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级学生开设辅修第二专业(双学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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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专业辅修

关于第二专业辅修

第十九条 辅修第二专业及双学位的收费,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取。各开办院系根据专业实际和办学成本确定具体收
费标准和收费形式,报学校财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执行。辅修学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单独列帐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对开办院系在办学经费方面给予倾斜,所收学费主要用于开办院系的教学业务支出。对辅修工作成绩突出 的院系将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辅修业务费应主要用于辅修教学业务支出,可适当补充本单位教学业务费。 第六章 辅修的学位授予与证书发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前提下,在修读年限内取得辅修双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符合《湖 北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可授予辅修双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修读年限内取得辅修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无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可授予辅修第二专业证 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修读年限内,未达到授予双学位要求,而达到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时,可授予辅修第二专业证书。 学生在修读年限内,未达到辅修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时,可发放辅修成绩单证明。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延期毕业,直到修满为止。但在校学习总年限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一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便于管理,原则上辅修应独立开班。开办院系负责辅修课程的安排,辅修课程通常安排在双 休日或寒暑假期间。开办院系应指定专人负责辅修班级的教学管理。 第三章 辅修课程的考核
第十二条 辅修课程考核由开办院系负责。若与主修专业课程考核冲突时,学生可向辅修开办院系提出缓考申请。对于提 出课程缓考的学生,辅修开办院系应安排其参加下学期初该门课程的缓考,或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另行安排考核时间。 第十三条 学生辅修成绩由辅修院系负责登录并报送教务处,待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后,由教务处审核学生辅修第二专业 毕业资格和双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四条 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不合格者,可按学分规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请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辅修学习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如校外实习、其它实践环节等)发生冲突时,遵循主修优先原则进行安 排。学生可向辅修开办院系提出自学申请,获准后可直接参加辅修课程的考核。 第四章 辅修的学籍管理

我校第二学位与辅修专业相关政策解读

我校第二学位与辅修专业相关政策解读
生 信息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打印件;“毕业证书认证报告”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认证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复印件。
考研、各类专业技术证书) • 了解其它学科知识,兴趣择取 • 给找工作增加砝码
四、辅修/二学位修读中的具体问题解决
• 正常修读(单独编班、插班修读) • 选课冲突 • 课程补修 • 免修 • 学分兑换 • 其它
修读程序
• 报名 • 缴费 • 修读学分 • 取得成绩 • 学位申请
2014年春法学专业(知识产权方向)辅修/第二学位招生简章

三、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者,毕业后起点工资与研究生班毕业
生工资待遇相同;未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者,仍按本科毕业生对待。
二、我校辅修/第二学位概况
• 招生专业 • 单独开班 • 插班修读
三、修读辅修/第二学位的目的
• 拓宽知识面 • 增强就业竞争力
目的解读
• 辅助第一专业 • 为进一步学习打基础(转专业、跨专业
三、报名方式:请有意修读的同学电话报名或者直接到行敏楼315法学院教务办公室报名。
四、报名时间:2014年1月14日——2014年1月16日
五、修读学费:严格按照学分制要求收费,80元/学分。
六、2014春季学期课程安排:
法理学 周六2—4节 J1—222 方乐
宪法学 周六6—8节 J1—222 严海良
法学专业(知识产权方向)辅修/第二学位的开设,旨在贯彻我校“宽口径、厚基础、展个性、重创
新”的本科人才培养指导思想和彰显人才培养的开放性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法学院的办学优势和
特色,有效利用教学资源,切实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使学有余力的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完成
主修专业学习任务的同时修读法学专业(知识产权方向),培养具有理、工、文、管等学科背景,基础扎实、知

南京大学本科生修读第二专业(含副修、双学位)管理细则

南京大学本科生修读第二专业(含副修、双学位)管理细则

南京大学本科生修读第二专业管理细则根据南京大学本科教学改革 “三三制”人才培养方案,为鼓励学生跨专业、跨学科交叉学习,适应现代社会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形成个性化、多元化的人才培养体系,在原有副修专业、双学位培养方案基础上,结合学分制管理办法,制定并实施第二专业培养方案。

