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尼财产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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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房产和财产问题解析汇总

宗教房产和财产问题解析汇总

关于宗教房产和财产有哪些规定?1.法律、法规对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是如何规定的?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是指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确定产权的,由宗教团体管理使用或者出租的房屋、土地、山林、草原以及其他合法的宗教收入。

《国务院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或者无偿调用。

”( 《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76 页)在我国,社会团体依其财产性质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财产拥有直接所有权的社会团体。

另一类是对财产拥有使用权的社会团体。

前者对于其财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任何人不得侵占,有关部门也不得无偿征用、平调。

后一类社会团体对其占有、使用的财产没有所有权,所有权属于国家,社会团体享有使用权,但是,使用权也是一项内容广泛、可以对抗他人的物权性质的财产权。

《民法通则》第77条特别列举宗教团体的财产,目的在于将我国的宗教政策法律化,强调保护宗教团体对其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是集体性质的,如某一寺庙)和其对国家专项财产的使用、经营权(如全国性的宗教团体使用和经营的国家所有的财产)。

任何侵犯、平调宗教团体财产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参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的《民法通则疑难问题解答》) 。

2.法律、法规对宗教团体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有什么规定?答: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规定如下:《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八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僧侣的遗产继承问题研究

僧侣的遗产继承问题研究

僧侣的遗产继承问题研究【摘要】近年来,僧侣私人财产遗物的继承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僧侣家属与寺院之间的遗产争议不断发生,由于我国《继承法》并没有对僧侣遗产继承的问题作出特殊的规定,加之僧侣身份的特殊性,所以此类问题在司法中也存在着一定的混乱。

出现了无法可依,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严重影响了宗教的发展与社会的安定。

正值我国《继承法》修改之际,在新的《继承法》中应对僧侣的遗产继承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以良好的法律法制环境促进宗教的繁荣发展。

【关键词】僧侣;遗产继承;继承法修改一、案例分析云南灵照寺方丈释永修被抢劫杀害,个人留下400余万遗产。

释永修的女儿认为,她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但灵照寺认为这笔财产属于寺院。

双方因为这起特殊的“遗产继承”官司闹上法庭。

寺庙方面认为:据佛教戒律“一切亡比丘物,尽属四方僧”其俗家家属不能继承。

即僧人一旦出家,便与俗家亲属脱离关系。

日后生老病死,一切费用全由寺院负责。

对方丈除负责日常供养,其医疗、丧葬等费用均由本寺支付。

2006年,中国佛教协会通过《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也已明确规定:“遵照佛制,僧众住寺,常住供养;僧人年衰,常住扶养;僧人疾病,常住医治;僧人圆寂,常住荼毗;僧人遗产,归常住所有。

”[1]因此按照佛教的丛林规制及全国佛协的规约,遗产应当归寺庙所有。

此外,寺庙主要经济来源是信徒布施、社会捐赠,僧尼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生产劳动,来获取报酬或利益。

一言以蔽之,僧人不能通过宗教活动拥有自己个人收入和财产。

至于方丈为何留下巨额存款,肯定是他利用自己特殊地位,集会计和出纳于一身,“公款私存”。

因此,其名下存款本非私产,而为寺产无疑。

方丈的女儿则认为父亲虽然已经出家,但并未与她完全没有往来,恰相反,方丈仍对其承担一个父亲应尽的抚养责任。

给予其抚养费的同时,还对其照顾有加。

只不过因为父亲身份地位特殊,只好在公开场合才不做相认。

同时主张,我国继承法并未将和尚继承问题排除在外,女儿身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父亲名下遗产,师出有名。

僧尼财产权研究

僧尼财产权研究

僧尼财产权研究作者简介:胡乃峰,男,汉族,辽宁,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1级,本科。

孙颢珊,女,汉族,广东,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1级,本科。

赵珂,女,蒙古族,新疆,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1级,本科。

李肖肖,女,汉族,河北,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1级,本科。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僧尼名下财产如何继承纠纷不断,司法实践陷入尴尬局面。

究其原因在于现行法对僧尼财产问题缺乏相关规定,为此必须明确僧尼名下财产性质及其权利归属,只有如此才能够助推僧尼财产纠纷的有效解决。

关键词:僧尼;财产权定性;继承;宗教传统寺庙通过捐赠、拨款等形式筹集的银钱大多以修建庙宇、僧舍、佛像及佛塔等形式由寺庙占有并处分,此部分财产归属寺庙无可厚非。

但是现实生活中却往往存在僧尼个人占有财产情形,如何在僧尼圆寂后处理其私人占有的财产成为当前继承制度所遇到的一个极其棘手的问题。

云南玉溪市大悲普渡寺方丈被杀,后发现方丈有474万元存款和20余万元债权单据。

其女要求继承,但被寺院方拒绝,遂诉诸人民法院要求按照继承法依法继承其父名下财产。

而被告方寺院则以宗教制度“僧人财产归常驻”辩称。

类似案例在新中国成立后不胜枚举。

如何化解僧尼财产权利益冲突双方的矛盾,其根本性问题在于如何认识宗教制度与现行法律之间的关系。

我国继承法尚未对僧尼财产权归属进行明确的规定,唯有《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第14条规定:僧人遗产,归常住①所有,但是其对当事人却无任何的法律约束力,更难以成为司法实践中解决冲突的依据。

僧尼财产权归属于谁、僧尼继承人是否享有财产继承权、如何对待相关宗教制度规定,要想兼顾法律与宗教的价值利益,就必须追本溯源,从僧尼财产权的本质问题上去探讨。

一、基本概念世界三大宗教之一的佛教,自创立之初至今经历了几千年。

随着社会和思想的发展,佛教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域衍生出不同的分支。

本文所研究的范围仅限于中国汉传佛教。

(一)僧尼“僧为梵语僧伽之略,虽通于男女,然但以名男子之出家者,尼为比丘尼之略,女子之出家者也。

浅谈佛教僧侣的财产归属

浅谈佛教僧侣的财产归属

浅谈佛教僧侣的财产归属摘要:宗教财产是宗教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僧侣的个人财产也是僧侣作为自然人的合法权利,如何正确区分僧侣财产的归属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然而,因为历史、宗教特性等因素使得我国在此方面仍处于留白状况,引起了世俗法与宗教教义的冲突。

