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利维坦》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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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利维坦》有感

2012级法律硕士(非法学)赵广宗107551201107

通过阅读《利维坦》这本书,我对“利维坦”这个人造人的本质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第一,利维坦,也就是国家,它的制造材料和创造者都是人,它是人们通过让渡权利共同订立契约的方式形成的一个拟制人格。第二,在国家中,主权者的权力具有正当性,且不可分割。

我们先来分析第一个问题。首先利维坦的创造者和制造材料都是人。因为它是由人们相互之间订立信约形成的,所以说它的创造者是人。之所以说利维坦的制造材料是人,这是因为国家(利维坦)是一个代表一群人人格的统一人格。人们为了避免自然状态下由于竞争、猜忌、荣誉造成的混战,需要建立一个能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以期谋求社会的稳定和幸福生活,于是大家把所有的权利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多人组成的集体,指定一个人或者由多人组成的集体来代表它的人格,这个统一的人格就是国家。因此,作者说,利维坦(国家)的制造材料是人。

其次,霍布斯还进一步分析了国家的构成方式及其内容。霍布斯指出,利维坦是大家通过相互订立信约的方式形成的。人人通过共同放弃自我管理的权力,并将这项权力授予一个人或一个集体,由其代表大家行使。正是通过这种方式,形成了统一在一个人格中的一群人,

也就形成了国家。至于信约的内容,主要是指人们有关公共和平和安全方面采取行动的权力。它主要包括对内谋求和平,对外相互帮助抗御外敌,也可以称之为公共事务管理权和国防权。

再来分析第二个问题。国家中,主权者权力的正当性和不可分割性。首先,霍布斯指出,承当国家这一人格的人被称为主权者,并被说成是拥有主权。主权者拥有的权力具有正当性。

1、霍布斯认为,信约订立后,人们不可违约,否则视为不义。因为人人订立信约承认主权者所做的一切及按照主权者的意志适于做出的行为,并被称为是这一切的授权人。任何人要是不同意,便会破坏自己对这人所订立的信约,这便是不义。

2、任何人不得以消灭主权为借口,消除对主权者的服从。因为被大家推为主权者的那个人承当大家人格的权利是大家彼此间通过信约授予的,而不是由主权者对他们之中的任何人的信约授予的,于是主权者方面便不会违反信约,于是,臣民便不能以取消主权为借口解除对主权者的服从。

3、任何处于国家这个群体中的人,都必须承认主权者权力的正当性,无论其是否同意。霍布斯指出,由于多数人通过信约宣布了一个主权者,那么持异议的人这时也必须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声明承认主权者所做的一切行为。因为,如果持异议的人自愿加这一群人组成的群体,那么这一加入行为本身就说明其以默许的方式约定要遵守大家所规定的事情。如果他拒绝遵守或声明反对大家的信约,便是违反了自己的信约。退一步说,如果持异议的人不服从大家确定的主权者

的决定,就会被抛弃在自然力统治的战争状态中,在这种状态下,任何人都可以杀死他而不视为不义。

4、臣民不得抱怨及控告主权者。因为按约建立国家后,每一个人都是主权者行为的授权人,主权者按照大家授权而行为。因此,抱怨主权者进行侵害的人,就是抱怨自己的授权行为。人们不能控告主权者,只能控告自己。

5、臣民不得以任何方式惩罚或处死主权者。既然每个臣民都是主权者行为的授权人,那么对于主权者按照授权的所作所为,就不能处罚。否则,就相当于由于自己的事情去处罚他人了。

其次,霍布斯在论证了主权者行为的正当性之后,便进一步分析了主权者的权力,即主权的范围。霍布斯指出,由于按约建立国家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全体的和平与安全。因此,对于承当这一目的的主权者,当然具有保卫和平与防卫的权力,也包括排除妨害和平与安全障碍的权力。具体而言:

1、言论与出版审核权。即决定公民的哪些学说和意见有害于和平,那些有利于和平,以及决定一切书籍出版前的审查。因为人们的行为来自于意见,为了人们的和平与协调,良好管理人们的意见就是良好管理人们的行为。

2、立法权。通过立法,使每一个人都清楚哪些财物是他所享有的,哪些行为是他可以做的,排除他人的妨害,也就是通过立法确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定纷止争。正是因为主权建立以前,在自然力的统治下,所有人对所有东西都享有权利。这样必然引发战争。因此,

法律即为和平所需,又取决于主权。所以,立法是主权者为维护公共和平所应该做的事情。

3、司法权。也就是依法处理纠纷的权力。因为不裁决争执就不能不能防止人们相互侵害,关于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就形同虚设,每个人出于自我保全的本性就会运用自己的行为进行私力救济,因此必然引发纷争,这是按约建立的国家所极力避免的。

4、军事领导权。这就是为了公共利益判断什么时候和对多少人数的军队进行征集、武装并发放军饷,以及向臣民征集款项的权力。因为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权力在于军队,而军队的力量在于统一。主权者按照信约的目的自然具有这样的权力,以对外御敌,保卫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于是,军队的将领无论由谁来当,最高统帅始终都是主权者。

5、人事任免权。包括战时和平时一切参议人员、大臣、地方长官和和官员的任免。公众的和平与安全这一目的即由主权者负责,那他就具有权力决定最适合完成其职责的人选。

6、荣典权。即对于每一位臣民颁赐荣衔爵禄之权。基于人们在自然状态下给予自己的评价以及他们希望别人对他们的尊敬,同时又考虑到人们对旁人评价与他人期望之间的差异,由此引发人们之间的竞争、猜忌,相互摧毁,最终削弱对敌人的防御力量,于是,就必须有主权者颁布荣衔法规,以一个公开的尺度衡量对国家有功或有才能对国家做出贡献的人的地位,以制止无休止的猜忌。

再次,霍布斯认为,国家的主权统一不可分割。因为国家主权的

内容对一个国家人民的和平与安全关系重大。如果对一个国家的主权进行分割,比如对一个国家的立法权和国防权进行分割,就必然引发国家内部的混战,导致国家羸弱或解体,影响和平与安全目的的实现。因此说,国家主权统一而不可分割,“国分则国将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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