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基本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5•【字号】徐政规[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15日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07〕3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徐政办发〔2012〕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实行政府组织引导,居民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缴费和待遇水平相对等的医疗保险办法。
政府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适时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相应提高个人缴费标准,逐步提高人均筹资标准,以提高保障水平。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必须坚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低水平、全覆盖、保住院和门诊大病;坚持个人(家庭)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坚持以收定支,实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
第四条参保范围(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具有我市市区户籍的城镇居民(包括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二)本市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市区全日制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籍学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7.23•【字号】徐卫监督[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徐卫监督〔2012〕10号)各县(市)、区卫生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市卫生监督所,市卫生监督所大屯分所:现将《徐州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卫生监督医改信息报送工作要求于2012年11月10日前,将本辖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进展情况(包括项目领导小组成立情况、项目地区数量、名单、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以及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报送市卫生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
电话(传真):85583119,邮箱:****************。
附件:徐州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方案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徐州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基层卫生监督网络,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努力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目标。
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11〕 82号)以及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卫监督〔201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作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举措。
要按照“责权明晰、任务明确、工作规范、上下联动、高效运转”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县(区)、街道社区(乡镇)、村三级公共卫生网络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前哨作用,推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卫生监督网络体系,着力提升卫生监督工作效能。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30•【字号】徐政办发[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扶持市区商贸、物流产业发展,推动大型商业、物流项目建设,根据《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徐政发〔2011〕147号),市政府研究制定了《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30日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第一条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以上的五星级酒店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项目以及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流项目,其开发企业自持产权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减免1/2。
以上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市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注明开发企业自持部分面积,市级房产主管部门就开发企业自持部分办理整体房产证,注明不得分割产权。
如由企业自持改为销售,须经市政府批准,并补缴所销售部分的配套费。
第二条对于政府回购的定销安置房建设项目配套费,采取“先征后返”的减免方式,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缴费,待政府回购时再据实予以返还。
第三条符合以上配套费减免规定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级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共同向市政府提出减免申请,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1.16•【字号】徐人社发[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徐人社发〔2012〕25号)市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医疗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苏人社发〔2011〕296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规〔2011〕12号)规定,现对我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实行缴费年限制度,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二、2000年8月1日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前,参保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龄或工作年限,作为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指2000年8月1日以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的缴费年限。
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原在编的退休职工,其原军龄和工龄作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三、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状态;(二)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三)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以上。
符合前款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未达到以上规定的参保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在一次性补缴或继续缴费到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一次性补缴的,不补划个人帐户资金。
四、参保单位中在本通知实施时已退休的参保人员,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由参保单位按我市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的缴费比例(9%,下同),一次性补缴或继续缴费到规定年限,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4.02•【字号】徐人社发[2014]92号、徐财社[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徐人社发[2014]92号、徐财社[2014]41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保中心及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6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自2014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一)普遍调整1.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下同),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45元的,按45元增加。
3.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乘以4%计算增加额,计算额见分进角。
4. 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上述3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10元的,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1元,合计增发不超过210元。
5.部分退休人员按上述4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以下水平的,可予以补足: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下的,为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0%;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上的,为3000元以下部分按10%、3001元至4000元部分按6%、4001元至5000元部分按4%、5001元以上部分按2%计算的数额。
徐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7.02•【字号】徐财规[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徐财规〔2011〕5号)各区卫生局、财政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10]282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0]127号)和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组织制定了《徐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七月二日徐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逐步化解历史债务等,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10〕282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0〕127号)和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一)各区政府负责其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和化解债务专项经费。
(二)市财政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安排专项经费给予以奖代补。
二、资金使用原则(一)公开原则:资金补助政策、补助标准公开。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审批程序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审批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徐人社发[2014]142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审批程序的通知(徐人社发〔2014〕142号)各有关单位:为简化审批流程,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参加慢性病鉴定,经研究,决定对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审批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审批程序通知如下:一、申报。
参保人员填写《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慢性病审批表》,携病史资料一并交到具有鉴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
具有鉴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另行确认,并签订委托鉴定协议。
二、鉴定。
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具有鉴定资格的专家对申报人员进行鉴定,签署鉴定意见,对鉴定资料整理、录入、归档,并将鉴定结果上传给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鉴定结果进行抽查。
三、公示和审批。
鉴定结果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
