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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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网约车新规新细则

北京市网约车新规新细则

北京市网约车新规新细则北京网约车新政5个月过渡期不变机场车站拉活必扣车近日,一段执法视频引起网约车企业和司机的关注,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开展执法检查时,一位执法人员表示,网约车新政过渡期只针对符合条件车辆,外地牌照从事网约车达不到新政门槛,不设置5个月过渡期。

了解到,该视频由媒体于正月初六拍摄。

视频中执法总队第六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西站检查非法运营车辆,一辆河北牌照的“易到专车”被执法人员处罚。

被查司机辩称:“不是有五个月过渡期吗?也没人通知,我以后不拉还不行吗?”执法人员在视频中向这位司机介绍,北京网约车新政设置五个月过渡期是只针对符合北京准入条件的车辆,按照相关规定,外地车不得从事网约车运营。

对于这一违规行为,执法人员对其处以2万元以内的处罚。

今日(2月7日),记者向交通委执法总队相关负责人求证此事,该负责人证实了视频中的执法行动。

但他表示,北京网约车新政的5个月过渡期政策没变。

该负责人称,新政设置过渡期,是为了给专车平台时间去注册、给司机办证,并及时做人员和车辆的调整,以符合在北京运营的条件。

“现在有些司机理解,过渡期就是能随意拉活,没人管,那可不是。

”他说,交通执法总队已经通报了专车运营企业,网约车严重禁止在机场、车站等重点地区揽活拉客,这些地区也是过渡期间交通执法的重点。

“在车站、机场拉客已经影响到周边秩序,我们是一查到就扣车。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委员、新闻发言人容军曾在今年北京市“两会”期间向记者透露,网约车新政缓冲期,得到了企业的积极配合。

在这一期间,机场、火车站等将被严控。

容军表示,网约车新政不会再有变数,监管会参照新政中的细则。

而现在,各大网约车平台正在逐步落地新政细则。

20xx年12月21日,《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发布,延续征求意见稿中“京籍京牌”的要求,即外地人、外地车牌不得从事网约车运营。

另外,从事网约车运营需将车辆登记为营运性质,驾驶员应考取相应资格证书,为此,政策落地设置5个月过渡期。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2012)-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2012)-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2012)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二○一二年三月一日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汽车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配备驾驶人员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

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负责市区的汽车租赁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负责汽车租赁经营企业的内部治安保卫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承租人身份查验及登记制度,指导、监督企业落实租赁车辆安装定位装置等治安防范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依法对汽车租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按照统一规划、数量调控、安全服务的原则,促进汽车租赁业规模化、集约化和网络化发展,完善城市交通运输服务功能。

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之间同城和异地合作,开展预约服务、电子商务等业务。

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共享服务。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制定汽车租赁的经营服务、安全管理等标准,并组织实施。

北京市网约车最新实施消息

北京市网约车最新实施消息

北京市网约车最新实施消息)北京于21日正式发布网约车经营服务地方管理办法。

其中,关于网约车的管理细则中提到,从事网约车的驾驶员需具有北京市户籍,车辆需为北京市号牌,延续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的"京籍京车"规定。

下文是关于北京市最新网约车实施消息,仅供参考!北京市网约车最新消息:北京正式出台网约车管理细则延续"京籍京车"规定在当日发布的《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中,北京官方详列了对于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的许可条件和监管办法。

其中提到,网约车驾驶员须为北京市户籍、取得北京核发的驾驶证件并具3年以上驾驶经历;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出租汽车严重违法信息库等。

在网约车辆资质方面,细则规定,网约车需为北京市号牌且为出租汽车经营者或个人所有的车辆;车辆需安装定位装置及应急报警装置,能实时发送位置信息;应满足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在网约车平台方面,细则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到期经审核合格后可以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

申请公司需在北京设立服务机构,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线下能力;具有车辆检测维护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拥有相应数量的工程技术及运营管理等服务方面的工作人员。

今年,网约车在中国的合法地位首次得到明确。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于10月8日发布了网约车细则等3个政策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并进行了公众意见征集。

据北京市交通委介绍,在征求意见阶段,官方共收到社会公众有效反馈意见建议9246条。

其中近八成集中在网约车车辆资质条件及管理、网约车驾驶员资质及管理、出租汽车数量调控三大方面。

相关部门在综合分析意见之后,在3个政策文件中做出修改总计5处。

对于延续"京籍京车"规定。

对此,北京市交通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作出这一规定是根据治理"城市病"、疏解非首都功能的相关要求。

各地网约车新规实施细则

各地网约车新规实施细则

各地网约车新规实施细则近年来,随着共享经济的兴起,网约车行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然而,由于行业监管不够完善,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安全风险、价格不透明等。

