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森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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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判决书

复旦投毒案判决书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林森浩与被害人黄洋于2010年9月分别进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攻读相关医学硕士专业,并于2011年8月起共同住宿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西20宿舍楼421室(以下简称“421室”)后,林森浩因琐事与黄洋不和,竟逐渐对黄洋怀恨在心。

2012年底,林森浩因个人原因不再继续报考博士研究生,黄洋则继续报考了博士研究生。

2013年3月中旬,复旦大学2013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成绩揭晓,黄洋名列前茅。

2013年3月底,林森浩决意采取投毒的方法杀害黄洋。

同年3月31日14时许,林森浩以取实验用品为名,从他人处取得钥匙后进入其曾实习过的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以下简称“中山医院”)11号楼二楼影像医学实验室204室,趁室内无人,取出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内随身带离。

当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回到其与黄洋共同住宿的421室,趁室内无人,将随身携带的上述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全部注入室内的饮水机中,随后将注射器和试剂瓶等物丢弃。

同年4月1日上午,林森浩与黄洋同在421室内,黄洋从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被林森浩注入了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

之后,黄洋即发生呕吐,于当日中午至中山医院就诊,并于次日下午起留院治疗,随即因病情严重于4月3日被转至外科重症监护室治疗。

此后,黄洋虽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仍于4月16日死亡。

经鉴定,黄洋符合生前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肝脏、肾脏等多器官损伤、功能衰竭而死亡。

4月11日,林森浩在两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均未供述上述投毒事实,直至次日凌晨经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传唤到案后,才逐步供述了上述投毒事实。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与被害人黄洋不和,竟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害黄洋并致黄洋死亡,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对林森浩依法予以严惩。

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林森浩到案后回避主观动机,没有悔罪表现,建议对林森浩依法予以严惩。

复旦投毒案给我们留下的思考

复旦投毒案给我们留下的思考

“复旦投毒案”给我们留下的思考一个人的成长或许总要经历鲜血淋淋,仿佛走在古老的栈道上,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才能安全抵达。

林森浩之案,终于告一段落,他带着所有人的目光,大多是鄙夷和愤恨,终于去到了那个所有人或早或晚都会去的地方。

在当年案件败露之后,林森浩是平静的,没有惶恐,更多的是接受的态度,这个复旦大学的硕士研究生,逻辑清晰,思维灵敏,知道自己做的是什么,也知道自己那样做的结果是什么,他曾经不止一次的在法庭上说,我该到了偿还的时候了,他所谓的偿还就是一命抵一命,拿自己的命弥补自己曾经犯下的错。

这件事情之所以会有这么大的反响,就是因为林森浩复旦大学硕士的头衔,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在从贫困迈到富裕,从底层走向高层的路上迷失了。

审讯时林森浩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是对自己的投毒动机却是支支吾吾,说这是他开的愚人节的玩笑,这个原因实在是不足以落脚,反观事实,林森浩虽家境殷实,积极上进,学识丰富,但是性格内向安静,并且恋爱受挫,在事发前他与黄洋闹矛盾,互删了qq,听到舍友说要在愚人节捉弄自己,这无疑都是事件的导火索。

