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56条
略论合同无效法律后果
略论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8-207-01摘要无效合同制度的宗旨在于对严重违背法律价值取向的当事人意志予以否定,使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因此,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便应溯及地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56条)。
唯对于己经部分或已经履行的以无形给付为特征的继续性合同例如雇工合同,租赁合同等,无效的溯及力可能导致给付人无偿付出或难以客观计算给付人的给付等复杂后果。
为此,在此情形宜令无效后果向后发生。
关键词合同无效后果合同中的纠纷解决条款,仅指向可能出现的包括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纠纷在内的各种纠纷,既为必要也与合同的其他部分相对独立,实际上相当于当事人另行订立的一个合同。
故此种条款本身不因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合同法第57条)。
须注意的是,所谓“不影响”仅指此类条款不会由于合同无效的原因而无效,并非说凡是纠纷解决条款全部有效,纠纷解决条款是否有效需要单独认定。
例如,当事人约定排斥司法权,规定合同出现纠纷时,提交某人处理,任何一方不得提起诉讼。
即使合同本身有效,此纠纷解决条款也属无效。
此外,合同部分无效而不影响其他部分的,说明其他部分具有可以独立存在的相对独立性,故也不为无效(合同法第56条)。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合同而取得的利益和负担的不利益便丧失法律上的依据,因此法律上还需将此利益进行平衡。
以合同所处的阶段不同,分述如下:1.对合同尚未履行部分,当事人不得请求履行,另一方也无需履行。
若当事人仍然为履行则如何?对此,若履行行为本身触犯其他法律,则依据该法追究其责任;若其他法律并无规定,则即使禁止履行实际上也无法操作,视为赠与,使履行人丧失返还请求权。
2.在合同已经履行部分,当事人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负有返还义务为应有之意。
作为变通,对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合同法58条)。
此种财产返还请求权的性质依情况和财产性质不同宜分为原物返还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两种,分别适用返还原物和不当得利有关规定。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什么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什么?一、合同无效追溯既往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由此可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其结果是该合同自始无效。
这就是合同无效的溯及既往的效力。
无论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还是相对无效的合同,均是如此。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而其他能够独立存在的部分的内容仍符合有效要件时,那么无效部分被确认无效后有效部分继续有效,但其前提是有效部分能够独立存在,其与无效部分并无牵连关系,如果确认合同部分无效将影响有效部分的效力时,合同仍应当全部无效。
)如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金担保条款时,若约定定金的比例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20%时,则超过部分无效,而并非是定金条款全部无效。
此即为合同部分无效。
又如行为人为倒卖金银而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内容在性质上已根本违反了法律规定,因而应确认整个合同无效。
二、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认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面的条款的效力。
”该条款表明,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而失去其效力。
“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主要包括如下儿种形式:一是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仲裁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
我国对合同争议采取或裁或审制度,仲裁条款有排除诉讼管辖的效力。
二是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是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
四是法律适用条款。
五是关于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
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全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自治的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修改、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应当自主确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其他条款。
第四条【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和诚信。
第六条【保护国家利益原则】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的设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第七条【善意信赖原则】善意第三人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不受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变更、撤销。
第八条【期限】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活动的期限从合同订立、诺告、履行、承认、确认、消失、索赔办理等行为的发生时起算。
第九条【排除违法条款】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条【合同格式】法定格式的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当按照法定范本。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对于未约定成立时间,应当自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
第十三条【要素】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包括订立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 有相互的意思表示; 2. 有明确的标的; 3. 合同内容合法。
第十五条【预交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以买方尚不拥有的物物担保的方式提供给买方预交货物,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预交货物;预交货物应当具体生产、准备或者划分。
第十六条【约定期限】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
第十七条【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的,按照约定的事物履行期限确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确定。
无效合同的情形与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的情形与法律后果无效合同的情形(一)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五、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稳妥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15、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
