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制衡

权力制衡
权力制衡

权力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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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权力制衡理论简要介绍

孟德斯鸠与列宁权力制衡理论的比较

定义

权力制衡,是指在公共政治权力内部或者外部,存在着与权力主体相抗衡的力量,这些力量表现为一定的社会主体,包括个人、群体、机构和组织等等,他们在权力主体行驶过程中,对权力施以监督和制约,确保权力在运行中的正常、廉洁、有序、高效等,并且使国家各部分权力在运行中保持总体平衡。这些制衡有利于保证社会公正合理的发展方向,以及社会整体的目标的实现。

权力制衡有多种形式。西方的分权制衡是其中一种。分权制衡是指权力不是集中于国家机构的某一部门或某一部分人,更不是个人独揽,而是和地分割成若干部分,为不同机构所分掌,然后在不同权力之间形成制衡关系,相互牵制、互为监督。

权力制衡理论简要介绍

权力制衡的政治体制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虽然古代西方就存在过权力制衡的政体,如古希腊古罗马就有过权力制衡。斯巴达政体中,由于各个政体要素的混合,每一种个别权力都受到另一种个别权力的防范,使它免于受到另一种权力的侵犯。但是,在当时,权力制衡的政治结构只是偶然产生、不具有普遍性的个案。权力制衡在近代成为一种民主政治的法治原则,应当归功于启蒙思想家的努力。孟德斯鸠及其他思想家将权力制衡的基本理论归结为两个基本思想: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道德约束不了权力,权力只有用权力来约束。近代以来西方法治的发展,在严格意义上就是这两个基本思想的外化。严格意义上,近现代法治史,就是一部权力约束和制衡史。而全部近现代法治史都证明了一个基本事实: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腐败,权力只有用权力来约束。

权力监督,在中国古已有之。西周就有过所谓做诗、诵诗的舆论监督,当时还创造了“三监”制度,并成为以后秦汉时的监察御史和刺史制度的渊源。此后中国各朝代都建有权力监督制度,西汉中期开始建立多重监察制度。如御史的监察、丞相司直的监察、司隶校尉的监察等。西汉还发明了中国最早的举报箱。唐、宋、元、明、清的监督制度都有不同程度发展。忽必烈曾说:“中书省是我的左手,枢密院是我的右手,御史台是我用来医治左右手的。”这些制度虽有一时一地之效,但并不能对贪官保持持久的威慑力,因此,腐败是封建专制的伴生物。

近代法治产生后,以权力制衡为核心的法治原则替代权力监督,成为民主政治最主要的制度保障,从而使权力监督和权力制衡有了明显的区别。在封建专制社会,权力监督是主要的甚至是惟一的权力约束。而在民主政治中,权力约束最主要的形式是权力制衡,权力监督只是一种从属性的权力约束。从逻辑上说,权力监督中的权力,是一种外在的权力,从功能上说,它最多只能起到事后的作用。同时,由于监督权本身也是一种权力,它也必须受到监督。于是就会产生一种监督权由谁来监督的问题。这种监督无限累加的怪圈,是传统监督制度永远不能从根本上克服腐败的根源。而权力制衡中的权力则不同,它是一种内在的权力。在权力制衡中,每一个权力行使者都具有权力的行使者和权力的制约者的双重身份。权力的行使者不仅受到其他权力的约束,而且也同时约束着其他权力。这种约束中行使权力,而行使中又约束权力的机制,跳出了传统监督中“监督权由谁来监督”的无限累加怪圈。

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绝对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已深入人心,但人们对权力监督与权力制衡关系的认识还远远不够。我们应该明确权力监督的法治地位,但同时,我们不能将权力监督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惟一权力约束形式,不能用权力监督替代权力制衡。都说中国的反腐败任重道远,其实,如果真正将权力制衡原则运用到法治建设中去,就可能从根本上预防和杜绝腐败。道理很简单,在权力制衡中,“破坏和滥用准则是有限制的,因为法律的执行人最终发现自己也不能摆脱法律的判决”。

孟德斯鸠与列宁权力制衡理论的比较

首先,从权力制衡的直接目的看,孟德斯鸠的矛头所向是法国的封建专制制度;列宁则针对的是当时国家政治生活中权力高度集中,官僚主义严重的现象。

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的学说,反映了早期法国资产阶级的经济要求和政治要求。他认为,私有财产是人们的“自然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他说,一个公民可以依据民法保卫他的财产和生命,使之不受其它公民的侵害。公共利益就是“每一个人永恒不变地保有民法所给予的财产。”如果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行为涉及私人财产时,“绝对不应当凭借政治法采取行动;在这种场合,应该以民法为根据;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因此,他提出立法机关的主要任务是颁布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法律,行政权是促进人们遵守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而司法权力则是处罚一切侵犯私有财产的人。这种主张就是针对教会和封建统治阶级对私人财产的侵夺而发的。另一方面,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也不是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潮流提出的活生生的政治纲领。它在实质上是“阶级分权”,是新兴阶级要求参与政权的具体要求,要求法国象英国那样在贵族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取得妥协,即法国资产阶级可以取得立法权和财政控制权,而把行政权留给贵族阶级。很明显,作为资产阶级化的贵族的代言人的孟德斯鸠,他提出的权力分立制衡的主张,正是对封建统治阶级的公开挑战,表达了正在成长的法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要求保护私有财产和要求分享政治权力的强烈愿望。

列宁晚年针对苏俄政治体制中权力高度集中,官僚主义严重的现象,提出了比较系统的权力制约主张。权力过度集中是列宁晚年最为担忧的问题。十月革命后,苏俄建立了完全新型的苏维埃国家机关,它与历史上存在的一切国家机关有着本质的不同。但是,在苏维埃国家面临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下形成的一党执政的局面带来了权力过份集中的弊病。在十月革命取得胜利后的初期,党的中央全会必须向一年一度的代表大会负责。但是后来,党的“中央全会已有发展成为党的一种最高代表会议的趋势”,“日常工作……则由政治局、组织局、书记处等以中央的名义处理。”实际上,党的领导系统成了另外一种顺序,即政治局、组织局、书记处领导中央全

会,中央全会领导代表大会。在最高领导核心中,书记处又由原来的政治局的秘书组织一跃而成为党内最重要的核心机构。而在书记处内,总书记的地位大大加强了。

列宁认为,这种状况甚至可能导致党的分裂,危及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列宁对当时任总书记的斯大林的个人品质极不放心。1922年12月24日,他在口授的《遗嘱》中指出:“斯大林同志当了总书记,掌握了无限的权力,他能不能永远十分谨慎地使用这一权力,我没有把握。另一方面,托洛茨基同志,正像他在交通人民委员会问题上反对中央的斗争所证明的那样,不仅具有杰出的才能。他个人大概是现在的中央委员会中最有才能的人,但是他又过分自信,过分热中于事情的纯粹行政方面。现时中央两位杰出领袖的这两种特点会出人意料地导致分裂,如果我们党不采取措施防止,那么分裂是会突然来临的。”1923年1月4日,他又说:“从防止分裂来看,从我前面所说的斯大林和托洛茨基的相互关系来看,这不是小事,或者说,这是一种可能具有决定意义的小事。”可见,列宁已经深深意识到,权力过分集中是十分危险的。正是因为如此,列宁不顾病痛的折磨,对政治体制改革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提出了一系列权力制衡的主张。

其次,从权力制衡的根本目的看,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列宁的目的在于维护人民的民主权利。

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目的,从根本上说是要保证公民的政治自由。他认为,自由包含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政治自由和公民个人有关系,属于民事自由;另一方面,又和政治制度有关系,称为公共自由。公共自由和民事自由紧密相关,即“每个公民的自由,是公共自由的一部分。”他认为,政治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同时,他认为:“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定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政治自由的关键在于人们有安全,或是人们认为自己享有安全。” 为了保证自由,他不仅设想了如何健全法律制度,而且着重考察了政治制度的合理构成。