饮水机是宿舍的人平摊的,但是林森浩以自己喝水少为由拒绝,从这些方面看,林森浩的性格更加立体。

总结原因缺乏包容,斤斤计较,学业压力,生活空间缩小,文化和生活习惯的冲突,等等这些都造成了悲剧的发生。

性格决定命运。

我们人类对性格的了解还处在初步阶段,在我们的思想意识中,认为人的性格是复杂的。

目前为止有关性格知识方面的理论探索还不足以指导学生形成有利于自己成长的健康性格。

性格悲剧在现实生活中累见不鲜,复旦大学投毒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个案。

从性格分析的角度,作者认为要让类似林森浩的悲剧不再重演,需要首先深刻反思一下国内的教育。

为什么要反思教育呢?认为林森浩是失败的教育的牺牲品。

直接责任是林森浩的母亲在他早期成长的过程中满足了他的物质需要却没有满足他的心理需要。

间接责任是国内缺少正确的亲子教育知识方面的引导。

复旦投毒案专题知识

复旦投毒案专题知识
网友
这人旳家教绝对有严重问题,只看重学习好不好,根本看不见其 人品早就已经腐烂不堪了。我敢断定和林类似旳学生目前大有人 在,只但是不是每个人都能轻易拿到那瓶毒药旳。
教授
过于功利旳社会环境让我们忽视最基本健康人格旳培 养,灌输仇恨旳不良风气让心浮气躁旳青年人心胸狭 隘,缺乏容人之量。从亲密室友到下毒伤人,该反思 旳不但是教育,也应该是涵盖整个漫长旳小朋友、青 少年至青年期,从学校到家庭和社会,哪一环都有份 儿。
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旳刑事裁定。 2023.1.8 二审宣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复旦学生林森浩投毒案二审公开宣判: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2023.12.8 二审开庭 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高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2023.2.25 提起上诉 林森浩旳二审代理律师唐志坚正式受委托向法院提起上诉。 2023.5.7 复旦学生联名信 复旦177名学生联名信寄往上海市高院,祈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
9、对于从犯,应该从轻、减轻处分或者免除处分。 10、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旳,应该按照他旳犯罪情节减轻处分或者免除处分。 11、假如被教唆旳人没有犯被教唆旳罪,对于教唆犯,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2、犯罪后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旳罪行旳,是自首。对于自首旳犯罪分子,能 够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其中,犯罪较轻旳,能够免除处分。 13、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要求旳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旳,能够从 轻处分;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防止尤其严重后果发生旳,能够减轻处分。 14、犯罪分子有揭发别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旳,或者提供主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 其他案件等立功体现旳,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有重大立功体现旳,能够减轻或者免 除处分。 15、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旳,能够减轻处分或者免除处分。

从“林森浩案”反思生命教育

从“林森浩案”反思生命教育

【摘要】林森浩案、毒保姆案、弑师案、银川公交车纵火案等对生命的漠视,强烈冲击着人们的道德底线,倒逼生命教育刻不容缓。

立德树人的教育宗旨应包括教育学子学会尊重生命。

加强生命教育的途径主要是重视家庭教育、法律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关键词】“林森浩”案;生命教育;家庭教育;法律教育;心理健康教育2015年12月11日,注定不会是一个让人铭记的日子,但却因一个人――“林森浩”而成为一个悲剧符号。

那一天林森浩因琐事杀害室友犯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

“朱令案”、“马加爵案”,都是相似的案件,不同的名字,还有毒保姆杀人案,数起弑师案,这种种恶性案件,但都在传递着一个事实:“生命、尊重、教育、责任、法律”,本应在教育的全过程中互相关联,但在实际环境下,他们却毫无关系,形同陌路。

一起起案件的起因,看起来都那么微不足道,但却成为杀害他人的动机。

谁该负起这个责任?谁人能够负起这个责任?只有杀人者是凶手吗?还是人人都是凶手,最终人人都是受害者呢?一、重视家庭教育人人都说家庭环境是最重要的,都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表明家庭教育在人的一生过程中的重要性是任何时期的教育所不能取代的。

因为家庭教育是一贯的,也是影响最深的。

“林森浩案”的发生,是因同寝室内日积月累的生活琐事,大家没有互相包容,也没有互相沟通,所以导致了无法挽回的悲剧发生。

在本应纯洁无瑕的象牙塔内,为什么这种恶性事件会频繁出现。

这首先要从家庭教育方面找原因,我们需要竖立一种观念:即家庭教育的重心不是教育实然性的基本技能,而是要教育应然性的简单道理。

1、对自己的生活负责林森浩在即将行刑的前几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言:“人生命只有一次,时间不能倒流……从小就该告诉孩子对自己的生活负责”。

的确如此,人生是自己,路也是自己走出来的,人的未来不是任由他人安排的,更不是任人宰割的,无论好坏都是自己的选择,也都要由自己来承担。

从小教育孩子要对自己的生活负责,这是个再简单不过的道理。

案例分析 复旦投毒

案例分析 复旦投毒

案例分析复旦投毒案,指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是受害人黄洋的室友,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林森浩与黄洋均为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

2010年8月起,林森浩入住复旦大学某宿舍楼421室。

一年后,黄洋调入该寝室.之后,林因琐事对黄不满,逐渐怀恨在心。

2013年3月29日,林森浩在大学宿舍听黄洋和其他同学调侃说愚人节即到,想做节目整人。

林森浩看到黄洋笑得很得意,便联想起其他学校用毒整人的事件,便计划投毒“整”黄洋,让同学难受。

2013年3月31日中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林森浩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

2013年4月1日早上,与林森浩同寝室的黄洋起床后接水喝,饮用后便出现干呕现象,最后因身体不适入院。

2013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对黄洋中毒事件报案,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组织专案组开展侦查。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

