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法中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之区别标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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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摘要:随着公司经营的专业化、市场化和职业经理人出现,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形成了以“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治理结构。

董事在公司经营中权力加以扩张,伴随着相关商事立法从不同角度对董事义务和责任的制约,董事面临着职业责任风险,这一风险随着法律赋予股东和投资者等利益相关主体各种权利而日益增大。

但是董事责任过重也有负面效应,不利于董事放开手脚履行职务,这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背离。

对于董事在履行职务中的过失行为,需要为其提供一定的风险转移机制,减轻董事的职业责任风险。

董事责任保险为平衡董事责任与公司治理提供了一个解决方案。

关键词:责任保险董事责任制度构建1.董事责任保险的理论概述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价值在于,为勤勉尽责的董事转移风险,为公司创造最大价值更好地为股东服务;在强化董事义务和责任的同时,通过激励措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随着公司规模扩大,公司的社会化和开放性程度加深,在董事无力承担巨额赔偿时,通过董事责任保险的赔付可以减少广大投资者的损失,维护公众利益。

1.1董事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责任保险作为董事责任保险的上位概念,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故责任保险又被叫做第三人保险。

[1]责任保险的出现是传统侵权法矫正正义理念向分配正义理念发展的成果,分析董事责任保险需要责任保险基础理论作为支撑,责任保险的制度价值和功能是发展董事责任保险的意义所在。

1.1.1责任保险之特殊的保险标的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责任范围仅包括被保险人的民事责任。

其承保范围主要是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各国保险法均作为除外责任不予承保,这也导致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比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要小。

1.1.2责任保险之赔偿限额在保险人承保时,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尚未发生且难以确定,因此保险人在责任保险合同中通过约定赔偿限额赋予民事赔偿责任实体价值,同时也是对自身营业风险的评估。

重大过失与重大责任事故

重大过失与重大责任事故

重大过失与重大责任事故1、重大过失1.1 问题提示保单约定: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什么情况属于重大过失,保险实务中,多有争议。

1.2 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过失1.2.1大过失与重大责任事故概念解析(1)重大过失依据民法通则及保险法,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重大过失解释如下: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一般是指一个单位或公司以及该单位或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或上级单位派驻该公司或单位的代表。

故意和过失的区别:主观过错指的是行为人决定其行为的心理状态,它包括故意和过失两个内容。

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这种心理状态称为故意。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却轻信这种结果可以避免,这种心理状态称为过失。

其中,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是疏忽;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是懈怠。

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如果法律在某种情况下对某一行为人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程度有较高的要求时,行为人没有遵守这种较高的要求,但未违背一般人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规则,就是一般过失。

如果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对他的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就是重大过失。

(2)重大责任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任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行为。

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则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一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一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过失定义是什么

重大过失定义是什么

重大过失定义是什么重大过失,又称“重过失”、“严重过失”过失的一种形式。

是指当法律对某种行为人于某种情况下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程度有较高要求时,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对其较高的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过失状态。

热门城市:宕昌县律师新河县律师黄陂区律师延吉市律师江华县律师沙坡头区律师顺平县律师龙华区律师在我国刑法上对行为人的过失作出了标准划分,过失按普通人的标准分为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过失的定义不同,所承担责任轻重也不同,由于行为人重大过失造成了受害人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将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重大过失定义是什么,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进行了解。

一、重大过失的定义民法理论上的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他较高的注意之要求,甚至连人们一般应该注意并能够注意的要求都未达到,以致造成某种损害后果。

二、重大过失的简介重大过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责任人在法律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损失为过失,重大过失是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却没有预见或预见到但轻信不会发生而造成事故或损失的一种主观心态。

过失与重大过失。

过失行为是行为人无法预计自己的行为将产生何种后果;重大过失是行为人能够预计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只是报有一种侥幸心里,继续自己的行为。

重大过失在各种与法律有关的文章中是常见的。

但是,什么是重大过失,很难找出有法律效力的定义。

一般可以接受的定义是,重大过失是过失程度比较大的,可以避免的过失。

用比较书面化的形式表示就是:应当预料会发生不利后果,但是轻信可以避免,从而致使损害发生的一种过失。

从某种程度说,对于损害的发生,已经有迹象,比如仪器仪表的显示、轻微损失的发展、对方当事人的警告或类似声明,因过失方的原因,例如侥幸心理、不予重视、应对措施不力等,造成的损失。

