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物权纠纷案由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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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于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同时废止。

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一批新的民事法律的施行,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民事案由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

特别是物权法施行后,迫切需要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增补物权类纠纷案件案由。

根据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认真学习掌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

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从而更好地为审判规范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

二、要坚持统一的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标准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案由是起诉和审判民事案件的依据之一。

案由的正确界定对于民事诉讼的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民事案件案由的种类和界定,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解析。

二、案由的概念案由是指起诉人诉讼请求的事实或法律根据,用以确定案件性质、审批管辖权、适用程序和适用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案由分为合同案由、侵权案由、权利纠纷案由、人格权案由等多个类别。

三、合同案由合同案由是指因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引发的争议所构成的案件。

合同案由在民事诉讼中占据很大的比例。

根据合同类型的不同,合同案由可以细分为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买卖合同、劳动合同等多个具体类别。

在租赁合同中,当一方租赁物品滥用,违反合同约定,引起争议时可以提起合同案由的诉讼。

而在劳动合同中,当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存在违法行为,引发争议时同样可以提出合同案由的诉讼请求。

四、侵权案由侵权案由是指因人身权或财产权遭受侵害,而引发的纠纷所构成的案件。

在侵权案件中,可以根据不同的侵权类型进行分类,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责任保险、侵犯知识产权等。

以交通事故为例,当一方在驾驶汽车时发生事故,造成另一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受害方可以以侵权案由提起诉讼,寻求赔偿。

五、权利纠纷案由权利纠纷案由是指当民事权利的归属关系发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时所构成的案件。

这类案件通常包括财产权、担保权、债权债务关系纠纷等。

在债权债务关系纠纷中,当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争议,无法达成共识时可以以权利纠纷案由提起诉讼。

此类案件较为复杂,涉及的法律关系和证据较多。

六、人格权案由人格权案由是指因个人名誉、姓名权、肖像权等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所构成的案件。

人格权案件主要涉及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等。

在人格权案件中,当个人的名誉或隐私受到公众侵害时,可以提起人格权案由的诉讼请求,维护个人权益。

七、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案由的种类繁多,每个案件案由都有其特定的诉讼条件和证据要求。

最高院民事案由规定

最高院民事案由规定

最高院民事案由规定
最高院民事案由规定是对民事案件的分类和界定的依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争议的对象确定案件的民事案由。

目前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权利纠纷类案由
1.合同纠纷:包括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等。

2.侵权责任纠纷: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

3.知识产权纠纷:包括专利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纠纷等。

4.不当竞争纠纷:包括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纠纷等。

二、婚姻家庭类案由
1.离婚纠纷:包括夫妻分割财产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

2.婚约财产纠纷:包括婚约违约纠纷等。

3.继承纠纷:包括遗嘱效力纠纷、遗产分割纠纷等。

三、物权纠纷类案由
1.不动产登记纠纷:包括不动产权属纠纷等。

2.动产抵押、质押纠纷:包括动产抵押权纠纷、动产质权纠纷等。

3.物权确认纠纷:包括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等。

四、债权债务类案由
1.借款合同纠纷:包括借款合同纠纷等。

2.金融债务纠纷:包括票据纠纷、信用卡纠纷、银行保函纠纷等。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类案由
1.国有土地使用权确认纠纷: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确认纠纷等。

六、行政纠纷类案由
1.行政诉讼:包括行政处罚纠纷、行政契约纠纷等。

以上只是最高院民事案由规定的一部分,具体案由的界定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对于不在最高院规定范围内的案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辨别,并依法进行处理。

物权纠纷案件案由

物权纠纷案件案由

物权纠纷案件案由(一)为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提高物权纠纷案件立案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凡向本院提起物权纠纷诉讼的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当根据争议事实和诉讼请求,对照以下规定选择案由,并在起诉状上注明。

一、不动产登记纠纷案由1、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于因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引发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

2、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于因不动产登记簿上关于不动产的记载存在瑕疵产生纠纷的案件。

二、物权保护纠纷案由3、物权确认纠纷:适用于因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所产生纠纷的案件。

(1)所有权确认纠纷:适用于因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纠纷的案件。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适用于因用益物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而产生纠纷的案件。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适用于因担保物权的成立、内容、归属及效力顺序等所产生纠纷的案件。

4、返还原物纠纷:适用于因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该物而产生纠纷的案件。

5、排除妨害纠纷:适用于因物受到他人的妨碍而引发以排除妨碍纠纷的案件。

6、消除危险纠纷:适用于因他人的行为或者某一事实状态危害到物的安全而要求消除危险引发纠纷的案件。

7、修理、重作、更换纠纷:适用于因造成物的损毁,权利人请求修理、重作、更换而引起纠纷的案件。

8、恢复原状纠纷:适用于因物受到毁损,物权人要求侵害人采取措施将物恢复到原来状况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9、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于因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三、与所有权纠纷有关的案由10、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适用于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集体所有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管理决策等权利而引发纠纷的案件1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1)业主专有权纠纷:适用于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专有权部分的权利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产生纠纷的案件。

(2)业主共有权纠纷:适用于业主之间因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权利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内容产生纠纷的案件。

案由规定2020

案由规定2020

案由规定2020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汇总(2020版)是迄今为止最全的民事案由汇总,它汇集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8〕3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补充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8〕364号)的案由。