2013年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下午,黄洋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3点23分在上海某某医院去世。

警方表示,在该生宿舍饮水机内剩余的水中检验出某些含剧毒化学成分,认定其寝室室友林某有作案嫌疑.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

2013年4月25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准逮捕。

2013年5月5日,黄洋父母给复旦大学校长杨玉良写亲笔信,质疑学校推诿避责,官僚作风.2013年6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出具《上海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诊断称林森浩无精神异常.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披露,市检察院二分院对嫌疑人林某的公诉已被该院正式受理,公诉方指控涉案人林某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时30分“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1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检方指控,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与被害人黄洋不和,竟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害黄洋并致其死亡,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法院对林森浩依法予以严惩。

林森浩案例详细介绍

林森浩案例详细介绍

林森浩案例详细介绍林森浩的案例啊,那可真是个让人揪心又深思的事儿。

林森浩呢,是个挺聪明的人,在学业上一路走到了复旦大学这样的高等学府。

就像爬山一样,好多人都在山脚下努力往上爬,他都已经快到山顶了,那是多少人羡慕不来的位置啊。

他学的是医学,这医学可是救死扶伤的伟大学科,就像天使的技能一样,学这个的人那都像是被赋予了神圣使命的。

可他却做了一件特别糊涂、特别残忍的事儿。

他因为和同寝室的黄洋有点小矛盾,就用那种剧毒的化学品去害黄洋。

这就好比啊,本来是并肩作战的战友,结果却背后捅刀子。

大家在一个屋檐下生活,有点磕磕碰碰那不是很正常的事儿嘛。

就像锅碗瓢盆在一起,偶尔还会叮当响呢。

有矛盾了,大家可以好好沟通解决啊,为啥要走这么极端的路呢?他做了这件事之后呢,黄洋可就遭了大罪了。

黄洋就像一棵茁壮成长的树,突然被人浇了毒药,一下子就枯萎了。

他的身体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家人朋友那得多伤心啊。

这黄洋的家人啊,就像天突然塌了一样。

他们满心欢喜地把孩子送进大学,盼着孩子能有个好前程,谁能想到会发生这样的悲剧呢?林森浩自己呢,也陷入了一个无法挽回的境地。

他做的这个事儿,就像泼出去的水,收不回来了。

他的这个行为啊,毁掉了两个家庭。

自己的家庭呢,父母辛辛苦苦把他养大,本以为能光宗耀祖呢,结果却要面对这样的耻辱和痛苦。

这就像盖了一辈子的房子,突然塌了,那得多绝望啊。

这个案例告诉咱们啊,做人可不能太冲动。

矛盾就像路上的小石子,你要是一脚踢开它,可能就啥事没有,可要是你非要把它捡起来砸人,那可就闯大祸了。

咱们在生活中啊,得学会包容。

你看大海,它能容纳那么多东西,不管是干净的水还是脏东西,它都能包容,所以它才那么浩瀚。

咱们做人也得有大海一样的胸怀啊。

而且啊,人得珍惜自己的前途。

你看林森浩,他本来有着大好的前途,就像手里握着一把好牌,结果他自己把这牌打得稀巴烂。

他在学校里学了那么多知识,本应该用这些知识去帮助别人,去创造美好的东西,可他却用来害人。

复旦投毒案嫌疑人林森浩的犯罪心理 作业

复旦投毒案嫌疑人林森浩的犯罪心理  作业

复旦投毒案嫌疑人林森浩的犯罪心理
一.影响林森浩犯罪心理产生的主要因素
1.犯罪心理形成的渐变模式.林森浩与其室友黄洋,几乎半年前便互相删除了
对方的QQ好友,两个共处一室的室友,自此不在对方的网络联系人之中。

随后发生的水票争执也可以理解为犯罪的导火线。

2.林森浩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核心是极端个人主义的,其价值观、幸福感、
友谊观、荣辱观等是以极端个人主义为核心派生出来的。

这样的人生观表现在他的外显行为上也是扭曲的,显然他的犯罪行为与社会相背离,给社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3.他家境并不优越,林父早年在一家服装厂打工,林母是个普通的农村妇女,识字不多,
显示出林森浩家庭教育的缺失。

