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假期间相关待遇的..doc
学校教职工考勤、请销假管理规定

学校教职工考勤、请销假管理规定为进一步适应新常态下的学校管理,进一步加强教职工考勤、请假的劳动纪律,打造敬业爱岗的教职工队伍,在学校继往有关制度的基础上,遵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考勤规定(一)教职工实行坐班制。
全体教职工上、下班要按时签到、签退,每天共四次,采用手机钉钉考勤。
(二)有关考勤管理。
1.学校办公室统筹全校教职工的考勤工作,具体负责全校教职工的日常考勤,每两个星期汇总一次考勤结果,进行张贴公示。
2.升旗、教研活动、例会、监考、阅卷及其他集体活动由各年级、各处室负责考勤,年级负责考勤结果的公示,并把考勤结果及时交到校区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汇总、存档;每月考勤结果由校区执行校长审核后,由办公室公示并转达有关主任。
全校性集会,由办公室组织各年级、各处室考勤,考勤结果汇报校长,由校长审核后公示并存档。
3.教职工享受寒暑假,不享受年休假和探亲假。
(三)有关考勤处理规定。
1.关于迟签、缺签处理规定。
超过规定签到时间15分钟内,按迟签处理,超过规定签到时间15分钟以上按缺签处理(特殊情况例外)。
每迟到一次扣年度考核量化5分,每缺签一次扣年度考核量化10分。
2.凡有旷班一天以上,或查岗、集会两次不在,或病假超过一个月以上,或事假超过半个月以上,或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以上的,不能参加评先,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病假(工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6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病事假超过2个学期者,不能参加当年教师职务晋升。
3.校会、集体活动、升旗仪式等集体活动应准时参加,否则扣量化分5分。
4.例会时间需接送孩子要事前安排好,不得中途离场或提前退场,否则扣量化分5分。
5.教研活动按学校规定时间统一进行,每缺一次扣10分,迟到或早退一次扣5分。
6.在学校组织的统一考试(期中、期末和各类调研考试)中,请假每天扣20分(病假延续的按病假执行);在监考过程中,违反《监考守则》,每场次扣5分;在阅卷过程中,由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者,校内阅卷,每次扣20分,全市统一组织的阅卷每次扣40分。
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

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为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严明工作纪律,严肃工作作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岗位考勤要求(一)教职工必须全职在岗工作,严格遵守学校考勤制度。
(二)除专任教师岗位及特殊岗位外,其他岗位均实行坐班制。
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擅自离岗。
(三)专任教师须按教学科研计划完成工作任务,并参加政治学习及其他集体活动,授课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提前下课、调课或请人代课。
(四)特殊岗位可根据岗位性质、特点和要求制定作息制度,经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并按规定进行考勤管理。
(五)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及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直接与工资、福利挂钩。
二、请假种类及规定(一)探亲假1、教职工同亲属不在一地生活,符合探望父母、配偶条件的,可给予探亲假。
(1)探望父母。
凡在学校工作满1年且已转正定级的教职工,与父、母均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期间团聚的,按政策规定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已婚教职工每隔4年可享受1次探亲假;未婚教职工每年可享受1次探亲假。
(2)探望配偶。
凡在学校工作满1年且已转正定级的教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期间团聚的,每年可享受1次探亲假。
一般不安排公派出国人员配偶出国探亲。
但对派出时间满两年以上的人员,每两年可以批准其配偶自费出国探亲一次。
2、教职工探亲假一律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3、探亲路费报销。
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其在国(境)内部分的探望往返路费由学校承担,具体标准由财务处负责审核。
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其在国(境)内部分的探望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30%之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具体标准由财务处负责审核。
(二)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给予3天婚假(晚婚假一律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结婚职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酌情给予路程假。
学校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范文

学校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范文1. 管理标准1.1 考勤规定1.教职工应依照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进行考勤。
2.工作时间为每周五个工作日,每天8小时,依据学校实在情况,工作时间可依据需要进行调整。
3.加班时间为超出工作时间的工作,需要提前向所在部门或领导请示并获得批准。
4.迟到、早退和旷工都将记录在员工个人考勤记录中。
5.迟到时间以分钟为单位计算,每次迟到超出15分钟将视为一次迟到。
早退时间以分钟为单位计算,每次早退超出15分钟将视为一次早退。
6.旷工将依照缺勤工作日来计算,连续缺勤超出3天将依照自动离职处理。
1.2 请假规定1.请假分为带薪假和非带薪假。
2.带薪假包含年假、病假和婚假。
–年假:每年享受带薪假期10天,需提前7天向所在部门或领导提交请假申请,并获得批准。
–病假:依据疾病情况请假,需供应病假证明,工资照常发放。
–婚假:结婚当天可休假一天,需供应结婚证明。
3.非带薪假包含事假、产假、丧假等。
–事假:依据实在情况请假,需提前向所在部门或领导提交请假申请,并获得批准。
事假期限不超出3天,不影响工资发放。
–产假:女教职工享受产假180天,需提前30天向所在部门或领导提交请假申请,并获得批准。
–丧假:依据丧家实在情况请假,需供应丧假证明,丧假期限为3天,工资照常发放。
4.请假申请表格要完整填写,请假期间需保持移动电话通讯畅通,有特殊情况及时与所在部门或领导沟通。
