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平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嵊州市黄泽镇人民政府安保服务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绍兴平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嵊州市黄泽镇人民政府安保服务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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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平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嵊州市黄泽镇人民政府安保服务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邢常青,姚永锋,郑福寿,王少铮,吕锡均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2011)534号文规定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2108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该中标/成交结果和采购过程等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第2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2.其他事项: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浙江省嵊州市黄泽镇人民政府

地址:嵊州市黄泽镇滨江路1号

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吕先生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略)

质疑联系人(略)fp

质疑电话(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绍兴平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路南333号商会大厦十四层1407室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孙女士

项目电话(略)

质疑联系人:竺小霞

质疑联系方式(略)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嵊州市采购监管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国资综合大楼1004室

传真:/

联系人:张老师

监督投诉电话(略)

2021年01月21日2021年02月24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 现发布《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1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下列资金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含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2

第三条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六条市发改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计划编制和下达、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经信、监察、财政、国土、环保、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审计、建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 3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绍政发[2013]37号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15 【实施日期】2013.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绍政发〔2013〕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5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 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实施“创业创新、走在前列”战略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构建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努力建设经济繁荣生活富裕风尚文明的现代化绍兴。 第三条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攻坚克难,敢于开拓,勇于担当,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 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06 【实施日期】2014.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6日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加强编外用工总量控制,结合编

外用工清理规范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遵循“必要、精干、高效”原则,严格控制编外用工使用岗位和数量,坚持总量管理、按需使用,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编外用工使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减少政府运行成本,依法维护用工双方合法权益,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二、控制用工数量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实行总量控制、从严掌控。编外用工控制数,由市编委办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职能、编制、工作任务等,按照《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意见》(绍市委办发〔2013〕71号)有关规定和程序核定。 1.清理规范后暂时保留的编外用工数量大于核定控制数的单位,除车改转岗安置的涉改司驾人员外,不得新增编外用工。继续逐步清理规范超过核定控制数的编外人员,并在2-3年内核减消化到核定控制数限额内。 2.各单位的编外用工控制数核定后,原则上不再变动,确因事业发展或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需要增加的,须报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并提交市编委会审议;部分单位因申报参公等原因,暂时无法增加在编人员的,待参公及增编事宜明确后,由市编委办核减相应编外用工控制数。 3.保安、保洁、绿化等可通过购买公共服务、实行服务外包开展工作的岗位,一般不列入控制数核定范围;尚未实行服务外包的岗位,编外用工暂予保留,待市里出台相关政策后,再予清理规范。 三、明确用工岗位 编外用工一般应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机关公务员岗位以及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涉密岗位等不得使用编外用工。市级机关事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绍兴市处置非法金融活动联席会议制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绍兴市处置非法金融活动联 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08]160号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0.30 【实施日期】2008.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绍兴市处置非法金融活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8〕1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防范和处置非法金融活动,维护正常金融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绍兴市处置非法金融活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职责 (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各县(市、区)政府,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上级处置非法金融活动的方针、政策。 (二)研究制定处置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稳定的相关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政策

意见,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为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妥善处置非法金融活动提供保障。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非法金融活动案件进行性质认定,研究提出处置方案,重大事项按规定程序报告市政府。 (四)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建立处置非法金融活动的组织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五)汇总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报送的处置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并按规定程序报告省政府职能部门。 (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联席会议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召集,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局、财政局(地税局)、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信访局、法制办、工商局、人行绍兴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和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为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由金融办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一名负责人担任联络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应急管理工作 的意见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09]55号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4.07 【实施日期】2009.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绍政办发〔2009〕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对重点建设项目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置能力,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应急管理的总体要求 重点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不可预知的各种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引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应急管理,做好事故的预防、处置及恢复重建等工作,是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本意见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

由政府投资建设、列入我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事业项目;对产业类重点建设项目的应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级要求,参照本意见实施。 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应急管理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坚持“科学发展、持续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根据“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严格应急管理程序,迅速、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评估和治理,确保重点建设项目安全平稳有序实施。各级政府、各重点建设项目责任部门、相关部门、监管部门及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都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应急管理工作。到2009年底,实现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全面建立、应急预案体系全面覆盖、应急管理机制基本完善,从而进一步提升我市应对重点建设项目突发事件能力。 二、完善重点建设项目应急管理体系 (一)加强应急管理组织体制建设 1.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各重点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都要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明确应急管理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确定相关责任人,切实做到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职责、编制、人员、经费”五落实。 2.落实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落实对重点建设项目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管责任,将重点建设项目应急管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指导相关单位预防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重点建设项目责任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应急管理职责,进一步落实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和隐患排查的相关措施,制订物资征用合理补偿等各项应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应急管理长效机制。各建设单位(项目法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规范住改商和利用城市地下 空间从事经营活动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1〕168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规范住改商和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从事经营活动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绍兴市区规范住改商和利用城市地下 空间从事经营活动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区住改商和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从事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城乡规划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市区内将住宅改为餐饮等经营性用房(以下简称“住改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关行政审批行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正确使用房屋,不得利用住宅或非住宅房屋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活动或

