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暂行)(筑府发2014年8号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筑府办发[2014]25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筑府办发〔2014〕2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2014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6月9日2014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18号)文件精神,按照建设法治政府、透明政府、创新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2014年,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进一步理顺机制,完善制度,拓宽公开渠道,深化公开内容,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切实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实效性。
一、进一步加强主动公开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把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行政机关新获取和制作的政府信息,凡属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要在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全面、准确地做好公开工作。
要继续清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前形成但尚未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的政府信息,以目前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为重点,分时段、有步骤地做好公开工作。
加强信息解读工作,对一些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比较强的政策性信息及相关重要信息,要加强事前舆情风险评估,制定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的整体方案。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农村住宅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农村住宅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9•【字号】筑府办函[2014]119号•【施行日期】201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农村住宅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4〕11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农村住宅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7月9日贵阳市农村住宅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3〕17号)精神,加快推进贵阳市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整合资源开展整村推进建设“美丽移民乡村”实施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函〔2013〕138号)要求,结合贵阳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省农村工作会议及市委九届三次全会精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提速转型、又好又快的总基调,坚持主题主线和主基调主战略,坚持创新驱动、聚焦转型升级,紧紧依靠“三大动力”,以高起点规划、高强度投入、高标准建设要求实施农村住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按照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坚持村民主体地位,坚持弘扬传统文化,突出贵阳特色的原则,科学有序推进农房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动美丽乡村创建。
二、目标任务通过实施以农村住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农村住宅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全方位开展村容村貌整治行动,在2014年5月至2016年7月间,对农村进行环境绿化和村寨美化,力争在三年时间内,使全市农村居住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提高,村容村貌明显改善,实现“环境美、产业美、精神美、生态美”的目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0•【字号】筑府办函[2014]104号•【施行日期】201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函〔2014〕10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6月20日贵阳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为适应新时期贵阳城镇化工作对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维护广大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措施:第一条科学制定农房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农房建设的区域,为农房的审批提供选址和规划管理的依据;科学研究建设方案,确保农村房屋建设扎实稳步推进。
第二条农房是农业人口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用于自行居住的房屋,简称农房。
第三条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要严格执行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抓好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改造并完善饮水、排污、供电、电信、交通、燃气、农产品市场、文化教育、卫生院、垃圾收集、消防等配套设施建设。
第五条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按照土地开发时限合理划定农房建设的禁建区、限建区、可建区。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改变管理方式,将农房审批许可、认可事项依法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或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含农村社区),负责对农房进行审批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农房的批后管理工作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农房)。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4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文新2014年1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适应本市生态文明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经对本市现行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规章的相关条款内容:一、《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主干道人行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各区(市、县)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二)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云岩区、南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次干道、街、巷人行道的管理工作。
”二、《贵阳市南明河绿线管理规定》删除第十一条。
三、《贵阳市城市公厕管理规定》删除第十三条。
四、《贵阳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办法》(一)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工商、电力、公安、园林、消防以及城市户外灯饰设置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城市户外灯饰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删除第十七条。
五、《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14)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14)
【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公布日期】2014.03.25
【实施日期】2014.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5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4年3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敏尔
2014年3月25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
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作出修改: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贵安新区直管区按照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征收,贵安新区非直管区按所属行政区划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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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新、改建中小学教学设施免交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复函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新、改建中小学教学设施免交城镇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09.21
•【字号】黔价房调[2001]283号
•【施行日期】2001.09.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新、改建中小学教学设施免交城镇市政公
用设施配套费的复函
(黔价房调[2001]283号2001年9月21日)
铜仁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中小学学生宿舍能否收取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请示报告》收悉。
经与省教育厅、省建设厅共同研究,现复函如下:
《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收城镇市政公用配套费暂行规定>的批复》(黔府函[1993]176号)批准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贵州省征收城镇市公用配套费暂行规定》中第二条规定:中小学学生设施建设应按规定免交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中小学教育设施应包括教学楼、办公楼和教师单人宿舍及学生宿舍、师生教工食堂等非盈利性设施。
因此,应按规定免交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各地要加强对城镇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
此复。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7•【字号】筑府办发[2011]186号•【施行日期】201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11〕18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更快地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地域上已经进入城区,但住户户籍、土地权属等方面仍然保留农村体制的聚居地。
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中心城区123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坚持“城乡统筹、立足市情;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市区联动、以区为主;一村一策、安置优先;科学规划、成片改造”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解决村民的生产和生活保障问题。
第五条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应设置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六条城中村改造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储备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并结合周边棚户区、旧城改造,由市棚改办会同市规划局编制成片的改造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中村改造实行计划管理。
