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讲义(下)
民法总则课件PPT课件
设例3·3:
• 甲创作了一部小说,其主人公以已故 著名艺人乙为原型,并使用乙的艺名。 其中对主人公的生活多有负面描写。 乙的母亲以甲侵犯乙的名誉权为由诉 至法院,而甲认为死者没有权利能力 无法享有名誉权。
• 对于违约责任能力,许多国家一般明确规定 准用侵权责任能力,但我个人有不同意见。
• 依据法律制度设计目的分析,缔约过失责任 能力可以准用侵权责任能力,不当得利责任 能力和无因管理责任能力则应采取任何人都 有的原则。
• 问题:丙的请求能否保护?
关于死者的某些方面的保护:
• (1)权利说。 • (2)利益说。 • (3)反射利益说。
设例3·4:
• 甲的儿子乙很有绘画天才,年仅六岁就先后 在学校、区、市乃至全国比赛中获奖。丙美 术出版社知道后,找到乙要把乙的画作择优 加入该社将出版的《少年儿童获奖美术作品 选》一书中,乙征求甲同意后,将自己的两 幅作品寄去。后该书出版后,甲发现乙的作 品没有署名,并且出版社也未支付稿酬。出 版社解释说年仅六岁的小孩连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都没有,何来著作权,并且该书是教材 性读物,并不是为了赚钱,所以也没有稿酬。
2、自然人责任能力制度的意义
• 不能由个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法律, 是以否定个人社会独立为条件的, 所以近代民法对自然人赋予责任能 力,是个人主义法律制度完整不可 缺的一部分。
3、自然人责任能力的一般标准
• 有的学者认为是采识别能力为基础,并与行 为能力完全一致;有的学者认为我国自然人 责任能力是依据经济能力为依据。
车祸、挤压等所致的损害时,胎儿得向加害人 请求损害赔偿所支出的医疗费。
• (3)胎儿可以因其亲属受侵害而享有扶养费 请求权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民法总则宣讲课件
(四)不当得利
安徽省黄山市王某在微信转账时,误解把20000元转到 了江西省乐平市某村村民程某微信账号上,王某随即微信告 知程某是转账错误,请求程某转回20000元。程某收到转账 和王某要求转还20000元信息后,却把王某微信拉黑,不再 理会王某。王某的钱能讨回吗?
可以讨回,江西省乐平市某村村民程某的行为属于不当 得利。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 日起计算,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三年。
有些情形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就是可 以随时主张的: (1)请求支付扶养费、赡养费或者抚 养费。 (2)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如 遇到楼上装修致使地面被砸坏而使得楼 下漏水的情况,楼下住户要求楼上住户 修理地面的请求不能因为过了3年就无 效了,只要还存在漏水现象,就可以随 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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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 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王某依法起诉程某,追回其错误转账的20000元及该款的同 期银行贷款利息。
(五)诉讼时效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
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 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诉讼时效的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法
定事由的发生,导致已经经过的时效期 间全部归于消灭,待该法定事由终止后,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的法律制度。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 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的中止 例如:张三主张自己的借款,还剩最后3个月的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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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一章节:基本规定调整对象: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足鼎力)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原则:平等、自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平等)、诚实信息、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绿色(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可适用法律,无法律可适用公序良俗。
其他法律有规定,从其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止于死亡胎儿拟制:遗产和接受赠与时,视为有权利能力。
娩出为死体的:自始不存在权利能力娩出为活体随死亡的:作为婴儿的遗产继承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含16-18以自己劳动作生活来源)限制行为能力:8岁-18岁。
纯获利行为、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有效无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或不能辨认行为的,由其法代实施无限人的认定: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向法院申请认定或恢复认定为无限人、完人关关组织指: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院、妇联、残联、老年人组织和民政部门第二节、监护父母对未成年子妇的义务:抚养、教育、保护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赡养、扶助、保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
