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行政执法中说明理由制度是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 D ) A .批B .陈述权C .申辩权 D .了解权 2.下列选项中,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是( A )A .房屋产权登B .对公务员的奖惩C .政府规章的适用D .劳动争议的仲裁3.政府对城市居民房屋拆迁行为属于( B ) A .行政征B .行政征用C .行政征调 D .行政规划 4.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事实行为的是( B ) A .吊销营业执照B .销毁盗版音像制品C .户口登记 D .拆迁补偿 5.有权撤销国务院行政法规的主体是( B )A .全国人大B .全国人大常委会C .国家主席D .最高人民法院 6.下列选项中,属于可诉性行政行为的是( C ) A .行政调解B .行政仲裁C .行政不作为 D .抽象行政 7.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的主体是( A ) A .人民法院B .审判委员会C .行政审判庭 D .合议庭 8.行政机关根据其决策和负责体制,分为首长制行政机关和( D )A .合议制行政机关 B .分权制行政机关C .内阁制行政机关 D .委员制行政机关 9.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C )A .3个月 B .6个月 C .1年 D .3年 l0.对行政诉讼判决不服的上诉期限为( B ) A .10日B .15日C .30日 D .60日 11.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 C ) A .过错加违法原则B .过错原则C .违法原则 D .公平原则 l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的,应作出( C )A .维持决定B .确认决定C .撤销决定D .履行决 l3.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C ) A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国人大制定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C .《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 D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制定) l4.行政裁决的主体是( C ) A .行政监察机关 B .行政复议机关 C .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 D .国家审判机关 15.对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事前控制主要是授权控制和( A ) A .程序控制B .行政首长控制C .督察控制 D .检查控制 l6.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是( B ) A .原告B .被告C .第三人 D .人民法院 l7.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的时间是( D )A .15日B .30日C .60日D .180日 l8.一企业没有履行除雪的行政法义务,某政府管理部门雇人替其除雪并责令该企业支付必要的除雪费用。
张立新等与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上诉案
张立新等与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上诉案【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单独行政赔偿城乡建设房屋拆迁【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6【案件字号】(2021)辽行终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杜刚李明李侃【审理法官】杜刚李明李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立新;张立国;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张立新张立国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立新张立国【当事人-公司】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张立新;张立国【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扣押鉴定结论举证责任质证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龙城区政府在获得辽宁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后,在对张立新、张立国使用的房屋、土地实施征收的过程中,强制拆除了张立新、张立国的房屋,该拆除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违法行为,龙城区政府对强制拆除行为给张立新、张立国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龙城区政府向张立新、张立国予以赔偿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行政征收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某区政府为改善市区交通状况,决定征收某街道的居民住宅,以建设新的市政道路。
征收过程中,涉及多家居民住宅,其中乙居民因补偿问题与区政府产生纠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乙居民住宅位于被征收范围之内,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向乙居民送达了征收决定书,并提供了相应的征收补偿方案。
乙居民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中关于补偿金额、安置方式等不符合其合理要求,遂拒绝搬迁。
区政府在多次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决定强制征收乙居民住宅。
乙居民不服区政府征收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征收决定,并要求区政府按照其合理要求重新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法律分析(一)征收决定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本案中,甲市某区政府为改善市区交通状况,建设新的市政道路,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有权依法征收乙居民住宅。
(二)征收程序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本案中,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向乙居民送达了征收决定书,并提供了相应的征收补偿方案,符合征收程序的法律规定。
(三)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本案中,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向乙居民提供了征收补偿方案,但乙居民认为补偿金额、安置方式等不符合其合理要求,因此产生纠纷。
(四)乙居民诉讼请求的法律分析1. 撤销征收决定乙居民请求撤销征收决定,理由是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其合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乙居民对征收决定不服,依法有权提起诉讼。
但撤销征收决定需要证明征收决定存在违法情形。
本案中,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无违法情形,因此乙居民的撤销征收决定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叶文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叶文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6【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5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松马磊马传贤【审理法官】王松马磊马传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叶文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叶文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叶文飞【当事人-公司】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叶文飞【被告】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叶文飞的房屋位于西工区政府发布的《关于王城大道快速路建设工程(西工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确定的征收范围内,西工区政府在没有与叶文飞达成补偿协议也没有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将叶文飞的房屋强制拆除,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据确凿行政复议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叶文飞的房屋位于西工区政府发布的《关于王城大道快速路建设工程(西工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确定的征收范围内,西工区政府在没有与叶文飞达成补偿协议也没有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将叶文飞的房屋强制拆除,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叶文飞上诉称一审判决结果与其诉讼请求部分不符,遗漏判决确认西工区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但是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属于事实行为,确认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与确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只是表述方式上的差异,对叶文飞的影响并无实质区别,况且,本案中西工区政府并未作出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等行政强制行为,一审法院不存在遗漏判决确认西工区政府“行政强制违法行为"部分。
论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政裁决行为
度 适合 中国国情 , 能够有 效解 决拆 迁人 与被拆 迁人 就被拆 迁房屋 的补偿 、 置事 项所产 生 的矛 安 盾. 经分析认 为房屋拆 迁行政裁 决制度 目前主要存在 两方面的 问题 : 一是拆 迁安 置裁决的主体不
明确 , 二是拆迁安置裁决机构的独立性 不强.
