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CEPA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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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

CEPA

一、CEPA具体承诺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广东省境内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

其营业范围为商业零售,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二、国家其它规定1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珠海市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2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珠海市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操作规程》三、对服务提供者的要求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四、对新办企业的要求1 、在广东省境内设立个体工商户;2 、无需经过外资审批;3 、其营业范围为商业零售,但不包括特许经营;4 、其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五、办理程序(一)到珠海市工商局办理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二)到珠海市工商局办理开业登记六、须提供的资料(一)办理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1、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影印件);2、经营者的身份核证文件;3、《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注:(1)字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2字以上汉字)+行业+组织形式组成。

本市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同行业不得同号。

(2)字号名称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办理开业登记(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2)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影印件);(3)经营者的身份核证文件;(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5)《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申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方提交);(6)法律、法规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许可证或书面意见影印件(核对原件)。

注:1、"经营者身份证件",指以下两类情形:(1)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营者,指: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CEPA新协议基本实现香港内地服贸自由化

CEPA新协议基本实现香港内地服贸自由化

CEPA新协议基本实现香港内地服贸自由化作者:苏雯来源:《沪港经济》2016年第01期去年岁末,财政司司长曾俊华与国家商务部副部长王受文在香港签署了CEPA框架下的《服务贸易协议》,进一步对香港开放内地的服务业市场,令内地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

今次的协议为两地多年来在CEPA下持续开放服务贸易的里程碑。

2003年,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了CEPA,对内地与香港经济互动合作、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CEPA为内地与香港经济的更紧密融合、共同繁荣与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和更广阔的空间。

自签署CEPA以来,内地在协议框架下不断扩大对香港服务业的开放幅度,对于巩固和提升香港的国际金融、商贸和航运中心的地位起了积极促进作用。

2011年,中央政府宣示政策,公布在2015年底“十二五”规划期末,通过CEPA新协议,内地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

自此,特区政府一直与商务部就实现这一目标进行磋商和研究。

过去四年,两地每年都签署新协议,扩大CEPA的开放内容,稳步朝着目标前进。

2014年签署的《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广东协议》),以先行先试方式率先在广东实现此目标,亦是内地首次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方式制定的自由贸易协议。

在《广东协议》基础上,双方2015年继续磋商,并于11月27日签署“服务贸易协议》。

在内容方面,《服务贸易协议》进一步加大内地开放措施的宽度和深度,当中包括把大部分在广东先行先试的开放措施推展至在内地全境实施,以及减少负面清单中的限制性措施。

整体上,内地对香港服务贸易开放了153个部门,占全部服务贸易部门的95.6%;就“商业存在”的服务模式,有62个部门对香港实行国民待遇,即内地对香港服务提供商再无特殊限制,实行国民待遇。

此外,在跨境服务和文化及电信领域的正面清单中亦新增了多项开放措施。

在提高投资便利化方面,香港服务提供商在大部分服务贸易部门的投资,其公司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审批将改为备案管理。

请问大陆和台湾签署的ecpa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请问大陆和台湾签署的ecpa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请问大陆和台湾签署的ecpa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请详细些,万分感谢悬赏分:30 |解决时间:2010-1-5 08:54 |提问者:kennidiren最佳答案【1】首先应该明确ECFA,CECA和CEPA的区别你说的这个这个应该是ECFA,即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的原来名称是CECA,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英文简称CECA,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而ECFA,是受CEPA制定而启发的CEPA指的是《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的英文简称,后来加上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所以这3者的关系是:中国大陆和香港、澳门制定了CEPA,注定会有更紧密的经贸关系而台湾为了在经贸关系上不被大陆、港澳、东盟以及日韩边缘化提出制定CECA(类似CEPA),后来这个CECA改称为ECFA【2】接下来看ECFA的内容ECFA是是台湾于2009年提出并极力推动的经济协议或条约。

此协定名称中的“两岸”,系指台湾海峡两岸的台湾及中国大陆。

缘起2010年,条约内容涵盖东南亚国家联盟十个国家及中国大陆、日本及韩国的《东盟加三经济合作协定》将生效。

协定内涵盖的该等国家,将依照条约内容,渐进互相实施免关税的经济策略。

因为台湾无法加入东盟,部分台湾政经人士认为东盟加三将边缘化台湾并危及台湾整体经济。

2009年1月,中国国民党及台湾内多个工商团体开始呼吁执政政府尽速与大陆签署简称“CECA”的综合性经济协约。

赞成此协定的官员及团体成员认为,应尽早协商签署该两岸经贸合作协定,才可以于《东盟加三经济合作协定》实施后,避免台湾遭到被边缘化的经济危机。

他们认为:台湾出口将近四成输出至中国大陆,若《东盟加三经济合作协定》签订导致的东盟国家货品免税进入中国大陆,将让该四成出口大幅减少。

内地与香港cepa服务贸易协议

内地与香港cepa服务贸易协议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内地与香港cepa服务贸易协议篇一:cepa《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附件附件1内地在广东省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①①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nationsprovisionalcentralproductclassificatio n)。

