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质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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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研究
第一节药品质量研究的目的
药品的质量首先取决于药物自身的疗效和毒副作用等生物学特性,即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药物的生物学特性反映的是药物的内在质量。如果药物的疗效差,达不到防病治病的目的,就没有临床应用价值,故然就没有任何质量可言。即使药物的疗效很好,如果其毒副作用也很大、治疗窗狭窄、临床使用风险高,通常也不适宜用于临床。为了保障药品的安全和有效,要求药物在治疗剂量范围内,疗效肯定,不良反应(副作用)小,不发生严重的毒性反应。药物的疗效和毒副作用等生物学特性是药理学研究的主要内容。
药品的质量同时也取决于药物的纯度与含量等外在质量。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水平、设备条件和贮藏运输状态的差异,都将影响到药品的外在质量。
药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关系到用药者的健康与生命安危。药品质量研究的目的就是为了制定药品标准,加强对药品质量的控制及监督管理,保证药品的质量稳定均一并达到用药要求,保障用药的安全、有效和合理。
药品标准只是控制产品质量的有效措施之一。药物的质量还要靠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工艺操作规程,进行生产过程的控制加以保证。只有将药品质量的终点控制(按照药品标准进行分析检验)和生产的过程控制结合起来,才能全面地控制产品的质量。
一、药品质量标准术语
药品标准也是对药品的质量(限度)、规格及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一般包括药品的性状、鉴别、检查和含量测定等内容,用以检测药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药品质量是否稳定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收载国家药品标准。现行《中国药典》2010版由一部、二部、三部及其增补本组成,内容分别包括凡例、正文和附录。除特别注明版次外,《中国药典》均指现行版。国家药品标准由凡例与正文及其引用的附录共同构成。
凡例(general notices)是为正确使用《中国药典》进行药品质量检定的基本原则,是对《中国药典》正文、附录及与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
这些原则和规定也就是药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必须遵循的要求,常称它们为药品质量标准的术语。主要术语如下(除非特别说明,均为化学药品质量相关的术语)。
(一) 正文
药典收载的正文(monographs)就是药品标准。药品标准的内容根据品种和剂型的不同,按顺序可分别列有:(1)品名(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名与英文名);(2)有机药物的结构式;(3)分子式与分子量;
(4)来源或有机药物的化学名称;(5)含量或效价规定;(6)处方;(7)制法;(8)性状;(9)鉴别;(10)检查;(11)含量或效价测定;(12)类别;(13)规格;(14)贮藏;(15)制剂,等等。
(二) 药典附录
药典附录(appendices)主要收载制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和指导原则。制剂通则系按照药物的剂型分类,针对剂型特点所规定的基本技术要求。通用检测方法系正文品种进行相同检查项目的检测时所应采用的统一的设备、程序、方法及限度等。指导原则系为执行药典、考察药品质量、起草与复核药品标准等所制定的指导性规定。
(三) 药品名称
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药品中文名称须按照《中国药品通用名称》(China Approved Drug
Names,CADN)收载的名称及其命名原则命名。《中国药典》收载的药品中文名称均为法定名称;药品英文名称除另有规定外,均采用国际非专利药名(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 INN)。
有机药物的化学名称须根据中国化学会编撰的《有机化学命名原则》命名,母体的选定须与国际纯粹与应用化学联合会(International Union of Pure and Applied Chemistry, IUPAC)的命名系统一致。
药品化学结构式须采用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推荐的“药品化学结构式书写指南”书写。
(四) 制法
制法是对药品生产制备的重要工艺和质量管理的要求。所有药品的生产工艺都必须经过验证,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过程均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来源于动物组织提取的药品,其所用动物种属要明确,所用脏器均应来自经检疫的健康动物,涉及牛源的应取无牛海绵状脑病地区的健康牛群;来源于人尿提取的药品,均应取自健康人群,上述药品均应有明确的病毒灭活工艺要求以及质量管理要求。
直接用于生产的菌种、毒种、来自人和动物的细胞、DNA重组工程菌及工程细胞,来源途径应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规范。
制剂中使用的原料药和辅料,均应符合现行版药典的规定;现行版药典未收载者,必须制定符合药用要求的标准,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同一原料药用于不同制剂(特别是给药途径不同的制剂)时,须根据临床用药要求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项目。
(五) 性状
性状是对药物的外观、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的规定,
反映了药物特有的物理性质。
外观性状是对药物的色泽和外表感观的规定。当药物的晶型、细度或溶液的颜色必须进行严格控制时,在其质量标准的检查项下应另作具体的规定。
溶解度是药物的一种物理性质。各品种项下选用的部分溶剂及其在该溶剂中的溶解性能,可供精制或制备溶液时参考;对在特定溶剂
物理常数:包括相对密度、馏程、熔点、凝点、比旋度、折光率、黏度、吸收系数、碘值、皂化值和酸值等;其测定结果不仅对药品具有鉴别意义,也可反映药品的纯度,是评价药品质量的主要指标之一。
(六) 鉴别
鉴别是根据药物的某些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等特性所进行的试验,以判定药物的真伪。包括区分药物类别的一般鉴别试验和证实具体药物的专属鉴别试验两种类型。不完全代表对药品化学结构的确证。对于原料药,还应结合性状项下的外观和物理常数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