无父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两委会同意成年无限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经两委会同意的个人或组织)遗嘱指定监护:父母可遗嘱指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可在几个有资格的人间协议,但应当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指定监护:对监护有争议的,可由两委、民政、法院指定。
指定原则:利于被监护人临时监护:未确定监护人,两委会、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临时担任有监护资格基层两委会和民政部门具有监护资格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成年人协商确定未来监护人:有能力时,书面形式确定自己无能力时的监护人监护职责:保护和代理。
履职原则: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除为维护利益外不得擅自处分)监护资格撤销后果:不免除义务,且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的永久不可恢复资格撤销监护人资格:1、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2、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且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危困的;3、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恢复监护人资格:确人悔改,经申请,法院可以恢复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1、条件:失联2年(失联、战争结束或确定的时间起算),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2、后果:财产代管: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愿意担任代管人的人代管所欠债务和税款人代管财产中清偿变更代管人的,应当移交财产+代管执行报告财产代管职责:妥善管理+维护权益3、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撤销失踪。
民法总则讲义
民法总则辅导讲义三校名师要式法律行为——满足法定、约定形式注意:要式合同,不具有法定、约定形式——A、原则上,合同不成立B、履行行为,可“治愈”形式上的缺陷【2005-11.】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
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
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
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B.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C.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二)生效——意思表示合法1、生效要件:(1)主体——具有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标的——合法2、生效与成立的关系:原则上,时间重合——行为成立时合法,成立时生效二、民事行为的效力瑕疵1、确定无效(当然、确定、自始)要点: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的区分关键:部分履行,是否违法【2007-2】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
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
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 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2、可撤销要点1:成立时,具有约束力——无过错方“可撤销”要点2:撤销期间——1年【民通意见73】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合同法55】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2009-56】乙公司以国产牛肉为样品,伪称某国进口牛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公司得知这一事实。
此时恰逢某国流行疯牛病,某国进口牛肉滞销,国产牛肉价格上涨。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一、适用范围1、民事法律行为(1)人身专属性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婚姻、遗嘱、收养、当事人约定)(2)事实行为,不得代理2、允许代理的公法行为(诉讼、税务、专利)二、代理权滥用之禁止 (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3)恶意串通的代理一、狭义无权代理1、认定:代理人,无权代理;相对人,不知2、效力:效力待定——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拒绝权注意:两种默示追认情形——●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民法学讲义(二)
由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但经成立后法人机关追认的除外。 ❖ (二)法人未能成立时产生的民事责任 ❖ 《公司法》第97条规定
第五节 法人的财产和责任
❖ 一、法人的独立财产
❖ (一)法人的独立财产的含义:指法人独立于其创设人和成 员的财产。
第三节 法人的能力
❖ 一、法人的权利能力 (一)法人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区别 1、存续期间不同; 2、内容不同; 3、与行为能力的相关性不同。 (二)法人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 《民通》第36条第2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法人的成立,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节 法人的能力
❖ 一、法人的权利能力 (二)对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1、自然性质的限制:因法人和自然人在性质上的差异产生