关
键
词 :房屋拆迁 ;行 政裁决 ;补偿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天津城 市建设学 院学报 第 1 卷 第 2 6 期 21 年 6 00 月
Jun l fTaj ntue o ra o s ut n o. No2 u . 0 0 o ra o ini Istt fU b n C nt ci V 1 6 n i r o 1 . Jn 2 1
个 阶段 . 只有 房屋 的补偿 、 置问题 达成 了协 议 , 安 妥
善解决了 , 拆迁行为才能顺利地 、 完全地实现. 因此 , 此类民事纠纷 , 实际上是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的一个 后 续行 为 , 是实 现拆迁 许 可行政行 为 的一个 步骤 . () 2 城市房屋拆迁 的补偿 、 安置 民事纠纷 , 是和房 屋 拆 迁 行 为 紧 密联 系 的 .由 于我 国 目前 没 有 区分 公 益拆 迁 和商 业拆 迁 , 以对 城 市房 屋 拆迁 的补 偿 、 所 安
并不 直接 审查 、 处理 当事人 之 间的 民事纠 纷. 因此 , 当 事人 之 间 的民事 权益 , 此种 制度 下得不 到 充分 的法 在
盾. 现对这些问题加以论述 , 并探讨对其完善之策.
1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 决制度是否应该存在
律保护 , 建议设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3 ] .
中图分类号 :F9 . D 2.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83 2 1)203 . 23 ;921 3 8 066 5 ( 00 .120 0 4
最高法发布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这批案件均为2013年1月1日以后做出的生效裁判,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违法建筑拆除,有的反映出个别行政机关侵害当事人补偿方式选择权、强制执行乱作为等程序违法问题,有的反映出行政机关核定评估标准低等实体违法问题以及在诉讼中怠于举证问题,这些行政行为有的被依法撤销,有的被确认违法;同时,也有合法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判决维持,这批案件对于指导人民法院依法履职,统一裁判尺度,保障民生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一)基本案情2007年10月16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向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作出株房拆迁字[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许可期内未能拆迁。
2010年,株洲市人民政府启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
2010年7月25日,株洲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
2011年7月14日,株洲市规划局颁发了株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杨瑞芬的房屋位于泰山路与规划的神农大道交汇处,占地面积418㎡,建筑面积582.12㎡,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
2011年7月15日,株洲市人民政府经论证公布了《神农大道项目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2011年9月15日,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C级。
2011年9月30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修改后的补偿方案,并作出了[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征收杨瑞芬的整栋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
杨瑞芬不服,以“申请人的房屋在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项目建设拆迁许可范围内,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该行为与原已生效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冲突”和“原项目拆迁方和被申请人均未能向申请人提供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为由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上诉人宋赵英诉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宋赵英诉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5【案件字号】(2020)苏01行终7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家明陈辉查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宋赵英【当事人】宋赵英【当事人-个人】宋赵英【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宋赵英【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第三人重复起诉提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02:13:45上诉人宋赵英诉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苏01行终74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宋赵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守燕。
审理经过上诉人宋赵英诉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江浦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192行初117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宋赵英上诉称,1、本诉与1934号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不同。
本诉的案件当事人系宋赵英与江浦街道办事处,而1934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系宋赵英与江浦街道办事处、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显然1934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与本案不完全相同。
2、本诉与1934号诉讼案件的诉讼标的不同。
1934号的诉讼案件,是宋赵英依法确认江浦街道办事处、第三人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系确认之诉,在1934号中,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己经依法判决江浦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行为违法。
李翔与新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纠纷上诉案
李翔与新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纠纷上诉案【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城乡建设房屋拆迁【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7【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14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别志定李娟苗春燕【审理法官】别志定李娟苗春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翔;新县人民政府【当事人】李翔新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翔【当事人-公司】新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肖卫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刘磊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肖卫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刘磊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肖卫红刘磊【代理律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李翔【被告】新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一)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应被确认违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行政赔偿书证举证责任质证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应被确认违法。
涉案房屋位于新县人民政府2018年10月22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内,新县人民政府若需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无直接予以拆除的法定职权。
新县人民政府未履行上述程序直接强制拆除涉案房屋,亦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征收补偿原则。
一审法院确认新县人民政府对李翔涉案房屋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二)因涉案房屋已经被纳入新县人民政府的征收范围内,李翔诉请恢复原状,没有法律依据和现实的可行性,该项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三)新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李翔各项经济损失30.947794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16日拆除行为实施之日计算至赔偿款实际支付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清远市人民政府、李钊玲房屋拆迁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清远市人民政府、李钊玲房屋拆迁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3【案件字号】(2020)粤行终6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纪红玲罗燕黄伟明【审理法官】纪红玲罗燕黄伟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清远市人民政府;李钊玲;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当事人】清远市人民政府李钊玲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李钊玲【当事人-公司】清远市人民政府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温福荣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温福荣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温福荣【代理律所】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清远市人民政府;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被告】李钊玲【本院观点】本案为行政强制纠纷,二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清远市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2018年4月13日强制拆除李钊玲位于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石板村委会古井村房屋(旧宅)的行为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赔偿共同被告第三人反证行政复议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行政强制纠纷,二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清远市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2018年4月13日强制拆除李钊玲位于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石板村委会古井村房屋(旧宅)的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清远市人民政府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具有组织实施征地的法定职责。