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16、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合同的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变更、终止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诚信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不得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恶意拖延履行合同义务,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合同的要件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三)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四)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变更或者约定其他条款。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过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表示意思的真实性当事人应当对其表示的意思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广告作为要约广告是指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发布的,以介绍、宣传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宣传行为。
广告作为要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性能、质量、价格、销售方式、履行条件等内容;(二)可被广告收件人接受;(三)广告中所述内容构成要约;(四)广告中的内容不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要求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特定程序订立合同的,按照其规定办理。
第十条不当得利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利益,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该利益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损失。
合同法撤销权
合同法撤销权合同法中的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1.撤销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行使必需依必然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不同,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生效的法律关系。
此种撤销权冲破了合同相对性,其效劳扩及到了第三人,而且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债务人清偿债权的清偿能力。
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并无扩及到第三人、,其目的也是为了排除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有以下条件:(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能够到期,也能够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1)舍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而且受让人明白该情形。
其中第(3)种处分行为不但要求有客观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还要求有受让人明白的主观要件。
当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债权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期限限制。
撤销权自债权人明白或应当明白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上述规定中的"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成效。
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民间借贷合同模板集锦10篇
民间借贷合同模板集锦10篇民间借贷合同篇1《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但因合同无效将导致社会或者当事人利益遭受损害,因此,当事人必须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使之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特点,借贷合同无效后,一般要承担如下后果:(一)借款人返还借款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返还财产并不是违反民事义务所直接产生的法律后果,它的存在也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主观状态予以否定性评价的表现。
因此,返还财产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即无论当事人对缔结合同是否有过错,依据无效合同取得、占有的财产因无合法根据,都应当返还对方。
换言之,即使是无过错一方占有了对方财产,也应当返还给对方。
所有物的返还,是以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能够返还为条件。
因为民间借贷合同主要以金钱为标的,故返还借款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之情形。
因此,针对无效借贷合同而言,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尚未履行,则不得履行。
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已经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借款。
(二)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
过错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过错,有单方过错和双方过错,无效借款合同的损害赔偿,也适用过错相抵原则。
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将给当事人带来损失,这里的损失,一般指贷款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息损失,如果有其他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其他损失的责任。
如果贷款人已经提供借款,返还借款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借款人应当赔偿损失;如果贷款人实际未提供借款,但合同无效是借款人过错造成的,则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如果合同是双方过错造成的,则由双方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略论合同行为的效力——兼评《合同法》第三章
略论合同行为的效力——兼评《合同法》第三章
作者:张谷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56条后段“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据此,《民法通则》将不完全具备此等要件之表意行为分别称为“无效民事行为”(58条)和“可变更或可撤销之民事行为”(59条)。(注:我国民法上,以民事法律行为指称合法的表意行为,此外的表意行为则称为民事行为。有学者指出:“合法性只是在确定已经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时才有意义,但合法性并不构成法律行为的要求。否则,既认定法律行为以合法性为要素,又提出无效的法律行为,这无论如何是说不通的。”“我国《民法通则》特创新‘民事行为’的概念……作为一种新的尝试,虽有一定意义,但仍未能根本解决理论上的矛盾,与单行法规也有很大的差异。如合同行为被公认为最普通最常见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但各经济合同法规中又使用了无效经济合同的概念。因此,在实践中,尤其在涉外关系上,会产生名词歧义的问题。这都是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徐开墅:《民法通则概论》,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100页,注①)。这种尴尬, 也是合同法无法避免的,因为人们普遍承认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若以法律行为必为合法,则“无效合同”,即当绎为“无效之双方合法的表意行为”。为避免由此而引起的概念上的混乱,本文在传统民法学的意义上使用“法律行为”概念,仅以之指称表意行为。)现行《合同法》未设合同行为(注:合同有三义:合同行为、合同书、合同债的关系。《合同法》第三章为“合同的效力”,规定的是合同行为的效力问题。只有依法有效成立的债权合同,才能在当事人间形成合同债的关系,合同之债的效力则主要规定于《合同法》第四章和第七章。)有效之一般规定,依据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关系,《民法通则》之规定,对于合同——双方行为自当适用。