2. 考核标准2.1 出勤考核1.迟到和早退累计实现5次及以上,每次扣除10分,影响年度综合评定。
2.连续缺勤超出3天后自动离职,不计入年度综合评定。
3.请假期间需确保工作任务完成,如临时性职务更替需做好交接工作。
2.2 请假考核1.带薪假、事假和病假需提前提交请假申请,且获得所在部门或领导批准。
2.未事先请假的,请假无效,将会影响年度综合评定。
3.请假期间工作任务的完成与否将作为评定的紧要参考指标。
2.3 年度综合评定1.年度综合评定将考核教职工的工作表现、工作态度和工作效率。
职业技术学院考勤管理制度

职业技术学院考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考勤管理,规范教职工和学生行为,确保学院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和学生。
第三条考勤管理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考勤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学院成立考勤管理小组,负责全院考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考勤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部(处)和学生工作部(处)。
第二章教职工考勤管理第五条教职工考勤分为日常考勤、请假、出差、加班等类型。
第六条日常考勤(一)教职工应按时到校,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教职工到校时间分别为:1. 教学人员:提前 15 分钟到达工作地点,做好上课准备。
2. 行政人员:提前 30 分钟到达工作岗位,做好上班准备。
(二)教职工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向上级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三)教职工在学院内活动时,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人身安全。
第七条请假(一)教职工因私事请假,应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二)教职工因公事请假,应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三)请假期间,教职工应保持电话畅通,随时关注学院通知,确保能够及时回复。
第八条出差(一)教职工出差,应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出差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出差。
(二)教职工出差期间,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出差计划,确保顺利完成任务。
(三)教职工出差返回后,应按时到岗,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出差情况,提交《出差报告》。
第九条加班(一)教职工加班,应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加班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加班。
(二)教职工加班期间,应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三)教职工加班后,应按照学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加班补贴。
第三章学生考勤管理第十条学生考勤分为日常考勤、请假、休学、留级等类型。
第十一条日常考勤(一)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旷课。
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请假管理制度

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请假管理制度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请假管理制度为确保我院各项工作秩序顺畅,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坐班制度第一条根据上级规定,每周一至每周五为工作日。
第二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不同,对教职工实行不同的坐班制度:1、各系、部担任理论课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实行每周四天坐班制,在服从教学计划安排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每周可选择两个半天作为个人安排时间(每周三下午除外);2、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两年且担任理论课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在服从教学计划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和办理审批手续的前提下,每周可选择三个半天作为个人安排时间(每周三下午除外);3、引进、接收的新教师第一学年实行每周五天坐班制;4、具有院级以上科研立项的教职工,根据立项情况在批准时间内实行弹性坐班制。
具体办法由科研处另行制定。
5、其他干部、职工一律实行每周五天坐班制。
第三条执行不同坐班时间的各类人员应服从学校、部门工作安排及紧急召唤,准时参加各项活动。
第二章坐班人员享受待遇第四条每月全勤的教职工,享受全勤奖300元;第五条每天正常出勤且在学校用工作午餐的教职工,享受每天3元的午餐补贴。
第三章考勤制度第六条考勤管理是学校管理的常规性工作,是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是教职工计发档案工资、院内岗位津贴、考勤奖、市岗位补贴以及全员聘用的重要依据,全体教职工应自觉遵守本制度。
第七条各部门安排一名原则性强、办事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考勤员,负责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各系、部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或秘书具体负责。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考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部门负责人和考勤员应尽心尽职,严禁弄虚作假,违纪者将严肃处理。
第八条教职工每月考勤日从上月26日起至当月25日止。
考勤的主要内容是:迟到、早退、病假、事假、产假、婚假、丧假、旷工等人员名单、天数、次数。
第九条考勤以打卡记录及部门考勤登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学院考勤休假制度及有关待遇的试行办法

学院考勤休假制度及有关待遇的试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严明校纪校规,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考勤范围学院各部门所有工作人员。