同时,根据原审法院作出的生效行政裁定[(2019)粤18行终127号]认定的事实,清远市人民政府在清府办〔2013〕19号《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五条中对征地过程中有关职能部门的分工作出了划分并在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征地单位委托实施征地的具体工作包括将被征收土地清理完毕交付征地单位。
法律宪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某市人民政府。
案由:侵犯宪法权利一、基本事实张某,男,汉族,某市居民。
因不满某市人民政府在公共资源配置方面的不公平现象,于2019年3月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诉,要求政府重新调整公共资源配置,以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
然而,某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张某的申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也未采取任何措施解决张某提出的问题。
张某遂于2019年5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政府侵犯其宪法权利。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市人民政府是否侵犯了张某的宪法权利。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认定(1)张某提交了其向某市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诉材料,证明其提出了申诉。
(2)张某提交了某市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的相关证据。
(3)张某提交了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合法性。
2.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于2019年3月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诉,要求政府重新调整公共资源配置,以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
某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张某的申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也未采取任何措施解决张某提出的问题。
3.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某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张某的申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侵犯了张某的宪法权利。
据此,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政府立即改正错误,在法定期限内对张某的申诉给予答复,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与徐必生等房屋拆迁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与徐必生等房屋拆迁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7【案件字号】(2020)川行终21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旭蒋茜郭毅【审理法官】李旭蒋茜郭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徐必生;舒远碧;成都市成华区危房改造开发办公室【当事人】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徐必生舒远碧成都市成华区危房改造开发办公室【当事人-个人】徐必生舒远碧【当事人-公司】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成都市成华区危房改造开发办公室【代理律师/律所】代应涛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吴天一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刘珂辛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代应涛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吴天一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刘珂辛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代应涛吴天一刘珂辛【代理律所】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被告】徐必生;舒远碧【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成华区政府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可撤销第三人举证责任质证合法性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成华区政府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根据征补条例和四川省征补条例的规定,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房屋征收工作属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模拟搬迁实际上就是房屋征收行为。
本案中,成华区危改办于2013年11月16日发布《房屋模拟搬迁公告》,后委托拆迁公司拆除案涉房屋,应视为受成华区政府委托实施的房屋征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成华区政府系本案适格被告。
综上,成华区政府认为其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李某与万宁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
李某与万宁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7【案件字号】(2020)琼行终3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凌杰泉审判员郭晓欣孔琼【审理法官】凌杰泉审判员郭晓欣孔琼【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某;万宁市人民政府;万宁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李某万宁市人民政府万宁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某【当事人-公司】万宁市人民政府万宁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韩某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某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某【代理律所】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某;万宁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万宁市人民政府;万宁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院认为候鸟嘉园二期红英花园系在未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及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依法不受法律保护,故李某对案涉房屋并不享有合法的物权期待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第三人证据不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候鸟嘉园二期红英花园系在未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及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依法不受法律保护,故李某对案涉房屋并不享有合法的物权期待权。
同时,本案中,截止万宁市政府实施涉案强制拆除行为之日,李某尚未入住××园房,故李某对案涉房屋亦不存在合法的居住权益。
因此,万宁市政府依据万宁市林业局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的第94号《处罚决定》,对候鸟嘉园二期红英花园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对李某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驳回李某的起诉并无不当。
李长红与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等房屋拆迁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
李长红与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等房屋拆迁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6【案件字号】(2019)津行终4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琳王雅晶李瑾【审理法官】刘琳王雅晶李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长红;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天津市红桥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天津市红桥区同义庄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当事人】李长红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天津市红桥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天津市红桥区同义庄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当事人-个人】李长红【当事人-公司】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天津市红桥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天津市红桥区同义庄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长红;天津市红桥区同义庄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被告】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天津市红桥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天津市红桥区同义庄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本院观点】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请求确认二被上诉人“拆毁原告所有的红桥区南安家胡同28号房屋的行为违法",故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是实施拆除房屋的事实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可撤销行政赔偿第三人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7-03 10:49:55李长红与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等房屋拆迁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津行终4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长红。