市棚改办牵头制定全市棚户区年度改造计划;各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应纳入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各区根据贵阳市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确定的改造范围,制订本辖区城中村年度改造计划,经市棚改办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绿地保护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绿地保护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03•【字号】筑府发〔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绿地保护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筑府发〔2015〕1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阳市绿地保护计划(2014—2017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2月3日贵阳市绿地保护计划(2014—2017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省、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大会精神,认真执行《贵阳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规划》,坚决守住生态底线,推进公园城市建设,向社区提供更多更好的生态产品,打造一流的生态系统和贵阳生态环境升级版,建成宜居、宜业、宜游的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特制定本计划。
本计划中所指绿地,包含林地、湿地和城市绿地。
一、工作目标到2017年,通过实施十大生态建设工程、四大生态保护工程,落实十大强化措施,实现森林覆盖率达到47.5%,湿地保有量24万亩,湿地保护率55%,林地保有量不低于530万亩,森林蓄积量不低于2000万立方米,森林资源总量和质量不断提高,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持续增加。
基本形成植被丰茂、景观凸显的森林生态屏障,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的绿地系统,功能齐全、覆盖城乡的公园体系和类型丰富、生物多样性完备的湿地生态系统,为打造成环境优美、生态宜人的生态文明示范城市提供生态支撑。
二、工作任务(一)实施十大生态建设工程,提升资源总量和质量1.实施退耕还林工程。
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持续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到2017年完成全市25度以上陡坡耕地8.26万亩退耕还林(还草),力争达到12万亩。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4]3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4]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月17日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全过程统筹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全市范围内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利用政府资源进行融资等方式。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投资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其他建设专项基金项目原则上参照执行。
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对内容单一、技术较为简单且直接费用低于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审批程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是指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策取向和工作重点,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组织实施,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性投资资金的行为。
第六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经市长办公会议审定,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小区配建学校引入教育资源办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小区配建学校引入教育资源办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筑府办发〔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小区配建学校引入教育资源办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阳市小区配建学校引入教育资源办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12月22日贵阳市小区配建学校引入优质教育资源举办公办学校管理办法(试行)为有效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总量,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切实提高小区配建学校、幼儿园办学品质,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均衡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小区配建学校是指按照贵阳市人民政府《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暂行)》(筑府发〔2014〕8号)的规定配建的公办幼儿园、小学、中学。
第二条小区配建学校引入优质教育资源办学遵循政府主导、区域均衡、因地制宜、共同发展的原则,主要通过新增校区、办分校、吸收为成员校等三种方式进行。
第三条新增校区是指由优质教育资源输出方在小区配建学校进行办学,校区人、财、物、事由总校统筹调配,实行一个法人主体、一体化办学、一体化管理。
新增校区限于同一区(市、县)内,不得跨区(市、县)设置校区。
新增校区按照“总校名+小区名或地名+校区”的规则命名。
第四条办分校是指由优质教育资源输出方受小区配建学校办学地政府委托,将优质教育资源输出到小区配建学校,输出方与配建学校均为独立法人,人、财、物分置。
输出方派出管理团队和教学团队到小区配建学校实施管理,在学校管理、教学研究、课程实施、教师培训、干部及教师交流、特色建设等方面与分校紧密协作。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部门办事公开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4〕49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部门办事公开办法的通知正文:----------------------------------------------------------------------------------------------------------------------------------------------------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部门办事公开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4〕4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阳市政府部门办事公开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7日贵阳市政府部门办事公开办法第一条为了深化政务公开,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部门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办事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部门办事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办事公开。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
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办事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办事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对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公开:(一)部门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
窗口单位领导名录、工作分工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及行为规范;(二)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和办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示范文本;(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四)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五)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变动事项、计划、方案和相关信息;(六)接受社会监督的监督电话、监督窗口、监督信箱,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发〔2015〕29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发〔2015〕2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现将《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7月16日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贵阳城市转型发展新要求,进一步优化全市规划工作职能,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性,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按照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修改,适用本办法;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落实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关键环节,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是进行城乡开发建设的前提条件,据此提出的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文件或出让合同的法定组成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市、区(县、市)和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城市为目标,深化落实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管理、总量控制,保障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应当坚持“多规融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互衔接,统筹整合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应当维护公共利益,突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落实;应当尊重物权,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告公示和公布,公平、公正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0•【字号】筑府发〔2015〕22号•【施行日期】2015.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筑府发〔2015〕2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4月20日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和建设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居住区医疗卫生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医疗卫生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用于为城乡居民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用于诊断、治疗、康复等医疗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农村乡(镇)卫生院、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