❖ 一、权利能力的取得
(一)取得原因:自然人的出生。 1、出生的定义和性质:自然人脱离母体而成为有生命独立
体的自然事件。 2、出生的要件 (1)出:须与母体分离而成为独立体。 (2)生:须有生命。 3、出生时间:(1)一部露出说;(2)全部露出说;(3)
断脐说;(4)初啼说();(5)独立呼吸说。 4、出生的证明。出生为事实问题,须加以证明。
第二编 总则
目的要求:通过本编学习,使学生明确总则的意 义,理解总则的体系构成。在此基础上,把握自 然人、法人、第三民事主体的各种具体制度;明 确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的性质、意义及其基 本规定。
重点、难点
各种民事主体具体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代理制度; 时效制度。
第一章 权利主体——自然人
1、法人对相对人承担侵权责任; 2、根据法人章程或命令规定,法人对有过错的责任人有权
【荐藏】法院系统内训讲课稿:民法总则编解释解读(上)(下)
【荐藏】法院系统内训讲课稿:民法总则编解释解读(上)(下)总则编解释讲稿(一)——从“层次”视角展开上海高院陈克转载自:法语峰言仅供交流学习正文按条线安排,向各位同事汇报一下学习总则编司法解释的体会。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是继民法典时间效力、担保制度解释之后,后民法典时代真正意义上的第三部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还是贯彻了问题导向,与小而精的起草思路。
今天主要汇报一般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三部分内容,主要讲解释1-3,19-22,28条,8个条文。
我会尽量讲的实务一点,但总则编本身是民法典最抽象的部分,还会有许多理论问题,所以选取“层次”这个关键词,来剖析解释条文后面的实务问题。
我准备了三十二个问题,有的是大问题,有的是比较具体,甚至琐碎的小问题,我还是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的汇报,说到哪里算哪里。
第一部分汇报解释的一般规定,我更愿意将其理解为民法典适用的一般规定。
解释第1条梳理了总则编与分编、民法典与其他部门法、实定法与民法原则的三类关系,总体上还是潘德克顿体系的反映。
该条讲了两件事,第一件事讲实质民法的体系,立法上的层次是从大问题规定到小问题,第二件事讲裁判的法律依据,找法上的层次是从小规范适用到大规范,两者是反过来的。
简单的说,立法是自上而下,从抽象到具体,找法是自下而上,从具体到抽象,这是今天汇报的第一个问题。
这里说的实质民法,包括民法典和其他特别法,也包含作为法源的习惯法。
以民法典举例,立法技术上的,尽可能简短明确,避免重复,所以总则编位于法典开端,首先规定最基础的,在后续其他各编与其他部门法不可或缺的,重复出现的制度,如权利主体、权利客体、获得权利途径-法律行为,以及代理、诉讼时效等,规定的都是抽象的大问题。
从总则编到物权、合同、人格、侵权等编,以合同编为例,通则分编规定的是民事法律行为中双方法律行为,较一般的问题,再到典型合同分编,,规定的19个有名合同,是规定相对的具体问题。
海文法硕民法总则讲义
【学科知识框架图】第一编民法总论【本编知识框架图】第一章绪论【本章知识结构图】第一节民法概述【大纲考点】【法学、非法学】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渊源;民法的解释;民法的适用【知识精讲】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概念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理解: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民事关系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是民法区别于调整主体之间具有隶属关系的法律部门如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志。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可将民法作以下划分:第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由立法机关系统一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形式意义的民法起源于罗马法,并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只有实质意义的民法,而且以判例法为特点。
我国没有民法典,但有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以及大量单行的民事法律如《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普通法和民事单行法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婚姻家庭法以及传统商法等。
狭义的民法,仅指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规范系统。
我国采用广义的民法概念,将民法定位为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注意】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平等性,判断平等的标准是:是否具有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做题过程中常见的例外情形如: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
二、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
民法总则教程完整版课件全套
的法律规范,如《合同法》
2、习惯法 习惯:习惯法,善良风俗 惯例:商业惯例,行业惯例 3、判例 英美法是判例法 大陆法上的判例是重要辅助 我国实施案例指导制度
六、中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 清末:1911《大清民律草案》 民初:(1929-1931)《中华民国民法》 台湾地区:《中华民国民法》 新中国:1986《民法通则》
试判断下列各例:
C、甲去商店买了一台电视。
D、甲于2014年1月1日生了一个男孩。
上述两个例句分别表述了一个生活事实,但C可以归纳为民法上的买 卖关系,即买卖
合同之债,受债权法调整;而D则可以分别适用民法两部分的法律, 其一是民法总则,其二是婚姻家庭法。首先,男孩的出生事实造成了 一个新的民事主体的诞生;其次,一个新的亲子关系也得以产生。男 孩作为新的民事主体在民法总则中有规定,但孩子尚幼小,因此母亲 对孩子有监护权,在其成年之前都可以代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至于 母子之间的亲子关系则受婚姻家庭法的调整。