列宁提出权力制衡的最终目的在于维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列宁认为,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的一段时间内,应当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的核心内容就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列宁明确肯定:“工人和农民,这才是社会主义俄国政治力量的主体。”列宁对无产阶级专政的形式进行了探索,他的理想是普遍吸引所有的劳动者来管理国家。在1917年十月革命前夕写成的《国家与革命》中,他设想的新型民主制度是:首先,取消议会制,但保留代议机构,实行议行合一的政体。其次,旧的国家机器应被彻底打碎。第三,公职人员由普选产生并受人民监督。按照巴黎公社的经验,公职人员完全由选举产生并完全可以撤换;公职人员的薪金减到“工人工资”的水平;立刻转到使所有的人都来推行监督和监察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要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由于俄国落后的现实条件和复杂的国际环境,列宁的理想在革命胜利后并未变成现实。到列宁晚年时,苏俄政治体制中出现的权力过度集中的现象已经十分严重。列宁已经意识到,这种过度集权不仅会导致官僚阶层重新凌驾于人民之上。而且可能导致个人专断和党、国家的分裂。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列宁比较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权力制衡的主张。

从制约机制看,孟德斯鸠提出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的主张;列宁则主张通过人民参与,发挥人民民主权利来制约过度集中的权力。

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曾参考过古代罗马共和国的经验,受波利阿比思想的影响,他认为罗马国家强盛的原因之一,就是在共和国里避免了权力的滥用。法律把有限的国家权力分别分配给人民、元老院和各级官吏,使他们相互之间起支持、制止和限制的作用。当他考察、研究了当时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后,认为英国政府通过分权达到了政治自由的目的。所以他着重依据英国的政治制度,提出了分权制衡理论。

孟德斯鸠在分权制衡学说史上的理论贡献,主要不在于他的分权思想,而在于他明确阐述了权力制衡的原理。他认为,“制约”和“均衡”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所谓“以权力制约权力”,

就是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互相分立,互相制约,保持平衡。孟德斯鸠认为,一个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不能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关的手里,也不能把两权合一或三权合一,因为无论哪样都不能保证政治自由。他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总之,孟德斯鸠认为三种权力应互相独立,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而不应由同一机关或同一个人行使。那么,三种权力如何互相制约呢?孟德斯鸠认为:第一,立法机关由选举产生,可分为贵族院和众议院。两院同时拥有立法权,有各自的议会,各自的考虑,各自的见解和利益,这样贵族和平民都可以有权制止对方侵犯自己。他指出,由于司法权相对弱小,所以贵族院在调节立法权力和行政权力,使之趋于宽和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第二,行政权应该由国王掌握,它可以规定立法机关会议的召集时间和期限,并有权制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行政权还可以通过它的反对权参加立法,但是不参与立法事项的辩论,甚至无须提出法案;它对于立法机关决定的国家税收,只限于表示同意。第三,司法权完全独立,专门由法院和陪审官行使,在每年一定的时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行使,不受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干涉。有关权力的相互约束,他提出,在例外情况下,立法机关可以享有司法权。这样,三权分立并互相制约才能防止权力的滥用,保证公民的政治自由。

列宁晚年对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制衡的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索,提出了一系列权力制衡的主张。列宁原先设想,工人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之后,要建立由“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管理”的政治制度。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苏维埃政权出现了权力日趋集中的倾向。列宁洞察了由此带来的种种弊病和潜在的危机,对此深感忧虑,希望能通过建立权力制约体系来根除政治体制的弊病。他提出的主要措施有:第一,增加中央委员会的人数。列宁在1922年12月23日至1922年12月29日口述的《给代表大会的信》中多次提出建议,要吸收工人参加中央委员会,把中央委员人数增加到几十人甚至100

人。他认为这一举措可以增强党的稳定性,避免党内发生分裂。并“有助于工人改善我们糟透了的机关” ,几十个工人参加中央委员会,就能比其他任何人更好地检查、改善和改造我们的机关。”第二,赋予国家计划委员会以立法职能。“国家计划委员会这个汇集了内行、专家、科技界人士的机关,虽然实质上掌握着正确判断事物所需的大量材料,却有点被置于我们的立法机关之外。” 因此,列宁主张,要发挥这些专家的作用,应赋予国家计划委员会以立法职能。第三,改组工农检察院。这是列宁为了实现其权力制约思想所进行的最主要的实践活动,也是其晚年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中最大胆的尝试。按照列宁的权力制约的思想,在苏维埃俄国应当建立起一套自下而上的监督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是党政合一、相对独立的最高监察机关。列宁试图通过改组工农检察院,建立起这样一个理想的监督机构。如何改组工农检察院呢?列宁认为:一是扩大工农群众在整个机关工作人员中所占的比重。他说:“我建议代表大会从工人和农民中选出75-100名新的中央监察委员。”二是把工农检察院的职员缩减到300-400人,提高办事效率。三是将工农检查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合并起来。这样,工农检查院可以获得更高的威信和权力,从而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第四,改革国家机关。列宁认为,要按照“宁肯少些,但要好些”的原则改组国家机关;要把国家机关的改革作为一门科学研究;要重视国家机关干部的素质;要建立和健全检查监督制度。

总之,列宁权力制衡理论的核心在于扩大人民参与政治的途径,增强决策机关的民主基础,改组工农检察院,改革国家机关等方式来约束过度集中的党政权力,反对官僚主义,防止滥用权力和由此可能产生的党的分裂。值得一提的是,在议行分立还是合一的问题上,孟德斯鸠和列宁的主张是截然相反的。列宁对资产阶级议会制采取了否定的态度。他说,议会只是“清谈馆”,充其量只不过是“每隔几年决定一次究竟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压迫,镇压人民,……”他主张,“工人代表苏维埃是革命政府唯一可能的形式”,革命政府“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立法和行政的工作机关”,即,“议行合一”的政权机构。

从权力制衡的主体看,孟德斯鸠是代表法国大资产阶级和贵族利益的思想家,他不相信普通群众,并且他的三权分立的主张从本质上看是主张“阶级分权”;列宁是无产阶级的革命家、理论家,他认为民主的主体是人民群众,权力制衡的主体自然也是人民群众,主张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发挥人民民主权利来实现权力制约。

孟德斯鸠不相信普通的人民群众。尽管他认为,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表明人民自己来统治自己。但他认为“人民是完全不适宜讨论事情的”,而且无论在大国或小国由人民议事都有许多不便,所以人民参与政府只是选举代表制定法律。代表按地域由居民选出,有权决定具体问题;公民选举代表时应该有投票权,但“那些社会地位过于卑微,以致被认为没有自己意志的人则除外”。这样,实际上把普通人民群众就排除在了政治之外。孟德斯鸠还提出,立法机关要实行两院制,他深切同情贵族的处境和心境。他认为,那些在家庭出身、社会地位、个人声望、私有财产等方面居于优越地位人的意见,对于国家的稳定有重要作用。他看到“贵族团体”和“平民团体”的差别和对立。因而主张它们分别构成立法机关的两院,即上议院和下议院。同时,孟德斯鸠所主张的分权从本质上看是主张“阶级分权”。马克思指出:“按照系统和等级的分工原则建立”的国家制度,“起源于君主专制的时代”。分权原则是“新兴资产阶级社会反对封建制度的有力武器”。在孟德斯鸠眼中,无论是权力的归属还是权力的运用,都具有适中有度、不走极端的特点,特别表现在保留国王的神圣地位、赋予贵族很大的立法权和司法权等方面,致使他所设想的政治形式带有明显的温和、保守色彩。这实际上是在调和封建特权等级与资产阶级的利益。尽管如此,从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角度看,三权分立的主张无疑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

与孟德斯鸠不同,列宁始终相信人民群众的力量。正是从这一点出发,他主张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发挥人民民主权利来实现权力制约。列宁认为,革命胜利后,要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的核心内容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享有国家的一切权利。并且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民主监督,是反对和制止官僚主义的有效手段。他说:“正是苏维埃同劳动…人民?