为规范第二专业教学管理,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第二专业学习的基本定义第一条 第二专业学习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确保修读完成主修专业(第一专业)之外,按照另一专业(第二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修完相关课程,获得相应证书的学习方式。

第二条 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第一专业)的同时,以选修的形式修读另一 个专业(第二专业)的全部学科专业课程,成绩合格,颁发南京大学第二专业证书。

第三条 第二专业学习实行学分制管理,收费标准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第二专业学习属于南京大学本科人才培养规定范畴内的学习方式,学生在选读第二专业课程期间,学籍管理与学习纪律等事项按照《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中有关条款执行。

二、第二专业课程设置和组织第五条 第二专业培养要求与主修专业(第一专业)培养要求相同,其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结构、课程名称、学分数及学时数应与该专业作为主修专业(第一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结构、课程名称、学分数及学时数保持一致。

第六条 院系应将所有学科专业课程开放,提供给其他院系、专业学生进行选修,保障学生进行第二专业的相关课程学习。

各学科专业课程开放额度不得低于主修该课程人数的30%。

第七条 某些热门学科专业课程的报名人数过多,超过院系课程开放的承受能力,学校将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单独组班进行教学。

单独组班的第二专业课程的报名、缴费、课程开设及授课教师评聘由学校教务处负责。

三、学籍管理第八条 参加第二专业学习的学生,不变更学籍,仍归其主修专业(第一专业)所在院系管理。

学生要以确保完成自己主修专业课程的学习成绩为前提,从自己实际需要出发,在充分了解第二专业教学计划及课程要求的基础上,参加第二专业学习。

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双学位实施暂行办法

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双学位实施暂行办法

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双学位实施暂行办法为深化教育改革,适应社会需要,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拓宽学生就业渠道,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学院鼓励学业优秀、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跨学科辅修专业、双学位,为对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进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辅修和双学位教育的教学要求第一条双学位教育,是指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院考核同意,再完成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学位课程,达到授予学位条件后,可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教育形式。

第二条辅修专业教育,是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在修读本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院考核同意,选择其它专业作为辅修专业,完成规定课程学习,考试考核成绩达到及格成绩以上后,可获得学院颁发的辅修专业结业证书的教育形式。

第三条承办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的系部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制订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教学计划,经教务处核准后实施。

承办系部必须严格管理,选派讲师以上职称教师授课,保证教学质量。

第四条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学习均实行学分制管理。

(1)辅修专业必修课程学分不少于20-25分,其中辅修理工科类专业必修课程学分不少于20分,辅修文、管、经、法、艺学科类专业必修课程学分不少于25分。

(2)双学位教育必修学分须在辅修学分基础上增加15-17学分,其中实践课程5学分,理工类专业的毕业设计12学分,其他专业学位论文10学分。

第五条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采用单独编班的教学形式,纳入学院统一的日常教学管理,由学院教务处统一下达教学任务;各系部可根据专业和学生人数自行决定班级规模,但独立编班人数不少于20人。

第二章申请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的条件及程序第六条申请辅修、双学位教育的条件(1)申请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必须是已修满主修专业50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的在校本科生。

七校联合跨校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及双学位管理规定

七校联合跨校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及双学位管理规定

★七校联合跨校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及双学位管理规定七校联合跨校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及双学位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根据《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联合办学协议书》和《联合办学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近两年来联合办学的管理经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及双学位1.辅修专业指学生根据个人的志趣和发展的需要,择定其他学校的某一专业,作为自己的辅修专业。

2.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指通过参加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学习所获得的学位。

3.双学位指通过参加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的学习所获得的学位。

第三条组织与管理1.“七校联合办学”执行机构为“七校联合办学协调小组”,协调小组成员由各学校的教务处(部)长组成,各学校的教务处(部)长按序轮流担任联合办学协调小组秘书长,任期一年。

2.七校联合办学秘书长单位职责:①定期召开联合办学协调小组工作会议;②进一步修改、完善辅修管理规定。

③公布每年开设专业及各专业的培养计划、课程安排、学习要求等信息;④汇总并通报辅修数据和信息,发布各类通知;⑤负责“七校联合办学”的宣传与报道;⑥协调解决相关事件。

