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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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制衡
目录
定义
权力制衡理论简要介绍
孟德斯鸠与列宁权力制衡理论的比较
定义
权力制衡,是指在公共政治权力内部或者外部,存在着与权力主体相抗衡的力量,这些力量表现为一定的社会主体,包括个人、群体、机构和组织等等,他们在权力主体行驶过程中,对权力施以监督和制约,确保权力在运行中的正常、廉洁、有序、高效等,并且使国家各部分权力在运行中保持总体平衡。这些制衡有利于保证社会公正合理的发展方向,以及社会整体的目标的实现。
权力制衡有多种形式。西方的分权制衡是其中一种。分权制衡是指权力不是集中于国家机构的某一部门或某一部分人,更不是个人独揽,而是和地分割成若干部分,为不同机构所分掌,然后在不同权力之间形成制衡关系,相互牵制、互为监督。
权力制衡理论简要介绍
权力制衡的政治体制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虽然古代西方就存在过权力制衡的政体,如古希腊古罗马就有过权力制衡。斯巴达政体中,由于各个政体要素的混合,每一种个别权力都受到另一种个别权力的防范,使它免于受到另一种权力的侵犯。但是,在当时,权力制衡的政治结构只是偶然产生、不具有普遍性的个案。权力制衡在近代成为一种民主政治的法治原则,应当归功于启蒙思想家的努力。孟德斯鸠及其他思想家将权力制衡的基本理论归结为两个基本思想: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道德约束不了权力,权力只有用权力来约束。近代以来西方法治的发展,在严格意义上就是这两个基本思想的外化。严格意义上,近现代法治史,就是一部权力约束和制衡史。而全部近现代法治史都证明了一个基本事实: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腐败,权力只有用权力来约束。
权力监督,在中国古已有之。西周就有过所谓做诗、诵诗的舆论监督,当时还创造了“三监”制度,并成为以后秦汉时的监察御史和刺史制度的渊源。此后中国各朝代都建有权力监督制度,西汉中期开始建立多重监察制度。如御史的监察、丞相司直的监察、司隶校尉的监察等。西汉还发明了中国最早的举报箱。唐、宋、元、明、清的监督制度都有不同程度发展。忽必烈曾说:“中书省是我的左手,枢密院是我的右手,御史台是我用来医治左右手的。”这些制度虽有一时一地之效,但并不能对贪官保持持久的威慑力,因此,腐败是封建专制的伴生物。
近代法治产生后,以权力制衡为核心的法治原则替代权力监督,成为民主政治最主要的制度保障,从而使权力监督和权力制衡有了明显的区别。在封建专制社会,权力监督是主要的甚至是惟一的权力约束。而在民主政治中,权力约束最主要的形式是权力制衡,权力监督只是一种从属性的权力约束。从逻辑上说,权力监督中的权力,是一种外在的权力,从功能上说,它最多只能起到事后的作用。同时,由于监督权本身也是一种权力,它也必须受到监督。于是就会产生一种监督权由谁来监督的问题。这种监督无限累加的怪圈,是传统监督制度永远不能从根本上克服腐败的根源。而权力制衡中的权力则不同,它是一种内在的权力。在权力制衡中,每一个权力行使者都具有权力的行使者和权力的制约者的双重身份。权力的行使者不仅受到其他权力的约束,而且也同时约束着其他权力。这种约束中行使权力,而行使中又约束权力的机制,跳出了传统监督中“监督权由谁来监督”的无限累加怪圈。
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绝对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已深入人心,但人们对权力监督与权力制衡关系的认识还远远不够。我们应该明确权力监督的法治地位,但同时,我们不能将权力监督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惟一权力约束形式,不能用权力监督替代权力制衡。都说中国的反腐败任重道远,其实,如果真正将权力制衡原则运用到法治建设中去,就可能从根本上预防和杜绝腐败。道理很简单,在权力制衡中,“破坏和滥用准则是有限制的,因为法律的执行人最终发现自己也不能摆脱法律的判决”。
孟德斯鸠与列宁权力制衡理论的比较
首先,从权力制衡的直接目的看,孟德斯鸠的矛头所向是法国的封建专制制度;列宁则针对的是当时国家政治生活中权力高度集中,官僚主义严重的现象。