居住区指新建、改建的住宅区、住宅小区,包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新建、改建居住区医疗卫生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的基本要求,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新建、改建居住区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充分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四条新建、改建居住区医疗卫生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在贵阳市居住区医疗卫生配套设施综合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筑府发[2010]69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筑府发〔2010〕69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已经2010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附件:贵阳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二○一○年十月十五日贵阳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1.《贵阳市二次生活供水卫生管理暂行规定》2.《贵阳市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管理暂行规定》3.《贵阳市征兵工作暂行规定》4.《贵阳市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5.《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6.《贵阳市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规定》7.《贵阳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8.《贵阳市公路客运管理规定》9.《贵阳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10.《贵阳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11.《贵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12.《贵阳市行政机关实行政务公开实现优质服务的规定》13.《贵阳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4.《贵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15.《贵阳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16.《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17.《贵阳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18.《贵阳市实施<贵州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贵阳市城市公厕管理规定》20.《贵阳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办法》21.《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22.《贵阳市反价格欺诈反牟取暴利规定》23.《贵阳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4.《贵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5.《贵阳市行政执法调查取证与审查决定分离办法》(试行)26.《贵阳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试行)27.《贵阳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和赔偿办法》(试行)28.《贵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29.《贵阳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办法》(试行)30.《贵阳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办法》31.《贵阳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办法》32.《贵阳市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33.《贵阳市拆迁安置资金监督使用暂行规定》34.《贵阳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35.《贵阳市旅游业管理办法》36.《贵阳市医疗垃圾管理办法》37.《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一批不适应对外开放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38.《贵阳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办法》39.《贵阳市龙洞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饲飞鸟禽管理暂行规定》40.《贵阳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41.《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42.《贵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暂行办法》4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44.《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规定》45.《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46.《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47.《贵阳市殡葬管理实施规定》48.《贵阳市专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49.《贵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50.《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暂行规定》51.《贵阳市土地储备暂行规定》52.《贵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53.《贵阳市结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规定》54.《贵阳市人行地下通道管理规定》55.《贵阳市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奖励办法》56.《贵阳市超期建设工程项目处置暂行规定》57.《贵阳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管理规定》58.《贵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59.《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60.《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份规章的决定》61.《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62.《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河道管理规定>的决定》63.《贵阳市公安交巡警联合执行警务暂行规定》64.《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暂行规定》65.《贵阳市工读教育工作规定》(试行)66.《贵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67.《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68.《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69.《贵阳市施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70.《贵阳市房屋拆迁估价规定》71.《贵阳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72.《贵阳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规定》73.《贵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74.《贵阳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试行)75.《贵阳市行政许可听证实施暂行办法》76.《贵阳市行政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办法》77.《贵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试行)78.《贵阳市行政许可监督暂行办法》79.《贵阳市教育督导规定》80.《贵阳市花溪景观保护和管理规定》81.《贵阳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82.《贵阳市金阳新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83.《贵阳市客运治安管理办法》84.《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85.《贵阳市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暂行办法》86.《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87.《贵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88.《贵阳市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管理规定》89.《贵阳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90.《贵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91.《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92.《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93.《贵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9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部分规章失效的决定》95.《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96.《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97.《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贵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规定>的决定》98.《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99.《贵阳市架空管线设置市容管理办法》100.《贵阳市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101.《贵阳市居住小区和住宅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办法》102.《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103.《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安全管理规定》(试行)104.《贵阳市绿化管理办法》105.《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106.《贵阳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07.《贵阳市森林防火办法》108.《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109.《贵阳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规定》110.《贵阳市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111.《贵阳市南明河绿线管理规定》112.《贵阳市新建住宅区治安防范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113.《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14.《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115.《贵阳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116.《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实施细则》117.《贵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118.《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119.《贵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120.《贵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121.《贵阳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确认规定》122.《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123.《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124.《贵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25.