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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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劳 动行政 部 门作 出支付 劳动 报酬 的行政 处理 决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
劳 动报酬 行政 处理 决定 或者 行政 复议机 关作 出 的责 令 支付 的行政 复议 决定 。用 人单位 在 责令 支付 的行 政 处理决 定 或行政 复议 决定 生效 之后 是否仍 然拒不 支 付劳 动报酬 ,是 认定 拒不 支付 劳动报 酬行 为罪 与
行政行 为 的行政 复议 决定 ,由行 政复 议机关 依法 强 制执行 ,或者 申请 人 民法 院强制 执行 。 实 践 中 ,也 可 能会 出现其 他政 府部 门要 求用人
时有必要注意以下问题 。 何为 “ 政府有 关部 门责 令支 付”
一
、
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的情况 ,如公安机关在处理群体 事件 时 ,如 果发 现该群 体事 件 系因拖 欠劳动 报酬 引
此之前公安机关不应介人。但责令支付作为一种行
政 处理决 定法 律也 对其 规定 了相应 的救 济措施 ,实 践 中应 注 意区分行 为人 是拒 不 支付还 是合理 运用救
济措施 。
① 对于本条罪名存在 不 同的看法 ,在此修正案颁 布前 ,媒 体通常是用 “ 意欠薪” 来称谓 本条规 定的罪名 ,有的学者也就 恶 将 其称 为 恶 意 欠 薪 罪 。但 笔 者 认 为 “ 意 欠 薪 ” 用 为 宣 传 中的 一 般 称 谓 尚 可 ,但 作 为刑 法 意 义 上 的 罪 名 并 未 反 映 出本 条 规 恶 定 的 主要 犯 罪 构 成 ,特 别 是 “ 意 欠薪 ” 中 的 “ ” 字 特 别 容 易让 人 联 想 到 债 权 债 务 纠纷 ,进 而 忽略 行 为 人 拒 绝 支 付 劳 动 恶 欠 报 酬 的 彻 底 性 。 因而 ,将 本 条 之 罪称 为拒 不 支付 劳 动 报 酬 罪 更 为 合 理 ,更 能揭 示 本 罪犯 罪 构 成 的 主 要 特 征 , 因 为无 论 是 积
…
…
…
…
・
贵 州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报 … … … .
JU fUZO P CO C O^IH OLG O R儿OGlHU札I£ VCTO儿CLEE
罪 ” ,将 “ 以转移 财 产 、逃 匿等方 法逃 避支 付 劳 动者 的劳 动报酬 或者 有能 力支 付而不 支付 劳动 者 的 劳动报 酬 ,数额 较大 且经政 府 有关部 门责令支 付仍 不支 付 的行 为 ”I J 纳入 了刑法 调 整 的范 畴 ,为 保护
部 门和行政 复议机 关 以外 的政府部 门均无权 对用人
从 《 法修 正案 ( )》第4 条 的规 定来 看 , 刑 八 1 “ 政府 有关 部 门责令 支付 而不 支付 ”是拒 不支付 劳 动报酬 罪在 客观方 面 的必备要 件 。因而 ,理解何 “ 政府 有关 部 门责 令支 付 ” ,是 准确 办理 拒不支 付 劳动报 酬案 件 的必 要前 提 。 “ 政府 有关 部 门责令 支付 ”是 指政 府有 关部 门 责令用 人单 位 向劳动 者支付 劳动 报酬 。其 不是通 常
意义上 的支 付要求 或者 要求 支付 的意思 表示 ,而是
一
种特定的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机关为实现法律 所确定的行政管理 目 标和任务,对涉及行政相对人 某种 权 益 的事项 所作 出的 决定 。l 法律 依 据是 劳 2 其
动法律 法规 的相关 规 定 ,如 劳动 法第9 条 、劳 动合 1
发 ,通 常也 会要求 用人 单位 支付 劳动 报酬 以尽快解 决问题 。这 种要求 在 意思表 示上 虽然 与责令 支付 劳 动报酬 基本 一致 ,但 区别也 是显 而易 见 的 ,其完全 不 具有 行政 强制力 。如果用 人单位 拒绝 或不 执行公 安 机关 的要求 ,公 安机 关既 不能 白行强 制执 行也不 可能 申请 人 民法 院强制 执行 ,故 而 ,其 不属 于行政 处 理决定 层 面 的责 令支 付劳 动报 酬 。劳动保 障行政