二、考勤办法(一)考勤严格按照学院制订的工作时间安排表执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按实际情况进行考勤。
(二)由各部门负责人或由负责人指定部门兼职考勤员对所辖教职工考勤作好记录,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该部门教职工的出勤情况。
(三)考勤员每月10日底前将上月考勤表交组织人事处,有病、事假等各类请假记录的,要提交相应请假条,否则按旷工处理。
(四)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可随时对各部门考勤记录进行抽查,对无故不交考勤表、未经同意擅自调课的、考勤记录弄虚作假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部门负责人和考勤员岗位工资各100元。
三、各种休假的规定(一)事假1、教职工因私事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履行请假的审批手续。
(1)行政坐班制人员事假一般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0天,教师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折算课时36节)。
特殊情况要超过限定事假天数的,按审批权限报批。
(2)见习期、试用期一般不给事假,如特殊原因请事假满1个月及以上的,其见习(试用)期要顺延计算。
(3)职工配偶因病住院,根据医院意见确需短期陪护的(非我院教职工因病住院陪护应提供配偶单位人事部门书面证明),经本部门审核并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可给予陪护假7天,超过7天的按事假处理。
2、事假期间的待遇(1)行政教辅人员事假天数少于15天的,按事假天数扣除日岗位工资(日岗位工资=月岗位工资/30天);事假超过15天的,扣除当月校内岗位工资。
(2)专职教师因事假原因未完成学期要求教学工作量的,扣除每课时岗位工资(1课时岗位工资=月岗位工资/36<初级32>课时)。
(3)行政及教学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请1个月以上事假的,第1个月只发给国家档案工资,第2个月发50%的国家档案工资,从第3个月起,停发国家档案工资。
职业技术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条例

职业技术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勤管理制度是教职工在校内进行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是确保学校工作有序进行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考勤制度第二条学校实行IC卡考勤。
1.考勤时间:行政人员每周一至周五8:00—16:00;任课教师每周二13:00—16:00、周五13:00-15:00。
2.每月初,人事部门下发上月考勤记录,每月10日前,各部门领导将实际考勤情况核签后报人事部门。
3.代他人考勤的,一经发现每人次扣50元,并作违纪处理。
第三章各种假期的规定第三条事假1.教职工因事请假,须事先书面申请并经部门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擅离职守者,离岗时间作旷工处理。
因急事未能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者,事后须及时补办手续。
2.事假按实际缺勤时间以二小时为单位累计计算。
事假一天,扣车贴及校内绩效工资,扣发金额为规定的日工资,并按日扣发相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天以内的事假,由本人申请,部门负责人核准,超过三天(含三天)的,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条病假1.教职工因病需要休息,须出具医院病假证明。
2.病假一天,扣校内绩效工资,金额为规定的日工资的一半,车贴同事假。
并按日折半扣发相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3.教职工连续病假一个月以上的,病假期间的公休日、国定假不扣除,连续计算。
4.教职工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作长期病假处理。
长病假期间财政工资按照规定发放,享受一半过节费,不享受其他校内绩效工资。
5.长病假者要求恢复工作,应由三甲医院出具证明。
在恢复工作后三个月内旧病复发而需继续病假的,其连续病假应前后合并计算。
第五条产假1.假期:有关生育的各种假期均按或XX市的规定享受。
2.待遇:产假期间,发放财政基本工资及财政岗位津贴,停发校内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等,享受由社保养老中心发放的生育津贴。
第六条哺乳假1.女教工生育后有哺育困难,在工作许可的前提下可请哺乳假,哺乳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领导核准后报学校审批。
学校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学校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第一条考勤制度1.1 教职工考勤的目的和意义为了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教育教学秩序的有序进行,确保教职工定时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订立本制度。
1.2 劳动时间和考勤范围1.2.1 教职工的劳动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劳动时间为8小时,共计40小时。
1.2.2 教职工的劳动时间包含工作日上班时间和部分特定的节假日工作时间。
1.3 考勤方式1.3.1 学校采用电子考勤系统进行考勤管理,教职工需使用个人工作证进行刷卡签到和签退。
1.3.2 教职工应定时签到和签退,不得擅自代签、互签、拖延签到或签退时间。
第二条请假制度2.1 请假的定义和要求2.1.1 教职工因病、事假、婚丧假等原因需要请假时,应提前向本单位请假。
2.1.2 各类请假事由和请假期限均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并供应相应的请假证明料子。
2.2 请假流程2.2.1 教职工请假应提前填写《请假申请表》,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送给人事部门备案。
2.2.2 请假申请应提前3天提交,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减少时间。
2.2.3 人事部门应在收到请假申请后2天内进行审核,并将结果通知请假人员。
2.3 请假期限限制2.3.1 病假:如无特殊情况,连续病假不得超出10个工作日,累计病假不得超出30个工作日。
2.3.2 事假:事假期限由请假人员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不得超出15个工作日。
2.3.3 婚丧假:婚假依照学校规定执行,丧假一般不超出7个工作日。
2.4 请假弥补与管理2.4.1 请假期间,教职工可以享受相应假期工资和福利待遇,但依据实际请假情况,薪资和福利待遇可能有所调整。
2.4.2 请假期间的工作布置由学校布置,教职工需乐观搭配工作调度和布置。
