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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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的行使与限制

行政权力的行使与限制

行政权力的行使与限制行政权力是国家机关为实施管理职能所拥有的权力,是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然而,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以确保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本文将从行政权力的行使和限制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使指的是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条件下运用行政手段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和调控的过程。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目的是推动公共利益的实现,保障社会秩序的维护。

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不能随意散发权力。

行政手续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是保障行政公正的前提。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定,经过合法的决策程序,遵循行政程序法的要求。

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遵循法定范围。

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应当严格限制在法定的范围内,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权力,以免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时,行政权力行使中应注意权力的适度,确保权力的合理性和恰当性。

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符合行政目的和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导向,推动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也应遵循行政法制、公正、效率、公开和便捷的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以提供优质的行政服务和公共管理为宗旨,行使权力时需要秉持公正、公平的态度。

二、行政权力的限制行政权力的限制是为了避免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治的需要。

行政权力的限制主要体现在法定性、透明性、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方面。

行政权力的限制应当通过法定性来实现。

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应当依法行使,不能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

法律对行政权力行使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的界限内行使权力。

行政权力的限制应当通过透明性来实现。

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的监督。

公开行政可以增加行政机关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有效遏制行政滥权现象的发生。

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

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

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行政权力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为国家、集体和公民提供服务的一种特殊权力,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行政权力的过度滥用会导致腐败和不公正,给社会带来严重的损害和危害。

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对行政权力进行了严格的监督和控制。

本文将重点探讨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包括法治原则、行政法规和行政诉讼等。

首先,法治原则是行政权力法律控制的基石。

法治原则强调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使权力,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和行政决策的任意性。

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限和程序,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越自己的权限和越权行使权力。

法律对行政权力设置了明确的界限和约束,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法规也是对行政权力进行法律控制的重要手段。

行政法规是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规则,是对法律的细化和具体化。

行政法规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行政法规通过制定具体的规则和标准,明确了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应该如何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行政诉讼也是对行政权力进行法律控制的重要渠道。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

行政诉讼程序严格,审判程序公正,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行政诉讼有效地制约了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行政权力合法性和公正性的保障。

此外,还可以通过行政监察等方式对行政权力进行法律控制。

行政监察是国家机关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行政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一种方式,旨在预防和纠正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现象。

行政监察依法进行,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何确定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

如何确定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

如何确定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引言: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拥有权力与责任。

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的确定,涉及法律、管理、文化等多个领域,是构建行政机关有效运行的基础。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权力来源与运行机制、权力监督与责任追究等方面论述行政机关权力与责任的确定,旨在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权责边界,提高行政机关的运行效能与公信力。

一、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权力与责任法律规定是行政机关权力与责任的依据和基础。

我国行政机关权力与责任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职权法》、《行政复议法》等,这些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权力源泉、范围、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权益,确立行政机关权力与责任的边界。

二、行政机关权力源泉与运行机制1.行政机关权力源泉:行政机关权力的源泉主要包括宪法、法律与行政法规。

宪法是国家行政机关权力的最高依据,法律为国家行政机关权力提供具体的授权和规范,行政法规则是根据法律授权、国家行政机关自身行政管理需要制定的规章。

2.行政机关权力运行机制:行政机关权力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行政决策、行政实施、行政监督三个环节。

行政决策是行政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事项作出决策的过程,行政实施是依照行政决策对具体行政事项进行操作和管理的过程,行政监督则是对行政决策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的过程。

三、行政机关权力监督与责任追究权力监督与责任追究是确保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合法、公正、高效的重要环节。

1. 内部监督:包括组织内部的横向监督和纵向监督。

横向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不同部门、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确保行政机关各级部门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纵向监督是指对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确保权力的垂直运行机制。

2. 外部监督:包括民众监督、媒体监督、司法监督等多种形式。

民众监督通过提供举报渠道、投诉机制等方式,让公众参与行政机关的权力运行,确保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媒体监督通过报道曝光行政机关权力滥用、失职等问题,促进行政机关的规范运行;司法监督通过诉讼程序,对行政机关的错误决策进行纠正和修复。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与行政权力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与行政权力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与行政权力行政法是研究和规范行政行为与行政权力的法律学科,它涉及政府机关的组织形式、运作机制、权力行使和行政行为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行政法中,行政行为和行政权力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制约关系。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具体的行政对象采取的具体行动或做出的具体决定。

