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编制、修订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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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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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最新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医疗需求的增加,综合医院的建设标准也在不断提高。

为了确保医院的运行效率和患者的就诊体验,建设标准必须符合最新的要求和规定。

本文将从医院建筑、医疗设备、医疗服务、环境卫生等方面进行综合介绍,以期为医院建设提供参考和指导。

首先,医院建筑是医院的基础设施,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医院的运行效率和医疗质量。

在建设方面,医院应该充分考虑到患者的就诊便利性和医护人员的工作环境。

医院建筑应具备合理的布局和通风采光条件,同时要符合防火、防震等安全标准。

此外,医院建筑还应具备良好的无障碍设施,以方便残疾人和行动不便者的就诊和出行。

其次,医疗设备是医院的重要支撑,其标准直接关系到医疗诊疗水平和治疗效果。

医院应该配备最新的医疗设备,并且要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在设备选型上,医院应该根据自身的医疗特点和规模来选择适合的设备,并且要保证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再次,医疗服务是医院的核心竞争力,其标准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就诊体验和医院的声誉。

医院应该提供全方位的医疗服务,包括门诊诊疗、住院治疗、急救抢救等服务,并且要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在服务流程上,医院应该合理安排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效率,缩短患者的就诊时间,提升服务体验。

最后,环境卫生是医院的基本要求,其标准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健康和安全。

医院应该保持医疗区域和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和杀菌,保证空气质量和饮用水质量符合卫生标准。

在医废处理上,医院应该建立规范的医废处理流程,保证医废的安全处理和处置。

总之,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工程,需要医院管理者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合作。

只有严格按照最新的标准要求进行建设,才能够确保医院的运行效率和医疗质量,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和就诊体验。

希望本文的介绍能够为各医院的建设提供一些参考和指导,推动医院建设标准的不断提高。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附件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编制目的和意义。

2008年10月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并于当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以下简称“零八标准”)至今已近十年时间。

“零八标准”的发布施行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批准、规划设计乃至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有了较为科学的标准尺度,对全国综合医院的规划、设计与建设工作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随着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医疗装备的现代化发展,医疗救治技术等发生了很多新的变化,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不断增大,医疗资源总量不足、配置不平衡、结构不合理等矛盾日益凸显,对综合医院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步入新时代,为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修订《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对于提高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水平,规范医院建设行为,为病人提供更加安全、可靠、舒适的医疗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和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发布的,为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国家标准,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要求的依据。

针对社会投资项目,可以此标准作为参考。

第三条本条规定了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由于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工程会受到现状条件的限制,故本建设标准主要适用于新建综合医院项目,对改扩建项目制定了区别于新建项目的规定,增加可操作性。

第四条本条明确综合医院建设应遵循的法律、法规。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遵循国家经济建设和方针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与项目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同时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人口数量和医疗服务需求等方面的差异,在建设中应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综合医院建设水平。

第五条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和总体要求。

第六条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实施的基本要求。

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8〕19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提高投资效益,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需要,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的决策服务,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国家基本标准,是确定和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建设标准,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需求较大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应满足预防保健工作及基本医疗需求,并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民用建筑的基本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乡镇卫生院按其床位规模,划分为无床卫生院(含10床以下)、10—29床卫生院和30床以上卫生院三种规模类型。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影响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的主要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

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最多宜控制在100床以内。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床位数的确定宜符合表1规定。

千人口床位、人员指标表1宽裕、温饱、贫困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划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164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修订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综合医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九月五日前言《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7]144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安排,由卫生部主编,具体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北京市卫生局、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等单位共同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收集了约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00所不同规模综合医院的现状资料,认真总结了原建设部、国家计委1996年颁布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施行情况及多年来医院建设的经验教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对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004—××—××发布200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关于印发《二○○二至二○○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作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多年来医院建筑设计的实践经验,积极采纳科研成果,参照有关国际和国内的技术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包括10章和个附录。