对公示无异议的参保人员,自批准之日起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
四、年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组织专家对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人员审核、复查一次。
五、监督和考核。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被委托鉴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结果计入年度考核。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5月29日。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11.27•【字号】徐财规[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徐财规〔2012〕11号)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50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月11月27日附件: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再就业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降低城镇登记失业率,提高就业率的绩效目标,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50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及其他支出。
二、就业专项资金来源及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为:上级财政补助、本级预算安排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
就业专项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和部门(单位)的人员、公用经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构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项目支出。
徐州五险最低标准
徐州五险最低标准徐州市是江苏省下辖的一个地级市,也是中国东部的重要城市之一。
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徐州的社会保险政策也备受关注。
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重点介绍徐州的五险最低标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徐州的社会保险政策。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徐州的五险包括哪些内容。
徐州的五险指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这五项保险覆盖了劳动者的基本社会保障需求,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制度。
接下来,我们重点介绍一下徐州五险的最低标准。
根据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徐州的五险最低标准分别为:1. 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最低缴费金额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
2. 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最低缴费金额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
3. 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最低缴费金额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
4. 工伤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最低缴费金额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
5. 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最低缴费金额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最低标准仅为参考,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当地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和个人缴纳五险的具体数额会根据当地政策和个人工资水平而有所不同。
但是,作为最低标准,以上数额可以作为参考,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徐州的五险政策。
总的来说,徐州的五险最低标准是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的,这也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基本社会保障权益的重视。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大家能对徐州的五险政策有更清晰的认识,为自己的权益保障提供参考。
同时,也希望政府能够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为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好的保障和福利。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12.01•【字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3〕8号)文件精神,结合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社会化服务管理的性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服务管理,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它依托和利用市区目前已经建立的各种活动场所、社区资源及管理服务体系,实行资源共享,共同利用,建立活动交流平台,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供退休后精神和物质生活的延伸服务,是为原单位对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职能的新的补充,为退休人员更有效地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和接受更为广泛的社会化服务,提高退休后的生活质量提供新的帮助与支持。
二、社会化服务管理的范围和条件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服务管理的范围,是指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所在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1、参保单位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能力。
2、参保单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3、参保单位与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缴纳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协议,并能履行缴费义务。
三、社会化服务管理的主要内容1、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工作,确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2、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有关查询服务,积极维护其合法权益。
3、建立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
4、建立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和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其它保健工作,定期为退休人员提供免费健康体检服务。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09]146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09〕1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考核奖励办法为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指标任务,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考核奖励办法(一)对市地税局考核缴费基准人数、人均缴费基数和清理企业欠费三项指标当年完成缴费基准人数(以上年度实际缴费人数为缴费基准人数)、省规定的人均缴费基数和清理企业欠费(以上年度累计欠费额的30%计算当年清欠额)三项指标,给予市地税局基础奖励100万元;如超额完成缴费基准人数指标,再按每新增一名参保缴费人员奖励1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当年新增参保缴费人数并入下年度缴费基准人数。
以上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从地税征收社会保险业务费中列支。
如上述三项指标未能全部完成,取消当年基础奖励;其中,如未完成缴费基准人数指标,由市财政按未完成人数和省补助标准扣减市地税局征收社会保险业务费。
(二)对各区政府(含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考核扩面征缴人数指标对完成年度扩面征缴任务指标的区,按每新增一名参保并连续缴费人员奖励1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超额完成年度扩面征缴任务指标的区,超额完成的指标部分,按每新增一名参保并连续缴费人员奖励2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完不成年度扩面征缴任务的区,由市财政按未完成人数和省补助标准扣减各区财力;如上年度新增扩面人员当年没有连续缴费,由市财政按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未连续缴费人数收回原奖励资金,并按省补助标准扣减各区财力。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6•【字号】徐政规[2013]8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6日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个人共同承担,统一筹集,统筹使用。
第三条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其所属的徐州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为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养老保险费征收、个人权益记录、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各县(市)区经办机构业务指导等工作。
其财务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统筹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其所属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办本统筹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四条机构编制、财政、审计、公安等相关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五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应是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且年检合格,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1•【字号】徐委[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徐委发[2009]36号2009年12月1日)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指导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指导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省委、省政府《江苏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苏委[2009]407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着力解决制约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
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逐步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促进县(市)区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一)突出重点。
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明确县(市)区政府的职责重点,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上下衔接。
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职能调整和机构设置与市级政府机构改革相衔接。
(三)分类指导。