为了规范网约车市场,许多地方都开始实施了新的网约车管理规定。

本文将就各地网约车新规实施细则进行探讨。

首先,北京市的网约车新规实施细则于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

该细则首次明确了网约车司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包括持有北京市市民卡、持有本市居住证、无犯罪记录等。

同时,细则要求网约车平台应对其司机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其信息真实可靠。

此外,该细则还规定了网约车平台和司机的运营要求,如每年至少进行100小时驾驶培训、安装车辆终端等。

这些规定的实施有助于提高网约车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杭州市的网约车新规实施细则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

该细则着重规定了网约车平台应具备的条件和规范要求。

比如,细则要求网约车平台应具备50辆以上的汽车,并在平台上显示车辆的真实照片、行驶证、驾驶证等信息。

此外,细则还提出了网约车平台应定期排查司机违法行为的要求。

这些规定的实施有助于提高网约车服务的透明度和用户体验。

上海市的网约车新规实施细则于2024年11月10日起正式生效。

该细则强调了对网约车司机资质的要求,并对网约车平台进行了分类管理。

细则规定了注册制和备案制两种不同的管理模式,并根据网约车平台的性质和规模进行监管。

细则还规定了网约车车辆标志的设置和司机的服务行为要求。

这些规定的实施有助于提高网约车市场的竞争平等性和服务质量。

综上所述,各地网约车新规实施细则的出台是对网约车行业进行规范管理的重要举措。

这些细则明确了网约车司机和平台的资质条件、运营要求和服务规范等,有助于提高网约车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

然而,新规的执行和监管仍需要加强,以确保其有效实施,并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北京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0.0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北京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的原则,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稳妥推进本市出租汽车改革,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努力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确保城市交通运行有序、城市客运交通协调发展,构建多样化、差异化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推进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融合发展,促进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提升行业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一)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

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构建多样化、差异化服务的超大型城市客运交通格局。

(二)建立总量动态调控机制。

巡游车和网约车要有合理的运力规模与结构。

根据首都功能定位,综合考虑本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空气质量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0最新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0最新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0最新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14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网约车管理细则最新出台(标准版)

北京网约车管理细则最新出台(标准版)

北京网约车管理细则最新出台12月21日,北京市交通委正式颁布了《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下文简称《细则》)。

下文是关于北京市最新网约车消息,仅供参考!北京网约车管理细则最新消息面对严格的网约车新政,各大网约车平台纷纷选择谨慎观望的态度,在正式落地前都忙着调整、规范自己的运营策略以适应新政规定。

而此时向来低调的首汽约车机则已轻松上路,在高门槛的新政面前更显从容、游刃有余,越来越多车身印着首汽约车LOGO、京B车牌的网约车穿梭在北京各大城区的大街小巷当中。

可以说首汽约车的出现,为促进巡游出租车和网约车融合发展,推进巡游车转型升级做出了成功的范例。

自20xx年9月成立以来,首汽约车在互联网+的大潮里,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结合首汽集团成熟的运营管理经验,不断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搭建起覆盖全国33城,拥有千万级用户,运营15000辆网约车的品质约车平台。

首汽约车在选车、选人上始终坚持着自己的高标准、高要求,如今在新政及行业发展趋势下,其优势渐渐浮出水面。

首汽约车在京运营车型均为中档车型以上包括日产天籁、丰田凯美瑞和现代索纳塔等,完全符合新政中对轴距和排量的要求,且在北京的运营车辆均为京B牌照。

驾驶员方面,细则中要求网约车驾驶员须为北京市户籍、取得本市核发的驾驶证件。

在这方面,首汽约车的优势尤其明显,首汽约车的驾驶员此前皆为首汽集团的出租车司机,全部都是本地户籍人口,并且经过严格的调查和筛选,无犯罪、事故记录,平均驾龄超过十年。

驾驶员与车辆全部为京籍京牌,首汽约车已完全符合北京市对网约车行业的准入要求。

首汽约车一直坚持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网约车出行服务,始终与巡游出租车保持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已然成为促进巡游车和网约车融合发展的示范性标杆企业。

北京网约车细则出台首汽约车树行业标杆随着网约车新政的发布及各地网约车管理办法的逐步实施,整个网约车市场正在从以前盲目补贴烧钱的无序状态,渐渐回归到以服务为核心的有序状态。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行业迅速崛起。

作为一种新型的出行服务模式,网约车的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然而,与此同时,网约车行业也面临着一系列的管理难题。

为了规范网约车市场,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权益,北京市以立法的方式对网约车经营服务进行管理。

下面将详细介绍北京市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首先,对于网约车从业人员的准入条件进行明确。

网约车驾驶员需要具备正常驾照、规定年限的驾龄以及无重大交通事故记录等基本条件才能从事网约车服务。

同时,北京市要求网约车驾驶员要接受相关培训,学习道路交通法规和道德规范,以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意识。

