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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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利益程序保障规定及对中国启示

论公共利益程序保障规定及对中国启示

论公共利益的程序保障规定及对中国的启示摘要:反倾销法出现的初衷是保护国内产业,抵消不公平贸易行为对自由贸易的扭曲作用,但是现在越来越被滥用,已成为各国贸易保护的一种形式。

实践表明,反倾销措施是一把利弊兼具的”双刃剑”,它在维护申诉产业利益的同时,却损害了消费者或者倾销产品的下游企业的利益,同时其经济效果严重影响到国家的长远发展利益和对外经贸关系。

面对反倾销措施的这一负面效应,公共利益原则被引入到反倾销法中,它成为了反倾销调查过程中的一个”安全阀”。

本文试图具体分析欧共体反倾销法关于公共利益的程序保障规定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以期对完善我国反倾销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公共利益原则;程序保障;实践模式;欧共体反倾销法wto框架下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各类多边协议的实施进一步促进了世界贸易向自由化的方向发展,各国赖以保护本国产业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作用越来越弱化,取而代之的是wto所允许的合法贸易救济措施即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的适用,其中反倾销措施最受各国青睐,它被各国一致认为是世界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保护神。

然而,伴随着各国使用反倾销措施频率的提高、范围的扩大,越来越多的案例事实表明,反倾销措施是一把利弊兼具的”双刃剑”,它在维护申诉产业利益的同时,却损害了消费者或者倾销产品的下游企业的利益,同时其经济效果严重影响到国家的长远发展利益和对外经贸关系。

面对反倾销措施的这一负面效应,反倾销法的发展要求各国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更多地关注一国的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公共利益原则逐渐被引入反倾销法中。

所谓公共利益原则指的是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除了考虑国内相关产业遭受的损失外,还要关注工业用户和消费者利益,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考察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的得失和反倾销对整个市场竞争环境的影响。

①该原则的引入是反倾销措施滥用在贸易自由化背景下矫正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各方利益对合理实行反倾销措施的客观要求。

反倾销对我国的影响及其对策

反倾销对我国的影响及其对策

同时.一定要 ” 保护”消费者不 受另一种 ” 不正 当竞争”的侵 害。 受 害国 。 3 竞争机制 . 自 19 年世 贸 组织成 立 以来 . 外共 发起 7 7 针对 或 涉及 中国 99 国 0起
反 保 每 起反 倾 有效的竞争机制也是社会利益 的重要组成部分 倾销状态下 产 品 的反倾销 . 补 贴 . 障 措施及 特保 措施 调 查案件 , 7 起 这使 中国 已经连 续 1 年成 为遭遇 反倾 销 0 所 引起的激烈而有效 的竞争以及反倾销下 引起的国内企业的垄断 , 销 案件 中就有 1 涉及 中 国 . 调查最多的国家 ,每年约有 4 0 0 亿至 50 0 亿美元的出 1商品受影响。 3 是不 断出现在人们的视 野之中的,尤其在市场经济 发展不充分 的
” 障和实现。 市场秩序的正 常进行 . 是整个社会稳定和繁荣的基础 , 另一国 的商业 ,则 该产 品将被 认 为是倾 销 。
没有这个基础 ,消费者的利益也最终成为泡 影。 进行反倾销 . 还要警惕反倾销所可能造成的国内产业 ” 垄断 效应 ” 在 ” 。 剥夺” 消费者从一种 ” 不正 当竞争” 为获得利益 的 行
及其他社会 利益 之上呢 7 实施反倾销措旌 ,虽然消费者的眼前利益 受到损失 ,但资金
对 具体在反倾销中 . 是否必须将个 人经济 自由权利放到产业利益 以 美 国,韩 国和 中国 的铜制件 进行 反倾 销调 查 。同时 . 原 产于 或出 口

我国被 “ 反倾销”状况
将转 向国内企 业 这有利于就业的扩大和税 收的增加 以及整体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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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经 贸
产业的工人失业问题上 ,法律作 出的选择 就是保护 相关企业 的工 人利益 , 考虑下游产业的工人 问题 。 如果上下游关系协调得 当 , 完 全可 以实现 上下 游双赢 ,同时维护公共利益。 2 消费者利益 . 在反倾销问题上 ,国家既需要消除来 自国外的不公平竞争行 为,为本国工业 的健康发展创造 良好的环境 ,又有义务为本 国的 居民提供 良好的社会福 利。允许外 国产品在本国的倾销可使 国内

WTO法第六章 反倾销法律制度

WTO法第六章 反倾销法律制度

2016年6月18日星期六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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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实施反倾销的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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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差额为倾销幅度。 1、正常价值依下列顺序确定(《反倾销协定》第2条第2 至3款): (1)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国内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 可比价格 也即国内市场销售价格是指该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 用于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在采用国内市场价 格确定正常价值时,应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出口国国内 存在相同产品的销售;其次,此种销售是可被采信的,即 销售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行的;.再次,相同产品的销 售是有代表性的,即达到一定的数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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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实施反倾销的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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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对“相同产品” 的理解。 “相同产品”是在以国内市场价格确定正常价值过程中的 一个重要概念,主要用于确定国内销售的哪些产品可以作 为确定正常价值时反倾销调查产品范围。根据《反倾销协 议》2.6的规定,“本协议所称‘相同产品一词应解释 为与被调查产品同样的产品,即在所有方面都与该产品相 似,或者在不存在这样一产品时,那种虽然不是在所有方 面都相似,但与被调查产品有着非常类似的特性 (characteristics)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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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实施反倾销的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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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价格比较 (1)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调整。 A.相同的贸易水平,通常的方法是将两种价格减去有 关的税费、利润等,倒推至出厂前的价格水平进行比较; B.尽可能针对在相同时间进行的销售,以尽量减少因 时间差造成的价格差异; C.通常应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考虑影响 价格可比性的差异,如销售条件和条款、税收、贸易水平、 销售数量、物理特征以及其他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差异。对 上述调整,当局应当适当掌握,不应重复进行调整。 D.在不存在出口价格而使用转售价格或结构价格的情 况下,调查主管机关还应对进口和转售之间所产生的费用 (包括捐税)及所产生的利润进行减免的处理。