这种过失也是严重不负责任的一种过失。

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与一般过失未如实告知的边界厘定

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与一般过失未如实告知的边界厘定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十六条第五款 : “投保人 因重大 过 失 未履 行 如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 保险人对 于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赔偿或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责 任 ,但 应 当退 还 保 险 费 。”
①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保 险法 第 十 六 条第 一 款 、第 二 款 : “订 立 保 险合 同,保险人就保险标 的或者被保险人 的有 关情 况提出询 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 知。投保人故意或者 因重 大过失未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的 如 实告 知 义务 ,足 以 影 响 保 险 人 决 定 是 否 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 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德国保险契约法第十六条第二项 、 日本商法典 第六百四十 四 条及 六 百 七十 八 条 、中 国 台 湾地 区保 险 法 第 六 十四 条 也 有 相 关 规定 。
(二 )解 约 拒 赔 如 果未 如实告 知 的情 形 系投 保 人重 大 过 失所 致 ,且 该未 告知事 项 足 以影 响 保 险人 的承 保 决 定
或者 提高保 险费 率 ,如 发生 保 险事 故且 该 未 如 实 告 知事 项对 保险 事故 有 严 重影 响 的 ,保 险人 有权 在 抗 辩 期 内 作 出 解 约 拒 赔 的 决 定 ,并 退 还 保
收 稿 日期 :2()18—03—10 作者简介:林刚 ,浙江宁波 人,友邦保险有 限公 司上海分公 司法 律部总监 ,研究方 向:保 险法 。
险费②。 (三 )重 新 核 保 如 果未 如实告 知 的情 形 系投 保人 重 大 过 失所
致 ,保 险人基 于 各种 情 况考 量 ,觉得 仍 有 承 保 的 可能 与必要 ,遂 向投 保人 发 出延期 承 保 或者 提 高 保险 费率或 者除 外 某一 风 险 的反 要 约 ,如投 保 人 接受 反要约 ,则 视 为保 险合 同双方 当事 人达 成 了 新 的合 意 ,原保 险 合 同 内容将 随之 变更 ,保 险合 同继续 生 效 ;如投 保 人 不接 受 保 险人 的 反 要 约 , 则保 险人 通常会 行使 解约 权 。

董事违反勤勉义务赔偿责任的界定与豁免——以比较法分析为视角

董事违反勤勉义务赔偿责任的界定与豁免——以比较法分析为视角

第30卷 第5期 牡丹江大学学报 Vol.30 No.5 2021年5月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 May. 2021 文章编号:1008-8717(2021)05-0076-08董事违反勤勉义务赔偿责任的界定与豁免——以比较法分析为视角杨 琦(华东政法大学 , 上海 200050)摘 要:董事勤勉义务历来是经久不衰的话题。

我国立法并未明确董事赔偿责任范围的界定,实践中存在侧重行政责任、免责情形过窄、赔偿机制不明确等突出问题,司法裁判多适用侵权法的规定,由于董事勤勉义务区别于普通注意义务,照搬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存在免责情形缺失、追责标准宽泛、赔偿范围过小的缺陷。

比较法视野中,主要有以美国为主的商业自治模式、日本的内部程序控制模式,德国的侵权责任模式。

通过对不同法域的董事赔偿责任界定的路径分析,在借鉴日本模式的基础上,以严重过失作为判断标准,将赔偿范围延伸至预期利益,同时允许股东会决议方式限免董事会责任,以促进公司利益与董事激励机制动态平衡。

关键词:赔偿责任;注意义务;商业自治;内部控制;商业判断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AThe Definition and Exemption of Directors'Liability for Breach of Duty of Diligence——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parative AnalysisYANG qi(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0050)Abstract: The Director's duty of diligence has always been an enduring topic. China's legislation does not clearly define the scope of directors' liability for compensation. In practice, there are some outstanding problems such as focusing on administrative liability, too narrow exemption situation, unclear compensation mechanism, etc. judicial decisions are mostly applicable to the provisions of tort law. Because directors' duty of diligence is different from ordinary duty of care, there are some defects in the principle of liability for compensation收稿日期:作者简介:2020-11-20杨 琦(1995-),女,河南新乡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9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信托法,公司法。

关于责任保险理赔的特殊问题解读

关于责任保险理赔的特殊问题解读

关于责任保险理赔的特殊问题解读编者按: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到保险事故侵害的第三人之间存在着两层民事赔偿关系。

