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中学学生处分申诉处理办法
中学学生处分申诉处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中学生人数的增加以及社会压力的增加,学生处分事件屡见不鲜。
然而,由于缺乏公正、透明的处分申诉处理办法,学生和家长常常感到无处申诉,导致学生权益得不到保障。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公正的中学学生处分申诉处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建立申诉机构中学学生处分申诉处理办法首先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申诉机构。
该机构应该由学生自身组成,例如学生自治会或学生代表大会,以确保学生自身利益得到充分维护。
三、申诉程序中学学生处分申诉处理办法应该规定明确的申诉程序。
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申诉机构提出书面申诉,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申诉机构应该对申诉进行审查,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综合考虑事实和证据,作出是否撤销或改变处分决定的裁决。
四、申诉机构的权力和义务申诉机构应该具备撤销或改变处分决定的权力。
例如,对于某些处分决定,申诉机构可以提出维持原处分决定、撤销处分决定或改变处分决定的建议,并将该建议提交给相关学校领导。
申诉机构还应该保证申诉过程的公开和透明,即向学生和家长提供申诉进展和结果的通知。
五、审查员的角色为了确保申诉过程的公正和客观,申诉机构应该设立独立的审查员。
审查员应具备相关的法律和教育知识,以确保申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教育原则。
审查员应当承担审查申诉材料、听取相关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提出裁决建议等职责。
六、权益保护中学学生处分申诉处理办法应该明确保护学生权益。
例如,申诉机构应有权要求相关教育部门、学校以及学生所在班级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据。
同时,学生和家长也有权选择代理人或辩护人,以协助自己申诉。
七、不得逾越权限相关教育部门和学校应该明确学生处分的权限范围,以避免对学生权益的滥用。
学生处分决定应该基于明确的事实和证据,不得基于个人偏见、主观臆断或无根据的传言。
同时,教育部门和学校还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监督和检查学生处分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八、建立记录档案学生处分申诉处理办法应规定学生处分决定的记录档案管理。
中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范本(3篇)
中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范本尊敬的校内申诉委员会:我是一名中学生,我对学校某些规定及处理方式存在一些疑问和不满。
我通过此次申诉,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并对相关规定和处理方式提出一些建议。
以下是我对几个问题的详细说明:一、关于校内室内自习时间限制问题我注意到学校对室内自习时间进行了限制,规定每次自习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
我对此有一些疑问:这样的限制是否合理?是否能够满足我们学习的需要?我认为这样的限制对我们的学习效果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有时,我们遇到复杂的数学题或是难以理解的物理概念,需要更长时间来学习和消化。
但由于时间限制,我们不得不在未掌握的情况下匆匆结束自习。
这样的规定对我们的学业发展不利。
建议:希望学校能够放宽室内自习时间的限制,允许我们根据自身需要,更加自由地规划学习时间。
二、关于处分学生的程序问题学校对违反纪律的学生采取了一系列处分措施,但我对学校的处理程序有一些疑问。
个别学生在被处分前,并未有机会进行自我陈述和申诉。
我认为这样的处理方式缺乏公正性和透明度。
学校应该在处分学生之前,给予其充分的申诉和辩解的机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解释。
建议:希望学校能够改进处理学生违纪问题的程序,确保学生在受到处分前能够自由陈述和申诉,以及获取申诉结果的反馈。
三、关于奖励制度公正性问题我注意到学校存在奖励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我觉得有不公正的情况出现。
有些同学明显表现出色,但并未获得相应的奖励,而有些同学表现平平却获得了奖励。
这样的现象让我们感到困惑和失望。
我认为,学校应该确保奖励制度的公正性,给予每一位同学公平的机会和待遇。
建议:希望学校能够重视奖励制度的公正性,确保每一位同学在获得奖励时都能够受到公正对待。
总结:我对学校的这些规定及处理方式提出了一些疑问和不满,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我希望学校能够认真对待我的申诉,并对相关问题进行合理的调查和处理,以保障每一位学生的权益和公平。
感谢您对我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敬礼中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范本(二)一、背景介绍自古以来,教育被视为国家的未来和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
学生申诉制度
渭南市第三中学学生申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和被申诉人:1、校内学生申诉的申诉人员是学校在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代理人。
2、校内学生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教导处、政教处等职能部门及任课教师。
二、申诉范围:1、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2、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3、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三、受理申诉的机构:1、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党支部、教代会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
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书面提出的申诉。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3、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四、申诉的程序:1、申诉的提出: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采用口头申诉或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书的形式向申诉办公室提出申诉。
(1)申诉既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
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由监护人或委托人代理的,因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并可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2)口头提出申诉的,受理机构应当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等。
2、审查受理: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收到申请书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通知申诉人不予以受理,并说明理由,做好记录。
3、调查听证:(1)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中学学生申诉制度
中学学生申诉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了加强教育法制建设,依法管理学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做出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学生申诉范围1.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各种违纪处分不服,如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及其他处分。