劳动 者 的合 法薪 酬权 益和 打击 拒不 支付 劳动者 报酬 的行 为提 供 了 明确 的刑 事 法 律 依 据 。作 为 新 设 罪 名 ,其 要求 公安 机关 在办理 拒不 支付 劳动 报酬 案件
政诉 讼 的权利 。如用 人单 位 申请 行政 复议 ,行政 复 议机关 依 法作 出行政 复议决 定 ,保 留责令 支付 的主 要 内容 但对 其 中某些 细节作 出变 更 ,也 即用 复议决 定代 替 了劳动行 政部 门的处理决 定 。对此 变更具 体
同法第 8 条 和劳 动保 障监察 条例 第2 条 等 。其 只能 5 6
单位作出责令支付劳动报酬的行政处理决定。 基于此 ,公安机关在审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一 件 的立 案材 料时 ,应 当重点 审查 是否具 有劳 动行政 I
部 门要求 用人 单位 支付 劳动 报酬 的 《 劳动保 障监察
非 罪 的界 限 ,也是 公安 机关 介入 的基本 时 间点 ,在
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并向用人单位出具 《 劳动保
障监察行 政处 理决 定 书 》。另一 种是行 政 复议机 关 作 出行 政复 议决定 责令 支付 。被 劳动 行政 部 门责令
支 付 的用人 单位依 法享 有 申请 行 政复议 或 者提起 行
行 政处理 决定 书 》或者 行政 复议 机关要 求用 人单位
适 用 于特 定 范 围 , 即与 劳 动 者 形 成 劳 动 关 系 的 企
业 、个体 经 济组织 、民办非 企业单 位等 等 ,以及 与 劳动者 建立 劳动合 同关 系 的 国家机关 、事业 组织 、
支 付劳 动报酬 的 《 行政 复议 决定 书 》 ,如无 ,则该
行 为不 可能构 成拒 不支 付劳 动报酬 罪 。 二 、注意 区分 行为人是 拒不支付还是 合理救济
社 会 团体 。其 执法 机关 是劳 动行 政部 门 。 “ 政府 有
前 面 已经谈 到 “ 政府 有关 部 门责令 支付 ”是指
关部门责令支付”包括两种情 处理 决定 责令 支付 。从现 行法 律法 规 来 看 ,将 责令 支付 劳动 报酬作 为 一种行 政处 理决 定 规 定 的只有 劳动法 律法 规 ,除劳 动行政 部 门外其 他 政 府 部 门通 常 不 享 有 责 令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的行 政 权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
劳 动报酬 行政 处理 决定 或者 行政 复议机 关作 出 的责 令 支付 的行政 复议 决定 。用 人单位 在 责令 支付 的行 政 处理决 定 或行政 复议 决定 生效 之后 是否仍 然拒不 支 付劳 动报酬 ,是 认定 拒不 支付 劳动报 酬行 为罪 与
行政行 为 的行政 复议 决定 ,由行 政复 议机关 依法 强 制执行 ,或者 申请 人 民法 院强制 执行 。 实 践 中 ,也 可 能会 出现其 他政 府部 门要 求用人
时有必要注意以下问题 。 何为 “ 政府有 关部 门责 令支 付”
一
、
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的情况 ,如公安机关在处理群体 事件 时 ,如 果发 现该群 体事 件 系因拖 欠劳动 报酬 引
此之前公安机关不应介人。但责令支付作为一种行
政 处理决 定法 律也 对其 规定 了相应 的救 济措施 ,实 践 中应 注 意区分行 为人 是拒 不 支付还 是合理 运用救
济措施 。
① 对于本条罪名存在 不 同的看法 ,在此修正案颁 布前 ,媒 体通常是用 “ 意欠薪” 来称谓 本条规 定的罪名 ,有的学者也就 恶 将 其称 为 恶 意 欠 薪 罪 。但 笔 者 认 为 “ 意 欠 薪 ” 用 为 宣 传 中的 一 般 称 谓 尚 可 ,但 作 为刑 法 意 义 上 的 罪 名 并 未 反 映 出本 条 规 恶 定 的 主要 犯 罪 构 成 ,特 别 是 “ 意 欠薪 ” 中 的 “ ” 字 特 别 容 易让 人 联 想 到 债 权 债 务 纠纷 ,进 而 忽略 行 为 人 拒 绝 支 付 劳 动 恶 欠 报 酬 的 彻 底 性 。 因而 ,将 本 条 之 罪称 为拒 不 支付 劳 动 报 酬 罪 更 为 合 理 ,更 能揭 示 本 罪犯 罪 构 成 的 主 要 特 征 , 因 为无 论 是 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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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和行政 复议机 关 以外 的政府部 门均无权 对用人
