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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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利

【摘要】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更多运用的是行政权力,但是在某些公益与私益趋同、双方地位渐趋平等的领域中需要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利来解决问题,而行政合同就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利行使行为的最好体现。行政机关在签订和履行行政合同的过程中享有选择权、监督权、单方变更解除权、单方制裁权。但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天生不平等的地位使得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

有可能滥用权利,这就需要对其权利加以一定的限制来保证公共和相对人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行政权利;行政合同;权利的滥用

一、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利的体现

(一)行政合同概念及特征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职能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设立、变更、终止双方行政上权利义务的协议。①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而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正因为行政合同是由行政机关与公民或组织间订立的具有平等性的合同,因此,它具有不同于一般的合同的特性。行政合同具有双重特性:一方面,它具有行政性,是一种行政行为,是行政权力干预经济社会的新形式;②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之契约精神。

(二)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利的体现

1.行政机关的合同选择权

行政机关的合同选择权是指行政机关选择合同相对方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对于合同向对方的选择,行政机关并不存在相应的特权,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自主选择其认为最为合适的当事人。这种选择的权利是行政机关所独有的,因此并不同于民事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有的自主的选择权,是行政机关所特有的权利。

2.行政机关对履行行政合同享有监督权与指导权

行政合同的履行必须符合公共利益,行政机关是公共利益的判断者,哪些履行方式最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由行政机关决定。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指导、监督、检查合同相对人切实的履行其合同中所应承担的义务,保证合同得到全面、实际的履行。在我国的立法中行者机关的监督指导权也得到了确认。

3.行政机关有单方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

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执行公务,实现公共利益。行政机关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计划或当前社会形势、公共利益的需要,随时中止、终止、变更或解除合同。而不必取得相对方的同意。当然,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情况的变化程度决定变更或解除合同。这种单方的变更和解除权可以理解为在情事变更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权。

4.行政机关的单方制裁权

在合同行使过程中,相对人若违反合同,行政机关可以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相对人单方予以制裁。行政机关行使这一权力的目的,不仅是处罚违反合同的当事人,更主要的是为了保证公务的实施行政主体享有制裁权。这种权利不需要通过法院判决来予以行使,而是可以由行政机关直接行使。它的理论基础在于法律从行政管理角度为保障契约义务必须履行而施加相对人的法律责任。③当相对人违反合同损害公共利益时,行政主体享有直接制裁的权力。行政机关的行政制裁权的方式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罚金和解除合同三种形式来实施。因此这种单方的制裁权便是行政合同中行政权利行使的特殊之处。

二、行政机关行政权利解决途径的建议

(一)首先应科学的界定何为公共利益

可确定的是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必须符合量最广且质最高的标准。整体上国家利益高于局部利益,局部利益高于其中的某一集体利益,而集体利益又高于个人利益,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衡量。

(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现代社会契约原则上采取主观等值原则,就是当事人主观上愿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即为公平合理。至于客观上是否等值则在所不问。[3]行政合同作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手段,决定了合同双

方在地位上并不平等,但是由于行政合同具有合同的特征,又要求双方的权利义务平衡,因此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很有必要的。

(三)公开制度

行政机关应将行政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的过程都公之于众,使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都处于公开透明的阶段。即使合同需要变更也应告之利害关系人,使得行政权利行使过程透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而且这种公开不仅仅是对相对人的公开,只要是不涉及保密的合同,都可以对社会公开,这样也可以使社会对公务活动予以监督,防止行政权利的不当行使和消极行使。

(四)通知并且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在签订合同以及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相对人,并将理由予以说明。这就需要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利时,要有充分的事实和理由作为依据,这就使得行政权利的行使更为谨慎。这也在另一个角度限制了行政权利的滥用。当然,在告知相对人后应当给予相对人申辩的机会,听取其解释。在这样有理有据,又充分听取相对人意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利的行使就更有可能向着正当、透明的方向发展。

三、结语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利并且将其与行政权力相区分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在某些公益与私益趋同、双方地位渐趋平等的领域中需要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利来解决问题的原因。但是因为行政机关天

生地位的不平等性,对其行政权利的限制也成为必然。我们既要加强对行政权利制度的建构,又要保证对行政机关特权的监管。只有这样才能在实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目的的同时,维护好公共和相对人双方的利益。

注释:

①石志恒.行政合同的概念[j].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6-10.

②陈章干.行政法学[m].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 249-259.

③余凌云.行政契约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p127.

参考文献:

[1]谢晖.论权利与权力界分及其对我国改革的意义[j].天津社会科学同,1994年,第2期.

[2]石志恒.行政合同的概念[j].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6,10.

[3]陈章干.行政法学[m].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

[4]余凌云.行政契约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5]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6]崔建远.合同法[m].法律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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