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返还的比例
民间彩礼返还的总结范文
在我国,彩礼作为一种传统的婚俗,自古以来就存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彩礼返还问题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对民间彩礼返还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总结,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一、彩礼返还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以下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 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二、彩礼返还的比例彩礼返还的比例应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1. 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2. 是否生育子女;3. 各自的过错程度;4. 彩礼数额;5. 当地风俗习惯。
三、彩礼返还的起诉范文以下是一份彩礼返还的起诉范文,供参考:原告:[姓名],性别:[男/女],出生年月日:[年月日],族:[族别],住址:[市区镇号],公民身份号码:[号码],联系方式:[电话号码]。
被告:[姓名],性别:[男/女],出生年月日:[年月日],族:[族别],住址:[市区镇号],公民身份号码:[号码],联系方式:[电话号码]。
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返还彩礼人民币[金额]元;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日期]经人介绍相识,[日期]原告及原告父母先后支付被告现金及物品共计人民币[金额]元。
由于双方感情基础不深,了解不够,就结婚事宜多次协商一直达不成一致意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已不可能。
原告及家人就彩礼返还事宜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彩礼返还的注意事项1.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以便法院审查范围;2. 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避免因无证据而败诉;3. 诉讼过程中,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言语过激而损害自己;4. 了解当地风俗习惯,以便在诉讼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民间彩礼返还问题在我国法律框架下有着明确的规定。
离婚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作为一种婚俗现象在我国仍然普遍存在。
彩礼,又称聘礼,是男方在婚前向女方家庭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财物,用以表示对女方家庭的尊重和诚意。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离婚现象也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彩礼返还问题也愈发突出。
本文旨在探讨离婚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法律参考。
二、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一规定为离婚彩礼返还提供了法律依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释(二)》第十一条对离婚彩礼返还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彩礼返还的情形和标准。
三、离婚彩礼返还的情形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根据《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根据《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4.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或者接受人一方死亡的根据《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或者接受人一方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四、离婚彩礼返还的标准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解释(二)》第十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应当全部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根据《解释(二)》第十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返还的比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根据《解释(二)》第十条,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彩礼返还的比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薛某1、薛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薛某1、薛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0【案件字号】(2022)豫15民终17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峰姚涛马勇【审理法官】朱峰姚涛马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薛某1;薛某2;冯某;谈某1【当事人】薛某1薛某2冯某谈某1【当事人-个人】薛某1薛某2冯某谈某1【代理律师/律所】白德根河南众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白德根河南众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白德根【代理律所】河南众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虽然出具证言的证人杨某、付某未出庭作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该证据与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无关联。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一审判决返还彩礼的金额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谁主张、谁举证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薛某1、薛某2、冯某一方在婚礼当天向谈某1给付了财物。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一审判决返还彩礼的金额是否适当。
本案中,因本院已认定薛某1、薛某2、冯某一方在婚礼当天向谈某1给付了财物,故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改判薛某1、薛某2、冯某返还谈某1彩礼款80000元。
综上所述,薛某1、薛某2、冯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维持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6民初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原告谈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被告陪嫁物品电视机、洗衣机返还被告薛某1;二、撤销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6民初9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6民初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被告薛某1、薛某2、冯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谈某1彩礼款80000元。
灵台县彩礼返还指导意见
灵台县彩礼返还指导意见
遵循XXX当地风俗习惯原则。
