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救济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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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监督体制的完善

论行政监督体制的完善

论行政监督体系的完善摘要:我国当代行政监督体系和西方行政监督体系的主要内容,并就两种监督体系下各自监督主体的地位和所能发挥的作用做了较详细的比较。

根据比较分析的内容,总结出了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一些启示。

关键词:行政监督比较完善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是行政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机制。

行政监督在国家政治生活和行政管理中有重要作用,它通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作风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防止官僚主义、贪污腐败等不正之风,保证行政管理活动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国家总任务和总目标的实现。

一个社会中,享有监督权力的所有主体之和构成该社会政府过程的监督体系。

健全的监督体系的存在是政府正确决策、正确执行和保持廉洁的保障。

一、当代中国的行政监督体系(一)我国现有行政监督体系的基本架构在我国,行政监督一般是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等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监察、检查、督促和指导。

它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弹纠不法、增进效率、优化政府形象等方面可以起到重要作用,从而有力地推进政府行政管理的廉洁化、法治化和高效化。

目前,我国行政监督已经形成了一个以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及其行政行为为指向中心的全面的约束体系,主要包括主体体系和对象体系两个方面。

第一,从主体体系的内在构成要素看,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由行政组织外部的异体监督和行政组织内部的同体监督两部分组成。

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与非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其中外部权力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监督;中国共产党组织作为执政党实施的行政监督。

外部非权力监督包括: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的行政监督;社会群众及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团体(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以及新闻媒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

论述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论述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论述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监督的机构设置不够独立,存在利益捆绑。

目前行政监督主要由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负责,但这些机关设置在行政体系内,与被监督单位存在利益捆绑,容易造成监督不力、失职甚至受到干扰。

2. 行政监督权力分散、监督职责不清。

我国行政监督职责分散在多个机构和部门中,造成监督权力的分散和监督职责的重叠,导致监督效果不佳。

3. 行政监督法律法规落后,监督手段单一。

我国的行政监督法规尚不够完善,行政监督手段相对单一,主要依靠纪律处分和审计检查,缺乏多元化、综合化的监督手段。

为了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制度,需要采取以下几个措施:1. 建立独立的行政监督机构。

行政监督机构应独立于行政体系,避免利益捆绑,提高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可以考虑设立独立的行政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督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的行为。

2. 整合行政监督职责,明确监督责任。

应将各个行政监督职责整合,统一由一个机构负责,明确监督责任,减少监督权力分散和重叠的问题。

3. 完善行政监督法律法规,拓宽监督手段。

应出台行政监督的专门法律法规,明确行政监督的范围和职责,并拓宽监督手段,采取多元化、综合化的监督手段,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公众参与等。

4. 强化行政监督的力量和能力。

对行政监督机关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监督能力和水平;增加监督人员数量,确保监督力量充足;同时加强对内外部举报机制的建设,鼓励公众参与行政监督,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解决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维护公共利益,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行政监督与救济制度的新突破下

行政监督与救济制度的新突破下

研究行政指导救济制度提要:本文首先对行政指导实务中存在的若干负面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并就如何确定与行政指导行为有关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具体分析,在此基础上就如何通过建立和完善监督专员、行政苦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行政法律制度,提高行政指导行为的法律救济制度水平,实现行政指导法治化,提出了若干改革与立法建议。

行政指导(administrative guidance)是行政机关为谋求当事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且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具有非强制性、示范引导性、柔软灵活性、方法多样性、选择接受性等特征,它既不同于设立规范的行政立法行为,也不同于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执法行为,又区别于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契约行为,它与这些行为共同构成行政机关的行为方式体系,相辅相成、相互配合、各有所长地调整社会生活,从而更有效地实现行政目标。

由于行政指导行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起着补充和替代、辅导和促进、协调和疏通、预防和抑制等积极作用,显现出特殊的功效性和适应性,因此20世纪后半期以来日益广泛地运用于各国的经济与行政管理过程中,成为当代行政科学特别是行政法学的重要范畴。