本文针对此类问题,在一定的法理基础上结合佛教教义大胆提出新的建议来解决问题。

关键词:佛教;财产归属;僧侣2010年1月26日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菜园街大悲普度寺的方丈释永修遇害并被抢走部分财物。

这本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并应随着犯罪嫌疑人落网追究刑责而终结。

然而,寺院僧众及死者家属在整理死者遗物时发现,释永修以个人名义在当地多家银行存款400余万元,并有一张20余万元的债权单据。

经了解,释永修是离婚后出家,出家前有一个女儿,其虽然出家但对女儿仍尽了作为父亲的责任,且与女儿还时常联系,只是碍于身份不好公开承认。

撇开此案引发的刑事责任问题和债权债务关系不论,单就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和归属进行分析,这些财产应归谁所有:是寺院还是作为死者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女儿所有?寺院方面认为,僧人出家以后,生、老、病、死均由寺院负责,与出家前的俗家亲属不再有任何关系。

根据佛教的丛林规制和习惯,僧人死后身边一切财产归寺院享有,其俗家亲属不能继承。

而死者的女儿认为自己作为死者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父亲的遗产无可厚非。

笔者拟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一、佛教立法方面的缺陷尽管已经加大力度通过法律法规等方式规范发展佛教,可立法水平有限、历史渊源复杂以及佛教自身的规范教义与世俗法的冲突,使这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留白和法规不健全的现象。

于是就出现各类有关方面的纠纷,本文着重于讨论僧侣财产的归属问题。

(一)相关的法律规定数量欠缺通过查阅资料,笔者发现涉及佛教管理的只有《宗教事务条例》、《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几部大纲性文件,而没有相应配套的法律、行政法规来规范比如上述这个案件,正是因为没有具体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当出现这类情况时我们也没有依据可供参考。

我国寺庙财产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寺庙财产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寺庙财产法律制度研究我国的寺庙财产法律制度,是关于寺庙财产、管理和维护的一套规范性的法律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寺庙作为一种特殊的宗教机构,其财产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试从法律制度角度出发,探讨我国现行寺庙财产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案例进行分析说明。

一、我国现行寺庙财产法律制度现状目前,我国的寺庙财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国寺庙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其中《中国寺庙管理办法》是寺庙财产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

该办法规定了寺庙财产的种类、管理机构、财产权利归属等,旨在保护寺庙财产不受侵犯。

二、我国寺庙财产法律制度的问题在我国现行寺庙财产法律制度中,存在着以下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的寺庙财产法律制度基本在保护寺庙财产的合法性和完整性上,但缺乏对财产管理与利用的具体规定。

在实际管理中,各地寺庙多次因财产管理不善、权益维护不力等问题导致财产损失。

2. 寺庙财产管理混乱我国寺庙财产管理尚未形成一套科学、规范、完善的管理机制,各地寺庙管理存在着管理混乱、权力滥用等问题。

3. 财产权利归属不明在寺庙财产的归属问题上,由于历史原因和地域特殊性,财产归属不清晰,很容易产生管理和纠纷难题。

三、案例分析1. 福建省诏安县国保古民居出让引发纠纷2015年,诏安县博物馆以古民居修缮为由,生效拍卖诏安昭陵海清寺一个僧房,拍卖价为118万元。

佛教界质疑公开拍卖了寺庙财产,博物馆回应称不以出让整个寺院为目的,仅出让被博物馆列入修缮计划的一个僧房。

2. 寺庙财产被骗案2014年4月,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警方破获了一宗涉及寺庙财产的特大诈骗案。

一名男子滥用佛教寺庙信仰,通过骗取寺庙信徒的财物达到敛财的目的。

3. 浙江金佛山和尚钱袋被盗案2016年2月,浙江省衢州市某寺庙金佛山一名和尚睡觉时被盗。

被盗之后,金佛山暴露了很多基础的管理问题,诸如安全防范、监控巡逻等都没有完善。

总结:以上案例充分表明了目前我国寺庙财产法律制度的存在的问题:缺乏规范的管理机制、财产归属不明、安全防范措施不足等,亟待加强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管理。

我国寺庙财产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寺庙财产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寺庙财产法律制度研究我国是一个多元宗教共存的国家,寺庙是我国宗教信仰的核心和重要组成部分,但寺庙的财产权问题却长期以来备受争议。

为了明确寺庙的财产权,我国对寺庙财产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

首先,我国制定了《寺庙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寺庙财产管理的法律责任。

其中,规定了寺庙必须加强对财产的保管,不得出卖、转让、抵押、借贷、挪用等行为。

此外,规定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盗窃寺庙财产,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其次,在案件审理中,法院也会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寺庙财产权进行保护和维护。

例如,2017年,南京高院审理了一起盗窃寺庙财物的案件,严惩了犯罪行为,同时也明确了寺庙财产权的合法性和司法保护。

此外,在涉及到寺庙财产纠纷的案件中,法院会通过调查取证、法律分析等手段,维护寺庙财产权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最后,我国的税收法规也为寺庙的财产权提供了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寺庙作为宗教场所,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寺庙以非盈利形式开展宗教活动,不需要纳税,这也为寺庙的财富管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支持。

总之,我国对寺庙财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建设和法律意识的普及,加强对寺庙财产的监管,维护寺庙财产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2017年,山东省章丘市某寺庙发生大火,并导致一座古佛殿被烧毁。

随后,该寺庙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但保险公司拒绝承认该寺庙的合法财产权。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向寺庙赔偿损失。

案例二:2019年,云南省中甸县佛教协会原会长因侵占寺庙资产被判刑。

该会长在担任会长期间,通过虚构为寺庙捐献,违规收取寺庙资产等手段,骗取20余万元的财物。

案例三:2020年,四川省雅安市某寺庙一佛像被盗。

经警方调查,其行为被认定为盗窃行为,最终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

法律的明确规定和司法维护,为寺庙财产权保驾护航。

除了以上提到的案例,还有一些涉及到寺庙财产权的案例值得关注。

冯玉军:我国宗教财产的范围和归属问题研究(定稿)

冯玉军:我国宗教财产的范围和归属问题研究(定稿)

