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政策法规解读
行政事业小金库治理及其政策解读3
3.惩处不力,诱发了侥幸心理。
一是对“小金库”有“认同”心里。
监管部门往往认为“小金库”是共性问题,是不得已而为之,是为了解决职工福利,是“搞活”关系、方便工作的需要等等,不是什么大问题,在处理上网开一面;二是存在“法不责众”观念。
认为设“小金库”大都是经过单位领导“集体”研究,不好追究哪一个人的责任,在处理上简单的以“下不为例”不了了之;三是处理单位不处理个人。
碍于面子、人情,在责任追究上只对资金进行没收和对单位进行罚款了事,很少追究责任人的经济和纪律责任;四是还没有将设“小金库”问题引入《刑法》范畴,对设“小金库”中的重大问题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惩处不力,降低了设“小金库”的责任风险成本,诱发了一些单位和人员的侥幸心理。
重经济处罚,轻责任追究。
从执纪执法实践来看,对“小金库”处理处罚时只将结余资金没收上缴财政,并给予一定额度的罚款,一般情况下很少涉及到对涉案单位相关责任人的处分。
在经济处罚中重罚“小金库”案发单位,轻罚或不罚涉案责任人员。
审计处罚“小金库”重罚单位轻罚个人的做法,对私设“小金库”的单位负责人及直接经办人毫无震慑力。
【举例】如某单位用截留收入,虚列支出,自定项目收费,套取资金160多万元,私设“小金库”,其中100多万元用于其他非正常支出。
审计处理处罚时将结余资金60多万元没收上缴财政,其他已支出部份,作调账处理。
单位相关责任人,官照当,钱照拿,甚至连处分都没有。
这样的处理处罚,私设“小金库”问题何时才能休?打蛇打七寸。
“小金库”的屡禁不止,与某些单位受利益驱动、法制观念淡薄等因素撇不开关系,但更主要的原因是监督管理部门对“小金库”惩处力度不够,使私设“小金库”的单位违法成本太低。
在处理处罚“小金库”时,必须改变重罚单位轻罚个人的做法。
在加大反腐败教育的同时强化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的责任。
审计机关必须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小金库”政策
“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政策、制度及有关问题说明为统一对“小金库”有关政策的认识,根据中央及省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有关专项治理工作政策制度解答和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意见,我们对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政策、制度进行了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
一、什么是“小金库”,如何认定“小金库”?1995年,在国务院办公厅批转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将“小金库”定义为: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这次在借鉴以往“小金库”的定义,充分吸取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内容,并广泛征求部门与地方意见,经反复研究与讨论,将“小金库”定义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上述定义一是强调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二是强调“小金库”不仅仅局限在资金,强调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资产(对外投资)。
对比这两个定义,主要在三个方面有差别:一是不突出设立“小金库”的手段和方法;二是不区分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预算管理,强调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三是“小金库”不仅仅局限在资金,强调各项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
此次专项治理“小金库”的定义与以往传统概念相比,无论是外延还是内涵都有很大的调整与变化,一部分同志受传统定义影响较深,一时无法转变观念,给“小金库”问题的认定带来了一定困难。
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这是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的唯一标准。
同时还要注意的是,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奖金、津贴,公款旅游、请客、送礼等,只要是在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内登记、核算,就不能认定为“小金库”,只能按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进行处理、处罚。
小金库政策法规解读
电话:
五、举报人奖励政策
❖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的实施办法》: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 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 金额,给予3%至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 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
注意:
❖ 必须是已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 款
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 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 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 对于《意见》下发后继续设立“小金库”,要 先免去有关领导的职务,再根据党纪政纪的处 分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条例13条规定,如果决 定撤销某人的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 务开始依次撤销。 )
❖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 处理:马上停止上述违规行为,限期退回违
规收取的费用。找不到主的收缴财政。 ❖ 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有投资收益的收缴财
政。同时对单位和责任人罚款。 ❖ 行政处分:记大过以上
❖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
❖ 处理:责令限期纠正,将资产处置收入、出 租收入按规定记入法定会计账簿,其中资产 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政府 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房租收入按规定补缴税金后作为国有 资产收益上缴财政。
什么叫依法设立会计账簿
❖ 《会计法》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会 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 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的会计信息。同时,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 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
“小金库”行为的认定标准、条款适用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小金库”行为的认定标准、条款适用及需要注意的问题1月22日晚上8点,徐巍老师和大家分享《审计署现场管理规定》文件解读,欢迎预约观看。
近年来,“小金库”违纪违法案件仍易发多发,“小金库”外表形形色色,内在错综复杂,容易滋生腐败、诱发犯罪。
由于“小金库”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且相关党纪法规几经修改,我们在办理“小金库”相关案件时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和困惑,笔者拟就“小金库”相关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设立“小金库”行为的认定标准资金及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是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的关键,但在审理实践中,还需结合行为的主客观方面予以综合认定。
一是必须具有主观故意。
设立“小金库”行为应出于主观故意,目的是方便用钱用物,其核心表现是故意使相应资金、财物,规避或者脱离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监管监督。