其他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房屋出租的,租赁双方应依法签订租赁协议,承租方应按协议约定的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居住房屋的承重结构和拆除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房屋使用人确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并依法缴纳土地收益金。 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其中,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按照临时改变后的用途使用房屋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永久改变房屋用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行政审批机关在办理住改商审批事项时,应依法审查经营性用房权属证明,如原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应按前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公共优先、综合利用,质量第一、确保安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等原则,坚持合理有序地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第八条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会同市建设、人防等部门加快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明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范围,总体布局,建设用地性质,用途,开发强度、起止深度和层次要求等。 第九条对结合地面建筑进行的地下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对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干道、商业仓储设施和能源、通信、人防工程以及停车场等其他地下工程设施,应按规定单独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绍兴市上虞区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协审分配办法

绍兴市上虞区审计局 政府投资项目协审分配办法 各科室、分局,相关协审单位: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协审分配工作,确保审计项目协审分配的公平公正,根据《上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上虞市审计局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管理及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分配办法。 一、分配对象 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协审服务采购确定的中标协审单位及其他特殊项目确定的协审单位等。 二、分配项目的确定方式 1、一个项目只有一个送审标段的,不作拆分和组合,以一个分配项目确定。一个项目有几个送审标段的,根据需要可以按照单个标段作为一个分配项目,也可组合或部分组合来确定分配项目。 2、实施委托协审的项目,实行抽签方式确定协审单位(特殊项目除外)。 3、抽签分配由分局相关科室人员实施(不少于3人,包括现场抽签、监督或证明人员),必要时邀请招投标监督办等相关人员参与监督。 4、被分配项目的跟踪审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竣工结算初审单位不参与抽签。 5、协审单位在审项目数(以出具协审报告日期为限,包括刚抽中项目)达到或超过3只(或3 只的倍数)时,该协审单

位暂停参与抽签,但当参与抽签协审单位在审项目数均达到3只(或3 只的倍数)时继续参与抽签。 6、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协审单位抽签项目不受送审金额限制,乙级资质协审单位只能抽签5000万元及以下的审计项目。 7、结算复审中发现初审单位责任误差大于2%小于5%的,或预算(标底)审核中发现预算编制单位责任误差大于3%小于5%的,或结算审核中发现原预算编制单位责任误差大于3%小于5%的,如责任误差单位属参与抽签单位的,则发现一次取消项目分配一次;发现1个项目责任误差大于5%小于10%的,则发现一次取消项目分配二次;发现1个项目责任误差大于10%的,则发现一次取消项目分配五次。 8、一个项目经抽签后中签单位主动放弃的,由剩余参与抽签单位重新抽签确定协审单位,原放弃中签单位暂停2次项目分配抽签。 9、经抽签或其他方式确定协审单位后,由分局造价室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协审分配登记表》,经抽签人员、现场监督(证明)人员签字确认并经审核、审批后,由分局综合室负责通知协审单位移交相应的审计项目资料。《政府投资项目协审分配登记表》由分局综合室登记编号并存档管理。 三、其他事项 (一)对需要紧急处理或特殊的审计项目及审计事项,经分局会议讨论后可以特别指定符合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协审,也可引入外地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行业技术专家、专业人士进行协审。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4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4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14]92号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14 【实施日期】2014.09.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4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 意见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4〕9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制定的《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4日

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号)和《中共绍兴市委绍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绍市委发〔2013〕53号)精神,加快推进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鼓励企业建立现代职工培训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指导企业建立企业学院和蓝领职工讲堂,帮助其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养成培训。培训经费以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为主,政府通过提供免费师资培训的形式给予资助,师资培训的补贴标准参照《绍兴市职业培训经费补贴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绍市财社〔2012〕1号)执行。 2.加快国际化技能人才培养。积极鼓励企业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取国际化技能证书。探索引进国际技能人才认证机构和认证机制,加大我市技能人才培养与国际接轨力度,为我市企业走出国门服务。按照我市产业实际需要,由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和引进发展外向型经济所需的国际化技能人才认证项目,对参加培训并获得国际化技能水平资格认证的,按每人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建立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完善企业职工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晋升机制,以职业道德、理论素养、技能水平、工作业绩为基础,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若干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救助打捞 【发文字号】绍政发[2003]109号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1.24 【实施日期】2003.11.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若干意见 (绍政发〔2003〕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积极构筑覆盖城乡的区域性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健全困难群众长效帮扶机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体系,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因地制宜、保障合理,