委托代理人李长忠(系上诉人之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何智能,区长。
委托代理人朱拥军,天津市红桥区司法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红桥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住,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邵公庄大街某某/div>法定代表人于鹏洲,主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1.行政执法中说明理由制度是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 D D.了解权2.下列选项中;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是 AA.房屋产权登记3.政府对城市居民房屋拆迁行为属于 BB.行政征用4.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事实行为的是 BB.销毁盗版音像制品5.有权撤销国务院行政法规的主体是 BB.全国人大常委会6.下列选项中;属于可诉性行政行为的是 CC.行政不作为7.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的主体是AA.人民法院8.行政机关根据其决策和负责体制;分为首长制行政机关和 DD.委员制行政机关9.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CC.1年l0.对行政诉讼判决不服的上诉期限为 BB.15日11.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 CC.违法原则l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的;应作出CC.撤销决定l3.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CC.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l4.行政裁决的主体是 CC.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15.对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事前控制主要是授权控制和 AA.程序控制l6.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是 BB.被告l7.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的时间是 DD.180日l8.一企业没有履行除雪的行政法义务;某政府管理部门雇人替其除雪并责令该企业支付必要的除雪费用..这种行为属于 DD.代执行l9.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其裁决主体是B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D.最高人民法院20.公安医院鉴定伤者伤残等级的行为是在履行 CA.公安机关的职责B.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职责C.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职责D.事业单位的职责二、多项选择题21.以监督的时间为标准;行政法制监督可以分为ABCA.事前监督B.事中监督C.事后监督E.社会监督22.行政诉讼撤销判决适用于 ABCDEA.主要证据不足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C.违反法定程序D.超越职权E.滥用职权2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ABCEA.合议制B.回避制C.公开审判制E.两审终审制24.下列选项中;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是ABCDEA.内部行政行为B.调节民事纠纷的行为C.行政法规、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D.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E.行政仲裁行为25.在下列何种情形下;行政机关可以辞退公务员BCDEB.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C.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它安排D.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l5天E.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30天26.下列选项中;属于被派出机关的是ABA.区公所B.街道办事处27.国家赔偿案件中的受理费等一切费用和开支均由 CDEC.赔偿义务机关负担D.行政复议机关负担E.人民法院负担28.泰州泰安区居民李某在武陵市平阳区经商定居..2008年2月李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武陵市武北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李某不服;遂向武陵市公安局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决定..其后;李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ABCA.泰州泰安区基层人民法院B.武陵市平阳区基层人民法院C.武陵市武北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29.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行为的特征是ABCDEA.服务性B.从属法律性C.裁量性D.单方性E.强制性30.下列选项中;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ADA.乡政府D.市卫生防疫站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l5分31.行政监察:P340;是指国家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纠举、惩戒违法、违纪行为的活动..32.行政关系:P8;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33.行政拘留:P228;又称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34.说明理由制度:P297;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要说明作出该决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制度..35.行政附带民事诉讼:P543;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处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裁决引起的行政争议案件时;根据民事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活动..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36.简述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P43答:信赖保护原则要求: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为一经作出;未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2、对行政相对人的授益行政行为作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轻微违法或对政府不利;只要行为不是因相对人过错所造成;亦不得撤销、废止或改变;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时;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37.简述行政许可的特征..P201-202答:行政许可的特征: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3、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4、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确保财政收入;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38.简述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P411-413答: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1、政府采取的社会、经济措施;造成个别或一部分人特定损失的;国家应予补偿;2、国家合法采取的强制性行为;3、公务合作者遭受损害;国家应予补偿;4、因无过错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害;国家应承担补偿责任;5、其他间接行为所致损害..五、论述题10分39.论我国行政法法源的种类..P28-35答:我国行政法澎湖的种类: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法律;3、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宪法或法律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发布的规章;7、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8、法律解释;9、条约与协定..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40.1997年3月;S市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向韩国大宇株式会社贷款兴建嘉利来世贸广场;并与其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该合同经S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生效..同年10月;嘉利来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外销许可证..韩国大宇株式会社认为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嘉利来公司无权不经抵押权人的同意预售在抵押土地上的新建房屋;为此;韩国大宇株式会社紧急请求抵押合同登记机关S市房地产管理局予以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S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S市房地产抵押办法S市政府制定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土地上的建筑物、附属物包括在抵押期限内的新增部分均为抵押物的一部分”;遂作出决定:禁止嘉利来公司预售抵押土地上的新建房屋..而嘉利来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地产管理法第5l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所以他们有权预售抵押土地上的新建房屋;S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行政决定违法..嘉利来公司遂请求法院撤销S市房地产管理局“禁止预售抵押土地上新建房屋”的行政决定..问题:(1)S市房地产抵押办法是本案的审查对象还是审查依据2分为什么3分答:S市房地产抵押办法是本案的审查对象..