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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赣财预[2007]90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7.06.05

【实施日期】2007.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财预[2007]90号2007年6月5日)

省直各部门:

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改革的要求,我们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2]3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应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五条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预算内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优先保障原则。单位在安排支出预算时,应首先保障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工作正常的运转。

(三)定员定额管理为主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对于基本支出没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基本支出预算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结合单位收支情况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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