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新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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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新闻法

一、区分“法制”与“法治”

1、“法制”:通过法律进行统治,主体是统治者,内涵是统治者用法为政治服务,法在这里是被动的,带有制定者任性的性质

“法治”:法是主格,用法来治理政治,这是一种相对稳定的以法管理

2、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在总体上是有阶级性的,是为当权者服务的。但是法能够尽可能为更多人服务,因为法面对的是社会,一定要和追求正常利益以外的违法行为进行斗争

二、世界上的两大法系

1、海洋法系(英美法系、英吉利法系):

①背景:英国从半原始社会直接进入封建状态,半原始状态时候的公民权利(如公民大会,公民自由发表意见)作为一种权利意识被延续下来,这种权利是不成文,但是得到公认。后在英国殖民扩张中扩散到了全世界

②特征:尊重不成文的习惯法、案例法,在广义上使用“新闻法”概念;一个案例一旦被大家公认以后,这个案例本身的文件就成为法律依据

2、大陆法系(法兰西法系):

①大陆法系是从古罗马(核心部分是意大利)开始的,它形成了这样一种理念:出现一个事情,就一定要用法律来规定它,尽可能涵盖所有情况,不论什么问题都要能从法律上找到条文来解决

3、新闻法与两大法系:凡是法治国家都有新闻法,只是法的表现形式有所差异,英美法系主要表现为案例法和习惯法(也有一些成文法);在大陆法系,表现为具体的新闻法,而且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都有新闻法,只有少数国家没有,包括中国

4、中国为什么要有新闻法:

①传媒从业人员的自由权利,按照大陆法系的理念,应该由法律来保护

②传媒在中国有特殊的地位,由各级党的宣传部直接管理

③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和报道权是公民自由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延伸,如果有一个单独的法律来重申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新闻工作者工作起来法的意识就比较强烈

三、新闻传播法的渊源

法律依据有以下几方面:

①国际条约和公约。这是一个现代国家应该具备的新闻法内容的法律依据,包括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②中国宪法

③国家的基本法、法律。基本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级通过的法律,包括刑法、民法通则、行政许可法等;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通常是一般的法律,包括著作权法、广告法等。这两个法级别不一样

④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则称为法规

⑤行政规章。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如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广

电总局等

四、我国新闻立法的历史(略)

五、新闻法的基本理念和应有的内容

1、新闻法的“四权”理念(知晓、隐私、隐匿、更正与答辩)

①知晓权(知情权),指公众通过传享有了解政府工作情况的法定权利,属于新闻自由范畴。支持法规:2007年《信息公开条例》

②维护公民的隐私权(生活私密权、宁居权)

③为新闻来源保密的“隐匿权”。隐匿权是新闻提供者在与新闻传媒建立关系时拥有的一种权利

④更正与答辩权。指新闻内容出现差错(如人名、地名、时间和事实本身),当事人有权提出更正或答辩要求,传媒也有责任主动更正错误,或允许当事人在报道的同一版面或时间段发表更正或答辩的声明(答辩:指对报道对事实的概括和倾向的表达出现的错误,进行辩解与说明)

2、区分“诽谤”与“侮辱”

1)诽谤是指散步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构成诽谤的要件有:

①陈述的事实时虚假的,而这样的事实社会评价为绝对否定性的,包括无意的图片传播

②虚假的事实涉及特定人的社会评价。(报道某健康的人患有使社会感到恐惧或鄙视的疾病(如性病、麻风病),就是诽谤;若确有此类疾病,未经当事人允许而散步这样的消息,就是侮辱

③事实的虚假程度判断方面,严重失实或基本失实而损害当事人的名誉,属于诽谤。

2)侮辱是指通过信息传播,泛泛地辱骂别人的行为侮辱肯定是采用粗鄙、下流的词句或图像加于特定的人,通常没有特定的事实,表现为不讲道理

3、新闻法应包含的内容

1)总则。对一些关于新闻传播的基本概念的所指,进行定义;阐述新闻自由的

定义;阐述新闻传播业的职责;本法的法律适用范围

2)新闻传播媒体的创办。关于新闻传播媒体创办的法律规定一般有四种:

①注册登记制,只要向有关部门注册即可出版或播放,无须经过批准

②无登记的追惩制。不需登记就可以出版和播放,但需要按规定印出标记和出版人姓名、地址或报出台的名称和波段或频道

③批准制,又称许可制。创办前需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过批准以后才能够出版

④保证金制。在申请的同时要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以备违法时支付罚款。这不是一种独立地制度,在实行注册登记制的有些国家增加了这个条款

3)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①权利:采访和报道的权利、批判权、人身权

②义务:真实报道、不得诽谤、不侵犯个人隐私、保护新闻来源和保守国家机密、不妨碍司法审判等

4)法律范围内的对传媒的管理。一般包括政府管理、社会管理、新闻机构内部的管理。这部分各国差异非常大

5)更正与答辩。一般规定更正与答复的位置为原位置或原时间段,篇幅或时间不得超出原报道的篇幅或事件,而且免费;要求更正或答辩有时间限制。这部分

内容是一种常规化的新闻机构与社会冲突的解决方式

6)新闻侵权与诉讼的程序和惩罚条款

7)外国新闻机构驻在人员的管理

8)附则,对各章节没有涉及的问题加以提及、补充、说明

六、我国新闻法难以出台的原因

1、法的刚性与意识形态弹性的矛盾

2、法的权利的普遍性与传媒权力实际上的等级性的矛盾。从法的角度看,新闻传播的权利是一种普遍的权利,权利面前人人平等。实际中,我们的传媒分别隶属于不同级别的党委和其他党领导的权力组织,不同级别的传媒进行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的权能是不同等的

3、法的稳定性与舆论导向随机性的矛盾。我国传媒承担着正确引导舆论的任务,而导向是会根据形势的变化而经常调整的,难以用稳定的法律来规定

4、法的普遍性与纪律的有限性的矛盾。我国所有传媒都挂靠在某一级的党政机关或其他党领导的权力组织之下,政治上受其领导。上级或组织上要求传媒做的事,可能会与法律在社会层面保障的原则的发生冲突,这种情况下纪律回避法律有效,法律的地位无处摆放

5、对传媒的随机控制和依法行政的矛盾

七、我国新闻实践中的“新闻官司”

1、一度存在的“国家诽谤”(革命大批判)

2、保护人的名誉。阶级斗争工具只是传媒在特定条件下的一种功能,传媒任何时候都不能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媒体不能再批判人、诽谤人、审判人。媒体只是报道信息,不能给人定罪

3、我国关于新闻侵权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完善。

①新闻侵权的方式主要是诽谤、侮辱等。

②现存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中人治破坏法治的情形时有出现,有些法院在公民和官员、政府机构、公司企业之间的纠纷中,本能或有意地倾斜于强者,压抑了公民的表达权利

③现存规则的不足:允许公权力机构组委起诉诽谤的主体

④贺卫方提出的原则——依据健全、理性、不会信以为真的言辞不构成名誉侵权

⑤关于虚假信息,律师王宇、法学家邓子滨提出的三条原则(熟悉):

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如果罪名不合适,不如转换解决问题的思路,以行政

处罚或治安处罚来处理

b.对于民事领域里能解决的问题,公权力不应轻易介入。刑罚不宜关注平常琐

细之事;对于网络而言,即使网友批判和揭露的某些事实有所失实2,也不构成诽谤罪。如果说网友的帖子侵害了对方的名誉权,对方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来维权

c.刑法若有模糊之处,应当善意解释法律,应当以“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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