它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权力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行使的。

行政机关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来行使行政行为,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

其次,行政行为是具有个体化的特征。

行政行为是针对具体的行政对象,具体的时间、地点和目的而采取的,因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个体性。

再次,行政行为是具有强制性的。

行政机关采取行政行动或者做出行政决定,行政对象一般是有义务履行的,如果不履行可能会面临法律制裁或其他强制措施。

最后,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行政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它能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并对相关各方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

二、行政权力的概念与种类行政权力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设立、行使和管理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力。

它是行政机关的一种组织权力,包括立法权、执法权、审批权、决策权、管理权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行政权力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行政组织权力。

它是行政机关依法设立、组织和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权力,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立、编制、委托和解雇等方面的权力。

二是行政立法权力。

它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决定等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三是行政执法权力。

它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权力,包括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罚和强制执行等方面的权力。

四是行政决策权力。

它是行政机关依法做出行政行为和决策的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裁决和行政处分等方面的权力。

五是行政管理权力。

它是行政机关对社会经济事务进行管理和协调的权力,包括计划管理、财政管理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的权力。

论对行政权力的控制

论对行政权力的控制

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摘要:权力包括公权力和私权力,国家权力则是公权力的主要组成部分。

行政权属于国家权力的一种,其概念源自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权力分配理论,并可追溯至古代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行政专制在许多国家都已初现雏形,并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

而行政专制,尤其是行政首长的独裁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破坏不同权力之间的平衡,损害社会成员的民主自由权利。

关键词:行政,权力,制约一、行政权力的渊源及其发展人们习惯于从权力主体的角度来界定行政权,行政机关依法享有行政权力。

在早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对国家行政事务的管理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进行,行政权力运行的目的被严格控制在建立一个具有同等权利的公民能够安全地自由竞争的社会秩序上,行政权力的内容和范围以及运行程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一个好的政府是管事最少的政府,它的使命只在于保障人们的自由。

由于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传统社会事务范围相对狭小,相对简单化的行政权力也就足以满足社会的需要。

但随着西方在上世纪末尤其是本世纪初的急剧现代化,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社会事务剧增,作为执行法律并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和组织的行政权力的日趋扩张成了必然趋势,其范围也不仅限于维持社会秩序的安全,还更多地从事社会福利、公共服务、经济发展等过去所从未涉及的领域,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产业规模的激剧扩张也要求政府承担许多私人所无法独自完成的经济事务。

行政权力在今天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全方位的影响。

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三者之间的传统界限已被打破,行政机关不仅扩大了自己传统的权力阵地,还逐渐享有过去所难以想象的行政立法权、行政司法权,其权力行使的手段和方式也更加复杂多样。

和立法权、司法权相比,今天的行政权力已变得前所未有的强大。

综上所述,行政权力随着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弱小到强大的演化历程。

行政权力的这种不断扩张的趋势,是其最为典型的外部特征之一。

日益扩张的行政权力,容易导致如下后果:首先,行政权力的扩张与其运行方式的灵活、外部范围的不确定性相结合,极易造成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害。

名词解释行政权力

名词解释行政权力

名词解释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管理职能、实施行政管理所必须具备的法定资格和权限。

它是一种具有强制力和影响力的行政权力。

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不是简单的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公民的自由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公民自由的程度并不是绝对的。

一旦公民行使自己的自由时,侵犯了他人的自由或者公共利益时,这种自由就会成为一种侵权,这种侵权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因此,任何个人都不应该滥用自己的自由。

这种义务来自于一种公共利益,即社会的公共福利。

为了保护公共福利,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限制个人的自由,即权利的限制。

行政权力可以分为制度性的权力和非制度性的权力。

制度性的权力是一些宪法规定的,比如警察、法院和行政执法机构的权力;非制度性的权力是一些其他方面的规定,比如国会的权力。

由于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需求,有不同的经济基础和国际环境,因此行政权力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国家赋予行政权力主要有三种目的,即效率、安全和秩序。