中国宗教财产的范围和归属问题研究冯玉军*内容提要宗教财产是宗教活动的物质基础和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其在法律上的清晰界定和全面保护对促进宗教发展意义重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宗教财产法制化趋势愈益明显,颁行了专门的宗教事务条例与宗教财产财务管理规定。

但依然存在宗教财产权归属主体不统一,宗教房产的登记、管理和使用混乱,调整方式欠缺法定性和可持续性,寺庙宫观“被承包”、“被上市”的事件屡屡发生。

要解决当前我国宗教财产政策法律保护的现实问题,必须不违反现行法律体系,与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的宪政政策、立法体例相适应,符合宗教教义的要求、尊重信教群众的意愿、尊重标的物的历史传统。

具体建议是:确立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财产区分所有权;依法保护国家(或集体)对宗教财产的所有权;依法保护私人对宗教财产的所有权;加强宗教行政部门和宗教协会管理职能,坚决制止乱建寺观和各种借教敛财行为;从而促进宗教的健康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宗教财产宗教政策范围和归属法律保护对策建议加强宗教财产的法律保护是推进宗教事务法制化的关键环节,亟需认真研究和落实。

然而,“在敏感的宗教财产尤其是宗教房产的归属问题上,我国实践中的政策和做法相当混乱,对这些财产的法律关系的认识及保护措施相当缺乏。

”1由于宗教财产权的归属一直没有得到法律上的明确,实践中的宗教财产权属关系不明导致的社会乱象比比皆是,宗教团体及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宗教财产纠纷频频发生,商业化、市场化浪潮冲击下的寺庙宫观成为公众舆论关注的焦点。

这些现象严重扰乱了正常宗教活动秩序,损害了宗教界的权益与形象,也对目前实行的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调整为辅的宗教财产保护体制提出挑战。

本文拟从宗教财产、宗教财产权的概念界定出发,梳理辨析建国以来我国宗教财产法律保护的历史沿革,针对当前我国宗教财产法律保护的现实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概念和范围界定(一)宗教财产宗教财产简称“教产”,是一种在社会历史中形成的,因宗教信徒捐助或国家扶持而积聚形成的特殊财产。

我国寺庙财产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寺庙财产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寺庙财产法律制度研究近年来,我国寺庙财产的保护和管理愈加受到关注。

然而,寺庙财产并非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到法律、宗教、文化等多个方面的复杂问题。

本文将就我国寺庙财产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并列举几个案例进行探讨。

首先,我国对于寺庙财产的管理划分主要是国有财产和宗教团体财产两种类型。

宗教团体财产主要是指寺庙、教堂等信仰场所自行管理的财产,而国有财产则主要是指被政府收归管理的寺庙财产。

此外,我国的寺庙财产法律制度也从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多个角度进行规定。

其次,我国的寺庙财产法律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寺庙财产的拥有和管理仍然存在着不规范、不透明的情况;同时,寺庙与政府、商业等机构之间的关系也存在着一些矛盾和冲突。

这些问题需要不断地加强研究和解决,保护寺庙财产,维护宗教信仰的权益。

下面,我将列举几个我国寺庙财产法律制度方面的发展和案例:案例一:2019年,南京一位出租车司机发现自己开出的一辆车被寺庙占用,不知情的司机在查找车辆时还受到了寺庙人员的阻挠。

经过该司机的举报,有关部门调查发现,该寺庙已经非法占用了多辆车辆,属于违法行为。

案例二:2015年,法国里昂市政府决定将某寺庙的一块土地收归国有,以便扩大学校的面积。

寺庙方面认为此举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市政府必须赔偿寺庙约300万欧元的损失。

案例三:2020年,四川德阳市因一家寺庙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地图管理手续,在政府的强力整治下,该寺庙被取消了税收优惠资格,并被要求停止所有经营活动。

可以发现,我国寺庙财产的管理和维护面临着很多困难和挑战,在法律制度和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规范和不透明的情况。

为此,有关部门需要更加关注和加强对寺庙财产法律制度的研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对寺庙财产的管理和保护,保障寺庙的经营和宗教信仰的权益。

目前,在我国,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了对寺庙财产的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性,并且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中国宗教财产权问题探讨(刘子平)

中国宗教财产权问题探讨(刘子平)

中国宗教财产权问题探讨刘子平佛山中院民五庭上传时间:2006-1-20[内容摘要] 现行我国宗教财产权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存在着缺陷,宗教财产的归属不明,不利于宗教事业发展和理顺政教关系。

宗教财产权既是政治问题,也是法律问题,应在法治轨道上解决,重构宗教财产权制度。

宗教财产应视不同情形,分别合理确定归属于宗教法人、国家和私人所有。

鉴于宗教财产权为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建议在中国民法典中予以立法规定[关键词] 宗教财产权所有权民法典立法一、引言中国是个多宗教的国家,实行的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建立起了符合中国国情的政教关系。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和国家及时纠正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路线,恢复和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开放宗教活动场所,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宗教事业在中国得到了迅速恢复和健康发展,但是,“要在较深层次理顺政教关系,首先得理顺地方政府、企业、僧团等主体对以宗教为内容的资产的产权关系。

”[1]不容讳言的是,“在敏感的宗教财产尤其是宗教房产的归属问题上,我国实践中的政策和做法相当混乱,对这些财产的法律关系的认识及保护措施相当缺乏。

”[2]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宗教财产的归属,事实上,长期以来,宗教财产的归属问题主要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予以调整,法律反而为处于辅助、次要的地位,不符合现代法治原则。

同时,中国正在快速推进各项社会经济建设,宗教建筑和其他财产因城市建设、旧城改造拆迁、商业化利用,出现了不少新问题;在广大城乡滥建寺观、佛像、侵占耕地等问题也相当突出。

总之,有关宗教财产的新旧社会问题、法律问题,不容忽视,亟待在法治轨道上予以正确解决。

在以往,因宗教财产问题一方面属于敏感的政治问题,另一方面又属于法律与宗教的交叉课题,理论界对其鲜有展开论述。

宗教财产的归属是解决宗教团体自养和宗教教职人员经济生活问题的物质基础,涉及党和国家宗教政策和民族团结,它既是政治问题,也是法律问题,确切地说主要为民法财产权问题。