2.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如在教育管理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导致身、心伤害以及侵犯学生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实行不公正评价等。
3.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如擅自停开国家规定的课程,无正当理由不准学生上课等。
4.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财产权,如违法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罚款,强迫学生购买非必需教学用品或与教学无关的物品等。
5.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的知识产权,如强行将学生参加上级竞赛和文、体比赛获得的个人奖品收归学校或教师所有等。
第四条:申诉受理机构1.学生申诉的对象主要是学校和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
受理申诉的机构是在校长领导之下的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
第五条:学生申诉程序与管理1.申诉允许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提出。
申诉人可以是学生本人,也可以是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甚至可以通过“投诉箱”向学校提出申诉。
2.学校申诉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后,要按一定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参考多数人的意见,形成书面处理决定,并报请校务委员会最后裁决。
在两星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3.对有关申诉请求,申诉委员会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做出维持、责令限期改正、撤消原决定和在管理权限内做出变更的决定。
4.学生如对学校或教师做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在十天内再可对做出决定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条:其它问题1.学生申诉应说明申诉理由、申诉原因、瞬时请求。
中学依法治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中学依法治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中学依法治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学的学生在校内因学校教育管理行为或其他相关事项而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享有申诉的权利,学校应当依法设立申诉受理机构,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利。
第四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教育秩序和公共秩序,保护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生申诉应当依据事实、合乎逻辑,明确主张和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学生进行申诉应当及时、真实、全面。
学校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受理、审理并作出处理。
第七条学生提出的申诉,不得在现实生活中给予处分或不公正对待,不得妨碍学生正常的教育学习活动。
第八条学校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申诉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学生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申诉受理机构第九条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申诉受理机构,负责学生申诉的受理、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申诉受理机构应当由学校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及时将申诉记录在册,并及时向学生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申诉受理机构应当保护学生申诉的隐私,确保学生的申诉信息及处理结果的保密。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确保申诉受理机构的独立性,保证学生申诉得到公正、公平、公开的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公开申诉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和办理申诉的程序,方便学生及时提出申诉。
第三章申诉程序第十四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先向班主任或年级主任反映情况,如果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向申诉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应当提供真实姓名、年级班级、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确保申诉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应当具体说明申诉原因,提供详尽的事实、证据材料。
第十七条学生申诉经申诉受理机构受理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工作,并采取必要的调查方法,了解真相。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设立申诉处理小组,由教职工组成,负责对申诉进行审理,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中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举报和申诉制度
双捷中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举报和申诉制度为确保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和谐、均衡、公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保障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过程严谨、操作规范、程序到位、结果公平公正,确保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范围学生、家长和其他人员对下列情形持有异议的,可按规定要求和程序举报和申诉:(一)对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有异议的;(二)对综合素质评价的程序有异议的;(三)综合素质评价的制度有异议的;(四)对班级评价的结果有异议的;(五)对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中的其它情形有异议的。
(六)发现评价工作中舞弊现象的;(七)发现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成员在评议中,对于被评对象是兄妹、子女或近亲子女的要求实行回避而未回避,评价中任人唯亲的;(八)发现评价工作过程不到位,评价随意性大的;(九)发现评价中有明显的评价等次与学习成绩挂钩的;(十)评价教师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二、举报和申诉的时间举报和申诉的时间为公示期间内。
公示期届满(一周);概不受理。
三、申诉方式:(1)口头申诉(2)书面申诉。
四、举报和申诉的程序和要求:举报和申诉要求采用实名制,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证据确凿,求结有理。
其程序为:(一)向班主任或学校综合素质评价监督小组反映情况,班主任或学校综合素质评价监督小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天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答复;(二)若对答复不服,可向学校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举报或申诉。
学校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答复;(三)若不服上述答复,可向区教育局评价小组办公室举报或申诉。
区教育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周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答复。
(四)若仍不服区教育局答复,最后可向市教育局举报或申诉。
