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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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严格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违纪处罚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分学生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三条特殊时期、特殊情况下的学生违纪处分,依据学校制定的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应用规则
第五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具有本规定中指出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共同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九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条开除学籍处分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十一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其他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七)违纪事件由过失造成的。
第十二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四)包庇他人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和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
(六)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
(七)同一学年内,在受处分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十三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且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擅自在学校宿舍里留宿他人,或在校内他人宿舍留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相关人员留校察看处分。住校学生未经许可晚归或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违章用电,违章照明,使用各种大功率电器及持续发热电器设备,使用各种炉具及明火者,给予违规登记;经教育不改或造成较轻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非法持有及贩卖枪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非法持有管制刀具及其他器械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严禁高空抛物,有违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诽谤、造谣、诬陷或恐吓他人,侵犯他人通讯自由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私看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有偷窥、偷拍、偷录等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学习、工作、生活带来不良影响造成一定后果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个人信息、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等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