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要求原告起诉时填写案由,案由确认错误可能导致败诉。

熟悉和理解民事案由是民商事诉讼律师基本功。

01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一、人格权纠纷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姓名权纠纷3、肖像权纠纷4、名誉权纠纷5、荣誉权纠纷6、隐私权纠纷7、婚姻自主权纠纷8、人身自由权纠纷9、一般人格权纠纷10、平等就业权纠纷02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二、婚姻家庭纠纷11、婚约财产纠纷12、离婚纠纷13、离婚后财产纠纷14、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15、婚姻无效纠纷16、撤销婚姻纠纷1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18、同居关系纠纷(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19、抚养纠纷(1)抚养费纠纷(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20、扶养纠纷(1)扶养费纠纷(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21、赡养纠纷(1)赡养费纠纷(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2、收养关系纠纷(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23、监护权纠纷24、探望权纠纷25、分家析产纠纷三、继承纠纷26、法定继承纠纷(1)转继承纠纷(2)代位继承纠纷27、遗嘱继承纠纷28、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9、遗赠纠纷30、遗赠扶养协议纠纷03第三部分:物权纠纷四、不动产登记纠纷31、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32、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五、物权保护纠纷33、物权确认纠纷(1)所有权确认纠纷(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34、返还原物纠纷35、排除妨害纠纷36、消除危险纠纷37、修理、重作、更换纠纷38、恢复原状纠纷39、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六、所有权纠纷40、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4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1)业主专有权纠纷(2)业主共有权纠纷(3)车位纠纷(4)车库纠纷42、业主撤销权纠纷43、业主知情权纠纷44、遗失物返还纠纷45、漂流物返还纠纷46、埋藏物返还纠纷47、隐藏物返还纠纷48、相邻关系纠纷(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2)相邻通行纠纷(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4)相邻通风纠纷(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49、共有纠纷(1)共有权确认纠纷(2)共有物分割纠纷(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七、用益物权纠纷50、海域使用权纠纷51、探矿权纠纷52、采矿权纠纷53、取水权纠纷54、养殖权纠纷55、捕捞权纠纷56、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57、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58、宅基地使用权纠纷59、地役权纠纷八、担保物权纠纷60、抵押权纠纷(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5)动产抵押权纠纷(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7)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8)最高额抵押权纠纷61、质权纠纷(1)动产质权纠纷(2)转质权纠纷(3)最高额质权纠纷(4)票据质权纠纷(5)债券质权纠纷(6)存单质权纠纷(7)仓单质权纠纷(8)提单质权纠纷(9)股权质权纠纷(10)基金份额质权纠纷(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62、留置权纠纷九、占有保护纠纷63、占有物返还纠纷64、占有排除妨害纠纷65、占有消除危险纠纷66、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04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十、合同纠纷67、缔约过失责任纠纷68、确认合同效力纠纷(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69、债权人代位权纠纷70、债权人撤销权纠纷71、债权转让合同纠纷72、债务转移合同纠纷7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74、悬赏广告纠纷75、买卖合同纠纷(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4)互易纠纷(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7)电视购物合同纠纷76、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77、拍卖合同纠纷78、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79、临时用地合同纠纷80、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81、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82、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3)项目转让合同纠纷8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84、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85、供用电合同纠纷86、供用水合同纠纷87、供用气合同纠纷88、供用热力合同纠纷89、赠与合同纠纷(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90、借款合同纠纷(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同业拆借纠纷(3)企业借贷纠纷(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91、保证合同纠纷92、抵押合同纠纷93、质押合同纠纷94、定金合同纠纷95、进出口押汇纠纷96、储蓄存款合同纠纷97、银行卡纠纷(2)信用卡纠纷98、租赁合同纠纷(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99、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00、承揽合同纠纷(1)加工合同纠纷(2)定作合同纠纷(4)复制合同纠纷(5)测试合同纠纷(6)检验合同纠纷(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10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102、运输合同纠纷(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3)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15)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103、保管合同纠纷104、仓储合同纠纷105、委托合同纠纷(1)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2)货运代理合同纠纷(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4)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106、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2)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07、行纪合同纠纷108、居间合同纠纷109、补偿贸易纠纷110、借用合同纠纷111、典当纠纷112、合伙协议纠纷113、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114、彩票、奖券纠纷115、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116、农业承包合同纠纷117、林业承包合同纠纷118、渔业承包合同纠纷119、牧业承包合同纠纷120、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6)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121、服务合同纠纷(1)电信服务合同纠纷(2)邮寄服务合同纠纷(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5)旅游合同纠纷(6)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7)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8)旅店服务合同纠纷(9)财会服务合同纠纷(10)餐饮服务合同纠纷(11)娱乐服务合同纠纷(12)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1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1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16)家政服务合同纠纷(17)庆典服务合同纠纷(18)殡葬服务合同纠纷(19)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20)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21)保安服务合同纠纷(2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122、演出合同纠纷123、劳务合同纠纷124、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125、广告合同纠纷126、展览合同纠、追偿权纠纷127、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十一、不当得利纠纷128、不当得利纠纷十二、无因管理纠纷129、无因管理纠纷05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十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130、著作权合同纠纷(1)委托创作合同纠纷(2)合作创作合同纠纷(3)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5)出版合同纠纷(6)表演合同纠纷(7)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8)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9)邻接权转让合同纠纷(10)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1)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1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1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31、商标合同纠纷(1)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3)商标代理合同纠纷132、专利合同纠纷(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2)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3)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4)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5)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6)专利代理合同纠纷133、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1)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纠纷(2)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3)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4)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13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35、商业秘密合同纠纷(1)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2)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3)经营秘密让与合同纠纷(4)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36、技术合同纠纷(1)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2)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3)技术转化合同纠纷(4)技术转让合同纠纷(5)技术咨询合同纠纷(6)技术服务合同纠纷(7)技术培训合同纠纷(8)技术中介合同纠纷(9)技术进口合同纠纷(10)技术出口合同纠纷(11)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12)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137、特许经营合同纠纷138、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1)企业名称(商号)转让合同纠纷(2)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纠纷139、特殊标志合同纠纷140、网络域名合同纠纷(1)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2)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3)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41、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142、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1)著作权权属纠纷(2)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3)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4)侵害作品修改权纠纷(5)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6)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7)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8)侵害作品出租权纠纷(9)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10)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11)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12)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1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14)侵害作品摄制权纠纷(15)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16)侵害作品翻译权纠纷(17)侵害作品汇编权纠纷(18)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19)出版者权权属纠纷(20)表演者权权属纠纷(2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22)广播组织权权属纠纷(23)侵害出版者权纠纷(24)侵害表演者权纠纷(25)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26)侵害广播组织权纠纷(2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28)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14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1)商标权权属纠纷(2)侵害商标权纠纷144、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2)专利权权属纠纷(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4)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5)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6)假冒他人专利纠纷(7)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9)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145、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1)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2)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3)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4)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14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2)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147、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148、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149、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1)网络域名权属纠纷(2)侵害网络域名纠纷150、发现权纠纷151、发明权纠纷152、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153、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1)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2)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3)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4)确认不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5)确认不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纠纷(6)确认不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154、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1)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2)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3)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4)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任纠纷(5)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6)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7)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155、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156、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157、仿冒纠纷(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4)伪造产地纠纷158、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159、虚假宣传纠纷160、侵害商业秘密纠纷(1)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侵害经营秘密纠纷161、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162、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163、有奖销售纠纷164、商业诋毁纠纷165、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十六、垄断纠纷166、垄断协议纠纷(1)横向垄断协议纠纷(2)纵向垄断协议纠纷16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1)垄断定价纠纷(2)掠夺定价纠纷(3)拒绝交易纠纷(4)限定交易纠纷(5)捆绑交易纠纷(6)差别待遇纠纷168、经营者集中纠纷06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十七、劳动争议169、劳动合同纠纷(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集体合同纠纷(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6)经济补偿金纠纷(7)竞业限制纠纷170、社会保险纠纷(1)养老保险待遇纠纷(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3)医疗保险待遇纠纷(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171、福利待遇纠纷十八、人事争议172、人事争议(1)辞职争议(2)辞退争议(3)聘用合同争议07第七部分:海事海商纠纷十九、海事海商纠纷173、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174、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175、船舶损坏空中设施、水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176、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177、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178、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179、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180、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181、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182、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183、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184、海上、通海水域行李运输合同纠纷185、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186、船舶买卖合同纠纷187、船舶建造合同纠纷188、船舶修理合同纠纷189、船舶改建合同纠纷190、船舶拆解合同纠纷191、船舶抵押合同纠纷192、航次租船合同纠纷193、船舶租用合同纠纷(1)定期租船合同纠纷(2)光船租赁合同纠纷19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95、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船舶承包合同纠纷196、渔船承包合同纠纷197、船舶属具租赁合同纠纷198、船舶属具保管合同纠纷199、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200、海运集装箱保管合同纠纷201、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202、船舶代理合同纠纷203、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204、理货合同纠纷205、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206、船员劳务合同纠纷207、海难救助合同纠纷208、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209、海上、通海水域拖航合同纠纷210、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211、海上、通海水域保赔合同纠纷212、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213、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214、海事担保合同纠纷215、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216、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217、船舶检验合同纠纷218、海事请求担保纠纷219、海上、通海水域运输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220、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221、港口作业纠纷。