市教育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周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答复。
此答复为最终答复。
五、申诉委员会名单1、组长:洪开繁2、副组长:张朝略罗良3、组员:黎杨威陈仕保刘贵勋卢发锐陈永帅朱胜威。
中学生校内申诉规定(5篇)
中学生校内申诉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和在我校借读的学生。
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五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受理申诉的部门是德育处。
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部门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德育处必须转交校申诉委员会。
校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
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校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十条校申诉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召集有关人员,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校领导和部处负责人组成,并吸收其它部门的有关人员和教师、学生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中学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XXXX中学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规范学生申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 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服学校处理、处分决定的申诉。
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可以与学校协商解决, 也可以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条处理学生申诉, 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申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 负责受理学生因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与学生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学校德育处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项。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不服, 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应当提交书面申诉书,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二)被申诉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三)申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四)申诉人签名;(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学生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 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处理、处分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学生申诉制度若干问题
中学生申诉制度若干问题管见一、关于建立中学生申诉制度的必要性中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校依照有关中学生的行为规则、校纪校规,对学生做出处分,中学生或其监护人认为侵害了他的受教育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因不服处分提出异议,请求学校重新做出处理的一种救济制度。
我国已经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基本国策,胡锦涛总书记又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我党的目标。
在中学建立学生申诉这项制度,就是贯彻以人为本思想,实行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要求;是实现教育民主价值,从小培养学生民主与法制观念,建设和谐校园的要求。
中学生的年龄一般在12岁到19岁之间,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阶段,有其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精力旺盛,好学好动,难免有时发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但由于其理性认识水平较低,因此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时不能选择正当途径去寻求解决;另一方面,长期以来,在“师道尊严”的传统观念影响下,中学生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中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学校和教师的不当侵害也没有适当的程序和途径予以救济,在学生、学校、教师三者关系之中一直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学校和教师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与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在一定范围内是客观存在的,如学校为了搞活动,随意占用学生上课时间;随意责令有缺点的学生停课;学生未完成作业,不许进教室听课;甚至想方设法将问题学生赶出校门,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
又如,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或怂恿家长体罚学生;罚打扫卫生或在烈日下罚站等,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再如,限制学生正当活动,限制学生的正当穿着、打扮,非法搜查学生衣袋、书包等,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隐匿、毁弃或私自拆看学生信件,随意公开学生的隐私、日记等,侵犯学生的隐私权;辱骂学生,侵犯学生的人格权;以及对学生乱收费,对违纪学生乱罚款等,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而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因没有合法的程序和途径予以救济,造成教师、学生间矛盾激化,影响学校教学工作和校园和谐的已不在少数。
2024年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文(五篇)
2024年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强化教育法制化进程,实现学校管理的法治化,并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特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系指学生在接受学校教育期间,若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存有异议,或认为学校及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向相关部门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审议并作出相应处理的制度性安排。
第三条:学生申诉之范畴涵盖以下情形:1. 学生对于学校所给予的各类违纪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纪律性处分及其他相关处分,表示不服的。
2.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利,如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学生人格,造成学生身心伤害,以及侵犯学生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品行进行不公正评价等。
3.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如擅自停开国家规定的课程,无正当理由阻止学生上课,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等。
