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报送青海省科技创新引导基金运行管理情况报告的函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报送青海省科技创新引导基金运行管理情况报告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8.12.14•【字号】青科计财函〔2018〕175号•【施行日期】2018.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报送青海省科技创新引导基金运行管理情况报告的函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座谈会会议要求,现将青海省科技创新引导基金运行管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金运行情况青海省科技创新引导基金设立于2009年(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原名称为青海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16年更名为青海省科技创新引导基金,是我省第一支省级政府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
主要目标是围绕省委省政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及《青海省十三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的任务部署,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加快构建高新技术产业体系,推进创新突破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培育壮大创新主体,实施重大创新工程,优化区域创新布局,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引导基金是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省财政厅的大力支持下,由科技厅作为主管单位发起设立的一支政策性引导产业基金,目前采用母-子基金的模式进行投资,母基金规模为7亿元,全部为财政出资。
(一)财政资金吸引撬动社会资金比例较计划已超额完成省财政计划向引导基金出资7亿元,通过设立子基金(子产品)的模式引导、撬动社会资本13亿元,财政资金吸引撬动社会资金的比例为1:1.86。
截止目前,省财政厅已拨付引导基金4.9亿元,引导基金实际对外拨付4.155亿元,引导、撬动社会资本实际到位出资13.212亿元,财政资金吸引撬动社会资金的实际比例为1:3.18,远超原定比例。
(二)争取国家相关部委资金1.15亿元截止目前引导基金共设立9个子产品,包括:青海国科创业投资基金、青海汇富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青海科技创新投资基金、青海国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海东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兴业银行助保金、三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科技创业孵化基金和青海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投资引导资金。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科技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高校、科研机构等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科技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高校、科研机构等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青财教字〔2017〕1844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科技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高校、科研机构等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218号)规定,我们制定了《青海省高校、科研机构等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高校、科研机构等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218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有以下方式: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2.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2〕1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2〕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支持方式第三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四章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及下达第五章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创新效能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21〕27号)《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办字〔2020〕76号)精神,进一步优化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赋予科研单位人员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激发创新活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主要用于解决涉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基础前沿学科、培养科技人才、优化科研环境条件、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服务体系、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等。
主要目标是提升全社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落实。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6.16•【字号】青财社字〔2009〕693号•【施行日期】2009.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就业指导,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地、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精神,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附件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8]57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就业和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安排(一)中央财政补助和省财政补助。
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补助我省就业资金。
省财政在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与中央补助资金统筹安排支出。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支出采取绩效考核办法,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投入及公共就业服务保障情况、就业工作管理情况等挂勾。
(二)州(地、市)、县就业专项资金。
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
(三)失业保险基金。
按有关规定用于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以及其他政策规定的支出。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就业资金。
第三条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特派员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特派员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1.03•【字号】•【施行日期】2022.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特派员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在乡村振兴和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加强和规范青海省科技特派员专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坚持和深化新时代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22〕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科技特派员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2022年11月3日青海省科技特派员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坚持和深化新时代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22〕67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科技特派员服务管理办法》(青科发农〔2022〕90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青海省科技特派员专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科技特派员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为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由省财政资金支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组织实施的,以“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国家重点帮扶县乡村振兴科技特派团(以下简称科技特派团)”等科研团队为实施主体,开展实用技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熟化和区域共性关键技术集成攻关等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根据《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政办〔2022〕17号)和《青海省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管理办法》(青科发规〔2021〕30号)科技特派员专项纳入青海省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进行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四条依托“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申报的项目,主要围绕实用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熟化等科研方向组织实施,重点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示范推广面积及培育市场主体、带动农牧民增收等指标逐年递增情况,并支持对基层技术骨干的培养。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0]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0〕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了使政府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对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奖励基金的激励作用。
省财政厅对原《省政府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一月二十六日省政府奖励基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政府奖励基金的管理,克服奖项过多,多头审批的现象,充分发挥政府奖励基金对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激励作用,规范审批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为奖励对象。
第二条省政府奖励基金由省财政厅在当年预算中安排,并设专户管理,不得突破。
第三条政府奖励基金必须是以省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事项,并遵循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申请省政府奖励基金的承办单位,直接向省政府提出请奖申请。
省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审核提出意见。
第五条政府奖励实行年终集中评奖,一次奖励。
根据奖励事项承办单位的申请和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由省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提出奖励的具体对象和标准,并提交省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批转财政厅执行。
