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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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急救
【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03
【实施日期】2016.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闽政文〔2015〕80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民电〔2015〕11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临时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主线,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加大资金投入,增强救助时效,实现补“短板”、扫“盲区”、兜底线、保基本、促公平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临时救助工作要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确保社会救助安全网网底不破;坚持资源统筹,做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三类:(一)家庭对象。
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或人员伤亡,因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等原因,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家庭成员重伤病需长期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当地政府认定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特别救助对象。
因遭遇特别重大困难,造成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困境儿童或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生活必需支出指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费用支出。
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指暂时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
困境儿童指由于儿童自身、家庭和外界原因而陷入基本生存、发展和受保护危机,需要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父母因病因残无力抚养儿童、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