《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126.《贵阳市小河-孟关装备制造业生态工业园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暂行规定》127.《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28.《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129.《贵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130.《贵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131.《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132.《贵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结束——。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筑府发[2010]76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筑府发〔2010〕7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10年11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贵阳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条规定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应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等规范要求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主要包括:(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五)无障碍厕所、厕位;(六)无障碍标志;(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统一进行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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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暂行)
筑府发[2014]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规范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贵阳市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所辖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新建改建居住区指新建、改建的住宅区、住宅小区,包括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等。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以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第四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在贵阳市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综合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贵阳市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审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核办)负责组织审核规划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规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适用的建筑标准等及管理的工作,协调教育配套设施资源整合调配,居住区项目建设单位取得用地规划、土地手续及方案批准手续后,依法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贵阳
市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协议书》(以下简称《配套协议》)。
贵阳市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负责依据开发建设单位与审核办签订的《配套协议》,组织协调、监督全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的建设、验收、移交、管理等日常工作。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教育配套设施的设计要求和各项使用功能。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用地管理
第七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改、国土资源、财政、住建、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贵阳市中小学幼儿园空间布局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小学幼儿园空间布局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规划部门应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中小学幼儿园空间布局规划纳入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由规划、教育、国土资源部门核定位置,划定予以保护红线,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部门提供新建、改建居住区地块规划条件时,按照上款规定须配建教育设施的,须将教育配套设施安排情况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经营性土地出让时,须将规划条件确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排情况和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对外公告。
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采用划拨方式。
不具备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区,确定规划设计条
件前市审核办应当确定居住区学生人口整合实施方案,提出参加招、拍、挂的单位或个人须服从政府教育整合方案、履行教育代建须承担的资金、责任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规划设计和土地出让的条件之一,并在土地出让协议中约定。
规划、住建、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核实建设单位相关手续前,须核实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土地出让条件完成相关要求。
市国土资源、规划部门不得在《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修改或调整教育配套建设条件。
第八条规划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不得在已规划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上新建、扩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九条确因建设需要改变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性质的,应当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原则提出意见,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贵阳市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规定》的程序,予以调整、补偿或者重建,调整、补偿或者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实行先建后拆,保障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
合并、置换、搬迁、扩建中小学,需对原校舍、场地进行调整的,应当确保教育资源不减少。
凡迁建学校,老校要实行资产处置的,所得资金应全部用于学校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开发新建、改建小区时教育设施配建按下列标准执行:学龄人口千人指标:
1000人中有3—5周岁幼儿38人、6—11周岁小学生65人、12—14周岁初中生35人、15—17周岁高中阶段学生32人;
生均用地面积指标:
(一)旧城改造生均用地面积指标:幼儿园不低于14平方米/人、小学不低于13平方米/人、中学不低于17平方米/人。
(二)新建居住区生均用地面积指标:幼儿园15—20平方米/人、小学不低于18平方米/人、中学不低于22平方米/人。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面积,不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应达到上述规定。
第十一条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选址定点、校园建设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划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
对新建改建居住区规划,其教育配套设施,应当有教育部门签署的意见。
第十二条学校用地周边区域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师生健康,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居住区时,应按中小学幼儿园空间布局专项规划配套建设或改建、扩建中小学、幼儿园。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应符合设计、建设规范和举办标准,并注重体现本区域教育文化特色。
第十四条凡在本市所辖区范围内开发建设的居住类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的教育配套设施建设情况依法接受教育配套设施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建的中小学幼儿园与住房建设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与审核办签订配套协议后,按照本规
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编制建设进度计划报管理办备案,并在贵阳市住建局政务网上公示。
第十七条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和幼儿园。
捐资建设或主动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及其相关教育工程项目的境内外组织、个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不得擅自转为经营性资产,不得擅自出租、出售或改作他用。
第四章验收移交管理
第十九条开放建设单位在办理居住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按照《配套协议》,向管理办提出验收申请,管理办根据《配套协议》建设内容,与审核办共同组织项目所在区政府、教育部门到配套现场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教育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市管理办组织开发建设单位、教育部门按照《配套协议》和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签订《接收教育配套设施协议书》。
项目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保修义务。
第二十一条市管理办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证和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所涉及的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承担;
第二十二条市管理办将教育配套设施产权证和资产评估等相关资料移交接收使用单位,由接收使用单位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手续,并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住建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分别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侵占中小学、幼儿园预留地的、擅自变更已经批准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居住区开发项目竣工后,未按照建设计划完成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的,住建部门不予办理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该开发企业录入政府信用信息中不诚信企业名单。
对该开发建设单位的后续开发项目,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发改、住建、规划、国土资源和教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教育配套设施规划、建设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域内的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14年 3 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