复旦投毒案被告林森浩写道歉信

复旦投毒案被告林森浩写道歉信

复旦投毒案被告林森浩写道歉信篇一:复旦投毒案被告林森浩信承认投毒 21日傍晚,有媒体曝光复旦投毒案被告林森浩的两封亲笔信。

其中,他于6月5日写给其父林尊耀的亲笔信中写道“我确实向黄洋投了毒,我只能认,也必须认。

”并表示不同意为自己作无罪辩护,“保留斯伟江、唐志坚作为我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

” 7月10日,林森浩写给二审代理律师斯伟江的信中写道“想邀请您重新担任我的辩护律师,继续帮助我。

”此前,林森浩父亲林尊耀曾宣布,于6月2日已聘请了谢通祥律师作为林森浩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

就在21日晚,林尊耀表示,他手里还有一封林森浩于6月8日写给自己的亲笔信。

信中写道:“尽快通知新的律师到看守所见面,如果他有新的观点,能够切实的帮到我,那么委托他也好。

”对于21日由媒体曝光的林森浩两封信中,林森浩自称不同意更换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一事。

林尊耀说:“父亲在外面是能全面了解情况的,希望儿子能够最后一次听从父亲的最佳选择。

”林尊耀原本计划昨晚对媒体曝光的“林森浩承认投毒”等,写一封说明信进行回应,但21日晚9点左右血压突然升高,发生昏厥,直到晚11点才稍微苏醒,家人在给他服药后,林尊耀身体稍微恢复,但依然无法动笔。

林尊耀称,不管发生什么情况,都坚持聘请谢通祥为死刑复核案件的代理律师。

有关此事的最新声明,将会在22日发布。

再曝亲笔信“好汉打落牙和血吞?要坚强!” 21日,记者从林尊耀处获得一封林森浩6月8日写给他的亲笔信。

信的开头,林森浩写道:“爸,你辛苦了,不孝子万死不能赎补我的罪过。

”信中写道:“尽快通知新的律师到看守所见面,如果他有新的观点,能够切实的帮到我,那么委托他也好。

”在这封信中,林森浩还不忘安慰父亲:“我希望借别人送曾国藩的话来送给您:“好汉打落牙和血吞??您要坚强!”信的最后,林森浩写道,愿家人身体安康,和和美美。

因书信中涉及案情及个人隐私,我们并没能看到全信。

林尊耀说,林森浩给他写过几封信。

林森浩投毒案件分析与思考

林森浩投毒案件分析与思考

林森浩投毒案分析和思考——法学XXX1.毒物化学分析在刑事诉讼中起到的作用。

①毒物化学分析结论作为案件中的重要证据,有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为案件指明方向。

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证据类型之一。

林森浩一案中,相关人员在2013年的4月4日和4月7日将黄洋喝过的水、使用过的杯子、血液、尿液等物证,送去进行检测。

上海市司法鉴定所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显示,在所送的饮用水中检测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

之后出具的报告均能证实,送检的饮用水桶、封装袋等都能检查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

这一结论结合嫌疑人的口供(林森浩供述称,将取回的二甲基亚硝胺都倒入到饮水机中)可以明确林森浩将二甲基亚硝胺投入饮水机中的事实。

被害人黄洋在喝了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异常状况,送入医院起初查不出病因,结合前一事实以及二甲基亚硝胺的性质可以推断黄洋是二甲基亚硝胺中毒。

这说明,对毒物进行化学分析得出的结论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为案件的推动案件的进程。

②毒物化学分析的前提是使用毒品作案,这一手段性质恶劣,事实清楚后,毒品的种类、数量及纯度是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

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证实,黄洋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死亡。

林森浩辩护人辩称,林森浩向饮水机投毒是基于玩笑,轻信不会发生致黄洋死亡的后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是根据对二甲基亚硝胺的检测分析以及林具备的医学专业知识,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会造成人和动物肝脏损伤并可导致死亡,仍将其投入饮水机中,之后被害人送入医院未查出病因也未及时说出实情的行为,可以看出林具有主观故意,应当定为故意杀人罪。

③上述两个作用查明案件事实和对罪犯的定罪量刑都是针对实体正义而言,毒物化学分析对实现程序正义也具有重要作用。

程序正义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体现文明社会诉讼的人道价值。

进行毒物化学分析有助于侦查机关减轻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依赖,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建立完整的证据链。

本案中,林森浩供述承认,自己向饮水机中投入二甲基亚硝胺,但是侦查机关通过对黄洋喝过的水、使用过的杯子、血液、尿液等进行检测,得出鉴定意见,结合口供证据形成案件的证据链,有助于法院公正审判案件。