4.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利,如违法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罚款,以及强迫学生购买非必要教学用品或与教学无关的物品等。
5.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的知识产权,如强行将学生参加上级竞赛和文体活动所获得的个人奖品收归学校或教师个人所有等。
第四条:学生申诉之受理机构为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该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受理学生对学校及教师的申诉。
第五条:关于学生申诉的程序与管理,规定如下:1. 申诉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申诉人既可以是学生本人,也可以是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学生亦可通过“投诉箱”等方式向学校提出申诉。
2.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收到学生申诉后,将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充分调查事实的基础上,参考多方意见,形成书面处理决定,并报请校务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决。
处理结果将在两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3. 对于学生的申诉请求,申诉委员会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维持原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撤销原决定或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变更的决定。
宋集一中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宋集一中学生校内申诉制度1、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快学校民主法制建设,增强全体学生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学生申诉制度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3、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因对学校或其他教育部门有关职能机构或人员做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或认为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具体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处理的制度。
学校保护全体学生的合法申诉权利,支持他们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有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一定的渠道和程序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对无故阻挠学生申诉或打击报复的人员,学校要给予严肃处理。
4、申诉范围:(1)学生对班主任、任课教师、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2)学生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的有关个人或集体的奖励决定,认为与事实不符或奖励不当的。
(3)学生认为教师有教育过程中有违职业首先,采取体罚或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做法的。
(4)学生认为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教学设施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或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
(5)因学校、学校职能部门不作为或严重失职造成某个学生、某些学生身心健康受到伤害而得不到正确处理的。
(6)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或处理决定。
5、申诉的受理、审查:(1)校内学生申诉的受理机构是学校政教处。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政教处要按一定的程序,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认真调查、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处理决定,并报请学校做出最后裁决。
(2)对学生的申诉请求,有关部门应予以认真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6、申诉的其他问题:(1)申诉应由申诉人以书面形式提出。
中学综合素质评价学生申诉制度
XXXX中学综合素质评价学生申诉制度为确保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和谐、均衡、公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保障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过程严谨、操作规范、程序到位、结果公平公正,确保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范围对学校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可能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内容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内容。
具体包括:1. 对学校未按公布的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内容进行评价的;2. 对学校综合素质评价的流程有异议的;3. 对班级或年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4. 学校未落实综合素质评价相关制度规定的;5. 发现学校评价工作中存在违规、舞弊现象的;6. 对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虽不纳入评价等级、但对记录的内容有异议的;7. 对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中其它影响评价结果客观、公正的情形有异议的。
二、监督举报和申诉的时间和方式申诉应在学校评价结果当学期公示结束之前按程序提出。
公示期满后,不再受理。
申诉实行实名制,一般应通过书面方式进行,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学校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三、监督举报和申诉服务服务部门:教学服务中心服务电话:XXXXXX服务邮箱:XXXXXX四、监督举报和申诉的程序和要求举报和申诉要求采用实名制,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证据确凿,求结有理。
其程序为:(一)向年级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反映情况,年级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天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答复;(二)若对答复不服,可向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举报或申诉。
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答复;(三)若不服上述答复,可向市教育局综合素质评价办公室举报或申诉,市教育局综合素质评价办公室按照程序作出明确答复。
此答复为最终答复。
中学学生处分申诉程序
中学学生处分申诉程序导言:中学生在校园中是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所以学校实施教育惩戒措施时,必须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合法性。
对于学生因违纪受到处分而产生不满的,应设立相应的申诉程序,确保学生有途径表达自己的权益和理解。
一、申诉程序的必要性:申诉程序可以为学生提供一个合理合法的途径,让学生可以通过规定的方式对处分进行申诉,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也有助于学校更好地管理学生。
二、申诉程序的开放性:申诉程序应该对学生来说是开放的,即不受年级、性别、政治背景等因素的限制,任何学生都有权利向学校提出申诉。
三、申诉程序的透明度:学校在实施申诉程序时应该公开透明,学生可以了解自己的申诉进程,了解整个过程是否公正合法。