表1对商业存在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负面清单)部门:分部门:所涉及的义务:保留的限制性措施:1.商务服务a.专业服务a.法律服务(cpc861)国民待遇商业存在1.独资设立的代表机构不可办理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法律事务,或聘用内地执业律师。

2.与内地方以合作形式提供法律服务限于:1)在广东省可由内地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派驻内地执业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或由香港律师事务所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派驻香港律师担任涉港或跨境法律顾问。

2)广东省内地律师事务所和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联合经营的,在各自执业范围、权2限内以分工协作方式开展业务合作。

3)在广东省前海、南沙、横琴试点与内地方以合伙方式联营,联营方式按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体规定执行。

3部门:分部门:1.商务服务a.专业服务所涉及的义务:保留的限制性措施:b.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国民待遇商业存在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香港居民可在广东省担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的控制权需由内地居民持有;担任合伙人的香港居民需每年在内地居住且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180天以上;担任合伙人的香港居民应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4部门:分部门:1.商务服务a.专业服务c.税收服务(cpc863)所涉及的义务: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国民待遇商业存在实行国民待遇。

5篇二:内地与香港cepa主要内容内地与香港cepa主要内容一、总体目标和原则《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安排》”)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内地和香港的协议

内地和香港的协议

内地和香港的协议
内地和香港之间有多个协议,这些协议涵盖了许多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协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内地与香港特
别行政区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该协议于2003
年签署,旨在促进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贸合作。

它包括了贸易自由化、投资便利化、服务贸易和金融合作等方面的安排。

2.《香港与内地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 II):该协议于2004年签署,是CEPA的延续和完善。

它进
一步扩大了内地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市场开放,推动了双方的经贸合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
系的安排》(CEPA III):该协议于2006年签署,进一步深
化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经贸合作。

它涵盖了更多的行业和领域,包括了金融、旅游、电讯、法律等。

4.《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防止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
安排》(双重征税协定):该协议于2006年签署,旨在避免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双重征税问题,并加强税务合作。

除了以上提到的协议外,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还有许多其他领域的合作协议,例如教育、文化、旅游等。

这些协议有助于
加强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合作和交流,促进双方的发展和繁荣。

cepa协议

cepa协议

cepa协议CEPA协议(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境外投资促进与保护协定)是指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促进和保护双边投资的协议。

CEPA协议是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法律依据,旨在提供稳定的政策环境,促进双边经济合作,保障投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CEPA协议的背景、内容和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首先,CEPA协议的背景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自1978年以来,中国的经济逐渐开放,外国直接投资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吸引更多的外资,中国政府开始主动签订双边投资协定,以提供更好的投资保护和市场准入条件。

CEPA协议就是其中的一种形式,通过与其他国家签订CEPA协议,中国进一步扩大了对外开放的范围,吸引了更多的外国直接投资。

CEPA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投资保护和争端解决等方面。

首先,市场准入是CEPA协议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协议,中国必须提供给另一方国家与本国企业同样的市场准入条件,保证公平竞争环境。

其次,国民待遇是CEPA协议的重要原则之一。

双方国家对对方国家的企业提供与本国企业相同的待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再次,投资保护是CEPA协议的核心目标之一。

协议规定了对投资的保护措施,如保护投资者的财产权利和合同权利。

最后,争端解决是CEPA协议的重要机制之一。

协议规定了双方在投资争端解决方面的合作程序和机构,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CEPA协议对中国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CEPA协议吸引了大量的外商直接投资。

通过提供更好的市场准入条件,降低投资壁垒,CEPA协议吸引了许多外国企业来华投资。

这些外商直接投资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升级和转型。

其次,CEPA协议提高了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在CEPA协议的框架下,中国企业可以享受到与其他国家企业同样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国民待遇,提高了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再次,CEPA协议促进了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

CEPA & ECFA:从港澳到台湾

CEPA & ECFA:从港澳到台湾

CEPA & ECFA:从港澳到台湾浦东新区2010年综合配套改革方案中提出:“探索参照CEPA框架,扩大对台商开放服务领域”。

一、什么是CEPACEPA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英译缩写。

包括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等系列协议,这些协议在2004年1月1日开始正式生效。