欧盟反倾销条例公共利益原则的研究

欧盟反倾销条例公共利益原则的研究

2009.2(中)Legal Sys t em A nd Soc i et y欧盟反倾销条例公共利益原则的研究李晓琳摘要欧盟的反倾销条例明确要求在实施任何反倾销措施之前调查机关应进行公共利益考察,只有在这种反倾销措施符合欧盟公共利益的条件下才可实施,公共利益的考察成为征收反倾销税的一个必要条件。

欧盟反倾销条例公共利益原则的设立,是人类反倾销立法的一次重大变革,具有鲜明的时代背景和前瞻性,对世界反倾销规则的发展方向和我国反倾销立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本文从公共利益的定义,欧盟公共利益原则的设置目的、功能和评价以及对我国的启示方面对欧盟反倾销条例公共利益原则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公共利益反倾销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20-02WTO《反倾销协议》规定成员方实施反倾销措施应当满足三个条件:1.进口产品构成倾销;2.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3.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三个条件是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最低标准。

而欧盟的反倾销法律则明确要求在实施任何反倾销措施之前调查机关应进行公共利益考察,只有在这种反倾销措施符合欧盟公共利益的条件下才可实施,公共利益的考察成为征收反倾销税的一个必要条件。

公共利益原则是欧盟决定实施反倾销措施的第四个标准。

一、公共利益的定义何谓公共利益?从经济学角度看,进口产品的倾销行为虽然给国内相同产业造成了消极影响,但会给该产品的消费者、下游产业用户带来不同程度的利益,有时甚至对国家间的外贸关系也会产生积极影响。

在认定倾销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时有必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这就涉及到公共利益这一概念。

从法律角度看,加拿大、日本、欧盟等国的反倾销条例都对之作了规定。

其中,以欧盟在第384/96号《反倾销条例》中对公共利益的规定最为明确、详细,其第21条第1款规定:“关于是否应欧共体利益要求进行干预的裁定,应当建立在对所有的不同利益,包括国内产业的、用户的和消费者的利益作为一个整体评价的基础上。

欧盟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及对中国的启示

欧盟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及对中国的启示
倾 销 措施 的第 四个 要件 ,对反倾 销 的滥 用有 一定 的
论 ,认为实施反倾销措施不符合共同体利益 , 则可 以不实施该措施 。该条第二款规定 : “ 了便 于专 为 家们综合各方意见和资料以判断采取反倾销措施是 否符合公共利益 ,申请人 、进 口商和它们 的代表协
倾销措施更合理 ,必须对各方利益进行合理评估 ,找到各方利益之间恰当 的平衡点。公共利益原则 正是在 这种背景下进入反倾销实践的 。公 共利益 ”指的 是一 国的经 济利 益 、政治 利益 、社 会利益 等 整体 利益 。 “ 而反颤销中的公共利益主要指在认定倾销 、采用损害标准和采取反倾销措施时 ,反倾销 调查机 关不仅应当
出 回应 。如 果 主 管 机 关 依 据 全 部 信 息 明 确 得 出 结
等利害关系各方利益在内的国家 ( 或地 区)的整体 利益 ,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标准 ,做出最合理的选
择 。欧 盟是 wr o成 员 中将 公 共 利 益 原则 运 用 到 反
倾销程序 中的一个典型,它不但在反倾销法中明文 规定了公共利益条款 ,而且在 “ 销” “ 害” 倾 、 损 、 “ 因果关系”之外 ,把 “ 欧共体利益”作为实施反
[ 收稿 日期 j20 —0 —1 06 1 6 [ 作春简介 :王 涛 (9 ) 1 一 ,男,山 东聊城人 ,法 学硕 士 聊城 大学政 法学院讲师 ,主要研究方 向为国际经济法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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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 相关 产业 的利 益 ,还 必须 综合 考虑 各方 面 的利 益 ,包括 国内生 产者 、进 口商 、工 业用 户 、消 费者
第二十一条的其他条款对公共利益原则的程序 内容作 了详细规定 ,为了使主管机关在决定反倾销 措施是否符合欧共体利益时全面考虑各方意见 ,反 倾销调查 申请方 、进 口商及其代表 眭商会 、 代表性 用户和代表性消费者组织 ,可以在反倾销调查立案 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向调查机构提交有关信息。这 些信息向其他 当事方公开 ,对方有权对上述信息做