从一些重要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看,近几十年来行政指导在其行政实务中特别是经济管理活动中发挥了特殊的重要调整作用,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

包括在2003年举国应对SARS疫情的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也采取了许多行政指导措施,并收到特殊的效果。

同时,行政指导在实际运作中也显露出一定的负面效应,与行政指导行为有关的权益纠纷也不断产生。

特别是,“由于行政指导本身的灵活性,并不需要法律的明确授权,在是否采用行政指导手段上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可能出现不受法律约束的行政活动。

”因此,通过制度创新将行政指导行为纳入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审查范围,形成比较完善的行政指导救济机制,这对于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行政机关认真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实现行政指导法治化,具有重大的行政法治实践意义,也成为各国行政法学的重大课题。

关于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实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实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实思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监督体制的完善成为了当代中国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行政监督的核心是保证政府行为的合法合规,并有效地解决民众在政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损问题。

本文将从完善我国行政监督的现实思考出发,探讨行政监督体制的创新与路径。

首先,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需要强调法治化。

要建立健全起草制定法律法规的程序,明确政府的边界与权限,以及行政行为的权限和责任,使其不只是单纯的组织监督,而是法律监督。

此外,要建立健全行政机关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使职权和执行机关以法律为基础,受法律制约和监督的机制,严格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和程序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其次,要强化行政监督的实际执行力。

行政监督不仅仅是解决纠纷和投诉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能够防患于未然,防止和预防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因此,建立健全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体系至关重要。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充实人员配置,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监督。

同时,要鼓励并依法保护各类监督平台和举报渠道的建立和运作,鼓励广大民众参与到行政监督中来,提高行政监督的广度和力度。

第三,推动信息技术在行政监督中的应用。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政务已成为行政监督的新方式。

通过建立电子政务平台,提供在线投诉受理、线上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功能,实现行政监督的精确化和高效化。

此外,要加强公开透明,主动公布各级政府机构的工作情况、决策过程和结果,接受各类信息监督和舆论监督。

最后,要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行政监督是互相借鉴和学习的。

我们应该与国际社会加强沟通和交流,吸取先进经验和做法,适应国际行政监督的发展趋势。

总之,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是一个长期的任务。

只有通过坚持法治化、强化执行力、推动信息技术应用、加强力量建设和培养、加强国际合作等措施的综合运用,才能够为我国的行政监督提供更加科学合理和高效可行的路径。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摘要:行政监督是现代公共行政管理过程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家监督和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监督体制对于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以及维护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提高行政效能以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经过长期发展已逐渐完善。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仍存在一些问题,使其积极作用没能得到充分发挥。

因此,我们需要针对问题提出完善的对策,使其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为我国构建高效、权威的行政监督体制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行政监督体制; 问题; 完善对策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是行政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治生活和行政管理中有重要作用。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服务……”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把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列为“加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四项内容之一。

所以在新世纪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

一、对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概述公共行政学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对行政监督进行了定义。

狭义上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主要是上级对下级)和行政系统内部专设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的视察和督导。

广义上的行政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所进行的监督。

简言之,就是对行政的监督。

行政监督体制是指有由公共行政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方式、手段等要素构成的有机统一体,以及各要素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的关系。

我国的行政监督产生于新中国成立时期,经过多年的曲折发展和建设,到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全面、有效的中国特色的行政监督体制。

完善行政救济机制与构建和谐社会

完善行政救济机制与构建和谐社会

完善行政救济机制与构建和谐社会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于政府行政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出现了不少行政不当的现象,如行政权力滥用、强制拆迁、执法不规范等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让政府失去了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因此,进一步完善行政救济机制,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就尤为重要。

一、完善行政救济机制行政救济机制是指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行政行为中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和救济,并解决权利纠纷的机制。

在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机制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调解,但是这些机制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1. 行政复议程序繁琐,时间长。

行政复议受理机关不够独立和专业。

2. 行政诉讼程序复杂,成本高。

特别是对于一些弱势群体来说,他们往往没有法律意识和诉讼经验,很难维护自身权益。

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救济机制,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独立的行政救济机构,使其能够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政府权力的合法行使。