二、CEPA签署背景内地与港澳地区经济关系历来密切,尤其是香港地区。

香港是内地最大的转口基地与第三大贸易伙伴,以及第二大出口市场;而内地已是香港最大的港产品贸易出口、进口及转口对象。

1998年亚洲金融风暴冲击港澳地区,港澳经济大有风雨飘摇之势。

而2001年内地又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港澳地区中介优势将不复存在,这对港澳经济无疑是雪上加霜。

港澳地区有识之士于是不断呼吁建立内地与港澳之间自由贸易区,继续保持自己在内地的影响和经济增长。

2001年11月,香港正式提出两地建立“类自由贸易区”的构想,并得到中央的支持。

CEPA的签署,直接体现了中央对港澳地区的实质支持,有助于港澳地区经济发展,也为中国与东盟签署自由贸易区协议,以及促进与台湾经贸交流、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方面提供了示范作用。

三、CEPA具体内容CEPA的总目标就是贸易自由化,对原产香港、澳门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向香港、澳门开放17项服务行业,分别是管理咨询、会展服务、广告、会计服务、建筑及房地产、医疗、分销服务、物流、货代服务、仓储服务、运输服务、旅游服务、视听服务、法律服务、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

此外,协议提出内地与港澳要在7大领域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包括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透明度、中小企业合作及中医药产业合作等。

以上内容均体现在内地与港澳地区签订的数十个协议或补充协议里。

四、CEPA与国内税收CEPA的实行,并没有给港澳地区提供超越国民的税收待遇,但是给予了超越国与国之间经贸关系的便利,并由此带来了系列税收影响,主要包括两方面:1、积极影响。

中国大陆与香港CEPA中原产地规则的经济效应分析

中国大陆与香港CEPA中原产地规则的经济效应分析

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自由贸易协定的发展掀起了第三次浪潮。

为了促进香港经济的发展,中国内地与香港于2003年签订了CEPA协定(《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两地之间建立了一种新型的自由贸易区。

原产地规则是区域贸易协定赖以存在的基础,CEPA中也制定了相应的原产地规则。

对于正在积极参与自由贸易协定的中国来说,原产地规则是一个日益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本文主要分析了中国大陆与香港CEPA中原产地规则的经济效应,首先界定了CEPA中的原产地规则,接着对CEPA中原产地规则对企业成本、贸易、投资和福利方面的影响做了详细的阐释,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制订和有效发挥原产地规则作用提出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的结论是CEPA相应的原产地规则作为一种重要的贸易管理措施,而且如果运用得当,能够促使区域内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关键词】CEPA 原产地规则经济效应AbstractThe global free trade agreements have been greatly developing since the 1990s for the third time. And in support of Hong Kong’s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Mainland and Hong Kong signed CEPA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between Hong Kong and the Chinese Mainland) which is a new type of FTA in 2003.The rules of origin are the bases of the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to survive, so, CEPA also has its own rules of origin. For China, who is participating actively in free trade agreement, the rules of original producing areas are becoming increasingly important in both theory and practice.This paper focuses on analyzing the effect of ROOs in FTA on the cost of enterprises, trade, investment and welfare, and on the basis of this puts forward some policy suggestions on establishing and exerting effectively the rules of origin.【Key Words】CEPA;The rules of origin; Economic effects目录1.原产地规则概述及CEPA原产地规则 (4)1.1 一般的原产地规则及其判别标准 (4)1.2 CEPA原产地规则的判别标准 (6)2. CEPA自由贸易协定中原产地规则的经济效应分析 (7)2.1 原产地规则对生产成本的影响及CEPA的应对操作 (8)2.2 原产地规则对贸易、投资和福利的影响 (10)3. 结论与启示 (13)参考文献 (17)致谢 (18)中国大陆与香港CEPA中原产地规则的经济效应分析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自由贸易协定的发展掀起了第三次浪潮。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一、货物贸易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对本协议附件1中列明的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本协议附件1是 《安排》附件1表1《内地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的产品清单》的补充。
(二)根据《安排》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制定的本协议附件1中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的原产 地标准载于本协议附件2。本协议附件2是《安排》附件2表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的补充。
2018年12月,内地与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的《货物贸 易协议》。《货物贸易协议》是CEPA升级的重要组成部分,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政策全文协议正文来自补充协议协议正文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前言 为促进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加强双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 经贸联系,双方决定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标 通过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合作,促进双方的 共同发展: 一、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 三、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第二条原则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 贸关系的安排
行政规章
01 政策全文
03 相关事件
目录
02 内容解读
基本信息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是为促进中国内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的 共同繁荣与发展,加强双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联系,双方决定签署的框架性协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 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于2003年6月29日签署并实施。后期又相继签署补充协议及其他相关 协议。

cepa服务贸易协议内容

cepa服务贸易协议内容

cepa服务贸易协议内容
CEPA服务贸易协议内容如下:
1、修订协议将进一步深化内地与澳门服务贸易自由化,加强双方经贸交流与合作,支持及鼓励澳门各界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动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