主要内容是:规定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的阶段、依据、内容、平面、装修的技术要求,基本技术指标要求;同时对综合医院的给水排水、消防设施、污水、污物处理、电气、智能化系统和医用气体供应配置的原则、数量、技术方案、处理方法做了必要的规定。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黄化门街43号;邮政编码:100009;电话:64076399、64076617;传真64076617;电子邮件:****************,****************),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参编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元国际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院、肿瘤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第三医院、第四医院北京市卫生局、海淀区妇产医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主要起草人:(按承担的章节排序)于冬王铁林张行健辛春华黄晓家沈晋明王漪王健刘强主要参与人:(按姓氏笔画)马遂、刘大为、刘富凯、任武爱、朱秀安、许钟麟、李包罗、李迟、郭大荣、郭健、胡逸民、赵天卫、赵兰才、倪照鹏黄云树、梅自力、目录2 术语与略语2.1 术语2.2 略语3 医疗工艺设计3.1 医疗工艺设计内容及要求3.2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3.3 医疗工艺设计相关专业系统3.4 医疗用房基本医疗装备4 选址与总平面4.1 选址4.2 总平面5 建筑设计5.1 一般规定5.2 门诊用房5.3 急诊部用房5.4 传染门诊5.5 发热门诊5.6 住院用房5.7 生殖中心5.8 手术部5.9 放射诊断5.10 核磁共振5.11 放射治疗5.12 核医学5.13 介入治疗5.14 检验科5.15 病理科5.16 超声、电生理与肺功能5.17 内窥镜室5.18 理疗科5.19 血库5.20 药剂科5.21 中心(消毒)供应室5.22 膳食部5.23 洗衣房5.24 太平间5.25 固体废弃物处理5.26 防火与疏散6 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6.1 一般规定6.2 给水6.3 排水6.4 热水6.6 制药和医疗用水6.7 消防6.8 污水、污物6.9 管材7 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7.1 一般规定7.2 洁净用房的通用要求7.3 门诊部7.4 急诊部7.5 住院部7.6 洁净手术部7.7 医疗技术部7.8 配药中心7.9 中心供应室8 电气8.1 一般规定8.2 电源8.3 安全保护8.4 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安装8.5 应急电源系统8.6 照明设计8.7 防雷及接地设计9 医院智能化系统9.1 一般规定9.2 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9.3 紧急广播和公共广播系统9.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9.5 安全防范系统9.6 停车场管理系统9.7 IC卡系统(一卡通)9.8 综合布线系统9.9 卫星电视及有线电视系统9.10 电话程控交换机9.11 计算机网络设备9.12 综合医疗信息管理的软件与硬件9.13 触摸屏信息查询系统9.14 医用对讲系统9.15 视频示教系统9.16 楼宇管理系统BMS(物业管理系统)10 医用气体10.1 一般规定10.2 气源设备10.3 气体配管10.4 各种医用气体的供气压力10.5 各种医用气体的消耗量10.6 氧气管与其它管线之间距离1 总则1.0.1 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节能、环保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医院建设标准

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1996年10月3日经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批准发布,并于当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九六标准”)至今已有十年时间。

“九六标准”的发布施行使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批准、规划设计乃至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有了较为科学的标准尺度,对全国综合医院的规划、设计与建设工作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九六标准”施行的十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成长和国民经济发展较快的时期,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

经济基础的增强,必然推动社会事业的发展。

进入21世纪后,卫生事业如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医疗机构如何发展建设,满足以人为本和不同人群、不同层次的要求;抗击SARS的经验教训更对医疗机构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一切都使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医疗机构的建设面临新的挑战。

所以,对“九六标准”进行修订是必要和及时的。

在总结“九六标准”的施行情况和对全国28个省市206所综合医院的现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修订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以指导今后综合医院建设工作。

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编制目的。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发布的,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国家标准,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要求的依据。

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主要适用于新建综合医院项目。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工程会受到原有条件的限制,故本建设标准制定了一些区别于新建项目的相应规定,目的在于增加可操作性。

一般情况下,不提倡建设1000床以上规模超大型医院。

这是对国内外综合医院建设和管理经验的总结,也符合我国的基本情况。

但确需要建设时可参照1000床的指标执行。

利用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综合医院,均应参照本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08年)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08年)

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164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修订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综合医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九月五日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08 年修订版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 张病床的综合医院新建工程项目。

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 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

确需建设1000 床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行。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适用。

卫生部关于发布《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的通知((78)卫医字第1689号)-推荐下载

卫生部关于发布《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的通知((78)卫医字第1689号)-推荐下载

卫生部关于发布《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的通知(78)卫医字第1689号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局,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医研究院、北京医院,各直属医学院校:为了加强医院组织建设,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使医院工作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我部委托黑龙江、江苏、陕西、新疆四省、区卫生局,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并在全国医政处长座谈会上讨论修订,经国家计委和国家劳动总局会签上报,国务院已于十二月二日正式批准。

现发给你们,请在县以上综合医院试行。

在试行过程中,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贯彻“精兵简政”,挖掘潜力,提高工作效率的精神。