的亲密关系,造成一些特殊的罢免形式和另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督,这些现在应该大力发展。”列宁认为,人民群众掌握罢免权,最能反映人民民主的本质,它是苏维埃政权真正人民性之所在,也是人民群众作为社会主义监督制约的主体地位之所在。列宁在《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关于工农检查院的任务》等著作中,具体阐述了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监督制约主体的理论。他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监督制约的权力和权利也不例外;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的,作为这个体制一部分的监督制约机制同样也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基本原则的;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监督制约有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巩固和发展,有助于消除国家机关中的官僚主义、拖拉作风和指挥不力的状况。

列宁晚年的权力制约理论对这一原则作了进一步的发挥。其主要思想包括:第一,重视人民的选举权、罢免权、监督权。列宁十分强调选举的公开性。他指出:“没有公开性来谈民主是可笑的。”论及罢免权时,他说:“只有承认和实现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的民主。”列宁也十分关注人民的监督权。他认为应当使工人进入一切国家机关,让他们监督整个国家机构。第二,主张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改造国家机关。他主张扩大党的最高代表会议——中央委员会,直接吸收工农优秀分子参加;改组工农检察院,增加工农代表的代表比重。在党和苏维埃之外,赋予国家经济计划委员会以一定的立法职能,从而发挥专家、科技人员的积极作用,等等。总之,列宁相信人民群众的力量,主张通过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以发挥人民民主权利来约束党政机关手中日益集中的权力。

总之,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理论是从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角度提出来的,为后来资产阶级提供了一套治国理念,主张通过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分立制衡达到防止滥用权力的目的。列宁的权力制衡理论是从苏俄政治现实出发而提出来的,主张通过各种途径让人民参与国家事务,发挥人民民主权利来达到制约权力的目的。当前,我们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防止滥用权力,铲除腐败,应当认真分析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经验和教训,综合利用多种方式,从多角度来制约权力。

分权与制衡

分权制衡是被西方国家普遍运用在政治体制和其他国家管理活动中的重要法理。制衡学说源于分权思想,分权思想可以溯源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这位古希腊的先哲在阐释他的“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思想时,主张把政府的权力分为讨论、执行、司法三个要素,而权力活动又应当普遍地、严格地遵守制定得完好的法律。在分权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衡学说,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当时尚未掌握政权的资产阶级为了同封建主分享统治权并反对封建主的专横,便提出了分权制衡学说,主张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项权力应当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去行使,形成三项权力间的相互牵制和相互约束的格局,以保持国家权力间的平衡状态.防止某个机关或某个人的独断专行。18世纪中叶,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论述法和政体以及自由的关系时,强调了专制政体与法律的水火不容,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权力被滥用,保障人民的自由,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他认为,如果国家的权力全部或部分地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的手里,那么人民的自由便不复存在。在资产阶级掌握政权后,由分权制衡学说引申而形成的“三权分立”制度,被各个资本主义国家所广泛采用,并以不同的形式得以体现。

应当指出,不能把制衡学说等同于…三权分立?。前者是由一种政治、法律思想发展而成的理论学说,后者则是运用这一理论学说所确立的国家政治体制。分权制衡理论符合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关于事物互相依存和互相制约的基本原理,符合法治精神。因此,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考察检察制度产生及其演变的历史,可以得出结论,检察权的出现就是分权制衡论的具体体现。在这种分权制衡理论的指引下,各国检察权都或多或少地带有法律监督的色彩。

首先,从资本主义国家检察权的起源看,检察权就具有明的分权制衡和法律监督的色彩。“创设检察官制度的最重要目的之一,在于透过诉讼分权模式,以法官与检察官彼此监督节制的方法,保障刑事司法权限行使的客观性与正确性。创设检察官制度的另外一项重要功能,在于以一受严格法律训练及法律约束之公正客观的官署,控制警察活动的合法性,摆脱警察国家的梦魇。”德国当代刑事法大师骆克信(Rokin)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当初构想出检察官的目的,自始乃责令其作为“法治国之栋梁??及……政治自由的支柱”。战后,联邦德国著名的检察官

华格纳、亦指出:“检察官制之创设,乃催生法治国并克服警察国之明显指标。”林钰雄先生在考察检察官史时特别指出:“欧陆德国法系设置检察官还有另一项重要的法治国功能:守护法律,使客观的法意旨贯通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而所谓的客观的法意旨,除了追诉犯罪之外,更重要的是保护民权。特重检察官保障民权的功能,乃政治大革命及思想大启蒙的时代产物,准此,检察官乃一剑两刃的客观官署;不单单要追诉犯罪,更要嵬集有利被告的事体,并注意被告诉讼上应有的程序权利。简言之,检察官不是、也不该是片面追求打击罪犯的追诉狂,而是依法言法,客观公正的守护人,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德国20世纪的刑事诉讼法著名学者史密特(Eb.Schmidt)也曾一语道破:检察官乃国家法意志的代表人,而非政府的传声筒。尽管在19世纪初不乏将检察官设想为“君王的耳目”的议论,但定稿的检察官制完全背离了“君王的耳目”的构想,被设定为彻底的“法律守护人”。与之相适应,在德国法上认为检察官是单纯的行政官的主张却少有响应,而司法官说则最获认同,且鲜有标新立异者。由上可见,法律监督在西方国家也是被公认的检察权的基本属性。

其次,从社会主义中国检察权的职能看,法律监督权体现着分权制衡的思想,是检察权的基本属性。我国检察机关肩负着监督侦查、公诉犯罪和监督司法(审判)的重要职能,是遵循分权制衡理论专门设置的法律监督机关。将分权制衡理论与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联系起来加以探讨,对于充实我国检察制度的基础理论,对于正确界定我国检察权的性质,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在分权制衡的理论基石上认真思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理应被看做是我国国家权力结构中发挥自我调节功能,均衡国家机器运行的国家监督制约机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股东与董事的权力制衡

股东与董事的权力制衡 上海宋海佳律师事务所2010年11月10日,国美电器在没有任何预兆的情况下突发公告称,国美电器与黄光裕方面在当天签署了谅解备忘录。根据谅解备忘录,国美同意委任由黄光裕提名的邹晓春与黄燕虹分别任公司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至此,纷纷扰扰近一年的“潮汕狼”黄光裕与“上海绅士”陈晓控制权之争暂告一段落。从最初的惺惺相惜,到后来的反目为仇,再到暂时握手言和,黄光裕与陈晓制造的这起中国企业史上最为惊心动魄的企业控制权之争真是令人唏嘘,发人深省。 一、“陈黄之争”暴露出国美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 国美控制权之争的关键事件是2006年黄光裕修改国美章程,将原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赋予了董事会,如随时任命董事,而不必受制于股东大会设置的董事人数限制。再如各种方式增发、回购股份,包括供股、发行可转股,实施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等。 考虑到自己并非绝对控股国美公司,为了尽可能维护自己的利益,排除其他股东的影响,黄光裕将原本属于股东会的权利授权给董事会,再任命自己信任的人担任公司董事,这样黄光裕就能牢牢掌握公司的控制权了。应该说这一安排在当时,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黄光裕万没有想到自己会锒铛入狱,更没有想到自己亲自任命的董事会“背叛”自己。 而在与“背叛者”的商战中,黄光裕可谓自食其果。当时自己控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漏洞百出,如董事会职权不明确、董事会治理结构不合理、监事会与独立董事未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等等,又让黄光裕不断陷入被动,并最终败下阵来。 二、股东会可以给予董事会部分职权的授权,提高公司决策效率 董事会作为现代公司的业务经营决策机关和执行机关,是法人治理结构的中枢。董事会的治理水平影响着公司的整体治理水平。相比较股东会来说,董事会站在公司运营管理的前线,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更为专业与合理。因此,为了提高决策效率,股东会可以通过章程将原属于自己的职权授权给董事会。

