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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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
资金交易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我社资金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支付交易报告、审批行为,防范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定义
第一条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大额支付交易:
(一)金额10万元以上的,自营债券及票据贴现业务资金支付;
(二)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自有账户内资金划转;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四)金额1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
(五)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第二条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可疑支付交易: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二)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三)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四)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五)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六)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七)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八)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九)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十一)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十二)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十三)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十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十五)各网点营业人员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第二章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第一条所列情形的大额支付交易,必须履行
逐级审批程序:
(一)金额10万元以上的,自营债券及票据贴现业务资金支付,审批程序:
10—100万元由资金管理部门审批,100-500万元由区信用社分管副主任审批,500万元以上由区信用社主任审批。
(二)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自有账户内资金划转,审批程序:
100-200万元由资金管理部门审批,200-500万元由区信用社分管副主任审批,500万元以上由区信用社主任审批。
(三)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审批程序:
100—200万元以内的转账支付,由区信用社反洗钱管理部门审批,200万元以上由区信用社分管副主任审批。
(四)金额1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支付,包括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审批程序:
按雁信发[2005]32号文件《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执行。
(五)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审批程序:20—30万元由区信用社反洗钱管理部门审批,30万元以上由区信用社分管副主任审批。
第三章报告
第四条各营业网点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发现客户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应记录、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向区信用社反洗钱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第五条区信用社反洗钱管理部门对可疑支付交易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条营业网点办理大额转账支付,反洗钱管理部门必须于交易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七条区信用社反洗钱管理部门经过分析人民币支付交易,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同时报告其上级单位。
第八条资金清算部门应每日将前一工作日全区信用社资金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区信用社资金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处罚
第九条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二章有关审批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负责全额赔偿。
第十条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三章有关报告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负责全额赔偿。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农村信用合作社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