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设定与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
丁成叶等人与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丁成叶等人与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皖行终11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志强陈默钟祖凤【审理法官】张志强陈默钟祖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丁成叶;丁井;丁学习;李春林;丁克会;丁社会;丁石氏;丁天成;王解放;安徽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丁成叶丁井丁学习李春林丁克会丁社会丁石氏丁天成王解放安徽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丁成叶丁井丁学习李春林丁克会丁社会丁石氏丁天成王解放【当事人-公司】安徽省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张心升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心升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心升【代理律所】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丁成叶;丁井;丁学习;李春林;丁克会;丁社会;丁石氏;丁天成;王解放【被告】安徽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集体土地征收系多阶段、多主体的行政行为,征收过程由申请征地、批准征地、发布征地公告、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征求意见、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支付补偿安置费用、责令交出土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一系列行政行为组成,不同阶段、不同的行政行为具体负责实施的行政主体并不完全相同。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行政不作为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集体土地征收系多阶段、多主体的行政行为,征收过程由申请征地、批准征地、发布征地公告、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征求意见、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支付补偿安置费用、责令交出土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一系列行政行为组成,不同阶段、不同的行政行为具体负责实施的行政主体并不完全相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亳政办秘〔2020〕45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列入《目录》且达到限额标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拍卖、挂牌等方式,进入“省市共建、市县一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交易方式的,项目单位应当取得有权部门的书面批准。
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本着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效率、节约交易成本的目的,我市网上商城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我市网上商城管理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坚持应进必进”的原则要求,负责推进列入《目录》的项目进场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功能不断完善,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提供规范、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凡列入《目录》的项目未进场交易的,或者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有关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有效投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3)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有效投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3)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14•【字号】•【施行日期】2023.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有效投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3)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亳州市有效投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3)》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4月14日亳州市有效投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3)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管行业必须管投资”要求,着力扩大有效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充分发挥投资关键作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有效投资专项行动方案(2023)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5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深入实施有效投资专项行动。
一、总体目标。
2023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力争增长10%左右。
上半年省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完成率55%,其中,续建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完成率60%左右、新建项目开工率65%左右。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二、深入开展农业“两强一增”投资专项行动。
2023年完成投资35亿元以上。
新增高标准农田27万亩,其中新建高标准农田9万亩、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18万亩,实施“小田变大田”46万亩,加快农田水利“最后一米”建设。
推进千亿级绿色食品产业全产业链建设,新增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6个,新增农产品产地冷链仓储库容6.4万方。
加大农村水电路气网和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力度,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推进教育、医疗、养老等优质资源向农村倾斜。
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和美乡村建设,推进改厕1.9万户、建设省级中心村37个。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9•【字号】亳政[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亳政〔2008〕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2008〕42号),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完善建设用地征收程序,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一)严格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
各类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满足项目投资强度和用地定额等相关指标的要求。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未纳入用地利用年度计划及超标准用地的项目,必须进行调整或核减用地规模。
(二)完善土地征收工作机制。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统一征收、统一供应”的要求,制定并完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流程及其相关制度。
严禁项目单位代征土地。
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由亳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土地征收工作的法律主体,负责前期勘查、地籍权属确认及组卷报批等相关工作;谯城区政府作为征地、交地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承担征地、拆迁、安置及其相关工作职责。
市政府每年同区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责任状,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对区政府的年度效能考核。
二、充分挖掘现有土地资源潜力,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三)加强规划引导,盘活存量土地。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强化土地资源的集聚利用,引导并逐步实现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中心村)集中,住宅向小区集中,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5•【字号】亳政办[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亳政办〔2008〕11号)谯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亳州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已经第二十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亳州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的函》(皖国土资函〔2005〕1005号)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亳州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一、据统计,我市规划区内统一年产值标准为每亩1330元和1260元(详见表一)。
二、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9260元/亩,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9950元/亩。
三、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农用地的青苗补偿标准和土地分类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为准,并按当季作物进行补偿。
(一)耕地的补偿标准:种植粮食作物(小麦、玉米、大豆等)的耕地1100元/亩,种植经济作物(棉花、烟叶等)的耕地2000元/亩。
(二)园地的补偿标准:园地2000元/亩,果树、桑树等果木不再另外补偿。
(三)林地的补偿标准:林业育苗地、苗圃2000元/亩,成材林1000元/亩。
安徽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亳政办〔2010〕64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该《技术规定》的学习培训工作。
该《技术规定》是指导我市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重要规范,是城市项目工程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该《技术规定》的实施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掌握精神实质,特别是建设、规划、国土、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贯彻落实本《技术规定》的能力,确保各项技术规定落实到城市规划和建设工作中。
二、要切实做好该《技术规定》宣传推广工作。
要通过广播、报纸、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该《技术规定》的内容、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守规划意识和依法监督实施规划的意识。
三、要进一步加强对该《技术规定》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