2、《内地与香港挂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第十一条市场准入一、一方将按照附件4列明的内容和时间对另一方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逐步减少或取消实行的限制性措施。

3、《协议》是首个内地全境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方式全面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自由贸易协议,标志着内地全境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

4、《协议》正文对与CEPA的关系、适用范围、双方义务、国民待遇、最惠待遇、金融审慎原则、保障措施、例外条款、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跨境服务、电信及文化专章、特殊手续和信息要求、投资便利化等分别作出原则性规定。

CEPA下香港与内地经济耦合度与效应分析

CEPA下香港与内地经济耦合度与效应分析

合 提 出 四 点 建议 :一 是 增 强 两 地 政 府 、行 业协 会 和 企 业 的 沟通 与 协 作 : 二 是 减 少 两 地 经 贸流 动 的 制 度 性 障 碍 ,加 速 两 地要 素 双 向 流动 ;三 是 积 极 探 索 两 地 合 作 新模 式 ; 四是 增 强 广 东 和 上 海 先 行 先 试 的 力 度 ,推 动 港 粤 沪 合 作 走 向新 阶段 。 『 关键词1 C E P A 经 济耦 合 正 反 效 应 一 国两 制
E c o n o m i c P a r t n e r s h i p A r r a n g e me n t ,简称 C E P A) ,并 于 2 0 0 4年 1 月 1日正式 实施 。随后 ,在 2 0 0 4 -2 0 1 2
年间接 连签署 了 9个补 充协议 ,力求逐 步取 消两地货 物贸 易的关 税壁 垒和非 关税壁 垒 ,逐 步 实现服 务贸 易 自由化 ,促进 贸易投 资便 利化 ,提高 内地 与香港 之 间的经 贸合作水 平 。C E P A是在 “ 一 国两制 ”原 则 下 ,在 WT O框架 内,由主权 国家与其他 独立关 税 区签 署 的一 种类似 于 自由贸易 区的经贸安排 。 “ 耦 合 ”原 是物 理学 的一个 基 本概念 ,本文认 为 经济耦 合 是经 济体 之 间在贸 易结构 、投 资结 构 、人 员往来 结构 、技 术结构 、制度 结构等 方面经 过 内嵌 、同化 、正 回馈 、互 补均 衡及状 态锁定 等 阶段沿 自由
庶 ’ 拜 亩 2 0 1 4年 第 1期
C E P A下香港与 内地经济耦合度与效应分析 冰
陈德 宁 陈 军 才 何 一 呜
【 摘
要]作 者 首 先 构 建 一 个 关 于香 港 和 内地 经 济 耦 合 的 制 度博 弈理 论 逻 辑 模 型 。 接 着 ,收 集 香 港 与 内地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

CEPA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英文简称。

包括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另外,CEPA(China Electronics Purchasing Association)还是中国电子企业协会采购分会的英文缩写。

签署背景200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安民副部长代表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梁锦松司长,共同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总体目标是: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实施与今后修订的原则是: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顺应双方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需要,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2003 年10月17日,中国商务部副部长安民与澳门特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区政府在澳门正式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六个附件文本。

双方就全部内容达成一致,主要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以及贸易投资便利化三个方面。

2004 年10月27日,商务部副部长安民与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唐英年共同主持召开《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联合指导委员会高层会议,并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4 年10月29日,《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联合指导委员会高层会议在澳门召开。

商务部副部长安民与澳门特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

论香港CEPA原产地规则下的反倾销规避

论香港CEPA原产地规则下的反倾销规避

论香港CEPA原产地规则下的反倾销规避摘要:原产地规则是香港cepa赖以存在的基础。

判断有关货物是否原产于香港以cepa确立的完全获得标准和实质改变标准为标准。

该规则在遵循国际惯例的前提下,又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作了适当调整。

本文介绍了香港cepa中原产地判定标准的主要内容,并分析了该规则下外国规避我国反倾销措施问题。

关键词:原产地规则 cepa 实质改变标准反倾销规避cepa确立的原产地标准cepa附件2在认定哪些为原产于香港的货物时,采用了世界各国(或地区)普遍认同的原产地确认标准,即“完全获得标准”和“实质改变标准”。