极少数特殊情况确需年度中间进行奖励的,可由省政府办公厅商有关部门审核后报请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条财政厅由专人负责办理奖励基金的审核和拨款事宜,并在奖励事宜完成后十五日内将省政府奖励基金的收支及结余情况报送省政府主管领导。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1.08•【字号】青政办[2003]7号•【施行日期】2003.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3]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财政厅《青海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一月八日青海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大监管力度,规范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是指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社会保障、救灾抚恤、支农扶贫、农网改造、生态环保、科教文卫、广播电视、科技推广、技术改造和旅游发展等项目专项资金(包括有偿资金、贴息资金和地方单位配套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坚持“谁分配、谁监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各专项资金的全程监控,即事前审核和事中监控及事后监督工作。
财政监督检查专门机构负责对专项资金重要事项的专项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查、审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等事项的监督检查。
重特大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等问题由各级人民政府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上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对下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拨付到位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延伸到项目实施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严格依照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及国家有关制度进行。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7.31•【字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州)财政局、文化局: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进一步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健全财政产业发展支持体系,推动以财政直接投入向间接扶持转变,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导向和杠杆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青海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7月31日青海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进一步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健全财政产业发展支持体系,推动以财政直接投入向间接扶持转变,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导向和杠杆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在省政府的指导下由省财政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体育局共同管理,专项用于对文化产业的引导和扶持,提高民族民间特色文化产业整体实力,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文化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引导资金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引导撬动、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引导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和方式第四条引导资金支持的方向(一)重点支持能够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文化产业政策及能够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的文化产业项目,即: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迅速壮大文化产业规模,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示范引领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的项目。
(二)优先支持促进金融资本与文化资源对接,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的项目;省上确定的文化产业重点发展项目;国家有关部委在本省区域内实施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对经济、税收以及对提升民族特色文化品牌知名度、影响力等有重大贡献的文化产业项目;原创性强、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业项目;重大民营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支持中小微文化企业发展。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节能改造项目贴息及投资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节能改造项目贴息及投资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6.15•【字号】青财建字〔2007〕494号•【施行日期】200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节能改造项目贴息及投资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建字〔2007〕494号各州(地、市)财政局、经贸委,省有关单位:为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支持和鼓励企业节能降耗,推进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水平,改变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青海省实施能源法办法》,我们制定了《青海省节能改造项目贴息及投资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经济委员会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青海省节能改造项目贴息及投资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积极推动全省节能降耗工作,加快工业企业节能降耗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充分发挥节能改造项目贴息及投资补助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青海省实施能源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改造项目贴息及投资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改造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推进工业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支持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第四条支持的方向:(一)节能、节水、节材新产品、新设备和相关先进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项目;(二)采用先进技术改造现有生产系统、工艺装置等,能够达到节能、降耗、减污目的的项目;(三)废弃资源处理和综合利用以及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技术、产品和设备的开发、推广和应用项目;(四)采取改进设计、改善管理,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设备等手段,从而实现清洁生产的项目;(五)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的开发推广和应用项目。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8.20•【字号】青科发高新〔2022〕69号•【施行日期】202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关于印发《青海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青科发高新〔2022〕6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对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青海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结合青海双创工作实际,在充分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青海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方式第三章管理和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激发创新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国科办区〔2022〕2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青政办〔2022〕4号),《关于2022年科技支持促进创业就业和物流畅通保产业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青科发高新〔2022〕34号)文件精神,结合青海双创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青海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从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专项用于支持大学生从事创新创业活动、促进创新创业项目实施、创新创业主体培育和创新创业载体升级。
第三条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是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部门。
省财政厅负责指导、核准引导资金的使用。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1.16•【字号】青科发办〔2016〕14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强化科技创新,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青海省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2016年11月16日青海省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为强化我省科技创新,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52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青海省科技计划知识产权是指执行省级科技计划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及其它知识产权;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是指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指南编制、申请、立项、执行、验收等环节全程进行的知识产权监管。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各类科技计划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确定知识产权目标,科技计划管理单位(包括省科技厅业务管理处室、受省科技厅委托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的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全程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的监管。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属于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进行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属于项目承担单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2〕1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2〕17号)
无
【期刊名称】《青海省人民政府公报(汉文版)》
【年(卷),期】2022()6
【摘要】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总页数】18页(P3-20)
【作者】无
【作者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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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青科发政〔2016〕164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等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青海省科技计划管理,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80号),现将《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青海省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管理办法》、《青海省基础研究计划管理办法》、《青海省创新平台建设专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2016年12月23日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80号)精神,为规范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主要围绕绿色产业技术体系建设需求,聚焦高新技术产业、生态环境和社会发展目标,选择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开展研究、集成示范。