第三条销假制度3.1 销假流程3.1.1 销假即请假期满前,教职工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销假申请。
3.1.2 销假申请应提前2天提交,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减少时间。
3.1.3 人事部门应在收到销假申请后2天内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结果通知销假人员。
(最新版)学院教职工考勤规定

学院教职工考勤规定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学校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范围教职工教育教学时间和管理服务的办公时间以及学校、学院(部门)规定的学习、会议和活动等时间均需进行考勤。
二、请假类别及其待遇(一)事假1.教职工请事假,应书面提出请假理由,经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应及时销假。
2.教职工请事假,按其请假天数扣除奖励性职务职称岗位津贴。
(二)病假1.教职工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申请病假。
请假时必须正规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医生开具的病假条,因公或探亲等事宜在外地患病,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2.对全休两个月以上者,病愈上班时需有健康证明。
3.教职工请病假,按其请假天数扣除奖励性职务职称岗位津贴。
(三)婚假教职工结婚(含再婚)可以请婚假3天,双方不在一地的,另计算往返路程假。
(四)探亲假1.教职工到校工作满一年后,方可享受探亲假。
2.探亲假类别:(1)与配偶分居两地,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2)与父母不住同一地区,未婚职工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已婚职工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3.请探亲假需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探望配偶需对方单位提供两地分居证明),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同意后,到人事处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返校后及时到人事处销假,方可报销探亲假路费。
4.除特殊情况外,教职工请探亲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否则按其请假天数扣除奖励性职务职称岗位津贴。
(五)产假1.女教工产假为148天。
产假的请假时间是连续不间断的假期,包括周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2.女教工休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产假可顺延。
3.教职工请产假按其请假天数扣除奖励性职务职称岗位津贴。
(六)护理假1.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教工享有最长为25天的护理假。
护理假的请假时间是连续不间断的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doc

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管理工作秩序,严格劳动纪律,加强我院教职工请、销假的管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具体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范围凡我院在职在岗教职工均执行本办法。
二、考勤时间的计算1、教职工应于规定的上班时间以前到达工作岗位,做好工作前的准备,上班时间一到应立即开始工作,下班时亦应于规定的下班时间离开岗位,确需接送孩子上学的可提前半小时离岗。
2、病、事假期间的节假日计算在内。
三、各种假期的计算1、事假:教职工因私事必须亲自处理的,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经部门领导或学院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事假。
2、婚假:教职工在本地结婚的,给予三天以内的婚假;教职工不在工作地而去对方工作地结婚的,给予七天以内的婚假,另加往返路程实际需要的天数,但最多不超出十天;男女双方按晚婚要求结婚的,除按(1)、(2)条享受婚假外,增加婚假两周。
在规定的婚假及路程所需天数期间,薪水照发,超过规定天数时,其超过天数按事假处理。
3、丧假:教职工的父、母、夫(妻)、祖父、祖母、子、女死亡,办理丧事的,给予三天以内的丧假;如在外地办理丧事的,另加路程实际需要的天数,但最多不超过十天;教职工配偶的父、母在职工工作地死亡,需要职工办理丧事的,可给予三天以内的丧假。
在规定的丧假及往返路程所需天数期间,薪水照发,超过规定天数时,其超过天数按事假办理。
4、产假:女职工生育产前产后共给假9 O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 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 5天。
女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女方晚婚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孩子,除按以上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两个月。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务部门的建议可给予1 5—3 O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 2天产假,以上产假薪水照发。
5、病假:教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坚持工作者,必须持医院(指定的)诊断休假证明,并经部门和院领导签字后方可休息,无病假证明任意休息者,按旷工处理。
教职工考勤和请假的规定办法

教职工考勤和请假的规定办法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某某学院教职工考勤办法和请假制度。
一、考勤制度(一)考勤对象考勤范围为学院所有在职在岗的教职工。
(二)考勤范围除专任教师(不含辅导员、见习期间的新教师)以外的教职工,均实行坐班制度,按法定工作日考勤;不坐班的专任教师,按下列应到校时间考勤:1.授课计划规定的授课时间。
2.学院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3.学院、系、教研室临时通知的会议和集体活动时间。
4.学院、系、教研室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时间。
不实行坐班制度的专任教师在上述时间内误课、缺席时应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且未办理请假手续,则视为旷工。