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S市房地产管理局“禁售抵押土地上新建房屋”的行政决定;而该行政决定是根据S市房地产抵押办法作出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规定;S 市房地产抵押办法不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依据;而应成为本案的审查对象..(2)本案应如何选择法律的适用2分为什么3分答:本案应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地产管理法;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41.2008年4月;DY市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DY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东营河综合治理工程概算和招标方案的批复文件向DY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东营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DY市规划局经审核;认为DY市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的东营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材料符合用地规划;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为DY市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核发了东营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此行为却遭到利害关系人DY市益方置业集团的申诉..益方置业集团声称早在1996年6月他们就取得了东营河建设许可用地范围内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依法享有对该地段部分土地50年的使用权..益方置业集团认为DY市规划局核发的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东营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为侵犯了益方置业已有的同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于是益方置业集团向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建设厅作出了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益方置业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DY市规划局核发的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东营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问题:(1)益方置业集团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2分依据是什么3分答:益方置业集团具有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益方置业集团属于利害关系人..2被告DY市规划局核发的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东营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合法2分依据是什么3分答:被告DY市规划局核发的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东营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合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预备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而被告DY市规划局在核发本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未履行告知利害关系人益方置业集团的义务;存在程序违法行为..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当事人质证证据标准的是BB.有效性2.以监督是否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为标准;行政法制监督分为国家机关的监督和DD.社会监督3.下列人员中;可以被录用为公务员的是BB.曾因违纪受过行政处罚的4.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DD.不得收费5.下列选项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是BB.某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中行政相对人某股份制企业6.行政许可法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时间不得超过CC.45日7.对行政裁判的执行案件;原则上由AA.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8.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法源是AA.法律9.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手续的法定情形是DD.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0.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AA.少于两人11.行政主体对到期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属于AA.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12.张某因组织聚众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张某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应自获得人身自由之日起的DD.三个月内1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行政监察机关职权的是DD.起诉权14.刘某经某市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后修建了一座高楼并严重影响了李某的通风条件..李某属于该行政许可行为的DD.利害关系人15.某企业向税务局缴纳3万元税款..税务局的行为属于AA.行政征收16.张某对A省B市国税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复议机关是DD.A省国税局17.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 AA.行政关系18.齐某因重大科技发明获得某省人民政府50万元奖励..该行为属于CC.行政奖励19.二审判决的形式包括维持判决和DD.改判20.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行政合同的是BB.专利转让合同二、多项选择题2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包括ABCDEA.国防行为B.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C.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D.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E.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22.户籍所在地为A地、实际居住地为B地的张某在C地制作非法出版物;并经D 地运输至E地贩卖..本案中有行政处罚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在CDEC.C地D.D地E.E地23.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是ABCDEA.行政复议决定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B.行政复议决定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证据C.行政复议决定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D.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E.行政复议决定部分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24.下列选项中;属于应中止诉讼的情形有ABCDEA.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B.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C.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D.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E.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25.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中的“依据”包括ABA.法律B.行政法规26.在造成公民死亡的国家赔偿案中;赔偿费用包括AB A.死亡赔偿金 B.丧葬费27.下列选项中;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包括ABCEA.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B.以偷拍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C.以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E.被当事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28.下列选项中;属于公务员权利的包括ABCDEA.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B.获得工资报酬C.参加培训D.申请辞职E.参加行政诉讼29.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行为的包括ACA.某市卫生局处罚某市林业局C.某市卫生局为某申请人颁发许可证30.下列送项中;属于行政救济的包括ABCDEA.行政复议B.行政诉讼C.信访制度D.行政赔偿E.行政补偿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31.行政补偿:P403;是指行政相对人由于行政主体的合法活动而遭受损失;由国家给予补偿的制度..32.行政诉讼第三人:P492;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而参加他人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3.审计监督:P347;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核、稽查的活动..34.狭义的执行程序:P582;是指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业已生效的行政判决得以实现的程序..35.行政复议:P353;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重新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36.简述行政确认的特征..P180-181答:行政确认的特征:1、行政确认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政确认行为的内容或者目的;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或否定;3、行政确认权是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4、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5、行政确认是羁束性行政行为..37.简述行政相对人的义务..P107-108答: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2、协助公务的义务;3、维护公益的义务;4、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6、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38.