第四条课程、学分、学制1.各高校依据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指定50学分为该专业的双学位课程学分供其他高校学生辅修学习。

2.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的教学从大学二年级下学期开始至四年级下学期结束。

在此期间共5个学期的双修日与2个暑假均可用于教学。

3.根据湖北省教育厅鄂教高[2000]028号文件规定,跨校攻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可适当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申请参加跨校辅修学习的条件1.申请人必须为各高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二年级在读学生,学习成绩优秀,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且无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2.学生选择的辅修专业原则上应和主修专业分属不同的学科门类,与主修专业相近的专业不能作为辅修专业;3.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辅修一个专业;4.各学校可在此基础上对报名条件作进一步的要求,具体以各学校的报名通知为准。

济宁学院教务处

济宁学院教务处

济宁学院教务处教字〔2018〕 20号济宁学院关于在2017级本科学生中开展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组织报名等工作的通知各系:2018年,山东省教育厅正式批准我校5个专业首批开展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

根据学校工作部署,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开展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工作的意义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或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之后,修读辅修专业所获得的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

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实施将为学有余力的同学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同学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学习自己喜欢的第二专业。

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的学习,不仅能让同学们掌握两个不同学科的专业知识,还将提高自身的就业创业能力,让自己成为拥有合理知识结构和较强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未来的职业发展打下更坚实的基础。

二、2018年我校开展的辅修专业三、报名资格条件1.2017级四年制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2.已修主修专业所有课程成绩合格,表现良好,无违纪行为。

3.每位学生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

4.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不能同属一个学科门类且不能同属一个专业类。

专业限制见下表:四、学分要求与收费标准修读辅修专业的学分不低于80学分。

其中,学科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60学分左右,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为20学分左右。

收费标准如下:1.辅修专业没有专业注册费。

2.每学分收费标准为100元。

五、修读要求与毕业管理参见附件《济宁学院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教学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详细规定。

六、报名与资格审查1.报名时间:9月26日9时——9月29日24时。

2.报名方式:登陆我校教务管理系统,在“报名申请”中,选择“辅修报名”,然后在弹出页面中选择希望修读的专业。

3.教务处将对申请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审查结果。

七、其他说明1.辅修专业课程一般安排在晚间或周末授课,通过审核的学生可通过教务系统查看授课时间和授课地点。

大学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模版

大学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模版

大学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培养具有合理知识结构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第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

辅修第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或之后,修读辅修第二专业所获得的学位。

第三条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类型(一)我校普通本科在校生修读辅修第二专业教育,辅修第二专业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与主修专业颁发同一毕业证书,同时标注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名称。

(二)我校普通本科在校生修读辅修第二学位教育,辅修第二专业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颁发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举办条件第四条开设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的专业必须是办学时间较长、就业状况较好、教学条件充足的专业,一般应有三届以上毕业生。

第五条修读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生应为我校本科二年级学生。

第三章资格审批第六条学校教务处负责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资格的审批。

具备实施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资格的学院,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招生简章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教务处审核。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展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七条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的教学工作由学校教务处管理,统一安排教学进程。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各教学环节管理(包括招生、配课、组织教学、学籍管理、毕业资格初审等)由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开设学院负责。

第八条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学生的学习活动由开设学院负责管理,并由开设学院为其配备指导教师。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自由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开设学院负责学生的资格审查。

第十条修读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生不脱离主修专业班集体。

学生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其学习、生活管理工作由开设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院负责。

嘉兴学院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双学位的实施方案

嘉兴学院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双学位的实施方案

嘉兴学院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双学位的实施方案(试行)为更好地发挥我校作为多科性高校的优势,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拓宽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就业竞争能力,培养适应性强的具有创新精神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校决定试行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及双学位制。

一、指导思想试行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及双学位制,是贯彻落实学校第三次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学分制改革,实施因材施教,改进人才培养模式,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所采取的重要举措。