(二)考勤类型1.正常出勤;2.病假;3.事假;4.迟到、早退;5.探亲假;6.产、哺乳假;7.婚、丧假;8.工伤假;9.旷工;10.外出学习、进修等。
(三)考勤办法和要求全院教职工考勤以各系、部门为单位进行。
1.各系、部门负责人主管本部门的考勤工作,并指定一名考勤员进行考勤。
2.各系、部门考勤员应于每月4日前将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的上月考勤表(附件1)报送人事处。
3.考勤工作要做到准确无误,考勤情况作为审定发放工资、津贴、转正、晋级、年度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不报、谎报违纪情况的,一经查实,扣发系、部门负责人及考勤员的当月津贴。
二、请假手续在学院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教职工由于个人的原因不能出勤的,须严格办理请假、续假、销假手续。
1、请假教职工请假时应填写《某某学院教职工请假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审批,经批准并妥善安排好工作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如确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
教职工请病假、产假及计划生育假者,须持县、市级以上医院所出具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2、续假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到岗工作,如需续假的,则必须填写《某某学院教职工续假申请表》(附件3)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

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教职工岗位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现就教职工考勤、请假及假期相关待遇等问题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在岗职工。
第二章考勤管理办法第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院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教职工正常作息时间按公布的校历和相关规定执行,节假日依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考勤的对象及范围1、全院各行政处室、教辅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各教学系、部的专职管理人员、实验室实验员和工勤人员(水、电、绿化等岗位人员的考勤以检查岗位实绩为主)实行坐班制,按照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进行考勤。
因工作岗位需要调整上下班时间的,需部门以书面形式报院领导审批,组织人事处备案。
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2、专任教师为非坐班制人员,其考勤按学院教学管理规定执行,上班时间可根据授课任务及部门工作情况掌握,必须保证教学时间和教学任务的完成,并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学习、会议等集体活动。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不参加者,当次做为旷工处理。
第五条考勤办法1、每月以实际上班天数为基数(每周5个工作日制)上报考勤情况。
2、教职工应按照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严格考勤,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
需请假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各处室系(部、馆)负责人为考勤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考勤的日常登记及统计汇总工作,考勤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务必真实,不得弄虚作假,每月5日前须将本部门上月考勤登记表报组织人事处备案(考勤结果要求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学院组织人事处对各部门的考勤及请假制度执行情况负有监管责任,每月根据考勤报表进行汇总,考勤结果将作为工资、奖惩及年度考核的依据。
对于瞒报、漏报、迟报的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及考勤员责任。
教职工请消假暂行办法 - 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湖南省

教职工请假规定及审批流程一、请假类型1、事假教职工请事假要从严控制。
请事假一般要有具体理由和相关证明(如电报、电话、信件、报告等),一般连续请事假不得超过15天。
参加非学院指令性的业余学习、各类培训班、报考研究生等有关的听课、复习、考试等占用上班时间的,按事假处理。
教职工在上班时间请事假出国探望子女,从出国之日起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
2、病假教职工请病假原则上应有医院的证明。
职工连续请病假一个月以上、恢复工作不足一个月而又请病假的,前后两次病休时间累计为“连续病休”时间。
因病半休的时间,每两个半天折算为一天。
连续跨学期病休者,寒、暑假应视为病假。
教职工连续病休超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国发[1981]52号、[1986]77号和湘人发[1981]3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与工资挂钩。
3、探亲假根据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分别为20天和30天,车船费可予报销。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不包含岳父母和公婆),每四年给一次假,可在四年中的任何一年享受,假期为20天,往返车船费,超过本人标准工资30%以外的部分可以报销。
参加工作不满一年,或见习期、学徒期未满尚未转正的职工,不享受探亲假,下半年转正的职工次年才可以享受探亲假。
探亲假的计算,应包括其间双休日和节假日,探亲路途较远的,适当给予路程假。
鉴于学校工作的特殊性,教职工的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其他时间原则上不给假。
4、婚假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教职工婚假为三天,晚婚(迟于法定年龄三年以上)者可另增加婚假十二天。
婚假应包括双休日和节假日,寒暑假期间结婚的,不再给假,结婚时因各种原因未能休假的,以后不再补假。
5、产假(节育假)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正常产假为98天,双生和难产可另增加15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0天,属于晚育(24岁以上生育),可再增加产假30天。
产前保胎休息与产后休假合并计算产假。