第一诉讼实验室:上海复旦大学林森浩投毒杀人案分析2016202

第一诉讼实验室:上海复旦大学林森浩投毒杀人案分析2016202

第一诉讼实验室:上海复旦大学林森浩投毒案分析(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主任邓群)上海复旦大学研究生林森浩投毒杀人案已经尘埃落定。

通过已经公开披露的控辩双方的意见、法院的判决、庭审笔录及相关说明等,我们试着运营诉讼技术分析的方法对该案审判结果进行分析论证。

该案案情并不复杂。

由于作案者林森浩到案后坦白交待了作案经过,其口供与现场勘查、证据提取、医疗诊断等证据分析及司法鉴定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在作案主体、作案时间、空间、方法手段、对象主体、受侵害事实等基本事实方面没有争议,争议主要在作案的动机和因果关系方面,林森浩只承认自己是开玩笑,没有杀人目的。

辩护律师则认为被害人黄洋并非因林投毒致死,林森浩投毒量也不足以致被害人死亡。

由此可见,被告的辩解主要在作案动机方面,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则集中在相关证据的有效性和因果关系方面,即偏重于对林的定罪量刑方面。

然而,这些辩护意见的前提是林对黄洋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并产生了相应的犯罪后果,至于是否基于玩笑的动机,是否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况,并不影响对林实施投毒行为事实的认定。

一些文章在林已经坦白交待作案事实的情况下仍然质疑没有录像反映林偷盗有毒试剂的过程,试图通过比对证人证言的差异来质疑林投毒的事实,这些都反映了其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的前提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诚然,刑事辩护策略中的“纠错”机制可以减少错案或者失误的发生,但是刑事审判策略中的“容错”机制同样有助于我们避免羁绊于某些非关键证据上的瑕疵而无所作为,避免整个司法证明体系因个别枝节问题而陷于全线崩溃。

有道是真理再往前迈一步就是谬误,我们在此问题上不能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逻辑错误。

司法审判的证明过程是个事件回溯的过程,我们所提取的相关证据不过是既发事件相关信息的载体,是相关案件事实的某些碎片化信息的载体。

信息的不完整性决定了我们对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结果永远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换句话说,法院的判决结果永远是概率性的,而不是唯一的。

对投毒案的反思不可能烟消云散

对投毒案的反思不可能烟消云散

对投毒案的反思不可能烟消云散1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

这样的结果,并不出乎公众的预料。

这是一起对两个家庭的悲剧,虽然林森浩在接受采访时称,“不要再纠结在一个愚蠢人的一件愚蠢的事,一件可恶的事,再怎么骂我,在那里骂,都已经烟消云散了。

”但是,这件事留给两个家庭的伤痛不可能烟消云散,而社会和教育,更应该持续反思。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主审和林森浩都谈到一个共同的话题,即作为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却缺乏对生命的敬畏,主审法官说,“被告人林森浩作为一名医学专业的研究生,本应利用专业知识服务社会,且尊重生命、关爱生命更应是其天职。

但林森浩仅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不满,为泄愤,即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医学知识,蓄意向饮水机内投放剧毒化学品,故意杀死无辜的被害人,漠视他人生命。

”而林森浩表示,他自己是一个学医的研究生,生命对他来说,应该是至高无上的,对生命应该存在敬畏,但他却缺乏这种责任感。

这说明什么?学识和生命责任意识、道德责任意识、法律责任意识,并不能简单划上等号。

林森浩一再称这是自己的修养、层次不够,从个体上说,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不可挽回的惨痛的代价,但个体的背后,也暴露出我国教育中存在的生命教育和公民教育的严重缺失。

按照传统的人才评价标准,高材生=名校+高分,对于林森浩杀人,人们的简单判断也是复旦高材生杀人。

可是,如果在人才的评价中加上名校身份、分数之外的其他因素,如社会责任意识、心理健康、关爱心、同情心等,存在人格缺陷的人,还能算高材生吗?其中的道理并不难懂,但是,十分遗憾的是,无论是学校、家庭还是社会,都没意识到这一问题。

