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徐州工程学院教学工作目标考核材料报送及记分办法说明
2
3.2实践教学内容与体系
设计符合培养目标,注意内容更新,创造条件使学生较早参加科研和创新活动,有特色,效果好,经专家评审,按3分制相应给分
2
3.5实验室建设及开放情况
实验室建设有合理规划及保证规划顺利实施的措施,实验室开放时间长、开放范围与学生覆盖面广,经专家评审,按2分制相应给分
各实验室填写表3.5,根据平时实验任务书、实验室建设规划等实验教学材料上交情况和表3.5打分。
4人才
培养
质量
20
6
4.1四级通过率
以6分为基础,高于校平均值一个百分点加1分,低于校平均值一个百分点,扣1分。
1.各学院填写06及以上年级各本科专业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情况(表2.1),专家组根据各学院报送的材料评审。
品牌、特色专业的立项、建设或验收合格,省级10分/个,校级3分/个;新专业申报获批准2分/个。
品牌、特色专业加分项目按照教务处掌握的情况由教研科计算。
10
2.2课程
课程建设有五年规划和切实可行的年度发展计划,效果显著,经专家评审,按3分制相应给分。
5
4.4学科与技能竞赛获奖等
省级获奖:学生所在学院加0.5分/人次,牵头组织学院加1分/人次;国家级获奖:学生所在学院加1分/人次,牵头组织学院加2分/人次。学生(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加1分/篇。学生获得发明专利3分/项。
根据统计的学科竞赛、论文、专利情况打分。
5教学
管理
状况
36
4
5.1人才培养方案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学习与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棒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实施纪律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起计算。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者给予记过处分。
毕业时察看期未满可延期毕业。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的,按期解除察看;有立功等突出表现的,提前解除察看;继续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学院对学生纪律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分则第七条违反,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游行示威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者煽闹事,破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者破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或者制造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组织开展非法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者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四)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以合法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或者有严重违反学生团体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五)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六)组织或者带头罢课、罢餐等活动造成后果,经批评教育坚持不改的;(七)攻击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对领导和的言论与行为,经批评教育坚持不改的。
徐州工程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徐州工程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徐工院行教[2007]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实行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照《入学通知书》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专业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核准,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学年开学第一周内向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徐州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徐州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严格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违纪处罚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处分学生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三条特殊时期、特殊情况下的学生违纪处分,依据学校制定的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应用规则第五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具有本规定中指出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共同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九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条开除学籍处分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十一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的;(二)主动检举其他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六)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的;(七)违纪事件由过失造成的。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文明、和谐校园,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最新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对违法、违规和违纪学生按照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九)考试作弊,初犯的给予教育和记过处分;第二次作弊的给予教育和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受到学院处分的,应同时给予以下处理:(一)取消其当年(学年度)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的评定资格;(二)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干部职务;(三)应受到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情节轻微;(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违反校规校纪,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四)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五)有其他表现或情形可从轻处分的。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策划者、组织者;打人致伤、酗酒闹事、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5、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6、以金钱或物品为输赢在校内外发生赌博行为的,组织、策划或多次参与赌博行为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7、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8、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9、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异性宿舍串门和滞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0、用黑客软件干扰影响或破坏正常教学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12、为他人实施偷窃、勒索、抢劫等违法行为提供信息、方便或协助,给予记过处分13、有小偷小摸行为,窃取公、私财物(价值3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14、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15、擅自在校外租房或未经准假擅自在校外过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6、在学生宿舍及学校公共场所参与起哄、高声喧叫、故意乱扔物品,或敲打、焚烧物品等破坏正常学习生活和管理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7、当面顶撞、辱骂老师、态度蛮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8、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19、翻越爬窗户、阳台进入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20、在学生宿舍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以及经教育仍重复违纪违规者,给予警告处分21、在宿舍内使用或被发现存有学校禁用的电器(如:蜡烛、热得快、电炒锅、电饭锅、电热杯、电热毯等家用电器)者,以及在宿舍内乱拉电线、将灯具接入床头蚊帐内者(提不出当事人则同寝室人员共同承担),给予警告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加强校风纪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全而发展,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处分违纪学生必须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己下执行处分;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耐心、热情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帮助违纪学生认识、改正错误。
第三条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分为:1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勒令退学,5、开除学籍。
第四条处分界限与幅度第1款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2款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印刷、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等文字材料,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3款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介下列处分。
(一)情节和危害较轻,认识态度好,给予警告处分。
(二)情节和危害比较严重,认识态度好,给予记过或留校察处分。
(三)认识差、态度恶劣或情节和危害十分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4款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5款偷窃、诈骗财物者,除追缴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作案情节和案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者,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拘留者可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案手段恶劣,造成很坏影响者,合伙作案的为首者,勾结校外不法分子的作案者,应予从重或加重一级处分。
(五)经公安部门或保卫处确认,行窃而未窃得财物者,应视其情节和未遂原因,参照本款(一)、(四)之规定,予以处理。
徐州工程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徐州工程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徐工院行教[2007]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实行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照《入学通知书》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专业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核准,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学年开学第一周内向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方法