民事案件案由适用法律(3篇)

民事案件案由适用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是涉及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案由的适用对于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正确适用法律是确保案件公正、高效审理的关键。

本文将探讨民事案件案由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民事案件案由的概念民事案件案由是指民事案件在立案时,根据案件的主要争议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确定的案件名称。

案由的适用对于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助于明确案件性质、争议焦点和诉讼请求。

三、民事案件案由适用法律的原则1. 适用法律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

民事案件案由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2. 适用法律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民事案件案由的适用应当公平、公正,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适用法律应当遵循效率原则。

民事案件案由的适用应当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缩短诉讼周期。

四、民事案件案由适用法律的具体分析1. 民事合同纠纷案件民事合同纠纷案件是民事案件中最常见的类型之一。

在适用法律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同性质确定。

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适用的法律。

(2)合同效力认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认定合同的效力。

(3)违约责任承担。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确定违约方的责任。

2.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适用法律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借贷合同效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认定借贷合同的效力。

(2)利率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借贷利率的限制。

(3)还款期限。

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还款期限。

3. 物权纠纷案件物权纠纷案件在适用法律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物权性质确定。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确定物权的性质。

(2)物权变动。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确定物权的变动情况。

(3)物权保护。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确定物权保护的方式。

4.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在适用法律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侵权行为认定。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物权纠纷案由的理解与适用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物权纠纷案由的理解与适用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物权纠纷案由的理解与适用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黄建中最高人民法院物权纠纷案由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增加的第一级案由,位列《规定》的第三部分,共规定了6个第二级案由,35个第三级案由,36个第四级案由,分别占《规定》总案由数的20%、9.6%、13.8%,尤见其重要性。

物权纠纷案由的确立以《物权法》为基础,对《物权法》中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作了全面梳理,为该法的顺利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由于《物权法》刚刚施行,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物权纠纷案由,就成了《规定》得以贯彻执行的重要一环。

本文作者借参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起草和讨论之机,对其中的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现将主要内容整理出来,供大家参考。

一、《物权法》所确立的物权法律关系与物权纠纷案由的确定《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1] [1]物权纠纷案由自然应以物权法律关系为基础而确立。

所谓物权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2] [2]亦即因物的占有、归属和利用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规定》中所规定的物权纠纷案由即与物的占有、归属和利用关系密切相关。

(一)物的占有关系与占有保护纠纷案由的确定物的占有是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这里,占有人不限于物的所有人,也不限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虽然占有只是一种事实状态,但《物权法》基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对之亦予以保护,并赋予占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不管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基于本权,均受法律保护,只不过其效力强弱不同而已。