目的在于更有效地鼓励部分品学兼优、基础扎实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在保证完成所修专业修读任务的同时再修读另一专业,从而优化这些学生的知识和能力结构,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需求。

二、专业设置(一)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双学位应根据社会和学生的需求进行设置,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学院提出方案,或由学院申请、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设置;(二)第二专业、双学位只为本科学生设置,辅修专业主要为专科学生设置;(三)试行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双学位的专业,必须是我校培养条件较好,社会和学生需求量较大的专业。

三、培养计划与修读年限(一)试行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双学位的专业,其培养计划按照该专业的培养计划执行;但除有特殊要求外,全校性公共基础课、选修课一般可以免修;学科基础课与专业模块课中与主修专业有相同或相近的,可按照本方案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由本人申请,专业所在学院核准,并报教务处审批后免修。

(二)取得辅修专业证书的学生必须修完该专业的主要学科基础课和重要的专业课(含实践性教学环节)中的规定学分。

专科辅修专业的最低修读学分(不含免修学分,下同)为25学分,本科辅修专业的最低修读学分为35学分;(三)取得第二本科专业毕业证书的学生必须修完该专业的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含实践性教学环节),并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和答辩,最低修读学分为55学分(不含免修学分和毕业环节的学分);取得第二专业的毕业证书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的学科,并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者,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大学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跨学科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拓宽学生的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教育,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鼓励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即本专业)课程的同时,修读其他专业,学校实行辅修第二专业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

第二条辅修第二专业是指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即本专业)的同时,选择主修专业外的另一个专业修读,该专业可以与主修专业同属于一个学科门类,也可以分属于不同的学科门类;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是指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选择另一个与主修专业学科门类不同的专业作为辅修第二专业,并加修授予该专业学位所必需的课程。

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在辅修第二专业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条辅修第二专业单独颁发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由学校单独颁发校内第二学士学位证书(非标准格式)。

第二章招生专业及课程设置第四条招生专业在学校现有专业基础上设置,要满足社会需要,要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教学质量有保证;开设的专业向全校学生公布,由学生自主选择。

第五条培养方案以《XX大学本科学分制培养方案》为基础,由开设专业所在学院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实行。

具体工作程序按《XX大学本科培养方案工作规程》执行。

第六条辅修第二专业的课程分为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以必修课程为主,以选修课程为辅,按学分数控制课程门数,各专业的总学分为30学分;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在辅修第二专业的基础上加修14学分的必修课程,6学分学位论文,总学分为50学分。

第七条辅修第二专业及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部分课程需要先修课程作为预备知识,相关的先修课程不列在辅修第二专业及第二学位培养方案中,不单独开课,学生可以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通过选修课形式学习这些课程,补上必要的预备知识。

第八条辅修第二专业及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教学计划为指导性计划,课程全程共四个学期、两个学年。

在第三学期期末报名,自第四学期开始学习。

大学关于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若干规定

大学关于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若干规定

大学关于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若干规定为贯彻因材施教,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进一步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提高综合素质与应用能力,发挥学校办学的优势和特色,学校决定,在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试行双专业、双学位教育(以下简称修读第二专业)。

一、双学位、双专业的界定1.双学位是指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学位的同时,又完成不同学科门类第二专业的学习,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而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双专业是指学生在主修本专业的同时,修读与主修专业k同属一个学科门类,但属于不同二级类的专业。

2.第二专业开设课程应为该专业主干课程,理论课程总学分约65 学分(含第二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和相应的实践环节)。

3.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制内完成学业。

二、培养对象和条件1.第二专业培养对象为全日制普通在校二年级以上本科生。

2.凡修读第二专业者须符合下列条件:综合素质好、有较强的自学能力,申请前累计学分达到应修标准学分,且必修课经重修后全部合格,累计平均学分绩在专业排名前 50%以内。

三、专业及课程设置1.第二专业设置及招生人数由有关学院与教务处共同商定,每年由教务处统一公布。

2.开办第二专业的学院(以下简称:第二专业学院)负责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师配备、教学质量检查及实践教学的落实、教材的选定等。