关于宗教财产范围和归属问题的研究

关于宗教财产范围和归属问题的研究

关于宗教财产范围和归属问题的研究*导读:加强宗教财产的法律保护是推进宗教事务法制化的关键环节,亟需认真研究和落实。

由于宗教财产权的归属一直没有得到法律上的明确,……加强宗教财产的法律保护是推进宗教事务法制化的关键环节,亟需认真研究和落实。

由于宗教财产权的归属一直没有得到法律上的明确,实践中的宗教财产权属关系不明导致的社会乱象比比皆是,宗教团体及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宗教财产纠纷频频发生,商业化、市场化浪潮冲击下的寺庙宫观成为公众舆论关注的焦点。

这些现象严重扰乱了正常宗教活动秩序,损害了宗教界的权益与形象,也对目前实行的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调整为辅的宗教财产保护体制提出挑战。

宗教财产简称教产,是一种在社会历史中形成的,因宗教信徒捐助或国家扶持而积聚形成的特殊财产。

其在物质形态上包括四种类型:第一,宗教团体和宗教人员占有或使用的主体建筑及附属设施。

包括传统宗教和民间信仰中供奉神明的寺院、庙宇、宫观、教堂、清真寺,宗教组织和神职人员住宿和从事宗教活动的其他房屋设施,寺院、庙宇内的佛像、神像等其他构筑物;第二,宗教建筑及附属设施占用的土地,附属的山林、草原、田地等;、第三,宗教经籍文献、法物以及宗教无形资产(例如属于宗教建筑或设施所特有的标志等,以及宗教作品、刊物包含的知识产权等);第四,其他宗教财产及获取的合法收益,如信徒捐赠财产、房租、宗教活动收入等。

我国《宗教事务条例》虽然没有对宗教财产的含义进行清晰界定,但《条例》第五章所用的标题是宗教财产,因此宗教财产一词具有法定性和权威性,需要在学术研究和法律规定两个角度加以阐明。

我国《宗教事务条例》第30条第一款对宗教财产的范围作了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这一规定的缺陷是用其他合法财产、收益涵盖宗教无形资产、财产运营收益和捐助收益等,不够周延。

目前,地方宗教立法中也有对宗教财产的代表性定义。

我国宗教财产的归属与监管问题探讨

我国宗教财产的归属与监管问题探讨

我国宗教财产的归属与监管问题探讨一、我国宗教财产的社会团体归属学说及其反思有关宗教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是宗教立法的基本问题。

考察20 世纪中国在涉及宗教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上的一系列重要立法实践以及当时社会上涌动的宗教财产保护运动潮流可得知,以宗教财产归属于社会团体所有的学说影响较为深远。

尽管宗教财产的社会团体归属学说得到了《民法通则》的承认,但该学说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争议,并未得到严格落实与适用,大量寺庙道观的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仍然悬而未决。

( 一) 我国宗教财产社会团体归属学说的缘由宗教财产的概念主要应用于法学理论研究,我国《民法通则》采用的表述是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

将宗教财产的所有权归之于社会团体的缘由在于,清末明初佛教界所经历的规模巨大、历时持久、无比粗暴的庙产征用运动。

当时的佛教界为了保护宗教财产免受政府的征用和侵占,就以整个佛教社团的名义对全部佛教的寺庙财产主张所有权。

正由于此,揭开了宗教财产的社会团体归属学说的序幕。

清朝末年,清政府实行新政,在全国各地开办新式学堂。

由于清政府财政匮乏,兴办新式学堂面临资金不足的困境,于是一些朝廷官员建议征用全国的寺庙道观用于办学,以缓和政府财政支出的拮据,该主张得到了光绪皇帝的谕旨支持。

这就是所谓的庙产兴学政策。

民国初,该项政策继续实施且方法也更加激进,甚至派军警直接强行侵占一些寺庙。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社会上还有庙产兴学事件的发生。

在推行庙产兴学政策期间,宗教财产被大规模地强制征用,宗教界为了维持生存,便采取反抗政府的强制征用行为的对策,如成立全国性的宗教团体组织,要求政府保护宗教财产并支持开展宗教事业。

在此过程中,政府逐渐出台了针对我国宗教寺庙财产的一些立法文件。

北洋政府于1913 年6 月颁布了《寺院管理暂行规则》,其中规定寺院财产要以管理为中心,维持寺院财产的宗教使用目的。

1915 年8 月,袁世凯政府发布总统令宣布寺庙财产其所有权未经让与以前,当然属诸寺庙。

寺院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思考

寺院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思考

寺院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思考1. 引言1.1 背景介绍寺院作为宗教场所,一直以来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寺院财产问题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涉及到文化遗产、宗教信仰、法律规定等多个方面。

在中国,寺院财产归属问题由来已久,曾经历过多次改革和调整,但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和矛盾。

寺院作为重要的宗教场所,通常会收到大量的信徒捐赠和赞助,这些来源于信徒的款项和物品构成了寺院的财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寺院的财产问题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寺院应当独立管理其财产,维护其宗教和文化价值;也有人认为寺院财产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监管和管理,以确保其合法性和透明度。

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寺院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思考变得尤为重要。

只有通过深入研究寺院财产的性质、来源、管理和法律保护等方面,才能更好地解决寺院财产归属争议,为寺院的发展和管理提供更合理的法律解决方案。

1.2 概念解释寺院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思考引言在探讨寺院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思考之前,首先需要对一些相关概念进行解释和澄清。

寺院财产指的是寺院所拥有的各种财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文物、艺术品、经济收益等。

寺院作为宗教信仰场所,在中国历史上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拥有的财产往往也是来自于信徒的捐赠和社会的支持。

寺院财产归属问题是指在法律上对于寺院财产所有权归属的争议和矛盾。

由于寺院财产往往涉及到宗教信仰、文化遗产等多个方面,其归属问题也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

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于寺院财产归属的法律思考也日益显得重要和迫切。

综上所述,概念解释部分对于寺院财产和寺院财产归属问题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和定义。

在接下来的正文部分,将进一步探讨寺院财产的性质、来源、管理、法律保护以及归属争议等方面,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法律思考和建议。

2. 正文2.1 寺院财产的性质寺院财产是指由寺院所有并管理的所有资产、财物。

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宗教性质:寺院财产具有宗教性质,主要用于宗教活动和修行。