如占有人无本权,占有人不能对抗本权人,在本权与之对抗并得到证明时,即可解除其占有。

但在解除占有之前,占有人在法律上仍享有排除他人妨碍其占有的权利。

应当注意的是,占有既然不是一种权利,自与所有权的占有权能相区别,占有人的占有权,并非是基于所有权,而是基于占有的事实状态和占有制度,占有权与所有权没有因果关系,占有权也并不是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能。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罗东川黄建中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案由规定》),并就如何实施《案由规定》向全国法院下发了《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案由规定》于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自2008年4月1日《案由规定》施行起,2001年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案由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制定新的《案由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保证物权法顺利实施,推动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发展,方便当事人诉讼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案由规定》的公布实施,必将有力推动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规范化,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水平。

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案由规定》,现就《案由规定》修改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几个主要问题谈些认识,供读者参考。

一、起草《案由规定》的背景和过程《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工作,推动民事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一批新的民事法律的施行,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民事案件案由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

特别是物权法施行后,迫切需要增补物权类纠纷案件案由,因此有必要对《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修订。

同时,自2000年全国法院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后,如何进一步改进和科学划分民事审判业务分工,如何加强民事审判业务的管理和司法统计,都需要对案由体系进行调整和改进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1月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确定对《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承担了“民事案件案由细化、补充”的任务,并组成了由研究室牵头、四个民事审判业务庭和立案庭、审监庭参加的课题小组。

200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收集对《案由规定(试行)》的修改意见。

民事案由的理解和适用_范文模板及概述说明

民事案由的理解和适用_范文模板及概述说明

民事案由的理解和适用范文模板及概述说明1. 引言1.1 概述民事案由是指民事纠纷产生的原因和性质,在诉讼中起到确定管辖权、适用法律等重要作用。

正确理解和适用民事案由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对民事案由的理解和适用进行探讨,并分为以下几个部分进行阐述。

首先,我们将从概念上定义民事案由以及其作用。

其次,我们探讨案由与案件受理条件之间的关系,并介绍案由确定的原则与方法。

接下来,我们会详细介绍法律规定的适用原则和方法,以及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对于案由适用的指导性意见。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案由适用问题及解决方式方面进行讨论。

除此之外,我们还将通过具体的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以及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例来分析不同类型的民事案由如何理解和适用。

1.3 目的本文旨在帮助读者深入了解民事案由的概念、作用、适用原则和方法,并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掌握不同类型民事案由的理解和适用技巧。

同时,探讨目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案由适用问题和未来发展趋势,以期为完善民事诉讼制度提供参考和思路。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将能够更加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民事案由,提高自身在实际工作中处理民事纠纷的能力。

2. 理解民事案由:2.1 案由的定义与作用:案由是指引起诉讼的具体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是民事案件起诉的根据。

它描述了原告主张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因履行合同等引发纠纷的具体情况。

在民事诉讼中,案由具有以下几个重要作用:首先,案由是确定法院管辖权和受理条件的基础。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符合某一特定案由的纠纷才能被法院受理。