2. 简化行政救济程序,加快解决争议,提高行政救济机制的效率。

3.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减少权力的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二、构建和谐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是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共同富裕。

而要实现和谐社会,需要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具体而言,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公共服务提供,充分实现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如教育、医疗、社保等方面,使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2. 坚决打击犯罪行为和治理社会乱象,保障社会安全稳定,维护公共秩序。

3. 发展乡村经济和农村社会事务,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提高农民收入和生活品质。

4. 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帮扶和扶持力度,让他们在和谐社会中有更多的机会和发展空间。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政府应该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与民互动,尊重人民的意见和诉求,真正体现党的一系列理论和方针的实际效应。

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策略精选3篇(行政监督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策略精选3篇(行政监督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策略精选3篇(行政监督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策略精选3篇行政监督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策略摘要:行政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化行政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家民主与法制的重要内容。

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监督体系,但是其本身仍存在许多的不足,因此,了解行政监督的基本内涵,认真分析行政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对于提高行政监督的有效性、科学性,完善行政监督体制,遏制行政腐败,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行政监督问题策略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策略:行政监督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摘要:行政监督运行机制对行政监督工作乃至整个行政管理都有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行政监督主体素质有待提高、行政监督环境有待改善、行政监督程序有待改进、行政监督手段有待加强,急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关键词:行政监督运行机制监督程序监督环境行政监督运行机制,是指在合理划分与配置各个行政监督主体权力、职责的基础上,为保证各行政监督主体公正、高效地约束行政权力,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而形成的各个行政监督主体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模式及其运作方式。

一、行政监督运行机制的重要性1、有利于确保行政监督体制的有效运转。

行政监督运行机制是行政监督体制发挥作用的重要系统因子。

其特殊地位和作用决定了行政监督机构的组织体系构成,行政监督工作的基本程序、具体工作方式,规范了行政监督机构的组织构架、人员配置、职权体系、权责关系,是行政监督机构工作、行政监督体制有效运转的组织实体保障。

2、有利于保证行政机关的廉洁高效。

行政监督运行机制可以规范和制约公共权力,保证行政权力机关及其人员的行为合法、合理。

其关于行政监督工作目的、运转程序、具体手段的内容,是行政监督机构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行政监督机构依据这些内容,对行政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督促,有利于规制行政权力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行为,促进政府人员廉洁从政。

完善行政救济机制与构建和谐社会.doc

完善行政救济机制与构建和谐社会.doc

完善行政救济机制与构建和谐社会-我国现行行政救济机制主要由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信访以及集会、游行、示威五大制度组成。

其中尤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信访制度应用率最高,此三者为行政救济机制的基本制度。

我国现行行政救济机制运行的情况怎样呢?它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究竟发挥了多大的功效和作用呢?我国现行行政救济机制是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才逐步建立和形成的(其中信访制度则有较长久的历史)。

应该说,这个机制自建立和形成以来,其运行情况总的来说是顺畅的,它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其滥用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是发挥了重要作用的。

但是,无庸讳言,这个机制由于建立和形成的时间较短,以及中国当下正处于转型时期,受各种主观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它还很不完善,还有很多缺陷,其体系、结构、内部各种制度及其相互关系的设计还有很多不合理处,其作用和功能远不能适应控制公权力滥用和保障公权力相对人权益的需要。

我国现行行政救济机制的缺陷和其作用的不如人意处通过以下三个案例可见一般:案例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办事处外延寿村农民对政府征用他们的土地给予其补偿的标准过低(政府规定每亩补偿9,000元,他们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每亩补偿费应为30,000元以上)不服,向市政府提出异议,市政府不予理会。

之后,农民们依据《行政复议法》向市政府正式申请复议,市政府告知农民: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相对人对征用土地补偿有异议,应向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外延寿村农民们土地征用是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故应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裁决。