城乡联动、分步实施”的原则,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支撑,以社会互助、临时帮困和送温暖活动为补充,系统考虑、整体推进、普遍提高、重点突破,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率先建立起组织网络化、管理制度化、服务社会化、救助保障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二、工作措施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积极实施就业援助。 进一步明确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摸清低保对象,科学制定标准,扩大“低保”覆盖面,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应保实保”。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可能,不断完善政策,在做到应保尽保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低保”标准,并确保“低保”资金的落实到位,保证按时足额发放“低保金”。加快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失业保险制度的衔接,对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继续深化落实对低保对象助医、助学、助困、法律援助、扶贫帮困送温暖等有关政策措施,政府为主举办的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公交、环卫等经营、服务性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为低保对象和贫困家庭提供援助,对相关的费用予以减免或补助。 要把促进低保对象就业作为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点,积极依托街道社区开展再就业援助。通过岗位开发特别是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帮助困难群体再就业,坚持和完善就业援助“绿色通道”,通过实施“4050”工程、开辟再就业援助专门窗口等,努力形成对低保对象的就业援助体系。对城镇低保对象,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就业统一纳入再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对农村低保对象,免费组织劳务培训和劳务输出,帮助有劳动愿望人员进城务工。对低保对象就业或务工后取得的收入,3个月内,可视作特殊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继续给予享受原有保障金数额的照顾。对低保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和低保对象之间的联合经营,参照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03]2号文件的有关规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财务监督检查 【发布部门】绍兴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5.04.21 【实施日期】2005.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绍兴市财政局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绍兴市人民政府《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

工业区、镜湖新区及投资公司等)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中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工程概、预(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查管理以及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前的资金来源审核; (二)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审核; (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合同价款相关条款审核; (四)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期间支出预算管理、变更投资审核、资金拨付管理; (五)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完工后结算及财务决算审核; (六)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绩效评价。 第二章项目前期财政财务管理 第四条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根据市政府的重大部署和城市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稳增长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稳增长的实 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14]118号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17 【实施日期】2014.09.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稳增长的实施意见 (绍政办发〔2014〕1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工业经济稳增长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明电〔2014〕134号)和全市经济发展大会精神,积极应对当前严峻复杂的经济形势,着力提振发展信心,促进工业生产平稳较快回升,确保工业经济实现“全年红”,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惠企扶持政策

(一)加快惠企政策兑现。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发〔2013〕53号)、《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绍市委办发〔2013〕82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14〕90号)、《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14〕107号)、《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4〕42号)等一系列惠企政策,用足用好全市每年2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推动各项惠企政策尽快兑现落实到位。 (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精神,全面落实各项清费政策,确保各项取消、免征和降低收费标准的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的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等专业服务行为,从低核定收费标准。深入开展以惠企减负政策阳光公开、涉企收费阳光透明和不合理负担阳光监督为主题的企业减负“阳光”行动,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公布市级部门(单位)涉企收费项目清单。设立企业减负热线,及时受理企业反映的问题。加大惠企减负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督查,杜绝借机垄断收费或搭车收费,严禁以任何形式征收工业企业“过头税”,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三)全面推进简政放权。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市县扁平化审批改革,尽快完成事权下放和承接工作。抓紧建立政府权力清单和产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深入推进柯桥区和滨海新城核准目录外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改革试点,并适时在全市推广。大力推广柯桥区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审批和“中介超市”经验,全面建立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全程代理和集中审批制度,各区、县(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事项进中心比例达到90%以上。 二、推动工业提质增效 (四)全力推进结构调整。按照“重构绍兴产业、重建绍兴水城”、“五水共治”战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14年度全市政府系统优秀调研报告的通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14年度全市政府系统优秀 调研报告的通报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绍政办综[2015]5号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28 【实施日期】2015.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14年度全市政府系统优秀调研报告的通报 (绍政办综〔2015〕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2014年,全市政府系统工作人员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形成了一批重要的调研成果,促进了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在2014年度优秀调研报告评比活动中,各地各部门(单位)精心组织、踊跃参与,共推荐报送123篇调研报告。经评审组严格遴选,共评出优秀调研报告38篇,其中一等奖6篇、二等奖12 篇、三等奖20篇。具体名单如下: 一等奖(共6篇) 1.我市融入“一带一路”战略的调研与思考