主修专业所属学院负责组织学生选报工作。

四、报名和审批1.第二专业每学年办理一次。

每年春季学期教务处公布开设的第二专业及招收人数,由学生自愿报名和选课,当年秋季学期开始上课。

2.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在校期间只能选一个专业。

学生报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修专业院(系)填写《XXXX大学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申请表》。

主修专业院(系)审核汇总后,报送教务处审批。

3.取得修读资格的学生,由相关院(系)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专业课程学习一律实行选课制,并按学分缴费。

五、教学管理1.第二专业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正常管理体系。

学院辅修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辅修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辅修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为确保辅修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学位管理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辅修双学位的含义辅修双学位(以下简称“双学位)是指学生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辅修另一学科门类的专业,达到规定学位授予标准取得的第二学位。

第二条基本要求1.双学位的课程由10门左右辅修专业课程、4-6门学位课程以及实践教学环节(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构成,总学分50学分左右。

2.双学位的培养方案由辅修专业所在院系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审批同意后实施。

3.双学位的教学按照《XX学院辅修专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位授予条件1.攻读双学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学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规定学分,成绩优良,且符合辅修学科相应学位授予标准,经学校学位评定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双学位。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双学位(1)《XX学院学年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不得授予学位的任一情形;(2)在校修读双学位期间,因考试作弊等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以学校处分文件为准)者;(3)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学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但未取得主修专业学位者;(4)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所学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者。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其辅修专业修读达到毕业要求和双学位授予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双学位专业所在院系审核并报经学校审议、批准后,授予相应学位。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四年制在校本科修读双学位的学生,自XXXX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六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XX学院学年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实施细则(修订)

关于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实施细则(修订)

关于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需要,充分利用我校教学资源,发挥学校办学优势和特色,实现学科间的交叉融合,根据《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学校决定在进一步完善学分制的基础上,在本科层次实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施行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专业设置及修读条件第二条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或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之后,修读辅修专业所获得的学位。

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

第三条学校开设的双学位、双专业专业目录由学校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专业设置情况和社会需求确定。

学生辅修专业必须在学校开设的辅修专业目录范围内选择。

第四条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

学生选择辅修专业一般于第三学期开始时进行。

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辅修专业,在修读期间不得改变专业。

第五条凡申请辅修专业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无违纪记录;(二)第一学年的实修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无不及格课程;(三)身体健康,学有余力。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六条双学位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学科门类,双专业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专业类。

学校开设的同一专业的不同专业方向不属于双专业范围,同一专业的不同专业方向学生不得互选。

第七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学生纳入我校正常的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

为保证双学位、双专业课程的教学质量,由各学院实行单开班的上课形式,由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科专业的特点,自主确定上课形式。

第八条双学位、双专业教学开设单位负责所设双学位、双专业教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学条件的提供及教学实践的落实、教材的选定等。

大学辅修学士学位辅修本科专业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学士学位辅修本科专业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学士学位辅修本科专业管理办法为深化教学改,探索跨学科组织教学模式,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 我校在本科生中设立攻读双学士学位和辅修本科专业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培养模式1.辅修学士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学科门类(农学、理学、经济学、工学和管理学)修读另外一个本科专业的学位教育,完成该本科专业辅修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达到该专业的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前提下,同时获得辅修学士学位。

2.辅修本科专业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一级或二级学科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完成该本科专业辅修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经学校核准、颁发该本科专业辅修证书。

二、报名资格1.入学满一学期的在校本科生;2.无考试违纪者;3.已完成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包括2.0) o三、报名程序1.每年五月份开设辅修学士学位和辅修本科专业的学院提出招生计划,并经学校批准发布;2.学生报名,须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批准,向招生学院提出申请,招生学院审核汇总后,以学院为单位统向教务处报名;3.教务处组织对学生进行考核,确定拟辅修学士学位和辅修本科专业学生名单,同时在教务处网站公示。

4.学生办理选课手续,参加课程学习即取得辅修学士学位或辅修本科专业学籍。

四、教学组织与管理1.辅修学士学位和辅修本科专业实施专门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由开设专业的学院组织制订,教务处批准实施。

