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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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必须具有成功的效果。共同海损分摊的基础 是获救的财产。如果共同海损牺牲或费用支出之 后,船舶、货物仍然遭受全部损失,那么,其损 失由各方自行承担,不得对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 损失分摊。因为共同海损时由各受益人按其获救 财产的比例共同分摊的,如果财产所有人的财产 未能获救,那么原来构成共同海损的基础也就不 复存在。
二、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


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统称为共同海损损失。 共同海损牺牲分为船舶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货物共同 海损牺牲。 共同海损损失的内容: 货物的共同海损损失 船舶的共同海损损失 费用的共同海损损失


(一)共同海损牺牲 1.货物的共同海损牺牲 抛弃货物造成的损失 为保证船上人员安全,抛弃船上货物,其损失由船方单独分摊 装载于甲板上的货物,不能以共同海损分摊的方式获得补偿 木材船抛弃舱面木材,可以作为共同海损处理 救火行为造成的损失 货物湿损 船舶损坏 消防费用 火灾后的清理打扫费用 凿洞灭火引起的船舶修理费用 其他货物损失 搁浅的船舶浮起所造成的卸货损失 有意搁浅造成的货物损失 为了继续航行,在缺乏资金的情况下出售、抵押货物造成的损失 为了共同安全而抛弃旅客行李应视同货物
第十四章 海上保险与共同海损



学习目的和要求:掌握共同海损的定义、包括 的范围、成立的条件;了解共同海损的理算规 则;了解北京理算规则 重点和难点:重点是共同海损的定义、范围、 成立条件;难点是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和北京 理算规则 学时:2
第十四章 海上保险与共同海损
第一节


共同海损的概述
共同海损制度:一人为众,众为一人
上述的牺牲的实施与费用的支出都是为保全船货的共 同安全做出的,应由得到保全利益的船、货所有者对 共损牺牲共同参加分摊。如果船货分别投保了船舶和 货物保险,则应由各自的保险人代为负责。

共损费用的支出:


共损损失的分摊:

第一节 《1974 年 约 克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共同海损的概述
. 安 特 卫 普 规 定 》(York—Antwerp Rules, 1974)对共同海损的界定: (一)“特殊危险的存在” “特殊危险”是一种确实存在的危险,而不是一种想象的危险。 比如: 船员发现 船舱冒烟 立即报告 火灾发生 该舱货物 遭受水灾
船长下令 灌水救火
当船舶达到目的地时,有两种情况发 生:
的确是发生了火灾,列入共同海损。 没有发生火灾,则不能列入共同海损。
(二)必须是故意、合理的措施。所谓“故意”的措 施,是指主动地采取的措施。判断措施合理法官说 了算。比如说,抛弃那些低价值、易抛弃的货物。 (三)必须是为了共同的安全。共同海损的发生必须 是船舶、货物和其他利益方同时遇到的特殊风险, 如果不牺牲其中一部分利益,大家都将于同归于尽。 比如,冷冻货物船舶,因冷冻机发生故障而被迫进 港修理,支出的修理费和其他费用,不能视为共同 海损。船员生病进港而发生的停泊费用,也不能视 为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损失定义:1906海上保险法66条

共同海损损失是由共同海损行为或共同海损行为造 成的或共同海损行为直接引起的后果造成的损失, 它包括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 在航海冒险中,船货发生共同危险时,为了保护处 于危险中的共同冒险的财产,如果有意而主动合理 地作出或产生任何特殊牺牲或费用,就构成共同海 损行为。


如果发生共同海损损失,根据海商法规定的条件, 遭受损失的一方有权从其各有关利益方得到比例分 摊,这种分摊称为共同海损分摊。

共同海损事件:

共损牺牲的实施:

共损措施造成或共损措施直接后果所导致的船或货的 灭失与损害。如:货物被抛弃、船体强行搁浅等 采取共损措施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如避难港费用。
(四)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 这一规则体现在《约克 . 安特卫普规则》的规定,也上 是海上保险一贯遵循的惯例。比如,由共同海损行为引起 的延迟费、滞期费,以及市场价格变动引起的损失等,都 不能作为共同海损。 如果载货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火灾,船长下令引水入舱,以 扑灭大火,使全部货物遭致水渍。对共同海损鉴定时: 凡无火烧或烟薰痕迹而仅受到水渍的货物,其损失应列 为共同海损。(直接损失) 而那些既有火烧或烟薰痕迹,又有水渍的货物,其损失 不能列为共同海损。(意外事故)
载货船舶在海运上遇难时,船方为了共同安全,以使同一航 程中的船货脱离危险,有意而合理地作出的牺牲或引起的特 殊费用,这些损失和费用被称为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海上特有的一种危 险,它是人为的故意行为的 结果,旨在用较小的损失来避免大的损失 。


共同海损定义:

共同海损是指在海洋运输中,船舶和货物等共同 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为了 解除共同的危险,采取合理的人为的措施,导致 船舶、货物和运费的特殊损失或支出额外的特殊 费用,这部分损失和费用,应由保存下来的船、 货和运费三方面共同分摊。这种做法称作共同海 损。
(二)船舶的共同海损牺牲 被抛弃的船舶附属物品 被抛弃的船舶附属物同被抛弃的货物一样,在性质 上都属于共同海损。对于甲板上的物品,如燃料等 被抛弃造成的损失,不视为共同海损损失。 搁浅和机器、锅炉的损害 为力图使搁浅的船舶或处于危险境地的船舶重新 浮起而造成的机器或锅炉的损坏。但是,在船舶处 于漂浮的情况下,因使用推进器和锅炉而造成的损 失,则不得作为共同海损而受到补偿。
(二) 共同海损费用。 共同海损费用是一种额外支出。共同的海损费用包括: 1. 救助费用。船货遭遇海难时,其它船舶进行救助而产生的费 用。 2. 避难港费用。避难期间的港口费;重新装卸货物的费用;货 物、燃料、船用物料的保管费;避难期间船员的工资和伙食 费;增加的燃料消耗、船用物料的费用等。 3. 替代费用。是指在共同海损情况发生后,从多种途径中选择 出一种费用少而速度快的途径代替另一种途径所产生的费用。 4. 理算费用。书写海损报告和认证费用,海损损失金额的鉴定 费用、共同海损分摊价值鉴定费用,旅差费用和通讯费用等。 5. 检验费用。船舶和货物共同海损损失检验费,船舶发生损失 后为继续航行而取得适航证书的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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