于是,农民们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了复议申请,但福建省人民政府以其批准行为属“内部行为”而不予受理。

具体理由是:“省政府对莆田市政府2003年度第五批次征地的闽政地[2003]159 号批复文件不过是针对莆田市政府关于征地请示所作的内部批复,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如何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

如何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

如何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行政监督是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它是保障国家的行政活动依法进行的制度,具体来说,就是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活动是否合法、合理和有效,实施的监察、督促、检查和纠正的行为,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这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基本准则。

行政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行政监督工作。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到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福利。

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2003年3月国务院通过的《国务院工作规则》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把加强行政监督作为新一届政府工作的三项基本准则之一。

我国的行政监督自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形成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外部监督体系和内部监督体系两部分。

外部监督是指来自行政机关以外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监督(包括社会团体、社会舆论和公民)的监督。

与外部监督体系并列,内部监督体系是我国行政组织内部建立的系统的自我监督体系,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专职监督机关的监督,如监察和审计机关的监督;二是非专职监督机关的监督,主要有上下监督、主管监督、职能监督三种形式。

上下监督即各行政机关因隶属关系所形成的监督,主管监督即行政机关对被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职能监督即政府对政府职能部门就其主管工作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对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目前,我国虽然已形成较为完备的监督体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监督主体多,监督力量缺乏整合,未形成合力;二是,行政监督法制化程序低,监督标准不明确;三是,监督体制不够健全,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必要的独立性;四是,行政监督主要靠事后的追惩,对事前预防监督和事中的过程监督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五是,国家权力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谈行政的监督与救济机制的完善

谈行政的监督与救济机制的完善

谈行政的监督与救济机制的完善摘要:抽象行政不作为主要存在于行政立法领域,是行政主体因怠于行使行政立法权而导致的违法行政行为,其存在必然会使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受到损害。

现行的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和立法救济的法律规定,对抽象行政不作为都无能为力,这就使得对抽象行政不作为如何进行救济,成为法律上的空白。

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和救济机制,以督促行政主体履行作为的义务,维护相对人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字:抽象行政不作为;监督救济机制;完善Abstract:Abstract administrative omission exists mainly in the area of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is the administrative body for neglecting to exercise the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ve power caused by illegal administrative acts.The current administrative relief, judicial relief and legal relief of the legal provisions, on the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omission are incapable of action, this makes the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omission and how to remedy, become the legal gaps.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the corresponding supervision and remedy mechanism.Keywords:Abstract administrative omission; supervision and relief mechanism; perfect一、对抽象行政不作为监督与救济的必要性我国行政法学界对抽象行政不作为的研究相当薄弱,中国首例公民状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案,使这一理论问题凸显出来。

发展和完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思考

发展和完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思考

发展和完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思考在现代国家管理中,行政管理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行政管理的手段也越来越多,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纠纷也随之增多。

与此相对应,行政救济就显得很重要,既防止行政权滥用,又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信访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救济的法律、法规,使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在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能够获得基本的救济。

然而,由于我国现有行政救济制度还不够完善,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能获得充分的保障,这和法制政府的构建不相适应。

因此,我们要更新行政救济的观念、完善和健全行政救济的制度和机制。

一、完善立法扩大受案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法院受案范围采取了列举的方式,其第11、12条分别列举了应当受理和不能受理的案件类型。

这一规定较之以往制定的各个单行法,扩大了受案范围。

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案件进不了诉讼渠道,公民告状无门的现象。

从解决社会纠纷的目的出发,原则上应当让所有的行政争议能够在法院得到最终解决。

为了精确界定行政诉讼的范围,避免出现“挂一漏万”现象,在立法技术上,法院受案范围宜采用概括式规定;对于特殊行政行为法院不宜受理的,用列举的方式明确排除。

扩展受案范围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确立“司法最终救济”原则。

第二,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三,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规范程序确保救济公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对行政救济程序的公正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国现行法律中的有关行政救济程序缺乏公正性和公开性。