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下文针对责任保险理赔时的需注意事项及一些特殊问题进行解读。

一、责任认定阶段需注意事项以及一些特殊问题:1、首先要分清不同层面的民事赔偿法律关系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到保险事故侵害的第三人之间存在着两层民事赔偿关系:一是第三人依法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二是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在实际中,无论如何操作,两层索赔关系都不能混为一谈。

前者是被保险人依法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后者是保险人依法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

2、准确判断被保险人责任承担的类型: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民事责任可以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发生争议时,侵权责任的责任性质和大小可由法院根据法律确定,保险人可以相对准确地评估自身承担责任的风险大小。

实践中,对于纯粹的合同违约责任在责任保险中一般列为除外责任,例如:责任免除条款之一:“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但没有该协议时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除外;……”。

因此,在责任险理赔案件中,确定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至关重要。

3、关于索赔时效——对《保险法》第26条第1款的理解《保险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本条规定的索赔时限是一种权利消灭时效。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法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被保险人‘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是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

对于责任保险而言,其保险事故就是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指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之日。

4、关于期内发生制和期内索赔制责任保险有两种不同的索赔基础,即期内发生制和期内索赔制。

2024年初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

2024年初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

2024年初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100题)1.(单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 赌博者属于()。

A. 风险喜好者B. 风险中立者C. 风险厌恶者D. 风险回避者2.(单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 ()在中国香港、新加坡、菲律宾等地家政责任保险都是属于强制性的保险险种,目前在我国内地,该险种以商业附加险为主流。

A. 家庭责任保险B.家政责任保险C. 宠物责任保险D. 个人责任保险3.(多项选择题)(每题2.00 分) 风险管理的基本职能主要包括()。

A. 鉴定职能B. 组织职能C.计划职能D.指导职能E. 管制职能4.(单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才能生效的人身保险合同是()。

A. 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B. 以住院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C. 以意外伤害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D.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5.(不定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 王先生为其女在A保险公司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受益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丧失受益权。

A.故意B. 疏忽C. 过失D. 无意6.(单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 根据《保险法》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A. 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B. 认定合同自始无效C. 不承担赔偿责任,可退还保险费D. 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7.(多项选择题)(每题2.00 分) 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投保一切险后可以附加()。

[2005年真题]A. 短量险B. 串味险C. 交货不到险D.提货不着险E.舱面险8.(单项选择题)(每题1.00分)人寿保险的责任准备金实质上归()所有。

A.受益人B. 保险人C.被保险人D. 投保人9.(单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 下列属于财产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的是()。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重大过失保险人可以免责吗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重大过失保险人可以免责吗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重大过失保险人可以免责吗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保险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重大过失保险人可以免责吗?在财产险保险合同中,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具有重大过失而保险人可以免除保险责任或减轻保险责任的情况通常有以下两类: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称“《保险法》”)规定的三种情形,即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情形以及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情况;二是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即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因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例如,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在(2015)嘉海商初字第1044号案中认为,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投保人因其或其代表的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本案被保险人没有告知保险标的未经过消防验收与本案火灾事故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被保险人没有告知保险标的未经过消防验收不属于《09版财产综合险条款》第八条所约定的免责事由,保险人以此为由主张免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也不予采纳。

一、保险人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的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

保险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

保险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一、概述在保险业务中,重大过失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时,因故意或过失违反了合同约定,给保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对于保险合同的履行和理赔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保险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保险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1. 合同约定的违反程度: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首先取决于合同约定的违反程度。

如果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且该行为导致了重大损失,则可认定为重大过失。

例如,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盗窃,且该盗窃行为是由于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保管好财物所致,则被保险人可被认定为重大过失。

2. 主观故意或过失:重大过失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

如果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行为时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那么该行为可被认定为重大过失。

例如,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但未告知保险公司,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提供相应的保障,那么被保险人可被认定为重大过失。

3. 损失程度:重大过失的认定还需要考虑损失程度。

如果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行为给保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那么该行为可被认定为重大过失。

例如,在机动车辆保险中,如果被保险车辆因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擅自改装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那么该行为可被认定为重大过失。

三、保险重大过失的认定程序1. 初步审查:保险公司首先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行为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或主观故意或过失的情况。

2. 详细调查:如果初步审查发现存在重大过失的嫌疑,保险公司将进行详细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对相关证据的收集、对当事人的询问等。