我国佛教道教宗教法人财产权的历史变迁_仲崇玉

我国佛教道教宗教法人财产权的历史变迁_仲崇玉

我国佛教道教宗教法人财产权的历史变迁*仲崇玉(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摘 要] 在我国历史上,佛教和道教财产一直归属于寺庙宫观等佛道教组织,寺院宫观等宗教组织的法人地位不仅得到其内部宗教教义的确认,也得到了政府的默认或者确认,从而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确立了宗教法人制度。

同时,除一些家庙或乡村小庙之外,寺院的基础和重心在于僧人的集合体———僧团,因此,应当将寺庙宫观等宗教组织定位为社团法人而非财团法人。

[关键词] 佛教道 宗教法人财产权 历史[中图分类号] DF5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642(2015)01—0074—05*本文系作者主持的2014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化问题研究》(课题编号:14SFB50026)阶段性成果。

收稿日期:2014-12-18作者简介:仲崇玉,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从历史上来看,我国本土的道教虽与佛教在教义方面差异较大,但在宗教组织、寺院管理等许多方面与佛教类似,其宫观财产所有权制度与佛教更是没有实质差异。

[1]因此,本文将主要以佛教为线索展开论述。

佛教、道教宗教财产所有权在各历史阶段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轨迹,但整个清末以前并无实质性变化,本文将其分为清末以前与清末到民国时期两个阶段进行分析。

一、清末以前宗教财产权状况自佛教汉末东传以来,逐渐形成寺院制度,特别是南北朝以后僧侣都是居住修道在寺院,因此,汉传佛教的宗教财产的归属和管理都是寺院为中心展开。

佛陀创教之初,禁止僧人积蓄财富,要求僧人托钵乞食,云游修行,以正涅槃之境。

但随着僧人数量的急剧增多,云游乞食制度难以实行,故形成固定的寺院修行制度。

就我国佛教东传而言,初来传教者多为胡僧,由政府和西域商人供养,尚未形成寺院之制。

但魏晋南北朝之际,僧众剧增,特别是在一些大城市出现了规模较大的僧团,于是建寺之风渐起。

开始,寺院尚无固定财产,僧尼依靠国家和社会捐助生活。

论我国宗教财产权的法律保护(一)

论我国宗教财产权的法律保护(一)

论我国宗教财产权的法律保护(一)“内容提要”宗教财产权问题是一个相当重要而且敏感的问题,积极运用法律手段,适当而且科学地对宗教财产权加以保护和规制,具有相当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

从宗教和财产权的概念和本质出发,辨析宗教财产权的概念及特征,并对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宗教财产权的政策性保护与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中对宗教财产权的法律保护进行评述和考察,提出应当在我国民法典上正确科学地规定宗教财产权,对其全方位、多层次地保护。

“关键词”宗教财产权宗教财产权法律保护民法典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人类思维能力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产生的社会现象。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对宗教的本质进行了论述,“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

”这段话高度概括、深刻揭示了宗教之所以为宗教的本质规定性,并把宗教与其他社会意识形式区别开来,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内容:它不仅说明了宗教作为意识形式的本质特征、揭示了宗教幻想的内容和对象乃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说明了宗教观念采取了“超人间化”的特殊表现形式,还特别揭示了宗教观念的世俗基础和客观根源。

事实上,宗教自产生时,到持续发展,一直与世俗存在着无法隔断的内在联系,尽管宗教对于世俗文化同样也存在与保持着相当的分离性和对立性。

这不只是因为宗教产生与发展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是现实的客观世界,还在于宗教的外在表现形式——宗教团体为传播、弘扬宗教,自身必然需要世俗的支持。

宗教有不断世俗化的趋势,在宗教发展的过程中,部分宗教功能逐渐被非宗教性的社会功能所取代。

特别在现代社会,宗教越来越多地关注世俗事务,关注生态环境、伦理道德;参与社会民政事务的运作,在社会福利、社会保障方面起着自己的作用。

宗教世俗化另一表现形式则是以商业性手段来开放宗教寺院,即将商品经济活动和价值观念引入宗教殿堂并将寺观文化商品化。

宗教经营活动主要涉及商业、服务业、饮食加工、运输、房地产、旅游业等。

僧人遗产的继承问题研究

僧人遗产的继承问题研究

僧人遗产的继承问题研究作者:施君怡来源:《商情》2013年第47期【摘要】僧人究竟有没有个人财产?依据佛教经律,“一切亡比丘物,尽属四方僧”。

但是,僧人同样具有公民身份,享有财产权。

僧人遗产继承问题的根源在于僧人的双重身份。

在僧人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法院究竟应当如何裁判?【关键词】僧人;遗产;继承一、引言2010年,云南省玉溪市灵照寺方丈释永修遇害。

其出家前的女儿与灵照寺佛教管委会清点有关财务时发现,释永修名下存有巨款。

其女儿以《继承法》为依据,主张继承父亲释永修的遗产。

寺院一方则根据佛教经律认为,该款项为寺院财产,释永修的女儿对该款项不享有继承权。

2012年9月20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实释永修名下款项的来源,而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款项来源于信徒布施、捐赠、寺院卖香火和素斋的收入。

所以,释永修出家后,其本人或寺院接受的布施、捐赠以及通过宗教活动取得的财产均属寺院所有。

2012年11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因查阅不到二审判决书,笔者并不清楚最终裁判结果。

佛门净地与方丈之女卷入遗产继承纠纷,这样的新闻必然赚足了人们的“眼球”。

一时间,关于僧人是否享有个人财产、僧人的公民权、僧人财产与寺院财产关系等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其实,释永修遗产继承案并非个案,因僧人遗产继承引发的诉讼案件已有多起,从笔者查到的资料看来,至少可追溯至上个世纪八十年代。

僧人是否可以拥有个人财产?是否存在着僧人俗家亲属对于僧人遗产的继承权?如何看待佛教经律与国家法律在僧人遗产纠纷问题上不同规定?本文将在分析相关案例的基础上,阐明僧人遗产纠纷的症结所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法院在僧人遗产继承问题上的态度(一)巨赞法师遗产纠纷案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巨赞法师1984年4月7日在京圆寂,其侄潘某向保有法师遗产的中国佛教协会和中国佛教协会所在的广济寺要求继承法师遗产遭拒,遂诉至北京法院。