由于财务人员业务不精或工作疏忽大意,导致一些资金及资产未列入符合规定的指定单位账簿,或未列入单位账簿中符合规定的指定科目,都不应当认定为设立“小金库”行为。
二是规避或脱离正常监管。
《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列出了“小金库”的7种主要表现形式,其中之一就是“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将本单位资金转入下级单位账内核算,虽然下级单位账户也是正规账户,也要接受正常监管,但资金经过这样“倒腾”,监管就弱化了。
同样,将本单位行政资金转移到工会或食堂账户内核算,其支出由本单位实际掌握、支配,故意弱化监管的本质没有变,仍应按设立“小金库”处理。
总之,在单位所有正规的账簿以外设账,脱离正常监管的,应当认定为设立“小金库”行为。
三是“小金库”虽有较强隐蔽性,但仍应当在其单位内部有一定人员知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具体什么范围,视情况而定,重点把握是否有监管。
若某领导将单位收入或套取的资金放入个人账户,除自己之外无人知晓、无人监管,则不应作为设立“小金库”行为来处理,而应考虑涉嫌贪污、职务侵占罪等。
中纪委处理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明确规定
中纪委处理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明确规定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中央纪委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一、本解释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二、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三、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四、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五、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六、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七、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八、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九、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并且有本解释规定之外的其他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十、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从重处理。
关于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的处理意见[小编整理]
关于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的处理意见[小编整理]第一篇:关于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的处理意见关于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的处理意见公款私存,即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国家、集体资金不纳入单位法定账户管理,而以各种名义私存私放的行为。
一、公款私存的表现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公款私存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帐内私存,是指虽然纳入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科目,但却未按规定存放资金。
如财务人员将收取的现金或单位的银行存款违规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同时在单位‚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上反映;二是帐外私存,在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帐目外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
另外,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如财务人员为了获取利息而将公款秘密私设单位账户存放,公款最终归还单位,利息据为已有。
在这种情况下,虽不是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但实质上仍是公款私存,可视为公款私存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公款私存的成因1、逃避债务。
有些村为逃避债权单位追收欠款,而把所有公款存入个人账户,造成了公款私存。
2、私设‚小金库‛。
有些村干部为了‚小团体‛的利益或支付不便公开的费用,安排或授意经办人员将一些偶然性收入、隐蔽性收入,或拆分一部分正常收入存入个人账户,建立‚小金库‛。
3、谋取私利。
有的经办人员为了帮银行的朋友完成存款任务,或者为了获取银行利息的等蝇头小利,或者为了个人周转方便等,采取增大用款计划或收入长期不入账等方式,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
4、管理无序。
有的单位领导干部过分相信下属人员,管理较为粗放,造成大量公款私存。
造成公私不分、部分票据不入账等。
5、贪图省事。
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后,各村支付款项必须要有正当的理由,并须提前申请。
有些村干部不重视财政支付制度改革,不转变思想观念,不转变工作方式方法,总是报怨用款不方便,或者一些用款事由本身就不充分,因此以各种借口采取种种手段将公款套出以个人名义存储,以满足其随时支取需要,从而逃避财政的监管。
“小金库”检查的有关政策讲解
“小金库”检查的有关政策讲解“小金库”检查的有关政策讲解一、“小金库”的概念及其定性(一)什么是“小金库”?“小金库”是民间俗语,不是法定用语,1986年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时开始俗称“小金库”。
此次专项治理之所以还沿用这个提法,就是考虑到这个提法容易得到大家的理解。
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 7号)作出规定:是指一些部门和单位,为了小团体和个人利益,滥用职权,违反国家财经法规,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不纳入本单位财务账或者政府会计核算中心,私存私放,公款私存,违规开支的各项资金。
《会计法》上叫私设会计帐簿,是指单位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纳入统一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不按照规定统一进行登记、核算,而是将私自转移的资金或者私自筹集的资金,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另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或者不登记入账而私自存放的行为。
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不得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即所谓“小金库”。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上叫私存私放,公款私存(二)“小金库”构成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素:1、其构成的主体或者说违纪的主体是部门、单位(涉及责任追究时,其应当被追究的责任主体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其形成的途径(目的)是为了小团体和个人利益:滥用职权,违反国家财经法规。
3、其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和单位收入。
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
4、其表现的形式是私存私放,公款私存,不纳入本单位财务账或者会计核算中心(按现在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部门不允许再设,但目前有的部门还有设的)。
(三)“小金库”的基本特征“小金库”资金最为基本的特征,是将所有权属国家和单位的资金(即财政资金和其他公款)不纳入本单位财务账或者政府会计核算中心,私存私放的资金,也就是说是在部门、单位法定账册以外进行收支的资金。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政策制度解答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政策制度解答一、什么是“小金库”,如何认定“小金库”?“小金库”是民间俗语。