按照新的编制,超编的要精简;编制不满的从大学、中专毕业生中逐年补充,急需的护理员、卫生员、配餐员由劳动部门逐年安排解决。

在职医院人员的调整,由卫生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办理。

补充调整医院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不准拉关系,走后门,安插人员。

一九五六年国务院编制工资委员会和我部联合发布的《医院、门诊部组织编制原则(草案)》同时废止。

《全国医院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和《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草案》与此有抵触者,按这个新编制执行。

附: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为了加强医院组织建设,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使医院工作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根据卫生工作的四大方针、平战结和的原则和精简节约的精神,制定《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此组织编制原则适用于城市综合医院、医学院校的综合性附属医院和县医院。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此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所属医院的具体编制。

定编后,超编的要精简;对于缺额,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根据人员来源和经费增加之可能,逐年补充。

专科医院和独立门诊的编制,各省、市、自治区可参照此组织编制原则另行制定。

一、基本任务 医院的基本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政治统帅,以医疗为中心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和承担地方、工矿的卫生预防工作、组织医疗队下农村;进行中西医药科学研究和培养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工作;对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18版征求意见稿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18版征求意见稿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3)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4)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6)第六章医疗设备 (9)第七章相关指标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

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对比分析总结.pdf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对比分析总结.pdf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对比分析——2018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与2008版标准的对比一、新标准变化之处初步统计,新标准相较于旧标准共更新24条,其中变化较大且可能影响建设投资及医疗规划的有如下几条:1.用地指标旧标准对医院建设用地指标有规定要求,而新标准未提及。

旧标准新标准建设规模建设用地指标200-300床117400-500床115未提及600-700床113800-900床1111000床1092.建筑密度旧标准对医院建筑的密度未提及,新标准的对其规定如下:新建综合医院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容积率宜为 1.0 ~1.5。

改建、扩建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当地规划要求调整,但容积率不宜超过 2.5。

3.单床建筑面积指标对医院建设规模的床位建筑面积,新标准的要求比旧标准的要求大,具体如下:旧标准新标准建设规模建筑面积指标建设规模建筑面积指标200-300床80 200张床以下110400-500床83 200-399床110600-700床86 400-599床115800-900床88 600-899床1141000床90 900-1199床1131200-1500床及以上1124.科研用房建筑面积指标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配备可研用房的指标,旧标准按照按每人32㎡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新标准按每人50㎡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

另新标准还要求开展国家级重点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按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每个3000㎡增加相应的实验用房;承担国家、国际重大研究项目的综合医院,应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单独报批。

5.规培用房建筑面积指标旧标准未提及,新标准要求承担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的综合医院,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规范化培训人数,按照1000㎡/个的标准增加培训用房面积,按照10㎡/人的标准增加教学用房面积,并按照12㎡/人的标准增加学员宿舍面积。

6.预防保健用房建筑面积指标旧标准的要求是按照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增加建筑面积,新标准要求是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35㎡。

医院建设标准

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1996年10月3日经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批准发布,并于当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九六标准”)至今已有十年时间。

“九六标准”的发布施行使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批准、规划设计乃至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有了较为科学的标准尺度,对全国综合医院的规划、设计与建设工作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九六标准”施行的十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成长和国民经济发展较快的时期,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

经济基础的增强,必然推动社会事业的发展。

进入21世纪后,卫生事业如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医疗机构如何发展建设,满足以人为本和不同人群、不同层次的要求;抗击SARS的经验教训更对医疗机构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一切都使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医疗机构的建设面临新的挑战。

所以,对“九六标准”进行修订是必要和及时的。

在总结“九六标准”的施行情况和对全国28个省市206所综合医院的现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修订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以指导今后综合医院建设工作。

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编制目的。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发布的,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国家标准,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要求的依据。

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主要适用于新建综合医院项目。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工程会受到原有条件的限制,故本建设标准制定了一些区别于新建项目的相应规定,目的在于增加可操作性。

一般情况下,不提倡建设1000床以上规模超大型医院。

这是对国内外综合医院建设和管理经验的总结,也符合我国的基本情况。

但确需要建设时可参照1000床的指标执行。

利用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综合医院,均应参照本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行)》

1991年1月开始,历时3年多,完成《综合医院建
设标准》的编制工作,于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月开始,历时3年多,完成《综合医院建 设标准》的修订工作,报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审批

