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清爱情的本质,把握婚恋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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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教案】
认清爱情的本质、把握婚恋的特点
教育目的:认清爱情的本质,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爱情观,为正确处理恋爱婚姻问题、为树立科学的婚恋观奠定思想理论基础。

正确认识和把握军人婚恋的特点,慎重恋爱和结婚,为树立科学的婚恋观(或婚恋取向)、为军人生活的幸福美满创造良好条件。

恋爱、婚姻和家庭是人类自身再生产的重要形式。

对每一个人来说,恋爱、婚姻、家庭都是一个重大而严肃的课题。

它不仅直接关系到个人的幸福,而且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繁荣。

要处理好婚恋问题,离不开正确的婚恋观。

革命军人在人生旅途中同样会遇到恋爱、婚姻、家庭等方面的问题。

因此,当代革命军人,应该认真学习有关婚恋生活的科学理论和科学知识,树立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具有军人特色的婚恋观,陶冶高尚的婚恋情操,并自觉地以其指导实践,做一个品质高尚的时代新人。

这既是革命军人加强思想品德修养、获得进步和个人幸福的重要保障,又是当前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课题。

爱情是人类永恒的话题,千百年来一直为人们所关注,吸引着人们不断进行深入的探索。

爱是人生正当的要求和权利。

正如歌德所说:“哪个青年男子不善钟情,哪个妙龄女郎不善怀春。

”爱情犹如萌发的春草,不让它冒尖也要冒尖;爱情又如奔流的春水,想阻遏也阻遏不住。

人应该有爱情,应该享受到爱情的幸福,应该在一生中不断得到爱情的力量。

这恰如宇宙间斗转星移,大自然寒来暑往一样,是天经地义、
合情合理的。

那么,究竟什么是爱情?它在人类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当代青年又应该如何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这些都是大家所关注的问题,也是我们将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爱情是什么
为了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处理好军人的恋爱婚姻问题,首先必须把握爱情的本质。

究竟什么是爱情?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不同的阶级、不同的世界观和不同道德境界的人,回答是不同的。

有的人认为,爱情是异性寻求配偶的要求、才貌的吸引;有的人认为,爱情是脱离现实生活的纯精神之恋;有的人把爱情称之为“人之大伦”,把它渲染得至高无上、神圣无比;有的人则把它当作人的生理本能反应,认为“食欲付诸实践谓之吃饭,性欲付诸实践谓之爱情”,等等。

这些观点,都没有揭示爱情的本质,因而是片面的、错误的。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深刻指出:“现代的爱,同单纯的性欲,同古代的爱,是根本不同的。

第一,它是以所爱者的互爱为前提的,在这方面,妇女处于同男子平等的地位,而古代爱的时代,决不是一向都征求妇女同意的。

第二,性爱常常达到这样强烈的持久的程度,如果不能结合和彼此分离,对双方来说即使不是一个最大的不幸,也是一个大不幸;仅仅为了能彼此结合,双方甘冒很大的危险,甚至拿生命孤注一掷。

最后,对于性交关系的评价,产生了一种新道德标准。

不仅要问,它是结婚的还是私通的?而且要问,是不是由于爱情,由于相互的爱而发生的?”恩格斯关于男女性爱的这一段论述,揭示了爱情的本质特征:
首先,爱情是以男女平等、双方互爱为基础的。

在爱情这一特定关系上,男女双方都应以独立平等的主体资格出现,彼此倾心爱慕,发自内心地把自己的爱给予对方。

一方对另一方的强制或者单恋,都不是爱情,这是爱情的等性特征。

正如《诗经》所言:“投我以木瓜,报之以琼瑶,匪报也,永以为好也!”这种投桃报李、互相给予的情感关系,就是爱情的基础。

其次,爱情是两性之间的相互爱慕之情,包含有崇高的精神内容。

爱情以性欲为自然基础,但是决不能把爱情等同于性欲。

性欲是人与动物共有的自然属性。

与动物本能所不同的是,人的性欲已不再是单纯的自然本能,而是包含有一定的意识、目的、好恶等精神内容,它受各种社会因素的制约,具有突出的社会性。

爱情则是两性之间在性欲这种自然本能基础上的进一步升华,是两颗彼此倾慕的心灵结出的花朵,包含有崇高的精神内容。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曾经说过,“爱情里确实有一种高尚的品质,因为它不只停留在性欲上,而是显出一种本身丰富的高尚优美的心灵,要求以生动活泼、勇敢和牺牲精神和另一个人达到统一”。

“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就只在我身上生活着,我也就只在对方身上生活着。

双方在这个充实的统一体里才实现各自的自为存在,双方把各自的整个灵魂和世界纳人到这种同一里。

”在这里,黑格尔所强调的正是爱情的高尚性和男女双方感情的忠贞和同一。

第三,爱情是持久的、炽热的男女之间的特殊感情,经得起时间的延续和空间的隔离,经得起种种考验。

马克思和燕妮的爱情,典型地表明了爱情的这一特征。

在给燕妮的信中,马克思这样写道:“我
衷心珍爱你……,在这爱情上集中了我的所有精力和全部感情。

我又一次感到自己是一个真正的人,因为我感到了一种强烈的热情。

”在我国丰富的爱情诗篇中,有一首汉代古诗《上邪》说:“上邪!我欲与君相知,长命无绝衰!山无陵,江水为竭,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乃敢与君绝!”充分表达了爱情的持久、炽热。