法律事实与生活事实的不同在于,生活事实是多种多 样的,但法律事实是经过抽象的,只能是法定形式, 并引起相应的法律关系。三者之间的关系可表示为:
生活事实=》法律事实=》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上的法律事实有两种,一是法律行为,一是 法律事件。前述例子中E是法律行为,F是生活事实, G是法律事件。此外,不法行为也可能引起法律关系 的产生,如侵权行为即会引起侵权法律关系。因此, 广义地讲,法律行为既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不法行 为。法律行为是民法的另一重要分析模型。
二、近现代民法基本原则的演变
(一)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 《法国民法典》奠定了近代民法的基础,也形
法律大讲堂民法总则(2篇)
第1篇一、引言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是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
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民法总则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法总则,本文将对其进行深入解读。
二、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总则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受歧视。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2)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2. 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基于自己的意愿进行民事行为。
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2)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权选择交易对象、交易方式;(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权决定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3.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2)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合理分担民事责任。
4.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欺诈、胁迫、滥用权利;(2)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民事法律关系;(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1.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民法总则讲座课件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 为,其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被代理人
代理人
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第三人
1.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
《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 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 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 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 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 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1.存款所有权归属?
甲公司
乙公司
2.“禁止自带酒水”?
金融机构
二、民事主体制度:
权利能力:主体资格 行为能力:独立为法律行为的资格 (一)自然人 1.权利能力:(1)胎儿利益保护(列举保
护和概括保护);(2)宣告死亡和宣告失 踪(财产代管) 2.行为能力:监护制度 3.人格权保护
(二)法人 1.法人的意义与构造: 股东的有限责任
的请求权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1. 时效届满后,胜诉权消灭,成为自然债 务。
2.诉讼时效对从权利的效力 (1)主权利派生的孳息、违约金、损害赔
偿等请求权
(2)保证合同之债权 (3)担保物权
(三)时效利益的放弃 当事人不得事先放弃时效利益。 在时效届满后,放弃时效利益的方式: 1.履行债务(导致债权消灭); 2.同意履行债务(承认) 3. 一审未援用时效
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私法自治) 法官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 (1)真实意思的判断方法:类型化处理: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 危 (2)意思自治的限制:弱者特殊保护
2.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行为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公共秩序表现为强制性规范:禁止性 规范、命令性规范
民法总则复习上课讲义
民法总则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国家)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内容(权利、义务、责任)事件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民事法律事实合法行为行为事实行为违法行为符合条件——生效成立——法律行为完成法律行为不符合条件——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不成立——意思表示不成立——不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变动法律关系为目的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
