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尼财产权研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僧尼财产权研究

作者简介:胡乃峰,男,汉族,辽宁,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1级,本科。

孙颢珊,女,汉族,广东,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1级,本科。

赵珂,女,蒙古族,新疆,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1级,本科。

李肖肖,女,汉族,河北,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1级,本科。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僧尼名下财产如何继承纠纷不断,司法实践陷入尴尬局面。究其原因在于现行法对僧尼财产问题缺乏相关规定,为此必须明确僧尼名下财产性质及其权利归属,只有如此才能够助推僧尼财产纠纷的有效解决。

关键词:僧尼;财产权定性;继承;宗教

传统寺庙通过捐赠、拨款等形式筹集的银钱大多以修建庙宇、僧舍、佛像及佛塔等形式由寺庙占有并处分,此部分财产归属寺庙无可厚非。但是现实生活中却往往存在僧尼个人占有财产情形,如何在僧尼圆寂后处理其私人占有的财产成为当前继承制度所遇到的一个极其棘手的问题。云南玉溪市大悲普渡寺方丈被杀,后发现方丈有474万元存款和20

余万元债权单据。其女要求继承,但被寺院方拒绝,遂诉诸人民法院要求按照继承法依法继承其父名下财产。而被告方寺院则以宗教制度“僧人财产归常驻”辩称。类似案例在新中国成立后不胜枚举。

如何化解僧尼财产权利益冲突双方的矛盾,其根本性问题在于如何认识宗教制度与现行法律之间的关系。我国继承法尚未对僧尼财产权归属进行明确的规定,唯有《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第14条规定:僧人遗产,归常住①所有,但是其对当事人却无任何的法律约束力,更难以成为司法实践中解决冲突的依据。僧尼财产权归属于谁、僧尼继承人是否享有财产继承权、如何对待相关宗教制度规定,要想兼顾法律与宗教的价值利益,就必须追本溯源,从僧尼财产权的本质问题上去探讨。

一、基本概念

世界三大宗教之一的佛教,自创立之初至今经历了几千年。随着社会和思想的发展,佛教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域衍生出不同的分支。本文所研究的范围仅限于中国汉传佛教。

(一)僧尼

“僧为梵语僧伽之略,虽通于男女,然但以名男子之出家者,尼为比丘尼之略,女子之出家者也。侯鲭录曰:汉明帝听阳成侯刘峻等出家,僧之始也。济阳妇女等出家,尼之始也。”僧尼,佛教寺院里那些剃度出家修行的僧人,信仰

佛教,遵守佛家戒律之人。本文所研究的汉传佛教之僧尼,指断了尘心,定居于寺庙之中,在特定仪式下接受佛教戒条、戒律的佛教信徒。云游僧,居士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二)僧尼与寺庙间的传统关系

佛教自东汉明帝时传入中国,一直遵循佛教规约。僧尼出家即脱离亲属关系,僧尼自此归寺庙供养。僧人的一切归寺庙所有。僧人死后,寺庙负责僧人的一切身后事。各类僧尼遗产纠纷案件中,被告寺院方大多以此为抗辩理由。但是一方面佛教规约内容尚未否定法律规定的效力,相关规约无法剥夺僧尼作为自然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而另一方面,从佛教传统角度上讲,相关佛教规约与传统佛教精神有所出入,《四十二章经》云:“辞亲出家,识心达本,解无为法,名曰沙门”,但是这里的“辞亲”只是一时辞别亲人,离开家庭,而非“断亲”,对于俗家的态度佛陀从未要求与之决绝,由此可见,佛教传统从未视出家为“断亲”之举。

(三)僧尼主要财产主要来源途径

1.信众布施。即佛教俗家信徒将金钱、实物捐赠于寺庙。是大乘佛法六度之中的第一项,种类有三种:法施,财施和无畏施。信众布施从古至今始终是支持寺院建设、僧尼发展的重要物质力量来源。在此需要说明是的,信众的捐助有可能是因为该人的代表性身份,也有可能是因为其个人的德、行。第一是信众通过僧尼对寺院赠与,第二种则是信众对僧

尼的个人赠与。

2.化缘所得。佛教认为,能布施斋僧的人,即与佛门有缘,僧人以募化乞食广结善缘,故称化缘。现指为了佛事而进行的一切募化活动,不但指乞食。僧尼化缘只可由寺庙组织统一进行,私自化缘是禁止的。

3.寺院补贴。在我国,僧尼在寺院“共住”期间会得到寺院方面的多种形式的生活补贴,以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要。

4.法事所得。法事所得是寺院僧尼财产的另外一种主要来源形式。信众个人邀请某个或几个僧尼诵经讲经做法事,从而资源布施他们钱财作为报酬。以前做法事是随施主的布施而念经祈福或者超度,报酬多少随施主心愿。而现在做法事都是明码标价,已不再是随缘布施。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僧尼组团专门从事法事,收入不可估量。

5.技能所得收入。僧尼中有不少人对民族文化有着高超的理解和技艺,例如绘画、雕刻、美工、医术等,并以此来创造收入。

6.知识产权收入。僧尼中有相当一部分僧侣具有渊博的知识,对于佛家经典有较高的造诣,常常著书立说,出版佛教音乐作品,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

7.僧尼出家前个人积蓄。不少僧尼在出家前会将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捐赠或以遗嘱方式进行继承。也不乏有僧

尼未对其出家前财产进行处置,仍旧留在自己名下的情况,而这下财产当然成为僧尼的个人财产来源。

8.其他所得。如因存款所得利息,因继承取得财产等等。

(四)本文的研究对象

为清晰阐述本文观点,本文以寺院常住僧尼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围绕僧尼财产来源途径、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如何分配其名下财产等问题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僧尼财产权处理经验

(一)我国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宗教种类繁多,但佛教、道教的信仰人数占总信仰人数的半数以上,文化的同源性及地缘的相近性也使得两岸民众对宗教财产和僧尼财产有着理解上的相通之处。因此台湾地区对僧尼财产权的处理经验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台湾实际上承认寺庙财产与僧尼个人财产相分离的做法,但由于台湾寺庙没有统一的财产管理方式,将寺庙财产登记在住持名下的现象十分普遍,因此也出现了许多关于寺庙财产继承的纠纷。由于台湾寺庙的经费大多来自信众的捐献,因此出现了将捐献资金建立公益信托的尝试:佛教“○○基金会”创办人○○导师委托其创立的财团法人以新台币一亿元成立了“佛教―○○导师法脉弘法布教尼僧公益信托”;佛光山开山宗长星云法师在2014年1月3日到台中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