项目组织突出产业全链条设计,重点推动我省创新产业集群建设,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青海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设重大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重大专项办”),负责重大专项的计划、组织、协调、实施方案论证和监督管理。
省科技厅各业务管理部门在重大专项办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分管领域重大专项前期调研、需求征集、提出项目建议、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组织第四条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结合《青海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州政府推荐,省科技厅在充分调研,广泛征集社会各界需求的基础上,形成专项立项建议。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学生创新创业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日期】2015.07.13【实施日期】2015.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科技局、省级有关单位:为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营造良好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环境,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制定了《青海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7月13日青海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环境,加大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经省政府同意,设立“青海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由省财政从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每年支持5000万元。
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专项用于大学生利用自主研发或由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技术进行创新创业活动。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鼓励创新、支持创业;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正公平、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引导资金支持的方向、对象及方式第四条引导资金支持方向(一)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对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能够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的项目,即: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新兴产业领域,有较好潜在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有望形成产业规模,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示范引领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的项目。
支持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技术、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财务、法律、金融等服务。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改进和加强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改进和加强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4•【字号】青政办[2006]181号•【施行日期】2006.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改进和加强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181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改进和加强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关于改进和加强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意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二00六年十二月)为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6]5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青发[2006] 8号)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与中央有关部门的联系与信息沟通,充分利用省外科技资源。
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信息沟通平台,积极了解中央有关部门科技扶持政策和变化趋势,反映、披露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技术需求,促进省外科技资源优势与我省自然资源优势的结合。
对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重大科技项目,要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招投标。
二、积极争取中央专项支持。
要从青海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出发,主动向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申报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科技经费的支持。
根据国家确定的科技项目指南加大重大科技项目申报力度,提高我省科技项目在国家科技项目计划中的比例。
三、建立省政府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年度重点科技工作,加强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沟通,推动科技资源共建共享,减少重复、分散和浪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2〕19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2〕1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三章投资范围、方向与运作方式第四章母基金及子基金终止和退出第五章母基金及子基金风险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七章附则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经规〔2016〕280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本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省级政府投资母基金—青海省高质量发展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及母基金出资新设、参股的子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等。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统筹调入公共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5〕47号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统筹调入公共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统筹调入公共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5〕47号各市(州)财政局,省直相关单位:为深入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各级政府对政府性基金的统筹管理能力,根据《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政府性基金统筹调入公共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性基金统筹调入公共预算管理办法2015年1月13日附件:政府性基金统筹调入公共预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各级财政对政府性基金的统筹管理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性基金调入公共预算,是指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财政法规和制度规定,对政府性基金中可以调入公共预算的资金,通过制度化的方式调入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提高财政对各项政府收入的统筹管理能力。
第三条政府性基金调入公共预算的基本原则(一)合规性原则。
政府性基金调入公共预算必须执行《预算法》等财政法律法规,必须符合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必须符合政府性基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二)效率性原则。
政府性基金调入公共预算以保证政府性基金项目合理支出的需要为前提,重点对政府性基金结余资金、长期结转资金、低效项目资金等进行清理和调入公共预算;(三)公开性原则。
政府性基金调入公共预算应在确定政府性基金与公共预算定位与分工的基础上,通过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调入公共预算,并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第四条政府性基金调入公共预算的主要内容:(一)将部分政府性基金转列公共预算管理。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乡村振兴科技示范县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乡村振兴科技示范县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1.03•【字号】•【施行日期】2022.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乡村振兴科技示范县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乡村振兴中的支撑引领和示范作用,夯实县域振兴基础,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科技示范县专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青海省乡村振兴科技示范县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2022年11月3日青海省乡村振兴科技示范县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青发〔2018〕1号)《青海省乡村振兴科技示范县实施意见》(青科农函〔2021〕147号)要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夯实县域振兴基础,规范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乡村振兴科技示范县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为强化现代科技应用对乡村振兴县域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强乡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建设,以特色产业技术创新为主线,协同省内外区域创新资源,围绕农牧业县域主导产业,组织开展实用技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熟化和区域共性关键技术集成攻关等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省、市(州)、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形成上下联动的协同推进机制,加大乡村振兴科技示范县专项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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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青财教字[2016]1786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教字〔2016〕1786号)
各市(州)财政局、科学技术协会、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加强科学技术普及专项资金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发展,我们制定了《青海省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青海省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加强科学技术普及专项资金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普及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设立,用于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改善科普基础条件及对科普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活动开支。
第二章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三条科学技术普及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学技术普及的社会效益。
(二)实行“科学规划、统筹资源、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科普专项资金包括科普活动和科普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