反倾销公共利益——反倾销措施中的例外

反倾销公共利益——反倾销措施中的例外
二 、 共 利 益 与 产 业 利 益 的博 弈 公 当 前产 业 发 展 和 社 会 公 共 管 理 目标 之 间 的不 一 致 性 在 全 世 界 已经 明 晰 地 显 现 , 何 处理 好 产 业 利 益 和 公 共 利 益 的关 系 , 一 国 如 是 制 订 公 共 政 策 不 可 回 避 的 问 题 。实 践 中 , 国政 府 采 取 反 倾 销 措 一 施 成 本 往往 很 高 , 产 业 利 益 损 失 很 大 , 然 如 此 , 何 还 要 采 取 即 既 为 反 倾 销 措施 ?这 很 大 程 度 上 是 政府 出 于保 护 自己幼 稚 产业 和 国 家 安 全 的 考虑 。此 外 , 有 一 种 政 治 分 析 的 观 点认 为 , 还 政府 不 关 心 和
为 一 种不 公 平 的 贸 易 , 事 实 上 反 倾 销 所 针 对 的 是 国 内 产 业 的 损 但 害 , 非倾 销 的不 合 理 因素 , 反 倾 销 已 成 为 实 施 贸易 保 护 主 义 的 而 而 工 具 。其 次 , 以征 收反 倾 销税 为 最基 本 的手段 的反 倾 销 措 施 不 仅 不 能从 根 本 上 消 除 国际 市场 间的关 税 和 非关 税 壁 垒 , 而 会 加 剧 市 场 反 间的 隔断 , 成 国 际贸 易 秩序 的扭 曲 , 与 G T 及 WT 的 自由贸 造 这 AT O 易 和公 平 竞 争 的根 本 宗 旨相 悖 。故 此 反倾 销 措 施 的公 正性 长 期 以 来 受 到法 学 和经 济 学 界 的质 疑 , 其 是 8 年 代 以来 , 着 法 经 济 学 尤 0 随 分 析方 法 的 引入 , 过 反倾 销 案 件对 社 会 整 体福 利 的利 弊 影 响 作 分 通 析 评估 , 出 了对 现 存 的 反 倾 销 法 的批 判 乃 至 否 定 的结 论 , 这 种 得 在

论我国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

论我国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
26 商业时 代 ( 名 《商业经 济研 究 》 Q8 9 原 )2 0 ̄2 期
游产业和消费者在反倾销调查中提供 陈述
意见和论据的机会 。 而在反倾销实践之 中, 下游产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也很少受到关注。
着 ,在进行反倾 销调查 的过程 当中,主管
机关不但要对倾销对相 关产业造成的损害
20 0 2年颁布 的 《 反倾销价 格承诺暂行 规
则 》 1 条 中规定 , 第 0 原外经 贸部在考虑是 否接受价格承诺时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我 国的公共利益。但是 ,该规定属于 国家部 委所颁 布的行政 规章 ,其 立法层次较 低 , 且对于公共利益具体 包含的内容和因素都 没有作 出具体规定。而且该规定只 涉及是
害关 系方的 资格 与 范 围、程 序 、规 定 公 共 利 益 的确 定 因 素等 方 面 完善 。 关 键词 :反 倾 销 法
系 方
合公共利益” 。新法还 在原法第 3 3条中增
加了 “ 符合公共利益 ”的规定 ,将该 条第 1 改为: 商务部认为出 E经营者作出的 款 “ l
狭窄。
更 进 了 一 步 。 务 部 负 责 人 表 示:“ 商 增加 公
中, 下游产 业和消 费者 的利益被忽视 。 反 思我 国反倾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一案一 新闻纸反倾销 案 ,
笔 者认 为忽视 对 公共 利益 的 审查 ,不但
公 共利 益
利 害 关
可 能给 新 闻纸 的下游 产业 和最 终 消费 者
的税 收 和 新 闻纸 生 产 企 业 的 生 产 者 剩 余 ,
产 业这 一环 节考 虑 ,而且要从 整个产业链
来考虑 , 下游用户和消费者 之间作 出利 在 益的权衡” 也 可以这样讲 , 。 增加公 共利益 条款 ,是给 有关部 门进行 反倾销调查增加 了一个灵活度。而这个灵活度 ,就是指有 关部 门可以在考虑下游用户和消费者利益 之后进行综合权衡 ,在此基础 上作 出反倾

论反倾销法的“均衡调节器”公共利益制度

论反倾销法的“均衡调节器”公共利益制度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反倾销案件不断增加。

这就需要一种制度来约束此类情况的发生,以公共利益制度作为反倾销法的均衡调节器就是这样产生的。

本文首先通过一些实例来分析欧盟对中国实施的反倾销,以此说明欧盟正在实施的反倾销法中有公共利益制度的存在。

然后就此例分析欧盟的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制度。

接下来通过产业分工、消费者的利益、国际贸易关系、各国间的政治关系方面分析在反倾销法中引入公共利益制度的必要性。

最后通过对WTO、加拿大以及欧盟的公共利益制度比较与分析来论述我国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制度的现状,并对我国反倾销法中公共利益制度的充分运用和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反倾销法均衡调节器公共利益制度AbstractAlong with fast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ical globalization, anti-dumping cases are increasing. Therefore we need to insert some kinds of systems to control these matters happen again. And that is why the public benefits systems are introduced as a balance equalizer in anti-dumping cases. Firstly, this thesis introduces some living examples concerning anti-dumping cases enforced by EU against China which can prove that public benefit had introduced into anti-dumping cases. And then analyze the public benefit systems in these cases. Secondly,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necessity in introducing it into anti-dumping cases through Industrial division, Benefits of the consumers and Relationships between international trades and countries. Finally, through the comparison among the manipulation in WTO, Canada and EU, the thesis present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is system in our anti-dumping law, and also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on perfecting and fully manipulating the public benefits systems which involved in anti-dumping cases.[key words] Anti-dumping laws; Balance equalizer; Public benefit system目录前言 (4)1 从欧盟对中国松香反倾销案中看公共利益制度 (4)2 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制度 (5)2.1反倾销法中公共利益制度的内容 (5)2.2在反倾销法中引入公共利益制度的必要性 (7)3 国际上反倾销法中对公共利益的规定 (8)3.1WTO的规定 (8)3.2加拿大的规定 (9)3.3欧盟的规定 (10)4 反倾销法公共利益制度在我国的运用 (11)4.1在反倾销应诉中充分运用公共利益制度 (11)4.2在反倾销申诉中对公共利益的应用 (12)参考文献 (15)致谢 (16)论反倾销法的“均衡调节器”公共利益制度前言倾销是指厂商在国际贸易中以低于本国市场的正常价格出口商品到别国的行为。

