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 粤劳社函[2004]880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颁布日期:1992年4月3日查阅:349 次广东省劳动局粤劳险[1992]38号各市、县劳动局,省直各厅(局)、中央驻穗各主管单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92]9号颁发的《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我们提出了实施意见。
现将《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实施意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92]9号颁布《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在广东省境内的所有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不管隶属关系如何,无论有无工伤事故,均毫无例外应参加社会工伤保险,按规定交纳工伤保险基金。
企业全部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农民轮换工、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分城市户口、农村户口,均列入工伤保险范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残废退休金计发基数,若本人因工负伤前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县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本市、县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若本人因工负伤前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县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最多以上年度本市县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0%为限,超过月平均工资150%部分不作为计发基数。
三、按《规定》计发的残废退休金、护理费若低于现行国家规定待遇时,可按现行国家规定待遇发给。
四、残废退休金、护理费、遗属生活补助费均按本市、县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0%的金额与每年本市、县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指数挂钩,5月定期调整,如1990年本市、县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0元、30%为75元,1991年本市、县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升为280元,比上年度增长12%,75元也相应增加12%,即9元。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3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3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粤人社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3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切实保障工伤人员有关待遇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等实际情况,现将调整2023年度我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关于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的调整(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22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享受伤残津贴且2023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伤残津贴。
(二)调整办法。
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1.定额调整。
符合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人员,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8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16元,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24元。
2.托底调整。
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4611元/月的,按照4611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三)相关人员的调整。
2023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含本日)内首次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4611元/月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按照4611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二、关于生活护理费的调整(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22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且在2023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从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生活护理费。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1年9月29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
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
第二章工伤认定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全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2.1.1施行)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9月29日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1年9月29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
广东工伤社保工资标准
广东工伤社保工资标准
广东工伤社保工资标准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四个方面。
以下是广东工伤社保工资标准的详细介绍。
广东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确定了工伤保险金的计算标准。
根据广东省的要求,工伤保险金的计算方式分为两种:一是不计工龄补差,二是计工龄补差。
不计工龄补差的工伤保险金计算方式为:被保险人工资的100%×工伤等级系数×工伤津贴比例。
其中,工伤等级系数根
据工伤程度和工龄确定,工伤津贴比例为30%~100%不等。
计工龄补差的工伤保险金计算方式为:被保险人工资的60%×
工伤等级系数+被保险人工资的30%×被保险人计发月工资
×25%×工伤等级系数。
其中,被保险人计发月工资=被保险人
工资的60%+600。
此外,广东省还规定了工伤保险金的最低和最高限额。
工伤保险金的最低限额为基本工资的60%,最高限额为基本工资的300%。
基本工资是广东省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水平确定的,目前为2021年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最低级别。
总之,广东省工伤社保工资标准根据工伤程度、工龄和被保险人工资确定,工伤保险金的最低和最高限额也有相应规定。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工伤员工的权益,为其提供适当的社会
保障。
同时,也促进了企业的安全生产,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偿标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偿标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偿标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补偿标准。
旨在保障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使其得到妥善照顾和关怀。
2. 伤残等级划分2.1 一级伤残描述一级伤残的具体标准和评定方法。
2.2 二级伤残描述二级伤残的具体标准和评定方法。
2.3 三级伤残描述三级伤残的具体标准和评定方法。
2.4 四级伤残描述四级伤残的具体标准和评定方法。
2.5 五级伤残描述五级伤残的具体标准和评定方法。
3. 补偿金计算方法3.1 一级伤残补偿金计算方法描述一级伤残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和公式。
3.2 二级伤残补偿金计算方法描述二级伤残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和公式。
3.3 三级伤残补偿金计算方法描述三级伤残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和公式。
3.4 四级伤残补偿金计算方法描述四级伤残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和公式。
3.5 五级伤残补偿金计算方法描述五级伤残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和公式。
4. 补偿金发放程序4.1 申请材料准备描述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所需的材料清单和要求。
4.2 申请流程描述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具体流程和办理方式。
4.3 审核和审批描述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审核和审批程序。
4.4 发放方式描述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发放方式和具体操作流程。
5. 附件附件一: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材料清单附件二: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发放申请表附件三: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发放审批表6. 法律名词及注释6.1 工伤保险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法》。