3. 专家评估: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将组织专家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行为进行评估。

专家将根据合同约定、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以及损失程度等因素,对是否构成重大过失作出判断。

4. 做出认定:结合专家评估结果和详细调查情况,保险公司将最终作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的认定。

论最大诚信原则中的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论最大诚信原则中的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论最大诚信原则中的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摘要:最大诚信原则是我国保险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但从现状看,被保险人不尽如实告知义务或骗赔,很多保险公司存在投保容易理赔难现象,矛盾主要在于如何认定投保人是否履行最大诚信原则要求的如实告知义务?本文从我国《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入手,在界定如实告知义务的内涵、功能、性质的基础上,认真剖析了告知义务制度的履行主体、履行期、告知方式、告知范围等基本范畴,并重点就告知义务违反的法律效果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最大诚信原则是我国保险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投保人遵守最大诚信原则,需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告知义务和如实陈述义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应将自己所知悉的有可能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以何种保险费率承保的重要信息披露给保险人;投保人的如实陈述义务,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在投保书和保险合同等文件中所做的陈述应是真实的。

如果投保人未尽到告知义务,即构成隐瞒;如果投保人违反了如实陈述义务,则构成虚假陈述,无论发生哪一种情况,投保人都将因此而遭受损失,保险人有权据此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赔付责任。

根据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由此可看出,我国《保险法》并未区分告知和如实陈述义务,而是使用了“如实告知”一词,但其内容应包括上述两种义务。

一、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主要问题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但仍有一些问题值得研究。

(一)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范围的界定1、询问告知还是无限告知在告知方法与范围上,有两种立法例:一是自动告知(无限告知)主义,又称客观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对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都有义务告知保险人,不论保险人是否进行过询问;二是询问告知主义,又称主观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只需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对其他问题则不负告知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撰稿人员名单•前言•【第一部分·条文全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部分·新闻问答】•妥善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答记者问•一、请谈一谈制定该司法解释的出发点?•二、该解释在制定过程中遵循了哪些原则?•三、起草司法解释条文坚持什么指导思想?•四、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是2009年《保险法》修订的基本原则,也是近些年来保险监管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请问司法解释是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的?•五、商事审判与市场经济联系最为密切。

保险法司法解释如何体现服务市场经济这一原则?•【第三部分·条文释义】•第一条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旨】•【释义】•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四、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适用】•一、正确适用保险利益原则•二、正确理解“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三、正确理解同一保险标的上的不同保险利益•四、正确处理与保险利益不对应的保险合同•五、正确处理保险竞合问题•第二条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旨】•【释义】•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四、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适用】•一、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的法律后果•二、保单受让人、继承人是否需要具有保险利益•三、正确认定保险费返还的范围•四、正确计算应当扣减的手续费•五、正确认定其他法律后果•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内容有哪些

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内容有哪些

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内容有哪些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都是民法理论,在法律上是没有具体的规定,一般而言,重大过失就是过失程度比较大,可以避免的过失。

一般过失是指没违反普通人的要求,但没达到特定身份人的较高要求。

热门城市:赫章县律师利辛县律师宝安区律师延吉市律师古蔺县律师建水县律师荔城区律师舒城县律师民法上的过失是一种行为人没有注意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什么的后果,根据一般民法原理,会根据行为人的造成的法律后果的大小划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

那么▲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区别是什么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进行了解。

▲一、重大过失的定义:重大过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责任人在法律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损失为过失,重大过失是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却没有预见或预见到但轻信不会发生而造成事故或损失的一种主观心态。

重大过失是行为人能够预计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只是报有一种侥幸心里,继续自己的行为。

重大过失在各种与法律有关的文章中是常见的。

但是,什么是重大过失,很难找出有法律效力的定义。

一般可以接受的定义是,重大过失是过失程度比较大的,可以避免的过失。

用比较书面化的形式表示就是:应当预料会发生不利后果,但是轻信可以避免,从而致使损害发生的一种过失。

▲二、一般过失的定义:一般过失,它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违反对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没有达到特定身份人的较高要求。

▲三、过失行为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民法上的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和懈怠。