从美国政治制度看美国总统为什么是靠不住的

观望美国总统为什么靠不住 --《总统是靠不住的》读后感 行政管理123班龚婷 7101012107 摘要:2012年11月6日,现任总统、民主党候选人奥巴马击败共和党挑战者罗姆尼,成功连任。当选美国第57届,第44任总统。成为世界第一超级大国的国家元首,政治首脑与三军统帅。这让我对美国奥巴马,这个泱泱大国的美利坚合众国总统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他到底有什么样的权利。 本文是在阅读林达所著的《近距离看美国之二——总统是靠不住的》①的基础上,立足于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和尼克松任内的重要事件,讲述作为一个超级大国的领航人,他为什么是靠不住。 关键词:克林顿尼克松美国政治制度总统靠不住 从三权分立制看美国总统是靠不住的 诚如民主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言:“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因此受启蒙运动的影响,美国政权运行的原则是三权分立制度,即行政权属于总统,立法权属于国会,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三中权力相互分立。诚如作者林达所言,美国政府的三个分支实际上还有更为严密的相互制约的机制,以避免单纯的一层高于一层的简单构架,因为对于美国人来讲,高高在上的权利是非常危险的。正是为了避免某一个分支爬上权力的顶端,所以美国政府的三个分支是相互独立的,互相之间始终存在着作用和反作用。也就是花了大力气,硬是把原来可以建成个宝塔的 ①【中】林达l著,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作者以信件的的形式,从“美国总统是什么?”这样一个问题开始,用一连串的故事,层层铺垫出美国政治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操作细节,使读者更深刻地了解美国是如何在自身的制度系统中,通过“平衡和制约”去实施对权力的监督和限制。

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一、权力制约理论的历史演变 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制衡原则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其存在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前提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社会成员获得了私人意义上的“市民(居民)”和“公”意义上的国家公民两种身份。一方面,他们为了培养独立和健全的人格,保留“自律”的空间,要求限制国家权力的恣意。另一方面,他们为了满足和实现自我利益,要参与公共决策和公共事务管理,并在这种过程中监督、制约、评判政府和公共权力活动的合法性。同时因为参与能力和参与环境的局限,导致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二元对立,为了保证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使不脱离人民的掌握,防止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必然要寻求制约和监督公共权力的机制。 分权理论是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提出在其《政治学》一书中提出“一切政权组织有三要素——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其后经古罗马思想家波利比阿继承发展。近代分权学为洛克所倡导,孟德斯鸠加以发展完成。洛克在《政府论》中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洛克认为以上的三种权力不能集中到一个人和一个团体手中。否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极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为个人或团体谋取利益。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主张司法独立。他强调,由于任何政府都有腐化的趋势和扩张权力的自发倾向,为了防止专制,应当实行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政治权力结构。孟德斯鸠提出并奠定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基础,其实质是反对和防止国王的专制统治,以保障谋求发展的新兴资产阶级所需要的自由,协调整合统治力量的方法和手段。到18世纪,美国的汉密尔顿、杰佛逊等人一方面将“分权理论”具体运用到了国家机构的创建和宪法的制定实践中,从而使“三权分立”由理论变成现实。同时他们又发展了“分权理论”,将联邦与各州纵向分权与制衡纳入分权体系。恩格斯从人民主权理论出发,并且为了矫正资本主义国家因实行“三权分立”理论的历史给理性评说。在那些确确实实实现了各种权力分立国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是完全独立的。马克思在1831年对黑森宪法的赞扬也证明了他对权力的制约的重视。他说:“没有哪一部宪法对执行机关的权限作如此严格的限制,在更大程度上使政府从属于立法机关,并给司法机关以广泛的监督权。……高等法院有权对有关任免制度的一切问题作最后的决定,对政府活动进行监督,并且把违反宪法的官员送交法院审判,

中国古代政府权力制衡体制初探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4616593408.html, 中国古代政府权力制衡体制初探 作者:李俊 来源:《学理论·下》2013年第11期 摘要:两千多年的中国专制政治历史中,君权和相权为代表的中枢权力之争伴随始终, 对于那些极力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君主来说,坐皇位如坐针毡。出于维护皇权及封建统治的整体利益的需要,历代君主无不穷其智慧精力制衡和平衡各种权力,来达到巩固皇权的目的,维护皇权的稳定和地位。 关键词:古代政府;权力;权力制衡 中图分类号:D6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3-0024-02 引言 明代官修正史《太祖宝训》中明太祖朱元璋说:“朕每燕居,思天下之事,未尝一日自安,盖治天下犹治丝,一丝不理,则众绪棼乱,故凡遇事,必精思而后行,唯恐不当,致生奸弊,以殃吾民,以此不敢顷刻安逸。”这种不安有内部的也有外部的。为消除对皇权构成威胁的各种因素,使国家机器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就需要在皇权的控制之下建立相互制约、权力平衡的行政体制以及权力执行的机构,这个权力系统就形成了政府。但是政府是皇帝的政府,在皇权专制体制下,皇权在政府权力的分配与运行中占有重要地位和绝对优势,但是绝对专制仅仅是理论上存在,在实际的权力运作过程中,皇权只有在其他权力的配合下,才能完成真正意义上的集权。皇权的绝对权威与皇权载体的局限性使相权应运而生,相权实际上是皇权的一种延伸,是在中央集权体制下形成的用于稳定皇权的一种权力补充。皇权的稳定与巩固离不开通过分化权力达到权力集中的一般形式,而在这种形式中最能有效起到保护皇权的手段就是确立相权,并且利用相权来维护皇权体制。但是如果皇权不能有效驾驭相权,或权力的分配体制下本身不利于皇权对相权约束控制,相权就会对皇权构成威胁,或者取而代之。因此,中国古代政府权力的分配与制衡体制是一个大学问。 一、中国古代政府权力制衡体制的构成及演变 夏朝的世袭制,商朝的宗法制,周朝的分封制使权力问题开始显现。夏商周三代权力按身份等级分配,行政机构混于血缘宗族,官吏职能交叉,分工不明,政治制度建设简单,中央集权无从建立,对权力的制衡主要依靠道德伦理来实现,如《周礼》强调的“亲亲、尊尊”两条基本原则。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家为了生存,大刀阔斧地进行着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的改革,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制度初步形成,更多的势力参与治国理政,相互间的利益取代了宗法和血缘,伦理已经对权力失去有效的制衡,所以新的制衡理念和机制在这个时候迅速发展。首先是儒家在“人性善”的基础上提出来道德制衡思想。其次是法家“以法为本”的权力制衡观。《商君书·壹言》说“治法明,则官无邪”。“法平则吏无奸。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害法”。韩非子

浅谈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浅谈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总书记的指示,为我们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更加坚决地惩治腐败,更加有效地预防腐败指明了方向,那就是必须使权力在完善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下运行,才能确保权力在运行的规范性、公正性、和实效性上体现党的先进性,才能确保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才能确保政府机构依法行政,从根本上奠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依法治国是现代社会普遍认同的观点,也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之一,而依法治国中最重要的就是依法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从权力本身所具有的权威性、支配性、稀缺性来看,权力最容易成为脱缰野马,掌握权力的人总是借助权力的力量而把自我凌驾于权力的作用范围之上,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则表现为凌驾于社会之上,当掌权者为了私人利益而操纵权力,这种权力又受不到有效规范和限制时,掌权者就会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去侵害人民的权利。人类文明的历史向我们昭示了这样一个道理: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加强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就必须建立结构合理、配

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对权力的运行从决策、执行到检验全方位进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权力监督的关键在于如何建立一套切实可行、方便有效而又能得到不断完善的制度体系。我国权力监督机制的建设,必须紧密结合实际情况,针对现有机制的现状,该继承的继承,该废除的废除,该完善的完善,该创新的创新。 一、完善对权力运行启动的监督机制 在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权力的主体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权力主体所拥有的权力具有一种国家或群体权力的代表性,该权力只有相对的使用权和履行权,而无处置权和占有权,一旦失去了岗位,将会自动地失去;另一方面,权力的最终载体是人,因具体的职责而产生的权力,带有个人色彩,由于监控不力,往往会产生借国家的力量给个人谋收益的现象。权力主体是腐败行为的主导因素,必须将公共权力主体的产生和更替纳入法制化、公开化、程序化的轨道,这是我们遏制腐败的“第一道屏障”。 (一)逐步完善公众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机制。 逐步扩大领导干部公众选举产生的范围是一种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我国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总是强调决策民主,忽视选举民主,使宪法赋予人民的选举权打了折扣。因而,在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后的今天,在任用领导干部问题