区别不同层级政府功能特点和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从实际出发推进改革,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加大探索创新力度。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徐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徐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2•【字号】徐政办发[2013]228号•【施行日期】2013.11.1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徐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组织领导,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徐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与徐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合并,成立徐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朱民市长副组长:邹徐文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孔海燕副市长成员:李京城市政府副秘书长、金融办主任高山市发改委主任徐善春市经信委主任张德超市教育局局长徐建市公安局副局长翟彩霞市民政局局长韩冬梅市财政局局长孟铁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吴宪市卫生局局长朱信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董明灿市审计局局长刘宏市物价局局长刘红梅市法制办主任孙长举市地税局局长李敬峰市残联理事长刘玥市总工会副主席赵忠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姚宾礼市财政局副局长俞军市卫生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孟铁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赵忠德、姚宾礼、俞军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12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6.09•【字号】徐人社发[2010]106号•【施行日期】201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人社发〔2010〕106号)市各有关单位:现将《徐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一○年六月九日徐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分类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区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分类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分类原则按照服务项目按类区分、医保费用分类结算、类别布局相对合理、公平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将市区定点零售药店区分为A类、B类。
A类定点零售药店(下简称“A类”)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A类数量控制在定点零售药店总量的10%以内。
二、类别标准(一)A类1. 获得定点资格并签定服务协议3年以上;2.营业场所实用面积(指店内同一平面连续不可分割的实际营业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3. 连续3年未受到暂停协议处理和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公众认可度;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和GSP要求,建立药品购销记录,对药品进销存实现计算机全程化管理,并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信息系统监管;5. 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注册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3名以上(不得兼职和挂名);6. 除符合协议规定要求外,另配备1名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员和相应的固定医保政策宣传设施。
(二)B类除 A类之外的其他定点零售药店。
三、服务项目区分和费用结算范围(一)A类:提供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处方外配和OTC服务,费用结算范围包括各类基金和个人帐户资金。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07]76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07〕76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07]38号)精神,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实行政府组织引导,居民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缴费和待遇水平相对等的医疗保险办法。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具有我市市区户籍的城镇居民(包括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
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政策。
已享受异地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我市的人员,不属于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参保范围。
我市城镇职工子女的医药费报销,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第五条资金来源(一)建立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资金来源为:1、一般居民,财政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40元。
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属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未成年独生子女,以及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父母及其未成年独生子女,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
3、持有《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徐州市特困职工证》家庭成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员,财政按每人每年14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个人每人每年缴纳60元。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16〕54号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16〕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31日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89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养老保险费征收、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第三条组织、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养老保险改革工作。
第四条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驻徐部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并指导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所属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具体做好社会保险的登记、缴费、退休待遇申报等工作。
中共徐州市委组织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
中共徐州市委组织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徐人社发[2011]288号【发布部门】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1.10.26【实施日期】2011.10.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徐州市委组织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徐人社发〔2011〕288号)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部,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组织(人事)处:现将《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中共徐州市委组织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2008〕23号)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精神,现就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科学发展。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7•【字号】徐政办发[2010]108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108号2010年6月7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委发〔2010〕13号)有关精神,设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1.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 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 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将制定全市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四)加强的职责1. 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2. 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体系。
3. 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4. 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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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徐人社发[2012]250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2.09.05
【实施日期】2012.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师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2]25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徐州市卫生局
2012年9月5日
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医疗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师(以下简称“定点医师”),是指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师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执业医师。
第三条定点医师在定点医疗机构中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未取得和被取消定点医师资格的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应不予安排有关医疗保险服务岗位。
除急诊、急救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拒付非定点医师为参保人员诊治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定点医师基本条件:
(一)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由定点医疗机构聘任;
(二)能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愿意接受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三)参加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考试,成绩合格;
(四)签订《协议》,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第五条定点医师的岗位要求:
(一)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自觉履行定点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
(二)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核验医疗保险凭证,确保人证相符,不得发生冒名门诊就医、冒名住院;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和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晰、准确、完整;
(三)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不开大处方,不滥检查,不诱导过度医疗,不降低服务质量。
非必须情况下,不得让参保人员在住院(家庭病床)期间外出购药、检查、治疗;
(四)坚持首诊负责制,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拒收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病人。
对无住院指征但要求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应给予耐心说服、合理解释。
不得诱导参保人员自费住院;
(五)严格按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的疾病名称填写疾病诊断,真实记录患者病程,不提供虚假病程记录;
(六)严格遵守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等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告知制度、签字同意制度和门诊用药及住院病人出院带药的规定;
(七)主动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检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