其次,案由确定了适用何种法律规范和相关证明责任。

不同的案由涉及到不同的法律规定和证明要求,因此,在确定案件所涉及的具体问题时需要细化、分类处理。

最后,案由也对诉讼程序产生影响。

不同类型的案件会相应地适用不同程序和证据规则等。

2.2 案由与案件受理条件的关系:案由与案件受理条件存在着密切关系。

具体来说,案源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才能够由法院受理:第一,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权益争议。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对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次修正。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目录最新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一、人格权纠纷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二、婚姻家庭纠纷三、继承纠纷第三部分物权纠纷四、不动产登记纠纷五、物权保护纠纷六、所有权纠纷七、用益物权纠纷八、担保物权纠纷九、占有保护纠纷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十、合同纠纷十一、不当得利纠纷十二、无因管理纠纷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十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十六、垄断纠纷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十七、劳动争议十八、人事争议第七部分海事海商纠纷十九、海事海商纠纷第八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二十、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十二、合伙企业纠纷二十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二十四、证券纠纷二十五、期货交易纠纷二十六、信托纠纷二十七、保险纠纷二十八、票据纠纷二十九、信用证纠纷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三十、侵权责任纠纷第十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三十一、选民资格案件三十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三十三、认定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三十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三十五、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三十六、督促程序案件三十七、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三十八、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三十九、申请保全案件四十、仲裁程序案件四十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四十二、申请承认与执行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四十三、执行异议之诉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编排体系的几个问题适用《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最高院印发《修改〈案由规定〉决定》的通知最高院就发布《修改〈案由〉决定》答记者问最新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一、人格权纠纷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二、婚姻家庭纠纷三、继承纠纷第三部分物权纠纷四、不动产登记纠纷五、物权保护纠纷六、所有权纠纷七、用益物权纠纷八、担保物权纠纷九、占有保护纠纷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十、合同纠纷十一、不当得利纠纷十二、无因管理纠纷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十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十六、垄断纠纷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十七、劳动争议十八、人事争议第七部分海事海商纠纷十九、海事海商纠纷第八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二十、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十二、合伙企业纠纷二十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二十四、证券纠纷二十五、期货交易纠纷二十六、信托纠纷二十七、保险纠纷二十八、票据纠纷二十九、信用证纠纷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三十、侵权责任纠纷第十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三十一、选民资格案件三十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三十三、认定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三十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三十五、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三十六、督促程序案件三十七、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三十八、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三十九、申请保全案件四十、仲裁程序案件四十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四十二、申请承认与执行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四十三、执行异议之诉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编排体系的几个问题适用《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最高院印发《修改〈案由规定〉决定》的通知最高院就发布《修改〈案由〉决定》答记者问展开编辑本段最新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发〔2011〕41号【发布日期】2011-02-18【生效日期】2011-04-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编辑本段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一、人格权纠纷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3)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4)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5)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6)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7)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姓名权纠纷3、肖像权纠纷4、名誉权纠纷5、荣誉权纠纷6、隐私权纠纷7、婚姻自主权纠纷8、人身自由权纠纷9、一般人格权纠纷编辑本段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二、婚姻家庭纠纷10、婚约财产纠纷11、离婚纠纷12、离婚后财产纠纷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14、婚姻无效纠纷15、撤销婚姻纠纷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17、同居关系纠纷(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18、抚养纠纷(1)抚养费纠纷(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19、扶养纠纷(1)扶养费纠纷(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20、赡养纠纷(1)赡养费纠纷(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1、收养关系纠纷(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22、监护权纠纷23、探望权纠纷24、分家析产纠纷三、继承纠纷25、法定继承纠纷(1)转继承纠纷(2)代位继承纠纷26、遗嘱继承纠纷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8、遗赠纠纷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编辑本段第三部分物权纠纷四、不动产登记纠纷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五、物权保护纠纷32、物权确认纠纷(1)所有权确认纠纷(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33、返还原物纠纷34、排除妨害纠纷35、消除危险纠纷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37、恢复原状纠纷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六、所有权纠纷39、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1)业主专有权纠纷(2)业主共有权纠纷(3)车位纠纷(4)车库纠纷41、业主撤销权纠纷42、业主知情权纠纷43、遗失物返还纠纷44、漂流物返还纠纷45、埋藏物返还纠纷46、隐藏物返还纠纷47、相邻关系纠纷(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2)相邻通行纠纷(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4)相邻通风纠纷(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48、共有纠纷(1)共有权确认纠纷(2)共有物分割纠纷(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七、用益物权纠纷49、海域使用权纠纷50、探矿权纠纷51、采矿权纠纷52、取水权纠纷53、养殖权纠纷54、捕捞权纠纷55、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56、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57、宅基地使用权纠纷58、地役权纠纷八、担保物权纠纷59、抵押权纠纷(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5)动产抵押权纠纷(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7)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8)最高额抵押权纠纷60、质权纠纷(1)动产质权纠纷(2)转质权纠纷(3)最高额质权纠纷(4)票据质权纠纷(5)债券质权纠纷(6)存单质权纠纷(7)仓单质权纠纷(8)提单质权纠纷(9)股权质权纠纷(10)基金份额质权纠纷(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61、留置权纠纷九、占有保护纠纷62、占有物返还纠纷63、占有排除妨害纠纷64、占有消除危险纠纷65、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编辑本段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十、合同纠纷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73、悬赏广告纠纷74、买卖合同纠纷(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4)互易纠纷(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6)网络购物合同纠纷(7)电视购物合同纠纷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76、拍卖合同纠纷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1)委托代建合同纠纷(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3)项目转让合同纠纷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84、供用电合同纠纷85、供用水合同纠纷86、供用气合同纠纷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88、赠与合同纠纷(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89、借款合同纠纷(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同业拆借纠纷(3)企业借贷纠纷(4)民间借贷纠纷(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90、保证合同纠纷91、抵押合同纠纷92、质押合同纠纷93、定金合同纠纷94、进出口押汇纠纷95、储蓄存款合同纠纷96、银行卡纠纷(1)借记卡纠纷(2)信用卡纠纷97、租赁合同纠纷(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9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99、承揽合同纠纷(1)加工合同纠纷(2)定作合同纠纷(3)修理合同纠纷(4)复制合同纠纷(5)测试合同纠纷(6)检验合同纠纷(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101、运输合同纠纷(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3)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15)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102、保管合同纠纷103、仓储合同纠纷104、委托合同纠纷(1)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2)货运代理合同纠纷(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4)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10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2)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06、行纪合同纠纷107、居间合同纠纷108、补偿贸易纠纷109、借用合同纠纷110、典当纠纷111、合伙协议纠纷112、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113、彩票、奖券纠纷114、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115、农业承包合同纠纷116、林业承包合同纠纷117、渔业承包合同纠纷118、牧业承包合同纠纷11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6)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120、服务合同纠纷(1)电信服务合同纠纷(2)邮寄服务合同纠纷(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4)法律服务合同纠纷(5)旅游合同纠纷(6)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7)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8)旅店服务合同纠纷(9)财会服务合同纠纷(10)餐饮服务合同纠纷(11)娱乐服务合同纠纷(12)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1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1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1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16)家政服务合同纠纷(17)庆典服务合同纠纷(18)殡葬服务合同纠纷(19)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20)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21)保安服务合同纠纷(2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121、演出合同纠纷122、劳务合同纠纷12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124、广告合同纠纷12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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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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案由————————————————————————————————作者:————————————————————————————————日期: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1号2011-2-18(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一、人格权纠纷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姓名权纠纷3、肖像权纠纷4、名誉权纠纷5、荣誉权纠纷6、隐私权纠纷7、婚姻自主权纠纷8、人身自由权纠纷9、一般人格权纠纷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二、婚姻家庭纠纷10、婚约财产纠纷11、离婚纠纷12、离婚后财产纠纷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14、婚姻无效纠纷15、撤销婚姻纠纷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17、同居关系纠纷(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18、抚养纠纷(1)抚养费纠纷(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19、扶养纠纷(1)扶养费纠纷(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20、赡养纠纷(1)赡养费纠纷(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1、收养关系纠纷(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22、监护权纠纷23、探望权纠纷24、分家析产纠纷三、继承纠纷25、法定继承纠纷(1)转继承纠纷(2)代位继承纠纷26、遗嘱继承纠纷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8、遗赠纠纷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第三部分物权纠纷四、不动产登记纠纷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五、物权保护纠纷32、物权确认纠纷(1)所有权确认纠纷(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33、返还原物纠纷34、排除妨害纠纷35、消除危险纠纷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37、恢复原状纠纷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六、所有权纠纷39、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1)业主专有权纠纷(2)业主共有权纠纷(3)车位纠纷(4)车库纠纷41、业主撤销权纠纷42、业主知情权纠纷43、遗失物返还纠纷44、漂流物返还纠纷45、埋藏物返还纠纷46、隐藏物返还纠纷47、相邻关系纠纷(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2)相邻通行纠纷(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4)相邻通风纠纷(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48、共有纠纷(1)共有权确认纠纷(2)共有物分割纠纷(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七、用益物权纠纷49、海域使用权纠纷50、探矿权纠纷51、采矿权纠纷52、取水权纠纷53、养殖权纠纷54、捕捞权纠纷55、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56、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57、宅基地使用权纠纷58、地役权纠纷八、担保物权纠纷59、抵押权纠纷(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5)动产抵押权纠纷(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7)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8)最高额抵押权纠纷60、质权纠纷(1)动产质权纠纷(2)转质权纠纷(3)最高额质权纠纷(4)票据质权纠纷(5)债券质权纠纷(6)存单质权纠纷(7)仓单质权纠纷(8)提单质权纠纷(9)股权质权纠纷(10)基金份额质权纠纷(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61、留置权纠纷九、占有保护纠纷62、占有物返还纠纷63、占有排除妨害纠纷64、占有消除危险纠纷65、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十、合同纠纷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73、悬赏广告纠纷74、买卖合同纠纷(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4)互易纠纷(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6)网络购物合同纠纷(7)电视购物合同纠纷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76、拍卖合同纠纷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1)委托代建合同纠纷(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3)项目转让合同纠纷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84、供用电合同纠纷85、供用水合同纠纷86、供用气合同纠纷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88、赠与合同纠纷(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89、借款合同纠纷(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同业拆借纠纷(3)企业借贷纠纷(4)民间借贷纠纷(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90、保证合同纠纷91、抵押合同纠纷92、质押合同纠纷93、定金合同纠纷94、进出口押汇纠纷95、储蓄存款合同纠纷96、银行卡纠纷(1)借记卡纠纷(2)信用卡纠纷97、租赁合同纠纷(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9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99、承揽合同纠纷(1)加工合同纠纷(2)定作合同纠纷(3)修理合同纠纷(4)复制合同纠纷(5)测试合同纠纷(6)检验合同纠纷(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101、运输合同纠纷(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3)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15)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102、保管合同纠纷103、仓储合同纠纷104、委托合同纠纷(1)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2)货运代理合同纠纷(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4)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10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2)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06、行纪合同纠纷107、居间合同纠纷108、补偿贸易纠纷109、借用合同纠纷110、典当纠纷111、合伙协议纠纷112、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113、彩票、奖券纠纷114、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115、农业承包合同纠纷116、林业承包合同纠纷117、渔业承包合同纠纷118、牧业承包合同纠纷11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6)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120、服务合同纠纷(1)电信服务合同纠纷(2)邮寄服务合同纠纷(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4)法律服务合同纠纷(5)旅游合同纠纷(6)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7)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8)旅店服务合同纠纷(9)财会服务合同纠纷(10)餐饮服务合同纠纷(11)娱乐服务合同纠纷(12)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1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1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1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16)家政服务合同纠纷(17)庆典服务合同纠纷(18)殡葬服务合同纠纷(19)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20)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21)保安服务合同纠纷(2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121、演出合同纠纷122、劳务合同纠纷12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124、广告合同纠纷125、展览合同纠纷126、追偿权纠纷127、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十一、不当得利纠纷128、不当得利纠纷十二、无因管理纠纷129、无因管理纠纷十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130、著作权合同纠纷(1)委托创作合同纠纷(2)合作创作合同纠纷(3)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5)出版合同纠纷(6)表演合同纠纷(7)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8)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9)邻接权转让合同纠纷(10)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1)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1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1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31、商标合同纠纷(1)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3)商标代理合同纠纷132、专利合同纠纷(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2)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3)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4)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5)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6)专利代理合同纠纷133、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1)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纠纷(2)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3)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4)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13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35、商业秘密合同纠纷(1)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2)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3)经营秘密让与合同纠纷(4)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36、技术合同纠纷(1)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2)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3)技术转化合同纠纷(4)技术转让合同纠纷(5)技术咨询合同纠纷(6)技术服务合同纠纷(7)技术培训合同纠纷(8)技术中介合同纠纷(9)技术进口合同纠纷(10)技术出口合同纠纷(11)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12)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137、特许经营合同纠纷138、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1)企业名称(商号)转让合同纠纷(2)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纠纷139、特殊标志合同纠纷140、网络域名合同纠纷(1)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2)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3)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41、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142、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1)著作权权属纠纷(2)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3)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4)侵害作品修改权纠纷(5)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6)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7)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8)侵害作品出租权纠纷(9)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10)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11)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12)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1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14)侵害作品摄制权纠纷(15)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16)侵害作品翻译权纠纷(17)侵害作品汇编权纠纷(18)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19)出版者权权属纠纷(20)表演者权权属纠纷(2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22)广播组织权权属纠纷(23)侵害出版者权纠纷(24)侵害表演者权纠纷(25)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26)侵害广播组织权纠纷(2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28)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14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1)商标权权属纠纷(2)侵害商标权纠纷144、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2)专利权权属纠纷(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4)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5)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6)假冒他人专利纠纷(7)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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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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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为认真贯彻执行最高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案由规定》),科学、正确地适用民事案件案由,准确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答,供大家在实践中参考。