美国总统的权力边界

美国总统的权力边界 ——漫谈决定美国经济的制度体系(十三) 陈思进2013/7/1 09:49 (美国总统的权力边界是独立的司法与国会制度;图片来源于网络) 上篇写到,美国总统控制着行政部门,于是人们猜想,总统可以下令政府部门和机构办任何事情,而且他们也会按命令去做。但事实却远非如此。 实际上,政府一天的日常运作,总统不可能盯着每一个政府官员和雇员。总统一般只发出指令给他的下属,希望他的愿望被忠实地执行。但是较低级别的官员为了个人的利益,比如为免于被解雇,可能会服从自己体制内的规范和惯例而做出有悖于总统意愿的事。

例如,1962年古巴导弹危机中,当苏联总理赫鲁晓夫要求美国拆除部署在土耳其的导弹作为交换(苏联将撤走部署在古巴的导弹)时,肯尼迪总统才惊讶地得知,早在一年前他就下令将部署在土耳其的导弹撤走,是底下的负责人没有遵循这项指令。 其实,总统在下达指令之前,很大程度上必须说服其他行政部门官员,他考虑的是国家最高利益,必须讨价还价、妥协、并说服别人。因此政治学家诺伊施塔特(Richard Neustadt)称:“总统的权力是说服的力量而非命令的力量。” 当然除了说服以外,总统还可以使用很多方法:任命与他目标一致的高级官员、把白宫观察家的职位放在二级部门,包括洗牌、重组,或者获得国会同意取消不听话的机构等。 然而,总统的这些权力想要获得官僚的默许,仍然是有限的。联邦官僚一部分体现于独立的政府行为,尤其受政治因素的影响,这包括公众舆论和利益集团在国会的力量。而国会,毕竟是拨付资金的地方,这就限制了总统“为所欲为”,并有助于确保行政部门的力量来回应社会,而不是简单地只服从一个领导人。 事实上,总统和国会也经常会产生分歧。这是美国立国先驱为防止暴政,故意在国会和总统之间创建的一个制衡机制——“以野心对抗野心”。这是美国政治的一个结构性事实。 一些政治学家经过研究后得出结论,总统青睐的法律草案是否由国会制定成法律,是衡量总统成败的标准。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因素,取决于国会中与总统在意识形态上一致的人数的多寡。当一个政党同时控制着总统宝座和国会的席位,总统更

权力制约与权力制衡

权力制约与权力制衡 【摘要】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育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我们可以有一种政制,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是,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的事。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关键词】权力、制约、制衡 权力不加限制就会被滥加使用。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权力制衡与权力制约是两个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概念。“制约”一词含有约束、束缚、限制、牵制、制止等多层意义,它通过大会事物划定界限、规定范围、设定原则、建立机制、控制程序、进行评价等方式表现。从严格的意义上讲,它属于哲学概念,“指一种事物的存在和变化以另一种事物的存在和变化为条件。”“制衡”一次也含有限制、牵制之意,但它还含有平衡、均衡、抗衡等表达对事物之间的相互较量、抗争、对抗加以协调的意义。在政治学中它指谓均衡政府各权力之间相互牵制和相互抗衡的状态或原则,常常被运用于政府权力分配模式的理论中,其运用的范围远不及制约概念。 法哲学在如此宽泛的意义上使用权力制约和权力制衡两个概念:权力制约是指以社会各种控制手段规范公职权力合理界限的活动。由于这些控制手段都必然表现为一种权力活动,所以权力制约实质上是借以某一种力量去控制权力运行。权力制衡是权力制约的一种模式,它特指将国家权力分立为若干系统由不同的人员和机关掌握,使之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和相互平衡的一种制约原则或政府体制。既“以权制权”。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其存在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前提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导致出现了一个不依附于土地、国家、教会、以商品经济为主的私人自治的领域。社会成员本身获得了私人意义上的“市民”和“公”意义上的国家公民两种身份。一方面,他们为了培养独立和健全的人格,保留“自律”的充分空间,要求限制国家权力的恣意。另一方面,他们为了满足和实现自我利益,要参与公共决策和公共管理,并在此过程中监督、制约、评判政府和公共权力活动的合法性。同时,因为参与能力和参与环境的局限,导致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的二元对立,为了保证公共权力的行使不脱离人民的掌控,所以也必然要寻求制约公共权力的机制。权力制约的途径是影响、支配、控制他人的能力,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的取得只有两种形式,要么是授予,要么是攫取,授予的权力是合法的权力,攫取的权力是非法的权力。 要制约权力,从技术层面上来说,就是分权,包括纵向分权(中央和地方分权)和横向分权(政府部门内部分权,如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权),以及权力的制衡,以权力制约权力;从本质上来讲,就是要以权利制约权力,权力必须为权利服务,而不能反过来侵犯权利。要制约权力,就必须通过立宪的方式,把上述体制固定下来,使行使权力的人也不能更改,并保证司法的完全独立,同时给予人民多方面的渠道提出自己的诉求,保护自己的利益。孟德斯鸠将在《论发精神》中就提出:“从食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的观点。中世纪时期,马西利则公开宣称主权由人民制约神权由王权制约。他将权力制约表述为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对王权的限制,其制约力量来自人民。他明确指出“市民全体或是全部之多数者是最高权力者”,他们不仅拥有立法权,并且具有限制、纠正行政人员行为的权力和免其职务的权力,立法高于行政权;二是对神权的限制,其制约力量是国家。在后来,洛克的分权主义提出来之后,美国则欣喜地传承了这一思想并得以体现。权利保护,现代法治社会权力-权利处于对峙状态,只有为公权力设置各种“障碍”,防止恣意妄为,才能保障公民权利从市民社会-政府二元结构说,只有限制后者,才能保证社会平衡稳

高中政治《权力的行使:需要监督》教案(1) 新人教版必修2

权力的行使:需要监督(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明确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必要性;明确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认识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明确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意义。 能力目标:提高归纳与分析能力。如:分析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政府权力机制的内涵;提高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和初步探究学习的能力。如,利用教材提出的情景和问题,就有关政府依法行政和权力监督的探究活动,有关行政监督体系的合作学习,有关我国政府改革的自主学习,提高相应能力。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了解权力的两面性,形成正确的权力观;认识人民监督政府是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培养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政治素养和公民意识;了解相关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的信息,体会我国政府推进依法行政,进行科学民主决策和接受人民监督的重要意义;明确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作用,相信我们的政府是法治政府。 【教学重点】: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意义 【教学难点】:建立健全政府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教学方法】:实例教学法,讲授法,合作探究法 【课时安排】:一课时

【教学过程】 导入:上节我们主要从政府如何行使权力方面学习了政府的有关知识,然而,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运用的好,可造福于民,运用的不好,一旦被少数人滥用,超越了法律的界限,就可能滋生腐败,贻害无穷。因此,政府权力的行使,需要监督。 新课: 师:本框第一目“群众喉舌,政府镜鉴”,同学们学完本课后自已阅读并思考所给问题,,以巩固本课所学内容,我们学习下一目。 (一)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 1、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必要性 师:首先,我们学习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必要性,大家齐读教材46页第一自然段。好!我们请几位同学从正反两方面举一些我国政府官员的例子,好官通过正确运用权力,如何造福于民的;而不好的官又因滥用权力而给国家,社会,家庭,甚至自已造成了什么危害,以从中体验和感悟对政府权力实行制约和监督的必要性。 学生:任长霞,焦玉录,郑筱萸,罗理成… 师:对政府权力制约和监督是必要的,但如何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呢? 2、怎样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