1949年
演进过 程
建 国
15年
1964年 提出“控制指标” 1979年 施行“建筑标准”
15年
领导部门: 主编单位: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国家发改委社会事业司 北京市卫生局 中元国际工程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
主要起草人:刘富凯
辛春华 梁建兰
北京妇产医院
中元国际 中元国际
副院长 经济师
研究员级高级建筑师 助理工程师

修订工作的原 则 “九六标准”的现有框架结构是比较合理的,
2692所
12853所
53年间增加了3.77倍
综合医院的地位和任务
承担着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保健四大任务 承担着医疗工作中急、难、险、重病人的抢救治
疗任务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
会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
全国卫生部门综合医院机构、床位、人员情况统计
2000年 全国医院数量(所) 其中综合医院(所) 16318 11872 2001年 16197 11834 2002年 17844 12716 2003年 17764 12599 2004年 2005年 18393 12900 18703 12982 平 均
14、麻风病医院
15、职业病病医院
16、骨科医院
17、康复医院 18、整形外科医院 19、美容医院 20、其他专科医院
(二)医院类别的“合并同类项” :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18版征求意见稿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18版征求意见稿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3)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4)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6)第六章医疗设备 (9)第七章相关指标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

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卫生部关于发布《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的通知((78)卫医字第1689号)

卫生部关于发布《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的通知((78)卫医字第1689号)

卫生部关于发布《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的通知(78)卫医字第1689号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局,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医研究院、北京医院,各直属医学院校:为了加强医院组织建设,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使医院工作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我部委托黑龙江、江苏、陕西、新疆四省、区卫生局,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并在全国医政处长座谈会上讨论修订,经国家计委和国家劳动总局会签上报,国务院已于十正式批准。

现发给你们,请在县以上综合医院试行。

在试行过程中,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贯彻“精兵简政”,挖掘潜力,提高工作效率的精神。

按照新的编制,超编的要精简;编制不满的从大学、中专毕业生中逐年补充,急需的护理员、卫生员、配餐员由劳动部门逐年安排解决。

在职医院人员的调整,由卫生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办理。

补充调整医院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不准拉关系,走后门,安插人员。

一九五六年国务院编制工资委员会和我部联合发布的《医院、门诊部组织编制原则(草案)》同时废止。

《全国医院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和《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草案》与此有抵触者,按这个新编制执行。

附: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为了加强医院组织建设,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使医院工作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根据卫生工作的四大方针、平战结和的原则和精简节约的精神,制定《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此组织编制原则适用于城市综合医院、医学院校的综合性附属医院和县医院。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此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所属医院的具体编制。

定编后,超编的要精简;对于缺额,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根据人员来源和经费增加之可能,逐年补充。

专科医院和独立门诊的编制,各省、市、自治区可参照此组织编制原则另行制定。

一、基本任务医院的基本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政治统帅,以医疗为中心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和承担地方、工矿的卫生预防工作、组织医疗队下农村;进行中西医药科学研究和培养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工作;对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卫生部关于发布《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的通知((78)卫医字第1689号)

卫生部关于发布《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的通知((78)卫医字第1689号)

卫生部关于发布《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的通知(78)卫医字第1689号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局,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医研究院、北京医院,各直属医学院校:为了加强医院组织建设,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使医院工作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我部委托黑龙江、江苏、陕西、新疆四省、区卫生局,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并在全国医政处长座谈会上讨论修订,经国家计委和国家劳动总局会签上报,国务院已于十二月二日正式批准。

现发给你们,请在县以上综合医院试行。

在试行过程中,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贯彻“精兵简政”,挖掘潜力,提高工作效率的精神。

按照新的编制,超编的要精简;编制不满的从大学、中专毕业生中逐年补充,急需的护理员、卫生员、配餐员由劳动部门逐年安排解决。

在职医院人员的调整,由卫生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办理。

补充调整医院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不准拉关系,走后门,安插人员。

一九五六年国务院编制工资委员会和我部联合发布的《医院、门诊部组织编制原则(草案)》同时废止。

《全国医院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和《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草案》与此有抵触者,按这个新编制执行。

附: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为了加强医院组织建设,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使医院工作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根据卫生工作的四大方针、平战结和的原则和精简节约的精神,制定《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此组织编制原则适用于城市综合医院、医学院校的综合性附属医院和县医院。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此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所属医院的具体编制。

定编后,超编的要精简;对于缺额,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根据人员来源和经费增加之可能,逐年补充。

专科医院和独立门诊的编制,各省、市、自治区可参照此组织编制原则另行制定。

一、基本任务医院的基本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政治统帅,以医疗为中心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和承担地方、工矿的卫生预防工作、组织医疗队下农村;进行中西医药科学研究和培养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工作;对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18版征求意见稿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18版征求意见稿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3)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4)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6)第六章医疗设备 (9)第七章相关指标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