(市商务局施新民) 2.绍兴、金华、嘉兴、台州四城市经济圈税收与经济发展情况比较与分析(市国税局朱关烈) 3.关于推进印染产业转型升级的调查与思考 (市经信委黄坚) 4.构建“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的实践与思考(市供销总社阮建明) 5.加快推进绍兴新型城市化的路径及策略研究 (市建设局王旭波) 6.发展亲水产业实现名城复兴--新常态下提升绍兴水城产业的思考(市统计局张国苗) 二等奖(共12篇) 1.绍兴文化传承和发展专题研究 (市文广局杨志强) 2.越城区构建现代城市治理体系的实践与思考 (越城区政府魏明) 3.绍兴市区建设用地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绍兴市产业发展导向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绍兴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8-2009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产业政策 【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08]17号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2.05 【实施日期】2008.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绍兴市产业 发展导向目录(2008-2009年)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8〕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绍兴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8-2009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五日

绍兴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8-2009年) (市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引导投资方向,合理配置资源,实现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提高综合竞争力,保持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最新公布的有关产业政策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经与市有关部门研究,特制定2008-2009年度产业发展导向目录。本目录分为鼓励发展、限制发展、禁止发展三类,其余未列出项目为允许发展类项目。现将2008-2009年度绍兴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予以公布: 凡是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企业、金融部门和社会资金增加投资,加快发展,并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和各级相关政策,给予相应的扶持和服务。 凡是限制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新建项目一般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确有必要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管理。列入限制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应加快技术改造步伐,积极推进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提高综合竞争力;但禁止以改造为名扩大生产能力。 除本目录列明的禁止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外,凡属国家、省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明令禁止的,均属禁止发展的产业和项目之列。对禁止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经贸、消防、建管、工商、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对禁止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政府主管部门应依法检查,督促其按相应规定执行。 本导向目录未列明的产业和项目,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者外,均属允许发展的产业和项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召开市政府六届七次全体会议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召开市政府六届七次全体会议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10]115号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26 【实施日期】2010.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召开市政府六届七次全体会议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0〕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市委六届九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回顾分析半年度政府工作,研究落实下半年政府重点任务,确保完成全年各项目标,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召开市政府六届七次全体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对象 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 市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咨询组全体成员,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各位副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全体副职,市政府直属部门、特设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市

政府其他部门副职以上领导,省属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各金融机构、中央在绍企业主要负责人。 邀请市纪委、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农办、市委政法委、市直机关工委、市信访局、市610办公室、市委老干部局、市档案局、市委党史室、市文明办、市人大办及各工作委员会、市政协办及各专门委员会、市委党校、市总工会、共青团绍兴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社联、市文联、市残联、市红十字会、民革绍兴市委会、民盟绍兴市委会、民建绍兴市委会、民进绍兴市委会、农工党绍兴市委会、九三学社绍兴市委会、市工商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绍兴军分区政治部、武警绍兴市支队、消防绍兴市支队、绍兴日报、绍兴广电总台、绍兴文理学院、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加强财政财务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计划管理原则。财政部门应建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并按照资金计划拨付基本建设资金。 (二)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账核算,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中的建设资金(含土地出让金); (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含廉租房租金收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五条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对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进行统一调度和拨付。 第六条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每个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对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建设资金来源,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 第七条经市人大批准列入本级年度预算及经批准年度内预算追加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和进度足额划拨基本建设资金专户。 第八条属上级财政部门拨入的市本级建设资金,按上级文件规定划转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单独核算,专项用于相应的扶持项目。

绍兴市人民政府的政务OA系统应用案例

绍兴市人民政府的政务OA系统应用案例 政务OA在党政机关单位 为了紧跟浙江“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步伐,推进政务信息化,绍兴市人民政府多年来积极部署,通过借力政务OA系统,全面统一现有办公资源,打造覆盖市、区县、居委办等各级机构的电子政务平台,全面提升全市政务办公自动化水平。 “提升办公灵活性,全面开启移动政务办公”是绍兴市人民政府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政务办公需求。 泛微平台化、全程电子化的产品属性能灵活适应绍兴市人民政府多层级、多样化的办公需求,形成核心业务有支撑,专项业务能拓展,集政务办理、事务管理、行政办公于一体的移动政务平台。 绍兴市人民政府移动政务实施亮点 1、三大核心应用,打造政务基础工作台 “办文、办事、办会”是政府单位日常工作开展的三大支撑,也是绍兴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建设中的首要任务。 OA系统以“公文管理”为核心,“督查督办”为基础,让绍兴市人民政府全面实现信息靠文件传输、要事用会议商讨、决议在执行中落实。 1)规范公文,疏通信息 公文是政府单位里的重要信息载体,发文、收文要规范,流转文件要储存,简化日常公文管理工作是要务。 政务OA通过电子流程化的环境,按照《党政机关电子公文标准GB/T 33476-33483》规