关于权力的制约与监督问题的若干思考

关于权力的制约与监督问题的若干思考 引言 关于权力的制约与监督问题,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政治建设上的一个非常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特别是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这一命题更把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问题突现出来。因为按照一般的现代政治发展规律来看,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的内容是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支柱和基石。 历史上人们对于权力的结构怎么样才是合理?如何设置权力才能有效的推动社会的发展曾经作过长期的探索。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人们发现没有制约和监督机制的政治制度难以成为民主政治,同样没有制约和监督内涵的法律和政治制度这样的国家也难以成为法制国家,所以我们探讨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是和建设政治文明有直接内在联系。 本课题讲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权力制约与监督概述 二、关于权力制约监督的理论 三、进一步健全权力制约监督制度 一、权力制约与监督概述 (一)政治权力的涵义 政治权力的核心词就是权力,权力一般是指特定的社会主体对一定的客体的支配力量和制约能力。从互动的角度看,权力是一种社会关系。 政治领域里的权力现象通常称为政治权力,是在政治活动中政治主体对特定客体形成的支配力量和制约能力,表现为互动关系。 政治权力的主要特点: 1、政治权力主体方面有它特定的范围,主要是政治组织(政府、政党、政治社团等 等)。领袖个人也是政治权力的主体,但是在现代,领袖决不仅仅是个人现象,它 同样是一个组织现象。 2、表现形式方面,从外观来看权力通常是一方对他方的优势和制约的一种关系,体 现了权力主体的优势地位以及它本身具有对他人的制约能力。 3、从权力的关系能够得以形成实现的途径方面,形成的途径有多种手段和措施。比 如强制性的手段、功利性的手段、感召性、理念性的手段,多种多样,不尽相同。 4、在政治权力的目的方面,我们知道在政治生活中,所有的政治动因,都不是无源 之水。在它的活动背后都有它的经济的、利益的动因。所以,不论是什么政治权 力关系,它都追求特定的利益目标; 5、主客体关系方面,政治权力的主客体二者之间具有相对性。相对性主要体现在二

浅谈我国行政权力运行制约机制

浅谈我国行政权力运行制约机制 一、我国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行政权力运行的部门化。体现为权力运行过程中一体化程度低,权力部门条块分割严重,各自为政。我国行政权力的正常行使,离不开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这种部门条块分割的现象不利于行政权力的运行,造成了权力更多的集中在某些部门手中。这种部门化的现象将影响行政部门的办事效率,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效能提高的一大障碍。(二)行政权力运行中的异化。行政权力运行中的异化是行政权力运行中的非正常现象,表现表现为行政权力的弱化、扩张、人格化。行政权力运行中的弱化即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行政主体不能有效的行使行政权力,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无法实现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行政权力运行的扩张即行政权力超越了行政权力的运行范围,权力的行使超越了自身的权限范围。行政权力运行中的人格化即使行政权力以个人意识为依据,破坏了行政权力的客观性,从而表现为行政权力人格化倾向明显,超越了法律的界限。(三)行政权力运行的控制系统不完善。控制系统不完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权的权限小。本应合理的配置行政权的地方,存在行政权力权限小的现象,必要影响政府正常行政行为的行使。二是行政权的滥用。在行政权力运行中表现为行政权力的扩张,行政权力的行使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造成了行政权力的滥用,存在以权谋私、滥用权力的现象。三是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机制缺乏。权力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对权力的监督,对权力的监督可以防止权力滥用,把违法

滥用权力的行为扼杀在摇篮之中,保障行政权力的正常运行,更好的维护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二、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根源分析(一)公务员整体行政道德素质有待提高。行政道德是行政体系的重要根基,是指引政府公职人员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良好的行政道德可以指引公务员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体察民情、规范行政行为。目前公务员整体行政道德素质有待提高,表现为公务员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保持良好的素质形象。全体公务员的行政道德素质代表着国家形象,是正确行使行政权力的前提。(二)公务员权力意识定位的错位。公务员的职责就是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保障政府政策的顺利执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更好地为社会大众服务。公共权力行使的主要目的是为社会大众谋取社会公共利益,但公务员权力意识定位的错位,有的公务员没有充分意识到行使公共权力的最终目的,而是把权力视为自己以权谋私的工具,滥用手中的职权,最终导致人民群众对政府行政行为的不满。(三)行政权力运行的程序不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程序的不规范会导致行政权力的部门化和腐败等不良现象的出现。行政权力运行程序的不规范表现为行政权力运行既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也不遵循自身的运行程序,不安程序办事。表现为行政主体滥用自由裁量权,加大行政相对人的义务,非法地限制甚至剥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直接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三、针对行政权力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对策(一)建立行政道德评价和奖惩机制。正确的道德评价可以对公务员的行政行为起到一定的

美国总统权力的中心

风雨中的白宫 白宫作为美国的总统府,是一座拥有白色墙壁的小楼房,共占地7.3万多平方米。 这座带有圆柱门廊的宫殿矗立在华盛顿市中心一片林木葱茏﹑绿草如茵的场地上,虽然有高高的铁栅栏把它同川流不息的车辆和熙熙攘攘的行人相隔离,但它依然透露着一种质朴的魅力,与昔日欧洲王朝红为宫殿的华丽雍容迥然不同。难怪在来访的英国人眼中,它显得格外亲切,甚至认为它更像“一座英国的乡村俱乐部”。 这座古典建筑物的正面看起来类似都柏林德伦斯特公爵府邸,该府邸被认为是白宫设计的依据。其内部的安排和布局也参考了英国和欧洲的现代建筑。 白宫的主体建筑共分为主楼和东西两翼。主楼宽51.51米,进深25.75米,共有底层﹑一楼和二楼三层。 底层有外交接待大厅,图书室﹑地图室﹑瓷器室﹑金银器室和白宫管理人员办公室等。 椭圆形的外交接待大厅,是总统接待外国元首和使节的地方,墙上挂着描绘美国风景的巨幅环形油画;以天蓝色为底配以椭圆形花纹的地毯上,绣着象征美国50个州的标志。 1940年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曾经发表过著名的“炉边谈话”。 图书室大约60多平方米,按19世纪早起风格在室内布置古典的桌﹑椅﹑书橱和灯具等。这里藏有图书近3000册,其中不乏美国各个时期著名作家的代表作。此外,这里还保存着历届总统的有关资料。在藏书壁柜旁的墙上挂着五幅印第安人的画像,这是美国总统在白宫会见过的印第安部落代表团的成员。 地图室还珍藏有各种版本的地图集和一副珍贵的18世纪绘制的地图。室内挂着本杰明?富兰克林的画像和美国19世纪哈得逊河画派的风景画,其中包括哈特作于1858年的名画《山间湖水》。 二战期间,这里曾经是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研究战争形势的密室。从1970年起,此处已改为接待室。 瓷器室收藏有历届总统用过的瓷制餐具,其中有一套从中国进口的名瓷。 金银器陈列室藏有各种精致的英﹑法式镀金银制餐具和镀金银器。 主楼一楼的北面是白宫的正门,进门后是大理石结构的门厅。墙﹑地板和许多柱子亦均为大理石结构,气势宏伟,宽敞明亮。四周墙上挂着20世纪历届美国总统的肖像东大厅﹑绿厅﹑蓝厅﹑红厅和宴会厅依次相邻。 白宫中面积最大﹑装饰最富丽堂皇的厅堂是东大厅,长约24米,高约2.5米,可容纳200多人。东大厅是用白色和金色装饰的,窗帘是柠檬色﹑金色和白色相间的锦缎,涂以白色瓷釉的木镶板覆盖着墙壁。在装饰辉煌的灰泥天花板上悬挂着巨大的枝形水晶吊灯,那是1902年的作品。

浅谈我国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浅谈我国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摘要】科学配置权力,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健康发展。本文将探究几种权力制约模式,并考察我国现行的监督机制,然后分析现阶段我国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权力制约,监督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如果不能及时科学配置权力,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很容易产生寻租与腐败现象。因此,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把制约放到监督之前。十七大报告为目前我国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研究指明了方向。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我国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改革的战略定位。这一系列文件对于规范我国的权力运行、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探究几种权力制约模式,并考察我国现行的监督机制,然后分析现阶段我国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 一、权力制约与我国现行监督体系 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表明,权力制约模型大致分为四种,分权模式、以权利制约权利模式、以法律制约权利模式和以监督体系制约权利模式。分权模式的主要内容是,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在各个权力之间,均衡分配权力,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保持一种权力之间的均衡态势,相互牵制;以权利制约权利模式是指,在国家权力向公民权利分流的过程中,因国家权力而生并受法律义务所保障的公民的法律权利的行使,可以反过来制约国家权力的扩张,这就是以权利制约权力模式,以法律制约权利模式,即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强化法律的监督作用,达到通过法律来制约权利的目的;以监督体系制约权利模式,通过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人民团体监督和舆论监督等方式来达到对权利的制约。这种模式只作用于事后,而没有事前反应机制。因此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建立起权利主体的自我约束能力。 我国经过几十年的探索,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一套社会主义的权力制约与监督体系。这套体系包括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等等,主要可分为执政党的自我监督和党外监督。党内监督主要靠政党内部的一种自我约束机制,党外监督则是依靠非党组合和人民群众对党的监督。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不同,我国主要是以法律制约和相应的监督体系制约权利来达到权利制约的目的,是属于民主集中式的权力结构,这是颇具中国特色的权力制约结构。但是,伴随着社会各个方面的发展,原有权力制衡与监督体系越来越体现出缺陷与不足。 二、现阶段我国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权力结构不合理。我国的国家权力结构是权力运行的双轨制。一条是原有的、传统的党的一元化领导的权力运行轨道,一条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权力

