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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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四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学院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可提前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违纪,根据本规定应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开除学籍。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违纪,根据本规定给予警告处分的,可延后解除对该生的留校察看处分。延后解除的,由学校作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到期未作出延后解除决定的,则为自动解除。
第五条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情节及后果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参与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三)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屡犯不改的。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罚的,视情节及后果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或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有偷窃、骗取、抢夺、勒索等行为,视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达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达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次违纪或多次作案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团伙作案为首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情节轻微、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情节轻微、伤及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群殴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使用工具、器械的,预谋、策划、召集的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参与赌博且数额较少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较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多次参与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者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对在考试、考查中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者按《河北工业大学考试违规处理规定(试行)》处理。
第十四条对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违法、违规、违纪活动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在公共场所观看含有法律法规禁止信息的;
(二)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的;
(三)盗取他人相关资讯地址,恶意篡改、删除他人数据,或以他人名义从事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计算机网络管理相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旷课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10学时(含10学时)以上、15学时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15学时(含15学时)以上、20学时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20学时(含20学时)以上、25学时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25学时(含25学时)以上、40学时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40学时(含40学时)以上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故意损坏教学、科研、生活服务、消防安全等校内公共设施或他人财物,除赔偿损失外,未达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达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因过失损坏者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章使用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的电热设备或其他用具、物品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喧哗、吵闹或从事其他影响他人的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三)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乱扔杂物或其他危险物品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对挪动或破坏消防器材、应急灯,私接电路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限期搬回宿舍,逾期未搬回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对酗酒滋事、无理取闹或其他扰乱校园秩序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泄露国家或学校秘密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对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程序和申诉
第二十二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犯错误的学生,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不得因学生申辩而加重对学生的处分;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批;
(三)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建议,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四)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供违纪事实材料和处理建议,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五)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六)处分决定书要及时送达学生本人,并由本人签收(对本人拒绝签收的,由学院注明)。
对处分决定书无法送达的,学校可在校内公告,校内公告满七日,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违纪学生的陈述或申辩材料;
(二)调查取证材料或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材料;
(三)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及处理意见。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在两周内办结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受处分的学生如果对学校的处分有异议,可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