(一)完全获得标准cepa附件2第2条规定,“完全获得标准”是指“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其原产地为该方”。

同时第3条具体规定了属于“完全获得”的十种情形。

但是第四条规定了适用完全获得标准的例外,即“下列加工或处理,无论是单独完成还是相互结合完成,凡用于以下规定的目的即视为微小加工处理,在确定货物是否完全获得时,应不予考虑:①为运输或者贮存货物而进行的加工或处理;②为便于货物装运而进行的加工或处理;③为货物销售进行的包装、展示等加工或处理。

”(二)实质改变标准实质性改变标准是指使用进口的原材料在出口国(或地区)内制造、加工的货物,并由于在该出口国(或地区)内的进行的制造和加工程序,改变了它们原有的特征并达到了实质性的改变,则其原产地可认定为该出口国(或地区)。

cepa附件2第4条对第2条第(二)款所称“‘实质性加工’的认定标准”做了具体阐述,采用下列以获得内地和香港一致同意的实质性改变标准:①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

②税号归类改变标准,如果产品加工后在《税则》中税目一级,即前四位数级,且不再在该方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任何改变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的生产、加工或制造,税则归类发生改变,则以使其发生改变的国家(或地区)为该产品的原产地。

③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完全在一方加工所获得的增值额与出口产成品离岸价格(fob)的比值≥30%,同时最后的制造或加工工序在该方境内完成。

CEPA框架下港深与内地教育及人才培养合作的机遇

CEPA框架下港深与内地教育及人才培养合作的机遇

成人 教育 投资举办军事、警察、政治、宗教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除外。 服务
其他
教育 服务
投资举办军事、警察、政治、宗教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及自费出国留学 中介服务机构除外。
CEPA延续了WTO的开放尺度
2003-2013年,CEPA共签署十个补充协议,但对教育服务涉及 不多。真正称得上是教育服务内容的,是2012年补充协议九对香 港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横琴设立独资国际学校的安排,但不具普 遍性和可复制性。
在港澳与内地合作办学方面,即使CEPA没有涉及,也已经有成功 的案例(北师大-浸会;港中文【深圳】)。
香港高校以设立研究院的方式进入内地早在CEPA之前就已经开始 (理大2000年、科大和城大2001年)。
香港高校与内地在人才培养和科研方面的合作早于CEPA之前就已 出现(深港产学研基地1999年)。
初级 2.投资举办义务教育及军事、警察、政治、宗教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除外。 教育 为明晰起见,在广东省前海、南沙、横琴设立独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服务 招生范围除在内地持有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员的子女,可扩大至在前海、南
沙、横琴工作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的子女。 1.设立以内地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中等 2.在广东省前海、南沙、横琴试点独资举办非学历中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教育 招生范围比照内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执行。 服务 3.投资举办义务教育及军事、警察、政治、宗教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除外。
内地与港澳属于不同经济体,因此国家对WTO教育服务贸易的上述承诺 适用于港澳。港澳教育机构进入内地受到很大程度制约。
CEPA协议较少涉及教育服务(前9年)
协议(年份) 协议
(2003)
补充协议一 (2004)

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英文简称。

包括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其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1)两地实现货物贸易零关税;(2)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准入;(3)实行贸易投资便利化。

即:从2004年1月1日起,273个内地税目涵盖的香港产品(涉及食品、药品、纺织品、电子产品等),符合原产地规则进入内地时,可享受零关税优惠;对香港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涉及的行业包括诸如管理咨询服务、会展服务、广告服务、会计服务、建筑及房地产、医疗及牙医、分销服务、物流等个七个部门;关于投资便利,规定大陆将在通关及电子商务等七个领域简化手续以便香港资金更加自由地进入内地。

CEPA 的签署使香港与内地的经贸联系更加紧密,它标志着中国入世后香港与内地经济关系出现历史性的变革。

CEPA的签署使香港与内地的经贸联系更加紧密,它标志着中国入世后香港与内地经济关系出现历史性的变革。

签署CEPA是中国经济一体化战略的重要环节,是构建祖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的“大中华经济圈”的起点,是实质性区域经济合作的第一步,其追求的利益是长远的,造成的影响也将是广泛而深刻的。