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的学说,反映了早期法国资产阶级的经济要求和政治要求。他认为,私有财产是人们的“自然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他说,一个公民可以依据民法保卫他的财产和生命,使之不受其它公民的侵害。公共利益就是“每一个人永恒不变地保有民法所给予的财产。”如果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行为涉及私人财产时,“绝对不应当凭借政治法采取行动;在这种场合,应该以民法为根据;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因此,他提出立法机关的主要任务是颁布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法律,行政权是促进人们遵守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而司法权力则是处罚一切侵犯私有财产的人。这种主张就是针对教会和封建统治阶级对私人财产的侵夺而发的。另一方面,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也不是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潮流提出的活生生的政治纲领。它在实质上是“阶级分权”,是新兴阶级要求参与政权的具体要求,要求法国象英国那样在贵族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取得妥协,即法国资产阶级可以取得立法权和财政控制权,而把行政权留给贵族阶级。很明显,作为资产阶级化的贵族的代言人的孟德斯鸠,他提出的权力分立制衡的主张,正是对封建统治阶级的公开挑战,表达了正在成长的法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要求保护私有财产和要求分享政治权力的强烈愿望。
列宁晚年针对苏俄政治体制中权力高度集中,官僚主义严重的现象,提出了比较系统的权力制约主张。权力过度集中是列宁晚年最为担忧的问题。十月革命后,苏俄建立了完全新型的苏维埃国家机关,它与历史上存在的一切国家机关有着本质的不同。但是,在苏维埃国家面临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下形成的一党执政的局面带来了权力过份集中的弊病。在十月革命取得胜利后的初期,党的中央全会必须向一年一度的代表大会负责。但是后来,党的“中央全会已有发展成为党的一种最高代表会议的趋势”,“日常工作……则由政治局、组织局、书记处等以中央的名义处理。”实际上,党的领导系统成了另外一种顺序,即政治局、组织局、书记处领导中央全
会,中央全会领导代表大会。在最高领导核心中,书记处又由原来的政治局的秘书组织一跃而成为党内最重要的核心机构。而在书记处内,总书记的地位大大加强了。
列宁认为,这种状况甚至可能导致党的分裂,危及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列宁对当时任总书记的斯大林的个人品质极不放心。1922年12月24日,他在口授的《遗嘱》中指出:“斯大林同志当了总书记,掌握了无限的权力,他能不能永远十分谨慎地使用这一权力,我没有把握。另一方面,托洛茨基同志,正像他在交通人民委员会问题上反对中央的斗争所证明的那样,不仅具有杰出的才能。他个人大概是现在的中央委员会中最有才能的人,但是他又过分自信,过分热中于事情的纯粹行政方面。现时中央两位杰出领袖的这两种特点会出人意料地导致分裂,如果我们党不采取措施防止,那么分裂是会突然来临的。”1923年1月4日,他又说:“从防止分裂来看,从我前面所说的斯大林和托洛茨基的相互关系来看,这不是小事,或者说,这是一种可能具有决定意义的小事。”可见,列宁已经深深意识到,权力过分集中是十分危险的。正是因为如此,列宁不顾病痛的折磨,对政治体制改革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提出了一系列权力制衡的主张。
其次,从权力制衡的根本目的看,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列宁的目的在于维护人民的民主权利。
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目的,从根本上说是要保证公民的政治自由。他认为,自由包含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政治自由和公民个人有关系,属于民事自由;另一方面,又和政治制度有关系,称为公共自由。公共自由和民事自由紧密相关,即“每个公民的自由,是公共自由的一部分。”他认为,政治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同时,他认为:“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定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政治自由的关键在于人们有安全,或是人们认为自己享有安全。” 为了保证自由,他不仅设想了如何健全法律制度,而且着重考察了政治制度的合理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