生效的法律行为,是指适格当事人以变动法律关系为目的,使个人意思与国家意志吻合,最终实现预期目的的意思表示行为。
成立的法律行为要生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无行为能力人——无效能力瑕疵1. 适格当事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效力待定权利瑕疵——无权代理、无权处分——效力待定2. 意思表示真实——(1)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行为——可撤销;(2)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无效3. 内容合法——违反效力性规定的行为——无效第一编民事法律关系第一章主体主体,是指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是权利的归属者。
主体的特征表现在:独立性、平等性、合法性。
民事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合伙、国家。
人格在法律上三种含义:第一,从主体角度来说,人格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自然人和组织;第二,从客体角度来说,人格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即人格利益;第三,作为民法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所必备的法律资格,即民事权利能力。
就第一种含义来看,人格与主体的含义相同。
一、完整主体的两大支柱(一)权利能力任何生活中的实体,要成为权利主体,必须在民法中被赋予承受法律关系的资格,或者说足以承载权利和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称为权利能力,是指人能够成为权利主体的能力。
权利能力是持有权利的可能性,是主体参与社会活动的资格;行为能力是取得权利的可能性,是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的资格。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是一种形式上的、起点上的平等;权利能力不可剥夺、不能抛弃,权利能力是主体的基础,也是主体的前提条件,与主体资格不可分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讲义(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讲义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规范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总则确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有效协调了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消除了原先存在的民法通则与有关单行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将更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成为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依据,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已经顺利完成,亦标志着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一、出台背景我国经1954年、1962年和1979年多次启动民法制定,终因立法条件不足而未能取得实质进展。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面临着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人大确立了“宜粗不宜细”“改批发为零售”的立法方针,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促成一批民事单行法的出台。
其中,最重大进展当推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通则》和与其先后陆续出台的《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修改后的《婚姻法》等民事单行法,逐步形成我国较为完整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
而《通则》作为这一体系的总纲,引领其它单行民事法律的适用,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推动改革开放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如今已时隔30多年,中国的社会生活活跃化,各类组织多元化,民事权利具体化,法律意识大幅度提升。
出台一部缜密细致、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活动实践的新法律成为迫切之需。
在时代的呼唤下,《民法总则》应运而生。
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的一部基本法。
我国已颁布了刑法典,而编纂民法典是中国几代立法者多年的追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务,以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纂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典,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民法总则》学习分享PPT课件
《民法总则》重点法条分享
分享人:李卓明
第一章 基本规定
• 基本原则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 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 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 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 态环境。
第三章 法人
• 法人信息变更制度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 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梁慧星:相对人一定是和法人实施行为的对方,如和“法人”签订 合同的相对方。除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外,其他登记事项也适用。