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修订版征求意见稿)-2018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修订版征求意见稿)-2018

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PET/MR)
600
螺旋断层放射治疗系统
450
X 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Cyberknife)
450
直线加速器
470
X 线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仪(PET/CT,含 PET)
300
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手术机器人)
150
X 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CT)
260
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教学医院 10
注:学生的数量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实习医院 2.5
第二十七条 承担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的综合医院,根 据主管部门核定的规范化培训人数,按照 1000 平方米/个的标准增加培训用房 面积,按照 10 平方米/人的标准增加教学用房面积,并按照 12 平方米/人的标准 增加学员宿舍面积。
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第三十一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建 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构建舒适、怡人的诊 疗环境。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三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各类用房及配套设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 设防分类标准》(GB500233)中重点设防类(乙类)进行抗震设防,并根据相 关国家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合理采用减隔震技术。 第三十三条 综合医院建筑宜以多层、多层及高层组合形式为主。门急诊楼、医 技楼、住院楼等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第六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 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 设。
第七条 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 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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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医院人员数(万人) 其中综合医院(万人) 所占比例(%)
2000年 16318 11872 72.75 216.67 164.90 75.73 304.63 213.45 70.07
2001年 16197
2002年 17844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平 均 17764 18393 18703
2005年 北京妇产医院 北京妇幼保健院 副院长
主持1.95万m2门诊病房楼改造装修工程的建设工作。
历史的原因和工作的关系,与卫生基本建设 工作,与《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编制、修订 工作------结下不解之缘。
医院的基本概念(辞海)
以防治疾病为主要任务并设有病房的医疗预防机构 门诊部、住院部、及诊疗辅助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 由医、药、护理、检验等技术人员和行政干部分别
75.50 75.18 75.12 74.52 306.73 313.29 318.24
212.69 235.38 235.72 239.66 243.33
69.73 77.32 76.85 76.50 76.46 74.49
全国卫生部门综合医院门、急诊和入住病人情况统计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平 均
全国医院门急诊数(亿次)
8.32
8.39
8.86
9.57 10.64 11.57
其中综合医院(亿次) 5.00
4.96
6.35
6.44
7.18
7.86
所占比例(%)
60.10 59.12 71.67 67.29 67.48 67.93 64.74
全国医院入住病人数(亿次)
2862 3030 3429 3661 4184 4569
关于“九六标准”
从1991年1月开始,30个省市自治区卫生厅 局的基建主管部门参加,北京市牵头,成立专门起 草小组。
在充分利用1989年完成的《全国卫生部门房 屋建设情况调查》资料的基础上,又对全国480所 不同规模综合医院的现状情况进行重点调查,经过 八易其稿,并在全国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专家论 证,最终形成“九六标准”。
较快的时期,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
提高
进入21世纪后,适应现代化建设要求,满足以人为 本、满足不同人群和不同层次的医疗保健需求
抗击SARS的经验教训,对综合医院建设提出了新的
要求
对“九六标准”进行修订是非常必要和及时
修订工作的主要依据
卫生部2003年1月召开“九六标准”修订工作会议 在抗击SARS的过程中,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对300所不 同规模的综合医院,进行现状情况调查 最终确定28个省市206所医院现状情况的有效数据, 作为本次《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修订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
2
1 1
1
900床 1
1000床 1 2
1
2
2
1
1
2
3
3
1
1
1
1
2
1
1
2
2
2
1
2 3 1
2 1 1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修订工作
领导部门: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国家发改委社会事业司
主编单位: 北京市卫生局 中元国际工程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
主要起草人:刘富凯 北京妇产医院 副院长 经济师 辛春华 中元国际 研究员级高级建筑师 梁建兰 中元国际 助理工程师
实践表明,“九六标准”的发布施行,使全国综 合医院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审批、规划设计 乃至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有了较为科学、规范的标准尺 度,对这一时期综合医院的规划、设计与建设工作起 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修订工作的必要性
“九六标准” 施行至今十年时间,跨越“九五”、