在法律的适用上,有这样一条规则,即“有法依法、没法依政策、没政策依习惯”。
所以,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公平原则。
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
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婚恋财产纠纷处理的法律要点 (附裁判规则)
婚恋财产纠纷处理的法律要点(附裁判规则) 规则一: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主要调整的是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人身等法律关系。
但在恋爱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互相赠送价值不等的财物,当恋爱关系终止时,双方当事人会因财物的返还产生争议而诉诸法院。
鉴于恋爱关系中的财物赠与具有增进感情的特殊目的性,一方自愿给付的财物,如烟酒、衣服、挎包、手表、化妆品等礼品,或者为共同就餐、旅游等支付的未超出日常人情往来范畴的消费性支出或生活开支,可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二: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
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规则描述:恋爱过程中,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会赠与对方一些价值较大或蕴含结婚意义的财物。
双方的近亲属因期盼晚辈结婚也常会赠与大额财物。
如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受赠方继续留存上述财物有违公平原则和社会伦理。
故如果能认定恋爱期间一方的赠与具有结婚目的,则应将此类赠与视为以不能结婚为解除条件的赠与。
以结婚为目的,是指一方或其近亲属赠与另一方财物是为了使得恋爱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存在缔结婚姻的心理预期,且受赠方无相反证据证明其属于双方当事人日常人情交往范围;或者根据我国传统民俗和一般公众认知,赠与的财物本身具有缔结婚姻的特殊含义。
规则三: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
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我国《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田某1、刘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田某1、刘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4【案件字号】(2022)甘05民终5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虓晖王梅芳冯峰【审理法官】李虓晖王梅芳冯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田某1;刘某【当事人】田某1刘某【当事人-个人】田某1刘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彩礼数额是多少,是否应予返还,如应返还,返还数额应为多少;2.上诉人的陪嫁物品应否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彩礼是我国的传统婚嫁习俗,给付彩礼应当作为男方表达与女方缔结婚姻的礼节,而不应当因高额彩礼让男方背上沉重的负担,影响到婚后家庭的和谐。
为了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诉累,上诉人的陪嫁物品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上诉人的陪嫁物品为上诉人的婚前财产,在上诉人主张折价而被上诉人不同意折价处理的情况下,对上诉人的其他陪嫁物品应由上诉人取回。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证人证言证据交换质证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关于被上诉人刘某给付上诉人田某1的彩礼,双方对第二次给付的80000元和第三次给付的60000元无异议,对第一次见面的见面钱10000元,踩门钱10000元、绑钱10000元及给上诉人亲属给付的红包认可。
对于被上诉人主张的第一次给付的彩礼34000元,被上诉人认为其是通过媒人田某3以现金方式给付,上诉人认为其并未实际收取34000元的彩礼,在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了其卡号为×××的银行卡流水,该流水有一笔2020年12月12日的42000元的存款,而该笔存款的时间就是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第一笔彩礼的时间,能够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本院对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第一笔彩礼的主张予以采信。
婚约财产返还的法定标准有哪些
婚约财产返还的法定标准有哪些婚约,从语义理解即关于婚姻的约定。
我国著名婚姻家庭法学家巫昌祯教授认为:婚约,是男⼥双⽅以结婚为⽬的⽽进⾏地事先约定,⼜称订婚或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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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返还的法定标准有哪些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在第⼗条中规定,当事⼈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民法院应当予以⽀持:(⼀)双⽅未办理结婚登记⼿续的;(⼆)双⽅办理结婚登记⼿续但确未共同⽣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活困难的。
在第(⼆)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离婚为条件。
最⾼⼈民法院的这⼀司法解释,使得我国对婚约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
但由于这⼀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如返还的数额如何把握,对⽣活困难如何确定等。
导致审判⼈员由于认识的分歧,对同⼀案件的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笔者认为,我们通常理解的,要把“导致给付⼈⽣活困难”作为彩礼返还的条件。
离婚时彩礼的返还要以导致给付⼈⽣活绝对困难为条件,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造成了给付⼈⽣活相对困难,就应予以返还。
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符合其中之⼀,就可以判另被⽀付⽅返还彩礼,⽽不能要求三种情形全部存在。
对于返还的数额,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彩礼返还时,⼈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查证的彩礼数额予以判决。
⽽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只要是属于法院查明的彩礼部分,即应全额返还。
有关婚约财产纠纷的法律规定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节录)(最⾼⼈民法院2003年12⽉26⽇颁布,⾃2004年4⽉1⽇起施⾏)第⼗条当事⼈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民法院应当予以⽀持:(⼀)双⽅未办理结婚登记⼿续的;(⼆)双⽅办理结婚登记⼿续但确未共同⽣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活困难的。
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返还的案例
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返还的案例
好的,以下是一篇关于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返还的案例:
哎,你知道吗?在咱隔壁那村子发生了一件让人咋舌的事儿!小李和小王,他俩本是一对甜蜜的恋人,都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了。
小李家呢,按照习俗给了小王一大笔彩礼,那真的是不少钱啊!可谁能想到,后面发生的事就像一场闹剧!