实施节育手术(如人工流产、结扎、上环等)的职工,凭医院证明享受节育假,小产不满4个月的休假15—30天,4个月以上休假42天。
2023年教职工请假考勤制度2篇

2023年教职工请假考勤制度2篇教职工请假考勤制度1一、请假制度1.教职工请病须持挂钩医疗单位的病假证明。
于当日向校办请假。
患急病来不及开具证明的须电话或托人口头通知校办,第二天补办请假手续。
否则作旷课旷工处理。
2.教职工请事假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校办,经批.准后方能请假,吝则作旷课旷工处理。
3.教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到校办填写有关请假安排通知书,经批准后请假通知书送达有关处室,备案调整工作。
4.教职工结婚、产假、探亲、丧事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给假,但必须向学校办理有关请假手续。
以上假期工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5.教职工因公外出访问、学习,出席会议,参加活动等要请公假的,必须持教育行政部门的正式文件或通知。
经分管领导批准方能请假。
一律不得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否则作旷课旷工处理,且一切费用自负。
6.请假期满要及时到校办销假,否则继续计假。
二、考勤制度1.行政人员及职员考勤工作由校办负责。
教师考勤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班主任考勤工作由政教处负责。
2.教师要严格按照学校作休时间表,课程表上课,不得迟到或提早下课,随意调课。
如有急事调课须经教务主任同意,同教务虽安排调课并作好记录。
未经同意擅自调课代课的,一经查实作旷课处理。
3.职员必须按作息时间表准时上下班(部分职员按规定时间;准时上下班)。
行政领导与全体职员要实行上班签到制度,中途不得随意离校。
有关处室人员按规定时间外出采购办事,有急事,临时外出必须经处室主任同意才能离岗。
未经同意擅自离岗.一经查实作旷工处理。
4.教工大会(包括全校性重要活动)由校办负责考勤.缺席、迟到、早退均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5.行政人员及职员签到考勤每月结算一次,每迟到一次扣结构工资分1分,无故不签到作旷工处理。
每学期累计迟到或早退10次以上,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每学期无故不签到三次以上,考核等级下,降一等。
6.上述请假考勤制度的处理依据参照校内结构工资方案中有关条例。
教职工请假考勤制度21、学校教职工考勤中心校由分管行政负责,村小由村小负责人负责,分块进行。
关于教职工考勤请假的有关规定.doc

关于教职工考勤请假的有关规定校人字(2003)34号为完善我校教职工考勤制度,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我校教学、科研、生产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全校考勤、请假规范统一,有章可循,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制度1. 全校教职工都实行上下班工作制度。
教职工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按国家或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上下班。
除承担教学任务(包括讲课、辅导、编写教材等)期间的教师,经系(室)主任同意报所在学院院长批准,可不作上下班考勤外,其余人员一律实行上下班考勤制度。
2. 考勤的主要内容:迟到、早退、各种请假、超假、旷工等人员名单、天数、次数。
3. 考勤是平时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职工年度考核、业绩考核、岗位聘任、解聘、晋级、调整工资等重要依据之一。
4. 各单位必须加强考勤管理。
各单位必须有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考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考勤。
5. 各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教职工考勤表。
各基层单位必须在每月一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向院级单位报告,各院级单位(机关、后勤以总支为单位)须将考勤结果于次月二日前(遇节假日推迟至上班的第一天)通过电子邮件及时报人事处执行。
涉及到要扣发工资或津贴等情况因各单位误报造成学校损失的,由单位负责人向当事人负责追交;一个月内追交不回的,学校将从单位负责人和考勤员校内岗位津贴中补扣。
6. 考勤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对发生瞒报、漏报、迟报等现象的单位,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理。
二、请假制度教职工因公因私一律实行请假制度。
教职工原则上应利用业余时间和节假日处理个人私事,确因私事请假,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履行请假手续,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呈报,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请假期满上班应立即向所在单位和准假单位销假。
(一) 事假1. 教职工在工作和生产时间遇到特殊情况,必须由本人处理时,可申请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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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教职工岗位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现就教职工考勤、请假及假期相关待遇等问题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在岗职工。
第二章考勤管理办法第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院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教职工正常作息时间按公布的校历和相关规定执行,节假日依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考勤的对象及范围1、全院各行政处室、教辅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各教学系、部的专职管理人员、实验室实验员和工勤人员(水、电、绿化等岗位人员的考勤以检查岗位实绩为主)实行坐班制,按照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进行考勤。
因工作岗位需要调整上下班时间的,需部门以书面形式报院领导审批,组织人事处备案。
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2、专任教师为非坐班制人员,其考勤按学院教学管理规定执行,上班时间可根据授课任务及部门工作情况掌握,必须保证教学时间和教学任务的完成,并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学习、会议等集体活动。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不参加者,当次做为旷工处理。