例如,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目前这种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原则的方式,虽然方便快捷,但是难以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11-9-17 9:07:05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毕业论文(一)行政监督的职能行政监督是国家行政系统内部由专门监督机关实施的,对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廉政、勤政和执法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职能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督法》(以下简称《行政监督法》)第2条规定:“监督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督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行监督。

” 1、执法监督执法监督是监督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种行政命令的情况进行系统监督、检查的一种职能活动。

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必须依法行政,这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离开法律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和制约,行政权力就会走向腐败,国家就无法治可言。

执法监督就是通过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对行政执法中的偏差进行纠举和调整,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惩戒,从而保障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依法行政。

执法监督在整个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有其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其特殊性表现在:?它注意对行政执法工作综合性的监督、检查,注重对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在整个执法过程的各个环节依法办事的一贯性和彻底性的监督、检查;?它既注重事前对违法违纪现象的防范,又注意执法过程中的跟踪检查、纠偏,更注重事后的检验、考核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

执法监督,是监督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和经常性的工作。

2、廉政监督廉政监督是监督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的各种腐败行为进行监督、纠举和惩戒的一种职能活动。

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肩负着管理各种国家事务的重任,掌握着为做好管理工作由国家授予的各种管失的案件,维护行政纪律的严肃性,规范执政行为,提高行政工作效率,从而真真切切、实实在在地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工作始终,努力做到创新、求真、务实,取得实效。

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l公共管理与经贸科技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申霞丰【内容提要】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以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为目的。

我国现行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降低了救济的有效性,影响了行政效率.本文通过对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设计目的及其缺陷的分析,从权利救济机构的设立和行政救济程序的设定和司法救济范围的确定方面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行政救济程序公务员作为公共管理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和执行者,承担着推行国家政策,维护社会秩序,造福公众的重大责任。

赋予公务员顺利工作和愉快生活的权利,以及在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给予必要的救济,对于公务员认真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实现国家职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公务员法》的出台,公务员的权利保障得到了进一步强化。

但是,目前我国公务员救济的具体制度及配套制度尚不完善。

正确认识公务员救济制度的不足,并进一步完善之,将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及和谐社会的构建不无裨益。

一、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设计的目的(一)监督对公务员处置权的行使公务员是我国公职人员中的特殊群体。

一方面,他们能够代表国家行政机关推行政令,行使权力,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无疑处于强势地位;但在行政机关内部,相对于行政组织来说,却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其权利很容易被忽视,甚至被所在单位以国家名义所侵害。

我国历来就有重视国家权力,维护政府权威的传统,行政机关享有制定公务员管理法规和制度的权力,享有处置公务员权益的权力。

如果这种处置性权力不受监督,公务员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任何保障而形同虚设。

此外,行政机关的“经济人”本性,决定了它在追求自己的目标时,可能会不顾忌公务员的个人目标,甚至牺牲公务员的某些正当权益,以达到本部门的目的。

比如,因为管理不善导致的低效会导致工作拖拉,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特别是上级来单位检查工作时,单位领导可能会以集体荣誉的名义,以奉献精神施压,迫使公务员为应付检查无偿加班,侵犯公务员的休息权。

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

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

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本文提出,要从解决社会纠纷的角度理解行政救济制度的价值。

良好的行政救济制度必须符合公正性、法律性、普遍性和司法最终性等基本要求。

反思我国行政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完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两条基本思路:形成和完善行政救济体系,应着重加强制度化的行政救济渠道;完善行政救济制度的当务之急,是加强行政纠纷解决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本文还概略地阐述了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制度的若干具体设想。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纠纷解决与法律救济在任何国家,社会纠纷都是普遍存在的。

存在纠纷并不可怕,重要的是如何使这些纠纷能够得到迅速、妥善解决。

如果纠纷得不到迅速、妥善地解决,将使受害者丧失对社会公正的期待,甚至演化为恶性事件,最终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国家的职责之一,就是要建立各种解决社会纠纷的渠道。