那么,为什么人们对爱情有如此强烈的情感体验呢?因为人的爱情不仅仅是一种本能、性的欲望和双方交往所能生成的愉悦,而且有丰富的人类思想、意识贯穿其中。

意识把情欲改造成一种美好的、充满情感联想的、令人激励的回忆和期待,使人能充分体验到幸福,进而不断深化和扩大男女性爱关系中情感体验的范围。

而这种意识、思想又集中表现为男女双方对理想生活的追求与向往,换句话说,爱情要经得起种种严峻考验,还必须以共同理想为基础。

如果说性欲是爱情发生的自然基础,那么,共同理想就是爱情发生的精神基础。

人生理想,是指人们所向往、信仰和追求的有实现可能性的奋斗目标。

一般来说,包括生活理想、职业理想、道德理想和社会理想四个基本层次。

生活理想是人们对未来生活包括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等方面的追求和向往;职业理想是人们对未来工作部门、种类及成就大小的追求和向往;道德理想是人们对未来道德关系、社会风尚及理想人格的追求和向往;社会理想则是人们对未来道德关系、社会风尚及文化等生活状况的追求和向往。

共同理想是维系爱情的纽带,特别是生活理想和道德理想,对爱情的影响更为直接而深刻,是产生爱情的根基,又是维系爱情的力量源泉。

男女双方理想一致,志趣相投,个性相谐,人格
相照,便使爱情得以发生和发展,构成“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充实的统一体。

建立在这种共同理想基础上的爱情,能够促进人们热爱生活,鼓舞人们奋发向上,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朝气、幸福和力量。

一对恋人的理想越是一致,越是崇高,他们的爱情就越丰富,得到的愉快和喜悦就越多,从而就会更加热爱生活,更加努力学习和工作。

如果仅仅满足性欲的需要,缺乏共同的理想和感情基础,就谈不上真正的爱情,实际上是把人降低到动物本能的水平。

即使有爱情,而情趣不投,理想不同,爱情也不会持久。

第四,爱情是两性结合的纽带,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是合乎道德的,也是需要双方互为对方无私承担道德责任和义务的过程。

男女两性的结合,从来都不是纯生理性的自然行为,它必然受到各种社会性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如政治、经济、民族文化传统、道德、法律等等,因而是一种社会性行为。

把爱情作为两性结合和婚姻的基础,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和成果,受到人们的普遍赞同。

爱情是两性结合的必经之路,在爱情基础上缔结婚姻,则是两性结合的理想形式。

没有爱情、抛弃爱情的两性关系,是违背人性的,为文明社会所排斥,被道德所否定和谴责。

对此,马克思强调指出,男女之间的关系是衡量社会文化修养水平的尺度,这种关系表明“自然界在何种程度上成了人具有的人的本性”。

这是其一。

其二,爱情是两性之间的一种崇高感情,双方都自觉而无私地为对方承担起责任和义务。

一对恋人在真诚相爱后,一方对另一方的幸福和痛苦、理想和事业、挫折和困难,都在道义上自觉地承担起支持、关心、帮助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不仅
如此,爱情还与婚姻家庭联系在一起。

随着后代的诞生,与子女的关系也会随之形成,加上与双方父母的关系等,就构成了爱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

自觉履行这种责任和义务,是具有深层爱情的具体表现,也是促使爱情忠贞专一、充满活力和乐趣、巩固和发展爱情的巨大精神力量。

无产阶级婚恋观认为,为了对方的幸福,能作出自我牺牲,对子女能够担负起抚养、教育的责任,对双方老人能够尽赡养的责任,都是衡量一个人道德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也是检验爱情是否纯洁真挚的试金石。

综上所述,爱情就是男女之间基于一定客观的物质基础和共同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最真挚的爱慕,并渴望与对方结为终生伴侣的最强烈的感情。

它是由性爱、理想、责任等基本要素构成的情感体系。

其中,性爱是爱情产生的自然前提和生理基础,理想和责任是爱情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及精神基础,是爱情的社会内容。

性爱赋予爱情中的理想、责任以特殊的情感素质,理想、责任使性爱摆脱动物式的性欲,成为人类社会的崇高价值。

这些要素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爱情健康发展。

二、军人婚恋的特点
马克思主义婚恋观认为,人们的婚恋特点和婚恋取向总是受一定的社会因素制约,如人们对恋爱和婚姻的看法,当事人的思想品质,个人的政治地位和经济条件,人们所从事的职业等等。

这些因素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决定着人们的婚恋取向及特点。

军人由于所从事的军事职业的特殊性,因此其婚恋生活既有普通婚恋生活的共同特征,
又有因服从军事职业要求而表现出来的突出特点。

而这些特点,又决定和影响着军人的婚恋取向,即军人在婚恋生活中必须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军是伟大祖国的钢铁长城,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历史赋予我军的使命和任务是保卫祖国、保卫人民、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同时要积极参加现代化建设。