6.2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6.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指工伤保险制度下,对受伤劳动者一次性提供的经济补偿。
2: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偿标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 引言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补偿标准。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版)
医疗卫生专家库的设置办法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治疗。
(二)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二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第二章 工伤认定
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废止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废止】《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1月1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五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发展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
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第二章工伤认定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社保赔付及未赔付部份
社平工资 本人工资 社平工资
6 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
40% 20
30% 18 75%
无
16
12
无 无 无
10
8
6
85% 80% 6 100%
无
15
14
13
12
50 10 76
40 8 62
25 6 43
15 4 29
8 2 18
4 1 11
注:1.带*的仅限1-4级伤残职工户口从单位所在地迁往原籍时。 2.本人工资最高按社平工资之3倍计算,最低按社平工资之60%计算。 3.1-4级伤残职工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仅限外省户籍职工。 4.1-4级伤残外省户籍职工之评残后护理费及伤残津贴一次性计发10年。 因工死亡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待遇(广东2004) 单位支付部份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份 因工致残 工资基数或计算标准 门诊医疗费 住院医疗费 康复器具 住院伙食费 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24个月)本人工资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24个月) 评残后护理费(按月支付) 社平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津贴实际金额不低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安家补助费* 社平工资 车船、差旅、行李、伙食补助费* 当地因公出差标准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100% 100% 100% 70% 100% 100% 14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简明表
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简明表一、概述在广东省,工伤保险制度为所有参加工作的职工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当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时,工伤保险可以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报销、补偿和津贴,以保障职工及其家庭的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广东省的工伤保险待遇,帮助大家了解相关政策。
二、待遇种类1、医疗费用报销在广东省,工伤保险为职工提供了一定的医疗费用报销。
具体来说,对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工伤保险可以提供相应的报销。
2、工伤津贴当职工因工作受伤需要暂停工作进行治疗时,工伤保险将提供一定的工伤津贴。
这部分津贴旨在补偿因伤停工期间的生活费用,以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
3、残疾补偿如果因工作导致的伤害导致了职工残疾,工伤保险将提供一定的残疾补偿。
这部分补偿将根据伤残程度和相关规定进行计算,以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4、死亡补偿如果因工作导致的伤害导致了职工死亡,工伤保险将提供一定的死亡补偿。
这部分补偿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计算,以保障职工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待遇申请流程1、提出申请:职工或其家属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或当地社保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2、提交材料:申请者需提交相关的医疗证明、费用清单等材料。
3、审核:社保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条件。
4、发放待遇: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社保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发放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注意事项1、了解政策:职工应了解并熟悉广东省的工伤保险政策及相关规定。
2、及时报案:职工在发生工作伤害后,应立即向单位和当地社保部门报案,以便及时启动工伤保险理赔程序。
3、保留证据:职工应妥善保存所有与工伤有关的医疗证明、费用清单等材料,以便申请待遇时使用。
4、配合调查: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申请者应配合社保部门的调查工作,提供所需材料。
0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计算表标题: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计算表一、背景在广东省,工伤保险制度对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广东身工伤保险待遇问答
广东工伤保险待遇相关问答一、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怎么样??”答:广东省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为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2013年底,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057万人,占全国比例超过1/7。
工伤保险实施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制度。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目前将行业划分为三类,一、二、三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5%、1.0%和2.0%(一类行业主要是服务业,二类行业主要是加工制造业,三类行业主要是矿山、金属冶炼、石油石化等)。
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二、三类行业单位缴费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不超过50%的比例,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013年,全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平均为0.7%,人月均缴费额为15.64元。
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费。
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后,应当及时为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如实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我省除深圳市外,均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
如果单位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并在规定时间缴费的,其工伤保险关系从办理参保手续次日起生效。
“二、发生工伤事故怎么办?”答:职工因工作不幸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受伤职工以外,要及时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办理工伤认定,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劳鉴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首要环节。
在事故伤害发生30日内,用人单位应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单位超期申报将要承担该期间的工伤待遇费用。
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广东省社保工伤待遇
广东省社保工伤待遇
广东省社保工伤待遇是指在广东省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伤残、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可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首先,对于因工致残的劳动者,在经过工伤鉴定后,可以享受伤残津贴。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伤残津贴的标准为工伤职工生活费的80%至100%,由工伤职工的职业
年限和伤残程度来确定。
对于伤残程度达到一定程度的劳动者,还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康复费用等。