制度化的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

我国当前处在社会转轨时期,社会矛盾更加复杂,更加突出,国家建立和完善各种纠纷解决渠道就更加迫切。

从法律角度看,社会纠纷大致可以分为私法纠纷和公法纠纷两类。

私法纠纷,又称民事纠纷,主要是发生在双方地位平等的私人之间的纠纷。

公法纠纷包括宪法纠纷和行政纠纷。

宪法纠纷,是涉及宪政制度实施,以及涉及宪法权利的纠纷。

美国总统候选人就总统选举的票数计算问题的纠纷、国会弹劾总统,都涉及宪法纠纷;行政纠纷,又称行政争议,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

广义的行政纠纷,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纠纷。

本文讨论的重点将围绕狭义行政纠纷的解决,即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纠纷的解决。

纠纷的性质不同,解决纠纷的手段也就有些差异。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行政裁定和诉讼。

协商即当事人平等磋商,自愿解决;调解即在第三方协调下解决,但结果仍取决于双方自愿;仲裁是由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仲裁机构解决,但一经选择,当事人必须服从仲裁结果;行政裁定是对于法律规定的特定类型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居中裁决,它也是有约束力的,但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诉讼则是普遍的、有约束力和最终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

发展和完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思考

发展和完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思考

发展和完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思考随着我国实施市场经济改革,政府的职能不断调整和转变,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和质疑。

在这一背景下,行政救济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一、行政救济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我国行政救济制度基本上是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供救济的制度。

行政救济的形式包括复议、申诉和诉讼等。

复议是指一种内部的、行政机关自行纠正错误或审查决策的方式;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监督部门反映下级行政机关错误处理其权益的行政行为的一种救济方式;诉讼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救济。

然而,我国行政救济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行政机关内部的复议机制存在着内部监督不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致使一些错误决策得不到及时纠正;另一方面,行政机关申诉机制中,上级行政机关的审查效果不佳,申诉的公开程度也不够,公众对其中的一些决策真伪难以确定。

二、加强行政救济制度的法律保障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加强行政救济制度的法律保障。

一方面,政府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加大对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力度,确保复议机制的公平公正。

另一方面,政府也需要进一步强化上级行政机关的申诉审查程序,确保申诉决策能够公开透明,真实可信。

三、完善行政救济制度的程序保障在完善行政救济制度的同时,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救济的程序保障。

首先,需要对诉讼程序加强规范,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诉讼中享有公正、公平的程序权利。

同时,需要加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理人的律师制度的保障,确保代理人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此外,还需要建立和完善一套行政救济机构的管理体系,确保行政救济机构的规范运作。

四、提高行政救济制度的效果和公信力虽然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建立已有相当的时间,但是在实际应用中,其效果和公信力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政府应当注重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评估,并对行政救济决策进行公开、透明的说明,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提高行政救济制度的公信力。

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救济制度的完善

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救济制度的完善

在⾏政救济渠道中,⾏政系统内部救济因其专业性和便捷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但它也有⼀点最根本的不⾜,即“官官相护”。

对此,应当从以下⼏个⽅⾯进⾏改⾰和完善。

⼀、信访制度的完善 ⽬前信访中的核⼼问题是信访请求并不必然导致监察或复议,其具体原因:⼀是法律缺少信访处理中与复议和监察相衔接的规定,⾏政机关对信访的处理随意性很⼤;⼆是对信访⽆限制,信访⼈反复信访,导致信访量巨⼤,⽆法⼀⼀认真处理;三是信访后的调查、处理没有监督与制约,难以保证认真和公正。

完善信访制度应当进⼀步细化信访⼯作条例,明确规定涉及权利损害不服的事项,由复议机关主动复议;涉及国家⼯作⼈员违法、失职、滥⽤职权等⾏为的,由监察机关处理。

复议机关和监察机关处理信访事件应件件有结论,并将结论反馈信访部门。

⼆、复议制度的完善 当前复议制度对于维权不利的突出问题是不公正,⽽不是不科学。

在可以维持原⾏政决定,也可以*原决定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往往选择维持,以维护其与该机关的“良好关系”。