反映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的一种现象,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财政部组织清理的“小钱柜”,而1986年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时开始俗称“小金库”。
此次专项治理之所以还沿用这个提法,就是考虑到这个提法容易得到大家的理解和支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展了两次全国范围的大规模专项治理“小金库”行动,一次是1989年,第二次是1995年。
如何认定“小金库”呢?1995年,在国务院办公厅批转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将“小金库”定义为: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这次在借鉴以往“小金库”的定义,充分吸取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内容,并广泛征求部门与地方意见,经反复研究与讨论,将“小金库”定义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对比这两个定义,主要在三个方面有差别:一是不突出设立“小金库”的手段和方法;二是不区分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预算管理,强调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三是“小金库”不仅仅局限在资金,强调各项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
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从现实情况看,许多财政违法行为,其性质等同于“小金库”。
如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奖金、津贴;公款旅游;请客、送礼等,但只要是在国家规定的账簿内登记、核算,就不能认定为“小金库”,只能按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进行处理、处罚。
二、“小金库”的资金来源“小金库”资金(资产)来源众多。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金库”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是财政拨款;二是政府性基金收入;三是专项收入;四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五是罚没收入;六是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七是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八是资产处置收入;九是资产出租收入;十是经营收入;十一是利息收入;十二是捐赠收入;十三是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
“小金库”治理与防范知识第二章
第二章“小金库"问题相关处理决定一、“小金库”问题处理的政策法规对“小金库”问题处理的政策法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专门的政策法规;二是相关的政策法规。
(一)“小金库”问题处理的专门政策法规1.国务院于1989年11月14日下发《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国发[1989]77号),对于清查出来的各项“小金库”资金,要严格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
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还要追究单位领导和财会人员的责任。
在自查和被查中,如发现有贪污等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2.1995年5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9号),凡自清自查出的资金,要如数转人单位财务账内,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单独计算交纳流转税、所得税或全额上缴财政。
凡重点清查出的资金,除调账补交各税或全额上缴财政外,还要按照1992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1993年以来“小金库”资金发生数之和处以一至两倍的罚款。
对私设“小金库”情节严重且不主动自清白查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2001年《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设立“小金库”行为适用法规问题的批复》,该批复对以往“小金库”的相关规定做了梳理,为处罚私设“小金库”提供了可适用的法律依据。
文件规定:审计机关对审计中发现的设立“小金库”行为,可以根据国办发El995]29号文件定性,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或者《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种行为实施处罚。
国办发E1995129号文件不再适用对设立“小金库”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4.2004年11月5E1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专门规定了设立“小金库”的法律责任,首次明确了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处分规定。
“小金库”治理、热点财税政策解读
四、最新软件产品流转税政策解读
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92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 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 号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 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账外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 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定会计账册之外设立的 账册。
与“账外账”的关系(联系、区 别)
联系: “账外账”与“小金库”从逻辑上讲 具有属种关系, “账外账”是属概念,是包 含了“小金库”的外延;“小金库”是种概 念,属于“账外账”的一种表现形式。
区别:
1、涉及对象不同:
三是要进一步完善资产财务会计管理制 度
四是要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 五是要进一步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五、关于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的处 理政策
“依纪依法,宽严相济”
“自查从轻从宽,被查从重从严”
(一)从轻从宽处理自查发现的“小金库” 问题
(二)从重从严处理被查发现的“小金库” 问题
往来账:实际收入、小金库资金、资金利息、 长期挂账收回不入账
二、 “小金库”的具体类型
(一)为领导建立的“小金库” 满足领导的“额外”工作需求 (二)为职能部门建立的“小金库” 危害最为严重的是财务部门设立“小金
库”
拆借、炒股、买彩票等
第十三章 “小金库”的危害及审查方法
审计署批露:高发态势
三、突出重点,深入检查
不低于中央户数的20% 每户企业不低于所属子企业户数的20%
四、及时整改,处理到位
(一)要及时明确整改政策标准
设立使用小金库违纪问题适用党纪处分条例问题解释
设立使用小金库违纪问题适用党纪处分条例问题解释第一篇:设立使用小金库违纪问题适用党纪处分条例问题解释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7月24日)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现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一、本解释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二、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三、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四、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五、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六、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七、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八、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九、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并且有本解释规定之外的其他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小金库'全面复查政策解释