反倾销中的公共利益原则理论研究

反倾销中的公共利益原则理论研究

纪 7 年 代 , 际上都 没 有对公 共 单 个 个 人 所 欲 求 的 利 益 的 总 和 , 体 利 益 , 包 括 国 家 的 利 益 。 从 0 国 又
利 益 的 立法 规 定 。 “ 还 也 不 是人 类 整 体 的利 益 , 是 一 而 另 一 个 角 度 看 , 整 体 利 益” 可 以理 解 为 以政 治 、 济来 划分 的 经 对公 共 利 益的研 究始于 上个 个 社 会 过 个 人 的 合 作 而 生 产 出
博登 ・ 海 公 共 利 益 。 世纪 8 0年代 初 , 了在 十年 的 通 来 的事 物价 值 的总 和 。 为
货 膨 胀 和 严 重 失 业 后 维 护 世 界 经 默( d a o eh i e ) 从 个 人 权 E gr d n e r则 B m
国 内部分 学者 对公 共 利 益 问
( ) 献 综 述 一 文
公 共 利 益原则 并 不是 与反 倾 者 对公 共 利 益做 过 独 到 的解 释 , ( 或地 区 ) 的整 体 利 益 。 此概 念 在 公 被 整体 销 制度 一起 出现 的, 10 从 94年 加 边 沁(ee B nhm) 为共 同体 中将 “ 共 利 益” 理 解 为 “ Jrmy eta 认 拿 大颁布 第 一部反倾 销 法开 始 以 的利 益是 组 成共 同体 的若 干 成 员 利 益”, 无 疑 问 , 整 体 利 益 ” 毫 “ 涵
■ 邹 欣 赵 剑 光
厦 门大 学
公 共 利 益 原 则 日益 成 为 反 倾 经 共 利 益 的 一 个 基 本 条
销 立法和 反倾销 程 序 中的基本 原 体 系 以 及 合 理 的 政 策 制 定 程 序 。 件 ” 哈 耶 克 ( r di A. ae ) 。 Fi r h H y k e c

我国反倾销制度中公共利益的思考

我国反倾销制度中公共利益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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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9卷 第 1 期
20 06年 O 2月
长江大学学报 ( 社会科 学版)
junl f agz U ie i ( oi cecs o ra o Y n t nvr t Sca Sine) e sy l
V0. 9 N . 12 o 1
因素造成 了 当前我 国社会 利 益 冲 突 的不 可避 免 性” “ ;要实现立法对利益冲突 的控制 , 其核心是建 立一种服务于最大多数人最 大利益 的利益整合制
市 场价 格 、 口到第 三 国同类 产品 的可 比价 格 、 本 出 成
二、 国反倾销制度 中公 共利益的缺陷 我
陆平辉教授 在《 利益 冲突的法律控制》 一文 中 提到 :当前我 国社会利益 冲突 的特 殊性在于利益 “
主体的多元化和逐利行 为的多样性 , 以及满足主体 需要的社会资源和财富的稀缺和有 限性 , 所有这些
出最合理的选择。 …
有明确规定公共利益原则 , 但条例第 2 7条第 5 款规 定 : 外经贸部和 国家经 贸委共 同认 为不适宜继续 “ 贸部予以公告” 。该 条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在何 种情况下将被认 为不适宜继 续调查而终止 , 但根据 学理和常理推断 , 国调查机关可根据公共利益考 我
作者简介: 周霞(97 , , 17一)女 江苏赣榆人 , 讲师, 硕士, 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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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江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20 0 6年 2月
定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 , 由此对 国内产业造 “ 并 成损害的, 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 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 合公共利益 ” 。从而 , 正式确立 了公共 利益原则在
反 规避 问题 。

反倾销法和我国关于反倾销的对策

反倾销法和我国关于反倾销的对策

International Trade国际商贸2042012年4月 浅谈反倾销法和我国关于反倾销的对策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代昊摘 要:伴随着21世纪的到来,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逐渐增强,随之而遭受的来自其他国家的反倾销诉讼以及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事件也越来越多,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国际市场的进一步开拓。

并且发达国家出于拓展市场的需要,也不断对我国进行产品倾销。

因此,文章重点对反倾销法以及我国关于反倾销的对策进行了研究,希望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国际贸易 反倾销 反倾销法 中图分类号:F7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04(c)-204-02长久以来,出口商为开拓国际市场而运用倾销的手段来谋求有利的竞争地位,随之而产生的反倾销法在国际秩序的维护以及国际贸易的自由、公平、有序等发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反倾销法以国际贸易自由化服务为宗旨,但其发展还很不成熟,理论发展尚有欠缺,它的诞生在更大意义上为贸易保护主义提供了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的改革开放起步较晚,急需开拓市场以跟上经济全球化的步伐。

但西方国家以反倾销的名义逐步加大对我国出口品的调查力度并施以反倾销措施,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国际市场的开拓。

此外,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也面临着国外商品倾销的挑战,急需完善的反倾销法出台。

因此,不断推进反倾销法的完善,研究我国关于反倾销的对策已成为日益迫切的问题。

1 倾销的含义及反倾销法1.1 倾销的含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对倾销做了这样的定义:指在开展正常国际贸易的过程中,海外商品流入我国市场的价格低于其正常价。

