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64-EC可再使用性、可再利用性、可回收利用性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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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非完整车辆是N1类车辆的重要特征。基础车辆的制造商无法计算完 整车辆的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因为在基础车辆的设计阶段无法获得汽 车制造后期的相关数据。因此仅要求基础车辆满足本指令的要求。
(11)小规模生产的汽车的市场份额是非常有限的,如果它们满足本指 令,对环境的益处也是非常小的。因此,它们可以不遵守本指令的某些条款。
(8)应根据报废车辆的处理程序,对计算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时的 不同输入进行适当的评估。因此,制造商应该对报废车辆的处理推荐相关策 略,向合格评定机构提供其中的详细信息。该策略应考虑在申请新车型式批准 时已经证实的或处于开发阶段的技术。
(9)特殊用途车辆的设计是为了执行特定功能并需要特别的车身布置,而 这些并不全都在制造商的控制之中。因此无法对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进 行适当的计算。所以,关于计算的要求不适用于这些车辆。
(3)本指令是1970年2月6日发布的有关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型式认证方 面各成员国法律一致性的指令70/156/EEC中建立的整车型式认证框架指令中的 一个单独指令。
(4)整车型式认证体系目前对M1类车辆是强制性的,未来将扩展到所有 类别的车辆。因此有必要把关于可再使用性、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方面 的措施纳入到整车型式认证体系中。
(14)为使本指令适应科学及技术进步而采取的必要的措施,应根据70/156/EEC条款13(3)的管理程序进行。
(15)因为本指令的目的是使报废车辆对环境的影响达到最小化,这就要 求汽车从概念设计阶段就考虑便于再使用、再利用和再回收利用,这一要求仅 仅由成员国单独行动是不能充分的实现的,因此,考虑到行动的规模性,从理 事会的层次来进行能够更更好的实现,理事会将会根据条约的第5条所规定的 辅助原则采取相关措施。根据该条款中规定的饿均衡原则,本指令对于达到这 个目的是非常必要的,不可逾越。
3、车辆型式”指70/156/EEC附件IIB部分第1和3条定义的车辆类型;
4、“报废车辆 ”指2000/53/EC条款2第2点定义的车辆;
5、 基准车辆”指与汽车制造商协商、由认证机关按照附件I的标准认定的 回收利用难度最大的车型;
6、“多阶段制造车辆 ”指经多阶段的制造过程而产生的车辆;
7、基础车辆”指70/156/EEC条款2的第四缩进段定义的,用于多阶段制造 的开始阶段的车辆;
(16)根据关于更好立法的国际协议第34段,应该鼓励成员国为了自身利 益以及欧盟理事会的利益,起草他们自己的措施,并且详细的说明这些转换措 施与本指令的关联,并公之于众。
已经采用了本指令:
条款1
主题
该指令对第2条适用的车辆的型式认证制定了管理及技术规定,目的是保 证该类车辆的零部件及材料的可再使用、可再利用及可回收利用达到附件I规
(12)根据2000/53/EC,为了道路安全和保护环境,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 止从报废车辆上拆除的某些零部件再使用。这些措施应限制这些零部件在新车 制造中再使用。(13)本指令列出的条款将要求制造商提供与型式认证有关的 新数据,而且这些细节应在70/156/EEC中反映出来,70/156/EEC非常详细的列 出了型式认证需要提交的数据清单。因此有必要对70/156/EEC进行相应的修 订。
13、可再使用性 ”指从报废车辆上剥离出来的零部件再使用的潜在性;
14、可再利用性 ”指从报废车辆上剥离出来的零部件或材料再利用的潜在
8、多阶段制造 ”指通过多个阶段往基础车辆上增加零部件或修改零部件而 实现车辆生产的过程;
9、 再使用”指2000/53/EC条款2第6条定义的再使用;
10、 再利用”指2000/53/EC条款2第7条第1段定义的再利用;
11、能量回收”指2000/53/EC条款2第7条第2段定义的能量回收;
12、回收利用”指2000/53/EC条款2第8条定义的回收利用;
欧洲议会与理事会
关于车辆可再使用性、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的EC型式认证及对
70/156/EEC的修订欧洲议会及欧洲联盟委员会
考虑到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时的条约,尤其是该条约的第95条;
考虑到欧洲委员会的提议;
考虑到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按照条约第251条中规定的程序采取行动,
鉴于:
(1)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0年9月18日发布的关于报废车辆的
(b)多阶段制造的N1类车辆,如果其基础车型满足该指令的要求;
(c)70/156/EEC第8(2)(a)条定义的小批量生产的车辆。
条款4
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该指令:
1、“车辆”指机动车辆。
2、“零部件 ”是指车辆生产中所包含的任何零件或任何总成。它也指
70/156/EEC条款2定义的元器件和独立的技术单元;
(5) 因此,对于还未强制执行整车型式认证体系的N1类车,有必要制定 相关的规定。
(6)汽车制造商应向认证机构提供全部的有关材料成分及其质量的技术资 料,以便证实制造商按照£022628:2002进行了计算。
(7)只有制造商采取了令人满意的安排和程序来管理从供应商处得到的所 有信息,制造商的计算才能在车辆型式认证时得到正确的验证。在型式认证被 批准前,合格评定机构应对这些安排和程序进行初步评审,并颁发符合性证书 表明这些安排和程序是令人满意的。
2000/53/EC指令要求,应制定合适的规定,以保证M1和N1类型式认证车辆的
可再使用和/或可再利用达到85%质量百分比,可再使用和/或可回收利用达到95%质量百分比时,才能投放市场。
(2)零部件的可再使用性、材料的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构成了共同 体废物管理策略的重要部分。因此车辆制造商及其供应商应在新车制造的最早 阶段考虑这Baidu Nhomakorabea问题,以便于对这些车辆报废时进行处理。
定的最小比例。
该指令制定了明确的的规定,保证可再使用的零部件不会对安全和环境产 生危害。
条款2
范围
该指令适用于70/156/EEC附件HA部分定义的M1和N1类车辆,以及这些 车辆使用的新零部件及再使用的零部件。
条款3
豁免
在不影响第7条规定应用的情况下,该指令不适用于:
(a)70/156/EEC附件HA部分第5点定义的特殊用途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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