中国古代政府权力制衡体制初探

中国古代政府权力制衡体制初探 两千多年的中国专制政治历史中,君权和相权为代表的中枢权力之争伴随始终,对于那些极力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君主来说,坐皇位如坐针毡。出于维护皇权及封建统治的整体利益的需要,历代君主无不穷其智慧精力制衡和平衡各种权力,来达到巩固皇权的目的,维护皇权的稳定和地位。 标签:古代政府;权力;权力制衡 引言 明代官修正史《太祖宝训》中明太祖朱元璋说:“朕每燕居,思天下之事,未尝一日自安,盖治天下犹治丝,一丝不理,则众绪棼乱,故凡遇事,必精思而后行,唯恐不当,致生奸弊,以殃吾民,以此不敢顷刻安逸。”这种不安有内部的也有外部的。为消除对皇权构成威胁的各种因素,使国家机器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就需要在皇权的控制之下建立相互制约、权力平衡的行政体制以及权力执行的机构,这个权力系统就形成了政府。但是政府是皇帝的政府,在皇权专制体制下,皇权在政府权力的分配与运行中占有重要地位和绝对优势,但是绝对专制仅仅是理论上存在,在实际的权力运作过程中,皇权只有在其他权力的配合下,才能完成真正意义上的集权。皇权的绝对权威与皇权载体的局限性使相权应运而生,相权实际上是皇权的一种延伸,是在中央集权体制下形成的用于稳定皇权的一种权力补充。皇权的稳定与巩固离不开通过分化权力达到权力集中的一般形式,而在这种形式中最能有效起到保护皇权的手段就是确立相权,并且利用相权来维护皇权体制。但是如果皇权不能有效驾驭相权,或权力的分配体制下本身不利于皇权对相权约束控制,相权就会对皇权构成威胁,或者取而代之。因此,中国古代政府权力的分配与制衡体制是一个大学问。 一、中国古代政府权力制衡体制的构成及演变 夏朝的世袭制,商朝的宗法制,周朝的分封制使权力问题开始显现。夏商周三代权力按身份等级分配,行政机构混于血缘宗族,官吏职能交叉,分工不明,政治制度建设简单,中央集权无从建立,对权力的制衡主要依靠道德伦理来实现,如《周礼》强调的“亲亲、尊尊”两条基本原则。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家为了生存,大刀阔斧地进行着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的改革,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制度初步形成,更多的势力参与治国理政,相互间的利益取代了宗法和血缘,伦理已经对权力失去有效的制衡,所以新的制衡理念和机制在这个时候迅速发展。首先是儒家在“人性善”的基础上提出来道德制衡思想。其次是法家“以法为本”的权力制衡观。《商君书·壹言》说“治法明,则官无邪”。“法平则吏无奸。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害法”。韩非子以爵禄和严刑峻法的赏罚手段控制群臣,以刑名之术,察奸之术任用、监督、考核臣下的种种设计,为君主专制集权的建立和维护提供了重要依据,为以后历代王朝权力制衡机制的设计提供了理论基础。再次是道家的“无为而治”。认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以“超然”的态度看待权力,以“无为”境界启发权力执掌者,以天地共生,万物合一的理念,化

[资料5-2-4]美国总统的权力及其演变

美国总统的权力及其演变 为什么很多美国人的宏愿都是成为总统?因为总统风光体面、大权在握。那么美国总统究竟有多大权力呢? 首先总统是国家元首,虽然这一称谓更多具有象征意义,使得人们一提到美国,自然就会想到其总统,就像英国女王之于英国一样;但作为国家元首,总统也拥有一些具体实用的权力如赦免权,当年福特接班总统职位以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赦免前总统尼克松的罪责,而更诱人的是这项权力可以不受国会的制约。 其次总统还是政府首脑,也就是整个国家的CEO,这是最能体现他价值的地方。国家行政长官的职责就是指挥和监督各个部委和行政机构的运作,他们都要对总统负责,也要听命于总统,与总统意见不一时只有选择沉默或者辞职,然后到民间再去抨击现行政策,可见总统是行政部门货真价实的龙头老大。具体来说他的权力就是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权,比如总统可以在地方出现骚乱后以州政府违反联邦法律为由派出军队前去维持秩序。然后就是人事任免权,也就是要由总统来任命内阁部长、驻外使节、出现空缺的最高法院法官等高级官员,当然这些还要经过参议院的审议表决。而对于自己任命的政治官员,总统可以随时自由撤换。此外总统还可以根据需要宣布国内紧急状态,之后总统就可以行使平时受到制约的权力如接管工厂、冻结物价。 第三是总统的立法权。虽然宪法规定美国的全部立法权属于国会,但为了保持平衡,总统也变相获得了一些类似的权力,主要包括立法倡议权,也就是总统可以根据国家的需要主动提出一些立法建议,提交国会审议;其次就是立法否决权,也就是国会通过的法案要经过总统签署才能成为法律,但总统可以进行否决,除非国会以2/3的多数再度表决通过后就能直接成为法律,但是国会能够这样齐心协力众志成城与总统对抗的先例很少,毕竟国会当中还有半数左右的议员与总统同属一个党派,驳自己人的面子还是要慎重。 第四也是最显而易见的,就是总统的外交权和军事权。虽然宪法规定外交权由总统和国会分享,但原则上国会一般会承认总统在外交决策方面的主导地位,毕竟总统掌握了更多的信息,而外交决策也必须迅速高效的作出,一件事情国会那么多议员吵来吵去很可能会误事。所以我们在电视中谈到涉及美国外交政策的如伊拉克、伊朗、朝核问题时,总是可以看到总统或者其下属国务卿在那里指点江山,没有哪位议员能同样出风头。至于军事权则更明显,宪法规定总统是美军的总司令,虽然只有国会才拥有宣战权,但总统完全可以各种理由不宣而战,美国建国以来总统派遣军队到国外作战有150多次,而由国会宣战了的只有区区五次,朝鲜战争和战争都是由总统直接下令进行的,结果到打完国会都没招。 此外,总统还是本党的天然领袖,可以利用自己的威望提升本党地位或帮助本党竞选。 以上这些权力主要是宪法赋予总统的,也有一些是总统利用宪法规定不明的灰色区域自己抢来的,但基本上都得到了美国社会的认可。从美国的历史进程来看,总统的权力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尤其是罗斯福新政期间通过大量的行政手段显著增加了行政部门的权力,在他以后,总统的权力继续得到加强。其中主要的原因在于:首先,在国家不稳尤其是处于危难之中时,人民自然希望能有一个强有力的领导人,也愿意给予他更多的权力;而危难过后,总统自己一般不会主动放弃到手的权力,有些当时经过国会批准的权力以后也不能轻易再要回去;其次,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各样的国际国内问题愈发复杂多样,总统需要关注的领域、设立的机构和雇佣的幕僚也不断增多,这无形中也会扩大总统的权力;再次,真正能够制约总统权力的只有国会和法院,但国会传统上愿意承认总统在外交等方面的特权,而且国会否决总统的决定需要的多数票也并不容易得到;至于最高法院方面,除了一些法官是由在职总统直接任命因而不愿和他撕破脸皮以外,法官们更关注的是公民权利、司法解释等方面的抽象议题。这些因素相互交织,导致总统的权力不断膨胀,有时总统甚至会被称为“专制