简言之,就是指销售方开展的不正当的低价竞争行为。

早在19世纪20年代,国际联盟就对倾销做出了界定,即出口国以低于产品生产成本或国内市场价的价格出口商品的行为。

在我国,于永达、戴天宇等学者也对倾销行为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并在其著作《反倾销理论与实务》中参考西方经济学界的相关理论,对倾销作了这样的描述:倾销就是指商品销售方以低廉的价格促使某种商品大量流入某一市场,从而造成市场波动,阻碍市场的公平竞争,损害其他竞争者及当地产业的利益。

反倾销中的社会公共利益问题研究

反倾销中的社会公共利益问题研究
根本 出发 点 的反 倾 销 措 施 能 否 与 本 国 产 业 政 策 相 配合 ,达 到 最
比较完善 的程序规定 ,有些 国家甚至没有程序规定。 2 .反倾销 国际立法和 国内立 法对于公 共利 益的规定 弹性
大限度地维护 国家整体利益的效果 ,正引发人们越来越 多地 思 考。近年来 ,公共利益这一概念作 为在 反倾 销调查 中平衡 相关 各方利益 的均衡器被各 国纷 纷写入反倾 销 国内法 的条 款之 中,
1 .公 共 利 益 的含 义 正如 台湾 学 者 陈 新 民所 称 :“ 共 利 益 概 念 的最 特 别 之 处 , 公 在 于其 概 念 内容 的 不 确 定 性 。 ”无 论 是 在 经 济 学 界 还 是 社 会 学
消费者协会和竞争政策当局。 《 国反倾 销条 例》对公共 利益 美
关 依 据 全 部 信 息 明确 得 出结 论 ,认 为 实 施 反倾 销 措施 不 符 合 共
费者 的利益或 国家整体利益 ) ,而其 中 1 个 国家 还规定为保 护 5
公 共 利益 可 以少 征 税 或 不 征 税 。 二 、反 倾 销 法 中公 共 利 益 原 则 的 立 法 特 点
同体利益 ,则可 以不实施该措施 。我国现行 反倾 销条 例第三 十 三条第一款规定 :“ 商务 部认为 出 口经 营者作 出的价格承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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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倾 销 中 的社 会 公 共 利 益 问题 研 究
反倾销中的社会 公共 利益 问题研究
王 宾容 ,胡雅 梅
( 北京科技 大学经济管理学 院 ,北京 摘 108 ) 003
要: 反倾销规 则以保护进 口国国内产业 为根本 出发 点,文章分析 了反倾销 对进 口商、相 关产业 的上 下游产业、

经济法专业论文题目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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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反倾销措施中公共利益法律问题

浅析反倾销措施中公共利益法律问题

浅析反倾销措施中公共利益法律问题[摘要]反倾销措施机制中引入公共利益、正确理解公共利益的涵义,并在实践中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不仅可以遏制贸易保护主义的滥用,而且对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制度也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倾销;反倾销;反倾销损害确定;公共利益一、倾销与反倾销法倾销可以分为国内倾销和国际倾销两大类。

国内倾销,是指一国的推销商以低于国内同类商品的正常价格在国内销售其商品;而国际倾销是指一国的出口商以低于产品正常价值的价格,输入到另一国的行为,该行为可追溯到20世纪初,被认为是一种不公平贸易的做法。

于是,发达国家纷纷开始反倾销方面的立法。

倾销与反倾销总是相伴出现,它们之间的斗争不断上演,而且日趋频繁。

反倾销法是指为了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对出口国贸易中的倾销行为和进口国所采取的反倾销措施进行限制和调整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二、反倾销损害确定的基本内容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损害客体的界定:损害客体的界定是前提。

反倾销法意义上的损害是对进口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的损害。

(二)损害的审查。

损害客体被界定之后,其中损害审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产品的数量。

调查机关考虑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产品数量是否大幅度增加。

第二,价格的影响。

调查机关应考虑到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相比,倾销进口产品是否太大幅度的压低价格或者削减价格。

第三,是调查与同类产品相关的所有产业状况的相关经济因素指标。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

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因素很多。

因此,调查机关必须确保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之间存在充分的因果关系,才可以得出是因倾销进口产品而造成的损害的结论。

(四)损害幅度的确定。

调查机关从性质、数量两个方面分析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幅度。

并把所计算出的损害幅度与倾销幅度进行对比。

三、反倾销中的公共利益(一)反倾销中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目前在我国对反倾销公共利益还没有明确的界定。

反倾销案件法律(3篇)

反倾销案件法律(3篇)

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日益频繁,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

然而,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摩擦也日益增多,其中反倾销案件便是国际贸易争端中较为常见的一种。

反倾销案件是指进口国根据本国法律,对从其他国家进口的商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贸易损害的法律程序。

本文将对反倾销案件的法律进行分析,包括反倾销的定义、法律依据、调查程序、措施以及相关争议解决机制。

二、反倾销的定义反倾销是指进口国对从其他国家进口的商品,因价格低于本国同类商品或低于成本价格而采取的一种贸易救济措施。

反倾销的目的在于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贸易损害,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三、反倾销的法律依据1. 世界贸易组织(WTO)反倾销协定WTO反倾销协定是国际上最具权威性的反倾销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反倾销调查的程序、标准、措施以及争端解决机制。

WTO反倾销协定于1947年签订,1995年正式生效,目前已有164个成员国。

2. 各国国内反倾销法除WTO反倾销协定外,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反倾销法律。

如我国《反倾销条例》于2001年12月10日公布,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反倾销调查程序1. 立案反倾销调查的启动通常由进口国国内产业或行业协会提出申请。

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进口商品存在倾销行为,并可能导致国内产业受到损害。

2. 调查立案后,调查机关对倾销行为、损害以及因果关系进行审查。

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可对进口商、出口商以及国内产业进行询问、取证。

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若认定存在倾销和损害,则可征收反倾销税;若认定不存在倾销或损害,则终止调查。