其次,对网约车平台进行管理。

网约车平台是网约车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行业的管理者。

北京市要求网约车平台要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具备必要的技术和安全措施,确保平台的信息发布和接单系统的稳定运行,并能够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网约车服务的收费进行规范。

北京市规定网约车服务的收费应当按照里程和时间的综合计费方式进行,不允许进行任意涨价和乱收费。

同时,北京市还规定网约车平台应当公示收费标准和计价规则,方便乘客对网约车服务费用进行核对和监督。

除此之外,北京市还规定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采用明码标价和电子支付的方式进行乘客支付。

这样可以减少现金交易和纠纷发生的可能性,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便捷性。

此外,北京市还建立了网约车投诉举报和纠纷处理机制,确保乘客和驾驶员的投诉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乘客和驾驶员可以通过平台或相关部门进行投诉,相关部门将对投诉进行及时的调查和处理。

综上所述,北京市针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进行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旨在规范行业发展,保护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这些管理措施的出台对于促进网约车行业良性发展,提高市民出行的便利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这也为其他城市的管理者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水平,维护出租汽车的正常营运秩序,保障出租汽车乘客、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乘务员、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调度员和出租汽车乘客以及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含旅游客运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按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区管理处和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税务、物价、劳动、公安、公安交通、技术监督、旅游等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出租汽车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本市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 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提高出租汽车科学管理水平。

第七条本市出租汽车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文明服务。

对经营管理、营运服务成绩显著和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方面事迹突出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检验合格的并符合规定数量的车辆;(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三)有合格的驾驶员,经营旅游客运汽车的还应当有合格的乘务员;(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北京网约车细则全文

北京网约车细则全文

北京网约车细则全文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约车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市在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下,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实现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为乘客提供高品质、个性化出行服务。

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巡游车,遵守巡游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本市网约车的管理和统筹工作。

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运输局)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网约车行业发展政策,具体组织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运输局所属的城六区管理处以及各郊区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交通执法总队(以下简称交通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网约车行政执法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工商、国税、地税、质监、通信、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网信和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委员会应当根据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综合考虑本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空气质量状况、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14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

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

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经营主体 (2)5 经营场所 (2)6 计算机设备 (2)7 租赁车辆 (2)8 租赁服务 (4)9 经营服务考评 (5)附录 A. 7附录 B. 10附录 C. 11前言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常华民、马斌、焦桐敏、杨盛芳、刘雪涛、闫涛、段立莉、洪旗、宋国建。

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租赁经营服务的规范性要求,包括对经营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设备、租赁车辆、租赁服务的要求与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以下统称汽车租赁经营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T 18344—2001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租赁车辆 rental car汽车租赁经营者合法拥有的用于租赁经营的车辆。

3.2承租人renter与汽车租赁经营者订立租赁合同并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租赁服务的自然人、法人等消费者。

3.3担保人guarantor当承租人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时,按合同约定代为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第三者。

3.4营业门店(营业站点)rent-a-car/car rental汽车租赁经营者开设的为承租人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营业场所。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60号令)、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第63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结合黑河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城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下,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与个体经营者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在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网信、公安、市场监督、商务、发改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审核批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在黑河城区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取得市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已取得企业注册地线上服务能力的认证结果和线下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黑河城区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北京市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在提高乘客出行便利性的同时,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竞争公平性,加强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打击非法运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实施细则。

细则明确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网约车驾驶员和乘客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的责任和义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的主要责任是对接乘客与驾驶员,在提供预约服务的同时,还需提供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以及乘客行程和费用明细的查询服务。

平台公司还需要对驾驶员进行管理,保证驾驶员具备合法从业资格、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服务态度等方面的要求。

平台公司还需要建立安全评估机制,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并进行相关记录和报送。

二、网约车驾驶员的条件和要求网约车驾驶员需要具备合法驾驶证和相应年限的驾驶经验,并且没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记录。

驾驶员还需要接受平台公司的培训并通过相关考核,了解运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和服务礼仪等要求。

同时,驾驶员还要保持车辆清洁和良好的服务态度,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和舒适的出行环境。

三、乘客的权益和义务乘客有权享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包括提供准确信息、安全、舒适的出行环境,以及明确的费用结算和投诉渠道等。

乘客有义务提供准确的上下车时间和地点,并尊重驾驶员的权益和劳动成果。

同时,乘客还需要配合平台公司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措施,共同营造和谐的乘车环境。

四、监督与处罚细则明确了监督与处罚的机制和措施,对驾驶员和平台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如驾驶员违反运营规范,将面临罚款、暂停服务甚至终止合作的处罚;平台公司如果未对驾驶员进行规范管理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调查工作,也将面临罚款、停止服务等处罚措施。