五”两个五年计划,是市场经济发育成长和国民经济发展
修订工作的原则
“九六标准”的现有框架结构是比较合理的, 在修订中基本保持不变
通过对206所综合医院调查数据的统计分析, 结合对七年来“九六标准”施行情况的总结后 确定: 对“九六标准”的功能项目、指标数据 进行修改、补充与完善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建设规模
“九六标准”的建设规模分为200床-800床七 种
其中综合医院(亿次) 1996
2100
2577
2727
3108
3394
所占比例(%)
69.74 69.31 75.15 74.49 74.28 74.28 72.41
两表显示:
从2000年~2005年的6年中,综合医院在 机构、床位、人员、门急诊与入院病人等5项指 标在卫生部门医院总量中的比例关系,可以明 确感觉到综合医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承担编制国家《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简称“九六标准”)的调研和起草工作。
2000-2004年 北京儿童医院 副院长
主持3.7万m2新门诊楼与1.35万m2地下停车场 新建工 程、2万m2老门诊病房楼改造装修工程的 建设工作和3万m2北京儿童血液肿瘤中心工程的前 期规划工作。
承担修订国家《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简称 “0六标准”)的调研与起草工作。
10、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11、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 12、卫生监督所 13、卫生监督检验(检测)机构 14、医学科学研究机构 15、医学在职培训机构 16、健康教育所(站、中心) 1养院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卫生院 5、门诊部 6、妇幼保健院(所、站) 7、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206所综合医院分布情况表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200床
2 2
1 3 1 1 1 1 2 1 1 2 1
1 2 1
300床
1
1 1
1 1 2
2
1
1 2 3 1
社会在前进,经济在发展,科技在进步,对医 院各类设施的要求越来越高。
现代医院房屋建筑的基本条件
1、要适应现代医疗、科研、教学、预防保健四 大功能的需要和现代技术设备使用的要求
2、要适应卫生学管理的要求 3、要为病人提供较高质量生活服务和适应病人 心理因素、社会因素的需要 4、要注意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5、要考虑时代的适应性。要预见到将来多种用 途的改造,留有扩建的余地以适应医院设备不断更新 和新业务的发展
11834 12716 12599 12900 12982
73.06 215.56
71.26 222.18
70.92 70.14 69.42 71.26 226.95 236.35 244.50
150.50 168.38 171.34 177.68 183.67
69.82 305.02
75.79 304.44
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分为200床-800床七档,床 位数——“龙头指标” 门诊量按3:1的诊床比确定 综合医院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 行政管理、保障系统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个必须建设 的子项目科研用房和教学用房2个子项目,由是否承 担和承担多少任务来确定
确定了综合医院541项基本房间功能和与之相对 应的3949项面积指标 确定与 7档建设规模相匹配的床均占地面积指标 为109-117m2/房;床均建筑面积指标为60- 64m2/床,可调整增加的幅度面积指标为3m2/床 确定16项单列面积指标
组成各种科室 为居民实行专科的医疗预防工作 同时结合工作进行科学研究和医务人员的培训 按照业务性质,医院一般分为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
医院
医院是我国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人 民群众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主要场所
现在卫生行政部门统计的医院 包 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民族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和护理院 不包括: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和疗养院
医院的范畴
(一)按卫生部现行统计序列
卫生机构(十七类)
医疗机构(七类)
①综合医院
医院(五类)
②中医医院 ③中西医结合医院 ⑤专科医院(二十类) ④民族医院
卫生机构(十七类):
1、医院
2、疗养院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卫生院 5、门诊部 6、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护理站 7、急救中心 8、采供血机构 9、妇幼保健院(所、站)
医院(五类):
1、综合医院 2、中医医院 3、中西医结合医院 4、民族医院 5、专科医院
专科医院(二十类):
1、口腔医院
8、妇产(科)医院
2、眼科医院
9、儿童医院
3、耳鼻咽喉科医院 10、精神病医院
4、肿瘤医院
11、传染病医院
5、心血管病医院 6、胸科医院 7、血液病医院
12、皮肤病医院 13、结核病医院 14、麻风病医院
综合医院的地位和任务
承担着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保健四大任务
承担着医疗工作中急、难、险、重病人的抢救治 疗任务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 会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
全国卫生部门综合医院机构、床位、人员情况统计
全国医院数量(所) 其中综合医院(所) 所占比例(%)
全国医院床位数(万张) 其中综合医院(万张) 所占比例(%)
演进过程
1949年 建 国 1964年 提出“控制指标” 1979年 施行“建筑标准”
15年 15年
1979年 施行“建筑标准”
1994年 完成编制“建设标准”
(1996年施行)
2006年 完成修订“建设标准”
(可望年内施行)
1517年
710年
从上述演进过程,可以看出,从“九六标准” 的发布施行到修订工作的起动,只有七年时间,比 前几个周期缩短了一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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