婚礼前各项准备都有条不紊地进行着,可突然,小王不知咋的,就像变了个人似的,对小李越来越冷淡,甚至最后提出了分手!这可把小李气坏了,“我这彩礼岂不是白给了?”他心里那个憋屈啊。
于是,小李就找上了小王,想要回那彩礼。
“这彩礼是为了咱俩结婚才给的,现在婚都结不成了,你不应该还我吗?”小李据理力争。
可小王却不这么认为,她说那彩礼是小李自愿给的,凭什么要还。
两个人就这样你一言我一语地吵了起来,谁也不肯让步。
这事儿啊,闹得那是沸沸扬扬,整个村子都知道了。
大家伙也都议论纷纷,有人说小李该要回彩礼,有人说既然给了就不该要。
这不就像是你买了个东西,结果人家不给你货,你还不能要钱了吗?这怎么说得过去呢。
后来啊,小李没办法,只能把小王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场面一度很紧张。
法官呢,也是仔细分析,权衡利弊。
最后判决,小王需要返还一部分彩礼给小李。
我觉得吧,这事儿就该这么判!
彩礼本来就是为了结婚才给的,如果结不成婚,那肯定得退还啊,不然
这不是坑人嘛!大家也都应该吸取教训,在处理这种大事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别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还惹出这么多麻烦来!以后啊,大家遇到这种事儿都长点心吧!。
顾某1、顾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顾某1、顾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豫16民终41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淮滨张建松朱发亮【审理法官】张淮滨张建松朱发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顾某1;顾某2;王某;苏某1;苏某2;韩某【当事人】顾某1顾某2王某苏某1苏某2韩某【当事人-个人】顾某1顾某2王某苏某1苏某2韩某【代理律师/律所】朱振东河南风向标律师事务所;顾心亮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振东河南风向标律师事务所顾心亮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振东顾心亮【代理律所】河南风向标律师事务所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一)关于一审法院认定彩礼款总额是否正确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基本原则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反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案二审中上诉人顾某1等人提交的新证据有:1、2015年顾某2在鹿邑心脑血管医院住院病历,证明顾某1婚前其父亲已经患有××,生活及其困难;2、顾某1车票,证明顾某1在结婚后十天就外出打工。
上诉人苏某1等人提交的新证据有:1、照片一组,证明顾某1家有门面房,还经营有生意;2、消费记录一组,证明苏某1给顾某1购买衣服、对戒等物品。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一审法院认定彩礼款总额是否正确的问题。
上诉人顾某1等诉请上诉人苏某1等返还定金彩礼120000元,看嫁妆7700元,上轿礼10100元,下轿礼6600元。
关于下轿礼6600元,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苏某1一方明确表示认可,但一审法院在计算本案彩礼款总额时遗漏了下轿礼6600元,属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纠正。
综合庭审查明情况,本案彩礼款数额应认定为141400元。
李某1、金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金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2【案件字号】(2021)苏12民终31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叶志军于焱缪翠玲【审理法官】叶志军于焱缪翠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1;金某;李某2;张某1【当事人】李某1金某李某2张某1【当事人-个人】李某1金某李某2张某1【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证人证言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除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彩礼数额存在争议外,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张某1与李某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双方解除婚约,张某1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予支持。
关于彩礼的返还主体,按照彩礼的性质,应是男方家庭以联姻为目的给付女方家庭一定数额的礼金或礼物,一般情况下男方所给付的财物主要来自家庭共同财产,女方收受的财物除个人使用的物品外也并非完全由女方个人支配。
一审中到庭作证的证人亦陈述彩礼交付给了李某1及其母亲金某,故一审判决金某、李某2共同返还彩礼并无不当。
关于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可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情予以确定。
河南商丘市中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河南商丘市中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
引
附:《河南商丘市中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商中法〔2020〕106号】》摘录:
第五条 返还的标准
彩礼返还数额应当结合彩礼的数额、男⼥双⽅共同⽣活时间长短、有⽆⼦⼥、过错程度、当地风俗和经济⽔平等因素综合认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参照下述标准适⽤:
(⼀)双⽅未办理结婚登记⼿续且未共同⽣活的,⼀⽅请求另⼀⽅返还彩礼,彩礼款应全额返还;但超过六个⽉且因给付彩礼⽅提出解除婚约的,返还不超过彩礼款总额的90%;
(⼆)双⽅已办理结婚登记⼿续但确未共同⽣活的,离婚时,⼀⽅请求另⼀⽅返还彩礼,彩礼款应全额返还;若因给付彩礼⽅原因导致离婚,可酌情返还,返还不超过彩礼款总额的70%;
(三)双⽅未办理结婚登记⼿续但确已共同⽣活的,共同⽣活超过⼀年或已⽣育⼦⼥,⼀⽅请求另⼀⽅返还彩礼,不予⽀持;
双⽅未办理结婚登记⼿续但共同⽣活不⾜半年,⼀⽅请求另⼀⽅返还彩礼,按照10万元的标准,返还⽐例为该款的50%-70%;共同⽣活超过半年但不⾜⼀年的,返还⽐例为该款的30%-50%;对彩礼款总额超出10万元的部分,应全额返还;。
[法律] 不支持返还彩礼典型案例
不支持返还彩礼典型案例—张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张某与赵某(女)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
2021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赵某收到张某彩礼款160000元。
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
张某起诉主张赵某返还80%彩礼,共计128000元。
(二)争议焦点及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
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彩礼返还纠纷,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
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在孕育子女等情况下也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现已年满2周岁,且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赵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