第五条考勤办法1、每月以实际上班天数为基数(每周5个工作日制)上报考勤情况。
2、教职工应按照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严格考勤,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
需请假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各处室系(部、馆)负责人为考勤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考勤的日常登记及统计汇总工作,考勤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务必真实,不得弄虚作假,每月5日前须将本部门上月考勤登记表报组织人事处备案(考勤结果要求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学院组织人事处对各部门的考勤及请假制度执行情况负有监管责任,每月根据考勤报表进行汇总,考勤结果将作为工资、奖惩及年度考核的依据。
对于瞒报、漏报、迟报的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及考勤员责任。
第三章各类假期及假期内工资待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教职工可分别享受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
第六条请假的审批权限及销假1、副院级领导请假由院长和党委书记批准。
2、中层干部请假,正职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报院长和党委书记批准;副职由部门正职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3、各部门教职工请假审批权限:1天以内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报组织人事处备案;2-5天以内按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超过5天按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院领导→组织人事处→分管人事院领导→院长程序审批,其中专任教师请假还必须由教务处审批同意。
审批权限中分管人事院领导和院长审批由组织人事处报送,并将审批意见反馈给部门,由部门通知请假者本人,并且做好记录。
4、各类假期,必须严格履行请假、销假手续。
填报请假单,逐级审批后在假期发生前送组织人事处备案后方可休假。
因情况紧急无法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向部门负责人及按相关审批权限要求口头请假,同意后最迟于假期结束后2日内补办签字手续,未按要求办理的,视情节按事假或旷工处理,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关考核责任。
5、教职工请假期满回岗工作后,应及时提供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及部门盖章的销假证明,交组织人事处销假。
需延长请假时间的,应在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根据假期时间按上述审批权限办理,经批准后方可续假。
第七条事假1、教职工因私事经本人申请可给予事假,行政坐班制人员事假一般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
教师事假必须经过教务处调课同意后方能准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
特殊情况要超过限定事假天数的,按审批权限报批。
2、见习期、试用期一般不给事假,如特殊原因请事假满1个月及以上的,其见习(试用)期要顺延计算。
3、职工配偶因病住院,根据医院意见确需短期陪护的,按上述审批权限审批后可给予陪护假7天,超过7天的按事假处理。
4、参加非学院指令性的业余学习、各类培训班、报考研究生等有关的听课、复习、考试等占用上班时间的,按事假处理。
5、事假期间工资待遇(1)行政教辅等坐班制人员事假天数少于15天的,按事假天数扣除日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额=奖励性绩效工资/30×实际请假天数(奖励性绩效工资是指:奖励性绩效工资岗位绩效奖部分、效益奖、第十三个月工资、督导考核奖),超过15天不足30天的,扣除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2)专职教师、实训指导教师因事假原因未完成学期要求教学工作量的,扣除不足课时的奖励性绩效工资(1课时奖励性绩效工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36课时,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包含年度考核奖励、督导考核奖折算到每个月的金额)。
奖励性绩效工资岗位绩效奖部分在年末根据基本工作量、科研工作量、中心工作量完成情况根据绩效工资改革实施方案统一核算。
(3)教职工事假1个月以上的,从第2个月起,除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外,月应发工资按50%发放,从第3个月起,除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外,停发月应发工资。
第八条病假1、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休息者,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或二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书,按审批权限经领导审批生效方可休病假。
出差在外地的教职工,因患急病在当地就诊病休的,应及时通知单位请假,返校后应出具就诊医院的病历、疾病诊断书、就诊收据,补办休假手续。
2、职工连续请病假一个月以上、恢复工作不足一个月又请病假的,前后两次病休时间累计为“连续病休”时间。
因病半休的时间,每两个半天折算为一天。
连续跨学期病休者,寒、暑假应视为病假。
3、在见习期(试用期)间的教职工病假,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4、身患绝症、重症精神病的工作人员,由地市以上医院或地市以上肿瘤、精神病专科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在停止工作治疗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5、因不法行为引起的病伤,不得按病假处理,在休养期间,停发所有工资待遇。
6、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全年累计病假时间计算,具体如下表:说明:专职教师、实训指导教师因病假未完成学期要求教学工作量的,扣除不足课时的奖励性绩效工资(1课时奖励性绩效工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36课时,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包含年度考核奖励、督导考核奖折算到每个月的金额)。