过失行为是行为人无法预计自己的行为将产生何种后果。

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有三:1、普通人的注意。

这种注意义务是按照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注意到做为标准。

对于一般人能够在一般情况下注意到却没有注意,为有过失。

2、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

判断这种注意义务,应以行为人平日处理自己事务所用的注意事项为标准,为一种主观标准,即行为人是否尽到了注意的义务。

人身保险不实告知主观心态剖析与因果关系论述

人身保险不实告知主观心态剖析与因果关系论述

人身保险不实告知主观心态剖析与因果关系论述【摘要】人身保险合同诉讼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之一即为保险人是否尽到先询问义务、投保人是否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诉讼双方当事人的争辩始终围绕此一焦点展开: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证明标准如何确定、不实告知主观心态认定、不实告知重要事项与事故发生之间因果关系考量、解约权行使方式和期间、解约通知送达对象及时效。

前述任一环节交锋胜败均可直接影响和决定整个诉讼输赢结果,而其中值得结合2009年保险法二次修订后的审判实践来深入分析研究的,首推不实告知主观心态认定、不实告知重要事项与事故发生之间因果关系考量这两点。

本文尝试着从这两点入手,参考各界前辈先贤已有研究成果,考察各地基层法院审判和各保险公司应诉适法观点,努力明确不实告知各具体主观心态的可行性区分及认定标准,并提出因果关系论、非因果关系论、比例原则论之外的实益性建议,以期在现有法律规范背景下,妥适公允地解决此类人身保险合同诉讼纠纷。

【关键词】告知义务重要事项主观心态因果关系法律解释关于保险合同缔约过程中投保人所负的如实告知义务,历经了客观主义、有限客观主义、主观主义三个发展阶段:客观主义阶段,要求投保人在最大诚信原则下承担无限大的如实告知义务,无需考虑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主观心态,根本无意分辨不实告知是否由过失所致,更罔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之分。

这一阶段以1861年《德国商法》813.2规定“前项规定,对于要保人之告知是否出于错误、故意或过失,在所不问”为代表。

有限客观主义阶段,考虑到纯粹客观主义会完全无视善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者的保险利益,对于此类情形中的投保人一方实际过于苛刻、难谓公平,于是在前述立法例前提下“但书”(1875年德国生命保险公司协会颁行的示范条款):除非投保人能就其不实告知或不完全表示举证证明出可恕的错误;此为后续主观主义原则的最初源头。

主观主义阶段,自1908年德国《保险契约法》始,随着近现代法律行为理论之发展,如实告知之有限客观主义逐渐转变为区分投保人不同心理状态并且给予不同法律效果之纯主观主义,并且确立了保险人以不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的前提是投保人存在过失或者更为甚者的故意。

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的区分标准

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的区分标准

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的区分标准在法律和道德领域,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是两种常见的责任判断标准。

这些标准有助于确定行为人的责任程度和应受的惩罚。

下面是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的区分标准的几个方面:1.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如果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那么该行为通常被视为重大过失。

相反,如果行为没有违反这些规定,那么可能只是一般过失。

2.行为是否违反职业道德、行业规范、公司章程等规定除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行为是否违反职业道德、行业规范、公司章程等规定也是区分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的重要标准。

如果行为违反了这些规定,那么很可能被视为重大过失。

3.行为是否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是否构成犯罪如果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并构成犯罪,那么显然是重大过失。

一般过失则通常不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

4.行为是否造成损失程度的大小虽然损失程度的大小不是区分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的唯一标准,但它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通常,重大过失涉及的损失程度较大,而一般过失的损失程度较小。

5.行为人是否故意或过失地造成损失如果行为人是故意造成损失,那么很可能是重大过失。

如果行为人是过失造成损失,那么可能只是一般过失。

当然,这并不是绝对的,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

6.行为人是否有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在判断是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时,也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有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

如果行为人没有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或前提,那么可能只是一般过失。

然而,如果行为人有这些条件但却未能履行职责,那么很可能是重大过失。

7.行为人是否有规避风险的能力和措施在判断是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时,还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规避风险的能力和措施。

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来规避风险,那么很可能被视为重大过失。

而如果行为人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来规避风险但仍然未能避免问题,那么可能只是一般过失。

8.行为人是否知道行为后果的可能性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最后,行为人是否知道行为后果的可能性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也是区分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一个重要因素。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侵权责任概述重点知识点一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侵权责任概述重点知识点一

侵权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指受到意思支配的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包括:(1)基于法律规定引起的义务。

(2)基于合同引起的义务。

(3)基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4)基于职业或业务引起的义务。

(5)基于特殊的身份关系。

「损害事实」1.损害是指受害人所遭受的某种消极影响,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这种消极影响通常表现为财产的减少、利益的丧失、名誉的毁损、精神痛苦或者身体疼痛、知识产权损害等。