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
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彩礼纠纷案件中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
2024年标准退婚条款及彩礼返还合同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标准退婚条款及彩礼返还合同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 标准退婚条款1.2 彩礼返还1.3 合同双方1.4 婚约解除2. 标准退婚条款的适用范围2.1 适用条件2.2 不适用情况2.3 条款的有效性3. 彩礼返还的计算方法与标准3.1 彩礼定义3.2 返还计算基础3.3 返还比例3.4 返还时间及方式4. 退婚程序与责任分配4.1 退婚通知4.2 责任确认4.3 退婚协议签订4.4 彩礼返还执行5. 合同双方的义务与责任5.1 退婚方的义务5.2 接受彩礼返还方的权利5.3 双方协商解决的义务6. 合同违约处理6.1 违约定义6.2 违约责任6.3 违约处理程序7. 争议解决方式7.1 协商解决7.2 调解程序7.3 法律途径8.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8.1 合同生效条件8.2 合同变更程序8.3 合同解除条件9. 保密条款9.1 保密内容9.2 保密义务9.3 保密期限10. 法律适用与管辖10.1 法律适用10.2 管辖法院11. 其他条款11.1 不可抗力11.2 合同的完整性与效力11.3 合同的份数与保管12. 附件12.1 退婚条款详细说明12.2 彩礼返还明细表13. 签署页13.1 合同签署人信息13.2 签署日期14. 合同备案与公示14.1 备案程序14.2 公示要求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标准退婚条款本合同所称标准退婚条款,是指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因婚约解除而达成的一项协议,用以明确双方在婚约解除后的权利和义务。
1.2 彩礼返还本合同所称彩礼返还,是指在婚约解除后,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一方或双方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另一方的彩礼。
1.3 合同双方1.4 婚约解除本合同所称婚约解除,是指甲方和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婚约的行为。
王某、谢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谢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3【案件字号】(2020)冀05民终31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常成胡立鹏王曼【审理法官】常成胡立鹏王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谢某【当事人】王某谢某【当事人-个人】王某谢某【代理律师/律所】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翟立龙【代理律所】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系离婚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证人证言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2 21:43:53王某、谢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冀05民终3112号上诉人:王某,男,199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子,女,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某,女,199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二虎,男,汉族,1946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运国,隆尧县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因与上诉人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2020>冀0525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书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上诉请求:一、请求判决将返还彩礼数额予以调整,改判为向其返还彩礼13964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谢某承担。
殷某、姚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殷某、姚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4【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22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臧永周岷胡炀威【审理法官】臧永周岷胡炀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殷某;姚某1;姚某2【当事人】殷某姚某1姚某2【当事人-个人】殷某姚某1姚某2【代理律师/律所】陈喆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廖前胜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刘一雨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喆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廖前胜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刘一雨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喆廖前胜刘一雨【代理律所】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关于殷某向姚某1转账400000元及姚某1收取殷某69000元的性质问题。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过错管辖权异议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开庭审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殷某向姚某1转账400000元及姚某1收取殷某69000元的性质问题。
本案中,上诉人殷某主张400000元为婚约财产,应予返还。
经查,上诉人殷某于2018年12月向姚某1转款时,双方正处于同居状态,殷某向姚某1转账400000元系其帮助姚某1归还因姚某1关闭黄冈市黄州区芝兰教育培训机构产生的债务,其给付财物的目的并非为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直接条件,因而该笔款项不应认定为殷某向姚某1支付的彩礼,故对其要求姚某1返还该400000元款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殷某主张姚某1应返还69600元的问题。
一审中,姚某1认可该笔款项是殷某在双方恋爱关系中向姚某1及其家人给付的红包,二审中,上诉人亦未举证证实其支出的69600元与婚约财产有关,因而,对上诉人殷某要求返还该款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两婚退还彩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中国传统婚姻观念中,彩礼是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的一种物质补偿,也是对女方家庭养育女儿的一种感谢。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迁,婚姻关系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纠纷,其中彩礼退还问题尤为突出。