浅谈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后果
浅谈无效合同的情形及后果合同无效的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而言:(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
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
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
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2021司法考试合同法选择题
2021 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合同法部份)选择题3 潘某去某地旅行,本地玉石资源丰硕,且盛行“赌石”活动,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大。
潘某花5000 元向某商家买了两块原石,切开后觉察其中一块为极品玉石,市场估价上百万元。
商家深觉不公,要求潘某退还该玉石或补交价款。
对此,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B 商家可基于公平原那么要求潘某适当补偿C 商家可基于重大误解而主张撤销交易D 商家可基于显失公平而主张撤销交易解析:A 项:“赌石”活动在该地盛行,那么潘某与商家明确知悉赌石的相关活动规那么,购买原石后自大损益。
因此,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
因此,A 项正确。
B 项:公平原那么是指在订立合同时要依照公平原那么确信两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敲诈;依照公平原那么确信合同的风险;依照公平原那么确信违约责任。
潘某与商家在订立原石生意合同时知悉“赌石的”相关规那么,因此不能够基于公平原那么要求潘某补偿,所以,B 项错误。
C 项:《合同法》第54 条规定:“以下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同时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意见》第71 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熟悉,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能够认定为重大误解”,潘某与商家订立生意合同时,两边对交易的性质没有产生误解,而且两边事前约定损益自大。
因此,商家不能够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交易。
因此,C 项错误。
D 项:《合同法》第54 条规定:“以下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潘某与商家订立合同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并未显失公平。
因此,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此题正确答案为A。
考点:合同的订立11 清风艺术馆将其收藏的一批古代名家绘画扫描成高仿品,举行了“古代名画精品展”,并在入场券上以夺目方式提示“不得拍照、摄影”。
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模拟题含答案
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模拟题含答案2017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模拟题含答案建造师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执业注册人员,下面是店铺整理的2017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模拟题含答案,大家快来测试吧!1[单选题] 根据《物权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不动产,是为了( )的需要。
A.宪法B.国家利益C.公共利益D.国家安全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C项正确。
2[单选题] 关于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地下管线资料B.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C.应当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D.应当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包括地下工程在内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本题中,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属于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
故C为正确选项。
3[单选题] 甲、乙双方订立的合同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效合同,则该合同自( )时起不具有法律效力。
A.合同订立B.合同生效C.当事人提起诉讼D.法院判决生效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故A为正确选项。
4[单选题]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下列招标、投标、评标行为中正确的是( )。
A.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B.投标人的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其调整C.招标文件采用的评标方法不适合的,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有权作出调整D.招标人有权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第49条规定:“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0条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新版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新版导语: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目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中,规定了关于合同订立的相关内容。
我们都知道,合同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也贯穿着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深入理解和探讨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相关内容,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有益的。
好的,我们开始深入了解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让我们来看看这条法律的具体内容。
该条规定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义务和原则,其中包括认真履行合同订立的必要程序、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义务等等。
这意味着,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当事人必须要遵守基本的合同规则,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这一点对于商业活动的规范非常重要。
让我们来思考一下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意义和作用。
作为一条关于合同订立的法律规定,它不仅是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进行规范,更是对整个社会生活中合同行为的规范。
它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合同订立的公平和合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经济交易的顺利进行。
我们可以说,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存在和实施,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经济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接下来,让我们来深入思考一下,民法典第五十六条对我们个人和社会的意义。
对于个人来说,这条法律规定提醒了我们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细节、诚实守信,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当中。