权力制衡

权力制衡 目录 定义 权力制衡理论简要介绍 孟德斯鸠与列宁权力制衡理论的比较 定义 权力制衡,是指在公共政治权力内部或者外部,存在着与权力主体相抗衡的力量,这些力量表现为一定的社会主体,包括个人、群体、机构和组织等等,他们在权力主体行驶过程中,对权力施以监督和制约,确保权力在运行中的正常、廉洁、有序、高效等,并且使国家各部分权力在运行中保持总体平衡。这些制衡有利于保证社会公正合理的发展方向,以及社会整体的目标的实现。 权力制衡有多种形式。西方的分权制衡是其中一种。分权制衡是指权力不是集中于国家机构的某一部门或某一部分人,更不是个人独揽,而是和地分割成若干部分,为不同机构所分掌,然后在不同权力之间形成制衡关系,相互牵制、互为监督。 权力制衡理论简要介绍 权力制衡的政治体制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虽然古代西方就存在过权力制衡的政体,如古希腊古罗马就有过权力制衡。斯巴达政体中,由于各个政体要素的混合,每一种个别权力都受到另一种个别权力的防范,使它免于受到另一种权力的侵犯。但是,在当时,权力制衡的政治结构只是偶然产生、不具有普遍性的个案。权力制衡在近代成为一种民主政治的法治原则,应当归功于启蒙思想家的努力。孟德斯鸠及其他思想家将权力制衡的基本理论归结为两个基本思想: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道德约束不了权力,权力只有用权力来约束。近代以来西方法治的发展,在严格意义上就是这两个基本思想的外化。严格意义上,近现代法治史,就是一部权力约束和制衡史。而全部近现代法治史都证明了一个基本事实: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腐败,权力只有用权力来约束。

权力监督,在中国古已有之。西周就有过所谓做诗、诵诗的舆论监督,当时还创造了“三监”制度,并成为以后秦汉时的监察御史和刺史制度的渊源。此后中国各朝代都建有权力监督制度,西汉中期开始建立多重监察制度。如御史的监察、丞相司直的监察、司隶校尉的监察等。西汉还发明了中国最早的举报箱。唐、宋、元、明、清的监督制度都有不同程度发展。忽必烈曾说:“中书省是我的左手,枢密院是我的右手,御史台是我用来医治左右手的。”这些制度虽有一时一地之效,但并不能对贪官保持持久的威慑力,因此,腐败是封建专制的伴生物。 近代法治产生后,以权力制衡为核心的法治原则替代权力监督,成为民主政治最主要的制度保障,从而使权力监督和权力制衡有了明显的区别。在封建专制社会,权力监督是主要的甚至是惟一的权力约束。而在民主政治中,权力约束最主要的形式是权力制衡,权力监督只是一种从属性的权力约束。从逻辑上说,权力监督中的权力,是一种外在的权力,从功能上说,它最多只能起到事后的作用。同时,由于监督权本身也是一种权力,它也必须受到监督。于是就会产生一种监督权由谁来监督的问题。这种监督无限累加的怪圈,是传统监督制度永远不能从根本上克服腐败的根源。而权力制衡中的权力则不同,它是一种内在的权力。在权力制衡中,每一个权力行使者都具有权力的行使者和权力的制约者的双重身份。权力的行使者不仅受到其他权力的约束,而且也同时约束着其他权力。这种约束中行使权力,而行使中又约束权力的机制,跳出了传统监督中“监督权由谁来监督”的无限累加怪圈。 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绝对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已深入人心,但人们对权力监督与权力制衡关系的认识还远远不够。我们应该明确权力监督的法治地位,但同时,我们不能将权力监督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惟一权力约束形式,不能用权力监督替代权力制衡。都说中国的反腐败任重道远,其实,如果真正将权力制衡原则运用到法治建设中去,就可能从根本上预防和杜绝腐败。道理很简单,在权力制衡中,“破坏和滥用准则是有限制的,因为法律的执行人最终发现自己也不能摆脱法律的判决”。 孟德斯鸠与列宁权力制衡理论的比较

2020年人教版高考历史热点专练附解答: 权力制衡与民主政治

热点权力制衡与民主政治 热点导读: 民主政治是当今时代的潮流,也是中国中国政治发展的大势。而权力制衡则是实现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 权力制衡,是指在公共政治权力内部或者外部,存在着与权力主体相抗衡的力量,这些力量表现为一定的社会主体,包括个人、群体、机构和组织等等,他们在权力主体行驶过程中,对权力施以监督和制约,确保权力在运行中的正常、廉洁、有序、高效等,并且使国家各部分权力在运行中保持总体平衡。这些制衡有利于保证社会公正合理的发展方向,以及社会整体的目标的实现。 权力制衡,在中国古已有之。西汉的内外朝,唐朝的三省六部制,都运用了权力的制衡,但都是封建专制制度的伴生物。近代法治产生后,以权力制衡为核心的法治原则成为民主政治最主要的制度保障。在权力制衡中,每一个权力行使者都具有权力的行使者和权力的制约者的双重身份。权力的行使者不仅受到其他权力的约束,而且也同时约束着其他权力。这种约束中行使权力,而行使中又约束权力的机制。孟德斯鸠提出的权力分立制衡的主张,反映了早期法国资产阶级的经济要求和政治要求。是对封建统治阶级的公开挑战,表达了正在成长的法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要求保护私有财产和要求分享政治权力的强烈愿望。列宁晚年针对苏俄政治体制中权力高度集中,官僚主义严重的现象,也提出了比较系统的权力制约主张。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人民当家作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实现的。中国的民主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创建的。中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在前进道路上,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如何完善我国的权力制约机制

如何完善我国的权力制约机制 毛小玲 (西华师范大学研究生部,四川617002) 摘要:权力,是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在一定的范围内依靠国家强制力所拥有的支配和指挥的能力和力量。人类政治发展史表明,作为一种社会客观现象,权力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给社会造成过深重的灾难。究其原因在于权力的运行是否受到了合理有效的制约。因此,完善权力制约机制是进一步走向现代政治文明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权力;权利制约;法治;道德制约; 构建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是现代社会法治文明的基本标志,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迫切任务。只有建立科学和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执政党的权力才不会走向腐败,才不会人亡政息,才能保证权力为人民的利益所谋,才能保证权力的廉洁运行。 一、权力制约的作用 就权力的产生来看,权力起源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需要,就其本质而言,权力乃是一种公共意志,是人类社会和群体组织有序运转的指挥、决策和管理力量。 在权力制约与法治关系的理论方面,西方学者论述得最早、最多,可以说,权力制约和法治关系的理论起源于西方。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政治家亚里士多德。他指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作为构成的基础,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1](p194)亚里士多德的分权论可以看作是国家权力制约论的萌芽。继亚里士多德之后,古希

腊政治家波利比阿认为,在罗马的制度中存在着一种各个权力互相制约、防止对方无限扩张的关系,并认为这是罗马兴盛的重要原因。他断言,如果国家由各种权力互相帮助、互相牵制,那么无论在什么危急的时候,都可以成为一种很坚固的团体。除了这种政制之外,再也不能找出更好的政制。近代资产阶级权力制约学说的代表人物是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了立法权、执行权和联盟权分立的主张。他认为,政府权力如果成为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就会成为专制的,而必然会危害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并且明确地提出“用强力对付强力”的原则。[2]孟德斯鸠在国家权力制约与分权理论方面比洛克又前进了一步。他认为,自由只存在于权力不被滥用的国家,但是有权者都容易滥用权力却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3]因此,保障自由的条件就是防止权力的滥用。他主张防止权力滥用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建立一种能够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政治体制,以确保人们的自由。 从上述西方学者对国家权力制约的论述和历史实践中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⑴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来赋予执掌者的,没有人民的支持,没有法律的赋予,就没有权力;⑵一切法治国家都需要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否则就会造成权力的滥用。这是一条被人类历史反复证明了的客观规律;⑶国家权力制约的目的是实现社会公正。社会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没有社会公正的国家,人民是没有自由可言的;⑷只有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才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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