谯城区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加强对本《技术规定》实施工作的监督,建立和完善查处违反规划案件工作协调机制和规划执法动态巡查机制,严厉查处各类违反规划的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四、在该《技术规定》实施过程中,要进一步做好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委反馈,以便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本《技术规定》。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亳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划的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城市发展的目标和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及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技术规定。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12•【字号】亳政办秘〔2017〕341号•【施行日期】201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测绘,城市管理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2017〕3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亳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12日亳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数字亳州公共平台推广应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亳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是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和人力资源的总称,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体系、目录与交换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和组织运行体系等构成。
第三条地理空间框架由亳州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四条全市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市政府成立了亳州市数字城市建设与地理国情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与管理工作,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第六条领导小组负责亳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应用的总体协调工作。
其主要职责:(一)负责政府各部门间的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建设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框架建设应用顺利实施。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依法严厉打击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亳政秘[2013]143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依法严厉打击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亳政秘[2013]1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1e1ab17e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15.png)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依法严厉打击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依法严厉打击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亳政秘〔2013〕143号2013年11月)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统一政策、统一考核、统一奖惩"的要求,建立完善舆论宣传、网格责任、督查考核等机制,坚持自行拆除与依法强拆相结合、集中治理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坚决实现新发生违法建设"零增长"、拆除违法建设"零补偿"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属地管理、重心下移。
谯城区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区长(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区长(副主任)是直接责任人,谯城区、亳州经济开发区城管执法部门具体负责违法建设的拆除工作,建立并强化"村居为主、街镇负责、区组织实施、市考核奖惩"的工作机制。
(二)坚持依法拆违、铁腕整治。
以法律为准绳,对违法建设一律依法拆除,不予补偿和安置。
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坚持突出重点、有序推进。
突出重点路段、重点区域和重点人群,按照先单位后个人、先干部后群众、先自拆助拆后依法拆除的原则,扎实推进违法建设拆除工作。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查处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查处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2•【字号】亳政办[2008]57号•【施行日期】2008.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查处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亳政办〔2008〕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亳州市查处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0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摘录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二月二日亳州市查处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和建设管理,及时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营造良好城市建设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
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是指非法买卖、非法占用土地等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用地行为。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三条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守土有责,协同执法”的原则。
县及其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负总责;谯城区(市经济开发区)及其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是辖区巡查控管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巡查控管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负总责。
建设、国土、城管、水务、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对各自职责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巡查控管与查处工作负总责。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村(社区)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建立本辖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监管网络。
城市规划-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版 精品

亳政办〔20XX〕64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该《技术规定》的学习培训工作。
该《技术规定》是指导我市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重要规范,是城市项目工程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该《技术规定》的实施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掌握精神实质,特别是建设、规划、国土、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贯彻落实本《技术规定》的能力,确保各项技术规定落实到城市规划和建设工作中。
二、要切实做好该《技术规定》宣传推广工作。
要通过广播、报纸、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该《技术规定》的内容、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守规划意识和依法监督实施规划的意识。
三、要进一步加强对该《技术规定》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
谯城区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加强对本《技术规定》实施工作的监督,建立和完善查处违反规划案件工作协调机制和规划执法动态巡查机制,严厉查处各类违反规划的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四、在该《技术规定》实施过程中,要进一步做好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委反馈,以便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本《技术规定》。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亳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划的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城市发展的目标和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及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技术规定。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调剂实施细则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调剂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19•【字号】亳政办秘〔2019〕55号•【施行日期】2019.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调剂实施细则的通知亳政办秘〔2019〕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亳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调剂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19日亳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调剂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称挂钩节余指标)有偿调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原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自然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办法》(自然资规〔2018〕4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19〕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市市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平台,跨县域调剂节余指标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挂钩节余指标有偿调剂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管控,总量控制。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强度双控,节余指标应当优先保障本县域范围内城乡建设需要,确有节余的方可跨县域有偿调剂。
(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坚持实事求是,合理把握节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和农村建设用地需求。
(三)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用地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水则水、宜草则草的原则,有效推进拆旧区土地复垦利用。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08•【字号】亳政办秘〔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亳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2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管理第三章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第四章附则亳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建(构)筑物所有权的管理及登记,但属于管线铺设、桩基工程等利用地下空间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分为两类:一是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同一项目内既有结合地表建筑开发的,也有独立开发的,视为结建式地下空间。