这一历史使命和职业特点决定了我军军人婚恋生活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军人选择恋爱对象的时间和范围有限,具有限时性和地域性特点
无论是我军还是外军,基本上都是男性世界,而且团体活动多,与女青年接触的机会很少。

加上总部对军人择偶有严格纪律规定,所以绝大多数军人只能在原籍找对象、结婚成家。

而且不管是在驻地还是在家乡谈恋爱,都必须严格遵守部队的规章制度,如请假外出要及时归队,探亲休假要随时准备归队等等,这样就使本来就少的恋爱时间更加少、也更加珍贵了。

但要在这种短暂的时间内彼此有更深的了解是不可能的,这一特点也是引发军人婚恋矛盾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婚恋双方长期处于两地状态,具有分居性特点
军人为保卫祖国,离开家乡,告别亲人,因而经常是与自己的爱侣天各一方。

绝大多数军人在恋爱时期难以像地方青年一样,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与恋人卿卿我我,花前月下,而主要是靠鸿雁传书,千里相思,定期会面又依依惜别。

待到爱情成熟,一旦与恋人缔结婚姻关系后,大多数军人随即又开始了“牛郎织女”式的两地分居的夫妻
生活。

通常情况下这样的分居生活要持续三五年甚至更长时间。

在这样长时间里,军人与配偶每年也只有一二次短暂的相聚,好比牛郎织女鹊桥会。

即使军人配偶随军后,因部队的频繁调动,夫妻分居的情况仍将反复出现。

(三)婚恋生活受到军队严格纪律法规的约束,具有纪律性特点服从命令是军人的天职。

我军严格纪律的首要内容就是“一切行动听指挥”。

这种要求也必然反映到军人婚恋生活之中。

军队严格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对军人婚恋生活的约束,表现在许多方面。

如组织上要对军人的结婚对象进行调查了解,要求军人必须严肃对待婚恋问题,不能因婚恋问题而影响工作和训练,不能以婚恋方面的困难为由拒绝工作安排和调遣,即便在探亲和配偶短暂的相聚期间都必须随时准备归队等。

而我军相关法规也对军人的婚恋生活作出了明确规定。

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对军人婚恋生活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主要涉及到晚婚年龄、择偶要求、对恋爱对象的政审、结婚登记程序要求、离婚的申请与核准、不能与现役军人结婚的几种人等。

比如: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5周岁,女不得早于23周岁;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港澳地区的人员结婚;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的少数民族公民结婚,必须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并在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才能准许结婚。

这些都是婚恋生活受军队严格纪律法规约束的表现。

(四)在婚姻家庭中女方承担较多的责任和家务
由于长期的两地分居,使家庭生活的重担几乎全压在女方肩上。

军人的妻子既要从事本职工作,又要担负起养老抚幼、料理家务的重任;既要支持军人在部队建功立业,又要克服生活上的种种困难。

以“好军嫂韩素云”为代表的一大批新时代军人妻子的感人事迹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特点。

(五)军人的婚恋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特别保护,具有高尚性特点
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要求,他们的婚恋比普通人的婚恋更多地要求有牺牲和奉献精神。

军人和他们的配偶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作出的种种牺牲与奉献,受到了人们的普遍赞扬和尊重,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

广大人民群众总是把军人的婚恋视为一种纯洁美好而崇高的婚恋。

人民政府对军属也给予了多方面的优抚、照顾,并且通过各种方式来表彰他们的先进事迹。

针对军人婚姻的特殊性,国家专门通过立法手段对军婚加以特别保护。

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这是保护军婚的法律保障。

我国刑法也明文规定:破坏军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利用职权或其他手段污辱军人妻子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是运用刑事制裁方法保护军婚不受第三者破坏的法律保障。

深刻认识和把握军人婚恋的这些特点,不仅有利于军人在婚恋生活中正确选择恋爱对象、慎重恋爱和结婚,而且也是军人坚持科学的婚恋取向,自觉遵循婚恋生活中的基本道德准则,创造美好婚恋生活
的前提和基础。

因此,每一个准备恋爱、结婚的青年军人都必须认真对待军人婚恋的上述特点,以志同道合为基础,摆正爱情与事业的位置,即:把事业当作爱情的重要内容,用事业来连结爱情,加深爱情。

当代军人应该追求以事业为主要内容的爱情,鄙视那种不问事业、沉溺于享乐的内容空泛的所谓“爱情”;同时,把爱情当作事业的动力。

真正的爱情,是推动人生积极进取的强大精神动力,能帮助人们取得事业的成功,实现人生的理想和目标;而当爱情与事业发生矛盾时,应自觉以事业为重。

同时,正确对待失恋与离婚,不因为一时的挫折痛苦而沉沦、一蹶不振,永远保持乐观向上的精神风貌。

不仅如此,军人在婚恋生活中还要注意引导对象或配偶认识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军人婚恋生活的特点,使他们有足够的心理准备。

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婚恋生活的美满幸福,即使遇到了艰难困苦也能共同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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