xx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方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训练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爱护同学合法权益,促进同学身心健康全面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训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训练法》和训练部《一般高等学校同学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xx工学院同学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校注册的全日制一般本、专科同学。
第三条学校加强日常的法律、法规和纪律训练。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同学,在处理时应当坚持以训练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赐予同学的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值、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精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如下(一)警告;(二)严峻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由同学所在学院负责考察。
在察看期间表现良好者,可按期解除察看;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因违法、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或超过一年未能按期解除者,赐予开除学籍处分。
同学在留校察看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休学;因特殊状况需休学的,留校察看期延期。
第七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惩处的,赐予开除学籍处分;免于刑事惩处的,视情节轻重,赐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处法》的,视情节轻重,赐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赐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免于处分(一)情节略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准时改正的;(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四)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关心作用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后果特殊严峻或性质特殊恶劣的;(二)拒不承认错误的;(三)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的;(四)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五)伪造、销毁、公开或阻挡他人揭发、检举、供应证据的;(六)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七)屡犯不改的;(八)态度恶劣,污辱、谩骂、殴打教职工的。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完成规定学业。
第三条学院对违纪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与处分第五条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煽动和参与非法游行、闹事及进行非法宣传,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行为的,开除学籍。
(二)组织、煽动非法游行、示威、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操纵、策划和组织非法组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非法组织的一般成员,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院内从事XX、迷信、非法传销、邪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学院相应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判以劳动教养、徒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以拘役、管制、拘留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处以警告、治安罚款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对偷窃、诈骗、抢夺、破坏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理赔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所涉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徐州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徐州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严格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违纪处罚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处分学生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三条特殊时期、特殊情况下的学生违纪处分,依据学校制定的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应用规则第五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丿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具有本规定中指出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共同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九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第十条开除学籍处分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十一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的;(二)主动检举其他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六)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的;(七)违纪事件由过失造成的。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引导学生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正式学籍的各类全日制在校生。
其它未具有正式学籍的在读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违纪处理应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处分决定。
对学生的处分,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程序规范,同时注意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转化工作。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办法第四条对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够不上处分条件,应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对入学尚未取得学籍的新生,违反处分适用前四种,严重违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本条例中“以上”和“以下”均包括该级处分。
第五条学生违纪受处分后,经一段时间考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撤销处分:(一)受处分者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并有积极悔改表现的。
(二)考察期内未发现其他违纪行为的。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考察期内未发现其他违纪行为并有积极悔改表现的。
(四)在处分期内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撤销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的考察期为半年;记过处分和留校察看处分者考察期为一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留校察看期限一般自受处分之日起至毕业前结束,毕业生在毕业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辅导员同意后,院(系)、部审核通过,报请原处分审理部门批准后,解除处分,按时毕业,否则按原处分缓期毕业。
考察期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积极悔改表现的,在处分期满前两周自己提出申请,辅导员同意后,院(系)、部审核通过,报请原处分审理部门批准后,处分可按期解除;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
徐州工程学院教学事故违纪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徐州工程学院教学事故(违纪)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徐工院行教[2007]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规范教学行为,严肃教学纪律,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教学事故根据程度不同分为三级,即一般教学事故(Ⅲ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第四条教学事故可根据其性质分为教学过程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四种类别。
第五条根据教学事故的等级和类别,教学事故按照下表进行认定。
(一)教学过程类(二)考试与成绩管理类(三)教学管理类第六条违反教学规章制度,给教学造成一定影响但未构成教学事故的行为称为教学违纪。
一学期出现三次违纪,属于Ⅲ级教学事故。
第七条给教学造成较大影响,第五条未列入的违反教学纪律行为,由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事故性质进行认定。
第三章教学事故(违纪)处理第八条对于教学违纪,由违纪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责任人所在部门向其提出警告,并记录备案。
第九条对于一般(Ⅲ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在本单位内部以部门文件形式给予通报批评并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并视后果与影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直至警告处分;当年教学考核与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晋级、评职称;扣除事故责任人半个月职级津贴。
第十条对于严重(Ⅱ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在全校通报批评并视后果与影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当年教学考核不得评为A或B,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晋级、评职称;扣除事故责任人一个月职级津贴。
第十一条对于重大(Ⅰ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在全校通报批评,给事故责任人以行政警告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评优、晋级、评职称,当年教学考核与年度考核不合格,扣除事故责任人三个月职级津贴。
学生违纪行为惩戒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行为惩戒实施细则一、总则1. 为了加强学校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2.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研究生及各类进修生。
3. 学生违纪行为分为一般违纪行为和严重违纪行为。
一般违纪行为包括迟到、早退、旷课、不按时就寝、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等;严重违纪行为包括考试作弊、打架斗殴、偷窃、损坏公物、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
二、惩戒措施4. 对一般违纪行为,采取口头警告、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分等惩戒措施。
5. 对严重违纪行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1)记过: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在学生档案中记录违纪事实,期限为6个月。