2.区分财产性损害和非财产性损害的意义(1)赔偿原则不同。

财产性损害贯彻完全赔偿原则,使受害人的财产状况恢复到未受侵害时的状态;而非财产性损害则不能用金钱加以衡量,不适用完全赔偿原则,赔偿额度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加以计算。

(2)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不同。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规定了多种责任承担的方式,财产性损害一般使用损害赔偿的方式,而非财产损害还可以使用其他方式,例如名誉受损可以使用恢复名誉的方式。

(3)计算方式不同。

财产性损害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而非财产性损害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其计算也只能采用主观的方法加以评价。

「因果关系」1.分类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民事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民事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者涉及不同的考量因素,前者考量的是侵权行为与民事权益受侵害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后者考量的是民事权益受侵害本身与损害等具体的不利后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成立与否,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决定着责任成立后、责任的形式以及责任大小的问题。

2.因果关系的判断。

因果关系的判断采相当因果关系说。

分为两个步骤:(1)一是事实条件关系的判断。

在作为的案件中,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事实不会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事实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事实仍会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不是造成损害事实的必要条件。

2024年高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考试(重点)题库及解析(300题)

2024年高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考试(重点)题库及解析(300题)

2024年高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考试(重点)题库及解析(300题)一、单选题1 .在短期出口信用险的理赔中,理赔人员首先考虑的应是()。

A、分析风险的来龙去脉B、计算损失并准备赔付C、指导被保险人及时采取减少和挽回损失的措施Dv尽快赔付答案:C解析:若出口信用保险人在接到损失可能发生的报告后,应立即要求并配合被保险人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同时,对已经支付赔款的,应及时采取追偿措施。

2 .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保险人时,应由其0代其指定受益人。

A x亲戚Bx监护人C、父母Dx朋友答案:B解析: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3 .将保险合同分为定额保险合同和损失补偿保险合同,这是按照()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Av保险标的B、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C、保险事故D、保险合同的保障性质答案:D解析:按照保险合同的保障性质为标准,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定额保险合同和损失补偿保险合同。

定额保险合同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损失补偿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就是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4 .建筑工程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额规定,一般只适用于O。

A、特殊费用B、财产损失C、人身伤残D、人员死亡答案:B解析:建筑工程保险条款中规定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包括:明细表中列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第三者物质损失的免赔额,但对第三者人身伤亡不规定免赔额。

5 .载货船舶在任何情况下,航次保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天。

A、30Bv60Cv90Dv120答案:C解析:载货船舶在任何情况下,航次保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90天。

重大过失法律规定(3篇)

重大过失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违法行为。

我国法律对重大过失行为有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本文将从重大过失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重大过失的概念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存在明显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 疏忽大意: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没有预见或者预见不足。

2. 轻信能够避免:行为人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盲目自信,认为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

3. 严重后果: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的后果往往严重,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

三、重大过失的构成要件1. 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制度。

2. 重大过失: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存在明显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3. 严重后果: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的后果严重,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

4. 因果关系:重大过失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重大过失的法律后果1. 责任追究:行为人因重大过失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行为人应当承担因重大过失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3. 行政责任: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为人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4. 刑事责任:行为人因重大过失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五、重大过失的典型案例分析1. 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例:某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一根电线杆倒塌,砸死一名路人。

保险法上重大过失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探究

保险法上重大过失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探究

保险法上重大过失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探究本文档格式为WORD,感谢你的阅读。

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演讲稿保险法上重大过失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探究保险法上重大过失概念的内涵与民法上的重大过失概念理解相同,下面是一篇探究保险法上重大过失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的,欢迎阅读查看。

摘要:重大过失作为保险法上的独立概念,我国保险法学界与实务界多将其等同于故意,并未作区分研究。

对于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行为的法律后果,保险人多主张免于给付保险金,认为保险合同亦应随之归于消灭,如此系混淆了解除保险合同与免于给付保险金的区别;对被保险人重大过失行为,保险人免于给付保险金,不符合保险消费者保护的时代潮流。

有鉴于此,未来我国保险法应在明确区分重大过失行为与故意行为的基础上,重新构建重大过失的法律责任体系,具体可分保险金给付与保险合同效力两个层次:其一,区分重大过失行为与故意行为的差异,承认重大过失行为的可保性,可借鉴德国法,规定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主张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二,区分免于给付保险金与解除权的差异,构建重大过失行为的解除权制度。