因此,完善复议制度的重点是强化监督,以维护公正。

⽐较有效的⼀个选择是建⽴“复议公开”制度。

凡复议案件,除涉及个⼈隐私等事项不宜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

公开的内容既包括事由、各⽅主张等,更重要的是要公开各⽅主张的理由,包括复议机关的决定及其理由。

这样,复议的全过程均置于全社会普遍监督之下,复议的公正性将得到有效保障。

为做到最有效的公开,应当在政府站上设⽴专门的公开栏。

凡复议案件⾃受理之⽇起即将全部书⾯资料上公开,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特别是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及其理由必须公开,能够有效地防⽌其作出明显不公正的复议决定。

三、监察制度的完善 我国监察体系有两个较⼤的不⾜:⼀是难以及早介⼊和预防,常常是发⽣了重⼤渎职、失职甚⾄职务犯罪案件时,监察机关才能有效介⼊;⼆是对⾏政机关⾏为中不构成重⼤违法乱纪的滥⽤⾃由裁量权⼒、⾏政不公等⾏为缺少监督和制约的能⼒。

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救济制度的完善

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救济制度的完善

处理与反馈
根据调查结果,监督主体 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并及时向公众反馈处理结 果。
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救济制度的运作效果
提高行政效率
通过内部监督救济制度, 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 行为中的不当之处,从而 提高行政效率。
保障公众权益
公众可以通过内部监督救 济制度对行政行为进行监 督和质疑,从而保障自身 的合法权益。
保障公民权益
为公民提供有效的内部监督救济途径,保障其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公正与稳定。
提高行政效率
合理设计内部监督救济制度,能够提高行政效率 ,减少行政成本,推动政府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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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救济制 度的完善
2023-11-05
目录
• 引言 • 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救济制度的基本理论 • 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救济制度的实践运作 • 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救济制度的完善对策 • 结论
01
引言
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救济制度的概念
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救济制度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和行政相对人的救济 途径进行规范和完善的法律制度。
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
救济途径不够畅通
02
在一些情况下,行政相对人难以获得有效的救济途径,导致其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
03
一些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违法行为
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和处理。
02
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救济制 度的基本理论
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救济制度的法理基础
完善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救济制度的法律保障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关于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救济制度的法律法规,明确监 督范围、程序、救济方式等,为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提供法律保 障。

行政监督与救济制度的新突破

行政监督与救济制度的新突破

行政监督与救济制度的新突破前言行政监督与救济制度一直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的规范行为、保障政府公信力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我国的行政监督与救济制度已经得到了较为全面的建构和发展,在推进法治建设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我国面临着更为复杂的形势和更加严峻的挑战,这就需要我们对行政监督与救济制度进行新的思考和突破。

行政监督的新突破职能的延伸和补充目前,我国的行政监督主要由监察部门负责,其职责主要围绕非法行政行为、行政不当和行政违法等方面展开。

然而,在实际监督工作中,我们也经常会面临涉及到行政执行不力、践踏人权、侵犯环境权益、不良政绩等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在行政监督的职能上进行延伸和补充。

例如,可以设立独立的专门机构来处理环境监督和人权领域的问题,从而更加精准地监督行政机关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非法行为。

信息化工具的应用在信息化时代,我们可以利用新技术和工具来助力行政监督的工作。

例如,通过社交媒体、网络平台和移动应用程序等渠道,建立更加便捷、效率高的举报和投诉机制,实现“动态监管”。

在监督机制上,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和数据共享机制,实现监察信息的全面透明化和跨部门、跨领域的信息互通与分析,有利于提升监督的精准度和及时性,增强监察机构的执法能力和公信力。

救济制度的新突破角色的转型和创新救济制度主要负责协调、纠正和转化非法行政行为给公民带来的权益损失。

在新形势下,我们应该更加重视救济机构和社会组织在救济工作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其协调、调解和服务的功能,从而更好地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个性化需求的实现针对不同的权益状况,我们需要更加精准化和个性化的救济方式,以满足不同层次和领域的救济需求。