五、反倾销措施1. 反倾销税反倾销税是反倾销措施中最常用的手段。

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是将进口商品的价格调整至正常水平,从而消除不公平竞争。

2. 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进口商品采取的临时措施。

如提高关税、限制进口等。

反倾销案件法律(3篇)

反倾销案件法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反倾销案件的处理,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保护国内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制定本法律。

第二条本法律适用于对外贸易中的反倾销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反倾销调查和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商务部负责反倾销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反倾销调查和处理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影响正常的外贸秩序。

第二章反倾销调查第六条国内产业或者其代表,可以依法向国家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第七条申请反倾销调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应当是受倾销影响的国内产业或者其代表;(二)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产业建立造成实质阻碍;(三)倾销是由于外国出口商对进口产品实施倾销行为造成的。

第八条国家商务部收到反倾销调查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申请材料的完备性。

第九条国家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调查。

第十条国家商务部在立案调查前,应当通知有关出口国政府。

第十一条国家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出口商提供倾销情况的说明;(二)对进口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要求出口商提供进口产品在出口国和进口国之间的成本和价格资料;(四)对有关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国家商务部在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出口商提供与倾销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二)对出口商进行调查询问;(三)要求出口商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国家商务部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出口商的意见。

第十四条国家商务部应当在调查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裁定。

第十五条国家商务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定。

第三章反倾销措施第十六条国家商务部可以依法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第十七条反倾销税的税率应当根据倾销幅度确定。

第十八条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出口商可以申请复审,请求国家商务部终止征收反倾销税。

公共利益原则能否遏制反倾销措施滥用

公共利益原则能否遏制反倾销措施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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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顿销案件调查过程中将公共捌益考曝进去, 是将反顿销措施这把 “ 双刃锅 控秘在实 质上帑来秘益大于损害的范围内的 “ 安全圈 o
公共利益原则能否遏制反倾销措施滥用
文 , 凤梅 舒
随 着 反 倾销 使 用 频 率 的 提 高 、范 围
利 益 。 此 , 6 1日新条 例 生 效后 , ”据 在 月
我 国 反倾 销 案 件 中接 受价 格 承 诺 或者 终 裁 征 收反 倾销 税 , 除须 证 明倾 销 、 害 存 损
护, 也有 助于 增进 公共 利 益 。 有 时两 者 但
并不一 致 , 国 内产 业 的保 护可 能损 害 公 对 共利 益 。
在 及 倾销 与 损 害 之 间有 因果 关系 外 ,还 应 受 到 另外 一 个 重 要条 件 的 限制 ,即任 何 决 定 的 作 出必 须 建 立 在符 合 公 共 利 益 的 基础 上 。“ 以征 收 ”言外 之 意就 是 也 可
可 以 不征 收 。 在 什么 情 况 下不 征收 , 但 并
否 征收反 倾销税 的决 定及征 收的反 倾销税 金 额 是否 应等 于或 小 于倾 销 幅度 的决 定 , 均 由进 口成 员的主 管 机 关做 出 。 宜允 许在 所 有 成员 领 土 内征税 , 倾 销税 小 于倾 如反
销 幅 度足 以消除对 国内产 业 的损 害 , 反 该 倾 销 税 是可取 的。 ”上 述 规定 反 映 出反倾 销 过 程 中应遵 循 的一 个重 要 原则 , 即不仅 要考 虑 本 国生产 商 的利 益 , 要 考 虑进 口 还 国 下游用 户 和 消费者 的 利益 。 一规 定为 这 进 一步探 讨反倾 销程 序 中如 何遵循 公共 利 益要 求 奠定 了基 础 。

反倾销公共利益与政府行为

反倾销公共利益与政府行为

义, 目前 尚无广 泛 认 可 的 明确 界 定 。
根据 目前有 公 共利 益 立法 的WT O成 员的 立法
与实践 , 笔者 认 为 , 反倾 销 法 中的“ 共 利 益” 公 涵义
有 广 义 与狭 义 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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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先从 经 济 学角度 进行 系 统 而深入 地分 析是 古典
二、 国际贸易中的政府行为理论 的发展过程
国家 贸易作为 一种 国际 间的经 济活动 , 它从 一
开 始 就有 着 同 国 内经 济 活 动不 同的特 点 。最 为 明
经 济 学 的创始 人 亚 当 ・斯 密。他 认 为只 有实 行 自
由放 任 , 能提 高 个别 资本 的使用 效 益 , 能促进 才 才 整 个社 会 福利 的提高 。 因此 ,他 反对 政府 对 经济
并 提 出 了政府 在 确 保 反 倾 销 公
共 利 益 中应 的一部分 , 具体 而 言 , 反倾 在 销 中的整 体 国家经 济利 益主 要包
括 以下几 方 面 的 内容 :国 内产 业 ( 括 生产 商、 游产 业 ) 包 上 的利 益 、 进 I 商或 贸 易 商 的利 益 、工 业用 = /
生活 的干 预 。然 而 发 生在本 世 纪 2 0年代 末 3 0年
显 的特 点就 是 存在 着 主权 国 家的政 府 对 贸易 活动
的干 预和 影 响 。所谓 干 预 ,即对 纯 粹 市场 经济 活 动所施 加 的人 为 因素 , 影响 可能 是积极 的 , 可 其 也 能是 消极 的。
完 全 一致 , 而是 错 综 复 杂 , 至 甚
是 相 互冲 突 的 。然 而对 反 倾 销 中的公 共 利 益 的含

反倾销法规则

反倾销法规则

反倾销法规则“倾销”(DUNMPING)一词,实际上是经济学中的概念。

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场的波动导致了该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销售困难,并以掠夺性的价格消灭进口国的竞争对手,进而图谋垄断进口国市场。