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这条法律规定为商业活动的规范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支持,促进了商业合作的健康发展,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
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第五十六条对于个人和社会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让我们来民法典第五十六条在合同订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规范了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基本义务和原则,维护了合同订立的公平和合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交易的顺利进行。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深入理解和遵守这一法律规定,做一个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好公民。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对于合同订立的规范、个益的保护、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合同法释义:第五十六条
合同法释义: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释义】本条是对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效力的规定和对合同部分无效的规定。
无效的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何时开始无效呢?本条明确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将导致该合同自始无效。
所谓的自始无效,就是指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溯及既往,从合同成立之时就无效。
本条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也是一致的,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由此可见,被确认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而不是从确认无效时起无效。
特别是对无效合同来说,因其内容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当事人即使事后追认,也不能使这些合同生效,更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事行为无效包括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
民法通则第六十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同样无效的合同也可分部分无效的合同和全部无效的合同。
本条对部分无效的合同作了规定。
部分无效的合同就是指有些合同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的合同。
如某一买卖合同标的物超过了国家限制性的规定,则超过的部分无效,但整个合同效力继续存在。
合同的部分无效可以是量上的部分无效,也可以是质上的部分无效。
所谓量上的部分无效是指合同有一部分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的,可以将范围之外的部分确认为无效。
如买卖合同的标的数量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数量,则超过部分无效,在法律范围内的部分仍然有效。
所谓合同质上的部分无效是指合同的内容是由各种不同的条款组成的,而可以将其中的一个条款或者数个条款确认为无效。
如当事人约定的法律适用条款违反了中国法律的规定,那么该法律适用条款无效,但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本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这规定包含了以下两层意思:1.如果认定合同的某些条款无效,该部分内容与合同的其他内容相比较,应当是相对独立的,该部分与合同的其他部分具有可分性,也就是本条所说的,合同的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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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56条篇一:人大校《合同法》(第二版)XX年7月考前练习题《合同法》(第二版)XX07考前练习题一、辨析题1.供电人因用电人违法用电原因需要中断供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供电人可不必承担责任。
解答: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180条的规定,供电人因用电人违法用电原因需要中断供电,应按国家规定提前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委托合同无偿的,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承担其损失。
解答: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合同权利转让后,债务人不可以主张以其对让与人享有的债权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销。
解答: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4.依法成立的车辆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解答:错误。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车辆、船舶、房屋等的买卖,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因此该合同在登记时生效,而不是成立时生效。
5.张某欲将自己与李某签订的合同中的部分权利转让给刘某,该转让必须经过李某同意才能生效。
解答:错误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合同权利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不必经债务人同意。
所以,张某只要通知李某合同权利转让之事,而不必经过李某同意。
6.被撤销的合同不能溯及既往,自撤销时无效。
解答:错误根据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合同被撤销以后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
7.居间人没有促成合同成立的,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任何报酬和费用。
解答: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8.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的,保管人可以扣留保管物。
解答: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380条的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合同义务就是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
解答:错误合同义务是相对于合同权利而言的,是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
但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表明,合同义务的来源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表现在法律的规定也可以成为合同的内容。
所以除了合同的约定义务外还有法定义务,合同法中的法定义务包括两大类:法律、行政法规等为合同当事人所设立的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
二、论述题(所附答案均为要点,应适当展开论述。
)1、试述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关系。
(提示:分别从概念、相同的特点和区别上进行论述。
)解答: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有一些共同点,即都是一方受他方委托为他方办理一定事务,都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这两种合同都是诺成性的、不要式、有偿的合同。
但二者又有区别,这些区别主要体现在:1.二者的主体资格的限制不同。
居间合同的居间人的主体限制较行纪合同宽松。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可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
3.两种合同的目的不同。