宗教财产权存在的问题分析

宗教财产权存在的问题分析

宗教财产权存在的问题分析【摘要】对宗教财产权问题进行研究是为了更好的了解宗教财产权的保护现状,保护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的切身利益,保护宗教事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宗教财产的有效运用。

本文从宗教财产权的主体界定不明,宗教财产的来源问题、财产权的使用问题三个方面论述了宗教财产权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主体界定;来源;财产权的使用一、宗教财产权的主体界定问题首先,现有的关于宗教财产权的政策及法律法规,对宗教财产的权利主体的规定不协调。

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77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根据该条规定,宗教团体当然是宗教财产的权利主体。

不过,除了宗教团体之外,其他主体能否成为宗教财产权利主体?对此《民法通则》没有规定。

而事实上《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从中可以看出宗教财产权的主体不仅仅限于宗教团体,也包括了宗教活动场所,但《民法通则》却没有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民事主体地位。

这样,在作为基本法律的《民法通则》和行政法规之间的《宗教事务条例》就出现了不协调。

其次,宗教财产的所有权还兼有“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三种所有权类型。

国家与宗教团体之间对宗教财产的所有权争议主要是一些属于历史自然遗产的寺院,这些寺院内有一些财物又属于国家文物,故这部分财产被归为国家所有,寺院对其只有部分使用权,无权处分这部分财产。

“集体所有”是一个不明确的概念,信教群众并不是一个具有固定成员的集体,也没有明确的组织形态,难以形成一个明确的主体。

诸如此类,对所有权主体规定不明确的问题的存在,使得实践中具体执行也十分混乱,比如在登记宗教房屋产权时,既有登记在当地宗教协会名下的,又有登记在政府部门名下的,还有一部分登记在宗教教职人员私人名下。

由此,宗教团体是否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取得财产并受法律保护的问题日趋严重。

当代中国佛教寺院财产管理研究

当代中国佛教寺院财产管理研究

当代中国佛教寺院财产管理研究当代中国佛教寺院财产管理研究佛教在中国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中国佛教的传承源远流长,而且影响深远。

在这个历史悠久的传统文化背景下,寺院已经成为了佛教信仰、修行和文化传承的重要场所。

然而,在当代中国的健康发展中,佛教寺院财产管理却成为了一个凸显出的难题。

寺庙境内的一些人为因素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导致了佛教寺院财产管理困难重重。

本文将着重探讨当代中国佛教寺院财产管理的研究,并结合实际案例,试图深入分析这一问题的成因,并提出相应解决措施。

一、中国佛教寺院财产管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受到商业化泥潭的影响随着商业化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家或其他人士开始涉足佛教寺院财产的管理。

一些商家和特定的人士,在寺院境内暗自开展商业活动,扰乱了经济秩序,甚至有的直接破坏寺院物品,导致了严重的财产损失。

另外,一些人们也会翻墙跨越寺院的墙壁,私自进入寺庙的内部,导致了安全隐患。

2. 委托管理不规范寺院的经济发展离不开委托管理。

然而,一些寺庙管理者缺乏权益意识,将佛教寺院管理权委托给一些不负责任的管理机构。

这些组织无法有效监管管理寺庙的财产和活动,不仅管理费用高昂,而且效果差强人意,往往导致寺庙的财产损失和经济困境。

3. 教育意识的缺失由于佛教界普遍存在着缺乏现代经济管理知识和教育意识的问题,佛教寺院的财产管理往往会失误。

有时,寺庙管理者缺乏财务核算的技能,缺乏调控能力,这导致了他们缺乏权力,难以有效的规范管理财产。

4. 粗放式发展佛教寺院运作方式的特点是爱占地,大规模建设。

尽管如此,一些寺院仍采用了粗放式发展,盲目地建造大规模建筑群,导致资源利用浪费,不经济和散乱状态等问题,给佛教信仰文明的推广和发展带来了很大困难。

5. 寺庙财产存在效益问题现代的寺庙财产,如寺庙建筑、珍贵文物甚至是佛像,因其历史文化价值而被世人所崇敬和保护。

然而,这一财产的效益却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经营管理机构对寺庙的财产进行收入的收购、理财、投资等方式进行处理,从而导致了佛教信仰及文化产业的价值未能得到应有的收益。

唐五代敦煌僧尼私有财产研究

唐五代敦煌僧尼私有财产研究

唐五代敦煌僧尼私有财产研究唐五代时期敦煌地区的僧尼突破戒律的限制,普遍拥有私人财产。

他们私有财产主要来自于宗教活动和世俗经济活动的收入、继承家庭遗产、分家析产时获得家庭共有财产和侵占寺院财产。

这种现象从较新颖的角度说明了世俗化的中国佛教在这一时期已经形成。

标签:唐五代;敦煌僧尼;私有财产佛教的戒律规定僧人不允许有自己的私有财产。

但是出土的敦煌文书显示,唐五代时期敦煌的僧人却违背了这一戒律,像世俗社会的人们一样,拥有各种财产。

P.3410《沙州僧崇恩处分遗物凭据》文书显示当时一位名叫崇恩的僧人拥有多种私有财产。

这件文书的内容如下。

“(缺)田庄(缺)铧各壹孔,镰各壹张,■钼各壹口,碗碟各(缺)具,车壹乘,楼壹具,种壹副,粟楼壹具(缺)人共使王禄班施入三世净土寺充(缺)无穷渠地两突,延康地两突,车乘牛驴农具依当寺文籍,随事支给。

施入合城大众微薄房资,双川绯坛柒条,袈裟一条(缺)汗衫壹,紫绫夹裙衫壹对,(缺)京褐夹绫裙衫壹对,绫袄子壹绫里(缺)里绯绫(缺)绿娟■,白练汗衫壹,赤黄绫夹■两腰,绯绫被壹,(缺)褐子皮裘壹领,紫绫缦,故王皮裘壹领,红■缦(缺)紫绫履壹量,京皮靴壹量并靴毡,拾伍两金银间腰带壹,银碗壹,故赤黄绫三衣■子壹,白方毡壹领,龙虚席(缺)朱里碗壹,铜碗壹,铜碟子壹,坠铜盘子壹,蛮碟子壹,漆碟子肆,画油木盛子贰并盖,画油木钵子贰并盖,画油(缺)画油酱碟子贰,木油酱碟子贰,酱醋勺子贰,铜匙■壹(缺),画木碟子拾,独胡木盘壹,五岁草驴壹头,四岁父驴(壹头),青刚鞍兀壹,■石枕壹枚,藤裘杖壹,绢扇壹柄。