作为法律上的名词,《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LawDictionary)是这样定义倾销的:倾销是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市场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

经济学家根据维纳(VINER)的理论将倾销分成三类:偶然性倾销、掠夺性倾销和连续性倾销。

对于第一种,不必介意。

对于第二种,各国是一致反对。

因为这是超贸易保护的工具,具有侵略性,自然不“公平”,应予惩罚。

对于第三种持续性的倾销,有人认为该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就只有一次,即受到冲击抑或被迫转产,而进口国消费者从中却可以长期获利,此消彼长,无须抵制。

有一部分专家却认为,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都采取以出口带动经济发展的战略,使其生产能力大大超过了国内需求。

过剩的生产能力在全球各国已经比较普遍,因此生产商为了扩大或保持生产规模,在维持国内高价水平的情况下,也常常在国外市场进行长期性的倾销。

这种倾销会造成全球资源分配和使用上的误导,从而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

据反倾销专家帕米特(PALMETER)统计,1980―1986 年,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美国所发起的767 起反倾销诉讼案中,没有一起是掠夺性倾销,而绝大部分为长期或连续性倾销。

①因此,我们下面讨论的反倾销指的就是反长期或连续性倾销。

一、反倾销的立法概述(一)WTO 反倾销规则的形成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一些欧洲国家就制订了反倾销协议。

当时以英国、荷兰为首的欧洲国家不满来自其他国家的食糖倾销,于1920 年签定了关于反倾销的国际条约。

并先后有10 个欧洲国家加入,首开反倾销先河。

美国反倾销法是世界上较为完备的反倾销法。

以该法为蓝本,产生了1948 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规定,把各国反倾销法纳入国际统一化轨道,为各国制订反倾销法设立了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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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朱小静1 唐国华2(1.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200042 2.南京师范大学 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摘要] 保护国内产业免遭倾销损害是反倾销的最直接目的。

但因为其在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同时,却可能损害了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和与被控倾销出口商品所在国之间的经贸关系。

基于此,有必要在反倾销法中引入公共利益原则。

[关键词] 反倾销法;公共利益;原则;反规避措施 收稿日期:[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04)01-0136-02 一、反倾销法的价值取向及其局限反倾销法是为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对出口贸易中的倾销行为和进口国所采取的反倾销措施进行限制和调整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1]保护国内产业免遭倾销损害是反倾销法的最直接目的,但随着近年来国际上反倾销案件的增多,其使用频率日益提高、适用范围日益扩大,其合理性却越来越令人怀疑,因为其在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同时,却可能损害了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和与被控倾销出口商品所在国之间的经贸关系。

这就有必要对反倾销法的价值取向作一番分析。

法律的价值在于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对不同人的需求的不同程度的满足或拒绝承认即为法律的价值取向。

一种法律制度能否为人们带来利益和为哪些人们带来利益,是判断其价值的出发点。

对于国家来说,在创设每一项法律制度的时候,都必须考虑到各方面的社会利益的平衡,而当两种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无法协调时,它就必须做出取舍,这就表现出一项立法的价值取向。

[2]在决定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时,相关国内产业的保护与消费者及下游企业的利益就是一对矛盾。

国家既需要消除国外倾销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不利影响,以便为国内产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又有为国内居民提供良好社会福利的责任。

国外产品在本国的倾销可使国内的消费者及下游企业获利,但却会使本国的相关产业受到损害;而阻止国外产品倾销可使本国的相关产业得到保护,但本国的消费者及下游企业却要为此付出代价。

在这二者之间国家必须择其一。

鉴于国外产品倾销不但会直接损害国内的相关产业,而且从长远来看也会损害本国消费者及下游企业的利益,故多数国家选择了以反倾销法对本国的相关产业提供保护。

尽管采取反倾销措施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但国内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与这种利益的短暂缺失相比是更迫切、更重要的需要,因而也是公平的。

因为反倾销法价值取向的选择不在于考虑对单个个体是否公平,而在于考虑满足哪些人的需要才更为公平。

由此可见,反倾销法的价值取向在于抵制国外产品的低价销售对本国相关产业所带来的损害。

反倾销法选择的是保护相关国内产业,其优先考虑的是国内产业的利益,放弃了消费者及下游企业的利益。

而这正是反倾销法的局限之所在。

二、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一)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可以理解为“总体利益”,它既包括广大公民、消费者的群体利益,又包括了国家的利益。

涉及本国政治、经济的因素,包括采取反倾销措施是否会导致他国的反倾销报复。

欧盟现行基本反倾销法,理事会规则第384/96号法令,对公共利益做出了较为明确、详细的规定,其第21条第1款规定,“关于是否应欧盟公共利益要求进行干预的裁定,应当建立在对所有的不同利益,包括国内产业的、用户的和消费者的利益,作为一个整体评价的基础上。

只有当所有当事人根据第2条都有机会发表他们的意见,才应根据本条做出裁定。

”根据本条规定,欧盟公共利益的考量主要包括申诉产业、进口商、下游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还包括其他的不同利益,即对所有的不同利益进行整体评价。

同时,该条例对进口商、用户及消费者组织向主管机关陈述理由、请求的程序方面也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使公共利益原则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得以有效地体现。

WT O 《反倾销协议》在公共利益问题上亦有相应的规定,其第6条第12款规定:“主管机关应向被调查产品的工业用户,或在该产品通常为零售的情况下,向具有代表性的消费者 2004年 第1期兰 州 学 刊N o.1 2004 总第136期Lan zhou xue kan G eneral.N o.136组织提供机会,使其能够提供与关于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有关的信息。