从 《 法修 正案 ( )》第4 条 的规 定来 看 , 刑 八 1 “ 政府 有关 部 门责令 支付 而不 支付 ”是拒 不支付 劳 动报酬 罪在 客观方 面 的必备要 件 。因而 ,理解何 “ 政府 有关 部 门责 令支 付 ” ,是 准确 办理 拒不支 付 劳动报 酬案 件 的必 要前 提 。 “ 政府 有关 部 门责令 支付 ”是 指政 府有 关部 门 责令用 人单 位 向劳动 者支付 劳动 报酬 。其 不是通 常
意义上 的支 付要求 或者 要求 支付 的意思 表示 ,而是
一
种特定的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机关为实现法律 所确定的行政管理 目 标和任务,对涉及行政相对人 某种 权 益 的事项 所作 出的 决定 。l 法律 依 据是 劳 2 其
动法律 法规 的相关 规 定 ,如 劳动 法第9 条 、劳 动合 1
发 ,通 常也 会要求 用人 单位 支付 劳动 报酬 以尽快解 决问题 。这 种要求 在 意思表 示上 虽然 与责令 支付 劳 动报酬 基本 一致 ,但 区别也 是显 而易 见 的 ,其完全 不 具有 行政 强制力 。如果用 人单位 拒绝 或不 执行公 安 机关 的要求 ,公 安机 关既 不能 白行强 制执 行也不 可能 申请 人 民法 院强制 执行 ,故 而 ,其 不属 于行政 处 理决定 层 面 的责 令支 付劳 动报 酬 。劳动保 障行政
劳动 者 的合 法薪 酬权 益和 打击 拒不 支付 劳动者 报酬 的行 为提 供 了 明确 的刑 事 法 律 依 据 。作 为 新 设 罪 名 ,其 要求 公安 机关 在办理 拒不 支付 劳动 报酬 案件
政诉 讼 的权利 。如用 人单 位 申请 行政 复议 ,行政 复 议机关 依 法作 出行政 复议决 定 ,保 留责令 支付 的主 要 内容 但对 其 中某些 细节作 出变 更 ,也 即用 复议决 定代 替 了劳动行 政部 门的处理决 定 。对此 变更具 体
同法第 8 条 和劳 动保 障监察 条例 第2 条 等 。其 只能 5 6
单位作出责令支付劳动报酬的行政处理决定。 基于此 ,公安机关在审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一 件 的立 案材 料时 ,应 当重点 审查 是否具 有劳 动行政 I
部 门要求 用人 单位 支付 劳动 报酬 的 《 劳动保 障监察
非 罪 的界 限 ,也是 公安 机关 介入 的基本 时 间点 ,在
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并向用人单位出具 《 劳动保
障监察行 政处 理决 定 书 》。另一 种是行 政 复议机 关 作 出行 政复 议决定 责令 支付 。被 劳动 行政 部 门责令
支 付 的用人 单位依 法享 有 申请 行 政复议 或 者提起 行
行 政处理 决定 书 》或者 行政 复议 机关要 求用 人单位
适 用 于特 定 范 围 , 即与 劳 动 者 形 成 劳 动 关 系 的 企
业 、个体 经 济组织 、民办非 企业单 位等 等 ,以及 与 劳动者 建立 劳动合 同关 系 的 国家机关 、事业 组织 、
支 付劳 动报酬 的 《 行政 复议 决定 书 》 ,如无 ,则该
行 为不 可能构 成拒 不支 付劳 动报酬 罪 。 二 、注意 区分 行为人是 拒不支付还是 合理救济
社 会 团体 。其 执法 机关 是劳 动行 政部 门 。 “ 政府 有
前 面 已经谈 到 “ 政府 有关 部 门责令 支付 ”是指
关部门责令支付”包括两种情 处理 决定 责令 支付 。从现 行法 律法 规 来 看 ,将 责令 支付 劳动 报酬作 为 一种行 政处 理决 定 规 定 的只有 劳动法 律法 规 ,除劳 动行政 部 门外其 他 政 府 部 门通 常 不 享 有 责 令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的行 政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