(2)留校察看:对学生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要求学生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错误,期限为12个月。
期间,学生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3)开除学籍:对严重违纪且无法继续在校园内学习的学生,报请学校领导审批,取消其学籍。
三、实施程序6. 对学生违纪行为,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进行调查,了解情况,收集证据。
7. 班主任或辅导员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审核。
8. 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对违纪行为进行审核,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审批。
9. 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班主任、辅导员及家长。
10. 学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提出申诉。
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四、其他规定11. 学生在惩戒期间再次违纪的,应从重处理。
12. 学生在惩戒期满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申请撤销相应惩戒。
13.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14.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1号令”视域下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构建
Construction of University Students’Punishment Process From“Order No.41”
作者: 王如全[1]
作者机构: [1]徐州工程学院学工处,江苏徐州221018
出版物刊名: 继续教育研究
页码: 80-84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3期
主题词: 违纪处分;依法治校;正当程序;权利救济
摘要:2017年教育部新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加大了保障学生权益的内容,各高校也纷纷修订、完善了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然而,高校对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不规范现象的存在,既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又导致纠纷不断。
文章在梳理处分权来源的基础上,分析了处分程序现状及瑕疵、处分应遵循的原则,对完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
在法治理念和正当程序的指引下,完善高校学生违纪的处分程序,有助于减少法律纠纷,有助于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有助于推进高校依法治校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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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严格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违纪处罚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处分学生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三条特殊时期、特殊情况下的学生违纪处分,依据学校制定的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应用规则第五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具有本规定中指出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共同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九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条开除学籍处分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十一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的;(二)主动检举其他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六)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的;(七)违纪事件由过失造成的。
第十二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四)包庇他人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和其他人员的;(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六)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七)同一学年内,在受处分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加重一级处分;第三章违纪行为及处理第十三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且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擅自在学校宿舍里留宿他人,或在校内他人宿舍留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相关人员留校察看处分。
住校学生未经许可晚归或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违章用电,违章照明,使用各种大功率电器及持续发热电器设备,使用各种炉具及明火者,给予违规登记;经教育不改或造成较轻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非法持有及贩卖枪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非法持有管制刀具及其他器械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严禁高空抛物,有违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诽谤、造谣、诬陷或恐吓他人,侵犯他人通讯自由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私看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有偷窥、偷拍、偷录等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学习、工作、生活带来不良影响造成一定后果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个人信息、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等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酗酒、聚众酗酒、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吸食毒品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对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及徐州工程学院校园网络管理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侮辱他人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参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分别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一)在娱乐活动中有少量金钱交易的或非谋利性地为赌博提供条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参与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两次及以上实施前款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为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收取费用、聚众赌博或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以盗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并赔偿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一次实施以上行为且涉及金额不足500元,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二次实施以上行为或涉及金额达到500元、不足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三)涉及金额10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诈骗(包括冒领、盗用)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并赔偿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作案未遂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二)作案价值不足500元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四)屡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抢夺、敲诈勒索和强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及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捡拾他人财物不交公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没收赃物,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协助窝藏、销赃、转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团伙作案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打架斗殴者,除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医药费用、护理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一)动手打人,未致他人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二)致他人较轻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致他人较重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以任何借口为由召集他人引发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打架斗殴的策划者、组织者、召集者及群殴为首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聚众斗殴、持械打人、招引校外人员打架、到校外打架、跨校区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六)虽未动手打人,但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七)怂恿、胁迫他人打架斗殴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一学期内累计旷课不足10学时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超过50学时(含50学时)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正常教学时间内,学生无课状态下,请假逾期或擅自离校出走不到一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周以上、不到两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请假逾期或擅自离校出走两周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第二十六条违反考试规定者,根据违纪的事实分别给予以下处分,同时考试成绩无效:(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拒绝出示有关考试证件的;(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且不听监考老师调动者;(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1)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2)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3)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标记信息的;(4)发现本人考试桌面有书写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等、桌洞内有与考试相关的材料而未向监考老师报告的;(5)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而未主动上交的;(6)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