简述行政裁决的特征..P263-264答:行政裁决的特征:1、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是民事性质的;且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这是行政裁决的前提;2、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3、行政裁决程序通常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以协商或调解为前置;4、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5、行政裁决具有不可变更力..五、论述题本大题10分39.论述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P295-298答: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1、表明身份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调查或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行为之始;应当向相对人出示履行职务的证明;表明其有权从事该项活动的制度;2、告知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将有关事项告诉相对人的制度;3、调查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一项决定或裁决前;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的制度;4、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经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制度;5、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要说明作出该决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制度;6、辩论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裁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时;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就有关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对质的一种法律制度;7、回避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决定和处理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事项或裁决相应争议时;其工作人员若和所处理的事项或裁决的争议有某种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或裁决时;应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而回避的制度;8、职能分离制度是指为了加强对权力的制约;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和滥用权力;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将行政机关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的制度;9、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应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让相对人知晓有关行政活动的情况及有关信息资料;10、不单方接触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两个以上相对人的、具有相互排斥的事项时;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材料的制度;11、时效制度是指行政行为的全过程或其各个阶段受到法定时间限制的程序制度;12、行政救济制度是指在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时;法律应为其提供申诉或申请复议以获得救济的途径与机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定行政机关对原行政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40.隶属于某市交通局的机动车执法大队认为张某的行为违法;并向张某出具了加盖某市交通局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数额为5000元..张某不服;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前;该机动车执法大队整体划归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问题:1该行政处罚在正式做出前;是否应告知张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分为什么3分答:应该告知..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本案的被告应是谁2分为什么3分答:本案的被告是某市交通局..因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是某市交通局作出的;而不是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41.刘某对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城市管理执法局重新收集了部分证据并提供给复议机关;复议机关根据这些证据做出维持决定..刘某不服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城市管理执法局又将这些证据提交给法院并提交了一些在复议期间没有提交的证据..问题:1复议机关的决定是否合法2分为什么3分答:不合法..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供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有证据;本案中城市管理执法局重新收集的证据不属于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2本案的举证责任主体是谁2分城市管理执法局在复议期间没有提交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证据3分答:本案的举证责任主体是城市管理执法局..因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队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指导性质的行为是BB.国务院发布的XX年产业发展政策纲要2.下列可诉的行政裁决行为是AA.专利评审委员会对专利侵权纠纷的裁决3.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CC.在同一行政审判庭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及其附带的民事诉讼案件4.某工商执法大队集中销毁处理了一批没收的盗版音像制品;这种执法活动属于DD.行政事实行为5.能够体现政府实现国家社会保障职责的行为是BB.行政给付6.下列关于我国行政法法源的表述正确的是BB.行政法规是我国主要的行政法法源7.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行政法性质是 BB.独立的行政主体8.质询体现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某些行政管理行为的C C.质问9.某市政府决定关闭一影响市容环境的屠宰场;并给予受到损失的业主以相应的经济补偿..市政府的这一行为体现了行政许可的D D.信赖保护原则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 C C.三个月内11.下列选项中属于行为罚的是A A.吊销许可证12.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时限是;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 C C.30日内13.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是DD.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14.在我国行政复议中能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但在行政诉讼中只能“参照”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D D.规章15.行政诉讼变更判决适用于B B.行政处罚显失公正16.将行政法制监督分为立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这种划分是DD.以监督的主体为标准17.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受理法院是A A.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18.某政府与城建排污公司协商签订了市政排水除污工程项目合同;该合同具有BB.行政合同性质19.行政复议最主要的审理方式是 D D.书面审理20.某县政府拆迁县城中心一住宅小区出售给开发商牟取利益;该行为已构成行政法上的A A.滥用职权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21.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关系包括ACDEA.行政管理关系C.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关系 D.行政法制监督关系E.行政救济关系22.下列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为有ACDA.学校对严重违纪的学生开除学籍C.电网公司下达配电指标D.卫生防疫站对某水源查封检疫23.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形式有ACA.降级 C.撤职24.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参与权的行为有BC B.在政府部门组织的水价听证会上作为听证代表发言C.在交警处罚时进行申辩25.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ACDEA.享有规章制定权C.所制定的规章需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D.所制定的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E.所制定的规章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监督26.下列有关行政许可的特征有ACDA.行政许可是授益性的行政行为C.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是存在着法律的一般性禁止D.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27.下列属于我国行政征收种类的有BCDB.税款C.排污费D.教育附加费28.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有ACEA.较小数额罚款或警告处罚C.违法事实确凿E.有法定依据29.下列属于行政裁决的有ACA.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奶制品三聚氰胺超标损害赔偿责任的裁决C.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裁决30.行政补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ABCA.行政补偿是行政机关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害B.行政补偿的对象是受到行政管理行为损害的当事人并没有行政法上的特定义务C.行政补偿的。
政府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政事实行为
政府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政事实行为【摘要】城市房屋拆迁活动是一项综合、复杂、系统的活动,它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领域。