不同的目的决定了不同的行政权力行使方式,其中安全和秩序是行政权力行使的首要目的,其次是效率,最后才是公平。

4.保障权:为了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防止滥用权力,必须有制约和监督权力的机制。

这些机制包括权力分解机制、相互制衡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等。

3.控制权:是权力体系中最重要的权力,它掌握着国家治理过程的方向和节奏,代表着国家权力的根本特征。

控制权意味着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之间权力关系的平衡,是权力正常运转和政治稳定的前提条件。

控制权是行政权力的核心。

5.合理运用权力,首先,要科学认识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避免出现随意性。

其次,要依据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客观规律,做到知事用权。

最后,要有大局意识,讲究执行艺术,权责统一,审时度势,因情施策,量力而行。

依据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客观规律,做到知事用权,知事运权,科学用权,审时度势,因情施策。

最后,权责统一,权责统一的含义是指在实现行政权力的目标过程中,既要把职权和职责有机结合起来,又要在法定的范围内尽职尽责。

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的界定

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的界定

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的界定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是现代国家行政管理中的两个基本概念。

行政权力指的是国家机关或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授予的权限,行使管理和决策的能力。

而行政责任则是指行政机关或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行政权力的界定是指对行政机关或政府部门所具有的权力进行明确的范围和界定,以避免滥用职权和权力过度集中。

行政权力的界定需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第一,法律约束原则。

行政权力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和限制,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这是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基础。

第二,权力分立原则。

行政权力应与立法权力、司法权力相互制约和衔接,实现权力的分立和相互制衡。

这有助于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保障公民的权益。

第三,公共利益原则。

行政权力应以保障公共利益为导向,服务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公共资源的公正分配和社会稳定。

行政责任的界定是指对行政机关或公务员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和规范。

行政责任的界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责任追究原则。

行政机关或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这有助于维护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行政效能。

第二,责任明确原则。

行政机关或公务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明确其责任范围和界限。

这有助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公正公平原则。

行政机关或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应保持公正和公平,并在法律的约束下行使职权。

这有助于确保公众对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信任和支持。

综上所述,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的界定是现代国家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并接受公正的责任追究。

只有在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的界定下,才能建立公正高效的行政管理体系,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和社会进步的可持续发展。

简述行政权力的基本特征

简述行政权力的基本特征

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它是指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管理、监督和调节社会生活的权力。

行政权力的基本特征包括权力性、强制性、公共性和专业性。

本文将对这些特征进行详细阐述,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说明。

一、权力性权力性是行政权力的最基本特征,它是指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个人、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干预和管理的能力。

行政权力的权力性源于国家的主权,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基础。

例如,政府可以制定税收政策,对纳税人进行征税,这就是行政权力的体现。

二、强制性强制性是行政权力的又一基本特征,它是指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强制手段来实现其管理、监督和调节社会生活的目的。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纠正。

例如,交通警察可以对违反交通规则的司机进行罚款、扣分等处罚,这就是行政权力的强制性体现。

三、公共性公共性是行政权力的又一基本特征,它是指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对象是公共利益,而不是个人或组织的私人利益。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不能以个人或组织的私人利益为出发点。

例如,政府在制定环保政策时,必须考虑到环境保护的公共利益,而不能只考虑到企业的经济效益。

四、专业性专业性是行政权力的最后一个基本特征,它是指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过程中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行政机关在制定政策、管理社会事务、监督和调节社会生活时,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例如,卫生部门在制定卫生政策时,需要具备医学知识和卫生管理技能。

总之,行政权力的基本特征包括权力性、强制性、公共性和专业性。

这些特征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基础和保障。

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机关必须根据这些特征,依法行使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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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利
【摘要】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更多运用的是行政权力,但是在某些公益与私益趋同、双方地位渐趋平等的领域中需要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利来解决问题,而行政合同就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利行使行为的最好体现。

行政机关在签订和履行行政合同的过程中享有选择权、监督权、单方变更解除权、单方制裁权。

但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天生不平等的地位使得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
有可能滥用权利,这就需要对其权利加以一定的限制来保证公共和相对人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行政权利;行政合同;权利的滥用
一、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利的体现
(一)行政合同概念及特征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职能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设立、变更、终止双方行政上权利义务的协议。