三世净土寺所有家具什物供养具佛衣并别有文籍,(缺)岁草马壹匹,充买寺南宅壹躯舍四口并院落。

崇恩前后两政为所由与常住三宝或贷价忘取,不(缺)业累,将八个上锦壹张,施入都司。

报恩寺常住大床壹张,踏床壹张,新车盘壹,施入佛殿(缺)用,与侄僧惠朗(缺)壹张,白练里草录交缘,拾伍两银碗壹,表弟大将延英达红锦袄子壹,绯娟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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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尼财产权研究作者简介:胡乃峰,男,汉族,辽宁,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1级,本科。

孙颢珊,女,汉族,广东,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1级,本科。

赵珂,女,蒙古族,新疆,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1级,本科。

李肖肖,女,汉族,河北,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1级,本科。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僧尼名下财产如何继承纠纷不断,司法实践陷入尴尬局面。

究其原因在于现行法对僧尼财产问题缺乏相关规定,为此必须明确僧尼名下财产性质及其权利归属,只有如此才能够助推僧尼财产纠纷的有效解决。

关键词:僧尼;财产权定性;继承;宗教传统寺庙通过捐赠、拨款等形式筹集的银钱大多以修建庙宇、僧舍、佛像及佛塔等形式由寺庙占有并处分,此部分财产归属寺庙无可厚非。

但是现实生活中却往往存在僧尼个人占有财产情形,如何在僧尼圆寂后处理其私人占有的财产成为当前继承制度所遇到的一个极其棘手的问题。

云南玉溪市大悲普渡寺方丈被杀,后发现方丈有474万元存款和20余万元债权单据。

其女要求继承,但被寺院方拒绝,遂诉诸人民法院要求按照继承法依法继承其父名下财产。

而被告方寺院则以宗教制度“僧人财产归常驻”辩称。

类似案例在新中国成立后不胜枚举。

如何化解僧尼财产权利益冲突双方的矛盾,其根本性问题在于如何认识宗教制度与现行法律之间的关系。

我国继承法尚未对僧尼财产权归属进行明确的规定,唯有《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第14条规定:僧人遗产,归常住①所有,但是其对当事人却无任何的法律约束力,更难以成为司法实践中解决冲突的依据。

僧尼财产权归属于谁、僧尼继承人是否享有财产继承权、如何对待相关宗教制度规定,要想兼顾法律与宗教的价值利益,就必须追本溯源,从僧尼财产权的本质问题上去探讨。

一、基本概念世界三大宗教之一的佛教,自创立之初至今经历了几千年。

随着社会和思想的发展,佛教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域衍生出不同的分支。

本文所研究的范围仅限于中国汉传佛教。

(一)僧尼“僧为梵语僧伽之略,虽通于男女,然但以名男子之出家者,尼为比丘尼之略,女子之出家者也。

侯鲭录曰:汉明帝听阳成侯刘峻等出家,僧之始也。

济阳妇女等出家,尼之始也。

”僧尼,佛教寺院里那些剃度出家修行的僧人,信仰佛教,遵守佛家戒律之人。

本文所研究的汉传佛教之僧尼,指断了尘心,定居于寺庙之中,在特定仪式下接受佛教戒条、戒律的佛教信徒。

云游僧,居士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二)僧尼与寺庙间的传统关系佛教自东汉明帝时传入中国,一直遵循佛教规约。

僧尼出家即脱离亲属关系,僧尼自此归寺庙供养。

僧人的一切归寺庙所有。

僧人死后,寺庙负责僧人的一切身后事。

各类僧尼遗产纠纷案件中,被告寺院方大多以此为抗辩理由。

但是一方面佛教规约内容尚未否定法律规定的效力,相关规约无法剥夺僧尼作为自然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而另一方面,从佛教传统角度上讲,相关佛教规约与传统佛教精神有所出入,《四十二章经》云:“辞亲出家,识心达本,解无为法,名曰沙门”,但是这里的“辞亲”只是一时辞别亲人,离开家庭,而非“断亲”,对于俗家的态度佛陀从未要求与之决绝,由此可见,佛教传统从未视出家为“断亲”之举。

(三)僧尼主要财产主要来源途径1.信众布施。

即佛教俗家信徒将金钱、实物捐赠于寺庙。

是大乘佛法六度之中的第一项,种类有三种:法施,财施和无畏施。

信众布施从古至今始终是支持寺院建设、僧尼发展的重要物质力量来源。

在此需要说明是的,信众的捐助有可能是因为该人的代表性身份,也有可能是因为其个人的德、行。

第一是信众通过僧尼对寺院赠与,第二种则是信众对僧尼的个人赠与。

2.化缘所得。

佛教认为,能布施斋僧的人,即与佛门有缘,僧人以募化乞食广结善缘,故称化缘。

现指为了佛事而进行的一切募化活动,不但指乞食。

僧尼化缘只可由寺庙组织统一进行,私自化缘是禁止的。

3.寺院补贴。

在我国,僧尼在寺院“共住”期间会得到寺院方面的多种形式的生活补贴,以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要。

4.法事所得。

法事所得是寺院僧尼财产的另外一种主要来源形式。

信众个人邀请某个或几个僧尼诵经讲经做法事,从而资源布施他们钱财作为报酬。

以前做法事是随施主的布施而念经祈福或者超度,报酬多少随施主心愿。

而现在做法事都是明码标价,已不再是随缘布施。

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僧尼组团专门从事法事,收入不可估量。

5.技能所得收入。

僧尼中有不少人对民族文化有着高超的理解和技艺,例如绘画、雕刻、美工、医术等,并以此来创造收入。

6.知识产权收入。

僧尼中有相当一部分僧侣具有渊博的知识,对于佛家经典有较高的造诣,常常著书立说,出版佛教音乐作品,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