政府在房屋拆迁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研究政府的行为,对于规范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保护拆迁人、被拆迁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国家的利益,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房屋拆迁;行政事实行为;违法性;法律救济一、政府拆迁中的行政事实行为概述(一)行政事实行为概念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相对,是行政活动的一种。
它不依赖行为人的意图,不以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但行政事实行为的做出会造成一定的事实后果,该后果具有法律意义。
目前,在我国较大认同的观点认为,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行政事实行为特征1. 行政事实行为为一种客观状态。
行政事实行为一经作出,即表现为一种客观存在,如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过程中,将建筑内的合法财产损坏,这就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行为的后果是实际存在的,不能恢复到行为前的状态,这种行为不能象具体行政行为那样被有权机关撤销或变更,也不存在生效的问题。
2.行政事实行为是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发生的,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后果由行政机关来承担。
3.行政事实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
行政事实行为会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造成事实上的、实际上的影响,而且影响的发生是由于外力作用的结果。
二、政府拆迁中的行为定性政府拆迁是政府依其职权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有两个基本法律关系,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政府与拆迁当事人之间为行政管理关系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城市规划的实施、城市发展和居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工作难度大、问题多,因此离不开政府的干预和管理。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监督,国务院颁布了一些条例,根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榆中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桑梅芳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榆中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桑梅芳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4【案件字号】(2020)甘01行终2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祥礼王海燕王洋【审理法官】刘祥礼王海燕王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榆中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桑梅芳;榆中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当事人】榆中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桑梅芳榆中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当事人-个人】桑梅芳【当事人-公司】榆中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榆中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魏相昆甘肃春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魏相昆甘肃春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魏相昆【代理律所】甘肃春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榆中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被告】桑梅芳;榆中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一般程序基本原则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共同被告第三人视听资料举证责任合法性行政复议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证据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对桑梅芳的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根据桑梅芳提供的视听资料等证据及城关镇政府、榆中县城市执法局的陈述,可以认定城关镇政府直接实施了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榆中县城市执法局予以协助并负责外围警戒。
榆中县城市执法局通过外围警戒协助城关镇政府实施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目的是保障强制拆除行为的顺利完成,属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组成部分,只是与城关镇政府分工不同,故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系城关镇政府、榆中县城市执法局共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城关镇政府、榆中县城市执法局是本案共同被告。
李家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家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9【案件字号】(2020)皖行终11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志强钟祖凤陈默【审理法官】张志强钟祖凤陈默【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家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李家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家来【当事人-公司】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高丽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丽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丽【代理律所】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家来【被告】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李家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据此,只有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能够提起诉讼,而所谓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也限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不宜包括反射性利益受到影响的当事人。
李沛阳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沛阳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5【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11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严勇杨波刘彩霞【审理法官】严勇杨波刘彩霞【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沛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当事人】李沛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当事人-个人】李沛阳【当事人-公司】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代理律师/律所】王某某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某某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某某【代理律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沛阳【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明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本案中,李沛阳要求确认望坛棚改项目东城征收办实施的通州土桥PLUS房屋强制拆迁安置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东城征收办撤销《土桥配租办法》,对李沛阳进行合理安置。
根据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涉案《土桥配租办法》并非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所规定的补偿项目,相应的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当事人协商并自愿签订的协议。
故李沛阳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条件,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沛阳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李沛阳的上诉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张国成等与睢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
张国成等与睢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5【案件字号】(2019)豫行终39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别志定苗春燕王盛楠【审理法官】别志定苗春燕王盛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国成;董玉玲;睢县人民政府【当事人】张国成董玉玲睢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国成董玉玲【当事人-公司】睢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张红伟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红伟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红伟【代理律所】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国成;董玉玲【被告】睢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一)关于睢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英杰是否具备诉讼代理人资格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睢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英杰是否具备诉讼代理人资格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被诉行政行为是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被诉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睢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具体工作,是具体的承办机关,李英杰作为睢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的工作人员,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睢县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睢县人民政府亦提交了委托书等委托手续,符合法律规定,睢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工作人员李英杰具备本案诉讼代理人资格。