细则的出台将有效规范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提高乘客出行的质量和安全性。

北京网约车细则全文

 北京网约车细则全文

北京网约车细则全文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约车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市在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下,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实现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为乘客提供高品质、个性化出行服务。

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巡游车,遵守巡游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本市网约车的管理和统筹工作。

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运输局)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网约车行业发展政策,具体组织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运输局所属的城六区管理处以及各郊区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交通执法总队(以下简称交通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网约车行政执法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工商、国税、地税、质监、通信、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网信和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委员会应当根据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综合考虑本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空气质量状况、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系统条例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系统条例

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6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5月18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3月29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水平,维护出租汽车的正常营运秩序,保障出租汽车乘客、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的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乘务员、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调度员和出租汽车乘客以及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含旅游客运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按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区管理处和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税务、物价、劳动、公安、公安交通、技术监督、旅游等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出租汽车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本市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 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提高出租汽车科学管理水平。

第七条本市出租汽车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文明服务。

对经营管理、营运服务成绩显著和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方面事迹突出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检验合格的并符合规定数量的车辆;(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三)有合格的驾驶员,经营旅游客运汽车的还应当有合格的乘务员;(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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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时间:2016-12-22 浏览次数:433各有关单位: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6年12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约车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市在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下,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实现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为乘客提供高品质、个性化出行服务。

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巡游车,遵守巡游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本市网约车的管理和统筹工作。

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运输局)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网约车行业发展政策,具体组织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运输局所属的城六区管理处以及各郊区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交通执法总队(以下简称交通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网约车行政执法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工商、国税、地税、质监、通信、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网信和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委员会应当根据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综合考虑本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空气质量状况、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

开展出租汽车总量规模评估,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出具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车辆许可条件第七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线下能力;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公安、税务、质监、通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等级保护要求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和相应数量的工程技术、投诉处理及运营管理服务方面的工作人员;(四)具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市户籍;(二)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五)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六)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七)从事过巡游车服务的,未被列入出租汽车严重违法信息库;(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市号牌且为出租汽车经营者或个人所有的车辆(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非营运车辆不得从事网约车运营),满足本市最新公布实施的机动车排放标准,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二)5座三厢小客车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含新能源车),排气量不小于18升;7座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 0升、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三)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备行驶记录功能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能向本市有关部门监管平台和公安机关实时发送位置信息,并向公安机关实时发送报警信息,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及公安部门相关标准要求;(四)车辆需配备具有网约车平台服务端、计程计时、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五)车辆所有人同意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六)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已经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网约车经营服务申请办理流程第十条在本市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交通委运政业务窗口(以下简称业务窗口)向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4.具备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说明材料,包括:(1)技术研发和维护部门架构及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技术能力证明及工作合同等材料;拟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协议,服务器托管协议或互联网接入协议;平台软硬件及最大处理能力、数据库最大存储能力等情况说明;(2)面向乘客和驾驶员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说明;(3)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功能设计、工作制度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4)提供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库具备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数据接入本市有关部门监管平台连通性测试报告;(5)网络应用、数据等所有服务器机房地址、接入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等情况说明;(6)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及测评报告;(7)网络安全防护水平、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满足通信行业网络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8)具有完备的用户真实身份认证管理制度、措施,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措施和数据跨境流动情况说明;(9)网络服务平台后台的用户信息、日志记录、留存技术措施,有害信息屏蔽、过滤等安全防范技术措施的说明材料;(10)为依法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的说明材料;(11)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文本、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文本、应急处置预案文本,企业保证服务质量、信息和数据安全的承诺书;(12)网上内容处置能力证明材料,网约车平台是否具备信息发布、评论跟帖、动员能力的群组等功能的情况说明;企业保证不应用网约车平台发布有害信息,不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承诺书;(13)企业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业务模式的详细描述,包括企业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文本、企业是否设立资金池、是否为用户开立支付账户等情况的说明;国家有关部门对上述要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5.在本市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及相应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6.建立网约车服务评价体系的说明材料,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7.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出后,运输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在业务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

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运输局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经审核合格后可以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

第十二条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本人通过网络登录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向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填报个人信息及相关承诺材料。

(二)接到申请后,运输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出具《审核结果告知书》,申请人可自行查询、下载、打印。

(三)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按照《审核结果告知书》上的要求,持相关材料到指定的考试机构办理考试相关事宜。

考试成绩公布期限为考试后4个工作日,申请人可登录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查询考试成绩。

(四)考试合格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运输局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办理期限为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在本市为个人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驾驶员、车辆入网运营意向书。

(二)申请人委托协议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业务窗口向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网约车运输证件申请表;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3.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运营意向书;4.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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