在现实之中,学校和家庭教育,都特别重视学生的知识教育,而忽视知识教育之外的其他教育,包括生命教育、心理教育、生活教育。

而在这种教育环境中成长的学生,就是以高分考进名校,也存在诸多缺失。

林森浩犯罪心理形成与矫正

林森浩犯罪心理形成与矫正

林森浩犯罪⼼理形成与矫正林森浩犯罪⼼理形成与矫正2013 年 4 ⽉ 16 ⽇,上海复旦⼤学 2010 级硕⼠研究⽣黄洋同学因急性肝损伤经抢救⽆效去世。

警⽅调查后,在其寝室饮⽔机中检测出有毒化合物——N- ⼆甲基亚硝胺。

当年“朱令案”中的下毒物质“铊”,在发现后若能及时服⽤解毒物质可⽴即解毒,⽽N- ⼆甲基亚硝胺⼀经服⽤,哪怕及时检测出并施以治疗,也会造成肝损伤的不可逆后果。

2013 年 4 ⽉ 16 ⽇上午,上海警⽅证实,中毒研究⽣同寝室的林森浩有重⼤作案嫌疑,已被刑事拘留,舆论⼀⽚哗然。

2014年2⽉18⽇,上海市第⼆中级⼈民法院⼀审以故意杀⼈罪判处林森浩死刑。

后⼆审维持原判,林森浩于2015年12⽉11⽇被依法执⾏死刑,终年29岁。

“林森浩案”⾄此尘埃落定。

在传统观点中,犯罪⼈⼀般都有着“受教育程度低”、“社会底层”、“不良嗜好”、“⽆所事事”等消极标签。

如果让⼈们画⼀幅⼼⽬中犯罪⼈的肖像,也绝不会是西装⾰履⽂质彬彬、五官端正英俊潇洒的样⼦。

当然在这⾥并不是肯定“天⽣犯罪⼈”的观点,毕竟⼀个⼈的长相⽓质与后天环境影响关系颇深。

⼈类的好奇⼼是亘古不变的,当预想与现实出现反差,追问就显得更加迫不及待。

这种迫不及待中还含有⼀些困惑与迷茫:马加爵、药家鑫、⾄今悬⽽未决的“朱令案”,现在⼜出现了⼀个“林森浩”,现代的这些“精英”们是怎么了?难道真的像⼀个笑话说的那样,所谓的精英,就是经过不断的过滤挑选,最后剩下的那⼀些“⼈渣”吗?到底是怎样的⼼理,让他们⾛上了这条不归路?⼀个有责任能⼒的⼈实施的犯罪⾏为,必然以犯罪⼼理为前提。

⽽犯罪⼼理的⽣成⼜以满⾜需要为基础。

最常见的分类标准为⼆分法:即⽣物性需要与社会性需要。

⽣物性需要(⼜叫⽣理性需要或原发性需要)是指保存和维持有机体⽣命和延续种族的⼀些需要。

例如饮⾷、运动、休息、睡眠、排泄、配偶等的需要。

此类需要为⼈与动物所共有,但⼜有着本质的区别,其表现形式和满⾜⽅式要受到⼈类社会⽂化的影响,同时还要受到道德和法律的约束。

对林森浩事件的反思

对林森浩事件的反思

对林森浩事件的反思2013年4月16日,上海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生黄洋同学因急性肝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来发现是其舍友林森浩投毒所害。

林森浩在与黄洋的相处过程中,因琐事对其不满,并怀恨在心。

2013年3月31日中午,林森浩将实验室剧毒药品带至寝室,并投入饮水机中,导致黄洋中毒。

从林森浩投毒案中我们可以看出,两个人之间并无不可调和的矛盾,但最后竟然酿成如此悲剧,在我看来有一下几个原因:一是林森浩自己性格方面的缺失,没有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面对记者的采访,林森浩非常平静,对同学的死亡无动于衷、毫无忏悔。

央视记者称他很冷酷,叙述投毒的过程给人的感觉,就是他在进行一个实验,而没有把对方当成一个活生生的人去对待。

没有了对人应有的尊重,丧失了对生命的敬畏和做人的底线,再高的智商和学术水平,也很难保证以后不会出问题;二是室友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三是林森浩法律意识的缺失。

近些年来,大学寝室里发生多起命案,以至于让人发出“多谢舍友不杀之恩的感慨!”在我看来,身为当代大学生的我们,多是独生子女,习惯以自我为中心,很少换位思考,并缺乏沟通的能力。