二是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地下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层高2.2米以上的地下建(构)筑物,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层高2.2米是房产测量规范规定的计算建筑面积的高度)。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2015〕79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2015〕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亳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7日亳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公开、运作高效、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有资产的收益金,政府或国有公司融资筹措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赠款或援助资金,国债及其它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全市政府投资的有关政策,并报市政府批准;审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和跨地区以及涉及重大布局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核上报应由上级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章项目库第四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
入库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市宏观调控政策及产业政策,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专项建设规划,符合政府投资方向和范围。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布部门】亳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4.02【实施日期】2015.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谯城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日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统一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服务重点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涉及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
第三条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谯城区人民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工商、公安、监察、信访、房产、文物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确保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征收当事人包括:(一)征收人:亳州市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亳州市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二)征收实施单位:谯城区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具体征收与补偿安置事宜;(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六条本规定所指房屋征收期限以房屋征收拆迁动员会公布期限为准。
第七条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依据房屋实际使用情况和房屋所有权证等合法有效证件记载为准。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亳政办秘〔2018〕160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亳州市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5日亳州市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点为深入推进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完成2018年度工作任务,根据《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亳政〔2016〕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工作目标构建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分解细化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理顺工作机制;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初步掌握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源头防控,预防土壤污染;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促进美丽乡村建设。
二、重点任务(一)继续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加强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1.完成农用地详查。
积极配合省土壤办,有序推进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
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根据上级业务部门安排,逐步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根据详查工作进度,有序开展土壤治理与修复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2.启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根据省统一部署,启动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印染等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完成所有企业用地基础信息采集、风险筛查,确定初步采样调查地块清单。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中心城区项目自持方案确认办法》的通知-亳政秘〔2018〕24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中心城区项目自持方案确认办法》的通知正文:----------------------------------------------------------------------------------------------------------------------------------------------------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中心城区项目自持方案确认办法》的通知谯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亳州市中心城区项目自持方案确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月23日亳州市中心城区项目自持方案确认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亳州市中心城区项目自持方案确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亳州市中心城区项目自持方案确认办法(以下简称《确认办法》)。
一、自持方案确认流程(一)该自持方案分为工业项目和其他项目两类。
对工业项目,项目单位根据合同(协议)约定的自持比例或政府文件规定,提供项目自持方案(需附文件说明及项目自持内容总平面图),经载体单位审核同意。
对其他项目,自持方案经市招商局审核同意。
(二)工业项目由载体单位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对项目自持方案进行确认。
其他项目由市招商局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对项目自持方案进行确认。
(三)由载体单位或市招商局向项目单位进行反馈,待自持方案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提请市政府规划审批暨市规划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研究确定。
二、自持原则(一)尊重历史原则。
已经签订的尚在有效期内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违背的合同(协议)或现行有效的政府文件等均应作为项目自持的约定条款。
(二)从新原则。
合同(协议)约定的自持条款前后不一致的,按照新的约定执行。
(三)统一标准原则。
对于初步自持方案认定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共性问题未约定或未明确的事项,一旦联席会形成一致意见均记入协调会议纪要并报市规委会确认。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27•【字号】亳政办秘〔2022〕65号•【施行日期】2022.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亳政办秘〔2022〕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亳州市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27日亳州市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和《安徽省实施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工作方案》,进一步夯实计量基础,提升计量能力和水平,推动亳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亳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计量科技创新水平不断提升,计量技术人员队伍不断壮大,计量基础能力建设不断增强,计量监管体制机制逐步健全,能源计量管理体系逐步完善,计量监管能力不断提高,社会计量溯源意识不断增强,计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水平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计量在全市国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协同推进计量工作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
计量科技创新水平和计量服务水平大幅提升,计量体系和能力建设全面加强,民生计量得到充分保障,产业计量服务持续提升,现代计量治理体系进一步健全,形成计量社会共治格局。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计量技术创新。
1. 推进计量基础和产业计量技术研究。
针对全市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新材料、新能源、智能制造、中医药产业、生物技术等计量技术研究,充分发挥科研、人才区位优势,开展重点领域、重点专业、重点项目合作研究,提升计量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设定与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设定与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亳政办〔2010〕56号谯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设定与调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六月三十日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设定与调整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规划管理,维护建筑市场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容积率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以房地产部门实际测绘的面积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出让土地。
第二章容积率设定第四条国有土地出让前,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有关规范要求和地块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容积率等开发强度指标。
国有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按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等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不得对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工程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备案。