第二章 自然人
• 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 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 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 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二章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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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权利的客体第一节概述一、权利客体的概念1、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有形或无形的利益)2、权利客体与处分客体权利客体: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处分客体:客体是权利或法律关系。
二、客体的范围因为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此客体的范围和权利的类型有密切的关系。
第二节物一、物的概念与法律意义1、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社会需要同时又能被人所控制的物质。
原则上是有体物,因为人类社会在早期阶段,所能利用的物质资料以有体物为限。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发展,不仅有固定形状和体积的物体,液体、气体包括可以为人们控制的电、热等无体物,也都进行交易的范围,因此也成为民法上的物。
——民法上的物的范围与交易的范围和深度成正比2、物的法律意义多数法律关系与物有紧密的联系。
物的法律意义主要由其在各种法律关系中的作用体现;而其作用是通过对物的类型的划分和适用不同规定来实现的。
3、几个问题(1)人本身:人本身虽然是物质实体,但并非权利客体;人格权的客体的人格利益,而不是人的物理构成。
与人体分离的部分,可以依据交易习惯成为民法上的物,如血液。
(2)动物:德国民法称“动物不是物”——实际上是为了使人们无法随意对待动物(概念美容术)二、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1、区分的标准能否移动且移动对价值和效用的影响(不是从绝对意义上区分,而是就物的功能和性质来确定;也可能考虑交易习惯)2、动产:能够移动且不降低其价值和效用的物3、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会降低其价值或效用的物不动产的种类:(1)土地:地球上土地连成一片;但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划定界限;(2)地上定着物:长期依附于土地,按照交易习惯被视为土地的一部分的物;(3)未与土地分离的出产物*例外:未分离的林木4、区分的意义(1)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同(2)物权类型不同(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4)流通性质和范围有所区别:不动产中除了土地、公路、铁路等为禁止流通物外,其他一些多为限制流通物;动产则多为流通物。
(二)流通物和非流通物1、区分标准:物的流通性问题:谁来决定物的流通性? (市场、政府以及风俗)2、流通物:法律允许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
3、非流通物:包括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法律对其流转有一定限制的物;禁止流通物:法律禁止其字哟流转的物。
4、区分意义:标的物的性质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
(三)特定物和种类物——只针对动产1、区分标准:该物是否具有独立特征或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
2、特定物: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的转让物。
3、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可以用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要具体指定的转让物。
*两者的区分不是绝对的,任何交易都要经过种类物的特定化。
4、区分意义:在物被损害而要求损害赔偿时具有不同意义;在供货合同方面具有其最重要意义。
(四)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参见课本。
(五)消耗物和非消耗物就物使用后的形态变化进行区分。
经过一次使用就归于消灭或改变原有形态和性质的,是消耗物;由于时间推移而逐渐加以折旧的,是非消耗物。
*实际上,是按照物的本来性质和功能进行划分。
(德国法将这种分类限定在动产领域)(六)单一物、合成物和集合物这种区分所要考虑的,首先是交易;其次是物的外在组织形式;最重要的是统一使用的目的、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或使用而具有的特性。
问题;一副扑克牌属于哪一类?(七)主物和从物问题:从物对主物的支持必须不是暂时的,而且两者须在空间上具有接近性。
(德国法不强调主物、从物同归一人的前提)本部分小结:各种物的分类更多的是根据物的人们观念中的印象和在交易中的地位。
但这里应该不排斥当事人特定的意思作用。
三、原物与孳息1、孳息:因物的使用而产生的收益。
原物:能产生孳息的物。
2、种类:天然孳息:按照物的性质进行使用而产生的物。
法定孳息:依据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
3、基本法律原理:孳息的所有权归原物所有人。
四、特殊的物货币;有价证券;第八章法律行为I——基本理论序论参考文献:[德汉斯·哈腾保尔:“法律行为的概念——产生以及发展”,孙宪忠译,载《民商法前沿》, 2002年第1 ·2辑。
叶金强,“合同解释:私法自治、信赖保护与衡平考量”,载《中外法学》,2004年第1期。
朱庆育:“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1期。
季卫东:“法律解释的真谛——探索实用法学的第三条道路”,氏著:《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
朱庆育:《意思表示解释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关于合同效力部分的论述。
一、权利的取得1、法律事实:引起法律关系变化的事实。