居间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促成合同的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处理委托事务并且由行纪人与第三人进行贸易活动。
4.二者的报酬支付请求权不同。
居间人只有在促使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之后才能请求支付报酬。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2、试比较特殊保管合同与一般保管合同。
(提示:从概念、相同点、不同点进行论述)解答: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特殊保管也称为可替代物的保管,是指以可替代物为保管标的,法律推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寄存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管人,并由保管人以种类、品质、数量相同的可替代物返还给寄存人的一种特殊保管。
我国合同法第378条规定: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
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一)相同点:都是保管合同,都以对保管物的保管行为作为合同标的。
(二)不同点:1.保管物不同:特殊保管合同的保管物是可替代物,一般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可以是可替代物,也可以是不可替代物。
2.保管物所有权的转移不同:特殊保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推定保管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一般保管合同的保管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3.返还保管物不同:特殊保管合同可以返还保管物的替代物,一般保管合同只能返还保管物原物。
3、试述合同的转让。
解答: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移以及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合同的权利转让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的义务转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的转让须具备以下条件:(1)合同转让必须是原合同依法成立,没有依法成立的合同不能转让。
如无效合同及未成立的合同不能转让。
(2)合同一方当事人转让合同必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或者通知对方当事人。
否则合同转让无效。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合同必须经过特殊程序的,依照其规定。
(4)原合同对合同的转让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5)合同的转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不能转让: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案例分析题(请自行查阅相关法规并论述,将案例回答完整。
)1. XX年12月6日,新华厂与黄河厂签订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新华厂为黄河厂加工制造刹车片,规定了刹车片的技术要求,约定加工刹车片5000套,单价100元。
同时约定新华厂加工制造的刹车片应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合同生效后,第一个月交付刹车片1000套,第二个月交付XX套,第三个月交付XX套,付款时间为进货时间。
合同成立后,新华厂于XX年2月28日将其制造的刹车片样品交与黄河厂测试,黄河厂经试用检测后认为符合约定的要求,遂同意投入批量生产。
后黄河厂因其生产的车型改变而决定不再生产该型号的汽车,于同年3月15日通知新华厂停止生产,并解除合同,此时,新华厂已生产该刹车片1500套。
新华厂接到通知后,并未停止刹车片的生产,并于3月底将其生产的刹车片3000套交付给黄河厂,并请求交付货款300 000元。
黄河厂拒绝付款,称已于3月15日通知新华厂停止生产并解除合同,后果应由新华厂自负。
至于通知前已生产的1500套刹车片,因黄河厂将其样品送省检测中心检验,结论为样品不符合该中心的技术要求,黄河厂因此也拒绝支付货款。
新华厂认为其生产的刹车片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其行为不构成违约,黄河厂应该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新华厂多次催讨均被拒绝,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黄河厂支付已经生产的3000套刹车片的货款,承担违约金,并判决合同继续有效。
问题:1.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2.能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案该如何处理?解答: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有效。
2.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全部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268条的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加工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月15日被告已经通知原告停止生产,解除合同,但原告未停止生产,由此以后的损失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
但是对此以前原告已经生产出的1500套刹车片被告应当接受并给付约定货款。
同时还应对原告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适当赔偿。
2. 1999年,某县土产公司派业务员李某赴某市联系购买干果事宜,李某随身带着盖有公司印章的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介绍信上称:派李某联系购买干果。
李某抵达某市后,发现当地的香蕉特别便宜,质量也属上乘,遂与该市果品公司洽谈,双方订立购买香蕉和芒果干合同一份,其中香蕉15吨,每公斤元;芒果干吨,每公斤5元,共计价款万元。
货物运到土产公司,土产公司以李某自作主张购进香蕉为由,不承认其所订立的合同,拒收全部货物。
果品公司的送货人则将货物卸到土产公司门口。
香蕉经风吹日晒,开始变质腐烂,后当地工商部门闻讯赶来对香蕉作了处理,但已造成一定损失。
由于土产公司不承认合同,拒付所有货款,果品公司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土产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1)代理人李某与果品公司签订的香蕉和芒果干合同对土产公司是否有效?(2)该案应如何处理?解答:(1)代理人李某与果品公司签订的合同可以分为两部分:购买芒果干的部分没有超越代理权限,对土产公司产生效力;购买香蕉的部分超越了代理权限,对土产公司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土产公司授予李某的代理权是购买干果,李某须以土产公司的名义,选择厂商购买干果,他可以在代理权限内选择决定供货厂商、干果的数量、价格、质量等事项。
《合同法》第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因此,李某签订的芒果干合同符合委托代理的授权范围,对土产公司产生效力。
作为代理人的李某擅自购买非干果的物品香蕉,属于超越代理权限,作为委托人的土产公司有权予以拒收。
《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因此,李某签订的购买香蕉的合同对土产公司不产生效力。
(2)由于李某签订的芒果干合同符合委托代理的授权范围,对土产公司产生效力,土产公司对芒果干一概拒收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土产公司应支付果品公司芒果干的全部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购买香蕉的合同超越了代理权,土产公司又没有追认,对土产公司不产生效力,责任应该由李某承担,所以李某应该支付果品公司香蕉的全部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卖方乙公司支付4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即结清余款。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预付款后的第2日即发货至甲公司。
甲公司收到货物后经验收发现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及时通知乙公司并拒绝支付余款。
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2.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解答: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