如此重构保险法上重大过失行为的法律责任体系,方能更好地维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关键词:被保险人;重大过失;解除权;比例给付拉丁法谚有云,重大过失等于故意(Culpalatadoloaequiparatur)。

对照我国法之规定可知,在我国保险法上,故意与重大过失几乎具有同等的“法律原因力”,保险人可借此主张解除保险合同,如我国《保险法》第16条之规定;亦可主张免于给付保险金,如我国《保险法》第12条及第61条之规定。

我国保险法学界认为当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行为致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可主张免责,在解释上应当将重大过失排除在保险事故范围之外。

①在我国保险实务中,保单大多约定对于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行为,保险人可免责。

②而当此类争议诉诸我国法院时,亦有法院直接承认保险人的免责主张,如潘海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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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车险中投保人未能及时报案是由于出差在外工作繁忙,一时疏忽,并不是故意为之,且并未影响到保险事故的认定和定损理赔。此时应认为投保人只是因一般过失未尽及时通知义务,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但是,究竟应当如何界定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区别,尚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加以分析。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如果能够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细化规定,应当对于具体的法律适用有所帮助。
具体到保险法意义中过失的轻重,是对应当事人的注意义务的程度而言的。
例如,在投保人身保险时对投保方如实告知的要求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比如,将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职业、居住环境、嗜好等如实告知保险人。其中,既往病史是:指在保单生效前患有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通常有以下情况:A.保单生效前,医生已明确诊断,但未开始治疗;B.保单生效前,医生已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C.保单生效前,医生已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D.保单生效前发生,未经医生诊断或治疗,但症状明显,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道的。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对于既往病史的非故意不实告知违反了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应当属于投保方的重大过失。
二、区别“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意义
在旧《保险法》实施的过程中,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常常就投保方的“过失”行为能否作为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或者解除保险合同的理由发生争议。
就如实告知义务,在英美保险法中,强调的是对于被保险人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惩罚,而不是对于一般过失导致违反相关义务的惩罚。同时,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对于投保方的责任也是建立在证明上述主体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基础之上的。
[1]《新保险法实务热点详释与案例精解》[M].法律出版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简介:
童话(1990.6.23―)女,所在单位:西南财经大学08级保险学院。
总的来说,保险人对于投保方的重大过失若采取纵容与放任态度,则不符合社会公众利益。但是,投保方在投保或保险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或多或少都会存在过失因素。如果对于他们的轻过失也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则未免对于投保方太过苛刻,与保险事业的经营理念不合。但是,究竟应当如何界定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区别,我国的新旧《保险法》和其他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三、重大过失与过失的区别标准
一般认为,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有三:第一,普通人的注意。这种注意义务是按照一般人(或者讲通常智识之人)在通常情况下应当能够注意到作为标准。对于一般人能够在一般情况下应该注意到,却没有注意,可以判定有过失。第二,应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为同一注意标准。这是一种主观标准。如果行为人证明自己在主观上已经尽到了如同处理自己的事项一样的注意义务,应认定其无过失;反之,则认定其有过失。第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该注意以具有相当知识和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应尽的注意作为标准,客观地加以认定,为一种客观标准。
一、新《保险法》相关规定 源自第十六条:第二款: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款: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上述三种注意义务,从程度上分为三个层次,以“普通人的注意”为最低,以“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为中,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为最高。与此适应,违反这三种注意义务,构成三种过失:第一,重大过失。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为重大过失。如果行为人仅用一般人的注意在通常情况下就可预见,而怠于注意,就应当认定存在重大过失。第二,具体轻过失(一般过失)。指违反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的义务。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在主观上已尽该种注意,即存在具体轻过失。第三,抽象轻过失(轻微过失)。是指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此种过失是抽象的,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标准,而以客观上应不应达到为标准,因而,这种注意的义务最高。
又如在很多情况下,鉴于保险合同专业性强的特殊性质,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方在投保时只能借助于代表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的指导完成。而代理人可能秉着其对被保险人的熟悉和推销保险的习惯,代填投保单或促成该项保险业务,客观上使投保方失去了仔细阅读条款并审慎填写的机会,从而导致不实告知事实的形成。但此时投保方的未如实告知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保险代理人所导致的,因此很难认定投保方存在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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