教学计划由平台课程和毕业论文构成,其中平台课程设置由主修专业教学计划中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实践教学环节四个平台中课程精选构成,均设置为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的必修课程。

辅修学士学位毕业论文(设计)的要求与主修专业要求相同,学分设置同各主修专业一致。

教学计划总学分为课程学分加毕业论文(设计)学分,其中课程学分为50学分,学科基础课为10-12个学分,专业基础课为15-17个学分,专业课为17-20个学分,实践教学环节为6-15学分。

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暂行规定

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暂行规定

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需求多样化的要求,充分发挥我校学科综合优势,培养复合型、高素质人才,让一些成绩突出、学有余力的学生能更充分地利用我校的教育资源,学到更多的知识技能,提高学生就业竞争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学校决定在我校全日制本科生中实行双学位及辅修专业制,并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双学位指学生在修读本专业学士学位(即第一学位或主修学位)的同时,再修读另一个学科门类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辅修专业指学生在修读本专业(即主修专业)同时,再修读另一个专业(即辅修专业)的主要专业课课程。

第四条学校实行双学位、辅修专业相互贯通培养的方式,课程学分可以相互承认。

第二章设置第五条双学位、辅修专业由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根据专业特点、社会需要和学生的要求提出,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设置。

第六条双学位、辅修专业开设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开设二级学院),应提前将所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接受名额报至教务处,教务处予以公布。

第七条双学位、辅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参照主修专业的要求制订。

第八条辅修专业课程应包括该专业的主要专业课。

双学位课程应包括该专业主要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主要的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

教学培养要求应与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要求相同。

第九条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习均实行学分制管理。

辅修专业应修读的课程总学分为30-32学分;双学位的课程可在辅修专业课程基础上增加若干门课程,总学分60学分左右,其中,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为最低10学分。

第十条为方便同一专业的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学分的互相转换,双学位课程应包含(相同专业的)辅修专业的全部课程。

第十一条学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一般从本科第三学期开始。

辅修专业的学习一般在第六学期完成,最迟应在第八学期前完成;双学位的学习,视专业要求不同,一般在第八学期完成,最迟延长二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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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级学生开设辅修第二专业(双学位)的通知
教务处[2018]61号各相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和我校《潍坊学院双学位与辅修第二专业培养管理办法》规定,我校在2017级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继续开设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报名与录取
1.报名的范围:我校2017年通过全国夏季高考形式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在校生,转段对接(含3+2和3+4两种形式)、专升本、春季高考等录取形式的学生不在此范围之内。

2.报名的条件:(1)参照《潍坊学院双学位与辅修第二专业培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2)申请会计学、市场营销辅修专业的学生主修专业必须有高等数学或经济数学知识基础(以在校成绩记录为准)。

3.录取: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我校开设辅修第二专业(双学位)的有关要求,各专业实行限额录取。

在满足报名条件的前提下,参照《潍坊学院双学位与辅修第二专业培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执行。

二、开设学院、专业及录取人数
三、组织管理
1、课程开设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周末进行。

2、辅修专业(双学位)管理和教学组织工作由专业所属学院负责。

3、辅修专业(双学位)学生的管理参照全日制学生的管理办法、辅修专业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4、根据山东省物价局的相关批复,我校辅修专业实行按学分收费,收费标准参照对应主修专业收费标准执行。

四、毕业要求
学生修满学分,达到学校辅修专业毕业要求的,根据教育厅的批复,发给相应的辅修专业毕业证明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将颁发辅修第二专业的相应学位证书。

五、报名及录取时间安排
1.2018年5月30日-6月5日辅修专业开办学院负责组织和召开辅修专业推介,同时公布录取要求。

2.2018年6月6日——2018年6月8日,各学院组织学生进行网上报名。

凡在报名范围内且有报名需求的学生,登录潍坊学院教务管理系统“信息维护”→“辅修专业报名”进行网上报名操作。

报名完成后,不需要打印报名表,只点“确认”,提交即可。

教务处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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