本文将深入探讨两婚退还彩礼的法律规定,并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一、彩礼的定义与性质1. 彩礼的定义:彩礼,又称聘礼,是指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家庭的一定财物,作为对女方家庭的感谢和补偿。
2. 彩礼的性质:彩礼具有一定的财产性质,但同时也承载着一定的道德和礼仪意义。
二、两婚退还彩礼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下列财产除外:(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第三十一条:夫妻双方离婚时,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但下列财产,夫妻双方可以约定不平均分割:(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彩礼退还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例如,广东省、湖南省、浙江省等地均出台了相关规定,明确了彩礼退还的条件和标准。
三、两婚退还彩礼的法律解读1.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应当返还。
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返还原则和标准
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返还原则和标准
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返还原则和标准婚约财产纠纷的彩礼返还原则和标准是指当双方发生婚约财产纠纷时,彩礼的返还原则和标准。
一般来说,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返还的原则和标准有以下几点:一是原则上,彩礼返还受到法律保护,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彩礼返还的原则是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执行。
二是标准上,彩礼返还应当遵守彩礼归还原则,彩礼归还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合同规定,双方约定的彩礼以原物归还,如果原物无法归还,应以合理的方式替代归还,以消除彩礼的损害。
三是成本上,彩礼返还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成本归还,也就是说,当双方发生婚约财产纠纷时,双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成本进行彩礼返还。
四是原则上,彩礼返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双方发生婚约财产纠纷时,彩礼返还的原则和标准应当遵守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应当依照关于婚约财产纠纷的法律规定,按照彩礼的实际价值归还。
总之,婚约财产纠纷的彩礼返还原则和标准是指双方发生婚约财产纠纷时,双方彩礼的返还原则和标准,应当遵守双方
签订的合同规定,按照双方约定的成本归还,原物归还,如果原物无法归还,应以合理的方式替代归还,以消除彩礼的损害。
高某、李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某、李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9【案件字号】(2020)豫17民终1925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某;李某1;李某2;周某1;周某2【当事人】高某李某1李某2周某1周某2【当事人-个人】高某李某1李某2周某1周某2【代理律师/律所】张卫华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卫华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卫华【代理律所】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中,上诉人李某1与被上诉人周某1虽举行了结婚典礼但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周某1要求李某1一方返还彩礼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证明力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31 13:04:14高某、李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17民终19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女,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1,女,199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平舆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2,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三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华,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1,男,199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2,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上诉人高某、李某1、李某2因与被上诉人周某1、周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3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
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因婚约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婚约财产纠纷占比相当高,而且遇到不同的案件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也有具体的管辖规定。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详细解释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法院因婚约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诉讼主体的确定确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不仅要考虑婚约问题,更重要的是要考虑财产权属问题。
因为订婚的男女双方一般在经济上不独立,经济基础较差,男方所给付的财产主要来自家庭共有财产,而收受方除个人使用的物品外也并非完全由订婚女主个人支配。
因此,因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不仅涉及订立婚约双方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涉及双方父母的合法权益。
在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中,当事人所享有的是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只有对获得财产利益的人才拥有请求的权利。
因此,除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所送财物全部来自个人财产外,应将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及其父或母列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三、婚约财产纠纷所涉及的标的物及法律关系婚约作为一种民间的习惯与风俗,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