奖励性绩效工资岗位绩效奖部分在年末根据基本工作量、科研工作量、中心工作量完成情况按绩效工资改革实施方案统一核算。
第九条探亲假1、教职工探亲,根据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或2年一次,假期45天)。
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和公婆),每四年给假一次,可在四年中的任何一年享受,假期为20天。
假期时间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2、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3、探亲假路费的报销教职工在国内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由学院负担。
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学校负担。
具体计算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教职工出国(境)探亲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其配偶如系学院在职职工,可申请出国探亲假。
配偶申请出国探亲,一切费用自理,假期一般为3个月。
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一般不给与出国探亲假。
第十条婚假1、按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的,婚假3天。
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初婚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可另享受晚婚假12天。
晚婚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期间享受。
2、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发,途中车船、住宿等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产假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可享受产假,请假必须出具医院相关证明。
2、产假假期(1)女职工生育法规定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含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条件(指生产时年满24周岁以上)的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2)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3)接受绝育手术的,女职工做绝育手术可休息30天;男职工做绝育手术可休息15天。
(4)以上假期包括双休日和法定假日,如遇寒、暑假,产假休假时间不顺延。
3、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产假期间工资待遇及生育津贴申请办法: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由省医疗保险局核发。
产假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本人应向组织人事处提交《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请表》、生育证、夫妻双方身份证、独生子女荣誉证、婴儿出生证、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组织人事处上报省医保局审核。
凡因本人原因未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而超过申报期影响生育津贴核批的,一切费用由本人承担。
产假期间由于未达到申领生育津贴条件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学院发放基本工资。
第十二条丧假教职工因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公婆或岳父母死亡需要办理丧事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的丧假。
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途需要时间相应延长。
在丧假和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发,途中车、船、住宿等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工伤假1、教职工因工负伤的经学院认定并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不能工作,需要治疗的,可根据医院诊断天数,给予工伤假。
2、工伤事故发生后,受伤人员或委托人应立即到组织人事处开据医疗介绍信到工伤治疗定点医院进行治疗(费用暂由个人或单位垫付),受伤人员或委托人必须在三天内到组织人事处填写《湖南省参保单位工伤事故备案表》、《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本人自述事故经过文字材料一份,1—2人的旁证材料一份,原始病历及病历封面和首页复印件各一份,受伤人员当月考勤资料一份,由组织人事处负责提交至长沙市劳动部门申请鉴定。
3、工伤期间,受伤人员的工资待遇及医疗费用均按湖南省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办理。
第四章旷工及其处理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1、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2、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岗者;3、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情况欺骗组织者;4、外出学习或停薪留职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归者;5、不服从组织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期者;6、不能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的请病假者。
7、申请调动或辞职,未经批准并办妥手续而擅自离职者。
8、教师私下调课者、教师请假后拒不按调课安排补课者。
9、上班时间吵架、打架斗殴、打牌赌博、玩游戏、聊天、干私活等被查获者。
第十五条旷工的处理1、工作人员每旷工一天,扣发当月日绩效工资总额的2倍,日绩效工资的计算为(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22工作日标准计算,旷工十天以上的,扣发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全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累计旷工十五天及以上的,停发一切待遇并且解除聘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