按照协议规定,货物贸易方面,由2004年1月1日起,273个内地税目涵盖的香港产品,只要符合原产地规则,都可享有零关税优惠。

这些产品包括部分电机及电子产品、塑料产品、纸制品、纺织及成衣制品、化学制品、药物、钟表、首饰、化妆品及金属制品等;最迟于2006年1月1日前,只要符合CEPA的原产地原则,香港厂商都可经申请享有零关税优惠。

香港特区同意在协议下对所有原产于内地的货品维持零关税,并且不会对该等货品实施限制性贸易法规。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协议一、CEPA协议的简介(1)概念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英文简称。

包括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其中,《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于2003年6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安民副部长代表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梁锦松司长共同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于2003年10月17日由商务部副部长安民和澳门特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区政府在澳门签署。

(2)总体目标和实施原则CEPA协议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实施与今后修订的原则是: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顺应双方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需要,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3)主要特点1. CEPA是一个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协议,内容丰富,领域广泛。

CEPA是内地迄今为止商签的内容最全面,开放幅度最大的自由贸易协议,也是香港与澳门实际参与的唯一的自由贸易协议。

其内容质量高,覆盖面广,在短时间内结束谈判并付诸实施,为内地参与其他双边自贸区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起到了开创性的作用。

2. CEPA既符合WTO规则,又符合“一国两制”的方针。

CEPA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中实行的开放措施完全符合WTO规则。

CEPA签署后,港澳地区仍维持其自由港的地位,也完全遵循了“一国两制”的方针。

同时,CEPA通过各项开放措施,逐步减少和消除两地经贸交流中的制度性障碍,促进了内地与港澳之间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和经济的融合,也符合内地与港澳经贸发展的实际情况。

完善CEPA促进香港与内地经贸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完善CEPA促进香港与内地经贸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完善CEPA促进香港与内地经贸发展的对策与建议香港与内地,在2003年6月29日,共同签署了“关于完善香港与内地的经贸关系的协议”(简称cepa)。

cepa 的顺利实施加速了香港和内地经济的融合,促进了两地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经济的协调发展。

一、cepa主要内容cepa的内容很多,但是最主要的内容则是指内地与香港必须逐步实现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开放化,便利化。

自2004年以来,cepa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一个不断开放的的过程,双边经贸合作迈上了一个新的水平。

二、完善cepa促进香港与内地经贸发展的对策与建议cepa在改革开放之初,只允许部分的货物向内地出口,而且不用交关税。

而现在,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以及中国对外贸易的加强,以及投资合作便利化的深入发展,cepa给香港和大陆的经济互利互惠发展带来了良好的机遇。

为了以后生活、生产用品的互动与互补,我们不要满足于部分商品的交流与合作,我们应该扩大其他商品的合作,为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对策与措施1充分利用cepa已经取得的成果,加快相关产业发展cepa的创立,是在联合指导委员会的安排情况下进行的,其目的是为了加强技术经济间的交流与合作,并设立了专门的负责机构来进行业务的处理过程:第一,提出改革开放不断扩大的方案与计划,如目前双方已经签署的cepa及四个补充协议。

第二,必须全面按照cepa的规定,推动经济的深入发展,而委员会在这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承担者全面落实开放的经济措施,决了cepa 执行中的问题,以保证顺利完成。

目前已经推动修订cepa相关法规规章多达80多个。

第三,cepa为促进港澳与内地全面的经贸合作与互动协调发展,起着带头的作用,务必利用现在的经济成果,促进产业的进一步升级、优化、发展。

三、香港方面:制造业、服务业并举随着cepa的实施,经济和贸易交流的加强,减少和消除香港和大陆的体制性障碍显得尤为重要。

加快商品、人员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流动,是经济发展的趋势,金融危机毕竟在以后还会出现阶段性的爆发,充分利用cepa,对加大经济快速发展有着长远的意义。

CEPA框架下我国内地与港澳信息服务业一体化效应分析——基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

