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带班及值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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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带班及值班
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发挥各级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带班及值班的作用,提高下井跟班、带班及值班的质量和效果,有效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经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下井数规定
集团公司领导、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机关有关处室及各生产(基建)矿井、工程建设公司副总以上领导干部深入井下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1、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3次/月,安全生产系统领导6次/月,其他领导3次/月;安全生产系统副总工程师6次/月,其他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3次/月。
2、安监局副局长及生产管理部、机电处、通防处、地测处正职10次/月,副职10次/月;建设发展部、设备管理中心、经营管理部正职5次/月,副职6次/月。
3、生产(基建)矿井、工程建设总公司党委书记、矿长10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机电领导和副总工程师15次/月,总工程师12次/月,其他领导、副总工程师6次/月。
4、领导干部必须完成规定的下井数,因外出、身体不适等原因未能完成的,要写出书面申请,一个月内由集团公司分管
领导签字,超过一个月由集团公司总经理签字,报集团公司安监局、组织部备案,酌情予以减免。
二、领导干部带班规定
1、严禁带班空班。各生产(基建)矿井、工程建设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下井带班人员计划,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一名副总以上领导干部在井下带班。
2、明确带班重点。到揭煤、防突、巷道贯通、切眼刷大、交叉点施工、过断层、过老空、安装、放顶、收作等重点采掘头面以及排放瓦斯、特殊车辆运输等施工现场带班作业,督促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发现解决存在问题。
3、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带班期间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要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并监督整改落实,直至隐患和问题消除;发现突水征兆、瓦斯动力显现等危及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且现场无法解决时,要会同当班负责人立即作出撤人、停产等紧急处置,并同时汇报矿调度所。
4、做好交接班工作。带班人员升井后,要认真填写安全信息卡,对本班未能解决的问题,必须向矿接班带班人员和总值班交接清楚,并继续跟踪落实,直至问题整改结束。
三、基层科区跟班、带班规定
1、生产(基建)矿井、工程建设公司井下生产及辅助单位科区管技干部要严格落实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实行下井跟班、带班作业。
2、井下生产、辅助单位要保证每一班次都有科区管技人员跟班、带班(不包括实习期未满的技术人员)。
3、跟班、带班人员必须参加班前会,与工人同上同下。到达工作地点,要会同班队长排查工作场所安全隐患,进行安全确认,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将确认情况及当班作业人数等汇报矿调度所,矿调度所下达开工指令后方可开工。班中要进行安全巡视,班后组织做好班评估。
4、安全隐患当班不能完成整改的,跟班、带班干部负责移交给下一班,并向矿调度所汇报。
5、跟班、带班期间发现突水征兆、瓦斯动力显现等危及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且现场无法解决时,要立即作出撤人、停产等紧急处置。
四、地面单位带班规定
1、地面单位(包括矿井地面车间)各级领导干部一律实行现场带班作业,加强现场管理和班中巡查。
2、重大检修、吊装作业、高空作业、防火等重点工作,必须有领导干部现场带班。
五、双休及节假日规定
双休及节假日期间,矿党、政正职必须有1人在矿。安全生产系统分管领导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分别保证有1人在周六、周日下井,井下生产、辅助科区正职必须有1人在周六、周日下井,安监、调度、技术、地测、机电等安全生产职能科室必须有1名副职以上人员在周六、周日下井、跟班、带班,确保现场安全管理不失控。
六、值班规定
1、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随时接听值班电话。
2、值班人员要认真遵守集团公司“禁酒令”,不得外出或
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
3、值班人员必须掌握下井人数及当班安全生产情况。认真执行值班汇报制度,及时向上级调度部门详细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发生工伤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基层科区必须立即报告矿调度所,矿调度所20分钟内报告集团公司调度室。
5、认真执行事故追查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值班人员组织召开追查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查。
6、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安全生产情况、遗留问题等必须交接清楚。
七、考核办法
1、集团公司副处以上、矿副总以上领导干部下井、带班时间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矿安全生产职能科室下井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4小时,但现场存在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和问题时,必须要盯住不放、并现场交接班;生产、辅助单位跟班、带班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否则不予下井考核。
2、实行下井跟班、带班汇报制度。各级领导干部下井一律采用井下电话汇报,矿副总以上领导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其他人员向矿调度所汇报。下井带班、跟班汇报不少于3次,主要汇报检查作业地点、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等。
3、集团公司、矿副总以上领导下井情况以集团公司安监局、调度室统计为准,每天进行统计,每季度由组织部公布一次。
4、集团公司副处以上领导未完成规定下井数的,按规定扣发季度安全风险抵押兑现奖励;矿副总以上领导未完成规定下井数的,不予季度安全风险抵押兑现奖励,并给予通报批评,个人不得参与任何先进评比。
5、生产(基建)矿井、工程建设公司副总以上人员未按规定下井带班的,空一个班次罚单位1万元。带班人员排查隐患不力,造成工伤及其它非人身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6、值班人员班中饮酒者,按集团公司“禁酒令”有关规定执行。
7、值班人员班中离岗未向调度部门汇报且联系不上的,跟班、带班人员未进行班前安全确认、班中安全巡视、班后安全评估的,未经调度同意擅自开工或调度员违反规定让单位开工的,按“三违”进行处罚,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8、安监部门跟班、带班人员要加强对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的督查,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引发事故或瞒报事故的,要从严追究责任。
9、生产(基建)矿井、工程建设总公司科区管技干部下井数、跟班、带班制度及地面单位(包括矿井地面车间)带班制度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