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与二手房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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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与二手房一房二卖的法

律后果及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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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够实现。不能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的买受人

可以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返还已经缴纳的购

房款和利息,并要求卖房者赔偿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不超过已缴纳房款的一倍赔偿。处理原则是已经办理

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为房屋的买受人。一房二卖法律后果是会导

致房屋物权发生争议,房屋买受人的权益受损。一房二卖的处理原则如下:

1、首先判断房屋是否进行变更登记,如果进行变更登记后,则归属

于被登记人;

2、如果没有进行登记,谁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为房屋所有权人;

3、如果都没有,根据签订合同的顺序决定得到房屋产权的人。

首先判断房屋是否进行变更登记,如果进行变更登记后,则归属于被

登记人;如果没有进行登记,谁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为房屋所有权人;如果都没有,根据签订合同的顺序决定得到房屋产权的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

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

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三人先于买受人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且为善意。此情况下,两个购房合同均已成立,如第三人出于善意购得且取得房屋所有权,则享有物权请求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买受人因未办理产权登记只能依合同享有债权请求权,他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但无法主张第三人返还房屋并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房二买导致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违约金。在实务中,一房二买的情况不同,处理的原则也不同,分别是:

(一)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

(二)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我们应当遵从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维护已完成的交易。

(三)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物权对世原理、物权公示原理,和物权优先于债权原理,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

(四)在第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第二人,因这时出卖人已没有所有权,所以他的第二次卖房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

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

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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