CEPA框架下我国内地与港澳信息服务业一体化效应分析——基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
么样 的制 度范 式 ?对 已经实 施 了 7年 的 C P E A的制 度 进行 效 应 检验 显 然兼 具 理论 与 现 实意 义 。研 究 视 角 的变化 通 常对研 究进 展 的推 进起 关 键 作 用 , 制度 的视 角 研究 信 息 产 业 可能 会 更 有利 于 全 球 化 从 下我 国 “ 十二五 ” 中期 信 息服 务业 的发 展 。 笔 者几 年前 也 曾探讨 过 WT O与 C P E A框 架下 内地 与港 澳信 息产 业 的竞争 合作 … , 文则 试 图从 本 制度 经济 学角 度 , 分析我 国“ 国两制 ” 内地 与港 澳信 息服 务业 一体 化过 程 的制度 效应 , 括 制度 的 一 下 包 信 息 需求效 应 和促进 信 息服 务业 发展 的供 给效 应 。这一 研究 视 角强 调从 制 度 安排 与 制度 能 效来 讨 论 信息 服务业 发 展 中的 问题 。笔者 认为 , 这不 仅是 总结 和促 进 C P 的需要 , EA 也是 实 现 我 国“ 十二 五 ” 信 息 服 务业发 展 目标 的制 度条 件 的需要 。
进出口对经济增长的不 同影响 , 提出进 口比出口对香港经济增长贡献率 更大 以及要进一步扩大眼务 贸易 、 进新 兴服 务业 发展 的观点 ; 促 陈军 才 、 白淑云 (0 6 E 实证 研 究 了粤 港澳 经 济增 长和 经 济 周期 2 0 )8 1
之 间的联 系 , 等等 。这些 研 究 为本课 题提 供 了有益 的基 础 与参考 。 对 CP E A背 景下信 息产 业 的研 究视 角多 种 多 样 , 有 理 论 方 面 的研 究 , 既 也有 实 证 方 面 的研 究 ; 既 有 针对 全 国范 围 的研 究 , 也有 针对 地 区的研 究 。但相 关文 献 检索 表 明 , 关 我 国 内地 与港 澳信 息 产业 有 发展关 系 的研究 , 么是 放在 整个 经 贸关 系 中 , 么 是 分 而论 述 三 地 的信 息 产业 , 之难 脱 就 信 息 产 要 要 总 业 论信 息产业 的窠 臼 , 仅缺少 对 内地 与港 澳信 息产 业一 体化 内 在机 理 的研 究 , 未 能从信 息 产 业全 不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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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CEPA主要内容一、总体目标和原则《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安排》”)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安排》的实施与今后修订的原则是: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顺应双方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需要,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双方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安排》下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具体承诺;双方将通过不断扩大相互间的开放,增加和充实《安排》的内容。

双方同意《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和第16条,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的内容不再适用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贸易。

二、逐步实行零关税政策香港将继续对所有原产内地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内地将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原产香港进口金额较大的273个税目的产品实行零关税。

这273个税目的原产地标准将于2004年1月1日前磋商确定。

内地将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对以上273种以外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但须事先由特区政府核定产品确实在港生产,并由双方核定产品清单和确定原产地标准。

为保证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实施,双方将加强和扩大行政互助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制订和实施严格的原产地证签发程序,建立核查监管机制,实行两地发证和监管机关联网、电子数据交换等措施。

双方将不对原产于对方的进口货物采取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符的非关税措施;内地将不对原产于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关税配额。

双方将不对原产于对方的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如因《安排》的实施造成一方对原产于另一方的某项产品的进口激增,并对该方同类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方可在通知对方后临时性中止该项产品的进口优惠,并应另一方的要求开始磋商,以达成协议。

三、内地进一步向香港开放服务业(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将进一步向香港开放服务业的主要内容管理咨询对除法律、会计、审计和认证等外的其他管理咨询服务业,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

具体注册资本按内地现行《公司法》办理。

会展服务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会展服务。

广告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

会计服务1.对已持有内地执业资格并在内地执业的香港会计师每年在内地的工作时间要求比照内地注册会计师处理;2.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临时开展审计业务时,其申请的《临时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长为一年。

建筑及房地产1.房地产(1)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涉及自有或租赁资产的高标准房地产项目服务;(2)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

2.建筑专业服务允许香港顾问工程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公司。

3.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1)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建筑企业时,其在香港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在内地设立建筑企业资质的业绩,但是,在内地的港资建筑企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的实际人员数量为准;(2)香港在内地投资的建筑业企业可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承揽中外合营建筑项目;(3)凡取得内地建筑企业资质的港资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4)允许香港公司全资收购内地的建筑企业。

医疗及牙医1.内地与香港合资合作举办的医院或诊所聘用的医务人员大多数可为香港永久性居民;2.将具有香港特区行医权的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的最长时间放宽到3年;3.允许香港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的医学专业毕业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已在香港完成了1年的实习期)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凭这两所大学的毕业证书和所取得的合法行医证明,直接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

成绩合格者,可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4.允许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浸会大学的中医专业毕业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香港已经执照行医1年后,报考内地医师资格。

成绩合格者,可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银行业1.降低香港银行和财务公司进入内地市场的资产规模要求:将设立分行和设立法人机构的资产规模要求同时降至60亿美元。