第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鼓励提高土地开发强度。
对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但应报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六条鼓励开发建设高层建筑,在新城区以及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无冲突区域,建设高度超过60米以上的单体建筑,超出部分不再补缴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县城规划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县城规划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县城规划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亳州市县城规划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8月25日亳州市县城规划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20号)、《安徽省县城规划建设管理2014—2017年六项行动方案》和《全省县城规划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精神,着力提升县城综合承载能力,加快推进我市县城规划管理,促进城乡一体化,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着眼于现代化发展需要,按照城市的标准规划建设管理县城,围绕“美丽亳州、田园城市”目标,重点抓好“路畅、水清、天蓝、地净、林拥城”建设,按照《安徽省县城规划编制标准》的要求,努力将县城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环境优美、功能完善、特色彰显、社会和谐的美好城市,充分发挥县城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
二、基本原则产城融合。
遵循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规律,大力发展工业和服务业,以产兴城,以城促产,实现产业集聚区和中心城区资源共享、设施配套、功能互补、融合发展,增强县城活力。
彰显特色。
坚持城市现代化、公共服务均等化、风貌特色化基本取向,加快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注重自然文化特色保护和传承,提升建设品位。
协调发展。
推动体制、机制和管理创新,吸引产业、资本、人口等要素向县城集聚,促进农村转移人口就近市民化。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10•【字号】亳政办〔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亳政办〔202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10日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政策。
一、支持房企发展(一)灵活监管预售资金。
增加预售资金拨付节点,监管额度外资金可以用于支付人员工资、税费、贷款及利息等经营性支出,由整体项目调整为分楼栋解除预售资金监管;对工程建设和资金监管正常的企业,允许以商业银行保函置换相应额度的监管资金。
(牵头单位:市住房发展中心;配合单位:人行亳州市中支、亳州银保监分局)(二)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督促辖区内各商业银行加快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22〕254号)精神,用足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推进保交楼贷款支持政策落地生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开发贷、在建工程抵押等贷款,满足合理融资需求。
(牵头单位:人行亳州市中支、亳州银保监分局;配合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商业银行)(三)助力房地产新项目开工建设。
市住房发展中心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大对房地产业资金支持的若干措施》(亳住房〔2022〕13号)第九条“对于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房地产项目,按相关规定缴清违约金和利息后,自本措施印发之日起及时开(复)工建设、达到固定资产投资入库纳统条件的,按照在此期间的固定资产投资数额,由载体单位给予相应数额的资金补贴”和《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中心城区应对疫情暖企纾困助力房地产业平稳有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亳政办秘〔2022〕20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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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设定与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
亳政办〔2010〕56号
谯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设定与调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
容积率设定与调整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规划管理,维护建筑市场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容积率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以房地产部门实际测绘的面积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出让土地。
第二章容积率设定
第四条国有土地出让前,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有关规范要求和地块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容积率等开发强度指标。
国有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按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等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不得对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工程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备案。
第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鼓励提高土地开发强度。
对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但应报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六条鼓励开发建设高层建筑,在新城区以及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无冲突区域,建设高度超过60米以上的单体建筑,超出部分不再补缴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
第三章容积率调整
第七条在满足周边区域公共配套设施所承担能力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调整容积率:
(一)依法调整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致使地块使用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致使已出让地块范围及相关建设条
件发生变化的;
(三)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
对因上述(一)、(二)款等原因调整容积率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按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设定容积率并进行公示,同时通报同级监察、国土等相关部门,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容积率。
确需变更容积率(0。
3以内)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二)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在本市主要媒体(如亳州晚报或市政府网站)上公示,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调整容积率的意见并报市政府(或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五)经市政府(或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后续规划审批手续,并及时将调整后的容积率指标和调整时间函告市国土资源部门。
第九条提高容积率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公厕、垃圾站、人防等公建设施用地、建筑面积,不得妨害公共利益,同时增加相应的停车泊位。
第十条申请调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被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出让金补缴等手续。
(一)原土地使用者持依法批准的相关文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容积率指标,拟定土地差价补缴方案,并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公示;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土地评估并测算土地出让金补缴数额,报市国有土地出让和资本运营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据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与土地使用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
(五)土地使用者应缴清土地差价及相应税费。
第十一条土地出让金补缴数额应当根据批准改变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计算公式为:补缴土地出让金数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则上不改变原合同约定的出让期限。
但剩余年限超过法定最高年限的,以法定最高年限重新约定;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如出让年限或剩余年限明显低于法定最高年限的,以法定最高年限重新约定。
第十二条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因历史等客观原因无规划设计条件,但土地出让合同中确定了容积率等指标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确定容积率等指标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确定容积率等指标,该地块又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调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以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审批过程中发生的专家论证费、公示费、评估费等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五章责任承担
第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加强监管,严禁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变更容积率。
市、区城管执法局对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规划或提高容积率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书面函告各相关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凭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补缴凭证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擅自提高或调整容积率,未办理土地出让金补缴手续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赠予、土地年检等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五条对已批准在建项目中途调整容积率的,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将批准文件、变更信息及其它相关事宜及时函告房地产管理等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对在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中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单位和个人,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不按规定程序调整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