7.僧尼出家前个人积蓄。

不少僧尼在出家前会将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捐赠或以遗嘱方式进行继承。

也不乏有僧尼未对其出家前财产进行处置,仍旧留在自己名下的情况,而这下财产当然成为僧尼的个人财产来源。

8.其他所得。

如因存款所得利息,因继承取得财产等等。

(四)本文的研究对象为清晰阐述本文观点,本文以寺院常住僧尼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围绕僧尼财产来源途径、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如何分配其名下财产等问题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僧尼财产权处理经验(一)我国台湾地区台湾地区宗教种类繁多,但佛教、道教的信仰人数占总信仰人数的半数以上,文化的同源性及地缘的相近性也使得两岸民众对宗教财产和僧尼财产有着理解上的相通之处。

因此台湾地区对僧尼财产权的处理经验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台湾实际上承认寺庙财产与僧尼个人财产相分离的做法,但由于台湾寺庙没有统一的财产管理方式,将寺庙财产登记在住持名下的现象十分普遍,因此也出现了许多关于寺庙财产继承的纠纷。

由于台湾寺庙的经费大多来自信众的捐献,因此出现了将捐献资金建立公益信托的尝试:佛教“○○基金会”创办人○○导师委托其创立的财团法人以新台币一亿元成立了“佛教―○○导师法脉弘法布教尼僧公益信托”;佛光山开山宗长星云法师在2014年1月3日到台中佛光山惠中寺主持“佛法真义讲座”时表示已经设立遗嘱,将包括自身版税收入与四方捐款在内2000多万的个人财产捐作公益信托教育基金。

从实践上看出,台湾对寺庙财产与僧尼的私人财产是区分对待的,寺庙财产归财团法人,由财团法人进行管理,僧尼的个人合法财产则由僧尼自由处分。

(二)我国历史各朝代处理经验自佛教传入我国以来,佛教经律和统治者对于僧尼能否蓄私财的态度一直是随着时代的变化和佛教与世俗的融合程度的变化而变化。

起初佛教内律明确规定了“八不净物”,绝对不允许僧尼蓄有私财,但讲究出世的佛家也要在世俗之中生活,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即使是严格的戒律也随着现实情况的变化而出现了变通。

南北朝时期,就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僧尼圆寂后,其遗产由生前亲密弟子与政府各获一半。

唐初,释道宣在其所撰的《行事钞》中规定了不得蓄之物后,又为僧尼蓄私财开了一扇方便之门:“我说一切衣服、饮食、床榻、园林、人民,得蓄不得蓄者,皆不定。

若蓄便增长善法,我说得蓄,反此不得蓄。

”即只要对增长善法有利,不得蓄的皆得蓄了。

到了唐代后期,僧尼拥有私人财产的数量更多,范围也更广,并且僧尼的财产权得到了政府的承认。

《沙州僧崇恩处分遗物书》的文书记载了僧人崇恩将其拥有的地产、人口、牲畜等大量私产通过遗嘱的形式留给他的亲属。

僧人龙藏还向官府请求让堂兄归还分家析产时被侵占的财产。

可以看出,唐代僧尼的私人财产权得到了佛教经律和政府的双重承认,僧尼可以通过嘱、授的方式处分私有财产,并且可以继承亲属遗产及在分家析产时获得家庭共有财产。

民国时期,法律将僧尼的私人财产限定在出家前和还俗后的所得,出家期间的所获财产一律归寺庙所有。

民国大理院七年上字第1112号判例:“承继之开始本不限于死亡,如被继承人之行迹长久不明或于法律上得认为脱离家族关系时,除有特别法令外,均应认为开始继承之事由,所有被继承人之权义关系,当然开始继承,而出家为僧,即为法律上脱离家族关系之一原因,其俗家之得为继,自系条理上当然之结果。

”从历史的发展上看,僧尼财产权的有无、范围大小,都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和《物权法》都明确规定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继承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由于僧尼身份存在特殊性,佛教教义与法律的规定存在冲突,现行法律对于僧尼财产的归属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相应的解决机制,但从相关案件我们仍可以总结出有参考价值的意义和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电话答复中明确规定:第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和尚个人遗产的继承问题并无例外的规定,因而,对作为公民的和尚,在其死后,其有继承权的亲属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尚不能否定;第二,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同意对和尚钱定安个人遗款的继承纠纷,由受理本案的法院在原、被告双方之间作调解处理。

由此可以看出:1.佛教制度中僧尼出家脱离俗世亲属关系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剥夺僧尼作为合格自然人所应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尤其是僧尼的权利能力理应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律无权剥夺,宗教制度亦是如此。

2.高院对具体处理方式尚未提出明确意见,但在法律上肯定了僧尼个人财产的法定继承,认为有继承权的亲属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尚不能否定。

之所以最后建议做调整处理,在很大程度上是考虑到宗教问题的特殊性,宗教社会不同于普通社会,其具有自身的行为规范,这种调解也是力求在最大程度上平衡双方利益,及时解决矛盾冲突。

综上所述,并结合《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十四条“遵照佛制,僧众住寺,常住供养;僧人年衰,常住扶养;僧人疾病,常住医治;僧人圆寂,常住荼毗;僧人遗产,归常住所有”对其“遗产”的肯定,可以认为僧尼作为适格公民生前当然享有财产权。

法律制度与宗教制度的冲突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法律精神与宗教教义之间在现代社会的再一次碰撞,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在法律与宗教教义之间作出有力平衡。

三、僧尼主要财产收入形式的性质辨析私有财产神圣是现代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要想实现寺院利益与僧尼个人利益、僧尼俗世亲属利益的兼顾和统一,俗话说解铃还须系铃人,因此问题的根治在于对僧尼财产权的分析和确定性。

以前文阐述已阐述的僧尼财产种类为例,具体描述这一解决纠纷的方式:(一)信众布施信众布施从古至今始终是支持寺院建设、僧尼发展的重要物质力量来源。

信众布施主要有两种,第一是信众通过僧尼对寺院赠与,这种情形下僧尼对财产只是短暂的占有,而实际所有权归属寺院,这部分财产依法不应纳入僧尼个人财产范围是符合法律精神和要求的。

而第二种则是信众对僧尼的个人赠与。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十一条规定:私自化缘募捐或向香客游人索要钱物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不服者不共住。

但是这仅是在协会制度层面对僧尼群体的作为行为、主动索取行为进行禁止,而尚未规定僧尼被动接受信徒捐赠的情形,作为自然人,受赠与所得财产依法应当划入僧尼也是理所应当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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