银行可选择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财务公司只可设立法人机构;2.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中外合资财务公司,或香港财务公司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财务公司无需先设立代表机构;3.降低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资格条件:(1)将须在内地开业3年以上的要求降为开业2年以上;(2)在审查有关盈利性资格时,改内地单家分行考核为多家分行整体考核。

证券业1.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可在北京设立办事处,并比照境外证券机构在内地设立代表处的程序办理;2.香港证券专业人员可依据相关程序在内地申请从业资格。

保险业1.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后,无须获得预先批准,可在内地执业;2.对香港保险公司经过整合或战略合并组成的集团,可以按照市场准入的申请条件(集团总资产50亿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的经营历史30年以上以及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批准其进入内地保险市场;3.允许香港居民在获得内地保险从业资格后,在内地执业;4.将香港保险公司参股内地保险公司的最高股比限制从现行的10%提高到15%。

分销服务1.佣金代理服务和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1)允许香港企业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提供佣金代理和批发服务以及设立独资外贸公司;(2)降低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外贸公司和批发商业企业的准入条件:(a)申请设立外贸公司。

香港投资者前三年的年均对内地贸易额降至不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2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贸公司,香港投资者前三年的年均对内地贸易额降至不低于500万美元,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1000万元人民币;(b)申请设立批发商业企业。

香港投资者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降至3000万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降至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5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批发商业企业,香港投资者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降至2000万美元,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3000万元人民币;(3)对香港公司在内地投资提供佣金代理和批发服务不设置地域限制。

2.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1)允许香港投资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零售商业企业;(2)降低香港投资者在内地设立零售商业企业的准入条件。

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零售商业企业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降至1亿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降至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1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零售商业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600万元人民币;(3)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零售企业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在广东省扩大到县级市;(4)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零售企业经营汽车销售,但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5)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中国内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广东省境内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须经过外资前置审批。

其营业范围为商业零售业,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3.特许经营允许香港企业在内地以独资形式从事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另行颁布。

法律服务1.将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内地代表处的所有代表每年在内地的最少居留时间要求缩短至2个月;2.取消香港律师事务所在深圳、广州设立的代表处所有代表的最少居留时间要求;3.允许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4.允许已获得内地律师资格的15名香港律师在内地实习并执业,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5.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内地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在内地律师事务所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6.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

联营组织不得以合伙形式运作,联营组织的香港律师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

物流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相关的货运分拨和物流服务,包括道路普通货物的运输、仓储、装卸、加工、包装、配送及相关信息处理服务和有关咨询业务,国内货运代理业务,利用计算机网络管理和运作物流业务。

货代服务1.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货代服务;2.对香港公司在内地投资设立货代企业(国际货代)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仓储服务1.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提供仓储服务;2.对香港公司在内地投资设立仓储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运输服务1.道路运输服务(1)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货运;(2)允许香港公司经营香港至内地各省之间的货运“直通车”业务;(3)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的西部地区设立独资客运企业,经营道路客运业务。

2.海运服务(1)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以及无船承运业务;(2)允许香港航运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为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签订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3)允许香港航运公司利用干线班轮船舶在内地港口自由调配自有和租用的空集装箱,但须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旅游服务香港公司可以独资形式在内地建设、改造和经营饭店、公寓楼和餐馆设施。

对香港旅行社在内地设立合资旅行社不设置地域限制。

视听服务1.录像、录音制品的分销服务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以合资形式从事音像制品(含后期电影产品)的分销业务,港方可以控股,但股比不得超过70%。

2.电影(1)香港公司拍摄的华语影片经内地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可不受配额限制,作为进口影片在内地发行;(2)香港与内地合拍的影片可视为国产影片在内地发行;(3)对香港与内地合拍电影:(a)允许港方人员增加所占的比例,但内地主要演员的比例不得少于影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b)故事不限于发生在中国内地境内,但情节或主要人物必须与内地有关。

3.电影院服务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以合资、合作方式建设或改造电影院,并允许港方控股经营。

(二)“香港公司”界定标准香港有关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享受《安排》中提供上述服务的优惠:(1)企业应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或其他有关条例注册成立。

(2)企业应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其判断标准为:企业拟在内地从事的业务性质应与其在香港从事的业务性质相一致,并在其在香港从事的实质经营范围内。

企业在实质运营期间,应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申请企业应已在香港注册设立和实质性经营3年以上(含3年),建筑及相关工程、银行、保险业应已在香港注册设立和实质性经营5年以上(含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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