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小金库”全面复查政策解释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继续深化“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治金[2011]2号)要求,全面复查我市“小金库”治理工作。
此次“小金库”复查工作本着“自查从宽、检查从严”的要求,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希望各单位领导高度重视,财务人员要认真对照《实施方案》要求精心组织复查自纠工作,避免侥幸心理,力争把存在问题解决在复查工作中。
为便于各单位正确理解《实施方案》,确保各单位复查工作顺利完成,现将有关复查政策解释如下:一、准确认定“小金库”的概念(一)“小金库”的概念。
此次专项治理“小金库”的定义与以往传统概念相比,无论是外延还是内涵较以往都有很大的调整与变化,一部分同志受传统定义影响较深,一时无法转变观念,给“小金库”问题的认定带来了一定困难。
根据《意见》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此次“小金库”的定义是: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注意:上述定义一是强调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二是强调“小金库”不仅仅局限在资金,强调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资产(对外投资)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这是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的唯一标准。
所谓“单位账簿”就是指本单位的会计账簿。
同时还要注意的是,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奖金、津贴,公款旅游、请客、送礼等,只要是在符合规定的账簿内登记、核算,就不能认定为“小金库”,只能按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进行处理、处罚。
防治小金库制度
防治小金库制度一、背景介绍小金库是指在企事业单位内部存在的非法资金池,通常由个别人员或者少数人员掌控和使用,用于私自收取、支出或者转移资金,严重侵害了组织的财务安全和利益。
为了防止小金库的存在和发展,保障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安全,需要建立防治小金库制度。
二、制度目的防治小金库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财务管理,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控制,防止小金库的形成和滋生,确保财务安全和合规运作。
三、制度内容1. 小金库的定义和禁止小金库是指在企事业单位内部,个别人员或者少数人员私自掌控和使用的资金池。
企事业单位严禁设立和使用小金库。
2. 资金管理责任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的收支、核算和监管。
财务管理部门应明确资金管理的责任和权限,并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3. 资金流程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制定资金流程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流转路径和审批程序。
所有资金的收付必须经过正规的程序和授权,不得私自收取、支出或者转移资金。
4. 资金监督和审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资金监督和审计制度,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对于资金使用不当或者存在异常的情况,应及时采取纠正和处罚措施。
5. 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审批流程、人员配备等方面的控制措施。
同时,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财务风险。
6. 惩罚和追责对于违反防治小金库制度的人员,企事业单位应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包括停职、调离、解聘等处罚措施。
对于涉嫌犯罪的情况,应及时报案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制度执行1. 制度宣传和培训企事业单位应对员工进行防治小金库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2. 监督和检查企事业单位应设立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防治小金库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 审计和评估企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评估,评估防治小金库制度的执行效果和改进措施。
“小金库”检查的有关政策讲解
“小金库”检查的有关政策讲解小金库检查是一种常见的财务管理制度,旨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在企事业单位中普遍存在的小金库,是为了方便单位内部的日常费用支付而设立的。
不过,小金库的设立和管理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要求,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首先,小金库的设立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一般来说,设立小金库需要经过单位财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批准,必须符合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
在审批过程中,单位需要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包括设立小金库的理由、资金规模、使用范围等信息,并承诺遵守财务制度和管理要求。
其次,小金库的资金来源应该合法合规。
小金库的资金通常来自于单位内部的资金汇集,包括一部分例行性经费和内部员工的借款等。
一般来说,小金库中的资金应当是经过财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和核定的,且来源明确可靠。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外部资金,如捐赠款项等,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和使用。
另外,小金库的使用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使用小金库的资金应当符合合法、正当、合规的原则,并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关手续。
一般来说,单位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定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等流程。
同时,必须严格履行资金使用的报账、审计等程序,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督。
此外,小金库的余额应当定期上缴。
尽管小金库的资金主要用于单位的日常开支和零星费用支付,但余额仍然需要定期上缴财务部门或财政部门。
具体的上缴周期和金额,可以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和财务制度的要求进行安排。
这样可以避免小金库的资金滞留和滥用,确保公款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最后,小金库的行为应当透明公开,接受监督。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与权限。
同时,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客观、公平。
定期进行小金库的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同时,也应该支持公众或员工的举报和监督,形成对小金库行为的有效约束。
综上所述,小金库作为一种常见的财务管理制度,对于单位内部的日常费用支付起到了很大的便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