一旦与其他同学发生摩擦,很有可能造成更大的冲突,甚至酿成悲剧。

因此,为了以后不发生这样的悲剧,我们应该学会多与他人沟通,与其他同学培养良好的关系,并多换位思考,及时将生活中的小事和矛盾化解。

同时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增强法律意识,坚决不做有违道德和法律的事情。

如果与他人有什么化解不开的矛盾,则可以寻求老师的帮助。

千万不能一时冲动,做出后悔终生的事情。

每个人的性格都有一定的缺陷,不可能十全十美。

但只要我们尊重他人,换位思考,多与他人沟通,就一定能与他人和谐相处,并拥有一个和谐美好的大学生活!。

从复旦投毒案引发的思考

从复旦投毒案引发的思考

黄洋的细心是出了名的,他还记得:“黄洋充当着‘队医’的角色,他带着创
可贴之类的常用药品,路上一有人扭伤,他就与另外一名医学院的同学进行紧急救
治。20”21/3/7
CHENLI4来自2021/3/7林森浩本科就读中山大学,研究生就读复旦大学医 学院。曾获诸多荣誉,还拿过奖学金。
嫌犯林森浩最后一条微博发于2013年4月8日, “有时候挺痛恨这个行业的,名义上叫做医生,但是 面对病人,尤其面对那些急切想从这里解决困惑的病 人,帮忙总不能帮到底,好比带一个问路者走了一段 路,然后跟他说,你找别人帮忙吧。”
从复旦投毒案引发的思考
2021/3/7
CHEN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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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7
2013年,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
研究生黄洋中毒身亡,而涉嫌投毒的犯罪嫌
疑人恰恰是被害人舍友林森浩。名校、投毒,
这两个元素组合起来的案件新闻迅速引发全
社会关注。4月25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
故意杀人罪对林森浩批准逮捕。11月27日,
步会诊,医生认为是由于中毒而造成的肝损伤,但因为毒素不明,难以判断及对症
下药。
4月5日左右,黄洋出现鼻孔出血。
4月8日,黄洋陷入昏迷状态,但病因仍不清楚。
4月9日,黄洋的师兄孙某从一个陌生的号码接到一条短信,短信内容是“请注
意一种化学药物,周围有人常在用。”孙某立刻将情况告知了黄洋的导师,并通过
查阅资料发现接触该药物的试验用小白鼠的症状与黄洋的症状类似。之后其向复旦
期了,特意将过期的水倒掉,把桶刷干净。到十点多,黄洋开始有恶心、呕吐、发
烧等症状,被导师和同学送到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医院初步诊断认为是吃坏了
东西,按照胃肠炎给予输液治疗。

复旦投毒案

复旦投毒案

但是,日常小事的摩擦怎么会发展到恶性杀人? 这就是情绪的积压导致的。也许,一开始只是心 里感到不舒服,渐渐地,这种不舒服就演变成了 怨恨,最终导致杀机浮现。 这就是复旦投毒案的杀心路线图,也是相互伤害 的人际关系的通常走势: 不舒服→不喜欢→不顺眼→不耐烦→不容忍。 千万别小看“不舒服”的感觉。国仇家恨也许不 是每时每刻记在心头,可这无日不在的“不舒 服”,就像眼中钉,肉中刺,日复一日,会让人 难以忍受

与“林森浩”相处的绝对禁忌




与这样的人相处,一定要切切切记住8条: 1、不要侵犯他们的空间及时间; 2、不要随便与他们有身体接触; 3、不要催他们立即响应、马上做决定,容许他们 有时间思索; 4、不要对他们的思想或感受做出假设; 5、不要对他们激动地大声说话; 6、不要说“我觉得”,而要说:“我的分析 是……”“我的依据是……”; 7、不要轻易开他们的玩笑; 8、坚决不要调侃、取笑他们!
如何快速读懂别人内心?




那么,问题来了:怎样才能了解他人?怎样才能 洞察别人真实内心?怎样才能有一个和谐的人际 关系?怎样才能避免性格冲突的悲剧? 中西文化都有很高的人际关系智慧。一位传说中 的智者说的四句话很精彩,与大家分享: 把自己当别人; 把别人当自己; 把别人当别人; 把自己当自己。

但是我们一定要了解,他的“神助攻”不是他想这样的, 他当然不是拿儿子的命去冒险,而是他内心深处认为自己 有知识的优势,这种幻觉导致他认为自己就是有理。 不仅是认为,而且是无比坚信的这样认为。即使全国人民 都认为他的想法有问题,他自己也丝毫不觉察自己认为的 有问题,反而觉得自己真冤。如果他能觉察自己的性格盲 区,他就不会这样做无效劳动。 可惜的是,林森浩到死也没明白“智能幻觉”是自己的性 格盲区,没明白自己内心对知识的渴望给自己带来的缺陷。 他在遗言中还说让弟弟妹妹多学习,让他们看《心理控制 术》。这什么意思? 他的父亲也没明白“智能幻觉”是自己的盲区。林父见儿 子最后一面后对人反复说,儿子太傻了。意思是说儿子后 来不配合他翻案了。