①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而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正因为行政合同是由行政机关与公民或组织间订立的具有平等性的合同,因此,它具有不同于一般的合同的特性。

行政合同具有双重特性:一方面,它具有行政性,是一种行政行为,是行政权力干预经济社会的新形式;②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之契约精神。

(二)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利的体现
1.行政机关的合同选择权
行政机关的合同选择权是指行政机关选择合同相对方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对于合同向对方的选择,行政机关并不存在相应的特权,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自主选择其认为最为合适的当事人。

这种选择的权利是行政机关所独有的,因此并不同于民事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有的自主的选择权,是行政机关所特有的权利。

2.行政机关对履行行政合同享有监督权与指导权
行政合同的履行必须符合公共利益,行政机关是公共利益的判断者,哪些履行方式最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由行政机关决定。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指导、监督、检查合同相对人切实的履行其合同中所应承担的义务,保证合同得到全面、实际的履行。

在我国的立法中行者机关的监督指导权也得到了确认。

3.行政机关有单方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
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执行公务,实现公共利益。

行政机关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计划或当前社会形势、公共利益的需要,随时中止、终止、变更或解除合同。

而不必取得相对方的同意。

当然,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情况的变化程度决定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种单方的变更和解除权可以理解为在情事变更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权。

4.行政机关的单方制裁权
在合同行使过程中,相对人若违反合同,行政机关可以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相对人单方予以制裁。

行政机关行使这一权力的目的,不仅是处罚违反合同的当事人,更主要的是为了保证公务的实施行政主体享有制裁权。

这种权利不需要通过法院判决来予以行使,而是可以由行政机关直接行使。

它的理论基础在于法律从行政管理角度为保障契约义务必须履行而施加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③当相对人违反合同损害公共利益时,行政主体享有直接制裁的权力。

行政机关的行政制裁权的方式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罚金和解除合同三种形式来实施。

因此这种单方的制裁权便是行政合同中行政权利行使的特殊之处。

二、行政机关行政权利解决途径的建议
(一)首先应科学的界定何为公共利益
可确定的是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必须符合量最广且质最高的标准。

整体上国家利益高于局部利益,局部利益高于其中的某一集体利益,而集体利益又高于个人利益,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衡量。

(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现代社会契约原则上采取主观等值原则,就是当事人主观上愿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即为公平合理。

至于客观上是否等值则在所不问。

[3]行政合同作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手段,决定了合同双
方在地位上并不平等,但是由于行政合同具有合同的特征,又要求双方的权利义务平衡,因此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很有必要的。

(三)公开制度
行政机关应将行政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的过程都公之于众,使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都处于公开透明的阶段。

即使合同需要变更也应告之利害关系人,使得行政权利行使过程透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而且这种公开不仅仅是对相对人的公开,只要是不涉及保密的合同,都可以对社会公开,这样也可以使社会对公务活动予以监督,防止行政权利的不当行使和消极行使。

(四)通知并且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在签订合同以及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相对人,并将理由予以说明。

这就需要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利时,要有充分的事实和理由作为依据,这就使得行政权利的行使更为谨慎。

这也在另一个角度限制了行政权利的滥用。

当然,在告知相对人后应当给予相对人申辩的机会,听取其解释。

在这样有理有据,又充分听取相对人意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利的行使就更有可能向着正当、透明的方向发展。

三、结语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利并且将其与行政权力相区分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在某些公益与私益趋同、双方地位渐趋平等的领域中需要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利来解决问题的原因。

但是因为行政机关天
生地位的不平等性,对其行政权利的限制也成为必然。

我们既要加强对行政权利制度的建构,又要保证对行政机关特权的监管。

只有这样才能在实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目的的同时,维护好公共和相对人双方的利益。

注释:
①石志恒.行政合同的概念[j].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6-10.
②陈章干.行政法学[m].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 249-259.
③余凌云.行政契约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p127.
参考文献:
[1]谢晖.论权利与权力界分及其对我国改革的意义[j].天津社会科学同,1994年,第2期.
[2]石志恒.行政合同的概念[j].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6,10.
[3]陈章干.行政法学[m].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
[4]余凌云.行政契约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5]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6]崔建远.合同法[m].法律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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