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建市发[2007]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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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建市发〔20

07〕299号)

【来源:资产财务部】【日期:2010年9月8日】【阅读:441次】

各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杭州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

收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杭州市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实施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提供监理服务。

第五条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的,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应合理控制监理费报价分的权重。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应根据《收费标准》计算,允许浮动范围为上下20%,政府投资项目上下浮动范围不超过10%。

严禁委托单位在招标或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示或暗示监理单位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制定价格。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同一单项工程施工阶段的全部监理内容委托一家监理单位,仅委托质量监理和安全监理服务的,其收费不得低于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的70%。

建设监理不允许分包,由若干单项工程组成的大型建设项目,可以由两个及以上监理单位共同完成。委托单位可以委托其中一个监理单位为监理服务总负责单位,并向其支付总体协调费。总体协调费为各监理单位合计监理费的4%~6%。

总体协调的工作内容有:组织各监理单位研究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总体方案;协调总进度;组织制定项目的统一标准、规范;组织提交监理文件,组织编制总体报告等。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建设监理的工作内容、服务质量要求、收费金额及支付方式、奖罚措施等应在合同中详细约定。

第九条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算收费;其他工程按建设项目概算投资额计算,建设项目概算投资额=建筑安装费+设备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

分档定额以《收费标准》附表二为准。

由若干单项工程构成的建设项目,应分别计算监理费。

第十条委托单位在监理招标时,应提供初步设计概算批文。工程竣工后,委托单位应及时完成竣工结算审查工作,并及时通知监理单位,竣工结算造价超过概算±10%的,应按实调整监理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仍未完成竣工结算审查工作的,应按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的工程量造价计算监理费。

第十一条同一建设项目中包含不同专业时,可分别计算或按主专业确定专业调整系数。

同一单项工程同时满足不同等级的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时,按复杂系数高的计取。

未列明复杂程度调整系数的,应当比照相近工程或由委托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第十二条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造价低、难度大,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上浮幅度,上浮幅度不得超出规定的浮动范围。

工程中利用原有设备的,应以签订监理合同时的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监理费计算基数,不得采用设备残值计算。

采用进口设备的,按购进设备的离岸价计算,汇率以合同签定日中国银行买入、卖出中间价为准。

第十三条合同监理服务期一般为施工合同工期,委托单位可要求监理单位提前介入或适当延长监理服务期,但合同总延长期不应超过施工合同工期两个月。建设工程保修期不属于监理服务期。

由于非监理单位原因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长的,委托单位应当按合同监理服务期内的监理收费额同比例增加监理费用。

由于监理单位原因造成的监理工作量增加或监理服务期延长的,委托单位不予增加监理费用。

第十四条委托单位应为监理单位提供必须的现场办公设施。委托单位应按当月工作量,按月足额支付监理费;合同监理服务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委托单位应结清监理费。

第十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各方市场主体应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严格执行监理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制定价格或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处罚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监理单位降低收费标准,也不得在合同中违反标准约定合同价,更不得采取阴阳合同的手段,逃避法律责任,否则,该招标文件或合同将不予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建设厅建建发〔2007〕129号文件

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

监理与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建建发〔2007〕 129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省级有关厅(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做好建设工程监理与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贯彻实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7〕233号)精神:规范建设监理行业、切实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宣传,充分认识监理工作重要性和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的积极意义。建设监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本质目的是要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国家有关部委此次对监理服务收费的调整,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建设监理工作的重视。加强对监理行业的指导,引导监理行业健康发展,做好对监理行业的服务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利用此次国家调整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契机,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做好向社会宣传、向广大建设单位的宣传工作,统一认识,引导建设单位自觉贯彻执行这项规定,以维护广大监理单位的合法利益、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二、认真贯彻,严格执行监理服务收费标准。按照《管理规定》,凡属强制实施监理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在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实施政府指导价。

(一)建设单位(包括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下同)应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严格执行监理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建设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监理单位降低收费标准,也不得在合同中约定低于政府指导价的合同价,更不得采取阴阳合同的手段,逃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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