于侦查破案。

三、调整讯问策略,巧妙使用各种讯问方法淡化口供意识,并非轻视口供或者放弃口供,犯罪嫌疑人的自愿、真实供述,对于认定案件性质和事实具有直接作用。

因此,当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时,侦查人员要具体分析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讯问策略,促使犯罪嫌疑人转变态度,主动供述。

讯问中,要注意采取刚柔相济、迂回曲折、巧妙使用模糊语言、注意发现和利用矛盾、适时运用证据等方法,合法地取得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同时,大力提倡引入科技手段配合讯问,把测谎技术、心理学、行为科学等运用于侦查讯问。

特别是测谎技术,作为侦查讯问的一种辅助手段,在帮助侦查人员及时排除无辜者、甄别供述的真实性、瓦解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心理、发现新的犯罪线索等方面有重要作用,值得研究推广。

[!--empirenews.page--]四、加强侦查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侦查队伍整体素质。

能否突破“零口供”案件,把“零口供”案件办成铁案,关键取决于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取证能力。

因此,必须大力加强侦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大力开展岗位练兵,使每名侦查人员都具备强烈的证据意识和高超的取证技能,特别是具备运用科技手段取证的能力。

同时,要增强侦查人员运用和组织证据的能力,在缺少口供的情况下,能够通过其他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相互支持,来建立起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体系,使犯罪嫌疑人在“零口供”情况下也难逃法网,依法受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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