“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罪犯林森浩11日被执行死刑

“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罪犯林森浩11日被执行死刑

“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罪犯林森浩11 日被执行死刑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备受社会关注的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的罪犯林森浩11 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据悉,行刑之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林森浩与其父亲林尊耀等亲属进行了会见。

11 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

2013 年4 月,复旦大学医学院发生一起投毒案件,致在校研究生黄洋死亡,经侦查确认投毒者系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森浩。

本案因发生于大学校园等原因而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2014 年2 月18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林森浩提出上诉。

2015 年1 月8 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林森浩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黄洋不满,决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黄洋。

2013 年3 月31 日下午,林森浩以取物为借口,从他人处借得钥匙后,进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11 号楼204 影像医学实验室,取出其于2011 年参与医学动物实验后存放于此处的、内装有剩余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带离该室。

当日17 时50 分许,林森浩携带上述物品回到421 室,趁无人之机,将试剂瓶和注射器内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投入该室饮水机内,后将试剂瓶等物装入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丢弃于宿舍楼外的垃圾桶内。

4 月1 日9 时许,黄洋在421 室从该饮水机接水饮用后,出现呕吐等症状,即于当日中午到中山医。

复旦投毒案

复旦投毒案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被告人可以坐下。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我们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对法庭审理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一案支持公诉,履行法律赋于检察机关的职责。

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一案,是发生在本市高校校园内,一起罕见、而又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的恶性犯罪案件。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法庭审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解,听取了证人的证言,听取了鉴定人的出庭意见,宣读并出示了与本案有关的各组证据,并进行了质证。

法庭调查的结果表明,起诉书指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证据也是确实充分的,被告人林森浩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为方便合议庭评议,并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公诉人对本案主要争议的三个焦点,第一:被害人黄洋的死亡是不是林森浩投毒行为造成的;第二:林森浩投毒的目的是为了伤害黄洋的身体健康,是开一个玩笑还是为了杀死黄洋;第三:林森浩为什么要杀死黄洋,他这样做的动机是什么。

公诉人就这三个焦点发表三点公诉意见,阐述公诉机关的主要观点和依据,供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参考。

起诉指控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投毒杀害黄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林正视公诉人之后,将头深深低下,上身动了动)归纳这些确实充分的证据,可以从9个方面可以向我们深刻全面地揭示和证实被告人林森浩是怎样采用投毒的方法故意杀害被害人黄洋的犯罪事实。

这9个方面是(林抬起头,眼睛向下看,表情严肃,右脚动了一下):林森浩目睹吕微微将剧毒物二甲基亚硝胺存放在中山医院11号楼204室的柜子里,吕微微等证人证言、相关的购物发票、有关的登记记录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在2011年与吕微微合作进行动物肝功能实验时,他清楚地知道吕微微向天津的出产方购买了一瓶100毫升装的二甲基亚硝胺,而且明确地知道吕微微在做完实验后将剩余的二甲基亚硝胺试剂存放于中山医院11号楼204室实验台下方的柜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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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浩投毒案
林森浩与黄洋均为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

2010年8月起,林森浩入住复旦大学某宿舍楼421室。

一年后,黄洋调入该寝室。

之后,林因琐事对黄不满,逐渐怀恨在心。

[2]
2013年3月29日,林森浩在大学宿舍听黄洋和其他同学调侃说愚人节即到,想做节目整人。

林森浩看到黄洋笑得很得意,便联想起其他学校用毒整人的事件,便计划投毒“整”黄洋,让同学难受。

像林森浩这样成绩优秀,高考时以680多分的高分考入中山大学,2010年又因成绩优秀被中山大学推荐,免试进入复旦大学医学院读研的“天之骄子”,为何会沦为杀人犯?更何况,他与被害人黄洋并无深仇大恨他投毒,心理是有愤怒和不满的。

那么,他的愤怒情绪是从何而来?我认为这与他嫉妒、自卑、敏感、脆弱的性格缺陷和处理人际关系及情绪调节能力低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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