定,帮助绍兴市人民政府统一撰文格式、流转路径,以各司基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状态,确保政令畅通。 (绍兴市人民政府公文管理功能实施基础) 收发自如 政务OA系统支持15种公文类型,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化的公文格式,以及绍兴市人民政府各级机关单位的公文流转需求统一公文线上审批流程。 (填写收发文表单) 各种类型的公文都能直接在系统找到既定的模板、套红,不仅起草智能,还确保了格式的统一和规范。 电子签章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下列资金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含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六条市发改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计划编制和下达、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经信、监察、财政、国土、环保、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审计、建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中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市发改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应当由市发改部门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其中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采用购置形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建筑物及设备)仅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对装修和局部改造且总投资在500万元—2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信委关于绍兴市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信委关于绍兴市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导向目录(2011-2012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新技术企业 【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11]17号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2.01 【实施日期】2011.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信委关于绍兴市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导向目录 (2011-2012年)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经信委制订的《绍兴市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导向目录(2011-2012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绍兴市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导向目录(2011-2012年)

(市经信委) 为加快我市工业转型升级,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投资方向,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从整体上提升我市工业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国家、省有关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文件和《绍兴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特制定绍兴市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导向目录(2011-2012年)(以下简称《目录》)。 本《目录》分先进装备制造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生物医药产业和新兴信息产业六类。选择的重点系立足我市现有产业基础与资源条件,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集中力量抓好具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力争在最具优势、最有基础的领域抢先发展、率先突破。《目录》是组织申报重点扶持项目和确定“一事一议”重大项目的重要依据。凡列入目录的产业,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金融部门和社会资金增加投资,加快发展,并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和各级相关政策,给予重点的扶持和服务。 本《目录》有效期两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产业政策调整或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本《目录》由绍兴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一、先进装备制造业 (一)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 1.符合国家安全、节能、环保要求的经济(中)型轿车、重型车、SUV、中高档客车; 2.汽车发动机、自动变速箱、制动器总成及系统、传动系统等关键零部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13]160号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1.14 【实施日期】2013.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绍政办发〔2013〕16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宽带中国”战略、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的工作部署,深入实施市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全市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市委“创业创新、走在前列”战略部署,把加快信息化发展作为突破口,完善信息化应用体系,积极推进信息技术在经济社会中的广泛应用,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快培育现代信息技术产业体系,着力加强信息基

础设施建设,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切实增强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提升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信息化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协调发展、科学发展。 二、发展目标 至2020年,全市基本形成“基础设施能级跃升、应用领域全面渗透、两化融合加快推进、产业发展重大突破、信息安全总体可控”的信息化建设良好局面,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具体目标: --基础设施:全市光纤实现全覆盖,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达到90%,宽带接入能力达到50Mbps;优化升级3G网络,加快推进100Mbps超高速无线网,覆盖全市90%以上区域;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实现全市覆盖;通信资源共建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 --重点领域: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城市管理、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的信息化应用力争走在全省前列,争取1-2个领域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快速推进,力争95%的行政村达到示范村创建要求。 --电子政务:实现内网覆盖市、县、乡镇三级,外网覆盖市、县、乡镇、村四级;政务部门主要业务信息化覆盖率市级达到85%以上,县级达到70%以上;政务资源得到有效共享,电子政务云平台基本建立。 --电子商务:网上交易额力争突破3000亿元,企业应用普及率力争达到90%以上。 --两化融合:全市销售规模1亿元以上的企业信息化单项应用率达到85%以上,集成应用率达到65%以上;争创示范企业200家,示范园区12家,示范产业集群7个;力争列入全国两化融合试点地区。 --信息产业:全市信息产业产值力争突破1000亿元,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8%,其中新一代信息产业占比达到70%以上。 --信息安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建立,防范水平明显提升,重要信息系统和基础信息网络安全防护能力明显增强,信息化装备的安全可控水平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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