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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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惯例的总和。

2.国际商法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 商人习惯法阶段具有跨国性和统一性(2) 国内法阶段把国际商法的内容写进国内法(3) 现代国际商法阶段新形式的国际性和统一性

3.国际商法有三个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贸易惯例3.国内立法

4.大陆法的结构和特点:大陆法各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公法又细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公法等调整国家和国家以及国家和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而私法可以分为民法和商法等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

大陆法的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另外,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

5.大陆法的渊源:大陆法强调成文法的作用,所以法律是大陆法的主要渊源。但是,习惯、判例和学理也在大陆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6.英美法系的结构:英美法系在结构上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又称习惯法或判例法,其原意是指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衡平法其原意是指在14世纪时,为了补充和匡正当时不完善的普通法,由英国的枢密大臣法院发展起来的判例法。与普通法的主要区别是救济方法和诉讼程序的不同。

7.英美法系的渊源: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这也是英美法系区别于大陆法系的主要特征。

8.两大法系对国际商法的影响:1)对国际商法统一化运动的贡献,主要表现为两大法系确立的许多重要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为一些重要国际商事公约所吸收和采纳,从而转化为统一的国际商事法。2)在国际商事公约、条约和惯例尚未涉及的许多领域,目前仍要依靠有关国家的国内商事法律加以调整,而两大法系对各国法律制度影响甚大,以至于世界各国法律基本上均可纳入这两大法系之内。

9.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三、契约自由10.WTO的职能:1、组织实施各项贸易协定;2、为各成员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并为多边谈判结果提供框架;3、解决成员间发生的贸易争端;4、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与法规进行定期审议;5、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关系。

11.WTO的组织机构:①部长级会议②总理事会③分理事会④专门委员会⑤秘书处. 12.WTO的法律地位:1、世界贸易组织具有法人资格;2、世界贸易组织每个成员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供其履行职责时所必须的特权和豁免权;3、世界贸易组织官员和各成员方代表在其独立执行与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的职能时,享有每个成员方提供的必需的特权和豁免权;

4、每个成员方给予世界贸易组织的官员、成员方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权等同于联合国大会于1947年11月21日通过的特殊机构的特权与豁免公约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权。

13.WTO的决策方式:一、决策之通则(见协定第九条第一项)原则上沿袭GATT之共识决即“一致同意”,但当决议无法达成时,则除另有规定外,将採取多数决;每一会员均拥有一票,欧盟票数与其成员数相同。

二、须经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见协定第九条第二、三项)

1. 协定诠译案之採认:对WTO协定附件中所涵盖之各理事会,所提出对各相关协定的诠释案,均须由部长会议或理事会进行票决,方能予以採认。

2. 豁免的决议:成员对WTO协定及多边贸易协定义务之豁免,须经由理事会通过;理事会并须于九十天期限内以共识方式达成协议,而期限内无法达成,则须经票决通过。

三、对WTO协定及多边协定之修改(见协定第十条)

1.修正案之提出:

(1)会员:可提出WTO协定及多边贸易协定之修正案。

(2)各有关理事会:监督附件一所列各协定运作之委员会,可在业务范围内提出所掌

理的协定案。

2.受理机关:部长会议。

3.修正案之採认依修正案性质上的不同,原则上须分别由全体成员、四分之三成员或三分之二成员决议接受后方能生效;如果涉及成员权利义务之改变,则可在四分之三成员同意后退出WTO,或是在部长会议的决议下保留其会籍。

14.WTO的基本原则:1、非歧视原则①最惠国待遇原则②国民待遇原则2、透明度原则3、可预见的和不断增长的市场准入原则4、公平贸易原则5、关税减让原则6、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15.协议分为多边协议与协定及诸边协议。多边贸易协议与协定要求成员“一揽子”接受;而诸边协议可分别接受,只在接受成员间生效。

16.个人企业(独资企业)是指由一名自然人投资建立的企业。

17.合伙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18.公司是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各国法律均规定,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19.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0.公司的种类(一)按股东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分类1、无限公司2、有限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4、两合公司5、股份两合公司

(二)按股票发行的对象以及股份转让的方式分类1、封闭式公司2、开放式公司

(三)按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控制与依附的关系分类1、母公司2、子公司

(四)按公司的管辖系统分类1、本(总)公司2、分公司

(五)按公司的国籍分类1、本国公司2、外国公司3、跨国公司

(六)按管理、营利与专业的标准分类1、公营公司与私营公司2、营利公司与非营利公司3、专业公司与非专业公司

21.公司法的特征:1、从公司法的内容来看,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与活动法相结合的法律;

2、从公司法的体例来看,公司法是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

3、从公司法的

规范选择来看,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与任意性相结合的法律;4、公司法是具有一定的国际性的国内法。

22.跨国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经济实体所组成,并从事生产、销售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国际性大型企业。又称国际公司或多国公司。

23.跨国公司的经营特点:(一)跨国公司具有全球战略目标和高度集中统一的经营管理(二)跨国公司一般从事综合多种经营(三)竞争是跨国公司争夺和垄断国外市场的主要手段(四)跨国公司经营方式多样化

24.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5.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3、合同是明确表示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4、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26.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愿意订立合同的肯定和明确的建议。

27.要约的拘束力是指要约生效后发生的法律后果,它分为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两个方面。一般而言,要约对于受要约人是没有拘束力的。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只是在法律上取得了承诣的资格,并不因此承担承诺的义务。因此,受要约人不予承诺的,只是使得合同不能成立,并不承担任何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事先另有约定外,受要约人不予承诺时也不负通知的义务;即使要约人单方在要约中表明不为通知即为承诺,该声明对受要约人也没有拘束力。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受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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