我国的《婚姻法》对婚约这一社会普遍现象采取回避的态度,导致对婚约的问题争议不休。
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处理婚约财产问题所遇到的主要问题,对此分别一一进行阐述。
第一、婚约财产纠纷涉及的标的物婚约财产纠纷涉及的标的物在现实生活中一般称为彩礼,是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经中间人(媒人)给付另一方的财物。
此时许多案件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彩礼的范围应当如何确定。
然而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法官有着不同的观点。
我们认为,彩礼仅指基于婚约关系,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所给付对方的数额较大的财物。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家事案件 会议纪要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家事案件会议纪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传统婚姻家庭观念不断改变,家事案件的数量与日俱增,审理难度不断增大。
为统一裁判标准,进一步提升全市法院家事案件审判质效,近日市中院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经过广泛调研分析,积极探索总结,出台《关于家事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会议纪要》,准确把握家事审判规律,将家事纠纷审判专业化与社会化、人性化有机结合,通过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提高司法裁判的质量和效果,彰显人文关怀。
《纪要》共十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规范调判标准。
秉持充分利用多元化解机制,发挥调解优势,努力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对离婚案件调解、是否准予离婚的情形提出指导性意见。
根据上年度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确立了无固定收入居民的抚养费支付数额标准。
二是统一判项表述。
对抚养权以及双方有争议时探望权判项的表述作出原则性规定,适应现实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提升了判决事项的可操作性。
三是细化婚约财产返还比例。
对家事案件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易导致矛盾纠纷激化的婚约财产返还问题,规定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认定及处理标准,不仅仅以村委会、社区出具的证明、说明等为证据,同时兼顾彩礼数额、来源以及给付人的职业、收入、生活状况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区分双方有无办理结婚登记、有无共同生活等四种实际情况,对婚约财产返还的比例给予明确限定,对农村移风易俗、构建良好社会风尚将起到有力的引导作用。
四是明确共同财产分割办法。
对当前案件大量涉及、当事人争议较大、社会广泛关注的离婚案件房产分割问题,区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尚未取得房屋完全所有权、需要分割的房屋涉及其他家庭成员共有权等不同情形,依法作出公平合理、切合实际的调判标准,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家事案件立法探索经验。
《纪要》同时还对限制另案处理问题以及诉讼费用收取标准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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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返还的比例
(一)双方当事人是否同居生活
1.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同居生活或者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同居生活的,可以适当地考虑女方因举行婚宴所花的费用,80%以上的彩礼应予以返还。
2.对于已同居生活但未登记结婚、已登记结婚且已同居生活、结婚登记前后均同居生活的,应重视对妇女身心权益的保护,毕竟人身权价值的保护应远远超过对财产价值的保护。
法院在审理中,可以把是否同居生活、同居时间长短以及同居期间是否怀孕等情况作为婚约财产返还比例的主要参考因素,其返还的比例应有明显的降低,考虑返还的比例可以在50%以下,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彩礼数额不大;(2)同居生活二年以上;(3)已共同生育子女;(4)有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的,可以判令不予返还。
如此才能凸显司法裁判中法、理、情的统一,与当代国情、民众的认知水平相统一。
(二)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
虽然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但是根据法律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要素,其作为考虑返还比例具有较强的实用性,也符合民众的心里期盼。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如侮辱、殴打、另寻伴侣等有害另一方的行为)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减少的比例在10%至50%之间。
2.男女双方均存在过错,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评判,返还比例不应低于50%,如还存在其他情况,返还比可酌情继续降低,以平衡各方利益,处理结果也能够得到广泛的认可。
3.若因意外事件导致任意一方失去结婚条件,则可以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无论哪一方提出解除婚约,均可按50%的返还比例予以返还。
(三)婚约财产数额的大小
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根据给付彩礼数额的上下限来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比例,彩礼数额越大,返还的比例越高,这样方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合理的精神,使裁判尺度统一,维护裁判文书的权威性。
(四)给付彩礼家庭的经济状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同婚娴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3款规定了应返还彩礼的情形,即“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1款对生活闲难明确规定,即“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是绝对困难标准,这就需要法官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通过了解男方家庭的经济来源状况、工作能力、收入水平,男方父母身体状况等情况,判断其家庭所处的生活水平。
若确实因给付婚约彩礼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以在考虑上述因素确定的比例基础上再提高10%的返还比例,以减少男方的损失;同时,也应了解、查明女方的家庭经济状况,以此来综合确定返还的比例较为客观、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