各法院在对照实施中如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建议,请及时与我庭联系。

一、《案由规定》第三部分中“物权保护纠纷”应如何适用?答:“物权保护纠纷”是个兜底性案由,故在使用其项下的案由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注意与物权纠纷项下二级案由的协调。

物权主要涉及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在适用案由时应首先根据保护的权利种类,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项下的第三级或第四级案由中进行选择。

如遇一个纠纷同时涉及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两种以上的物权,或者在物权纠纷案由其他部分找不到可以适用的案由时,可选“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三级、四级案由。

二是注意特殊或具体案由应优先适用。

如不当得利返还纠纷,应适用第四部分中“不当得利纠纷”,而不能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返还原物纠纷”。

三是注意除物权纠纷以外,其他有些纠纷也可适用“物权保护纠纷”。

如债权项下只规定了几种特殊侵权案由,没有规定一般侵权案由,对不能适用第四部分“债权纠纷”项下案由的一般侵权纠纷,可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案由,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二、同一诉讼涉及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应如何确定案由和管辖?答: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合同关系,且此两个合同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应当以主合同关系确定案由,并以主合同确定管辖。

但当事人仅以从合同关系起诉的,则以从合同关系确定案由。

如当事人仅因担保合同发生争议,并对确定担保合同效力问题提起诉讼的,按担保合同确定案由和管辖。

三、《案由规定》取消了原“企业承包经营纠纷”的案由,实践中,如遇这类纠纷应如何适用案由?答:企业承包经营作为一种企业经营模式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出现得比较多,是当时的重要改革举措,这类纠纷在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形成了小高潮。

民事案由大全

民事案由大全
(8)最高额抵押权纠纷
60、质权纠纷
(1)动产质权纠纷
(2)转质权纠纷
(3)最高额质权纠纷
(4)票据质权纠纷
(5)债券质权纠纷
(6)存单质权纠纷
(7)仓单质权纠纷
(8)提单质权纠纷
(9)股权质权纠纷
(10)基金份额质权纠纷
(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
(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
61、留置权纠纷
九、占有保护纠纷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84、供用电合同纠纷
85、供用水合同纠纷
86、供用气合同纠纷
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88、赠与合同纠纷
(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89、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56、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57、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58、地役权纠纷
八、担保物权纠纷
59、抵押权纠纷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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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物权纠纷案由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高圣平黄建中时间:2013-12-18 浏览量0 评论01 0高圣平黄建中:《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物权纠纷案由的理解与适用物权纠纷案由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增加的第一级案由,位列《规定》的第三部分,共规定了6个第二级案由,35个第三级案由,36个第四级案由,分别占《规定》总案由数的20%、9.6%、13.8%,尤见其重要性。

物权纠纷案由的确立以《物权法》为基础,对《物权法》中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作了全面梳理,为该法的顺利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由于《物权法》刚刚施行,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物权纠纷案由,就成了《规定》得以贯彻执行的重要一环。

本文作者借参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起草和讨论之机,对其中的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现将主要内容整理出来,供大家参考。

一、《物权法》所确立的物权法律关系与物权纠纷案由的确定《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1]物权纠纷案由自然应以物权法律关系为基础而确立。

所谓物权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2]亦即因物的占有、归属和利用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规定》中所规定的物权纠纷案由即与物的占有、归属和利用关系密切相关。

(一)物的占有关系与占有保护纠纷案由的确定物的占有是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这里,占有人不限于物的所有人,也不限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虽然占有只是一种事实状态,但《物权法》基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对之亦予以保护,并赋予占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不管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基于本权,均受法律保护,只不过其效力强弱不同而已。

如占有人无本权,占有人不能对抗本权人,在本权与之对抗并得到证明时,即可解除其占有。

但在解除占有之前,占有人在法律上仍享有排除他人妨碍其占有的权利。

应当注意的是,占有既然不是一种权利,自与所有权的占有权能相区别,占有人的占有权,并非是基于所有权,而是基于占有的事实状态和占有制度,占有权与所有权没有因果关系,占有权也并不是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能。

[3]由此可见,物的占有关系有别于物的所有关系(归属关系),因物的占有关系所引起的纠纷适用“占有保护纠纷”案由,因物的所有关系中的占有权能所引发的纠纷适用“所有权纠纷”案由。

例1: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乙所有的商品房一套(产权证上载明的所有权人为乙)。

租赁期间,乙的女儿丙强行搬入该商品房居住,并拒绝甲进入。

甲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腾房。

本例中,甲与乙就租赁合同关系没有任何争议,甲与丙也没有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不宜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甲与丙只因该争商品房的占有发生争议,该争议也没有必要牵涉到乙。

因此,以在第二级案由“占有保护纠纷”之下寻找第三(四)级案由为宜。

在“占有保护纠纷”之下有“占有物返还纠纷”、“占有排除妨害纠纷”等第三级案由,由于“占有物返还纠纷”是基于占有人对占有物的控制被他人非法夺取,占有人丧失对物的控制和支配而引起,而“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是基于占有人对占有物的控制和支配被他人以侵占之外的方式妨碍而引起,本例很明显采取了侵占的方式,则宜定“占有物返还纠纷”。

如本例中,丙只是在该商品房门前堆放杂物,则宜定“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二)物的归属关系与相关物权纠纷案由的确定物的归属是指将特定物归属于某权利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的侵害或干预。

[4]《规定》中的物权归属类纠纷案由仅指有体物归属纠纷,无体物(包括知识产权、债权等)的相关纠纷适用《规定》其他部分案由,如知识产权纠纷案由、债权纠纷案由。

《规定》在第一级案由“物权纠纷”之下,依《物权法》所确立的物权体系详列了“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等几大类第二级案由,用以涵盖各类物的归属纠纷。

物的归属纠纷原则上适用“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等3个第二级案由项下的第三(四)级案由。

例2:甲向乙开发商购得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地下车位的归属未作约定。

小区入住后,乙委托丙物业管理公司出租地下车位营利。

就该地下车位的归属,甲及其他业主认为地下车位应属业主共有,乙认为地下车位应由其保留所有权。

甲及其他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地下车位的所有权。

本例因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属而起,应在第二级案由“所有权纠纷”之下确立相关案由。