其次,对于因工致死的劳动者,其合法受扶养人可以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丧葬费用报销、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死亡职工生活费的80%至100%,由死亡职工的职业年限和供养亲
属的人数确定。
此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根据供养亲属的人数和死亡职工的职业年限来决定。
最后,对于因工致残或死亡的劳动者,其合法受扶养人还可以享受工伤康复医疗、住院费用报销、医疗期内的停工留薪等优惠政策。
工伤康复医疗包括医疗、护理、康复、辅助器具等,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住院费用报销按照医保基金的规定进行报销,大部分费用可以得到报销。
总的来说,广东省社保工伤待遇涵盖了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康复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康复医疗、住院费用报销等多个方面,从不同角度保障了因工致残
或死亡的劳动者及其合法受扶养人的权益。
这些待遇的发放和实施,有利于提高工伤职工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如何理解本人工资
如何理解本人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如月薪酬、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
实践中最难以确定和最容易出现纠纷的是工资数额的计算,关于工资数额的计算主要发生在索赔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现就“本人工资”计算的相关法律依据做如下分析:一、工资组成《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1)社会保险费;(2)劳动保护费;(3)福利费;(4)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用;(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二、“”确定1、计算经济补偿金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如何理解“原工资福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表述模糊,对于这种情况,部分地方进行了地方立法,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深中法2006(88)号)第十五条规定,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劳动者工伤前三个月应发工资的平均数确定。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州市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州市工伤保险有关待
遇调整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4.06.18
•【字号】穗劳社工伤[2004]3号
•【施行日期】2004.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州市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
事项的通知
(穗劳社工伤〔2004〕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现就广州市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残疾退休的,其伤残津贴(原称残疾退休金),从今年7月起,每年按照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资金来源按原渠道支付。
二、职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生活护理依赖而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以及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2003年度为10.4%)同步调整。
三、番禺、花都区,从化、增城市可结合本统筹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率调整,并报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四、上述待遇的调整办法,今后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广东省工伤理赔
广东省工伤理赔
广东省工伤理赔制度是指广东省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规定的一套针对工伤事故的赔偿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和广东省相关法规,广东省对工伤事故的理赔有着一系列的规定和程序。
首先,广东省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程序。
根据劳动保险法的规定,工伤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损害。
职工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需要及时报案并经过公安机关调查确认。
相关证据包括事故报告、医疗证明、劳动合同等。
经过工伤鉴定委员会的审核认定,确定事故的性质和程度,判断是否属于工伤。
其次,广东省对工伤的赔偿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广东省对工伤事故的赔偿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丧葬费等。
对于因工致残的职工,广东省将根据其伤残程度给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于因工死亡的职工,广东省也规定了一定的丧葬费用标准。
此外,广东省还规定了工伤理赔的支付程序和方式。
工伤赔偿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比例向工伤职工支付。
对于无法支付的情况,由各级劳动保险基金机构代为支付,然后由用人单位和责任方进行回偿。
总的来说,广东省的工伤理赔制度为工伤职工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和补偿。
通过工伤认定、赔偿范围明确、支付程序规定等一系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提高工伤
赔偿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同时,也促进了用人单位和责任方对工伤事故的预防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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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供养亲属待遇问题
1、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只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2、按月领取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死亡,其供养亲属抚恤金以死亡职工生前十二个月平均伤残津贴为计发基数,不足十二个月的按实际发放月数的平均伤残为计发基数。
2、职工退休后旧伤复发(含职业病),不再评伤残等级;在职职工旧伤复发(含职业病),可重新评定伤残等级,残疾等级晋升的,为补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级差,如晋升为一级至四级的,享受伤残津贴待遇,伤残津贴以职工旧伤复发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四、其他问题
1、关于“本人工资”问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下称“工伤或工亡”)前十二个月内缴费不足十二个月的,可按职工实际缴费月数平均月缴费工资作为“本人工资”
3、2004年2月1日前已核定按月发放2人以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有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后,只供养1人的,按原待遇为基数计发60%。
4、1998年以后未进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仍由用人单位负担的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由原单位继续支付。
二、关于伤残津贴问题
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中的“当地”是指将伤残津贴划分为基础伤残津贴、设定性伤残津贴两部分,分别与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相对应进行调整。基础伤残津贴标准为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余额作为设定性伤残津贴。
3、领取一至四级伤残津贴,选择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不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时,不符合《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按月领取养老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后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放伤残津贴至本人死亡;符合《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按月领取养老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一级至四级伤残从工伤职工申请领取的次月起发放。
三、关于旧伤复发待遇问题
1、在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前经确诊为职业病并已办理了正常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退休职工,因旧伤复发或旧伤复发死亡的,按《职业病防治法》的在关规定由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
2、因工死亡职工不能提供生前建立的供养登记证明,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应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2003年18号令)和其亲属是否是依靠因工死亡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确认资格。
3、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应从下落不明的第四个月开始计发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