人的行为法律事实事件2、行为又可以区分为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非表示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
3、表示行为分为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最主要的取得权利的方式;“法律行为”是民法学的核心概念。
二、法律行为制度的基本原理——私法自治(一)私法自治的意义:1、“指个人得依其意思形成其私法上权利义务关系。
”(私的自治;意思自治)2、私法自治原则最重要的体现是——契约自由。
3、私法自治的基础:近代民法主体的平等性和互换性。
4、私法自治的内在限制(二)对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限制1、介入的必要性:民事主体平等性与互换性的丧失。
“作为其基础的契约平等观念,已被现代工业社会的现实,降低到抽象理论的范围。
”经济实力的悬殊,使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在两个方面产生极大的差异:谈判能力与信息收集能力。
(在契约领域,格式条款的大量应用)2、介入的可能(1)公法的介入方式:行政规制。
(2)民法的介入:公序良俗的界限;对格式条款的限制。
*较为明显的是消费者保护。
3、私法自治与限制的关系(1)契约正义论(2)共同体主义(3)宪法上的自由决定权不可侵犯,介入是为了确保私法自治第一节法律行为一、民法通则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设权行为)*为什么须为合法行为? 受苏俄民法的影响?在定义中,将民事法律行为定义为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所以必须是合法的。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不可少的要素,原则上与意思表示的内容相同的效果将得到法律承认的行为。
二、特征1、是民事性质的行为(1)主体必须是民事主体;(2)行为内容须是民事权利的设立变更和终止;(3)行为规范是民事法律;(4)行为结果是具有民事法律意义的效果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3、是合法的行为三、基本类型事例:①X 立了一份遗嘱,将自己的房屋赠送给Y。
②X签订了一份契约,内容是将自己的房屋以20万元卖给Y。
③X 开发了一套财务软件,得到软件大企业Y 公司的资助,于是X 与A 、B 、C 三人成立了一个股份有限公司。
解说①单独行为:以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行为。
如遗嘱,悬赏,解除,撤销等。
②契约:由两个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有关契约概念的源流:罗马法,中世纪,以及德国法,尤其是自然法对此的影响,可参见徐涤宇:合同概念的历史变迁及其解释,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作者认为,我国形成的可能是包容中国式契约和近现代欧美式契约的二元性契约概念。
但没有详细说明什么是中国式)③合同行为:有多个当事人作出的,内容与方向都相同的多个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与契约的区别:当个别意思表示有问题时,法律效果不同。
(在②③事例中,若X 是未成年人,如何处理?)四、分类(参见课本)第二节准法律行为一、概念1、不问行为人是否企图发生何等效果,因法律的规定,当然发生一定的效果。
二、类型①X 与Y签定一个契约,约定X 先交付一台电视机,Y9 月10日付款。
但X 交付后Y 没有按期付款。
于是X 给 Y 打电话:“请立即付款,在你付款前我将保留采取救济手段的可能。
”②Y在接到X的电话后,表示:“好的,我明天见到你就给你钱。
”1、意思通知:因通知意思而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的行为。
如催告,拒绝受领等。
与法律行为的区别:不会发生与通知中意思一样的法律效果。
如拒绝受领会导致债务人义务的减轻。
2、观念通知:认知特定事实,并通知该事实,发生法律所规定的效果的行为。
如总会召集,债务的承认,债权转让的通知。
与法律行为的区别:是认识到特定事实,并进行了通知行为。
其法律效果并不是明天一定还钱。
而是时效的中断,这是基于法律关于时效的规定。
3、感情表示:(继承法中)三、与法律行为的比较1、共同点:都存在当事人的意思和认识,都是表示行为。
2、不同点:法律行为的效果基于意思表示的内容;准法律行为下,效果的依据不是具体意思的内容,而是“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意思或者观念的表示,该法律所规定的效果将得到承认”。
四、类推适用法律行为规定的可能“……应视各该行为的性质具体定之。
就催告(意思表示)而言,通说认为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之欠缺、意思之瑕疵、意思表示效力之发生时期以及代理之规定,原则上均得类推适用。
”第三节意思表示的概述一、意义1、意思表示把一定的内心效果意思(私法上的法律效果发生),以一定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的概念史:参见朱庆育:《意思表示解释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第71-77 页。
二、构成关于意思表示的构成,有一个中心问题:这就是意思与表示之间的关系。
有两种不同的理论,其一是复合式;其二是单一式。
复合式是旧说,其将意思与表示作为意思表示分立的两个要素;而单一说则将意思表示视为内在意思与外在表示结合的一个完整过程,单一说是现在的主流学说。
两者的立场上,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是不同的。
复合说与意思主义相结合;单一说以功能主义为基准。
单一说的立场是舍弃了技术性关系定义而采取了“规范功能的概念”,将法律行为理解为个人通过自主参与来实现私法自治的手段。
私见:在这种思想下,意思表示中的意思已经不再是表意人的真实意思,而是“规范性意思”——其实是法律实现确定的典型的交易目的。
(1) 效果意思:与意思表示得到认可的法律效果相对应的意思。
法律效果说:认为表意人在行为时,必须对所期待的法律后果有具体的认识。
实质效果说:认为只要表意人对于所期待的法律效果有事实上的认识就足够了,此种认识包含经济上或社会上之结果。
(2) 表示意思(识):想把效果意思向外部表示出来的意识。
(3) 表示行为:显现于外部的行为。
*动机——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一般而言,动机在私法上不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
eg: 甲要签份合同,甲为表意人,甲作出签约决定,想要谋求的后果称为“效果意思”;甲想把自己要签定契约的意思表示出来,这样的想法就是“表示意识”;甲与乙谈判,为“表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