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单位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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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劳务分包单位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人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总队制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1、总则
一般情况下,总队承揽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原则上由项目部自行组织施工,不得对外分包。对部分特殊工程项目,部队缺乏此项施工技术或施工力量调配后不足时,可按总队《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管理规定》适当地选择分包和劳务分包。
(1)分包单位必须具有承担分包项目施工的资质及安全许可证,施工与管理人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技能。劳务分包人员按要求持证上岗。
(2)分包单位作为部队施工力量的补充,项目部必须对分包单位的施工安全情况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不能一包了之。劳务分包人员纳入部队安全管理范围之内。
2、分包单位及劳务分包人员资格审查
(1)工程项目部按照总队《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管理规定》进行分包和劳务分包时,必须对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分包商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法人证书及法人委托书、三类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等,现场管理与施工人员的项目经理证、技术职称证、岗位证,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证,五大员证书,劳务分包人员的工种上岗证等,审核时要求提供相关证照的原件,保留复印件并存档。
②分包商的施工业绩,现有施工能力、技术水平、装备状况、组织机构、人员素质及财务状况。
③分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④现场考察分包商从事类似工程的经历、质量和效益。
⑤劳务分包人员的技能和持证情况。
(2)分包商的资格及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与承担的施工任务相适应,劳务分包队伍或人员与从事的工种相适应,对不符合要求的分包商、劳务分包队伍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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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录用。
3、分包单位施工安全管理
(1)工程项目部根据分包项目的情况,结合我部订立的安全指标,确立分包单位的安全职责和安全指标,并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单位应承担的安全、劳动保护的责任及接受监督、管理和指导的义务。
(2)工程开工前,要求分包单位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工器具符合开工要求。对劳务分包队伍或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3)审查分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方案,对以下项目的施工必须经我方审批后方能实施。
①重要临时设施:包括施工用风、水电、氧气乙炔管线、交通运输道路、油库、雷管、炸药、剧毒品库及其它危险品库、锅炉等。
②重要施工工序:包括大型起重机械拆装、移位负荷试验,大型构件吊装,预应力砼张拉、大型发电机变压器运输、检查、试验等。
③特殊作业:包括大型起吊运输(包括超载、超高、超重、超长运输)、高空、爆破、爆压、水上及金属容器内作业、射线作业等。
④季节性施工:包括防雷、防风、防雨、防洪、防署降温、防水等。
⑤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及平行交叉作业等。
⑥大型机电设备投产试运行等。
(4)项目部必须定期检查分包单位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对分包单位作业点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并现场检验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制止作业人员的不安全施工行为,消除安全隐患。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有关规定和劳保规定着装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严禁违章作业。施工用各类脚手架、吊篮、通道、爬梯、护栏、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完善、可靠,安全标志醒目。
(5)检查时,如发现分包单位、劳务分包队伍存在不安全因素或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或制止施工,并按规定的程序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对不听劝止盲目施工或已造成影响的分包单位或劳务分包队伍要清理出场。
(6)分包单位发生伤亡事故的,要及时向项目部报告,双方按分包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事故责任处理和经济赔偿。同时,项目部按《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向上进行报告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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