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业经2011年6月9日第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规划管理,规范土地细分导则的制定、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细分导则的制定和实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土地细分导则,是指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的,对地块用地性质、使用强度等规划指标进行控制,确定公益性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公共绿地等用地的规模、范围和强制性控制要求的行政措施。

第四条土地细分导则是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审批、土地出让和转让方案制定的直接依据,建设项目审批应当符合土地细分导则。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区县土地细分导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土地细分导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编制土地细分导则,应当委托具有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并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土地细分导则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划经费。

第八条土地细分导则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单元和街坊的控制要求,提出地块具体规划控制要求。土地细分导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块的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和兼容性要求。

(二)地块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各类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居住服务设施的配置要求,重点地区内地块的建筑限高。

(三)公共绿地的用地范围、规模和分布。

(四)道路红线宽度、断面、交叉口形式和交通组织控制要求,各类交通设施的用地范围、规模等规划指标和控制要求。

(五)各类市政工程场站设施和城市安全设施的用地范围、规模等控制指标和控制要求。

(六)划定黑线、蓝线、紫线、黄线、绿线等规划控制线。

(七)相应建设用地使用和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要求。

第九条中心城区、环城四区外环线以外地区、近郊区新城、镇区的土地细分导则,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滨海新区的土地细分导则,由滨海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编制土地细分导则,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土地细分导则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土地细分导则进行修改: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业规划修改的;

(二)需要与城市设计相互衔接的;

(三)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控制要求,对地块用地性质和用地布局进行调整的;

(四)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规模总量平衡要求,对局部地块建筑规模进行调整的;

(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绿地总量平衡要求,对绿化带或者集中绿地进行调整的;

(六)满足城市空间和景观环境需要,对局部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进行调整的;

(七)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内,对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的位置进行调整的;

(八)设立重点建设项目的;

(九)不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土地细分导则修改,可以由组织编制机关和审批机关依职权进行,也可以由下列单位提出申请:

(一)因城市发展或行业发展需要,由区县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三)涉及军事用地的,由部队土地权属单位提出申请;

(四)其他情形的,由土地权属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中心城区的土地细分导则修改,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修改论证报告,编制修改方案,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细分导则管理专题会审查同意后,报局长业务会审议批准。

环城四区外环线以外地区、近郊区新城、镇区的土地细分导则修改,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单位提出修改论证报告,编制修改方案,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滨海新区的土地细分导则修改,由滨海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单位提出修改论证报告,编制修改方案,报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土地细分导则修改,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土地细分导则进行动态维护管理,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分析。

滨海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滨海新区土地细分导则实施动态维护,并定期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土地细分导则动态维护实施报告。

第十七条未按照规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土地细分导则,或者未按照土地细分导则要求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