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海燕刑诉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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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刑事诉讼法应试串讲班提纲
汪海燕
总则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事诉讼主体
1、国家专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部门
2、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辩护人
二、刑事诉讼结构和职能
1、诉讼结构(控辩审三方在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要求控审分离、审判中立、控辩平等)
2、基本职能
A、审判职能:法院
B、控诉职能:检察院、侦查机关、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C、辩护职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1、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刑法是实体法
2、二者共同构成刑事法的内容(刑法静态限制国家公权力;刑事诉讼法动态限制国家公权力)
3、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保障刑法内容得到实现,查清事实、惩罚犯罪)
4、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与实体内容没有直接关系,体现为控制权力、保障人权)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第3条)
1、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2、检察机关:检察、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3、法院:审判权
注意:
1)权力具有专属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能行使);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缉私部门对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
2)三机关分别行使;
3)依法行使。
.
例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个别地区遇到特大重大疑难案件时,常常在侦查或者起诉阶段即要求人民法院派员介入,名曰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案,这种做法从法律上看:()
A.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互相配合的原则
B.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与西方国家司法机关本质上的不同
C.违背了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的原则D.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目的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5条)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没有权力机关)
1)法院独立(外部独立;内部独立——某个法院的集体独立)
2)检察独立(外部独立)
2、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3、独立行使职权与党、人大的关系。
三、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8条)
1.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在7日内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第87条、六机关《规定》第7条)
2.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
3.审判监督
1)事后监督;以检察院名义;书面形式
2)抗诉(二审抗诉;再审抗诉)
4.执行监督
四、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第9条)
1、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公检法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在少数民族人民聚集地,应当用当地的通用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裁判文书的发布应当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3、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提供翻译(注意:外国人)
五、公开审判原则(第11条)
例外:
(1)国家秘密;
(2)个人隐私;
(3)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
(4)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解释》(第121条)
注意:评议一律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11条)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为自己辩护(任何案件、诉讼阶段)
2.委托辩护
注意:犯罪嫌疑人最早可以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人)的时间(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3.公安司法机关有保障的义务
(在押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机关转告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及时告知所委托的人员或者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没有具体对象的,告知当地的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48条》第10条)
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12条)
1.含义: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必须依法行使
2.体现:(1)定罪权统一,废除免予起诉;
(2)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称谓
(3)疑罪从无
A、证据不足不起诉(以补充侦查为前提);
B、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仅体现在一审)
八、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15条)(重点内容)
1、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九天考资或者宣告无罪)
2、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六种)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3、特殊情形
1)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本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
2)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建议重新侦查(最高检《规则》第
262条)
3)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处理——退回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最高检《规则》第262、263条)
4)在审判阶段,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
5)、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两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