(二)关于案涉房屋拆除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睢县人民政府已就案涉房屋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上诉人起诉要求撤销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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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政事实行为摘要:城市房屋拆迁活动是一项综合、复杂、系统的活动,它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领域。
政府在房屋拆迁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研究政府的行为,对于规范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保护拆迁人、被拆迁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国家的利益,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房屋拆迁行政事实行为违法性法律救济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各种关系日益复杂,特别是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个人拥有房屋产权的比重日益提高,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问题。
房屋拆迁的过程是围绕行政主体的许可拆迁决定并在行政主体的主导下通过一系列的行政行为或民事行为去完成和实现的,因而在整个房屋拆迁法律制度中,如何规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以及如何有效地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关注点。
一、政府拆迁中的行为定性
政府拆迁是政府依其职权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有两个基本法律关系,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政府与拆迁当事人之间为行政管理关系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监督,国务院颁布了一些条例,根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可见,有关政府部门
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权具有法定性,其与被管理人形成的拆迁管理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二)拆迁当事人之间就安置、补偿发生的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
房屋的补偿与安置是房屋拆迁的矛盾焦点。
拆迁当事人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民法上自由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
基于以上两个基本法律关系笔者认为政府在拆迁中的行为定性有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二者共同构成了行政行为。
二、政府拆迁中行政事实行为存在的问题
城市拆迁中的行政相关行为有多种,其中争议较大的是房屋拆迁公告行为。
《拆迁条例》有关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据此,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公告属于行政公告的一种。
(一)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的对象
有关拆迁公告理论界存在很多说法,笔者认为,拆迁公告张贴在被拆迁房屋范围内,首先是让被拆迁人知道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配合政府的拆迁行为;其次是提醒拆迁人,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期限等事项实施拆迁;再者让社会公众了解拆迁活动,体现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能。
(二)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的性质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行为,是政府行政主管机关作出的一项重要文书,其性质有人认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有人认为是一种复制器,是将行政机关或依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已经议定或决定的事项在不改变内容的情况下,”复制”成公告,并将其内容予以公示。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公告即公示,它的本质是将有关决定予以公布,让更多的人知道其内容,具有宣传和监督的作用,其本身并不处分决定的内容。
依《拆迁条例》第8条规定,拆迁公告是对”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的一种公示,以便使更多人知道,主要起宣传监督的作用,督促其在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
这种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行使行政权力,但不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其性质应是由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相关行为,而不应该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
三、法律救济
行政事实行为尽管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它毕竟是一种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为。
因此,它可能产生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事实的情形不容置疑。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设计,行政诉讼救济的渠道无外乎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两大类。
(一)行政诉讼救济途径
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人民法院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而对具体行政行为之外的其他诸多行为,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回避了具体行政行为的说法,而将受案范围的标准由”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但由于该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行政事实行为的可诉性,因而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采取的仍是不可诉的态度。
①
(二)行政赔偿诉讼救济途径
行政事实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赔偿的受案范围,但实践中也出现例外情况。
1995年《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可以说在行政事实行为诉讼救济制度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其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对行政事实行为的诉讼救济途径。
在对行政事实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具体方式上,主要有两种:一是附带式,即行政相对人在提起行政复议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二是独立式,即单独就行政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通过对现有制度设计的分析,我们不难概括出我国目前对行政事实行为诉讼救济的态度:首先,在原则上,《行政诉讼法》只调整”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行为”
②,而不包括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
其次,对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四类行政事实行为,则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调整,而对于其他侵害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事实行为,则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③
在去年发生在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的暴力拆迁案件中,拆迁人员破门而入,造成一死一伤的惨剧。
这是拆迁中的行政事实行为的违法性典型案例,这种行为不但没给被拆迁人带来利益,反而侵犯
了其人权。
笔者认为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救济和行政赔偿诉讼救济,追究行政主体的责任。
而这种权利的维护又需要我国法律的完善,需要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中,既是为行政相对人权益保障提供充分的法律救济途径,也是现代行政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注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1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②高松元:《论行政事实行为救济制度的构建》,载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总第44期)。
③虽然《国家赔偿法》并没有明确将这几项行为表述事实行为,但理论和实践界一般认为其实质上就是行政事实行为。
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49页。
参考文献:
【1】陈晋胜:《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
【2】陈晋胜:《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9年2月。
【3】陈晋胜:《行政法专题研究》,炎黄文化出版社,2010年。
【4】杨勇萍:《行政事实行为比较研究》,载于《法学评论》2002年第2期。
【5】高松元:《论行政事实行为救济制度的构建》,载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总第44期)。
【6】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作者简介:郝映璇女 1988年2月山西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