本例既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又涉及共有权,因此,既可以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又可以定“共有权纠纷”。

由于《物权法》上规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优先于共有权的一般规定而适用,此时应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由项下有3个第四级案由“业主共有权纠纷”、“业主专有权纠纷”(此时乙开发商视为业主)、“车位、车库纠纷”,本例虽然业主主张共有权,开发商主张专有权,但由于已经专门规定了“车位、车库纠纷”,则宜定“车位、车库纠纷”。

(三)物的利用关系与相关案由的确定民法上物的利用关系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债权性质的物的利用关系,如通过签订租赁合同或借用合同使用他人之物。

此类物的利用关系所引起的纠纷宜定“债权纠纷”第一级案由之下的具体案由;另一类是物权性质的物的利用关系,即基于《物权法》的规定,对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的利用关系,包括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关系和以追求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的担保物权关系,[5]此类物的利用关系所引起的纠纷则在“物权纠纷”之下的“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等第二级案由项下确定具体案由。

例3:甲为了自己通行便利,与邻居乙签订地役权设立合同,约定甲可以通过有偿支付费用的方式在乙的土地上享有通行权,并办理了登记。

后来,甲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丙,乙就在原通行的道路上准备建造房屋,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丙的通行成本,丙请求乙停止侵害。

本例中,丙虽不是地役权设立合同的当事人,但地役权随需役地的移转而移转,需役地转让给丙之后,如果甲、乙之间的地役权设立合同中没有禁止转让的约定,则甲所享有的地役权也当然转移至丙,此时丙享有地役权。

乙的行为已影响到丙的地役权的行使,丙即可依《物权法》第35条的规定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

因此,本例宜定“地役权纠纷”。

如果就乙的土地的使用,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并未设立地役权的合意,没有在乙的土地上设定地役权(物权性的土地利用关系),而仅仅是债权性的土地利用关系,丙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并不当然享有债权性的土地利用权,丙和乙即使发生纠纷,宜应定“合同纠纷”。

二、“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与“物权保护纠纷”之间的关系(一)一般情况下不适用“物权保护纠纷”案由《规定》在“物权纠纷”第一级案由之下,并列列举了“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均以法律关系为基础而设计)和“物权保护纠纷”(以请求权为基础而设计)等第二级案由,两者之间极易重复。

如何协调两者,是“物权纠纷”案由适用中的难点问题。

以下举例说明其中的问题。

例4:甲将其祖遗房屋出卖给乙,价格公允且已履行完毕。

后乙在翻建该房屋过程中挖掘出一缸银元,即据为己有。

甲认为该缸银元属祖遗财产,而应由其继承,就此与乙因该缸银元的归属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本例涉及埋藏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对此,我国《物权法》规定,埋藏物的发现人发现埋藏物之后首先应寻找埋藏物的所有人(埋藏人),无法寻找时,可将埋藏物送交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由其发布招领公告,查找所有人,请其认须;埋藏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埋藏物如属文物,按《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由此可见,埋藏物的发现人并不享有所有权,埋藏物的所有人可向发现人主张埋藏物返还请求权。

本例即可定“埋藏物返还纠纷”(“所有权纠纷”之下的第三级案由)。

同时,埋藏物的所有人基于《物权法》关于物权保护的规定对埋藏物的占有人享有物的返还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从而,本例亦可定“返还原物纠纷”(“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对此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规定》的通知中指出:“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所规定的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每个物权类型(第三级案由)项下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适用,多数可以作为第四级案由规定,但为避免使整个案由体系冗长繁杂,在各第三级案由下并未一一列出,在适用时可以按照保护的权利种类,分别适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项下的第三级案由。

”由此可见,一般的物权纠纷,均应在“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等第二级案由之下确定案由(可根据情况具体确定第三、第四级案由)。

因此,本例应定“埋藏物返还纠纷”。

(二)“物权保护纠纷”案由的适用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规定》的通知中同时指出:“如果一个纠纷中同时涉及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两种以上的物权,或者在物权纠纷案由其他部分找不到可以适用的第三级案由时,则可以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具体案由。

”由此可见,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可能使用“物权保护纠纷”案由:第一,一个纠纷同时涉及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中两种以上的物权。

由于所有权关系和用益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涉及的当事人并非同一,因此,在一个纠纷中同时涉及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中两种以上的物权的情形较少。

第二,在物权纠纷案由其他部分找不到可以适用的第三级案由。

在我国坚守物权法定主义[6]的情形下,物权体系结构相对固定化,仅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三种,很难出现第四种不能为这三种物权所涵盖的物权类型。

即使实践中出现一种新类型的物权形态,亦属于上述三种物权之列,如海域使用权抵押权即属于担保物权,应在“担保物权纠纷”案由项下定“抵押权纠纷”。

由此可见,依上述通知的精神,“物权保护纠纷”在实践中适用较少。

不过,并不是说“物权保护纠纷”没有适用的余地,有些特定纠纷无法在“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之下确定时,即可适用。

(三)“确认请求权纠纷”案由的适用例5:甲登记机构将乙的房屋面积登记错误,乙依《物权法》的规定向甲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7]但遭到甲的拒绝,乙为此向法院起诉。

本例中,乙所享有的即为确认物权请求权,由于“确权请求权不能直接针对特定的人行使,这也是它与一般请求权所不同的”,[8]乙并没有与他人发生所有权纠纷,而是请求法院确认其所有权,所以不宜定“所有权纠纷”,而应定“物权确认纠纷”项下的“所有权确认纠纷”。

应当注意的是,实践中所发生的物权纠纷往往既涉及物权确认纠纷,又涉及返还原物纠纷、排除妨害纠纷或消除危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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