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开发后勤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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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开发后勤服务等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实施办法

晋劳社厅发[2007]96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及事业单位,各群团组织,中央驻晋各单位:

为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工作,省政府决定在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开发一批后勤服务等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中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为此,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开发后勤服务等公益性岗位的目的和任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开发后勤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对大龄就业困难群体实施援助,是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再就业政策,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着力解决历史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问题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开发后勤服务等公益性岗位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坚持经济承受能力与帮扶弱势群体就业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单位开发岗位、政府给予补贴,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

2007年,拟至少在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开发1000个后勤服务等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各单位要积极参与此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统筹规划和安排。

二、岗位开发范围和安置对象

(一)岗位开发的范围

主要指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各类学校、大中专院校,各医疗单位、科研机构)、各群团组织、中央驻晋各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提供的保洁、保安、保绿、职工食堂服务人员、车辆管理、用电和管道维修养护等后勤服务和公共服务管理岗位。

(二)安置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持有《山西省再就业优惠证》且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2、就业确有困难的其他零就业家庭成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

三、开发岗位补贴办法及标准

按照引导与扶持相结合和岗位开发市场化的原则,对开发上述岗位并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由政府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

保险补贴。岗位补助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费部分,个人应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及比例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执行。以上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省级就业再就业资金中支出。

四、岗位的开发、申报和人员的招用与管理

(一)有条件开发上述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可按本实施办法进行岗位开发与申报。单位需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开发后勤服务等公益性岗位申报审批表》(附件1),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省劳动保障厅申报(其中,党政机关申报岗位不超过单位编制总数的5%,事业单位申报岗位数量不超过单位编制总数的10%)。

省劳动保障厅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和汇总,会同省财政厅进行核实后,确定各单位招用人员的数量及具体条件,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委托山西省就业指导中心按照各单位申报岗位的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招用适合岗位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办理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

(二)对开发上述公益性岗位安置困难人员就业的,可由开发岗位的单位或委托其直属的后勤服务中心与就业人员签订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招用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年的,按

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期限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认真履行权利和义务,期间如发生劳动争议,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办法处理。

(三)用人单位对所招用人员发放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后,要加强管理,在政治、思想、生活上给予更多的关心。

(四)为减轻用人单位办理各项劳动保障事务的负担,可委托山西省就业指导中心为招用人员代理档案管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各项劳动保障事务。

(五)对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服从安置的人员,不再作为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就业人员在从业期间,自动离职或违反用人单位有关规定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后不得再享受政府开发岗位待遇。

五、相关补贴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

(一)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后,需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开发后勤服务等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花名册》,由省就业指导中心汇总后,提供以下材料,按年度向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1、所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用人单位与所招用人员签订的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劳动合同;

3、所招用人员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4、《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开发后勤服务等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花名册》;

5、《后勤服务等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在一个年度内,单位招用人员数量发生变化的,由省就业指导中心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提出调整补贴资金基数的意见。

(二)省劳动保障部厅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额度后,出具《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证明》(附件3),经省财政厅复核,将两项补贴资金拨付至省就业指导中心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三)省就业指导中心收到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后,从岗位补贴中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后,及时将岗位补贴拨付到各用人单位,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工作要求

(一)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开发后勤服务岗位的组织推动及开发岗位人数认定、政策落实及相关协调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各项资金筹集、拨付及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省就业指导中心受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委托负责协调各有关单位,帮助其做好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申报和汇总工作;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工作,并根据各单位岗位的要求对人员进行调整;负责公益性岗位补助资金的汇总申报及财政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以及招用人员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同时,对各单位招用人员的情况及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等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掌握各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变动情况,并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三)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都要积极组织开发后勤服务就业岗位和项目,将其作为重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认真组织实施。凡新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岗位须优先录用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四)有条件的市也可参照省的办法,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开发后勤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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