四、申诉程序的具体步骤:1. 提交申诉申请:学生可书面提交申诉申请,同时附上相关证据、证人证言等材料。
2. 受理申诉:学校接到申诉申请后,应及时受理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3. 确定申诉责任人:学校应确定一个负责人,负责处理和调查学生申诉的问题。
4. 调查核实:申诉责任人应调查核实学生的申诉内容,并依据证据和实际情况作出结论。
5. 申诉结果通知:学校应将调查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并解释申诉结果的依据和理由。
六、相关问题的解答:1. 申诉所需时间:学生提交申诉后,学校应尽快组织调查,但是具体处理时间可能会因申诉的复杂性和调查难度而有所不同。
2. 申诉结果的约束力:学校作出的申诉结果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学生需按照结果执行。
同时,学生也可以再次提出申诉,甚至向相关部门申诉。
七、申诉程序的改进空间:1. 提供咨询指导:学校可以提供相关咨询指导,帮助学生了解申诉程序和申诉的注意事项。
2. 鼓励公开表达:学校应鼓励学生公开表达自己的想法和不满,通过对话沟通解决问题。
3. 建立独立申诉机构:学校可以考虑建立独立的申诉机构,让学生的申诉更加公正公正。
八、申诉程序的益处:1. 保障学生权益:申诉程序可以保障学生的权益,避免学生受到不公正待遇。
中学学生处分听证、申诉制度
中学学生处分听证、申诉制度
一、为严格学校管理,教育学生自觉履行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义务,规范学生处分程序,保障学生正当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建立处分听证制度。
学生在告知被处分后,3日内可向学校提出听证要求。
学校应当在7日内召开听证会,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包括当事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学校负责人及其知情的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必要时可邀请公安和司法以及社区知情人员参加。
三、当事学生有陈述权、申辩权。
学校对其陈述和申辩有责任进行复查,不得因其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四、建立处分申诉制度。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不服,允许保留意见,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五、建立学生听证、申诉工作委员会。
学校设立学生听证、申诉工作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听证、申诉事宜,包括受理学生申诉、召集相关会议等。
学生听证、申诉工作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附:学生听证、申诉工作委员会名单
主任:分管德育副校长
副主任:教导处德育主任
委员:由教导处、团委、学部、家长委员会和学生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中学学生处分申诉办法
中学学生处分申诉办法一、申诉的必要性学校教育是培养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环节,但有时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可能存在不公平或不合理之处。
因此,制定中学学生处分申诉办法是必要的,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二、申诉的对象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满意时,可以向学校的主管部门或学校的申诉审查机构提出申诉。
同时,公正的申诉机构应当包括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家长代表,以确保申诉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三、申诉条件和流程学生在提出申诉前,应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处分决定已经生效,提出申诉的时间未超过规定的期限等。
申诉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调解、决定等环节,以确保申诉的公开透明和有序进行。
四、申诉材料和证据的准备学生在提出申诉时,需要准备相应的申诉材料和证据。
申诉材料应当包括对处分决定的异议陈述,以及提供关于不公平或不合理之处的证据材料。
学生可以提供与处分相关的文字资料、音频资料、视频资料等,以支持自己的申诉。
五、申诉审查的责任和程序申诉机构应当根据申诉的内容和证据,进行公正、客观、全面的审查。
审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学生和学校相关人员的陈述和解释。
审查结果应当及时向学生和学校通报,并提出具体的决定。
六、申诉结果的执行一旦申诉机构作出决定,学校应当及时执行,并采取相关措施修正可能存在的不公正或不合理之处。
申诉决定应当对学生的学习、生活等方面产生影响,以保障学生的权益。
七、申诉后的进一步上诉如果学生对申诉决定不满意,可以向更高一级的申诉机构提出进一步上诉。
上诉程序一般需要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并有明确的上诉期限。
八、申诉办法的宣传与教育学校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及时向学生和家长宣传学生处分申诉办法,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申诉的途径。
学校还可以通过课程、讲座等形式,教育学生正确行使申诉权益,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
九、学校申诉制度的建设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处分申诉制度,为学生提供申诉的途径和机会。
学校应当积极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在制定申诉办法时,充分考虑学生的合理需求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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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实中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和在我校借读的学生。
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受理申诉的部门是德育处。
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部门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德育处必须转交校申诉委员会。
校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
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校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校申诉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召集有关人员,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校领导和部处负责人组成,并吸收其它部门的有关人员和教师、学生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
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申诉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德育处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
第十五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
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德育处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通知校申诉委员会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七条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八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一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二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校长室解释。
xx实验中学(第一届)学生校内申诉委员会名单
姓名身份单位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