例如,可以建立专门的儿童救济机构,针对儿童权益的救济诉求,提供专业咨询和涉儿案件特殊调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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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救济制度的完善
在行政救济渠道中,行政系统内部救济因其专业性和便捷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但它也有一点最根本的不足,即“官官相护”。

对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信访制度的完善
目前信访中的核心问题是信访请求并不必然导致监察或复议,其具体原因:一是法律缺少信访处理中与复议和监察相衔接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信访的处理随意性很大;二是对信访无限制,信访人反复信访,导致信访量巨大,无法一一认真处理;三是信访后的调查、处理没有监督与制约,难以保证认真和公正。

完善信访制度应当进一步细化信访工作条例,明确规定涉及权利损害不服的事项,由复议机关主动复议;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监察机关处理。

复议机关和监察机关处理信访事件应件件有结论,并将结论反馈信访部门。

二、复议制度的完善
当前复议制度对于维权不利的突出问题是不公正,而不是不科学。

在可以维持原行政决定,也可以推翻原决定的情
况下,复议机关往往选择维持,以维护其与该机关的“良好关系”。

因此,完善复议制度的重点是强化监督,以维护公正。

比较有效的一个选择是建立“复议公开”制度。

凡复议案件,除涉及个人隐私等事项不宜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

公开的内容既包括事由、各方主张等,更重要的是要公开各方主张的理由,包括复议机关的决定及其理由。

这样,复议的全过程均置于全社会普遍监督之下,复议的公正性将得到有效保障。

为做到最有效的公开,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门的公开栏。

凡复议案件自受理之日起即将全部书面资料上网公开,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特别是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及其理由必须公开,能够有效地防止其作出明显不公正的复议决定。

三、监察制度的完善
我国监察体系有两个较大的不足:一是难以及早介入和预防,常常是发生了重大渎职、失职甚至职务犯罪案件时,监察机关才能有效介入;二是对行政机关行为中不构成重大违法乱纪的滥用自由裁量权力、行政不公等行为缺少监督和制约的能力。

弥补行政监察的上述不足,应当参照国外的议会司法专员、行政专员等制度,建立设置于监察机关内部的针对一般
案件的监察专员制度,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主动调查或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诉而进行调查。

经过调查认为行政权力运行中存在不合理、不公正等问题时,可以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建议,也可予以公开通报。

这项制度对我国特别的借鉴价值在于:专员的调查行为强度介于监察机关调查和派驻机关调查之间,既能够解决派驻机关监察力度不足的问题,又能够弥补监察机关在证据不足情况下不宜介入的不足,从而使日常大量发生的有“瑕疵”又不明显违纪的行为能够得到监督。

基于上述考虑,我国监察专员制度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监察专员须设立在监察机关内部,保证其高度权威性,并与被监察机关脱离关联。

第二,监察行为可以主动作出,但主要应根据行政相对人的举报和申诉作出。

第三,在依申请作出的监察行为中,除应由监察机关专门立案查办的情形外,一切涉及行政机关不作为、不公正作为、滥用职权、失职等问题,均属于监察范围。

第四,监察机关主动作出的监察,一般应是大案要案的前期调查,即监察机关未掌握足以立案的证据时,可以就该行政行为进行调查,以期取得涉嫌重大违纪和犯罪的证据。

第五,监察机关调查时,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方面应当予以配合,不能配合要充分说明理由。

但是,监察专员的调查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应仅限于对行政机关行为进行调查,而不能调查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行动。

第六,如果经调查确认存在重大问题,则应向所属监察机关报告,由监察机关决定是否专门立案调查。

如果经调查认定行政行为仅有瑕疵,则可以以监察专员名义向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具体包括变更行政行为、补偿相对人等。

行政机关不接受监察建议,应当向监察专员说明理由。

第七,监察专员应对其调查和处理结果负责,但仅限于对调查处理过程的合法性和廉洁性负责,而不对建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负责。

监察专员提出建议后,是否采纳均由行政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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