”另外,该协议第9条第1款规定了”较少征税规则”(Lesser Duty Rule),即如果较少征税足以消除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则最好征税额小于倾销幅度,它表明了世界贸易组织鼓励各成员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应尽量减少对公共利益的损害。

这一规定为一国主管机关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充分考虑公共利益问题提供了依据。

(二)我国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1997年3月25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在“公共利益”方面没有相应的规定,但在我国反倾销实践中却并不乏运用公共利益原则处理反倾销案件的例子。

最典型的例子是对原产于日本、韩国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于2002年1月1日生效。

该条例第27条第5款规定,“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该条规定虽然没有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将被认为不适宜继续调查而应当终止,但是依据学理或常理推断,我国调查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的规定基于公共利益考量而终止某项反倾销调查。

此外,该条例第20条中规定,“调查机关应当为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

”第23条中又规定,“调查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和利害关系方查阅本案有关资料”,与反倾销调查有关的利害关系方应包括生产制造商和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商和进口商、产品生产国政府、直接受调查影响的国家的政府、消费者组织等。

[4]这两条规定亦是公共利益原则的体现。

2002年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第45号令,公布了《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并自2003年1月15日起施行。

该《规定》第18条规定,“国家经贸委在进行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时,应当考虑公共利益,可以就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调查。

国家经贸委应当为倾销进口产品的使用者、消费者等提供陈述意见、提交证据的机会。

”如果说此前公共利益原则还“犹抱琵琶半遮面”,该《规定》的出台则意味着公共利益原则首次名正言顺、正大光明地显示于我国的反倾销立法中,这是我国反倾销立法迈出的可喜的、重要的一步。

因为对公共利益原则加以明文规定,既可以增加我国主管机关在实施反倾销措施中的灵活性,避免因片面保护某一产业部门而导致对国家总体利益、对外贸易大局以及广大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又有利于加强我国对外贸易谈判空间与弹性,因为考虑到公共利益有可能使我国在反倾销中作出某些合理“让步”。

[5]更重要的是,这为我国主管机关在反倾销实践中适用公共利益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诚然,我国反倾销法在有关公共利益原则的规定方面已取得长足进步,但仍亟待完善。

我国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仅限于“提供机会”。

我国目前除了在《反倾销条例》中原则地规定可以在反倾销案件中运用公共利益原则外,仅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中提及在进行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时,应当考虑公共利益,可以就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调查。

这远远没有充分地发挥公共利益原则应有的价值,而且在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可以借鉴欧盟的做法,完善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的规定。

根据欧盟的解释,公共利益原则在反倾销案件中,具有四个功能:1.作为调整救济措施的手段。

2.作为损害要件的抗辩。

即考虑到共同体的利益,裁定损害不存在。

3.作为确定因果关系的决定性因素。

即考虑了共同体利益后可能会裁定倾销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

4.作为一个独立的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原因,即便其他三个基本要件已经得到满足。

[6]亦即,根据欧盟共同体利益没有必要采取措施,则即便经认定存在倾销和损害,也可以终止反倾销调查。

据此,我国应细化、具体化反倾销法中有关公共利益原则的规定,借鉴别国先进经验,补充尚未规定的条款,完善业已存在的条款,只有这样,才能在反倾销实践中更好地运用公共利益原则维护本国的利益。

三、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和反规避措施反规避措施(anti-circumvention measures)是指为了防止被实施反倾销的产品出口商利用海关税则的规定将其产品分解或改头换面或采取其他措施继续向进口国出口,而将正在生效阶段的反倾销救济措施扩大适用于倾销产品的零部件或经改装后的产品的措施。

[7]它是反倾销措施的延伸。

自20世纪80年代末著名的“改锥案件”起,反规避措施作为反倾销的连续救济手段被相继纳人欧美等国有关反倾销立法之中。

欧盟是全世界最早颁布反规避法规的,1988年生效的欧盟第2423/88号法令可算是世界上第一部反规避法规。

现行的欧盟反规避法规是其第386/96号法令中第13条的规定。

我国2002年生效的《反倾销条例》第55条规定“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

”在2003年1月15日施行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中专门辟出一章(第5章),对规避与反规避作了具体规定。

其第53条罗列了5类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第54条规定了反规避立案调查,第55条列举了7种确定规避行为时应当考虑的因素,而第56条则强调了《反倾销条例》第55条的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的反倾销法已经把反规避措施纳入了规制范围。

如前所述,鉴于欧盟关于公共利益原则和反规避措施的立法都相对比较完善和系统,我们可以其为例,论述公共利益原则和反规避措施的关系。

由于反规避措施(下转第140页)731 第1期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当外观设计也具有识别性和指示性时,也可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其意义在于:1.通过提供商标性保护,可使外观设计得到更长久的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非常有限,只有10年,且不能续展;而注册商标通过续展可成为一项永久性权利。

2.通过提供商标性保护,可与专利性保护互补不足,使外观设计价值高涨不衰。

以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初时保护力强,价值高,随着时间的推移,该专利技术内容公开程度越高,则其保护力越弱,至保护期限逐渐走向终结,该专利的法律保护力也就趋向于零。

商标正好与之相反,经过较好的经营,时间越久,则知名度越高,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也就越高,所受到的法律保护力也就越强。

3.通过提供商标性保护,可使外观设计的排他性更强。

外观设计专利权只能排除他人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上的使用,而若将其注册为商标,并成为驰名商标,权利人就可将禁止权利的范围扩大到非类似商品上,因此保护力度也就更强。

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以其原则性和弹性为外观设计的保护筑起第二道保护网。

当专利法没有相应的规定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起到保护专利法管不到的外观设计的补充作用,制止他人不付出任何劳动的搭便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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