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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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改革
在实施的《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了。建立规范的公立医院运行机制。公立医院要遵循公益性质和社会效益原则,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优化服务流程,规范用药、检查和医疗行为。深化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有活力的机制。公立医院改革是我国新一轮医改的重要环节,也是最为艰巨复杂的改革环节。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又是公立医院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实行管办分离的重要内容。法人治理的根本精神在于,将公立医院的管理自主权从政府卫生部门下放给医院,从而政府能够集中精力进行医疗行业的监管,同时履行出资人的监管职责,医院本身则搞好自身管理,同时在保证经济收入、公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满足病人和社会的需要。
我国公立医院如何构建有效的治理结构以适应医院内外环境的变化,已经成为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热点问题之一。“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是新医改方案确定的五项重点改革内容之一,公立医院是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属于医改的“大头”,公立医院改革得好不好,直接关乎医改成败。作为医疗卫生服务终端的公立医院,集各种矛盾和问题于一身,成为医改绕不开的重点也是难点。
目前,北京市已经开展了公立医院法人治理改革试点的试点工作,将在北京友谊医院、北京朝阳医院和北京儿童医院进行法人治理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医院成立理事会,由内部理事和外部理事组成。北京市医院管理局按有关规定任免理事长,选聘或解聘理事。理事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医院理事会接受北京市医院管理局的考核和监督,考核结果与理事长的奖惩挂钩。理事会负责医院的改革与发展,制定医院发展计划和财务、人事等基本管理制度,按规定可以对医院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等事项进行决策。医院院长负责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主持医院运营管理工作等。北京市医管局将成立监事会,派驻监事对试点医院管理和院长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一、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的含义
“法人治理”源于公司治理。“法人治理结构”则是民主管理公司公共财产的制度。狭义的法人治理是指所有者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 即通过制度安排, 来合理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 以保证所有者利益最大化, 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背离, 其具体表现为股东会、董事会、经营层、监事会等公司分权与制衡的结构安排, 又称法人治理结构。然而, 随着现代公司治理理论的不断发展, 公司越来越被看做是一个多种利益的集合, 公司承载的股东利益外, 还有更多相关的利益, 还有公共利益。因此, 法人治理结构有了更广泛的内涵, 即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 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从而达到股东与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
公立医院的法人治理是指为实现公立医院出资者的目的, 平衡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利益相关者的若干制度安排。在这若干制度中, 公立医院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核心, 其所要解决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委托关系, 并清楚地说明了决策医院事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 是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利配置格局, 是关于政府、公立医院以及公立医院管理者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的制度化安排。同时, 它还提供了一种结构, 使之用以设置医院目标, 也提供了达到这些目标和监控运营的手段, 激励医院更有效地利用资本。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委托和代理两大问题, 是为了实现代理人不断追求所有者目标而进行的制度设计。公立医院目前的困境之一, 就是没能很好地实现举办者举办公立医院的目的, 其中主要的原因是缺乏良好的治理。
2、建立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的意义
在现行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上,政府存在着两个“缺位”:一是卫生行政部门和公立医院之间的权责关系不明确,卫生行政部门既代表着政府的利益,又代表着公立医院的利益,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容易引发监管的缺位,造成执法不公、效率低下;二是政府“办医”职能分散在各个部门,医院的项目院长要跑多个“婆婆”,政府部门职能缺位导致公立医院运营难。这种体制导致了多年来,我国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不够规范,所有权、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模糊不清,甚至混为一体。“管办分开、政事分开”,深入探索建立权责明确、管理高效、激励科学、监管有力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是公立医院改革的核心内容。
2.1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提升经营绩效。规范的公立医院治理结构通常是:资产所有者拥有公立医院的所有权;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成为由股东大会授权的公立医院财产托管人,拥有重大决策及对以总经理为首的经理人员的任免权和报酬决定权;以总经理为首的经理人员受聘于董事会,作为董事会的代理人,具体负责公立医院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监事会对公立医院财务和董事、经理进行监督,向股东大会负责。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的功能,就是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合理配置权力、公平分配利益,建立有效地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从而提高公立医院效率,实现公立医院经营目标。
2.2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规范公立医院行为。合理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能够解决公立医院的体制性矛盾,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形成科学地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立医院规范运作。只有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才能从根本上规范公立医院的行为。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使医院所有者与经营者的责任和权限更加明晰,院长个人主观决策空间减少,对院长的角色期待和管理能力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为院长,必须适应这一新的挑战,要明确自己在医院运营和发展中的责任、义务和权限,找准自己的定位;要专心致志从事医院管理工作,保证自己的主要精力用于医院管理;要学习和钻研现代管理科学知识,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提升自己的管理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要善于同医院理事会成员以及社会各界进行沟通和协调,自觉接受医院理事会、监事会的领导和监督;要带领领导班子和全员员工一道,确保医院高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3]。
2.3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实现改革突破。目前,公立医院改革进入到结构调整和制度创新的阶段。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对于推进公立医院的结构调整,具有牵引和示范作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建立公立医院业绩考核体系;有利于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完善授权经营制度;有利于深化劳动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为公立医院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我国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设计原则
设计和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3.1 公益性原则:公立医院不是企业,其设立的目的是从事公益性事业,因此公立医院治理结构改革中制度设计和安排应当充分考虑公立医院公益性的特征,避免公立医院公司化、股份化[4]。
3.2 规范化原则: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关系到医院出资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凡是法律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
3.3 权责明确原则: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应当有明确的分工,在这个基础上各行其职,各负其责,避免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导致的混乱,影响各部分正常职责的行使,以致整个功能的发挥。由于现阶段公立医院存在所有者缺位问题,因此要明确所有权,实现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
3.4 协调运转原则: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是密切地结合在一起运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